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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房地产(206011)

鹏华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年一 月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证 监许可[2011]1257 号文 核准募集。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已于2011年11月25 日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人在认购 或申购本 基金份额 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投资于美 国房地 产市场相 关证券,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以 及汇率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基金 产品及本基 金特有风 险、一般 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


本基金以已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 券 市场挂牌 交 易的房地产 信托凭证 (以 下简称 “REITs ” ) 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产 品不是 REITs , 也不直 接持有境外 实物房地 产。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 REITs 通过自身经营可 获取稳定 的 现金流并定 期分红, 且股息率 较 高, 而从 交易上来 讲, REITs 本身为上市股 份公司 , 其 收益特征介 于债券与 股票之间 。 REITs 的价格会随 着房地产 市场价格 起伏而波 动, 波 动幅度 某一阶段可 能高于股 票市场的 价格波动 水平。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向投资 人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3 年11 月24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8 五、基金的业绩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2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51 十六、基金托管人 ......................................................... 54 十七、境外托管人 ......................................................... 57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2






























































2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 法》(以 下简称《 试行办 法》)、《 关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以及 《鹏 华美国房 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鹏华美国 房地产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 美国房地 产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3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鹏华美国 房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自同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自同 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 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国家外汇局:指国 家外汇管 理局或其 授权的代 表机 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结算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9. 登记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构 30.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 融机 构;境外投 资顾问由 基金管理 人选择 、 增补、更换 和撤销 3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 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 管人选择、 增补、更 换和撤销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 日,但本 基金的主 要投资市 场美 国市场休市 的日期除 外) 40. 估值日:指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的工 作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2.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59.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 告的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 已完成的 行动, 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 、配股、 提前赎回 等信息 60 .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的缩写,是一种以发 行收益凭 证的方式 汇集 特定多数投 资者的资 金, 由 专门投资 机构进行 房地产 投资经营管 理, 并将 投资综 合收益的 绝 大部分(通 常为 90% 以上) 按比例分 配给投资 者的产 品。REITs 分为权益 型 REITs 和抵押






























































6 型 REITs 两种。 61 . 权益型 REIT (Equity REIT ) : 指 拥有、 投资、 管 理和/ 或开发房 地产, 并 以租金为 主要收入来 源的 REIT 。 62 .抵押型 REIT (Mortgage REIT ) :指投资于房 地 产抵押权的 REIT ,主要业务活 动 是向房地产 所有者放 贷。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 国房地产 相关的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会因为 美国房地 产市场 、 证券 市场及汇率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 风险分为如 下两类: 一是境外 投资风险 , 包括投资标 的风险、 特有风险 、 汇率风 险、 政 治风险 、 税务风险 、 法律风 险等; 二是开放 式 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证券 借 贷风险、 衍生品投资 风险、 证券经 纪商风 险、 操作风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交易 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 运 行风险、通 讯风险、 不可抗力 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 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的 房地产信 托凭 证、 投资 于房地产 信托凭证 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和 房地产行 业上市公 司股票 , 因此 美国房地产 市场的表 现是本基 金最大的 风险因素。 基金的投 资绩效将 受到美国 房地产市 场、 证券市场和 美国总体 经济趋势 的影响 , 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 增加。 2.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对象 为上市交 易的 REITs , 存在 价格 波动风险 , 其价格 会随着 房 地产市 场价格波动 而波动, 其波动幅 度某一阶 段可能高 于股 票市场的价 格波动水 平。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 和计价, 经过换汇 后主要投 资于 美国市场以 美元计价 的金融工 具, 因此人民币 与美元之 间汇率的 变动将影 响本基金 以人 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 价值, 从而导致 基 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 4.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 基金收益, 也 会产生风 险, 称之 为政治风险。 例 如, 外国政 府可能会 鉴 于政治上的 优先考虑 ,改变支 付政策; 新政府或 许会 拒绝承担前 任政府的 债务。


5. 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 市场时, 因 其 税务法律 法规 与国 内 不同, 可能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向 境外 缴纳税金 , 包括预 扣税, 该行为可 能会使 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 影响。 境外 税收法






























































7 律法规的规 定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具有 追溯力 的修订 , 所以可能 须向 境外 缴纳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 项。 6. 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 合同部分 条款 在法 律上 引起 争议和诉 讼 , 或由于现行 的法律法 规 、 税制 、 估 值等 制度的 改变,给 基金带来 损失的可 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使 本基金资 产 面临潜在 的风险 。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失 。 利率 风险是货 币市场 投资所面临 的主要风 险,国家 或地区的 利率变动 还将 影响该地区 的经济与 汇率等。 3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 对投资人 的赎回 ,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同时 , 由于本基金 涉及跨境 交易,其 赎回到账 期通常需 要比 现有开放式 基金更长 的时间。 4.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 对手方 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 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 , 从 而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 失。 5. 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违约, 则基 金可能面 临到期 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6. 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 生交易品 种, 进行 对冲风险 和投机 获利, 将因为衍生 工具的杠 杆作用, 放大 了基金组合 的投资风 险。 7. 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 风险是指 证券经纪 商的财务 状况与经 营水 平不断变化 , 当它 们由于证 券经纪 商自身 或外 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 现薄弱环 节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与交易活 动, 可 能 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 失。 8.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那些由 于不合理 的内部程 序或人为 操作 造成的风险 。 以下 事件有可 能引发 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出 错造成的 资产计 量错误; (2 )员工的操作 造成的错 误;






























































8 (3 )违规操作造 成的损害 ,如市 场操纵、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等。





9.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 上违 规操作 或工 作疏忽 形 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 户, 帐务 记重, 透 支、 过 失付款, 资金汇 划系统款项 错划, 日 终轧帐假 平, 会 计 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 计算错误 等。 10. 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 要因为国 际结算的 支付方式 和时间的 差异 , 造成划付 款项的延 误和错 划, 进 而影响到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资产 的安全。 11. 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 等 等。 12.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 时区的 通讯系统要 求较 高, 技术失 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 资管理活动 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 从而 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1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机 、 境外代 理机构破 产等超 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 及投资人 的利益受 损。 四、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 国上市交 易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 投资于房地 产信托凭 证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以及房 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 以获取 稳健收益和 资本增值 为目 标 , 为投资 者 提供一类可 有效分散 组合风险 的地产类 金融工具 。 (二) 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 一项实物 资产, 具有良好 的历史收 益和持 续的抗通胀 能力。 房 地产信 托凭证 通过收购、 管理、 租赁、 变卖 等形式直 接进行房 地产 投资, 集合了现 金收入和 资产增 值、 简 化了法律税 收手续、 降低了持 有成本 、 成为通 过资本 市场参与房 地产投资 的主流工 具。 房地 产信托凭证 因其流动 性充足、 风险分散 和信息高 度透 明等优点, 得到了投 资者的普 遍青睐 。 美国是全球 最大的商 业地产市 场, 证券化程 度高、 市 场容量大、 具有 良好的投 资价值; 其 投






























































9 资收益和当 前市场上 其他权益 类产品关 联性也 较 低, 起到了良好 的分散风 险的作用 。 本 基金 管理 人坚 持主动 投资 理念 ,通 过积 极的战 略战术 资产 配置 和深 入的个 股机 会 挖 掘, 在分散 风险的前 提下, 以投资总 回报最大 化为目 标, 使投资 者能够通 过资本市 场参与美 国房地产投 资,分享 美国房地 产市场收 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房 地产 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 ” ) 、 投资 于房地产信 托凭证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 “以下 简称 “REIT ETF ” ) 和 房地产行 业上市公 司股票,以 及 货币市 场工具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REITs 是一种 以发行 收益凭证 的方式汇 集特定多 数投 资者的资金 , 由专 门投资机 构进行 房地产投资 经营管理 , 并 将投资综 合收益的 绝大部分 (通常 为 90%以上 ) 按 比例分配 给投资 者的产品。REITs 分为权 益型 REITs 和抵押 型 REITs, 权益型 REIT 是指拥有、 投资、 管理和 / 或开发房地 产, 并 以租金为 主要收入 来源的 REIT 。 抵 押型是指投 资于房地 产抵押权 的 REIT, 主 要业 务活动 是向 房地 产所有 者放 贷。本 基金 本身不直 接持 有房地 产, 也不 投资于 抵押 型 REITs 。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的 REITs 比例不低 于的基 金资产的 60%; 上市交易的 REIT ETF 市值合 计不超过 本基金 资产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自下 而上地甄 选在美国 上市交易的REITs 、 REIT ETF 和 房地产 行业股票, 在有效分散 风险的基 础上,提 高基金资 产的总收 益。 本基金采用 多重投资 策略, 采取自上 而下的资 产配置 和自下而上 的证券 选 择相结合 的方 法进行投资 管理。 衍 生品投 资不作为 本基金的 主要投 资品种, 仅 用于适当 规避外 汇风险及 其 他相关风险 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 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 面, 本基 金将在权 益类资产 、 货币 市场工 具和现金间 根据影响 证券市场 、 特 别是房地产 市场的宏 观经济走 势、 政 策因素和 市场风 险等指标进 行配置。 本基金 还将依据 流 动性和风险 收益预期 在权益类 资产内对REITs 、 REIT ETF 和房地产行 业股票等 进行灵活 配置, 并可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浮动。 战略资产配 置的目标 在于通过 资产的灵 活配置获 得最 佳的风险回 报。 首 先建立基 于经济 基本 面及宏 观政策方 向的分析 框架, 再以深 入的国家 、 区域、 行业研究为 基础, 来决 定重点






























































10 投资类别及 相应权重, 其 后定期进 行回顾、 分 析、 调 整。 资产类别和 投资品种 的适度分 散可 以有效降低 组合的相 关性及由 此可能产 生的单一 市场 和单一产品 的非系统 性风险 、 对手风 险 和其他相关 风险。 此外本基 金还将使 用适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来监 控和管理 与战略资 产配置相 关的风险。 (2)战术资 产配置 本 基金 在战 略资 产配置 的基 础上 将根 据短 期内资 本市场 对不 同资 产类 别和不 同产 品 的 定价判断其 与内涵价 值的关系 , 综合考 虑投资 环境、 资金流动、 市场预期 等因素的 变化进行 适当的战术 资产配置 及适时的 调整。 在对市场 短期走 势判断的基 础上, 本 基金还 将使用适 当 的风险控制 措施来监 控和管理 与战术资 产配置相 关的 风险。 2.证券选择 (1)REITs 投资策略 REITs 依靠投 资管理 房地产和 房地产相 关证券产 生现 金流, 并 将大部分 现金收益 以股息 的形式回馈 给投资者。REITs 投资 的资产 质量、 现金 流的稳定性 以及管理 层能力等 指标是分 析REITs 投资价值的 主要参 考因素。 本 基金将在 美国上 市交易的REITs 中挑 选出优 秀的品种, 通过逐一分 析每个 REITs 基本 面情况, 包括 资产分布 、 营运现金流状 况、 债务偿 还能力、 资 产回报率、 成长 潜力、 公司 治理、 管理层 激励等指 标 对 REITs 未 来总收益 作出预测, 并 对投 资风险进行 情景分析 , 根据风 险调整收 益预期 选择证 券构建组合 。 除此之 外, 基 金管理人 将 对可投资 REITs 的风险收益进 行持续监测,根 据市 场变化和组合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进 行调 整。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美 国房地产 行业股票 为主。 股票 投 资旨在把握 阶段性机 会, 对 REITs 投资作有益 补充, 并 降低组合 整体波动 性。 在 股票投 资部分, 本 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法对 相关上市公 司进行价 值评估和 个股选择 。 在股 票选择 中遵循价值 投资的理 念, 深 入挖掘能 够 充分参与房 地产市场 发展、 分 享房地产 市场收益 的上 市公司。 旨 在投资经 营业绩优 秀而稳定 , 在行业内具 有领先地 位, 或者 具有垄断 地位的 优质企 业, 特别是 投资回报 率良好 、 资产负 债 情况健康、 有持续分 红派息能 力的企业 ,为投资 人创 造稳定收益 。 (3)ETF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 金投资主 要通过投 资美国市 场上市交 易的 REIT ETF 进行有效 市场覆盖 和流 动性管理, 满足基金 申购赎回 需求。 在选择 ETF 时, 基金管理人 会综合考 虑产品历 史运作记 录(跟踪误差等) 、 市场流动性、 投资容量、费 率、 投资管理人等情况, 目标为:在合 法合 规的前提下 ,能够有 效复制相 关指数。 (4)现金管 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 要包含现 金流预测 、 现金 资产配置 和现金 收益管理三 个方面。 基金管 理人将 合理把握因 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 标的物波 动增大 等因素带来 的现金流 变化, 对未来若 干






























































11 交易日现金 流动制定 相应计划 。 基金 管理人将 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要求, 执 行战略 和战术资 产 配置方案, 保持 相应比例 的现金资 产。 对于现 金资产 , 在保证基金流 动性需求 的前提下, 提 高现金资产 使用效率 ,尽可能 提高现金 资产的收 益率 。 (5)衍生品 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 本基金的 主要投资 方向。本 基金在充 分调 研验证衍生 品投资策 略的基础 上, 可以通过衍 生品投资 降低个股 和组合风 险, 规 避外汇 风险及其他 相关风险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使用远期合 约和其他 工具来进 行外汇风 险的套期 保值 , 合理减 小外汇市 场波动对 投资表现 的 负面影响。 套期保值 部分的 比例应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在充 分考虑投 资 需要和境外 投资仓位 后予以确 定。本基 金将不会 对外 汇进行投机 交易。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 2、 对全球 宏观经济 环境、 美 国经济情 况、 金 融行业和 房地产市场 发展趋势 的分析结 果, 以及对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基本面的 分 析结果 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的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系 ,现金收入和 资 本增值配比关系。在 充分权衡投 资 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 策,是本 基金 维护投资者 利益的重 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 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 通 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 力,由基金 经 理执行投资 计划,争 取良好投 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美国市场 上市交易 的房地产 信托 凭证、 房 地产信托 凭证的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以及房 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以获 取以 美国为主的 房地产市 场收益。 本基金的决 策流程包 括资产配 置、 备选证券 库筛选、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与 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六 个阶段, 每一阶段 的职 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 段采取定 量与定性 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 , 从 分析美国宏 观经济形 势以及财 政和 货币政策等 核心问题 入手, 结合证券 市场情况 , 获得 主要资产类 别的长期 预期收益 数据和信 息。 基金管 理人实行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下的基金 经理负 责制,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 战略资产 配 置,基金经 理在战略 资产配置 的基础上 ,根据相 应权 限进行适当 的战术资 产配置及 调整。 2、备选证券 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 上选取美 国主要市 场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产品 。筛选 REIT 依据对流 动性、收 益 率、 现金 流、 估 值水平 、 资产负 债情况 、 资产质 量、 管理人等基 本面的调 研分析 , 筛选 ETF 依据对流动 性、 规模、 跟踪 误差、 透明 度、 费率等 指 标的调研分 析, 筛选股票 依据对 公司经 营业绩、 盈利状 况、 增长潜 力、 估值水 平、 公司治 理 等方面的调 研分析。 在深 入调研 的基础 上构建被选 证券库。






























































12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 制的要求 和流动性 管理的需 要, 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 , 以组 合整体 调整收益最 大化为原 则, 综合考虑 不同资产、 行业、 区域的有效 配置, 负责实 施组合构 建工 作。 基金经 理负责采 取自下而 上的方法 进行证 券选择 。 针对进入 备选证券 库的证券 , 基金 经 理和 研究员 通过深入 调研,全 面分析, 对风险收 益进 行评估,为 投资组合 构建提供 支持。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 负责投资 决策的交 易执行,REITs 、ETF 和 股票投资的 交易指令 将在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全球证券 交易平台 上实 施。 基金 投资的交 易指令将 通过基金 管 理人内部的 交易室直 接下单。


5、风险管理 与绩效评 估 基金管理人 负责风险 管理和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的主 要依据是中 国有关法 律法规 、 投资 地的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监管要求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对市场 风险的各 种分析和 判断。 风 险绩效评估 小组定期 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 报告, 对组合 进行 绩效归 因分析, 为投资 决策提供 依 据。风险绩 效评估小 组定期完 成风险评 估报告, 分析 并提示风险 。 6、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要求, 在适当的 市场 时机合理调 整投资组 合的资产 配 置。风险绩 效评估小 组对改进 方案的实 施进行监 控。 根据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环境的 变化和投 资操作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上述 投资程序 做出 调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公告。 7、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是:人 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 。 MSCI 美国REIT 指数是 一个调整 市值权重 的自由流 通 股指数, 用来 衡量美国 市场中REITs 行业的股票 市场表现 。 截 至 2013 年10 月 31 日, 共有125 只成份股 , 总 市值约 5509 亿美 元, 自由流通股 调整后的 市值 5206 亿美元 ,前 20 大权重 股占比 56.87% 。该指 数大约 覆盖整个 美国 REITs 市场 85% 的市值。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特点包 括: 1) 广泛准确代 表美国房 地产 REITs ; 2) 透明度好, 有规可循 的指数制 定法; 3) 定期复审指 数- 通过 每个季 度的指数 审查,来 反映发展 变化的 REITs 市场。 MSCI 使用三 种不同 方式计算 其指数水 平: 价 格指数 , 总收益 (Gross DTR ) 指数 , 净 总收益(Net DTR ) 指数。DTR 计算方法为 在公司 宣布分红当 日交易结 束的时将 指数成份 股的分红重 新投资于 指数。 净总收益 指数在扣 除预提 税之后将分 红重新投 资, 适 用不享受 双






























































13 重征税 优惠 条款的机 构投资者 的税率。 如果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 停止编制 或发布 ,或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 数编制者或 所有者停 止本基金 对该指数 的使用授 权, 或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 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 名除外 ) ,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大变更 导致 MSCI 美国 REIT 净总 收益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 或证券 市场上 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合适 本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 基准指数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 则更换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本 基金由 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 应经 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主要投 资于与在 美国上市 交易 的 REITs 、REIT ETF 和房地产行 业股票 ,在 证券投资 基金中属 于较高预 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的基金 品种 。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净 值的 20% 。 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 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不受 此限制。 (2 )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4 )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 。 同一境 内机构 投资者管理 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 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 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7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借 入 现金。该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






























































14 不得超过基 金、集合 计划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金 超过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 权 支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集合计划 可在任 何 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 交易; ③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集 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包括 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 告。 3.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 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 ③商业票据 ; ④政府债券 ; ⑤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 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惯 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






























































15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 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 除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 )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 售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制计 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 正回 购 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 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基 金如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 和进行档案 管理。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 使本款前 述 1 -5 项约定 的投资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的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 投资限制 规 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6.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 购买不动 产。 (2 )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 )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 ) 购买实物 商品。 (5 ) 除应付 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集 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 。 (6 )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7 )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16 (8 )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 )不公平对待 不同客户 或不同 投资组合 。 (10 ) 除法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1 )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取 消或变更 上述投资 禁止行 为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 相应 取消或调整 禁止行为 规定, 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前提下 , 本基 金可以 按照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 关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 发展 情 况或 基金 具体个 案等 客观 原 因 调 整上 述投资 比例 禁止、 限制 等事 项的, 如适 用本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 相关投 资比例 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投 资者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 的安全与 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 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资的 股票以及 基金 的代理投票 权。 在 有需要为 本基金 持有股份/ 份额的 上市公司/ 基 金管理人 所提出的决 议 案进行代理投 票时,本 基金管理人 将遵 循以下原则 :


(1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争 取最大 利益及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利;


(2 )符合本基金 既定的投 资目标 ; (3 )有利于基金 资产的安 全与增 值; (4 )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规定 的行为规 范。


2. 代理投票的处理 方法、程 序 (1 )代理投票权的 决 定将由 基金管理 人做出。基 金 管理人将保留 代理投票 文件至少三 年以上。


(2 )代理投票前, 基金经理 将充分研 究提案的合 理 性,并综合考 虑投资顾 问、独立第 三方研究机 构和反对 者的意见 后,勤勉 尽职地代 理基 金行使投票 权。 (3 )在履行代理投 票职责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可 根 据操作需要, 委托投资 顾问、境外 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 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完 成代理投票 的程序等 , 基金 管理人应 对






























































17 代理机构的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4 )一般情况下, 对于接纳 财务报告 、派息、聘 请 会计师事务所 等有关公 司日常运作 事项的决议 案, 只要 无损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及上市 公司治理, 基金管理 人可能 会选择投 弃 权票。


(5 )对于其他建议 如收购合 并,关联 交易等重大 事 项,在投票日 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针对上市公 司股东会 议案的表 决方案形 成初步意 见, 并经公司内 部审核程 序后, 最终形成 针 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议案的投 票意见。


(6 )对于所投资基 金合并、 转型、清 算、更换管 理 人等重大事项 ,在投票 日之前,基 金 管理 人应针 对所 投资 基金的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方案形成 初步 意见, 并经 公司 内部审 核程 序 后,最终形 成针对持 有人大会 表决方案 的投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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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理投票过程 中,相关 讨 论及决 策意见等文 档 文件按照基金 管理人有 关规定予以 存档。


(8 )基金管理人和 指派的参 会人员不 得擅自投票 , 必须严格按照 本基金管 理人最后审 批形成的投 票意见进 行投票。


(9 )基金管理人相 关人员在 与上市公 司的接触过 程 中,不得私自 以公司名 义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议案发表 承诺性意 见和其他 误导性言 论。


(10 )基金 管理人 相关人 员在代 理投票 中禁止参 与任 何形式 的商业 贿赂行为 以及其 他 任何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从业 人员道德 规范的行 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 金交易服 务提供商 的选择和 评价应本 着客 观、 公正 、 公平、 有利于提 升本公 司国际化投 研服务水 平以及保 护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指导 方针进行 。 1. 交易券商选择考 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 件的国际 券商,可 以列入公 司选择的 范围 之内: (1 )具备在全球 主要市场 交易的 能力; (2 )具备主要市 场的研究 能力; (3 )具备与本基 金投资运 作 相关 的 研究平 台或资料 库; (4 )能够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要求 ,安排临 时的分析 和研究; (5 )券商对潜在 利益冲突 的处理 原则和程 序符合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6 )具备 后备和 灾难恢复 等维护 系统稳定 运营的必 要系统 。 2. 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 对国际券 商服务工 作评价一 次,评价 标准 为: (1 )行业和公司 研究水平 (含著 名分析师 数量 ) ; (2 )分析报告的 影响力; (3 )全球研究覆 盖的宽度 及美国 市场覆盖 的深度;






























































18 (4 )提供服务及 相关服务 成果的 质量和可 靠性,相 关预测的准 确性; (5 )提供服务反 应速度; (6 )研究成果的 销售推荐 水平; (7 )服务态度; (8 )研究的独立 性; (9 )联系公司调 研的能力 和态度 ; (10 )交易 执行的 质量, 包括交 易的合 法性和公 平交 易执行 情况、 交易执行 速度、 成 交价格区间 等; (11 ) 对于潜在利 益冲突的 处理是否 符合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3. 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 究 人员按 照以上标 准对各国 际券商评 价和 评分, 经过 统计排序 , 形成 初步评 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 果上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评价,形 成最 终评价结果 。 4. 交易量及佣金分 配 在证监会相 关规定允 许的范围 内, 公 司通过一 家证券 公司的交易 席位买卖 证券的年 交易 佣金不能超 过公司全 年交易佣 金总额 的 30 %,公司 定期召开佣 金分配会 议,根据 券商评分 确定佣金分 配, 佣金 分配原则 上以国际 券商评价 的结 果为标准。 在交易量 出现异常 的情况时 , 交易室应及 时通报, 佣金分配 小组可不 定期调整 分配 计划。 5. 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 的潜在利 益冲突, 公司制定 了详细 的制度 , 包括软美 元专项制 度等, 考虑了 从证券经纪 商挑选到 交易执行 等各个环 节可能产 生的 潜在利益冲 突, 对基 本原则 、 禁止事 项、 相关信息披 露、罚则 、相关文 件存档等 进行了详 细规 定。


(十四)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75,236,670.55 89.35 其中:普通 股 25,114,349.76 8.1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19 房地产信托 凭证 250,122,320.79 81.19 2 基金投资 6,344,736.00 2.06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452,900.00 0.15 其中:远期 452,900.00 0.15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8,125,071.63 5.88 8 其他资产 7,896,936.10 2.56 9 合计 308,056,314.28 100.00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 (地区) 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美国 275,236,670.55 91.18 合计 275,236,670.55 91.18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多元化类 17,675,996.39 5.86 工业类 23,051,057.72 7.64 写字楼类 37,929,429.83 12.56 公寓类 58,206,149.85 19.28 零售类 70,755,897.97 23.44 特殊类 42,503,789.03 14.08 房地产股票 25,114,349.76 8.32 合计 275,236,670.55 91.18 注:本基金 对以上行 业分类采 用全球行 业分类标 准(GICS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 SPG US US exchange 美国 30,601 27,887,243.34 9.24 2 VENTAS INC Ventas 公司 VTR US US exchange 美国 41,828 15,815,250.46 5.24 3 PROLOGIS INC 普洛斯 公司 PLD US US exchange 美国 59,303 13,716,058.03 4.54 4 EQUITY 公寓物 EQR US 美国 40,458 13,324,775.95 4.41






























































20 RESIDENTIAL 业权益 信托 US exchange 5 DR HORTON INC D.R. Horton 公司 DHI US US exchange 美国 105,329 12,582,143.11 4.17 6 TOLL BROTHERS INC 托尔兄 弟公司 TOL US US exchange 美国 62,856 12,532,206.65 4.15 7 BOSTON PROPERTIES INC 波士顿 地产公 司 BXP US US exchange 美国 18,845 12,385,333.51 4.10 8 VORNADO REALTY TRUST 沃那多 房地产 信托公 司 VNO US US exchange 美国 22,470 11,612,515.77 3.85 9 SL GREEN REALTY CORP SL Green 房地产 公司 SLG US US exchange 美国 18,757 10,244,854.32 3.39 10 ESSEX PROPERTY TRUST INC 埃塞克 斯房地 产信托 公司 ESS US US exchange 美国 11,176 10,148,474.09 3.36 注:本基金 对以上证 券 代码采 用当地市 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 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金融 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远期投资 1 年远期(USD 兑 CNY) 452,900.00 0.15 注:上述金 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为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持 有的全部金 融衍生品 投资。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ISHARES FTSE EPRA/NAREIT DEV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 nvestments LLC/NY 6,344,736.00 2.10 注:上述基 金投资明 细为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持有 的全 部基金投资 。

































































21 10. 投资组合报 告 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没有发 行 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或 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证 券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1,534.8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771,626.93 4 应收利息 1,946.36 5 应收申购款 5,721,82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96,936.10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1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列财 务 数据未经审 计)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1 年11 月25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0.00% 0.00% 11.36% 1.57% -11.36% -1.58%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5.73% 0.54% 14.63% 0.86% -8.90% -0.32% 2013 年1 月1 日至 -0.31% 0.90% 0.52% 1.03% -0.83% -0.13%






























































22 2013 年9 月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9 月30 日 5.40% 0.69% 28.32% 0.99% -22.92% -0.30% 2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 行比较: 注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MSCI 美国 REI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Index ) 注2:本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25 日 生效 。 注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23 5、办公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24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 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25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26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 基 金经理 裘韬先生, 国 籍中国,CFA , 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 业 经验。 历任美 国运通公 司研究员, 美国哥伦比 亚管理公 司( 原 美国河源 投资有限 公司) 基 金经理; 2010 年 2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职 于国际业 务部, 2010 年 10 月 至今担任 鹏华环球发 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11 月起兼任 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 同时担任 国际业务 部副总 经 理。裘韬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基金经理 未发生变 动。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裘韬先生于 2010 年 10 月至今 担任鹏华 环球发现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情 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毕国强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裁。 裘韬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国际 业务部副 总经 理, 鹏华环 球发现证 券投资基 金 、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 法》 、






























































27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的禁 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地对 待公司管 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承销证券; (6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7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 )购买不动产 ; (9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10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的 凭证; (11 )购买实物商品 ; (12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 入现 金; (13 )利用融资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 ; (14 )参与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5 )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6 )直接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7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债券; (18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主承销 的证券; (19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20 ) 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本基金合 同其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28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基金 管理人制 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 委托或以 其他 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 易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合规性原 则:基金 管理人内 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 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29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 部控制 制 度应当 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 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 委员会,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 )公司督察长负 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 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 监督检查 ,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 )经营管理层下 设风险管 理会议, 其成员包括 经 营管理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风险管理会议 对各类风险予 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 潜在 和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及时 采取防范 和控 制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 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 查,定期 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 )业务部门: 对本部门 业务范 围内的业务 风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 全面 风险管理、全 员 风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 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公司通过 不断 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 )管理层牢固树 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 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 体员工的 合规及 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使 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环节 ; (3 ) 公司 依 据自身经 营特点建 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 )建立 并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体系 及 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断 完善 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 )建立健全各项 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 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30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 )建立了岗位分 离、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 采取了严 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 )建立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公司通 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 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 )构建风险管理 系统:公 司通过建 立 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 控制以及 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动化监 督控制系 统:公司 启用 投资指 标 监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 限制 和禁 止 等方面 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 地防止了运 作风险和 操守风险 ; (10 )不断 强化投 资纪律 ,严格 遵守证 券选择流 程: 公司不 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强 集 体决策机制 , 各 基金 的行业配 置比例 、 基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准 仓位等由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 公司还 建立了契 约风险评 估制度 , 定期对 各基金 遵守基金合 同的情况 进行评估 , 防范契 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合规 控制书的 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 内部控制制 度。 七 、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1]1257 号文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到 11 月 22 日 止,有效认 购份额 284,888,774.46 份, 利息结转份 额 54,460.52 份,合 计 284,943,234.98 份, 募集户数为 1779 户。 本基金为 QDII-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存 续期间为 不 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31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的 指定网点以及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 销机构营业网 点; 具体销 售网点由 基金管 理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等公 告中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另 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一般情况下 ,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美国 证券市场同 时正常交 易的工作 日。 为了保障基 金平稳运 作, 保 护持有人 利益,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决定对 处于上海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的下列 2013 年 美国市场 节假日 暂停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业务 ,并自下 列节假日结 束后的首 个开放日 恢复本基 金的上述 业务 ,届时不再 另行公告 。 1 月21 日( 马丁 ·路德 ·金纪 念日) 2 月18 日( 美国总统 纪念日) 3 月29 日( 复活节) 5 月27 日( 美国阵亡 将士纪念 日) 7 月4 日(独 立纪念 日) 9 月2 日(劳 动节) 11 月 28 日 (感恩节 ) 12 月 25 日 (圣诞节 )





若境外 主要市场 节假日安 排发生变 化, 本 基金管 理人将进行 相应调整 并公告 。 若境外 主 要市场状况 发生变化 , 或将 来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需 要调整上 述安排的 , 本基 金 管理人将另 行 调整并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2 2. 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1 月 5 日 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详情可 见基 金管理人 于 2011 年12 月 30 日刊登 的《 鹏华 美国房 地产证券投 资基金关 于开放申 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各 证券市场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 5.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可对 业绩基准、 信息披露等 相关约定 进行相应 调整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开放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2 日内 对该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 时查 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 未 得到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 ,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投资者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申请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 人。






























































33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接受投资 人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 申购金额 限制 为 本基金募集 上限 50 亿人民币 。 2. 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或各代销 机构单笔 申购 本基金 的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各代 销机构可根据 业务情况设置 高于 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 上述单笔申购 最低 金额,投资 者办理相 关业务时 ,请遵循 代销机构 的具 体业务规定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 金 额为 30 万元,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直 销系统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申 购金额限 制) ,最 高金额为 50 亿元 。 3. 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赎 回业务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 ,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可 被强制赎 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和 赎回的处理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 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投 资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34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 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 赎回费率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按持 有 时间递 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3 年 0.3% Y ≥3 年 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 自2013 年6月28 日起,在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 开通本基金的后端收 费模式(包括 申购及定期 申购业务 )。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 台和 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 端收费模 式。 (1) 费率标准





当客户 选择后端 收费模式 申购或定 期申购本 基金 时,在赎回 时根据其 持有期限 的不同 , 支付相应的 后端申购 费,费率 按持有时 间递减 。 具体费率如 下表:






























































35 网上直销后端申购 费率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 年 1.8% 1 年 ≤Y<3 年 1.0% Y≥3 年 0 基金管理人 对后端申 购费率实 施的优惠 费率详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规 则(含定 期申购) :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 后端申购 费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不收 取, 在投 资者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时收取。 (3) 赎 回金额及 相关费用 的计算规 则:


投资者赎回 以后端收 费模式申 购的基金 份额时 , 收取 赎回费和后 端申购费 。 其中 赎回费 率 与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约定 的基金赎 回费率一 致, 后端申购费 率按照投 资者申购 时执行的 后端申购费 率标准确 定。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金额=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后端申 购费用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针对活 动对象 适 当调低上述 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6..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的币 种为人 民币。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 况 下,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并提 前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36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如: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6 元,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数=9,900.99/1.046 =9,465.57 份 即:某投资 者 (非养 老金客户 )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 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46 元,则可得到 9,465.57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 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 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3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3. 基金申购、 赎 回开放日 (T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37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或者 因 为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2.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或休 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 4. 本基金的资产规 模达到监 管机构核 定的本基 金境外 证券投资额 度。 5.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6. 因基金收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 证 券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 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7.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9.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支付 赎回 款 项。 2. 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市场或 外汇市场 停市或休 市, 可 能影响本基 金投资或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38 4. 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 5.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若 连续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39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消除的, 基金 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四)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登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自 2012 年1 月 5 日 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详情可 见基 金管理人 于 2011 年12 月 30 日刊登 的《 鹏华 美国房 地产证券投 资基金关 于开放申 购、赎回






























































40 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基 金份额 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 被 冻 结部分产生 的收益一 并冻结。 九、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含 境外投资 顾问收取 的费用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含 境外托管 人收取的 费用; 3. 基金财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 师费及 与基金缴纳 税款有关 的手续费 、 汇 款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 税、 征管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 似的费用等) ,所投资基金 的交 易费用和管理费用, 及在境外市场 的开 户、交易、 清算和登 记等相关 的各项费 用; 8. 外汇兑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 ; 9. 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 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支付日 期顺延。






























































41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支付日 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对 于 非 代 扣代 缴 的税 收, 基 金管 理 人 应聘 请 税收 顾 问对 相 关 投 资市 场 的税 收 情 况给 予 意见和建议 。 境外托 管银行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税收返 还等相关 工作。 基金管理 人或其聘 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 处理的真 实准确负 责。 十、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 购款项 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价值。






























































42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可以以 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 证上述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 境外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 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 不 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基金、权 证、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 发行的股 票, 按 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本价 估值; 首次发 行且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易 市场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证 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






























































43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 券,参照 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 权 威 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 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 得,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从其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 告知基金 托 管人。 3.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 反 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 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 得,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 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 4. 存托凭证估值方 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其他基金按 最近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3 )若基金价格无 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 得,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并及 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 6. 非流动性资产或 暂停交易 的证券估 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 果上述估值 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 所涉及 人民币对 美元的 汇率应当以 基金估值 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为准 。 涉及 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 币之间的 汇率, 采用估值 日 伦敦时间下 午四点 (或 能够取到 的离下午 四点最近 时 点) 由彭博信 息 (Bloomberg ) 提 供的 其它币种与 美元的中 间价套算 。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人 应聘请税 收顾问 对相关投资 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 予意






























































44 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 银行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体 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 的申报 、 缴纳及 索 取 税收 返还等 相关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聘请 的税务顾 问对 最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9.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款第 1 —8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7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 格估值 。 10.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双 方认可的 方式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 行基金资 产估值 , 但不改 变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 自承担的 责任。 (五)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并承 担相关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追 偿, 基 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 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45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溯处 理。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向差 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差错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46 4.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估值 时间 点计算基金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 布。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进 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 际 交纳税金与基 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 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 无法 确认的交易 , 导致 的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4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 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本 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 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六)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47 1. 本基金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该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会 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 算以人民 币为记 账 本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 家有关的 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48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时,应 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四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按规定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 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等 主要外汇 币种计算 并披露 净值及相关 信息。 涉 及币种 之间转 换的, 应当披露 汇率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致性。 如 果 出现改变, 应当 予以披露 并说明改 变的 理由。 人 民币对主 要外汇的 汇率应当 以报告期 末最后 一个估值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






























































49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具 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 于 2011 年10 月 17 日公告 的《 鹏华 美国房地 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鹏华 美国房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具 体详 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1 年10 月17 日公告 的《鹏华 美 国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刊登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生 效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工 作日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50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 披露的第 二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6.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更换或撤消境外 托管人或 境外投资 顾问;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51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 机构; 22.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或其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 基金份额的拆分; 28. 本基金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临 时公告、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 售机构及 其网点 ,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十五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52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进 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53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 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 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54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六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中 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 国建设 银 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 成立,承 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 行业务及 相关的资 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6.34%。 2013 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银 行实现净 利润 1,199.64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 12.65% 。 年化 资 产回报率为 1.66% , 年化加权 净资产收 益率为 23.90% 。利息净收 入 1,876.6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 10.59% 。 净 利差为 2.54% , 较 上年同期 提高 0.01 个百分点 。 净利 息收益率 为 2.71%, 与上年同期 持平。手 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555.24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2.76%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4 万余 个分支机 构 ,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约 翰内斯堡、 东京、首 尔、纽约 、胡志明 市、悉尼 、台 北设有 10 家一级 海外分行 ,拥有建 行 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银国 际 等 5 家全资 子公司, 海外 机构已 覆盖到 全球 14 个国家和 地区,基本完 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 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 务能






























































55 力和基本服 务架构已 初步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 建、 设立村镇银 行 27 家,拥有 建信基金 、 建信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蓄银 行 等多家子公 司, 为客户提 供一体化 全面 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 增强。





2013 年上半 年, 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 得 到市场与社 会各界广 泛认可 , 先后 荣获 国内外知名 机构授予 的近 30 个重要奖 项。在英 国《 银行家》杂 志 2013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位列第 5, 较上年上 升 1 位; 在美国《 财 富》世界 500 强排名第 50 位,较 上年 上升 27 位; 在 美国 《福布斯》2013 年全 球 2000 强 上 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 全球第 2, 较 上年 提升 11 位。此外 ,本集团 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 要机构 授予的包括 公司治理 、中小企 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 投行、投 资者关系 和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核算处、 清算 处、监督稽核处、涉 外资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托管 处、托管 业务系统 规划与管 理团队、 上海 备份中心 等 12 个 职能处室 、团队, 现 有员工 225 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 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 设 银行已 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






























































56 同。 中国建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评为 “国 内最佳托 管银行” 奖 ,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 佳资产托 管银行” 奖, 和境内 权威经 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2012 年 度“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 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57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七 、境外托管人 ( 一)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 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 全球托管 业务由美 国道富集 团 公司全 资拥 有。道富银 行始创 于 1891 年并于 1924 年成为美国 第一个共同基金 的托管人 。道 富银 行 现已成为一家具有 领导地位的国 际托 管银行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道富集团 公司 所 有 者权益 为 193.98 亿美元 。 道富 银行托 管 和管理资 产总额(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到 21.81 万亿美元 ,一级资 本 比率为 17.6% , 长 期存款信 用评级为 AA- ( 标 准普尓) 及 Aa2( 穆迪 投资) 。 道富银行在 全球 29 个国家或 地区设 有办事处 ,拥有 超过 2 万 9 千名 富有经验 的员工为 客户提供全 方位的托 管服务。 道富在亚 洲 太平洋 区 开 设了 包括杭 州、 香港 、新加坡 、东京 、 悉尼 和印度 的孟买、 浦那 及班加罗 尔在内的 八 个营运 中心, 提供全球 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 评估、投资 监督 、外 汇交易、 证券借 贷 、基金转 换管 理、受托人 和注册登 记等服务 。


(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 托财产 ;


2.计算境外受 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清 算、 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地 区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 的资金账 户 以及证券账 户;


5.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活 动有 关的会计记 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 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及 其他 相关资料;

































































58 7.其他由基金 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十八 、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 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潘超 2. 代销机构 : (1 )代销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59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60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 )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61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 79 号天 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叶 卓伟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62 网址: www.drcbank.com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 )佛山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9 )洛阳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0 )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区 010-96016 ;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63 21 )珠海华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省外请加 拨 0756 )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 )代销券商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64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 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65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 5 、18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66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6)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67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18)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68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1)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2)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4)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69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5)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7)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8)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楼






























































70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华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2)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4)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 )第三方销售 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72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3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74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75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 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或 82021120 传真:(0755 )82021205 联系人:潘 艳梅、覃 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76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86 21)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 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联系人:魏 佳亮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等 相关费用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资 顾 问、证券经纪 代理商以 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 (7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8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77 (9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0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并 对登记 结 算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2 )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 )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4 )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 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基 于谨慎的原 则,控制 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保 证基 金资产正常 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确保管理 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 投资顾 问发送的 交易 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因数据原 因造成 基金资产 或 基金托管人 的财产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 ; (6 )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的,境 外 投资顾问应符 合《试行 办法》规定 的有关条件 ; (7 )承担受信责 任,在挑 选、委 托投资顾 问过程中 ,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 ; (8 )严格遵守境内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始终将基金 持有人的 利益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依 据提出投 资建议, 寻 求基金的 最佳交 易执行, 公平客 观对待所 有客户, 始 终 按照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制实 施 投资决定, 充分 披露一切 涉及利益 冲突 的重要事实 ,尊重客 户信息的 机密性 ; (9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10 )确保 基金投 资于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金融产品或 工具;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 规 有关投资 范 围和 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 定清晰、可执 行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 在规定时 间内, 对超 范围、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 整, 并承担相 应的 责任;






























































78 (11 ) 确保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数 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因数据 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或其他 当事人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12 )委托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信 责任,并 按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 理 ; (13 )与境 外证券 服务机 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当 严格按照 《试行 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14 ) 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15 )如需 在托管 人选择 的机构 之外保 管、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格 审查,保 证 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以及相关 资产收益 准确、按 时归入基 金财 产; (16 ) 严格 按照全球 投资表现 标准(GIPS )计算 和 表述 投资业 绩 标准 ; (17 )除依据 《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9 )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20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 严 格控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风险 ,确 保 及时、 足额支付 赎 回款项 ; (22 )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23 )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 (25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26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和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27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28 )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29 )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30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31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79 配; (32 )授权 投资顾 问负责 投资决 策的, 应当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问 由于本身 差错、 疏 忽、未履行 职责等原 因而导致 财产受损 时应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33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34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35 )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36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37 )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8 )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9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 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40 )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2 )选择、更换 负责境外 资产托 管业务的 境外托管 人;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5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8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资料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2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3 ) 除依 据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资 行 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






























































80 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 汇局报告 ;


(5 )安全保护 基金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信 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确保 基金及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


(6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确 保基金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目 标和限制 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顾 问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确保基 金的份额 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 ;


(9 ) 确 保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申购 、 认购 、 赎回等 日常交 易;


(10 )确保基金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11 )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承担安全 保管责任 ;


(12 ) 每月 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 , 向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 局报告基金 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13 )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开设 或 委托开设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14 )办理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15 ) 保存基金 的资 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 记录 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露; (1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 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9 )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20 )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1 )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23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24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5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6 ) 选择的境外托 管人,应 符合《试 行办法》 第十 九条的规定 ;






























































81 (27 )对基 金的境 外财产 ,可授 权境外 托管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受 托人职责 。境外 托 管人在履行 职责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 疏忽等 原因而 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 , 托管人 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 (28 )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29 )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31 )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2 )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3 ) 保存与基金托 管人职责 相关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4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国家外 汇局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规定 的其他职 责 以及 基 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托管人履 行上 述职责的 , 托管人 按照变更 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 职责。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 记结算机构关 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 规定; (3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82 (4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 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 有所改 变。 若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上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修订 或新颁 布实 施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冲突 的,以修 订后或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 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4 )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 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83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5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接受 其它币种 的申购、赎 回; 6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和出席 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






























































84 6 )代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 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 、提前 终 止基金合 同的事宜 必须以现 场开 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结算 资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85 ①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 管 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 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8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 开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87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 , 不影 响 计票效力及 表决结果 ;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88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 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 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89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 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90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各持两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两份。 每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律 效力。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 算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 中外合资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91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房 地产 信托凭证 (以下简 称 “REITs ” ) 、 投 资 于房地产信 托凭证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以下 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地产行业 上市公 司股票,以 及货币市 场工具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的 REITs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 ;上市交 易的 REIT ETF 市值合计不超过本 基金资产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 )组合投资比 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应 当是中资 商业






























































92 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 境外银行, 但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限制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构( 政 府、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资 产。 5 )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但持 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此限 制。 6 ) 除应付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 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金 超过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 )金融衍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该基金、 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 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集合计划 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 ③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集 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3 )证券借贷交 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93 2 ) 应当采取市 值 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 保担保物 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 ③商业票据 ; ④政府债券 ; ⑤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4 )证券回购交 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约 , 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有 已 借出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基金如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七条第






























































94 九款第(1 )至第(8 )项及 第(11 )至第(12 )项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4 、基金投资境外 期货的, 基金投 资期货的 清算经纪 商(Clearing broker ) 由基金 管理 人选任, 但 须取得基 金托管人 的认可 。 基金管 理人 须 对其选任的 期货经纪 商的资信 负责, 并 在与清算经纪 商的合同 中明确以下 事项:1 、存放 在 清算经纪商处 的基金资 产须与清算 经纪 商的自有资产 和清算经 纪商其他客 户的资产 隔离;2 、存放在清算 经纪商处 的基金资产 不得 列入清算经纪 商的清算 财产;3 、清算 经纪商须对 存 放在其账户内 的保证金 及相关资产 的安 全承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如 对清算经 纪商持有 异议, 应以书面方 式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充分说 明。 5 、投资远期的风 险控制 (1 )流动性风险 控制 1 ) 基金管理 人负责远 期交易的 流动性风 险控制 , 并对 远期交易资 金的流动 性承担责 任。 2 ) 基金管理 人提前或 延期 执行 远期合约 时, 基金管理 人需保证本 基金有可 用现金头 寸, 否则认为本 基金是因 为流动性 不足而违 约, 由 此给本 基金造成的 手续费、 违约金 及资产估 值 方面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远期等 金融衍生 产品,应严 格 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控制投资 风险。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资 指 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 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9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






























































95 金管理人承 担。 10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试行 办 法》 、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在接 到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保管于基 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委 托或同意存 放的机构 处 (2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4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5 )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6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托管人在 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清盘 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 管证券 及其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理解现金 于 存入现金账 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人 的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法规 及撤销 或 清盘程序






























































96 明文许可该 等现金不 归于清算 财产外 , 该等现 金归入 清算 财产不 构成基金 托管人违 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 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 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 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 内资金划 拨使用。 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外托 管人开立资金 账户 (境外) ,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托 管人 的指令办理 境外资金 收付。 (2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结 算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主要投 资市场监管 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 在境外 , 根据当 地市场 法律法规规 定, 开立 和管理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各 自委托代 理人均不 得出借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 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 境外期货 ,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与期货 经纪商订立 期货合同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其经纪 商处以基 金名义开 立期货账 户,并将 相关 的账户信息 发送基金 托管人。 6. 境内远期投资账 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 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 管理人。 7. 其他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 投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 法规和基






























































97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委托 机构负责 开立 。 (2 )投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对 相关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 外托管人存 放于其保 管库。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9. 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不 承担与期 货投资相 关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 货合约 、 保证 金) 的保管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为基金 托管人开 通权限 , 提供数据查询 功能, 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查询 的数据或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查询途径取 得的数据 进行估值 和核算 , 不承担核实 该数据的 责任 10. 基金财产投资银行 存款的保 管责任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本基金存款银 行的评估与研 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 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施 和监察稽 核制度, 切实 防范有关风 险。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信 用风险主要 包 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 的风险。 因选 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 承担因控 制 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 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 前支取 、 部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 时兑付的 风险、 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不 能满足基 金正常结 算业务 的风险、 因 全部提前 支取或 部分提前 支 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 影响估值 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 性方 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就 相关事宜在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 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 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 总行( 本基金托管人除外) 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 议。 如将 资金存放 于存款 银行总 行, 则应与 其签订具 体存款协 议; 如 将 资金存放于 其授权分 行书面指 定的分支 机构, 则存款 银行总行应 出具承诺 函确认对 存款承担 偿付义务, 承诺 函中需明 确定期存 款的金额、 期限、 利率、 具体存款 银行名称 等与基金 定期 存款有重要 关系的事 项, 并 由存款银 行签订具 体存款 协议。 具体 存款协议 应包括 但不限于 以 下内容:






























































98 1 )存款账户必须以 基金名义 开立,并 加盖本基金 公 章和基金管理 人公章, 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 ) 协议须约定存 款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 账号、 起止时间, 存款银行 经办行名 称、 地址及进款 账户。 3 )协议须约定基 金托管人 经办行 名称、地 址和账户 ,且本基金 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 户。 4 )资金汇划须通过 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 系统,存款 银 行经办行须满 足基金托 管人的查询 要求,在查 复内容中 须明确资 金到账时 间、金额 、所 入账户名称 、账号。 5 )定期存款存续期 间,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实时 查询定期 存款余额的 途径并确保 查询。 6 )未支取存款受 损责任由 存款银 行承担。 7 )如办理定期存款 凭证挂失 ,须由经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分 别授权的 人员持授权 委托书共同 办理。 8 )为防范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存款银行须 提 供部分提前支 取时的支 付保证承诺 和利息计付 等具体安 排。 (3 )办理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 取 、部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持 授权委托 书共 同全程办理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还要将授权 委托书的 复印件交 由对方备 份。 基 金管理 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 与基金管 理人负责 洽 谈存 款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议 的人 员不能 为同 一人。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单 独申 请存款 凭证 挂 失。 (4 )本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 后,基金 管理人全部 提 前支取、部分 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投资 指令到 基金托管 人处, 以 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履行相应 的业务操 作程序。 如 基金管理 人提前 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 取定期 存款,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补足 已提取资 金 部分的息差( 即本基 金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 。 (5 )本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 时,应本 着便于基金 的 安全保管和日 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 金托管人 营业地址 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 。 1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上述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与期 货经纪 商签订的 有关金融 衍生产 品的合同, 应该发送 复印件 给基金托 管 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 保存完整 的基金档 案资料。






























































9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估值 时间 点计算基金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除 非法律 、 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100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快 捷地办理基金 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投 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 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通过手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 有 基金周末净 值 等; 通过邮 件定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会周 刊、 电子对 账单等信 息。 基金管理 人 将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 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101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 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 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管 理 人建立 “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 邀请客 户对客 户服务 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 二十 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2 次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7月4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7月6 日 2013 年第 2 季报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7月17 日 2013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8月27 日 鹏华基金关于新增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9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3 次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10月19 日 鹏华基 金第3 季报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10月2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5 月 25 日至2013 年 11 月 24 日止。






























































102 二十 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 工本费 后在合理 时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应以招 募 说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鹏华 美国 房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鹏华美国房地 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3. 《鹏华美国房地 产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4.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有关业 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