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货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保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四 年 一 月
2
目
录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 3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4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11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19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21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23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26
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27
九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29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 30
3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客服 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6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1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13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14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15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1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8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采用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
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 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 支付。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
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20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1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22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3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
9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 组合限制 24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 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 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25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0)、(11)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 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 更 或取消。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6
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
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7
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2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9
九、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0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