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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精选(486002)

工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全 球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 人: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境外托管 人:


纽 约梅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威灵顿管 理有限 责 任合伙制 公司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2月11 日 证 监基金 字[2010]178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5 月25日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 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 产品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 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 本基 金一 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金投资 于全球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汇率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3 年11 月24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ii 目 录 目 录 ................................................................................................................................................. ii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 险揭 示...................................................................................................................................... 6 四、基 金的 投资.................................................................................................................................. 9 五、基 金的 业绩................................................................................................................................ 22 六、基 金管 理人................................................................................................................................ 23 七、境 外投 资顾 问 ............................................................................................................................ 32 八、基 金的 募集................................................................................................................................ 34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4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4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5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57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61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6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2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 83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摘要 ......................................................................................................... 100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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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 型 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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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工银 瑞信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 订之《 工银瑞 信全 球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工银 瑞信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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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 、自 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 施的《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及发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 证、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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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 记结算 机构为 工银 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接受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负责 本 基 金境外 资产 托管业 务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人 由基 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结 算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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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境外投 资主 要市 场 指纽约 、香 港和 伦敦 证券 交易市 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 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同 一登记 结算 机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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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 火 灾、政 府征 用、没 收、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 播、法 律法 规 变 化、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 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 政 府管制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及国家 风险 等 。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 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以及 在运 用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情况 下的 衍生 金融 工具 市场波 动风 险 。 影响 市 场价 格波动 的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多 种: (1) 海外 市场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各 国或 地区 处于 产业 景气循 环周 期 的 不同 阶段 , 将对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同 时, 境 外证 券市 场 因 特有 的 社会 政治 环境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和 经济发 展趋 势,对 特定 的 负面 事 件的 反 应 存在 诸多 差异; 另外, 部分 投资 市场 如美国 、 英 国、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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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香港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 , 这 些国家 或地 区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等。 上 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波动 , 从而引起 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 新兴 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海外 新兴 市场的 证券 投资 , 鉴 于各 新兴市 场特 有的 监管 制度 (包括 市场 准 入制 度 、 外 汇管制 等 ) 和市场 行为 的特 有的 不稳 定状态 , 可能 对本基 金参 与新兴 市场 的投 资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3)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 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股票 价 格 。 汇率 风 险 还 包 括本 基 金 将 募集 资 产 转 换 成外 汇 并 投 资于 相 应 证 券市 场,在 收回 基金 资产 时由 于汇率 的变 化导 致基 金资 产变化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8)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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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9)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所谓政 府管 制 , 是指 政府 部门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督 检查 、 行 政处 罚和行 政裁 决等行 政处 理行 为 , 对社 会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过 程中 , 投 资地 所在 国 家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基 金实 施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面 的限 制 , 或者采 取资 产冻 结或 扣押 等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关 风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5 、杠 杆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股票 指数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等 产品 , 由于 产品 结构、 交易 制度 等引起 的 杠杆因 素将 放大 该部 分投 资收益 的波 动水 平。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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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 其他 风险 1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易 是指 达到规 定的 最低限额 的证 券单笔 大额 买卖申报,买卖 双方 在 规定 的价格 范 围内 达 成一 致后 , 由 交易 所 确认 成交 的证 券交 易。 由于 大 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完 全由 市场 供需关 系形 成, 可能 与市 场价格 存在 一定 差异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2 、金 融模 型风 险 在证券 投资 中 , 对证 券内 在价值 的评 估 , 通常 是以 一定的 假设 、 规则和 逻辑 推理为 基 础 的。 这些 假设 、 规 则和 推 理过程 即所 谓的 金融 模型 。 本 基金 所运 用的都 是经 国内外 实践 验证 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 但 是, 在 基金 实际 运作 中, 可能因 市场 结构 、 投 资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变 动, 导致 有关 模型 出现重 大偏 离的 问题 ,从 而引起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 、正 回购/ 逆回 购风 险 在开展正 回购/ 逆回购 业务 时,通常 要求 交易对 手提 供相应的 证券 、现金 或现 金等价 物 作为将 来履 行回 售其 原购 入证券 或购 回其 原售 出证 券义务 的抵 押物 。 在证 券等 抵押物 价格 出 现不利 变动 , 并 导致 交易 对 手无法 及时 、 足 额履 行相 关 义务时 , 将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的基础 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际资 本市 场股 票、 债券 、 回购 、 股 票指 数期 货、 外汇远 期合 约、 外汇 互换 及其他 用于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金 融衍生 工具 。 其中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60%-95% , 债券 、 现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5%-4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上述国际 资 本 市 场 股票 应在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签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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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法律 法规 允许, 本基 金的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至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此事 项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三) 投资 策略 1 、国 家与 地区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进行 股票投 资 , 采 用 “ 自上 而 下” 方法 进行 国家及 地区 的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和 定量分 析方 法, 分析 各个 国家及 地区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经 济政 策 , 以及股 票市 场估 值水 平, 比较各 国家 及地 区股 票市 场投资 相对 吸引 力, 并结 合各市 场的 风险 水平, 动态 地确 定基 金资 产在各 个国 家及 地区 的资 产配置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建 立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宏观经 济和 产业 政策 分析 、 行业 景气 度分析 、 行 业生 命周 期分 析和行 业竞 争结 构分 析基 础上, 通过 定性 评价 和行 业估值 模型 分别 筛选出 在短 、 中 、 长 期内 具有良 好发 展前 景的 行业 。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景气 度变动 趋势 等因素 , 对各 行业的 相对 投资价 值进 行 动 态跟 踪 分 析, 挑选 优势 行 业和景 气行 业 , 动态 地确 定基金 资产 在各 个行 业的 资产配 置 。 根 据不同 的行 业之间 , 特别 是 周期 性行业与非周 期性行业之 间, 所 具有的不同 的增长 、估值及行业 风险特性, 采取与之 相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对非 周期类 行业 追求 长期 稳定 增长及 合理 估值 买入 并较 长期拥 有; 对周 期类行 业以 历史 估值 为基 础进行 波段 操作 。 3 、股 票精 选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股票过 程中 , 将 以全 球视 野, 配 备定 量分 析工 具, 选 择在行 业 中具备 竞争 优势 、 成 长性 良好, 估值 合理 和金 融风 险低的 股票 。 由 于不 同的 证券市 场, 具有 不同的 增长 、估 值、 经 济 基本面 及企 业运 行特 性, 因此, 本基 金将 采取 与之 相适应 的股 票 选择策 略。 在成 熟资 本市 场选择 估值 与增 长平 衡的 业务模 式优 秀、 或具 有独 特产品 或服 务 、 行业中 国际 竞争 力强 的企 业, 在新 兴资 本市 场重 点 投资长 期稳 定增 长, 并具 有特定 优势 产业 股票的 投资 策略 。 3.1 定 量筛 选 本基金 将首 先 借 助定 量研 究平台 , 采用 定量分 析指标 , 初步 筛选 出 潜在 投资 对象 。 在 定 量分析 中, 本基 金注 重上 市公司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指 标: (1 ) 长 期成 长能 力指 标, 比 如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 销售 收入 增长 率、 盈利预 期增 长和 盈利 超预 期等; (2) 估值 水平指 标, 比如 市净 率 (PB ) 、 市 销率 (PS ) 、 、P/CFFO 、EV/EBITDA 和EV/FCF 等 ; (3) 盈利 能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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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力指标 ,比 如 净 资产 收益 率 (ROE)和 资 本回 报率 (ROIC ) 等; (4) 负债 水平 指标, 比如 资 产负债 率(Debt/Equity ) 和经营 现金 流量 比例 (OCF ) 等。 3.2 基 本面 分析 在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进一 步研 究初 选 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 考 察企 业的竞 争优 势、盈 利能 力及 可持 续成 长能力 。 (1) 竞争 优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a )具有 良好公 司治理 结构 ,注重股 东回 报,已 建立 起市场化 经营 机制、 决策 效率高 、 对市场 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力 ; b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c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或 其它特 定优 势; d )在 特定 领域 具有 原材 料 、专有 技术 或其 它专 有资 源; e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f )财 务稳 健, 经营 效率 及 盈利能 力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2) 盈利 能力 分析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的 质量 和持续 性取 决于 盈利 增长 背后的 驱动 因素 , 这些 驱动 因素往 往 是上市 公司 具备 的相 对竞 争优势 , 具体 包括技 术优 势、 资源 优势 和商业 模式 优势等 。 本基 金 通过 研 究公 司的 商业 模式 、 技术 优势 、 资 源优 势 , 分析其 原材 料供 应、 生产 工艺及 技术 、 产 品销售 策略 等因 素, 考察 其成 本 、利 润构 成, 从而 分析企 业的 盈利 能力 。 (3) 成长 性分 析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分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能力 , 选 择预期未来3-5年或更长时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速 度 的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3.3 投 资价 值评 估 在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充 分考虑 上市 公司 的未 来盈 利能力 与增 长潜 力, 结合 公司所 处的 发展阶 段 、 所 属行业 特性 , 评 估公 司的 合理内 在价 值, 选择 估值 合理或 者价 值被低 估上 市 公 司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对 于周期 性行 业上 市公 司, 重点选 择具 有历 史估 值优 势的公 司作 为投 资对象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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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 基金 将 投 资政府 债券 、 回 购等 固定 收益产 品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在预 期股 票市场 阶段 性回 报率 低于 债券资 产回 报率 时, 或者 股票市 场投 资风 险较高 、 预 期将 出现 大幅 度下跌 时, 本基 金会 将一 部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政府 债券以 及信 用评 级为投 资级 以上 的其 它债 券。 债 券投 资策 略总 体上 服务于 基金 资产 配置 , 其 目的是 管理 基金 的现金 资产 ,着 力于 控制 风险, 一般 仅进 行中 短期 投资。 1 、久 期策 略 债券投 资主 要着 眼于 中短 期投资 , 以便 预期 股票 市场 表现良 好时 能够 迅速 调整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债 券组 合的久 期不 超 过2 年。 2 、信 用策 略 为了控 制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将 主要 集中美 国 、 欧 洲等成 熟市 场, 且债 券 发行人 所在 的国 家或 地区 主权评 级不 低于 投资 级。 在这些 市场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政 府债 券 , 以及其 它信 用评 级将 不低 于投资 级的 债券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出于股 票市 场风 险对 冲、 回避汇 率风 险的 需要 , 或 者本基 金进 行套 利交 易的 需要 ,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控制 交易 成本的 考虑 ,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可 以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外汇 互换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 衍生金 融工 具的 应用 不仅 为低成 本、 快速 地实 施投 资战略 提供 了有 效的 手段 , 还能 够对 投 资风 险进 行套 期保 值, 构造套 利投 资组 合增 加投 资收益 。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时 须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要求 。 本基 金 进行上 述衍 生金 融工 具投 资时 , 将 在对 这些 衍生 金融 工具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及 估值 的 基础上 , 结 合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利 或其它 适当 目的 交易组 合 , 并 严格 监控 衍生 金融工 具投 资的 风险 。 本基 金使用 衍生 品种 的主 要投 资策略 如 下 : (1)股 票指数 期货投 资策 略。当预 期证 券市场 价格 下跌时, 本基 金可能 建立 股票指 数 期货合 约的 空头 头寸 , 从 而回避 证券 市 场 下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同 样, 为了 提高 资 金利用 效率 、 低 成本 地实 现对特 定国 家或 者地 区的 资产配 置, 本基 金可 能建 立这些 国家 或者 地区的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多头头 寸。 (2)股 票期权 投资策 略。 预期股票 价格 在未来 一定 时间内将 保持 平稳波 动时 ,本基 金 可能卖 出股 票期 权, 以获 取一定 的权 利金 ,从 而为 基金资 产带 来增 加收 益。


(3)外 汇风险 规避投 资策 略。本基 金不 进行外 汇汇 率的投机 交易 ,但在 必要 时,可 以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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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利用外 汇互 换等 衍生 金融 工具来 管理 汇率 风险 ,以 规避外 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风险。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sm (MSCI 世界 指数 )总收 益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sm (MSCI 世 界指数) 是由摩 根斯坦 利- 巴诺公 司(MSCI Barra ) 编制 的具有 投资性 的全球股 票指 数。该 指数 覆盖了包 含发 达国家 以及 新兴国家 证券 市场上市 的股 票,反 映了 全球主要 股票 市场价 格走 势的总体 状况 。MSCI 世界 股票指数 总收 益包括 指数 价格 变化 及红 利收益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投 资于 全球 资本 市场的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风险水 平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亦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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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4)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构 或 其 管理层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5)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本基 金不得 借 入现 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10 )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本 基金 投资于 远期 合约、互 换等 柜台交 易金 融衍生品 ,应 当符合 以下 要求:1 )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级 ;2)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少 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估 值,并 且本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3) 任 一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 敞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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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2 ) 本 基金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时 , 除 按照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市 场的正 常市 场惯例 外, 还应 遵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3)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4) 基金 资产 投资 所在 国家及 地区 法律 及监 管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2)- (7) 款 的 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其他 情况 下, 应当 在超 过比例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九)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应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 在履 行代 理投 票职责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 际操 作需 要, 委托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保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 证券 交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综合服 务能 力:能 及时 、全面、 定期 提供高 质量 的关于 宏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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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析 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息 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析 能力 , 能 根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基金的 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资 组合 模型 的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 金 率: 与其 他券商经 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纪 人 能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程 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 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30 %” 的规 定,本 基金 将结 合各 券商 经纪人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综 合服务 的质 量 ,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季度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进行 调整 。 考核内容 主要 包括: 研究 报告(报 告数 量、质 量、 时效性、 数据 和定量) 、研 究交流 、 交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 由 基金经 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每季 度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分 , 加 权平均 的结 果为 每家 券商 经纪人 的得 分。 考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 研 究报告 (40% ) 、 研究 交流 (10% )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0% ) 、 服 务质量 (10%)。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 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予 以披 露, 同时 将本 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原 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 突进行 妥善 处 理,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自2013 年7 月1 日起 至9 月 30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2,697,027.49 93.01 其中: 普通 股 92,697,027.49 93.01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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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4,082,904.45 4.10 8 其他资 产 2,887,357.71 2.90 9 合计 99,667,289.65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 入 的原 因市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68,214,872.25 71.80 瑞士 7,745,602.89 8.15 法国 3,990,049.03 4.20 英国 3,704,139.55 3.90 德国 2,657,105.70 2.80 中国香 港 2,628,395.76 2.77 日本 1,374,287.60 1.45 爱尔兰 1,237,052.48 1.30 荷兰 1,145,522.23 1.21 合计 92,697,027.49 97.56


注:1、 权益 投资 的国 家 类别根 据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 原因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保健


Health Care 16,729,577.96 17.61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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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必需消 费品


Consumer Staples 2,665,213.90 2.81 非必需 消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25,057,867.91 26.37 工业


Industrials 4,978,654.07 5.24 金融


financials 17,536,827.02 18.46 信息技 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25,728,886.63 27.08 合计 92,697,027.49 97.56


注:1、 以上 分类 采用 全 球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2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市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4、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 司 名 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Google Inc 谷 歌 公 司 US38259P5089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400 2,154,037.87 2.27 2 Roche Holding AG 罗 氏 CH0012032048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瑞 士 1,250 2,072,961.18 2.18 3 Gilead Sciences Inc - US3755581036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美 国 4,850 1,873,750.55 1.97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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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交 易 所 4 Mastercard Inc 万 事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S57636Q1040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440 1,819,950.63 1.92 5 priceline.com Inc - US7415034039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286 1,777,581.69 1.87 6 Biogen Idec Inc 生 物 基 因 US09062X1037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183 1,751,067.70 1.84 7 Celgene Corp - US1510201049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848 1,748,876.31 1.84 8 Visa Inc 维 萨 公 司 US92826C8394 纽 约 证 券 交 美 国 1,452 1,705,929.83 1.80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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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易 所 9 Mylan Inc/PA 迈 兰 实 验 室 US6285301072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7,155 1,679,057.84 1.77 10 eBay Inc 电 子 湾 US2786421030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4,870 1,670,395.00 1.76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 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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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0.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30,680.19 3 应收股 利 58,584.81 4 应收利 息 745.72 5 应收申 购款 97,346.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87,357.7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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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5 月2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至2013年9月30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7.00% 0.55% 19.03% 1.05% -12.03% -0.50% 2011 年 -19.72% 1.33% -11.85% 1.36% -7.87% -0.03% 2012 年 10.13% 0.76% 15.85% 0.82% -5.72% -0.06% 2013.1.1 至 2013.9.30 18.29% 0.75% 11.93% 0.67% 6.36% 0.08%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11.90% 0.94% 36.05% 1.03% -24.15% -0.09%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币 计价 ,已 包含 人民 币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的 效应。 2、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 史走势 对比 图(2010 年5 月25 日至2013 年 9 月 30 日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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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1、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0 年5 月25日 生效 。2、 按照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截至 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投 资符 合基 金合 同第 十二部 分 “ (二 ) 投资范围 ” 、 “ ( 六)投 资限 制”的规 定: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债券、 现 金等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5%-40%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八 层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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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80% ; 瑞 士信 贷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 司董监事 办公 室专职 派出 董监事。1984 年加 入中国 工商银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三峡 分行 (副 厅级) 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工银金 融租 赁公 司董事 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大 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 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是是亚太 地区资产管理 副主席以及 亚太地区管理 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太 区 的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 。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集 团工作 了 13 年 , 曾在 多个 地区工 作 , 担 任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 的职务是资产 管理部亚太 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 。Harvey 先生 还担任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 和固定收益 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 全 球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 的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 高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日 本 、 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的 业务 。 郭特 华 女士, 董事,博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任 工银瑞 信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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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亚洲 )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 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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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担任香港 亚洲 艺术文 献库 董事局董 事及 主席,2009 年至今担 任美 国亚洲 艺术 文献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王丽丽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1993.6-1998.11 历任 中国 银行海 外 行 管 理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1998.11-2000.11 任 中 国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2000.11-2005.10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 党 委委 员 。2005.10-2010.4 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2010.4-2013.5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 战略发 展部 副总 监, 2012 年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 现 任机 构客 户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国 The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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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于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于 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席 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游凛峰 先生 :2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后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 任美林 集中基 金和 美林 保本 基金 基金经 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 合基 金经 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9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银全球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5 月 25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精选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4 月 2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基 本面量 化策 略 股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11 年 起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 四季 收益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 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中国机 会全 球配置 基 金基 金经理;2013 年11 月 11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信 息产业股 票型基金 基金 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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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收益投资 总 监; 2006 年 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放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 担 任 工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添福债 券基 金 基金经 理。 杨军先生 ,16 年证 券从业 经验;先 后在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担 任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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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5)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购买 不动 产; (8)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9)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10) 购买 实物 商品 ; (11)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3)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4)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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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 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 验,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 高级 管理人 员资 格、 独立 董事 资 格进行 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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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 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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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 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 、境 外投资 顾问 (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本 情况 名称: 威灵 顿管 理有 限责 任合伙 制公 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 Boston, MA 02210, USA 成立时 间:1933 年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Mr. Paul J. Coakley 电话:1-617-951-5000 传真:1-617-443-5688 电子邮 箱:pjcoakley@wellington.com 威灵顿 管理 有限 责任 合伙 制公司 ( 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LLP , 以下简 称 “威灵 顿 ”) 是全球 最具 规模的 独立 私人 投资 管理 公司之 一 。 自 成立至 今 , 威灵顿 在投 资领 域中提 供创 新的 领导 性方 案,以 满足 客户 的需 求。 截至2013 年9月30 日 ,威 灵 顿为客 户管 理 的资产 总值 逾7,990 亿美 元,为 分布 于50 多 个国 家 的逾2,100 名机 构客 户提 供 投资顾 问服 务。 威灵 顿对 所管理 的资 产采用 广泛 而多 样化 的投 资方式 , 整体 而言 , 约 有41% 的 资产 投资 于股票 ,43% 为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 其余16% 为多 策 略投资 。 威灵顿 公司 总部 设于 波士 顿,并 在以 下地 区设 有办 事机构 : ?? 芝加哥( 伊利 诺伊 州) 、 韦纳( 宾夕 法尼 亚州 )及 旧金山 (加 利福 尼亚 州) ?? 北京、法 兰克 福、 香港 、伦敦 、新 加坡 、悉 尼及 东京。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Perry Traquina 先生 是威 灵顿 董 事长 兼 首 席执 行官 。 Perry Traquina 先生 于1980年加 入威灵 顿, 担任 全球 行业 分析师 ,后 出任 全球 行业 研究总 监, 直至 2002 年 被任命 为总 裁 。 Perry 于2004 年 成为 首席 执行官 。 Perry Traquina 先生于1980 年获 得哈 佛商 学院(Harvard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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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Business School) 金 融方 向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于1978 年 获得 布兰 迪斯 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 文 学士 学位 。Perry Traquina 先生 是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 (三) 本基 金产 品投 资的 主要人 员情 况 John A. Boselli 先 生是 资 深股票 投资 经理 ,在 美国 、国际 和全 球股 票投 资组 合管理 方 面均有 丰富 的投 资经 验。 在2002 年加 入威 灵顿 之前 ,John A. Boselli 先生(于1996 – 2002 年)曾在Putnam Investments Inc. 工 作过6 年, 直至 在全球 股票 研究 部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在 Putnam 担任 股票 研究 分析 师期间 , 他 负责 跟踪 工业、 通信、 信息 技术 及消 费等 多 个行业 。 John A. Boselli 先生 的研 究曾 被 《 路透 》(Reuters) 和 《 巴伦周 刊 》(Barron ’s) 等 多家业 内权 威 刊物引 用。1998 年, 他在 《路透》 评选 的 “企 业二 十佳基 金经 理人”(Corporate Ranking of Top 20 Individual Fund Managers) 中 排名 第十 一。 此外, 在《 巴伦 周刊 》2011 年的 “超 级 人才”(Super Talents) 报 道中,John A. Boselli 先 生亦被 评为 全球 顶尖 的股 票分析 师之 一。 在就职 于Putnam Investments 之 前,John A. Boselli 先生( 于1988 – 1996 年) 在普华 永道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担任 高级 经理 。他( 于1985 – 1987 年) 还曾 在Western Geophysical International, Inc. 担 任过 地球 物理 工程师 。John A. Boselli 先生于1989 年获得 德保 罗大 学(DePaul University) 金 融方 向工 商管理 硕士 学位 ,于1985 年获得 科罗 拉 多矿业 大学(Colorado School of Mines) 地球 物理 工 程专业 理学 士学 位。 此外 ,John A. Boselli 先 生还 拥有 特许 金 融分析 师(CFA) 称号 , 并 且 是特许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CFA Institute) 会员。 (四)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职 责 1 .就 工银 瑞信 全球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供投 资管理 及其 他附 带或 相关 服务; 2.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提供 以下 服务; (1)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指 定 境外投 资地 的市 场上 进 行 证券交 易, 同时 在进 行证 券交易 前 进行合 规性 审核 ; (2) 签署 与 本 基金 交易 相 关的合 同; (3)在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司 进行 代理 投票 ; (4) 经要 求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基 金投 资地 适用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的 相关 信息 ,且该 类 信息与 境外 投资 顾问 履行 本协议 下的 义务 有关 ; (5) 执行 其它 与 本 基金 相 关的事 项。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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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随时 书面 通知境 外投 资顾 问缩 小以 上职责 范围 。 八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 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2 月11 日证 监 许可[2010]178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首 次募集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 人民币 。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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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及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卢 森堡 证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同 时开 放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 间为准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间 (目前 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视 为当 日的 交易申 请;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时 间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当日 收 市 时 间之 后,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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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1)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基 金申 购开 放日当 天作 为 T 日, 并 在T +2 个工 作日对 申购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则, 如 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2)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基 金赎 回开 放日当 天作 为 T 日, 并 在T +2 个工 作日对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可 在 T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 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T+10 工 作日 内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 直销 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次最低 认购 或 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民 币 , 已在直 销机构有 申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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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本基 金 的 最高申 购费 率不超 过 3 %, 投资 者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 万 1.6%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人民 币元) 。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 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 和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 持 有期<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作 为本基 金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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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6%)=49,212.6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 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869.14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在 赎回 本基金 时缴 纳赎回费 ,投 资人的 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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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两年六个 月,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登 记在 册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3 个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使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6)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7)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休市 时或 本基金 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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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休市 时或 本基金 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20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但 少 于 10 个工 作 日,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刊 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公 告 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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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发布 公告 ,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 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为连 续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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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符 合条件 的非 交 易过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个 月内 办理 基 金销 售机构可 按其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理其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构 的转 托管手 续, 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管费 。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管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转托管份 额于 T+2 个 工作 日可 查询 转托 管结果 ,投 资者 可 于T+2 个工作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4 、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5、 如相 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 内容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代销 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 十 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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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9. 境外 市场 税务 顾问 费用 ; 10.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允 许的前 提下,本 基金可以 从基金 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1.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金托 管费 中包 括基 金托 管人代 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境外资 产托 管费 , 以及 因支 付境外 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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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产托管 费而 发生 的汇 兑费 用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在 国内 应缴纳 的相 关税 负等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 或境外托管 人 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或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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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三、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基金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的 开放日 即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美国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 卢森 堡证 券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及非 开放 日但本 基金 境 外投资 主要 市场 的正 常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估值截 止时 间点 为北 京时 间T+1 日上 午 5:00(T+1 指工 作日)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增发等方 式发 行的股 票, 按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 发行且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成本 计量 ; 首次 发行 且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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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汇率 估值中 涉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的 货币 的 , 采 用当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及 其他 货币 兑人 民币 的汇率 , 采 用彭 博(Bloomberg) 提供 的估 值 日伦敦 时 间 16 :00 各种 货 币与美 元折 算率 并采 用 套 算的方 法进 行 折算。 8.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9.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7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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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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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现 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计 算每 个估 值日 基金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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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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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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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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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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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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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更 换或 者撤 销境 外托 管 人;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1.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7.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9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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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 录等 文档, 应 当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十 七、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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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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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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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6.34% 。 2013 年上 半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 1,199.64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65% 。 年 化资 产回报 率为 1.66% ,年 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3.90% 。利 息净 收入 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10.59% 。 净 利差 为 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01 个 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 率为 2.71% ,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 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行 伦敦 、 建 行俄 罗 斯、 建行 迪拜 、 建 银国 际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 家和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 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行 27 家 ,拥 有建信 基金 、 建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半年 ,本 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社 会各界 广泛 认可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 30 个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2013 年 “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位列 第 5, 较 上年上 升 1 位 ;在 美国 《 财富》 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50 位 ,较 上年 上升 27 位 ; 在美 国 《 福布 斯》2013 年 全球 2000 强 上 市企业 排行 榜中 位列 全球 第 2 , 较上 年 提升 11 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中 小企业 服务 、 私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投 行、 投资 者关 系和 企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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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 处、监督稽核 处、涉外 资 产核算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 2009 年起 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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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 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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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九、 境外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办公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法定代 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成立时 间:1784 年





( 二)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 度、托 管资 产规 模、 信用 等级等








纽 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在 美国 纽约 华尔 街1 号, 是 美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商业银 行, 也是 全球最 大的金 融服务 公司 之一。 公司集 多元 化及其 配套业 务于一 体,服 务内 容包括 资产管 理、资 产服 务、 发行 人服 务、清 算服 务、 资金 服务 和财富 管理 。公 司通 过在 全球 36 个国 家 和地区 设立 的分 支机 构, 为超 过 100 个金 融市 场的 投资提 供证 券托 管服 务, 为全球 最大 的托 管行, 并且 是全 球最 大的 资产管 理服 务提 供商 之一 。 公司 在存 托凭 证、 公 司信 托、 股 东服 务、 清算贸 易、 融资 服务 、佣 金管理 等业 务方 面都 位居 全球前 列, 并且 是领 先的 美元现 金管 理 、 结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 供应公 司。








截至 2013 年 9 月30 日,纽 约梅 隆银 行托 管资 产 规模达27.4 万 亿美 元,管 理资产 规模 为 1.5 万 亿美 元。 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 纽 约梅 隆银 行股东 权益 为370 亿 美元 , 一级 资本 充 足率 为15.8%, 是全 美评 级最高 的银 行( 穆 迪 Aa2 ) 。员工 总人 数 为 50,800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计算或 复核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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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二十 、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八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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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传真:010 -63636157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95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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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0)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1)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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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 )66568430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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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2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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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2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2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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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联系传 真:0371 —65585665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2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 -889 -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2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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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联系电 话:0571 -86811958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公司 网站 :www.bigsun.com.cn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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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2)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3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公司联 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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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6)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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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4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 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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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5)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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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8)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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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5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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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3) 上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金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盛


联系人 : 金昌 明 联系电 话:021-61766938


客服电 话:021-61766900 ( 暂用) 传真:021-6176690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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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三 办公楼 )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安 永大 楼( 即 东 三办公 楼 )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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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 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彩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 彩 信账 单 。 手机 彩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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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 :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 易: 方便 客户 随时 随地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操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互 动性强 、 信 息完备 ,客 户可 以通 过 手 机交易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 、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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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在本次 更新 期间 , 本 基金 及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 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了 如下 公告 : 1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3-05-25; 2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杭州金 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 机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6-03;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上海利 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6-18; 4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嘉实财 富管 理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构 以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6-26 ; 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自 助交易 系统 银联 支付 基金 定投业 务、 增加银 联支 付支 持银 行卡 及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7-08; 6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工银货 币基 金快速 赎回 业务开 通 7*24 小时 服务 及调 整服 务 份额上 限的 公告 ,2013-07-10 ; 7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万银财 富( 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1 ;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开 通网 上交 易定 期不定 额业 务的 公告 ,2013-07-26 ;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基金 直销网 上交 易开通公 安部 实名验 证开 户业务 及 调整汇 款交 易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2013-07-26;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全 球精 选股票 基 金(QDII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3-08-02;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自 助交易 系统 易宝 支付 业务 及部分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3-08-06 ; 12 、工银 瑞信 全球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关 于2013 年8月14 日暂停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的公告 ,2013-08-15;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现金宝 手机 客户 端交 易业 务的公 告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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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13-09-05; 1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郭特华女士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 2013-09-07;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参与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9-13; 1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3-09-18; 1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与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非现 场方 式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09;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 2013-10-09;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09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与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非 现场 方式 申购 、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09; 2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3-10-15 ; 2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与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非现 场方 式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5; 2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3-10-30; 24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赎 回 转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10-31; 25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3-11-08 ; 2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与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公 司非 现场 方式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1-08。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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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全 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一月 八日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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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附件一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 更换或撤 消证 券经纪 代理 商以及证 券登 记机构 ,并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7.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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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B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保 管理人 发送的 交易 数据真实 、准 确、完 整, 因数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基金 托 管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严格 遵守 境内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8 .确保 基金投 资于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金 融产品 或工 具;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有 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 规定 , 确定清 晰、 可执行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 定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9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0 、 委托 境外 证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 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 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13 .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 .严 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 资业 绩 标准 ; 15.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试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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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6.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9.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严格 控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0.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1.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2.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3.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2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5. 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9.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0.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3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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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5.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6.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A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B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依据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 、 保护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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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5 、 安全 保护 基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有 应得收 入; 6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 确保 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宜; 8 、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的 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 、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 保存 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1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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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5.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6 .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 对基 金的 境外财 产 , 可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 应 责任。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3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相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4.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国家外 汇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A .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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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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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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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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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提 前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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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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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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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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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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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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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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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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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附件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八 层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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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际资 本市 场股 票、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债券 、 回购 、 股 票指数 期货 、 外 汇远 期合 约、 外 汇互 换、 权证、 可转 换债券 及其 他用 于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 的金 融 衍生 工具 。 其中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上述国际资本市场股 票应 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 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4)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5)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 (6)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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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本 基金 投资于 远期 合约、互 换等 柜台交 易金 融衍生品 ,应 当符合 以下 要求:1 )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级 ;2)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少 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估 值,并 且本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3) 任 一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 敞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时 , 除 按照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市 场的正 常市 场惯例 外, 还应 遵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12)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3) 基金 资 产 投资 所在 国家及 地区 法律 及监 管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6) 款 的 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其他 情况 下, 应当 在超 过比例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七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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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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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 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清 盘或 破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 使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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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用。基 金托管 人可委 托境 外托管 人开立 资金账 户 ( 境外)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资 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述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计 算每 个估 值日 基金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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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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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