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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增利债券A(320008)

诺安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3 年第 2 期 
 
 
 
 
 
 
 
基 金管理人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 重要 提示 (一) 诺安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09 】308 号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利率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通货 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等 。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 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 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3 年11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3 年 9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 言 ..................................................................................................... 3 第二 部分


释义 ....................................................................................................... 3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8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2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7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分级 ..................................................................................... 54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55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6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6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8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7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8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8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9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9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 10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摘 要 ......................................................................... 117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4 第二 十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36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37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7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增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投 资策略、 风 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 程序及 费 率 等与 投资 本基 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 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 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诺安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 理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 三 百九 十 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20 层 3.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4.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0755-83026688 7. 传真:0755-83026677 8. 联系人: 陈阳 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10. 联系人:陈阳 11.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二十九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 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诺 安全球 收益不动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 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 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 、 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 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 员。 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高级工程 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大恒(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 独立董事, 工程师。 历任中共 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 任 ,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 中共北京市 委常委、 秘书长 , 北京国际电气工 程公司董事长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级高级经济师。 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 , 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 独立董事。 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办公厅副 主任、 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司 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 京 先 生 , 监 事 ,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香 港 立 丰 实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化 汇 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化 欧 洲 资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世 盈 ( 厦 门 )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证券管理处副处长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君 安 证 券 香 港 公 司 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总监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 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 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 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西北证券 公司资产管 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诺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诺安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诺 安 多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 司督察长。 4. 现任 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 于招商银行总行, 从事债券投 资工作。2011 年7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12 月起任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 月起任 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起任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 曾于 2009 年 6 月至 2009 年 9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卓若伟先生,曾于 2009 年 9 月 至 2011 年 12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股 票 类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和 固 定收 益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基 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 总经理 奥 成文 先 生担 任, 委 员 包 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宇光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投资总监; 邹翔先生, 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 基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 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 定 收益 类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主席 由 公司总 经 理奥 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张 乐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 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 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4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理 人 依法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5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6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内 部控 制 是公 司为 有效防 范和 控制经 营风险 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 护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股 东 合法利 益,在 充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 的基础 上,通 过构 建科学 的组 织机制 、 运用有 效的管 理方法 、实 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 管 理及 内部 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在 于 建立一 个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 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 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 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7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风险控制办公会 、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 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 的更新、补 充和调整 ,使其适 应基金业的发展 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 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标 与原 则,公 司设 立了以 下风 险管 理机 构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 下设合 规审查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 面、重点的 检查分析评价 ,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 风险进行 合规检查和 风险控制评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b .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 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控 制办公会 , 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和 政策, 对公司 风险控制部 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8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 核部,监察 稽核部直 接对总经理 负责,同时协 助督察长 开展工 作。监 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 我监察的基 础上依照所规 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 序进行独立 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 司经营的法律 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 风险控 制部 ,负责 根据公司 各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求, 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 资、运作、 信用等) 的风险管理 和绩效评估方 法,并监 督其执行 ;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 2)为最大限 度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目 标,公司 以上述机构及职 能部门为 依托, 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 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 b . 第二层面为总 经理、督察 长、 风险 控制办公会 及监察稽核部 、 风险控 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 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投 资 过 程中 的 事前 风 险、 事 中风 险 和事 后 风 险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风 险 控 制主 要 是通 过 严谨 、 细致 的 研究 工 作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研究员通过 资金市场 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分析, 预 测利率走势, 确定组合久期 。 同时公司还通过 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 指标体系 (包括 久期、 凸性 、 组合 VaR 等)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 值相对被低估的 债券 ,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险 控 制 通过 两 个手 段 来实 现 ,一 是 在交 易 系 统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 个券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9 况。 事 后 风 险控 制 包 括业 绩 评价 和 业绩 归 因, 主 要是 把 业 绩逐 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 ,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 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0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 作应保持 独立、客观 ,为公司 基 金投资运作以 及 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 提供全方 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 的 研究工作管理 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 流制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所 规 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应 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 和 风险分析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 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 建 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 绩 评价体系;督 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对 投资决策 和 投资执行的过 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 ;相关业 务人员应遵 循良好的 职 业道德规范, 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投 资决策和交 易执行实 行 严格的人员和 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 易执行的 权限控制体 系和交易 操 作规则;建立 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 和反馈系 统;执行公 平的交易 分 配制度,确保 不同投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1 者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 完善的交 易 记录制度,及 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 投资组合 列表等文件 ;制定相 应 的特殊交 易的 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 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 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 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 立建账 、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 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 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2 e. 监察稽核控制:公 司设立督 察长, 督察长直 接对董事会 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 他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 部控 制包括 对销 售和客 户服 务的 控制 、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3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337 只, 其中封闭式 5 只, 开放 式 33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 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2009 、2010 、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 大 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 为 年 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 部风险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4 2、内 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 部风险控制原 则 (1 ) 合 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 性原则 。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 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产 、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 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施 (1)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 检查 。 主管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和策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5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 资产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 风险隐患。 (6) 数 据 安全 控 制。 我们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 对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 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6 (3)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 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 成 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 办理开户 、申购和赎回 等 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 -83026620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901 室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 -59027811 传真:010 -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 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 中心 2908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 廖飞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 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 -86586055 传真:028 -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基金代销 机构(排名不 分先后)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29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平安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原 深圳 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以 吸 收合 并 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0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962528 (上海地区) 网址: www.nbc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秦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1 电话:010 -58351666 传真:010 -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 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om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2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1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3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9)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022 -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1) 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 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 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5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 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7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37)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8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3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 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0 网址:www.pingan.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1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13、15、16 、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3)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3 (54)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5)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5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 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4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 -82492000 传真:0755 -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场43 、42、41、38、36、 19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5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 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电话: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热线:0991-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6 (6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 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7) 日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 、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7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70)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恒华 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71)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2)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3) 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4)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7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 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 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49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电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7)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7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0 网址:www.zxwt.com.cn (80)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8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8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1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8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2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 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3 网址:www.ehowbuy.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9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4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 陈周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 陈周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王明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09 年 5 月27 日生效。 为 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 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本基金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分级后本 基金 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 金份额。 其中 在投资者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用的, 称为A 级基金份额 , 其基金代码 为320008,基金简称 为 “诺安增利 债券A” ; 不收取 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B 级基金份额 ,其 基金代码为320009,基金简称为“诺安增利债券B” 。 除费率和信息披 露外,A 级、B 级两类 基金份 额享受同样的权 利和义务。A 级、B 级基金份额共同受《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5 凡 《基金合同 》 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 除明确说明 的,包括A 级、B 级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分级公告-《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诺 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已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具体 信息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 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 构” 。投资者 也可 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下午 3:00。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生效, 于2009 年6 月25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 3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 可 对申 购/ 赎回 的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不 应对 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回 申请 。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 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的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 直销机构 、网 上交易系统 ( 网 上交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6 通) 申购本基金, 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代销机构 对上述最 低申 购限额、交 易级 差、最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资 者 必须 根据 基 金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与通知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 投资 者应主动查询申 请的确认结果。 (三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时 间 申 购 采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将在 T +2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 通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7 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的费用 (一 )申购费用 A 级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B 级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金额M) M<50 万 0.8% 0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A 级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随持有期递减 ,B 级基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费。 具体费率如下: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年限Y)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六、 申购 和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一 )申购份额及 余额、赎回 金额的处理 方式 1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8 (二 )申购份额 A 级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 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级 基金份额净值 B 级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其 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级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则对应费率为 0.8 % , 若当日的 A 级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 申购金额 =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200 =82671.96 份 例二: 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收取固定的申购费 1000 元, 若当日的 A 级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购金额 = 5,000,000 / 1=5,000,000 元 申购 费用 = 1,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00-1,000 )/1.2000 =4,165,833.33 份 例三:某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0 % ,若当日的 B 级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1.200 =83,333.33 份 (三 )赎回金额 A 级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当日 A 级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 额 赎回费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59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 B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B 级基金份额净值 × 赎 回份额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 基金份额刚满 1 年赎回 10 万份, 其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级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2000× 100,000= 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 0.05 % =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60 =119,940 元 例五:某投资者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B 级份额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B 级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2000× 100,000= 120,000 元 (四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的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并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 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 购的情况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况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1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2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 基金管理人 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01)、 诺安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代码: 320002 ) 、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3 )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4) 、 诺安价值增 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5 ) 、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320006 ) 、 诺安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10 )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 ) 、 诺安主题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 :320012) 、诺安上 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4 ) 、诺 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5) 、诺安 多 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16)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 ) 、 诺安汇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 :320020) 、诺安双 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1 ) 、诺 安 中小板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代码:320022) 、 诺安鸿鑫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066)之间的转换业务 ;其中,本基金的 A 级基金份额与 B 级 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转换。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3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二)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 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 收益(仅限 转出 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增利债券A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 至T 日其 持有 期 未满31 个自然日 ,希望 在 T 日全部转换为 诺增利债券A。 T 日, 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的净值为1.1000, 赎 回费率为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 增利债券 A 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0.80%。则计算如下: 0.8%>0 ,收取申购费补差 ,申购费补差费率 =0.80%-0=0.8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 增利债券A 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 优 化收益债券 的基金份额 ×T 日 诺安 优化收益债 券 的净值 ×(1-诺安 优 化收 益债券 的赎回费 率) ÷(1+ 申 购费 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增利债券A 的净值=50000 ×1.1000× (1-0.50% ) ÷ (1 +0.8%)÷1.2000=45242.23 份 例2:诺安 增利债券A 5 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增利债券A, 至 T 日其 持有期 未 满一年,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4 T 日,诺安 增利债券 A 的净值 为 1.2000,赎回 费率为 0.10%,T 日该代销机 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0.80%。则计算 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 低于0.80%,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 增利债券A 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 增利 债券A 的净值 × (1-诺安 增利债 券A 的赎回费 率) ÷ (1+ 申购费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 =50000 ×1.20× (1-0.10% ) ÷ (1+0 ) ÷1=59940.00 份 (三) 、基 金转 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销 售人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 册的基金。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 但最 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5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 、 基金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六 、 其他 1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以 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 方式,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响投资者实 质利益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6 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通 过 在核 心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上进 行 增强型 配 置, 力 图在 获得 稳 定 收 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资本增值的能力, 使基金资产在风险 可控的基础上得到最大化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可分为两类, 核心类资产和增强类资产。 其中,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核心类资产,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而增强类资产 主要为股票 (包 括新股申购) 、 权证等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非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所 持 有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追 求 在风 险可 控 条件 下 的投 资回 报 。核心 资 产为 较 低风 险高 流 动 性 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在核心资产之上, 本基金会 适当配置与核心资产相关性较小, 并且可以带来超 额收益的增强 类资产。通 过“ 核心-增强”的 资产配置模式 ,建 立一个可产生有竞争力业绩回报的低风险端的投资组合。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核心类资产配置策略和增强类资产配置策略两大部 分。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7 1、核 心类资产配 置 策略


国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等 较低风险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为本基金的核心资产, 此部分 资产力图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而非追逐承受风险溢价下 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由总体资产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具体个券选择策略、 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七部分组成。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 情 景 分析 、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节 性资金 流 动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决 定债券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在进行债券类、 银行同业存款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 本基金将定期通过 对以上宏观、 微观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 银行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 动态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 并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 调整。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组合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策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将决定基金风险收益的 基本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资产, 银行存款则主要包括银行 同业存款。 目前我国债券现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统一的银 行间及交易所市场, 无论在市场规模、 收益性还是从安全性上都已比较成熟, 完 全可以满足基金运作的需要。 1)流动性的保证和实现 本基金将对基金流动性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 包括: 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 析、 季节性因素分析、 客户大额赎回管理等, 以确定大致的流动性需求, 从而确 定资产配置中银行同业存款的比例,即以银行 同业存款提供绝大部分流动性需 求。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8 2)组合收益的实现 在保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券、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 银 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 的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 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其做法是,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具体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现券和央行票据基本采取买入持有策略; 现金资产以银行同业 存款的方式持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投资于其他经过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等。 涉及到具体个券的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分析和技术分析对 具体个券优化选择,从而实现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策略是在对各回购品种及其收益率精确计算的基础上, 结合短期利率走势预期, 合理搭配回购品种的期限结构, 既充分获取回购品种的 最大收益又及时捕捉利率变动带来的获利机会 。 在债券回购的投资中, 我们将考虑债券回购的每日交易, 选择当日报价最优 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按照对收益率曲线的走势判断, 调配债券回购的品种, 把握 资金进入回购市场的时机。 在短期债券回购中由于存在周末效 益, 每一回购品种具体的资金占用时间不 同, 这导致各期限的回购利率有很大差别。 我们将充分把握债券回购利率具有时 间波动性的特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大投资收益。 由于信息 的不对称、 回购债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等因素 会造成短期内 回购市 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周末 效应等因素会使 债券回购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 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 回购品种的 组合配置, 改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 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69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 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把握可转 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债性方面的价值分析可以从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入手。 底价溢价率越高, 债券特性越弱; 底 价溢价率 越低, 则债券特性越强 。 可转债的 到期收益越高, 可转债的债性越强; 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 可转债的股性越 强。 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 %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 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可转债股性方面的价值分析可以从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 数入手。 平价溢价率越高, 股 性特征越弱; 溢 价率越低, 则股性特征越弱 。 可转 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 1 ,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 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本基金还将以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因素作为分析视角, 全方位考察该债券股 性、 债性、 摊薄 率、 流动性等因素, 并结合该 可转债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析,最 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 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力争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增 强类资产配置 策略 股票(包括新股 申购) 、权 证等非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具为本基 金的增强类资 产, 此部分资产在承担合理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基准的最大化增值。 增强类资 产配置策略由股票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组成。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精选个股, 审慎投资, 从 而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 资于具备良好成长性和价值性的股票, 并择机参与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0 新股的一级市场申购: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投资时, 将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 流动性变化、 估值水平以及政策面因素等进行投资时机的判断, 并根据 EPS、主 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资产负债率等经营指标和 PE 、PB 、DCF 等估值指标 , 以及 行业地位、 行业景气度、 管理层团队等定性因素, 重点投资于具备良好流动性以 及可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会根据新股申购规则变化以及市场时机变动, 择机 参与新股的一级市场申购。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权证投资方面, 本基金主要 运用价值 发现和 价差策略 。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 具,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 数之一, 该 系列指数包括5 只固定收益指数 , 分别跟踪中国国债、 企业债、 银行 间债和可转债市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 企业债、 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 它涵盖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 纳入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债 券的剩余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 债券的面值余额在一 亿元人民币以上, 债券的信 用评级也都在投资级以上。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把符合以上标准的交易所债券全部 纳入了指数, 银行间债券则根据券种和久期进行抽样选取。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每 日计算收盘价。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的 基期是2002 年11 月29 日 , 基值为1000 点。 从 2002 年发布至今,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 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 并且它易于观察, 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 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 券型 基金 , 其长 期 平均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 低于 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1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 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 况; 5、 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 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 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为基金经理提供各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办公会 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 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6、组合的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八、 投资限制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2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3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 、 基 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3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53,953.03 4.58 其中:股票


3,653,953.03 4.58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4 2 固定收益投 资


51,735,794.40 64.82 其中:债券


51,735,794.40 64.82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000.00 12.53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7,904,586.16 9.90 6 其他资产


6,519,005.29 8.17 7 合计





79,813,338.8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51,812.40 2.4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 务业 1,802,140.63 2.3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53,953.03 4.73 (三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601 佰利联 97,208 1,851,812.40 2.40 2 300010 立思辰 164,279 1,802,140.63 2.33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股票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5 (四 )报告期末按 券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360,765.00 15.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9,857,428.90 38.63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9,517,600.50 12.31 8 其他 - - 9 合计 51,735,794.40 66.94 (五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2686 12 白药债 100,000 10,220,000.00 13.22 2 010107 21 国债 ⑺ 73,600 7,588,160.00 9.82 3 122949 09 常投债 75,690 7,565,972.40 9.79 4 110023 民生转债 50,000 5,290,500.00 6.85 5 122033 09 富力债 44,000 4,483,600.00 5.80 (六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 期货。 2、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 期货。 ( 九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 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6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111.2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7,437.11 5 应收申购款 5,685,45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9,005.2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5,290,500.00 6.85 2 113003 重工转债 2,835,222.00 3.67 3 110015 石化转债 978,900.00 1.27 4 110022 同仁转债 412,978.50 0.5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一 ) 诺安增利 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5.27 ~2009.12.31 1.50% 0.22% -0.22% 0.05% 1.72% 0.17%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7 2010.1.1 ~2010.12.31 6.25% 0.27% 2.00% 0.07% 4.25% 0.20% 2011.1.1 ~2011.12.31 -1.79% 0.12% 3.79% 0.06% -5.58% 0.06% 2012.1.1 ~2012.12.31 3.74% 0.13% 4.03% 0.04% -0.29% 0.09% 2013.1.1 ~2013.9.30 5.17% 0.24% 3.01% 0.04% 2.16% 0.20% 2009.5.27 ~2013.9.30 15.55% 0.20% 13.20% 0.05% 2.35% 0.15% (二 ) 诺安增利 债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9.1 ~2009.12.31 1.30% 0.22% 0.23% 0.05% 1.07% 0.17% 2010.1.1 ~2010.12.31 5.76% 0.27% 2.00% 0.07% 3.76% 0.20% 2011.1.1 ~2011.12.31 -2.37% 0.11% 3.79% 0.06% -6.16% 0.05% 2012.1.1 ~2012.12.31 3.20% 0.12% 4.03% 0.04% -0.83% 0.08% 2013.1.1 ~2013.9.30 4.61% 0.24% 3.01% 0.04% 1.60% 0.20% 2009.5.27 ~2013.9.30 12.92% 0.20% 13.74% 0.05% -0.82% 0.1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 较 (一 ) 诺安增利 债券 A (二) 、诺安增利 债券 B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8 注:本基金 的建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期 结束时各 项资 产配置比例 符合合同 约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79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1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 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2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 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3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 资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利润。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十 二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并且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应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5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 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 一)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6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45 % ÷ 当年天数 H 为B 级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B 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 持有人服务。


4、其他费用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7 上述(一 )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B 级基金份额无 申购费,具体 如下表所示: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金额M) M<50 万 0.8% 0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 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级 基金 份额净值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级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 则对应费率为 0.8 %,若 当日的 A 级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200 =82671.96 份 例二: 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 A 级基金, 收取固定 的申购费 1000 元, 若当日的 A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 5,000,000 / 1=5,000,000 元 申购 费用 = 1,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00-1,000 )/1.2000 =4,165,833.33 份 例三: 某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B 级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0 % , 若当日的 B 级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1.200 =83333,33 份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 费用。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 ,B 级基金份额 无赎回费,具体 如下表所示: 具体项目 申购金额 费率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89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年限Y)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 日 A 级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 B 级基金 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A 级 基金份额刚满 1 年赎回 10 万份,其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级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2000× 100,000= 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 0.05 % =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60 =119,940 元 例六: 某投资者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B 级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2000× 100,000= 120,000 元 3 、转换费 (1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0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 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 收益(仅限 转出 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投资者通过 网上交易方式 办理基金申 购或 转 换,适用网上 交易费率,详 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 费方 式 。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三 、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1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2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3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4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 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6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 基 金为 债 券型 基金 , 风险 低 于混 合型 基 金和股 票 型基 金 ,但 略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的 特点, 整 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 但本基 金 仍面临着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政策风险、 再投 资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等各 种风险。 一、 投资 风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 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债券的价格会下跌, 这样, 如果利率水平急剧上升, 债券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资 本损失。 因此利率上升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到期期限、 票面利率、 嵌入 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利率风险大小的因素。 (二)再投资风险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7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即 当利率下降时 ,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某些流动性不佳的证券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 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 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交投不 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出 现波动。 (五)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 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甚至在极端情况下, 实际收益率为负 (通货膨胀率高于 名义收益率) 。 (六)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资金市场波 动所引发的风险。 (七)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存 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此风险主要由股票市场风险和个股非系统性风险组成。 二、 操作 风险 (一)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因交易执行流程不畅、 指令传输错误、 交易策略和交易 方法选 择错误、主观疏漏差错、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二)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 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 从而给投资人、 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8 (三)估值风险 估值风险是指由于估值方法、 技术使用不当或市场公允价格不能反映投资品 种的真实价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完全或准确反映基金资产的变现价值, 从 而使基金持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三、 法律 风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三)合同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99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 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0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1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 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基 金合 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2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3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 基 金 管理 人 依法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4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5 (8)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6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所规 定 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者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7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 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8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09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0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并与基金登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 做出 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或投 资范 围(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5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7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陈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8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可分为两类, 核心类资产和增强类资产。 其中,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核心类资产,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而增强类资产 主要为股票 (包 括新股申购) 、 权证等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19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非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所 持 有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0 g、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1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2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3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4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6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7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8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29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0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 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1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2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3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4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 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 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 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 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5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 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 招 商银 行 、 中信 银行 、 北 京银 行 、 浦发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行 、 中国 光 大 银行 、 温州 银 行 、南 京银 行 、 杭州 银 行 、 江 苏 银行 、 上海农 商银 行 、 洛阳 银 行、 齐 商银 行 、 渤海 银行 、 烟 台银 行 、 哈尔 滨 银行 、 郑 州 银 行、 中国银河 证 券、 东 北证 券 、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 日信 证 券、 华 龙证券、国 信 证 券、 广 发华 福 证券 、 华 融证 券、 江 海 证券 、 方 正证 券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中 原 证券 、 华泰 联 合证 券 、 国海 证券 、 信 达证 券 、 华泰 证 券、 长 江证券、光 大 证 券、 中 信证 券 、第 一 创 业证 券 、 爱 建 证券 、 长 城证 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证券 、 天相 投 资、 招 商 证券 、浙 商 证 券、 中 信 建投 证 券、 中 信 万 通 证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渤 海 证券 、 深 圳 新 兰德 、 长 量基 金 、天 天 基金、增财基金 、数米基金、众禄基金 、好买 基金、和讯信息 、同花顺基金 、 滕元基金 等 代 销 机构 为 投资 者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具 体 开 放时 间 和规 则 请 咨 询 各相 关 代 销机 构 ,也 可 以拨 打 本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 务 电 话进 行 咨询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 相关公告。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6 五、 投诉 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 光大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6-07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 下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6-17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银 行、 手 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及 申 购费率 “折 上折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02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06 5 诺 安 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013 年第 1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7-13 6 诺 安 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1 期--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13 7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3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19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农商银行 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8-06 9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3 年 半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8-27 10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3 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8-27 11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深圳新 兰德、 长 量基金、 天天基 金、 增财基 金为旗下 基金代销 机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2013-09-25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7 构并开 通基 金定投 、 转换业 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获准设立子公司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9-30 13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3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0-24 14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数米基 金、 众 禄 基金、 好买基金、 和讯信息 为旗下基 金代销机 构 并开通基金 定投、 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0-31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及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基 金定投 、 转换业 务 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1-22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郑州银行为旗 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 并开通基 金定投 、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1-2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诺安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3 年第 2 期 138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