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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收益(450001)

国富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中 国 收 益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 
 
重 要 提 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 益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 称 “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 ” 或 “ 本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16 日证监 基金字[2005]36 号文批 准设立,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1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


录 一、








言 ........................................................................................................... 4 二、








义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 ...................................................................................................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 2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29 六、





基金 的募 集 ................................................................................................. 48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4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





基金 的投 资 ................................................................................................. 58 十、





基金 的业 绩 ................................................................................................. 69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7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78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80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4 十 七、


风险 揭示 ..................................................................................................... 90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92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4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8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5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2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21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兰克林国 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国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 包括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国收 益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本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国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与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国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管 理规 则 指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 》 。 凡与本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相关 的基 金托 管人 、 各 销售机 构、 投资 者及相 关运 营机 构均 应遵 守该规 则。 中国 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6 基金管 理人 指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工 商 银行 ”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 定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本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6 月 1 日 生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或 发售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7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 自 2005 年 8 月 1 日开始 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原有基 金 ( 转出 基金 )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 券利 息、 央行 票据 投 资收益 、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 收益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 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8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股权结构: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 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 51% 股份,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 股份 电话:021-3855 5555 联系人: 沈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 中 共党员, 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 , 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 William Y . Yun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总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LLC 总裁 , 现任富兰 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 董事张雅锋女士,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历 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 长、 处长, 广西凭祥市 委副书记、 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 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 中国证监10 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齐国旗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历 任河南大学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科长,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 资本运作总部副总经理、 收购兼并总部上海业务部 负责人,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董事胡德忠先生, 中共 党员, 管理学博士, 经 济师。 历任广西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广西 证券 (2011年10月增资 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凯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 公 司常务副总裁兼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 总部总经理。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常务副总裁,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Gregory E. McGowan 先生,博士学历。 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等职务。 董事张伟先生, 硕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澳纽银行集团 (悉尼) 企业银 行主任、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 (英国) 联席 董事、 德意志信托 (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 德 意志银行 (香港) 副总 裁。 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广西 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财办主任, 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厅长 (享受正厅级11 待遇) 。现任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黄湘平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兼职教授。 历任湖南省 人大常委会处长、 主任, 湖南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 湖南省体改委副主任, 湖 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湖南省证监会主任(党组书记) ,中国证监会武汉办主任、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湖北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长、 党委书记。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 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 (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茂风险 投资公司董事、 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 邓普顿新兴 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 董事、 台 股指数基金公司 (英国) 董事、 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 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 董事、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兴亚置业集团 (中国) 董事长、 亚 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 中国 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 监事会成员: 监事余天丽女士, 经济学学士。 历任富达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 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 富达基金 (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 英国保诚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 贷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监事李慧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营业部财务部及交易部经理 ,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张志强先生,CFA , 纽约州立大学 (布法 罗) 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12 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 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 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业务 发展部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 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 、CFA 。 历 任 重 庆 工 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 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 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成员、 风险管理部总监、 职工监事。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 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 美国多米尼克学院国际经济政治分析硕士。 历任中国 企业 管理无锡培训中心助教、中欧管理研究生项目(现改为中欧国际管理学院) 助教/ 中方院长助理, 无锡虹美电器集团销 售/ 项目经理,美国纽堡 太平洋投资管 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阳光国际管理公司董事, 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董事 (非 董事会成 员) ,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现 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首席基金经理, 管理 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基金。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 ,CPA (非执业) , 律师 (非执业) ,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 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 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 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 稽查处 处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 督察长。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13 注: 本报告期内, 经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 年 9 月 9 日起李雄 厚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职务 (详情请参见 2013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 在新任总经理正式就任前, 由董事长吴显玲女士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吴显玲女士简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 ) 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 中共党员,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 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 法律顾 问。2005 年加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任公 司法律顾问、 高级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自2006 年起, 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2、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1 )现任基金经理 刘怡敏女士,CFA ,四 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 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债券 研究员, 并曾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及研究工作。 现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和国富恒 久信用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 ,CPA (非执业) , 律师 (非执业) ,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申 万巴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 “申万 菱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由张晓东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3 月 6 日至 2007 年 3 月由张英辉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0714 年 11 月 由张惟闵先生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7 月由黄林 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 吴显玲女士 (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 责) ;张 晓东先 生( 公 司副总经 理、公 募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 首席基金经 理); 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朱国庆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 刁晖宇先生 (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QDII 投资总监 、 基金经理) ; 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 ; 戴刚先生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赵晓东先生 (基金经理) 。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按照业务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15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投 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其 各 项 配 套 法 规 , 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6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本基金管理人及所管理的基金规范运作, 促进基金管理人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管理人稳健、持续发展, 保 证基金管理人战略规划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密有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 展的机制,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策 和 运 营 尽 可 能 免 受 各 种 不 确 定 因 素 或 风 险 的 影 响。 (1 ) 内 部 控 制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利 益 , 同 时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 )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定以 及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以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 (3 ) 内 部 控 制 为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服 务 , 以 有利 于形成合理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 (4 ) 内 部 控 制 通 过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保障基金管理人资产及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 实现基17 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基金、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控制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和 各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不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制 定 内 部 控 制制 度。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管 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基 金管理人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思想, 自觉18 培养风险管理意识;全体员工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基金管理人全体员工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 理人各项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防范系统。 基金管理人设立风险 控制委员会, 总体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政策, 对基金管理人内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 ) 围绕经营行为、 业务管理、 风险防范、 资产安全, 建立定 期业务分析、 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 (2 ) 建 立 定 期 的 各 种 账 证 、 账 表 核 对 制 度 , 以 及 业 务 活 动 的 事 前 、 事 中和 事后监督制度;建立风险测评模型和预测预报系统。 (3 )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通 过 风 险 预 警 、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分析、 风险报告等措施, 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 制。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恰当处理任何新的或过去未加控制的风险。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和个人 在执行每一项业务时都要经过授权,每一项业务的处理都与其批准条件相符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授权标准和程序, 对授权的管理层次、 范围、 内容、 标准及 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权 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4 )基金管理人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 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建立授权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通过必要的检查程序确保授权能有效地 执行,其途径包括凭证和文件检查、现场观察。 基金管理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有效的内部控 制系统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 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坚持各项政策和程序, 行19 使他们的职责,并确保其他的相关信息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基金管理人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 会 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 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 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 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 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 的各种风险; 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 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适用性指 导意见》 的要求, 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 将注重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人。 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 更新, 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 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20 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 客观; 建立了严密 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 沟通信息, 交流经验, 研究对策 , 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决策; 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 并有书面凭证; 建立 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 不相互转款、 拆借、 垫付, 不混 合使用; 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 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资金的筹 措和使用严格按国家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建立资金的 预算审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定期编制 资金的预算计划, 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对资金统筹安排。 资金预算应突出重点, 确 保重要业务的开展,兼顾一般,压缩非业务性资金支出。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明确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 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 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1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已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含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定期报 告;临 时报告;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 各部门各 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 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 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 调阅 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报告, 直接报送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同时抄送总经理。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 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 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 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 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 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22 策和方法, 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 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 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 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 完善电脑监控系统, 在线实时监控 基金的投资、 交易活动, 防 止利用基金资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 设置投资限制表, 按 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的有关监管规定明确 限制买卖的 股票, 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 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 对 员工行为进行监察, 防止出现与个人操守不符, 和与证券管理机构关于基金从业 人员限制性规定不符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防火墙制度、 信息控制制度, 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 发生。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合 规控制。 23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3 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24 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 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 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年 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25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 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保 证 基 金26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27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和 有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28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 、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 联系人: 白雨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32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3636155 传真:010-6363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33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34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杨晨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5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 网址:www.htsec.com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 服务电话: 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162212 业务联系人: 黄英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邓寒冰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37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8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ww.nesc.cn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孙智勇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39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2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3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徐翔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3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96598.com.cn 、www.bigsun.com.cn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40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通讯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电话:0791-86768763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 全国)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42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4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43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4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全国)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宋歌 客户咨询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44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9)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 :www.cf-clsa.com 5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45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买财富管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4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及 www.ehowbuy.com 55)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n 及 www.myfund.com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 licaike.hexun.com 59 )万银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47 公司网 址 :www.w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01 联系人: 董卫军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屠勰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单峰 4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05 年 4 月 11 日至 5 月 26 日 ,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671,504,027.15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4,053.36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1,391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671,504,027.1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金份额为 154,053.36 份,两项合计共 671,658,080.5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生效。 4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6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 二) 基金合 同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50 八、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1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具 有 销 售 本 基金 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 、 代 销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及 网 点 , 并 另 行公 告。 4 、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代销 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赎回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即开放 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 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51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代销 网点、 直销网 上交易 以 及直销 电话交 易 每次申 购本基 金的最 低金额 为500元 (含申购费) 。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任 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500元 ,已 在直销柜 台有该 基金认 购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52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费 率与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收取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 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表。 表: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1.50% 100 万( 含)-500 万 1.20% 500 万 (含 )-1000 万 0.7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赎回费 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表。 表:本基金 赎回 费率结构 持有时 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0.60%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30% 2 年( 含 2 年) 至 3 年 0.10% 3 年( 含 3 年) 以上 0 基金赎回费的 25% 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在经各代销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费率53 不得低于基金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18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88=96704.13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6 元,持有时间为 18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1.0566 元 赎回总额=10000× 1.0566=10566 元 赎回费用=10566× 0.30%=31.70 元 54 赎回金额=10566-31.70=10534.3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其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出现 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 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55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款的 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56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 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十一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57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58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 在充分结合国 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 通过投资稳健分红的股票和各种优质的债券, 达 到基金资产稳健增长的目的,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 A 股 ;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投资为基金资 产的 20% 至 65% , 债券 为 35% 至 75% , 现金 类资产为 5% 至 20% 。 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分红 记录的上市公司,该部分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 三) 投资理 念 现金分红是确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国际经验表明, 长期稳定的 现金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 国内经验也显示, 高 现金分红公 司的股票投资收益显著高于低现金分红公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运营状况健 康、 治理结构良好并且有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上市公司; 同时, 在债券选择方 面, 坚持收益率与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谋 求债券持续、稳定的 收益,从而为投资者赚取长期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方面引入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团的投资管理工具, 吸取 具有 57 年历史的富兰 克林收益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 加以融会贯通,使之广泛应用于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情况下,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 并采用资产配置分析会的形式来实施, 以资产配置59 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 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本基金通常以每个季度为一个调整周期, 在资产配置分析会上, 对拟定的投 资组合调整方案进行检验。 基金经理负责提交一份对未来一个季度投资组合建议 的调整报告, 供委员会讨论, 形成最终结论, 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 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拥有一定权限对投资组合进行灵活调整。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资产配置 同时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 方法。 “ 自上而下” 的配置过程 主要使用数量分析方法, 按照下表中的因素 (由 A 到 E )依次进行分析。 表:影响资产配置的多种因素 (A) 宏 观因素 (C) 新兴 市场 动态 国内 GDP 和 GNP 相对于 美国 市场 的风 险溢 价 固定资 产投 资( 政府 和个 人) 市场周 期 对外贸 易 (D) 技 术因素 资本账 户和 国际 收支 平衡 账户 不同等 级资 产的 相对 价值 国内 PPI 和 CPI 资本市 场融 资要 求 财政赤 字和 政府 财务 政策 资金流 动( 国内 市场 和国 外市场 ) 货币政 策和 利率 (E) 配置 决策 (B) 美国 市场 动态 分析现 实的 变化 和趋 势 联邦储 备利 率政 策 预测关 键的 经济 指标 货币政 策 关注利 率政 策 其他相 关重 要指 标 关注国 内市 场动 态 “ 自下而上” 策略主要考 虑下表中的决定因素。 表: “ 自下而上 ” 策略需 要考虑的决定因素 衡量尺 度 影响因 素 影响因 素的 特点 变化 整体预 估业 绩 向上调 整幅 度 如果业 绩向 上调 整的 公司 数量在 增加 , 那么 市场上 升的 动力 会增 强。 估值 市场估 值水 平 当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偏 低 , 投 资 者 青 睐 股 票 市60 场。 题材 有明确 题材 的行 业数 量 如 果 市 场 中 有 明 确 题 材 的 行 业 的 数 量 在 增 加,那 么市 场中 的行 业趋 势会走 强。 机会 强力买 进的 公司 数量 如 果 市 场 中 可 以 被 建 议 强 力 买 入 的 公 司 数 量在增 加 , 那 么市 场中 的 机会会 更大 , 对于 股 票来说 是正 面影 响。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则 在 综 合 考 虑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两 种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确定最终的选择标准 (如下表所示) 。 表:资产配置的最终选择标准 对市场 的判 断 机会型 中性 进取型 乐观 股票比 例 20%-30% 40% 50% ≥ 60% 自上而 下 低于经 济增 长 趋势, 轻微 恶化 中性/ 趋 势性 同步 好转 高于经 济增 长趋 势 自下而 上 审慎- 机会 中性 进取 乐观 结论 市场修 正, 风险 性市场 ;趋 势向 下的 经济周 期, 个别 机会。 中性; 趋势 性 增长 市场向 上反 转;经 济复 苏 牛市; 经济 强劲 复苏 2、股票选择策略 为了能够恰当地运用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集团的全球化标准, 股票分析员必 须对行业的整体趋势和该行业在中国的具体特点有一个深入而清楚的研究。之 后,股票分析员以行业整体趋势为背景,寻找最契合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公司, 并着重评估公司管理层、 公司战略、 公司品质以 及潜在的变化和风险等基本因素; 通过综合最优评价系统对潜在的股票进行优化分析。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回报来自于三个方面: 组合的久期管理、 识别收益率曲线中 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识别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 (例如企业债存在信用升级 的潜力) 。为了 有助于 辨别出恰 当的债 券久期 ,并找到 构造组 合达到 这一久期的 最佳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将集中使用基本面和技术分析, 通过对个券的全面、 精61 细分析,最后确定债券组合的构成。 ( 五) 投资程 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 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的最高投资 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 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会 议 : 由 投 资 总 监 主 持 ,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部 总 监 参 加。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 评 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 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 议。 当观点达成一致时, 对 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 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 ) 股票池的构建: 根据基金合同对投资组合的数量要求, 确定备选股票, 并建立备选股票池。 数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市值、 收益、 流通股份、 基本面分 析等。 然后运用基本面分析, 分析员进行公司估值的方法, 考虑到价值及风险因 素, 确定买入、 持有或卖出的股票, 建立核心股票池。 凡进入核心股票池的推荐 报告需经过研究部负责人审阅、 通过并签名; 对这些报告的评估分为 “ 通过” 与“ 不 通过 ” ;评估为“ 通过 ” 的推荐报告需符合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标准。 (4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会 议 的 资 产 配 置 指 令 作 出 的 结 论 构 建 投资 组合。 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 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 ) 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 绩分析报告。 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 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 从而 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和 业 绩 分 析 定 期 报 告 , 以 及 最 新 信 息 和 研 究结 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 40%×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 55%× 中债 国债总 指数(全价)+5%× 同 业存款息率 。 62 在投资基准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 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 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选择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选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由富时(中国)指数公司发布,是覆盖沪深两个交易市 场的跨市场成份指数; 在市场代表性, 可投资性以及指数的编制与样本股调整情 况都能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适于量度本 基金债券部分的投资业绩。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收益稳定、 风险较低的品种。 风险系数介于股票 和债券之间。 ( 八) 风险管 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 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 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团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 ” 。 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度量、 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 股 票和债券分析) 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 九) 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总 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3 (3 )遵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并 使之达到上述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64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88,877,348.61 63.31 其中:股票 388,877,348.61 63.31 2 固定收益投资 213,693,925.50 34.79 其中:债券 213,693,925.50 34.7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55,345.93 1.23 6 其他各项资产 4,086,129.10 0.67 7 合计 614,212,749.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5,078,006.07 53.30 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6,665,809.50 2.73 J 金融业 13,566,000.00 2.22 K 房地产业 26,431,028.04 4.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7,136,505.00 1.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8,877,348.61 63.76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66 1 300124 汇川技术 1,007,145 50,226,321.15 8.24 2 000338 潍柴动力 2,153,596 41,693,618.56 6.84 3 600309 万华化学 2,049,839 33,309,883.75 5.46 4 600519 贵州茅台 220,000 29,906,800.00 4.90 5 600276 恒瑞医药 585,000 21,276,450.00 3.49 6 002563 森马服饰 749,939 18,995,954.87 3.11 7 002230 科大讯飞 349,975 16,665,809.50 2.73 8 002415 海康威视 599,911 15,837,650.40 2.60 9 601318 中国平安 380,000 13,566,000.00 2.22 10 000625 长安汽车 1,199,974 12,359,732.20 2.03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131,157.00 3.30 2 央行票据 30,054,000.00 4.93 3 金融债券 59,649,000.00 9.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649,000.00 9.78 4 企业债券 28,768,900.00 4.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5,090,868.50 12.31 8 其他 - - 9 合计 213,693,925.50 35.04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67 (张) 产净值比 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576,650 56,448,268.50 9.26 2 1101081 11央行票据81 300,000 30,054,000.00 4.93 3 110317 11进出17 300,000 29,850,000.00 4.89 4 130218 13国开18 300,000 29,799,000.00 4.89 5 110007 博汇转债 180,000 18,642,600.00 3.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 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2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没 有投资 于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68 1 存出保证金 189,691.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93,365.35 5 应收申购款 3,072.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86,129.10 (4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56,448,268.50 9.26 2 110007 博汇转债 18,642,600.00 3.0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9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6 月1日 - 2005 年12 月31日 3.54% 0.33% 5.34% 0.52% -1.80% -0.19% 2006 年1 月1日 - 2006 年12 月31日 58.79% 0.69% 40.35% 0.56% 18.44% 0.13% 2007 年1 月1日 - 2007 年12 月31日 66.02% 1.36% 43.97% 0.92% 22.05% 0.44% 2008 年1 月1日 — 2008 年12 月31日 -41.58% 1.58% -29.24% 1.20% -12.34% 0.38% 2009 年1 月1日 — 2009 年12 月31日 53.38% 1.27% 28.12% 0.81% 25.26% 0.46% 2010 年1 月1日 — 2010 年12 月31日 5.00% 1.11% -5.71% 0.62% 10.71% 0.49% 2011 年1 月1日 — 2011 年12 月31日 -19.69% 0.95% -8.37% 0.52% -11.32% 0.43% 2012 年1 月1日 — 2012 年12 月31日 1.38% 0.89% 3.70% 0.49% -2.32% 0.40% 2013 年1 月1日 — 2013 年9 月30日 4.96% 0.96% -3.62% 0.60% 8.58% 0.36% 70 2005 年6 月1日 — 2013 年9 月30日 119.47% 1.11% 66.72% 0.75% 52.75% 0.36% 7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7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73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4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75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7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 中国证 监会《 关于进一 步规范 证券投 资基金估 值业务 的指导 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 )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及基金合同、77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采用《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 股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 中的 “ 指数 收益法 ” 进行估值。 7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央行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收益分 配基 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75%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79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80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的 费用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3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8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6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 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 含)-500 万 1.20% 500 万(含)-1000 万 0.7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持有时间 赎回 费率 1 年以下 0.6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30%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0.10% 3 年(含 3 年)以上 0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82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 公告。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85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86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7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88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89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90 十七、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 政治、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波 动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响的风险。 3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技 术、 竞争、 管理、 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的 风险。 4、利率风险: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 二) 信用风 险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的投资策略,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 风险。 91 ( 四) 积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 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 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92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3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 六)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等涉及的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95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 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 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如认为 基金销售 代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6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97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 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98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9 (11 ) 按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0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1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02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103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 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10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105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0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7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和 获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财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109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或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法 持 有 并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对 所 托 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认购110 专户 ” 。 基金 募集 期满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 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 :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111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 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 金的名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 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112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113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 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114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基 金托管人;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1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 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配备先进、 高效 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 申购和赎回信息,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 二) 资料寄 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式为 月度电 子邮件 形 式对账 单,基 金投资 人也可 选择按季 度或年 度发送 。我司将 在每期 结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 本公司提示, 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 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 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9555) , 我 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 后, 可为基金投资者保留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 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将按基金持 有人的不同频率选择(季度、年度),为每期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 三)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基金份116 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 《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国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 五) 资讯服 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 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 管理公司通过 E-MAIL 、手机短信等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交易确认、 定期账户余额及损益、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 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 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 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 七) 客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 呼叫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117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八) 服务渠 道 1、 咨询电话:4007004518 (免长途费) 、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客服传真:021-6887 0708/021-6888 3069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11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3 年 6 月 4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 过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2013 年 6 月 8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3、 2013 年 7 月 2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 2013 年 7 月 12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督察长变更) ; 5、 2013 年 7 月 12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新任副总经理) ; 6、 2013 年 7 月 18 日,富 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7、 2013 年 8 月 19 日, 关于增加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8、 2013 年 8 月 1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通过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3 年 8 月 20 日, 关于增加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2013 年 8 月 2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通过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3 年 8 月 24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12、 2013 年 9 月 5 日,关 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支 付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19 13、 2013 年 9 月 5 日,关 于与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 通中国招商银行借记卡支付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14、 2013 年 9 月 1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15、 2013 年 9 月 27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泰君 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北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关于增加苏州银行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18、 2013 年 11 月 16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直销 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