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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龙(400001)

东 方 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四年 一月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 重要提示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根据 2004 年 9 月24 日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同意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金 字 【2004】152 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04】117 号)的 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开 放式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保证 《 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要 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 债 券、 衍 生 品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 关风险 等。 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招 募说 明书 其 他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3 年11 月25 日。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








............................................................... 4 二、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7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八、


基金的投资


.......................................................... 43 九、


基金的业绩


.......................................................... 52 十、


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5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 59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 60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63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4 十六、


风险揭示


.......................................................... 68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0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2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6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 89 二十二、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90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 一、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东方 龙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合 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其他任 何人 对未 在本 《 招 募说明 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合同 。 二、





义 在《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龙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定期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东方龙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 席办公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不时 作出的 修订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及规 范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 账户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 认、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 金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份额 登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投资者 (法律 法规禁 止购买 者除外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合法设立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认购 截止日 的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 法》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完毕后,东 方龙混 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募集期 内基金 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申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投 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接受其 申请注 销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 申请将 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所 持有的某一 基金份 额从一 个交易 账号指 定到 另一 交易 账号 进行交 易的 行为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接受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直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及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的、 由该份额登记 机构 办理份 额登记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其 他合法 收入以及证 券持有 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 变动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纸和 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 分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 下设董 事会 和监 事会,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薪 酬与考 核委 员会; 公司 组 织管理 实行 董事 会领 导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 下设 总 经理办 公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产品 委员 会和 董事 会办 公室、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 资源部 、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稽 核部 、 财务 部、 信息技术 部、 登记清 算部 、 权益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交 易部 、 专户 业务 部、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 公募 业务部 十四 个职 能部 门及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分 公司 、 广州 分公 司 ; 公司设 督察长 ,分管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和 监察稽核 工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监 会党 组秘 书、 秘 书 处副处 长、 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东莞 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 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 支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 管理局汕 头中 心支 局局 长, 中国证 监会 海南 监管 局 副局长 兼党 委委 员、 局长兼党委 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 协调部 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 会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 集人;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树财 先生 , 董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会计师 。 历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所 主 任会计 师,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兼 财务 总监 ,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副董 事长 , 兼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创新发 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吉 林省 高级 专业 技术资 格评 审委 员会 评委 。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历任 吉 林省五 金矿 产进 出口 公司 计划财 务部 财务 科长 ,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 福 建 凤竹纺 织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负责 人、 财务 总监 ,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 务总监 , 东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任吉 林省 总会计 师协 会副 会长 、 吉林省 会计 学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省 金融 学会 理事 、 吉林省 见义 勇为 基金 会理 事、 吉林 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理 事、 吉林 省青 联委 员、吉 林大 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唐 山钢铁公 司技 术员 、 调度, 河北省 委科 教部 干 部, 河北 省经 济体 制改 革 委员会 干部 , 河北 省体 改 委证管 办副 主任 , 河北 省 证券委 员会 国内 业务 处 处长、 综合 处处 长, 中国 证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 办公 室综合 处调 研员 ,河 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顾问; 现 任河 北省 国有 资 产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常委 , 兼任 河北 国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河北 卓城 企业管 理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彭铭巧 女士,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黑龙 江证 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 研究 员 , 特 区 时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海 口营 业部 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 证券 业务部 研究 室经 理, 海航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理 财主 管; 现任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部总 经理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0 田瑞璋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 集团) 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兵器 工 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 金 融工委委员(副部级) ,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 扶 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 长、中 国宏 观经 济学 会常 务理事 、渤 海银 行独 立董 事、晋 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 副 教授、 教 授, 长 春税 务学 院 党委书 记、 院 长, 长 春市 政协委 员, 吉 林省 政协 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 主 任; 现任 吉林 财经 大学 党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 长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 中心主 任、 国务院 发展 研究中心 欧亚 社会 发展 研究 所特约 高级 研究 员、 中 国俄罗 斯东 欧中 亚学 会常 务理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公司 筹备组 副组 长 , 安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先 生, 监 事会主 席 , 本科,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华 联商厦 部门助 理 、 副经理 、 副 总经理, 河北省 商贸集 团 经营二公 司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贸 资产经 营有限 公 司改革发 展处副 处 长, 河北 省国有 资产控 股 运营有限 公司企 业管理 部 副部长、 资产运 营部部 长 ; 现任河 北省国 有 资产控股 运营有 限公司 副 总裁 、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女 士, 监事 , 哲学 硕士, 金融 学研究 生, 高 级经济师。 曾任职 北京银 行等金融 机构, 19 年金融 、证券 从业经 历;现任 本公司 监察稽 核 部经理。 肖向辉先 生, 监事, 本科 。 曾任职北 京市化 学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商 银行总 行; 现在本 公 司登记清 算部任 职。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王兴宇 先生, 副总 经理 ,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依阿华 大学 法律 学 硕士; 具有 8 年基 金从 业经历 和 5 年保险 从业 经历 , 曾 任中法人 寿保 险有 限责任公 司宣 传公 关及 法 律部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先后任 职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湘财 荷银 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1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益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09 年9 月加 盟本 公司,曾任市 场部经理 。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 21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曾先 后任 吉林 物 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春办 事处 融资 融券 专员 , 吉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责 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 营业 部副经 理、 经理,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营 业部经 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经理 、经 理。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 总 经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和 市场部 经理 。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具 有 16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任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延吉 证券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北 京管 理总部 财务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 盟本 公司 ,曾 任财务 主管 ,财 务部 经理 ,财务 负责 人, 综合 管理 部经理 兼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4.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于鑫( 先生 ) 2008年9月20 日 至今 清华大 学IMBA,CFA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曾任 世 纪证券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 理。2005 年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 投资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东方 精 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投 资总 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 主任委 员、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精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坤元 (女 士) 2013年10月11日 至今 南开大 学金 融学 硕士,7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申 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宏观 策略 部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信 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 理、 基金 经理。2013 年4 月加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 司, 现任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2 金基金 经理 。 季雷( 先生 ) 2007年3月16 日至2008年9 月20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位移 (先 生) 2006年3月3 日至2008 年9 月20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山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6年3 月3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光明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3 月27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投资总 监, 东方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简历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 经理介 绍。 张岗先 生, 权益投 资 部 总 经理 ,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 安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东 方保 本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西 北大 学经 济学博 士,11 年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 健桥 证券 股份 公司行 业公 司部 经理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基金经 理、 投资副 总监 ,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助 理、副 总监 。2010 年 4 月 加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曾 任研 究部 经理 。 王丹丹 女士, 固定 收益 部副总经 理, 东方金 账簿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安 心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东方 强化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金融 学硕 士,7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2006 年 6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曾任 债券 研究 员、债 券交 易员 、东 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呼振翼 先生 , 东方 增长 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7 年期货和证券从 业经历 。 曾 任高 斯达 期货 公司投 资经 理, 金鹏 期货 公司投 资经 理, 海南 证券 研究员 , 湘 财证 券研 究 员、投 资理 财部 经理 ,民 生证券 研究 员、 行业 组组 长。2010 年 5 月加盟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曾 任研 究员 、东 方策 略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3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进行 证 券投资 ;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 、 冻结、 质押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 委托收取基金投资 者 认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其他 费用 ; (5)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并 对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为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作为 或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行使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或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定的 基金 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9)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 表本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形成 的股 东权 利或 其他 任何权 利; (10)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申请 , 暂停受 理赎 回申 请; (11)办理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12)负 责选 择证 券经 营机 构,选 用其 专用 交易 席位 供本基 金证 券买 卖专 用; (13)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4)依 据《 基金 法》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并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5)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依 法为基 金融 资;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资产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资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3)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4)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并且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本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本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5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任何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积 极防 止此类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 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健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 括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③ 独立性 原则: 本公 司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本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6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本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本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 控制 文化、 本公 司治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和 员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 讨论、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 固树 立诚实 信用 和内 控优 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 理 观念 ; 通 过营 造本 公司 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 员工 风险防 范意 识, 使其 贯穿 于本公 司各 部分 、岗 位和 业务环 节。 ③董事 会负 责本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 本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系统 承担 最终 责任 ; 同时 , 通 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避免 不正 当关 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建立 健全 符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 法人治 理结 构。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民 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 轮岗、 考评 、 晋 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 个 人工作 表现 挂钩 的薪 酬制 度, 确保本 公司 职员 具备 和保持 正直 、 诚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 应有 的 专业能 力。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本 公司风 险状 况,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 部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本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本 公司 董 事会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本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指导 ;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察长 对本 公司 和本 基金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代表董 事会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及 风 险控制 状况 进行 评估 ,并 督促经 理层 、督 察长 落实 或改进 。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7 行使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职 权。 第二层 次 : 公 司管 理层 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风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 金投资 风险 控制 的基 本制 度和标 准, 划分和 量化 市场风险 ,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 评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 运作 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及 公司 日常 风险 和基 金投资 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 险管理 、监 察、 稽核 。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监 控。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 本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 操作流 程, 对 各自 业务 中 潜在风 险进 行自 我检 查 和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 控制 制度、 会计 核算 控制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 为 规范、 纪律 程序 。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 机 处理制 度。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本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 担 最终责 任;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8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 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2013年 上半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 净利润1,199.64 亿元 , 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 年化 资 产回报 率为1.66%, 年化加 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利 息净 收入1,876.60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0.59% 。净 利差 为 2.54%,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个百 分点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1%, 与上 年同 期持 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76%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9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翰 内斯 堡、 东京 、 首尔 、 纽约、 胡志明市 、 悉尼 、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有 建 行亚洲 、 建行 伦敦、 建行俄 罗斯 、 建 行迪 拜、 建银国 际等5家全资 子公 司,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24 小时 不 间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 镇银行27家, 拥有建 信基 金、 建信租 赁、 建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 住房 储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2013年上半 年, 本集团 各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市 场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荣获 国内 外知 名 机构授 予的 近30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位列 第5 , 较上年 上升1位; 在美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 位, 较上 年上 升27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2013 年全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中 位列 全球 第2 ,较 上 年提升11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 投行、 投资 者关 系和 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投 资 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 市场 处、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托管处 、 核算处 、 清算处 、 监督稽核 处、 涉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 养老金托 管处 、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 人。自2007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 业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 长办公 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 从 事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0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 不断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资》 杂志评 为“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资托 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1 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 面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4 网址:bank.ecitic.com 9.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1.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6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 证券(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8 联系人 :姚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9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8.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0 网址:www.xyzq.com.cn 29.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 essence.com.cn 30.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1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8.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3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9.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40.华安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41.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4 42.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孙 伟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3.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4.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5.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7.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6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宋鸽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7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魏星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 本基金 根据 2004 年9 月2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东 方龙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字【2004】152 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4】117 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4 年10 月 11 日至2004 年 11 月 19 日 募集份 额为 :1,130,727,725.99 份 有效户 数为 :17,966 户 (四) 本基 金根 据 《 关于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备 案确 认的 函 》 ( 基金部 函 【2004】 185 号 )的 批准 ,于2004 年11 月25 日基金 合同生 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2.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有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即 代销 机 构销售 网点。 目前 的代 销 机构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山西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万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8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 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恒泰长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众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以上代 销机 构的住所 同第 五章 所述 。 本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增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 易时间 。 目前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9:30-11 :30,下 午 1: 00-3:00。 2.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于实 施前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 4.本基 金自 2004 年12 月20 日开始 正常 申购 ;自 2004 年 12 月20 日开 始正 常 办理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回 限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 调整首次 申购 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调整前 的3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基 金投 资者 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投 资者 交付 款项 , 申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9 2.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当日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对 该申 购、 赎回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投资 者可 从T+2工作日 起直 接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申购 和 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和 时间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全额到 账则 视为 无效 申购 , 申购无 效的款项 将退回 申购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正常情 况下 应当 自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效赎 回 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 日内 支付赎回 款项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1)在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超过 部分 不 设最低 级差 限制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 已在直 销机 构销 售网点有认 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 差限制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2)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基 金的 最低 限额 为 500 份,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为 500 份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在一个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少于 5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并 赎回;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计算, 保留 到分 ,分 以后 的小数 四舍 五入 ,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0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4.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六) 不再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 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 充分; (3)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4)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暂 停 申购情形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申 购申 请。 上述(1) 到(5) 项 为暂 停申 购情形 ,发 生时 本基 金管 理人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上述(6) 项为拒 绝申 购情 形,发生 时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基 金投 资者 。 2.暂停 赎回 的条 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时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是下 列情 形除外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1 (4)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第(1) 项规定的 情形 消失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支付赎 回款 项。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已接受 的申 请,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兑付 部分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并 以该 开 放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3.发生 基金 合 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 4.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5.在暂 停的 情况 消除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 暂 停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本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10%的, 为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10%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未选 择 撤销的,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价格 。 (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报 刊及 其他 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5%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八)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等 开通 本 基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的数额限 制、 转换费 率等 具体规定 以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3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十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已 在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兴 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等销 售渠 道 开始办 理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前端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 已 开通 农行 金穗 卡、 招行一 卡通(借记卡) 、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卡 、 广东发 展银 行卡 、 中国 建设 银行 卡 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渠道酌情增 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十二 ) 基金 的冻 结及 解冻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受 理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予每 日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高速 增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4 权证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重 点投 资对 象为 经过严 格筛 选的 优势 行业 中的龙 头企 业。 本 基金 投 资这类 公司 股票 的 比例将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50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由 自上 而下的 资产 配置、 积极 风 格管理 和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包 括债 券 ) 选 择 组成。 1.决策 依据 及投 资程 序 (1) 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 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 对宏观经济、证券 市 场、 行业 和公 司的 发展 变 化进行 深入 而有 效的 研究 , 形 成有 关的 各类 报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 供决策 依据 。 (2)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会议 , 讨论 形成 本基 金的资产 配置 比例 指导 意见 ; 如遇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 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 分析判断,形成基 金 投资计 划, 主要 包括 风格 管理和 投资 组合 管理 。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 易;基金经理必须 遵 守投资 组合 决定 权和 交易 下单权 严格 分离 的规 定。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 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 对投 资 组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基金经 理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管 理流程 做出 调整 。 2.投资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1)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方针 决定, 主 要基于 以下 几个 要 素: <1> 基于对中国 经济长期 高 速增长和中国 股票市场 发 展的信心,本 基金将主 要 投资于股票, 以 获得长 期的 股票 投资 溢价 ; <2> 由于目前证 券市场上 没 有有效的衍生 产品作为 避 险工具,在预 期股市下 跌 的情况下,本 基 金将增 加债 券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比重 ,用 以规 避股 票市场 下跌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5 <3> 由于日常有 调整基金 组 合、申购新股 及应付赎 回 的需要,在正 常情况下 本 基金投资组合 中 需要保 留少 量现 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 人将 依据 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通过战 略资 产配置和 战术 资产 配 置, 动态 调整 三类 资产 的配置比 例,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本基金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范 围如下 表所 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 围 资产类 别 最低比 例 最高比 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 场工 具 5% 100% (2)积极风 格管 理 针对中 国市 场进 行实 证检 验,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 成长型 投资 和价 值型 投资 作为两 种不 同的 投 资风格 , 在 不同 市场 阶段 有着不 同表 现; 在牛 市初 期和中 期, 成长 类股 票相 对表现 较好 , 而 在牛 市 后期或 者是 市场 的底 部区 域,价 值类 股票 相对 表现 较好。 因此, 我们认 为结 合对 市场时机 的分 析和 把握 , 进行积极 的风 格管 理, 主动调整股 票资 产中 成 长型股 票和 价值 型股 票的 投资比 例可 以使 基金 投资 者获得 超出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益 。 (3)个股选 择 在具体 的个 股选 择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多 层次的 股票 筛选 体系 。 通 过定量 模型 和定 性 分析的 有机 结合 , 充分 发 挥金融 工程 模型 的客 观科 学性和 投资 研究 人员 的主 观能动 性 , 筛 选出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个股 。 本基金 通过 “股 票初 选” 、 “质 量检 验” 、 “精 选龙 头” 和 “ 行业 优化 ” 四 个层 次 的股票 筛选 体系 , 层层筛 选, 得到 最具 投资 价值的 个股 构成 本基 金核 心股票 池。 具体 来看 : “股票 初选 ”是 指剔 除禁 止买入 的股 票和 限制 买入 的股票 。 “质量 检验 ”主 要从 以下 三个方 面展开: <1>盈利能 力: 用扣除 非经 常性损 益之 后的 净资 产收 益率来 衡量 , 在行业 内按 照从高 到低 排名; <2> 经 营效 率: 用总资 产周 转率来 衡量 ,在 行业 内按 照从高 到低 排名 ; <3> 偿 债能 力: 用资产 负债 率来衡 量( 金融 企业 除外 ) ,在行 业内 按照 从低 到高 排名。 接下来, 结合 定量 指标 和 定性分 析从 通过 财务 “ 质 量检验 ” 后的 股票 中挑 选 出优质 的行 业龙 头 组成备 选股 票池。 其中, 定量指 标主 要有: 毛利 率 、 扣除非 经常 性收 益之 后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 资产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6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股 票 每股经 营性 现金 流、 总资 产周转 率、 来自 于控 股母 公司的 利润 占税 前利 润 的比重 、关 联公 司之 间的 关联交 易额 占公 司总 收入 的比重 等。 最后, 就 是从 “ 行业 优化 ” 的角度 出发 进行 二次 精 选,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 资对象 。 本基 金评 价优势 行业 的标 准包 括该 行业在 全球 范围 内的 比较 优势 ; 该行业 由其 本身 的行业结 构状 况、 所处的 生命周 期以 及行 业政 策决 定的中 长期 的吸 引力 ; 经 济周期 、 行业 拐点 所决 定 的该行 业中 短期 的吸 引 力;最 后是 该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4)债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的 风险 因素 如果 按照其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程度大 小排 序依 次为 久期 、 期 限结 构、 类 属 配置和 个债 选择, 我们 针 对每一 类别 的风 险设 计相 应的管 理方 法而 形成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部分 的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以 “理 想久 期” 作 为债券 组合 配置 的核 心, 通过期 限结 构配 置、 确 定 类属配 置 、 浮 息债 和固息 债的 配置 、一 级市 场和二 级市 场的 配置 、个 债选择 、组 合调 整等 策略 进行债 券投 资。 (5)权证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本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为取得 与承 担风险 相称 的收 益, 投资 于权证 。





<1> 资 产配 置策略





根 据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类别 的配 置计 划, 为提 高投资 效率 或避 险,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权证 , 权 证 投资比 例范 围为0%~3% 。





<2> 投 资管 理程序





权证投 资管 理程 序包 括研 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及调整、 交易、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严格 的投 资 管 理程序 是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的 前提 。





① 研究


研 究部 负责 权证 投资 研究工 作。 依 据现 代金 融 学投资 理论 , 建立 权证 定 价模型 , 结合 对市 场无 风险利 率、 隐含 波动 率等 参数的 估算 ,评 价权 证的 内在价 值, 并据 此提 出投 资建议 。





② 资产 配置 决策


在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股 票、 债券等 资产类别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 基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组 合实际 情况 ,结 合研 究部 提交的 权证 投资 报告 ,决 定权证 替代 投资 或避 险的 比例。





③ 权证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权 证的 市 场交 易情 况, 结合自 身的研究 判断 , 决定 具体 权证品种 的投 资计 划, 按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7 照公司 内部 投资 管理 流程 审批。 ④交易 执行





交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的职 责, 监控内 容包 括但不限 于权 证投 资比 例 等。





⑤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事前 为权 证投资 提供 风险 评估 报告 , 事后定 期和 不定 期为 权 证投资 提供 风险 和绩 效 评估报 告。 风险 评估 报告 包括单 只权 证品 种本 身和 组合两 个层 面的 内容 。





⑥ 权证 投资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 理根 据权 证投 资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结 果并 结合证 券市 场情 况等 因素 , 对权证 投资 进行 监 控 和调整 ,使 之更 能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是 中信 标普300 风格指 数, 具体包 括中 信标 普 300 成长 指数和 中信 标普 300 价值 指数, 本基 金债 券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标 普 300 成长 指数*30% +中信标 普 300 价值 指数*45% + 中信 标 普全债 指数*25% 。 2.选用 中信 标普 300 风格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因 为该 指数 具有 以下特 点: (1)可投资 性: 即投 资基 准在实践 中是 可以 实施 的; (2)客观性 :设 置上 应该 具有客观 性; (3)易于观 察; (4)与投资 组合 保持 相同 的风格与 风险 。 3.如果 中信 标普 指数 有限 公司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 数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五) 投资 限制 1.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8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投资比例 应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5)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个 月内 达 到规定 的标 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比 例或 者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处理 原则 : (1)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2)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者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值 。 2.方法 投资部 门人 员代 表公 司出 席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股 东会 议时, 应 以支 持以 股东 利 益最大 化为 目标 的 企业经 营管 理为 原则。 若 涉及重 大决 策时 , 如拟 对 上市公 司公 司提 出的 预案 投反对 票时 , 应事 先召 开有投 资总 监参 加的 会议 讨论, 并将 讨论 结果 报备 总经理 办公 会后 ,指 派适 当人员 代表 基金 出席 , 行使决 议事 项, 并填 写会 议记录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9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已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9月30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57,594,570.89 64.43 其中: 股票 757,594,570.89 64.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1,117,372.70 3.50 其中: 债券 41,117,372.70 3.5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0,000,000.00 22.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2,377,020.46 2.7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4,813,611.38 7.21 7 合计 1,175,902,575.43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400,000.00 0.63 C 制造业 181,601,020.17 15.54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9,883,000.00 4.2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165,000.00 3.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130,654.16 1.30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8,052,000.00 0.69 J 金融业 241,575,316.00 20.68 K 房地产 业 189,642,580.56 16.2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8,145,000.00 1.5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7,594,570.89 64.84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000,000 71,400,000.00 6.11 2 000002 万


科A 5,500,000 50,215,000.00 4.30 3 600016 民生银 行 4,800,000 45,888,000.00 3.9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3,699,800 40,401,816.00 3.46 5 600383 金地集 团 5,000,000 30,100,000.00 2.58 6 601668 中国建 筑 9,000,000 28,980,000.00 2.48 7 601601 中国太 保 1,500,000 26,355,000.00 2.26 8 600519 贵州茅 台 190,000 25,828,600.00 2.21 9 600048 保利地 产 2,200,000 21,736,000.00 1.86 10 600240 华业地 产 4,200,000 20,412,000.00 1.75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1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967,600.00 3.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967,600.00 3.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149,772.70 0.44 8 其他 - - 9 合计 41,117,372.70 3.52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318 12 进出 18 360,000 35,967,600.00 3.08 2 110023 民生转 债 48,670 5,149,772.70 0.44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5,008.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64,141.5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35,815.10 5 应收申 购款 80,048,646.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813,611.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5,149,772.70 0.4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3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1/25-2004/12/31 0.16% 0.01% -5.53% 0.67% 5.69% -0.66% 2005/1/1-2005/12/31 3.07% 0.69% -7.52% 1.04%


10.59% -0.35%


2006/1/1-2006/12/31 106.91% 1.46% 81.94% 1.05% 24.97% 0.41% 2007/1/1-2007/12/31 107.31% 2.15% 107.41% 1.73% -0.10% 0.42% 2008/1/1-2008/12/31 -57.21% 2.34% -52.24% 2.29% -4.97% 0.05% 2009/1/1-2009/12/31 40.12% 0.86% 66.45% 1.51% -26.33% -0.65% 2010/1/1-2010/12/31 2.30% 1.02% -8.09% 1.17% 10.39% -0.15% 2011/1/1-2011/12/31 -8.39% 0.96% -18.50% 0.97% 10.11% -0.01% 2012/1/1-2012/12/31 12.18% 0.90% 7.05% 0.93% 5.13% -0.03% 2013/1/1-2013/6/30 -5.23% 0.99% -8.17% 1.10% 2.94% -0.11% 2013/7/1-2013/9/30 5.93% 0.98% 8.25% 1.05% -2.32% -0.07%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4 注: ①根 据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 股 票 0%~95% 、债券 0%~95% 、货币 市场 工具 5%~100%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达到 规定 的标 准。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严 格 执行了 《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②本基 金成 立于 2004 年11 月25 日,截 至 2013 年9 月 30 日,本 基金 成立 不 满九年 。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计入 费用 后 实际收 益水 平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构成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 其他 基 金的 资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5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非因 基 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 本 计量; <2>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估值 ; <4>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6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 起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净 价估 值;


(3)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


(2)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5.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7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8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 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9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4.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第(2)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0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证券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收 益, 按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约定 ,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 选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现 金;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多分 配 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的 75%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本 基金托管 人核 实,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1.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 金管理 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1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银行 手续 费、 服务 费; 8.基金 分红 手续 费。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第 3 项至第 9 项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相关 费用 1.申购 费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 申购费用 等于 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费率按 申购 金额 的大 小 分为三 档, 最高 不超 过1.5%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费率 100万元以 下 1.5% 100万元(含)—500 万元 1.2%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 收 取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4)申购费 用的 使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2.赎回 费 (1)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即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赎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365 天以 内的 收取0.5% 的赎回 费率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366 天以 上( 含366 天)的 收取0.25%的赎回 费。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日历 日) 赎回费 率 1 天至365 天 0.5% 366 天(含 )以 上 0.25%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3 (3)收取方 式: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费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以当日 适用 的赎回费 率为 基准 计 算。赎 回费 直接 从赎 回总 额中扣 除。 (4)使用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 用的75%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 手续 费,25% 归基金 财产 。 3.转换 费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 金 和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如 有)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从 本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用于基 金的 持续 销售 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具 体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执行 。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本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人;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本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本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7.本基金 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报表等 进行 核对 并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4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 ( 或 本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上 公告 。 十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金 募集 情况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 作日 前,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料。 8.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6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9.临时 报告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前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7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金更 换 份额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10.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1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2.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3.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公布后 ,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保 证文 本定 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8 十六、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政策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1.因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台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 或者差 错产 生的 风 险,这 种风 险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份额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 证券可能会 因为各种原因 使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 增 加。 (四) 其他 风险 1.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业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2.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 险 ;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五) 权证 投资 风险 揭示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价格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证价 格可 能会 剧烈 波动。 权证 价格 与标 的证 券价格及 波动 率、 利率水 平、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等因 素高度 相关 ; 同 时, 权 证 价格可 能会 受权 证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价 格存在 因上 述因 素变 化导 致的风 险:


(1) 标的证 券价 格及 波动率的 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价 格的 下降 ;


(2) 利率水 平的 下降 ,可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3)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下 降。 2.流动 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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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 证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 或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3.时效 性风 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信用 风险 在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 在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 十七、


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 决终止 的; 2.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基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消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的 ; 4.基金 托管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消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 管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的 ; 5.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公 告后 终止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成立 清算 财产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0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5.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具体分 配顺 序如 下: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案 并公 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1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③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定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托 管 、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④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 收取 或委 托收取基 金投 资者 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其 他费 用; ⑤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⑥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本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并对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⑦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⑧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⑨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代 表本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形成 的股 东权 利或 其他 任何权 利; ⑩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拒绝 或暂 停受理申 购申 请, 暂 停受理 赎回 申请 ; ○ 11 办理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12 负责选 择证 券经 营机 构, 选用其 专用 交易 席位 供本 基金证 券买 卖专 用; ○ 13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 14 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并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5 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金 融资 ; ○ 16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2 ③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⑤ 配 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和相应 的技术设施进 行基金的份 额登记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 业务; ⑥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⑦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⑧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⑨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保证计 算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⑩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2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 13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并 且 保证基 金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过错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3 ○ 21 本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本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3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 24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②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另有 规定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③有权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⑤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并对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其它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⑥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并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⑦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③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④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⑤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⑥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 责办理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4 ⑦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⑧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⑨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⑩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2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3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14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5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6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行使 表决权 ;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因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机 构、 份额登 记 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求 偿权;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①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③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利益 的 活动;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5 ⑤认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订立 的托 管协 议; ⑥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事 项; ⑦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本 基金 管 理人及 其代 理人 、 本基 金 托管人 处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集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按 照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③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变更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⑦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⑧代表10% 以上 ( 不含10% ,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⑨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项 ; ⑩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以下情 形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②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6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开 会时间 及地 点由 召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2)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按 照《基金 法》的 有关 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第 七十 五条 的规定 ,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通知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会议 形式 和表 决方 式; (2)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和 议事程序 ; (3)确定有 权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4)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的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7 (6)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4.开会 方式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以现 场方式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 (1) 现 场方 式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会议。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的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指定的 开会 时间 后30 分钟 内, 如到 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未 达 到要求 的份 额, 则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1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点 及新 的 权益登 记日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如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召 集人 将事 先 报请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在 符合下 列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①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告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②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出具 有效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需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当日)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表未 达前款 约定 份额,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表 决的 时间 ( 至少 应 在15个 工作 日后) 及新 的 权益登 记日。 就同 一事 项 以通讯 方式 重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以 书面 方式参 加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与受 托表 决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含50%) ,方 可召 开。 5.议事 内容 与提 案权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8 (1)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或基金 托管 费、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后, 对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日前10天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有10 天的 间隔期 。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15 天提 交。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事 项。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10 天公告。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的提 案, 如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需 由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如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得 少于6个月。 6.议事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会 议召集 人或 其委 派的 代表 主持。 (1)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8 ) 款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5日内报 经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 案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9 后生效。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二 天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5日内报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或备 案后 生 效。 7.表决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上 通过 ,但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过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8.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主持 人对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进 行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做出 之日 起生 效, 但需 经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有权 机构核 准的 , 自 核准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0 之日或 相关 批准 另行 确定 的日期 起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5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2)因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合同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的;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的; (5)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公 告后 终止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1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6)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具体分 配顺 序如 下: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案 并公 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 的, 争议处 理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解决 上述 争端 的依 据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五)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2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开 散发 或供 基金 投资 者在有 关场 所查 阅,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3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基金资产的 投资 组合 、 所托管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事 项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 的投资 指令、 妥善 保管 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 按 时将 赎 回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 对基 金资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的 财产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4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和独 立。 (3) 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 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有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条 件,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 算、 交割系 统,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安全 防范 设 施和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他 设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资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行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 未达 到成 立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 支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5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副 本。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与基 金 资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重 大合同 包括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6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份额登 记 机构负责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 部门的 要求 执 行 。 (六)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1.因本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 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解决 上述 争端 的依 据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七)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生效 , 须 经证 监会批 准的 , 经 其批 准 后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投资 者 可通过 接收 公司 的 开户确 认短 信或 者登 陆公 司网站 了解 相关 的开 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7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快捷 、 私密 性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开 户后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 客服 邮 箱留下 本人 的电 子邮 件地 址及相 关信 息, 我们 将按 投 资者 的选 择定 期为 其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送 公司 期刊 及各 类 研究报 告 , 动 态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 户可 以 通 过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 信息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 与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 询, 在这 过程 中客户有 任何需 要帮 助的 地方 , 均 可以转 接人 工或 在语 音信 箱中留 言 ; 系统同 时受 理 E-Mail 等多 样化 服务 , 为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 的交 流方式 。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申购 、 赎回等 各项 业务 , 本公 司 在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开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 网上 交易 业务的 公告 。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信 息查询 和基 金信 息 查询。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业绩报 告及 公司 最 新动态 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关 信 息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8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可拨 打本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 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中 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等销 售渠 道 开始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前端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 已 开通 农行 金穗 卡、 招行一 卡通(借记卡) 、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卡 、 广东发 展银 行卡 、 中国 建设 银行 卡 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渠道酌情增 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等销售 渠 道开通 本基金和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9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 400-628-5888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66578700) 、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 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 求和意 见,并 按照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流程 处理 ,在 规定 的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分布于 北京 、 上海 等地区 ,致力于 为客 户提 供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


其他应披露事 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职能 也 会相应 地做 出调 整, 但不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运 作。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基 金合 同,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本基 金托 管人 不受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限定 。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 更新 ;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时 ,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 从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截 止日2013 年 5 月 25 日到本次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截止 日 2013 年11 月25 日 之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非 货币 市场 基金 半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 公告 (非分 类) 2013-7-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3 年第 1 号) 2013-7-8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 要 (2013 年第 1 号) 2013-7-8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7-1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0 关于增 加东 莞银 行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渠 道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3-8-15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3-8-29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8-2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成立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9-12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3-10-1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4 关于短 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 办 公地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代 理销 售协 议 (四)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