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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蓝筹(398031)

中海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 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8 年6 月20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 】 81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30%-80%,一 级 资 产 配 置 (股票和债券比例) 的主动管理操作有可能会与市场走势相反。 在市场上涨 阶 段 , 如 果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行 情 的 研 判 有 误 , 收 益 有 可 能 会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在 市 场 下 跌 阶 段 , 如 果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行 情 的 研 判 有 误 , 风 险 有 可 能 会 大 于平衡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投资人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3 年12 月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9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2 目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2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7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8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2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22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 2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9 (一)销售机构 ................................................ 29 (二)注册登记机构 ............................................ 4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1 (一)募集的依据 .............................................. 51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1 (三)募集方式 ................................................ 51 (四)募集期限 ................................................ 51 (五)募集对象 ................................................ 51 (六)募集场所 ................................................ 52 (七)募集目标 ................................................ 52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52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5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5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5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 55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7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7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7


3 (三)申购与赎 回 的 原 则 ........................................ 5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59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62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2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3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4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65 (十三)基金的转换 ............................................ 65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6 (十五)转托管 ................................................ 66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6 (十七)其他情形 .............................................. 6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8 (一)投资目标 ................................................ 68 (二)投资范围 ................................................ 68 (三)投资理念 ................................................ 68 (四)投资策略 ................................................ 69 (五)投资限制 ................................................ 72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4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75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4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4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4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8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1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 91 (二)基金净收益 .............................................. 91 (三)收益分配原则 ............................................ 91 (四)收益分配方案 ............................................ 92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92


4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5 十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6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96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96 (三)本 基金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97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7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0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2 (一)市场风险 ............................................... 102 (二)流动性风险 ............................................. 103 (三)管理风险 ............................................... 103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 103 (五)合规性风险 ............................................. 103 (六)其他风险 ............................................... 10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0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8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0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14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2 (四)争议的处理 ............................................. 12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12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6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126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27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31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133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4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34 (七)托管协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 13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6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36


5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36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37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37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37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38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3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3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43 (二)存放地点 ............................................... 143 (三)查阅方式 ............................................... 143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蓝 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合同

















指《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订


8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地 方 派 出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称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直 销机构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10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11 间实施变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 服 ,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12 三、基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13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兼 营 运 总 监(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日本 除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行销总监。 李维森先生,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14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 核 兼 纪 委 副 书 记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副 执 行 总 监 。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东 海 石 油 公 司 ( 后 变 更 为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石油总公司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15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瑞 士 联 盟 银 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所 长 。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 年6 月 至 今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2012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量 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朱 冰 峰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长 江 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 2009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0 16 年12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王 巍 先 生 ,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Emper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 安 铂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 研 究 员 、 组 合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2012 年4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任 职 于 投 研 中 心 。2012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忠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分 析 化 学 专 业 博 士 。2008 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 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13 年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12月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大力 2008 年12月3 日-2010 年3 月2 日 许定晴 2010 年3 月3 日-2012 年7 月10 日 王巍 2012 年7 月11 日-2013 年3 月11 日 王巍、陈忠 2013 年3 月12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17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18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最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19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20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授权分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21 相互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d)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f)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g)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h)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i)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j)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k)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制度落实。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22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 超 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23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首届“‘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和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师、高级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9 月30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176 只 , 包 括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平 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24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沪 深300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万 巴黎竞争优势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惠理成长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治稳健双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 惠 理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大 成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上 证18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上 证18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LOF) 、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5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沪深3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长4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 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中 小板3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3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 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招 商 安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30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30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5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瑞 中 证200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26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理 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新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理 财 宝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久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目 标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7 天 理 财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21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 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 理 惠 利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焦 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00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安 短 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行 业 轮 换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永 福 养 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投 资 级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27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国 有 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28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3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 立 传真: (010 )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31 联系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 育 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32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611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33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34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 常 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3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 晓 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36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鲁雁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37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 鑫 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3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8)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9) 东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9 (31)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4)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4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 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 长 清 ( 代 行 )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6)华龙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41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9)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电话:020-37865070


42 联系人:罗创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1)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宏 源 大 厦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2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 、19 、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3)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43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4)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5)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6)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 (47)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8) 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0)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45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1)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 庆 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2)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49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46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厦门证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5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6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7 (57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48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严跃俊 联系电话:021-6881889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 招 弟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3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4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4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50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 海 、 田 卫 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无 锡 市 新 区 龙 山 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 彩 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5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6 月20日 证监许可[2008]81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 金 类 型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 (四)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除 外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2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目标 本 基 金 设 定 首 发 募 集 目 标 上 限 为150 亿 份 基 金 份 额 ( 不 含 认 购 资 金 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舍五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位;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3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交易确认书。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和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含 认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人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54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于人民币2 亿 元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200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56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并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额申请。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最迟应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日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59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准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 2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申购费用


60 本基金申购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 、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61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调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 6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 “ 外 扣 法 ” 计 算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2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舍五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位;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3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 连续两个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人 64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刊登公告,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5 本基金连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本 基 金 已 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 转换公告。


66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必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 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67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6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研究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价格波动, 调整股票、 固定 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优先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中权 重 较 大 、 基 本 面 较 好 、 流 动 性 较 高 、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收 益 率 相 对较高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适当配置部分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 业,兼顾资本利得和当期利息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念 基于中 国 经 济 周 期 的 景 气 研 判 , 采 取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 控 制 风 险 、 确 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


69 (四)投资策略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宏 观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基础。 (3 ) 国 家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区 域 规 划 与 发 展 政 策 。 (4 )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景 气 指 数 及 竞 争 优 势 。 (5 )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综 合 价 值 的 评 估 。 2 、投资决策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咨询机 构 的 研 究 报 告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和 投 资 策 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2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 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 研 究 支 持 : 研 究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为 基 金 经 理提供各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 究。 (4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5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通 过 建 立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风 险 预 警 、 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控制体系, 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 测度、 监 督 和 控 制 风 险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听 取 投 资 管 理 部 、 基 金 经 理 、 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绩效 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归因分析、绩效检讨报告,对基金投资进行总结, 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70 (6 ) 组 合 的 调 整 : 组 合 调 整 包 括 组 合 管 理 本 身 所 进 行 的 调 整 、 根 据 风 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进行的被动调 整。基金经理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需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3 、资产配置 (1 )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 本基金根据股票和债券估值的相对吸引力模型(ASSVM, A Share Stocks Valuation Model) 动 态 调 整 一 级 资 产 的 权 重 配 置 , 确 定 股 票 和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仓位。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和 监 督 执 行 机 构 , 决 定 本基金的一级资产配置。 (2 ) “ 核 心 — 卫 星 ” 配 置/久期配置: “核心- 卫 星 ” 配 置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采 取 核 心- 卫 星 投 资 策 略 (Core-Satellite Strategy) , 在 控 制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于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获 取 超 越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收 益 。 根 据 国 际 惯 例 , 结 合 中 国 实 际 情 况 , 本基金将蓝筹股定义为沪深 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中 权 重 较 大 、 基 本 面 较 好 、 流 动 性 较 高 的 上 市 公 司 。 核 心 组 合 投 资 蓝 筹 股 的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净值的 80% —100% ; 卫 星 组 合 则 投 资 于 具 备 核 心 优 势 和 高 成 长 性 的 中 小 企 业,以超额收益为投资导向,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0% —20% 。 “核心- 卫 星 ” 的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和 自 上 而 下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确定。 a)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根 据 寻 找 到 的 具 有 长 期 高 速 增 长 投 资 标 的 的 数 量 确 定 , 数 量 多 时 , 提 高 卫 星 组 合 的 配 置 比 例 ; 数 量 少 时 , 降 低 卫 星 组合的配置比例。 b) 自上而下的方法:根据市场股权风险溢价水平(ERP) 的 变 化 确 定 : 当市场股权溢价水平比较高时,市场偏好稳健型品种,此时降低卫 星组合的配置;当市场股权溢价水平比较低时,市场偏好高增长、 高收益、高风险品种,此时提高卫星组合的配置。 债券资产久期配置: 根据经济周期,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组合久期。


71 a) 通过数量模型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结合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b) 根据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配 置 和 风 险 管 理 方 案,在利率上升时降低久期,在利率下降时加大久期。 (3 ) 个 股 选 择 和 个 券 选 择 : a) 个股选择:核心组合利用“中海综合估值模型” ,在沪深 300 指数 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范围内, 精选出其中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卫 星 组 合 采 用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 针对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结合流通市值、成交金 额、波动性等多项指标 进 行 综 合 筛 选 , 积 极 投 资 。 b) 个 券 选 择 :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在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基 本 接 近 的 同 类 债 券 之 间 , 确 定 最 优 个 券 。 个 券 选 择遵循以下原则: ? 相 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在收益率相同的情 况 下 , 选 择 风 险 ( 久 期 ) 较 低 的 券 种 。 对 二 者 都 相 近 的 券 种 , 选 择 凸性大的券种。 ? 流动性原则 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和凸性基本类似的券种,选择流动性 较好的券种。 对于信用品种,本基金建立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对信用类债券 进行二次评级。只有通过评级,基金经理才能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 投 资 的 角 度 出 发 , 将 权 证 作 为 套 利 和 锁 定 风 险 的 工 具 , 采 用 如 下 策 略 进 行 权 证投资: (1 )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 票 之 间 出 现 套 利 机 会 时 , 对 权 证 进 行 套 利 投 资 。


72 (2)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 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 同时投 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 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 价 率 低 ( 甚 至 折 价 ) 的 权 证 , 利 用 权 证 替 代 股 票 , 以 期 降 低 风 险 或 提 高 潜 在 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寻 找 流 动 性 与 基 金 投 资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 成 交 活 跃 的 权 证 进 行 适 量配置。 5 、组合调整: 分为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主动调整包括组合管理本 身 所 进 行 的 调 整 , 以及根据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 被动调整是基金应 对申购、赎回进行的调整。 6 、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风 险 管 理 通 过 建 立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风 险 预 警 、 风 险 识 别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体 系,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测度、监督和控制风险。 绩效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 归因分析、 绩效检讨报告, 对基金投资进 行总结,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73 (4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6)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相关规定。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定。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74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60% + 中 债 国 债 指 数 ×4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为 20%-70%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仓 位 和 债 券 仓 位 长 期 来 看 应 大 体 保 持 在 60%与 40% 左 右 。 因 此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基 本 可 反 映 出 本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鉴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中 的 核 心 组 合 将 以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标 的 , 因 此 本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采 用 沪 深 300 指 数 ; 另 外由于投资规模和流动性的因素, 目前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因此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债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于 2005 年 4 月 正 式 发 布 , 是 反 映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 晴 雨 表 ” 。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为 A 股 市 场 中 市 场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75 如果沪深300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6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132,209,278.68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324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6274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9,972,032.48 60.83 其中:股票 89,972,032.48 60.83 2 固定收益投资 26,561,616.12 17.96 其中:债券 26,561,616.12 17.9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417,253.54 17.18 6 其他资产 5,966,359.91 4.03 7 合计 147,917,262.05





100.00


77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130,215.00 2.37 C 制造业 45,121,539.60 34.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574,636.28 2.70 F 批发和零售业 9,094,498.11 6.8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70,248.49 4.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0,645,516.00 8.05


7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328,040.00 1.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28,920.00 1.7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516,706.00 1.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61,713.00 4.28 S 综合 - - 合计 89,972,032.48 68.05


79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25 长安汽车 496,703 5,116,040.90 3.87 2 600332 白云山 132,700 4,721,466.00 3.57 3 601928 凤凰传媒 325,100 4,509,137.00 3.41 4 600597 光明乳业 155,700 3,672,963.00 2.78 5 002570 贝因美 82,894 3,448,390.40 2.61 6 601607 上海医药 205,339 3,197,128.23 2.42 7 002353 杰瑞股份 45,000 3,153,600.00 2.39 8 600804 鹏博士 169,000 3,133,260.00 2.37 9 600139 西部资源 335,500 3,130,215.00 2.37 10 600406 国电南瑞 209,900 3,033,055.00 2.29 4 、 报告期末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3,469,333.60 10.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3,092,282.52 9.90


80 8 其他 - - 9 合计 26,561,616.12 20.09 5 、 报告期末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2009 08新湖债 52,720 5,650,529.60 4.27 2 112015 09泛海债 44,380 4,495,694.00 3.40 3 113001 中行转债 38,740 3,875,162.20 2.93 4 110015 石化转债 37,940 3,713,946.60 2.81 5 122023 09万业债 32,740 3,323,110.00 2.51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81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515.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50,948.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9,393.88 5 应收申购款 1,239,501.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966,359.91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3,875,162.20 2.93 2 110015 石化转债 3,713,946.60 2.81 3 110023 民生转债 2,171,221.20 1.64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82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00139 西部资源 3,130,215.00 2.37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8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2.3-2008.12.31 0.30% 0.04% -0.41% 1.48% 0.71% -1.44% 2009.01.01-2009.12.31 34.37% 1.21% 50.69% 1.23% -16.32% -0.02% 2010.01.01-2010.12.31 8.64% 1.25% -6.40% 0.95% 15.04% 0.30% 2011.01.01-2011.12.31 -22.43% 0.91% -13.14% 0.78% -9.29% 0.13% 2012.01.01-2012.12.31 7.98% 0.93% 6.12% 0.76% 1.86% 0.17% 2013.01.01-2013.06.30 19.01% 1.26% -6.87% 0.91% 25.88% 0.35% 2013.07.01-2013.09.30 18.88% 1.11% 4.72% 0.86% 14.16% 0.2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73.50% 1.10% 26.27% 0.95% 47.23% 0.1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4 十一、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85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销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87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88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 责 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89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90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0 次 , 每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收益的60% 。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93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94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 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不从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 ,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5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 2 日 内 公 告 。


96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7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 基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 告


9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99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00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20 ) 基金更换 登 记 结 算 机构。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 请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25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101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10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 会 损 失 掉 大 部 分 的 投 资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企 业 债 中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103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 技 术 风 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 为 疏 忽 及 错 误 、 控 制 中 断 、 操 作 方 法 本 身 的 错 误 或 不 精 确 、 灾 难 性 事 故 等 。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 104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受损。


10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事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 的 情形。 (2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并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3 )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因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作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106 备 案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 ,而在 6 个月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而在 6 个月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107 (8 )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109 (2)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 (3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6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7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110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0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为基金融资与融券。 (1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财产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11 (12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 组织并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2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112 (28 )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113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1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1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20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1 )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114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a) 终止基金合同。 b)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 费 方 式 。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5 f)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以 上 含 本 数 , 下 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额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提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116 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截止时间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议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117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c)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a )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经核对、汇总, 到 会 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显示,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以上。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在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118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a)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他事项。 b)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 告 临时提案。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c)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119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a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b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120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成决议。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121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应 当 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表的监督下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执行。


122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a) 终止基金合同。


b)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g)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a)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 的 情形。


123 b)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并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的。 c)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 的。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a)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a)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b)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124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 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g) 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h)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 -c)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125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12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楼 ( 邮 编 : 200120)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所: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 杨 明 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国发(1979 )056 号 组织形式:国 有 独 资 注册资金:36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7 经营范围: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 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 信 托 资 产 托 管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债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128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c)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票的总量。 e)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f)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g)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 本 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定。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1-3 项 以 及5-8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129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130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人改正。 (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1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32 (1 ) 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133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13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135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 其 解 释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3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 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137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代 销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09 年1 月16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138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3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3-06-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对 账 单 服 务 方 式 的 公 告 2 、2013-07-0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 、2013-07-1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4 、2013-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5 、2013-07-17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3年第2号) 6 、 2013-07-17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2013 年第2号) 7 、 2013-07-18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第 2 季度报告 8 、2013-07-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恢 复 对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 华 谊 兄 弟 ” 进 行 市 价 估 值 的 公 告 9 、 2013-07-3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恢 复 对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 华 策 影 视 ” 进 行 市 价 估 值 的 公 告 10 、 2013-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及 定 期 定 额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140 11 、 2013-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定 期 定 额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12 、 2013-08-0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告 13 、 2013-08-1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的 公 告 14 、2013-08-2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方 培 池 先 生 兼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公 告 15 、2013-08-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6 、2013-08-28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17 、2013-08-28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18 、 2013-09-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9 、 2013-09-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 、2013-10-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1 、2013-10-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2、 2013-10-25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141 23 、 2013-10-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4 、2013-11-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官 网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5 、 2013-11-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e 通 宝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6 、2013-12-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4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3 、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