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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货币A(000505)

国寿安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一月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 重 要提 示 1. 国 寿 安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62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 注册 并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保 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工 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 代销机构)公开 发售。 5. 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收 取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并 分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为 10,000 元,通过 其他方式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 为 1,000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认 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基金投 资者在 基金 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得撤 销。 9.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规另有 规定外 ,每 个投 资者仅 允许开 立一 个基 金账户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基金 账户, 则无须 再另 行开 立基金 账户, 直接 以此 基金账 户办理 认购 申请 即可。发 售期内 本公司 指定 代销 网点和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同时为 投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账户 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者 可以 到原认 购网点 打印 认购 成交确 认凭证 ,或 通过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 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代销机构 销售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网点 名称、 联系方 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具 体事 项请 详见各 代 销 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能 够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身的 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 额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易日 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者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 基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提示 基金投资 者充分 了解基 金投 资的 风险和 收益特 征, 根据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行 长期投 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有 的风险 ,不 能保 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根 据自 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他 机构购 买基金 。建 议基 金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过正 规的 途径 ,如: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9-258-258) ,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 或者通过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通过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一 、 本 次 发 售 基本 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 货币 A , 基金代码:000505; 国寿安保货币 B ,基金 代码:000506)。 2.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创 造 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7.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及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8. 销 售机 构 (1)直 销中心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66222861 联系人:周恒 (2)代销 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 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 9. 发 售时 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 综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期 限做适 当的调 整, 但整 个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10.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 + 5.15)/1.00 =10,005.15 份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不得撤销。 (5)缴款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6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 份 额: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 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收 取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并 分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为 10,000 元,通过其他方式首次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 为 1,000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认 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 可以撤销。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 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认购申请。 ( 一)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中心 1、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文职证、 士兵证 等)及 经其 签字 的复印 件;如 委托 他人 代办, 还需提 供代 办人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经 其签 字的 身份证 复印件 以及 经投资 者签 字或经 公证 的 授 权代办人 办理基金业务的 授权委托书 ; (2 )本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信息(开户银行、 账户名、账号)及银行 卡/ 存 折复印件 并签字; (3)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7 (5)如需开通 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6)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注:其 中指 定银行 账户 是指投 资者 开户时 预留 的作为 赎回 、分红 、退 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 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 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 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 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 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 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遇非 工作日 网点不 办公 则顺 延)到 办理开 户网 点查 询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客户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服务中心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遇非 工作日 网点不 办公 则顺 延)到 办理认 购网 点查 询认购 接受情 况, 或通 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 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必须使用其 预留账户 (投资者在本 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 的银行 账户) 办理 汇款 ,如使 用非预 留账 户、 现金或 其他无 法及 时识 别投资者 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 注 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若投资者 的认购 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二) 通过代销 机 构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 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 一) 本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 理机构 投资 者的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复 印件( 加盖公章); (3)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证 》或 《开立 银行 账户申 请表 》复印 件(加盖公章); (4)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 (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加盖公章的预留 印鉴卡; (7)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 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10)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 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 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 号:105100008038 (2)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 指定直 销专户,则当日申请 无效。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 注 明用途; 2) 投资者应足额汇款,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 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 二) 通过代销 机 构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 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 金产生 的银行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束 后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 有。投资 者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对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将:以 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三十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销 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发售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1 八 、 本 次 发 售 当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国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电话:010-6622159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 周恒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66222861 联系人:周恒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 ( 四) 登记机 构: 国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 010-66221546 传真: 010-66222871 联系人:干晓树 (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上 海市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3 ( 六)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普 通 合 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林美红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