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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增利宝(000198)

天弘增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天弘增利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零一四 年 一月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 示 天弘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2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5 月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1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人 .......................................... 9 四、基 金托管人 ......................................... 1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募集 ......................................... 2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5 九、基 金的投资 ......................................... 33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 41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42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九、 风险揭示 ......................................... 6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0 招募说 明书 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0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09 招募说 明书 4 一、绪 言 《天弘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 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及 《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增利宝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根据天 弘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天弘 增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增 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天弘增利 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6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募说 明书 7 30、日:公历日 31、月:公历月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支付宝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支付宝 (中国) 网络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支 付的账户。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8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其他 招募说 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邮政编码:300203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 年11 月 8 日成立的,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1.8 亿元。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内蒙古君正能 源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36 % ) 和 芜 湖 高 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16 %) 。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8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中央交易、 品牌管理、 渠道管理、 互联 网金融、 机构理财、 风 险管理、 监察稽核、 信 息技术、 基金运营、 公 司财务、 综 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随着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招募说 明书 1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北京 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 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 联想科技技术经理, 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 司部门经理, 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现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 监。 漆腊水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福 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 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 天津市体改委处长、 副主任、 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处 长, 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经济学会 (英国) 主席秘书长, 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 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 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王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 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佳讯飞鸿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招募说 明书 11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 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天津顺驰投资集团资 产管理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 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 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 亚洲证券天招募说 明书 12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 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4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9年7月至2012 年5月期间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高级经理。2012年5月加盟本公司固 定收益部,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天弘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 天弘永定 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深证成 份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 经理、 天弘 安康养老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3 经理; 姜晓丽女士,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4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受 雇他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监 督检查公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营、内部 控制、 风险 管理,招募说 明书 15 从而控制公司的 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基金 运作风 险管 理委员会: 根据公 司总 体风险控制 目标, 将交 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 作风险报告;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 系统的 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各 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的责 任。各 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 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 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招募说 明书 16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 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7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公 司建立 了基 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公司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监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公司制 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招募说 明书 19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 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 年湖北财 经学院 基建财 务与信用 专业大 学本科 毕业,1985 年北京 大 学经济法专 业专科毕 业,2006 年 中山大学 世界经 济专业 博士毕业 。曾任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 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 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计划资金处副处长, 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刘勇先生 ,中信银 行托 管中心总经 理。男 ,1965 年出生,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今,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负责全行托 管业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 3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产 品、信 托产品、 企业年 金、股 权基金、QDII 等其 他 托管资产,招募说 明书 20 总托管规模逾1.7 万亿元人民币。 招募说 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800 联系人: 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 010)83571910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 新增 为 本基金 的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 帆 招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 魏佳亮


招募说 明书 23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3】692 号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5 月27 日 一天。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验资 ,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200,628,721.85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8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立 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00,628,721.85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 金份 额, 两 项合计 共 200,628,721.85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2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办理。 招募说 明书 25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 年6 月3 日开放 日常申购 、 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 2013 年5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 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26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统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 金额 不限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 份额不限。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与 费用 1、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 元; 招募说 明书 27 2、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 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某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1.50=50,001.5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 元。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招募说 明书 28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招募说 明书 29 产净值。 4、本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 赎回 。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招募说 明书 30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招募说 明书 31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但是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或其他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 因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招募说 明书 32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33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招募说 明书 34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 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 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 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 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招募说 明书 35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 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 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 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证券 市场走 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招募说 明书 36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 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对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成 果 和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3 个月。 (九)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 于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招募说 明书 37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 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招募说 明书 38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招募说 明书 39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招募说 明书 40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41 十、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42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833,008,248.89 6.88 其中: 债券 3,833,008,248.89 6.8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463,318,392.04 8.0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120,567,949.34 84.52 4 其他资 产 331,803,873.85 0.60 5 合计 55,748,698,464.1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 债券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应取报 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的简单平均值;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只要其投资的市场( 如银行间市场)可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招募说 明书 43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4 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的约定,其投 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 每个 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故本报告期内, 本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3.57


0.1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57.8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14.1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2.9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1.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6 合计 99.58


0.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397,627,186.87 0.7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64,013,039.58 2.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64,013,039.58 2.9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71,368,022.44 3.18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833,008,248.89 6.89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 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招募说 明书 44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201 13 国开 01 8,300,000 827,510,849.43 1.49 2 011315003 13 中 铝业 SCP003 2,300,000 230,004,432.17 0.41 3 011346004 13 南车 SCP004 2,000,000 199,977,914.81 0.36 4 130007 13 附 息国 债 07 2,000,000 199,121,567.98 0.36 5 130218 13 国开 18 1,700,000 168,856,139.99 0.30 6 041262048 12 淮 南矿 CP003 1,500,000 150,365,750.43 0.27 7 071315003 13 申万 CP003 1,500,000 149,994,237.63 0.27 8 110224 11 国开 24 1,500,000 149,417,498.37 0.27 9 041260077 12 苏 国信 CP002 1,300,000 130,469,518.90 0.23 10 011346003 13 南车 SCP003 1,000,000 100,000,412.72 0.18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1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 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调整差额招募说 明书 45 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金份 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 ,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2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3 、 本报告期内 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未发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4 应收利 息 331,796,373.8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7,500.00 7 其他 - 8 合计 331,803,873.85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4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5 月 29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3/05/29 — 2013/09/30 ) 1.5634% 0.0022% 0.4698% 0.0000% 1.0936% 0.0022% 招募说 明书 4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48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 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 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对于 偏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 人应编 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招募说 明书 49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招募说 明书 50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 明书 51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 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招募说 明书 53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4 十 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5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56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7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8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59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7 / 365 7 1 1000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Ri 招募说 明书 60 其中,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招募说 明书 6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62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63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 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 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 明书 64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型 投资工 具出 现和发展 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65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6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6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69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70 (14)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招募说 明书 71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72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招募说 明书 73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 明书 7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招募说 明书 75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招募说 明书 76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招募说 明书 77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 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招募说 明书 80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招募说 明书 81 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募说 明书 82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招募说 明书 83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招募说 明书 84 (4 )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招募说 明书 85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募说 明书 86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招募说 明书 87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8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90 二 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招募说 明书 91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款期限 ,但根 据协 议招募说 明书 92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发生巨 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招募说 明书 9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投资限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招募说 明书 94 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限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招募说 明书 95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招募说 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招募说 明书 97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7、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8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招募说 明书 99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 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除依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债券 托管招募说 明书 100 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招募说 明书 101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招募说 明书 102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及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 103 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104 本协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 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但是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招募说 明书 106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 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 (010)83571800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 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3 年 5 月 25 日 天弘增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25 日 天弘增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摘 要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25 日 天弘增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25 日 天弘增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议 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25 日 天 弘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30 日 天 弘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5 月 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6 月 1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及 份 额 支 付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6 月 3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8 月 2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持有限额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自 助 前 台 开 通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余 额 理 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天 弘 增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108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10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六) 《 天弘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