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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价值(320005)

诺安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价值增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 第 2 期


基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 提示 (一)本次基金 募集的核准 文件名称为 : 《 关 于同意诺安价值 增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字【2006】209 号) ,核准日期为:2006 年 10 月 12 日。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 目


录 第 一 部分


绪 言 ..................................................................................................... 2 第二 部分


释 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0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5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54 第七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4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71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2 第十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7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7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8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 五部分


风险 揭示 ......................................................................................... 89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90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 9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摘 要 ........................................................................ 107 第十 九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2 第二 十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 十一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25 第二 十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25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诺安 价值增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涵 盖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投 资策略、 风 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 程序及 费 率 等与 投资 本基 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拟募集的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 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基金收益与 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同 目 的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诺安价值增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20 层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二十九只开放式基金:诺安 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 球收益不 动产 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 票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 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稳 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诺安 泰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 投资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 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 员。 曾任中科院自 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高级工程 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大恒(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 独立董事, 工程师。 历任中共 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 任 ,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 , 中共北京市 委常委、 秘书长 , 北京国际电气工 程公司董事长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级高级经济师。 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 , 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 独立董事。 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办公厅副 主任、 国际问题研究 中心办公室主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司 司长、副局长。 2、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 国泰君安证券蔡屋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 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总监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3、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 督察长 ,现任公司总经理 。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任 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10 月 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现任基金经理 刘红辉先生, 金融学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总监、 基金经理助理, 于2008 年 5 月至2010 年5 月任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 ,2010 年10 月起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3 月起 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心鹏先生, 金融学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投资 银行部、中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长盛基金研究部和华夏基金机构投资部。2010 年1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 理助理,2010 年10 月起任诺安中 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起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历任基金经理 易军先生, 曾于2006 年11 月至2007 年 6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杨谷先生, 曾于2006 年11 月至2007 年11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段鹏程先生,曾于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梅律吾先生,曾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曾于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股 票 类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和 固 定收 益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基 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 总经理 奥 成文 先 生担 任, 委 员 包 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宇光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投资总监; 邹翔先生, 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 究部总监。 固 定 收益 类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主席 由 公司总 经 理奥 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张 乐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基 金 认购 和 申 购费 用 、基 金 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人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3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4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人的风险 管理体系和 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内 部控 制 是公 司为 有效防 范和 控制经 营风险 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 护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股 东 合法利 益,在 充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 的基础 上,通 过构 建科学 的组 织机制 、 运用有 效的管 理方法 、实 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 管 理及 内部 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在 于 建立一 个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5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 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 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风险控制 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 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 的更新、补 充和调整 ,使其适 应基金业的发展 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 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6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标 与原 则,公 司设 立了以 下风 险管 理机 构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下设合 规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 面、重点的 检查分析评价 ,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 风险进行 合规检查和 风险控制评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b .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 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险控 制 办公会, 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和 政策,对 风险 控制部 提交 的风险评 估报告作出 全面的讨论和 决定,从 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 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 核部,监察 稽核部直 接对总经理 负责,同时协 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 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 我监察的基 础上依照所规 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 序进行独立 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 司经营的法律 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 风险控 制部 ,负责 根据公司 各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求, 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 资、运作、 信用等) 的风险管理 和绩效评估方 法,并监 督其执行 ;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 2)为最大限 度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目 标,公司 以上述机构及职 能部门为 依托, 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b . 第二层面为总 经理、 督察 长、 风险 控制 办公会 及监察稽核部 、 风险控 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 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立了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7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投 资 过 程中 的 事前 风 险、 事 中风 险 和事 后 风 险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风 险 控 制主 要 是 通 过 严谨 、 细致 的 研究 工 作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 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指 标体系 (包括 标准差、 跟踪 误差、 下方风险、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指标 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 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险 控 制 通过 两 个手 段 来实 现 ,一 是 在交 易 系 统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 方面的状 况。 事 后 风 险控 制 包 括业 绩 评价 和 业绩 归 因, 主 要是 把 业 绩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8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 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 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公司的研究工 作应保持 独立、客观 ,为公司 基 金投资运作以 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 提供全方 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 的 研究工作管理 流程和投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9 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 流制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所 规 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应 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 和 风险分析支持 ,并保 留 决策记录;建 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 建 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 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对 投资决策 和 投资执行的过 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 ;相关业 务人员应遵 循良好的 职 业道德规范, 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投 资决策和交 易执行实 行 严格的人员和 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 易执行的 权限控制体 系和交易 操 作规则;建立 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 和反馈系 统;执行公 平的交易 分 配制度,确保 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 完善的交 易 记录制度 ,及 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 投资组合 列表等文件 ;制定相 应 的特殊交易的 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 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 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 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 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0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 划分与岗位分工;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 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 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 司设立督 察长, 督察长直 接对董事会 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 他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 部控 制包括 对销 售和客 户服 务的 控制 、对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1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33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2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内 部风险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 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 部风险控制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 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3 制度。 (4)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 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 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施 (1)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4 (7)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 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 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 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5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一 )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 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 成 都开设五 个直销网点对投资 者办理开户 、申购和赎 回 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 大厦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 号诺安 大厦8-9 层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6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 中心 502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 廖飞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 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二 )基金代销机 构 (排名不 分先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7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慧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8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原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吸 收合并原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或 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11、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秦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0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962528 (上海地区) 网址:www.nbcb.com.cn 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1 网址:www.njcb.com.cn 17、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2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1、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 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 :022 -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4、 烟台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烟台市芝罘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3 2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6、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 -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4 联系人: 孙洪喜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 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 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 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 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3、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42、41 、38、 36、19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6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10108998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7 网址:www.ebscn.com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ce.com 4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2、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8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39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或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4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 湖东路99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0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0、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 5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1 网址:www.dfzq.com.cn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 代金融中心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原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961130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2 网址:www.dgzq.com.cn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证 券大厦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3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热线: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电话: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4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4、 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5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6、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6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6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3 层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1、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 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7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 、 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7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76、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恒华 国际商务中心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8 7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80、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49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8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座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座22-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8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0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5、 华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8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8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8、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1 8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90、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99 网址: t.jrj.com 9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3 9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 曾宪政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伯卿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4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 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胡小骏、王明静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场所包 括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及 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基 金代销机构 ,具 体信息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 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 。投资 者 也 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向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所 有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通。 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 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 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代销机构的具体业 务开通时间及范 围详见各代销 机构网点 及 本基 金管理人 公告) ;投资者还可 以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二、 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务 。 2、 申购、 赎回和转 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 :00-15 :00。直 销中心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为9 :30-15:00。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 人 可对 申购/ 赎 回的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调 整 不应 对投 资者 利 益造 成 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4、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5 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的 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及网上交易系统 ( 网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申购本基金, 每个基金账户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 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 交易级差 、 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资 者 必须 根据 基 金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与通知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时 间 申 购 采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6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将在 T +3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 通 过各 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的费用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适用网上交易费率, 详见 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 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2 年 0.5% 2 年≤ N < 3 年 0.25% N ≥ 3 年 0 六、 申购 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一 )申购份额及 余额、赎回 金额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7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二 )申购份额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 )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本基金 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 围内决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2 个工作日 前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四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具体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 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 购的情况及 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8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 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某 笔 申购 申 请 会影 响 到其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可 拒 绝 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况及处 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 外,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 场 剧 烈波 动 或其 他 原因 而 出 现连 续 巨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 出 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它情 形。 2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59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 延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 %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 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巨 额 赎 回并 顺 延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立 即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基 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 基金代销 机 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 或以邮寄、 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在此情况下,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0 公告。


十、


其它暂停申 购和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家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 基金管理人 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01 ) 、诺安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代码: 320002 ) 、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3 )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04 ) 、诺安 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06) 、 诺安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320007 ) 、 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 )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 )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320011 ) 、诺 安主 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1 代码: 320012 )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代码:320014 )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320015) 、 诺安多 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320016 ) 、诺安 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8)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0 ) 、 诺安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21) 、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 金代码:320022 ) 、 诺安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 )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二)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 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 收益(仅限 转出 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 至T 日其 持有 期 未满31 个自然日 ,希望 在 T 日全部转换为 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 T 日, 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的净值为1.1000, 赎 回费率为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0; 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的净值为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2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 ,申购费补差费率 =1.50%-0=1.50% 转入诺安 价值增 长股票 的基 金份额 =转 出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 的 基金份额 ×T 日诺安 优化收益 债券 的净值 × (1- 诺安 优化 收益债券 的赎回 费 率)÷(1+ 申购 费补差费率) ÷ T 日诺 安 价值增 长股票 的净 值=50000×1.1000×(1-0.50%) ÷ (1+1.50% )÷1.2000 =44930.21 份 例2: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 至T 日其 持有 期 未满两年,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 T 日,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的净值为 1.2000, 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销 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 低于1.50%,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 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 价 值增长股票 的净值 × (1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的赎回费率) ÷ (1+申购费补差费 率)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 =50000×1.20× (1-0.50%) ÷ (1 +0) ÷1=59700.00 份 (三) 、基 金转 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销 售人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 但最 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3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 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求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七 、 其他 1 、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4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价格 以 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 方式,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响投资者实 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依托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增长,发掘价值低估和能够长 期持续增长的优秀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 、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 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 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回购、 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权证 等新的金融产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 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券的比例为 0-3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 理念 深入研究企业内在价值, 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 严格 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四 、 投资策略 1. 在资产配置方 面,根据国 内外宏观 经济形 势、资本和货币 市场的走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 合理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的比例, 并附之以适当的债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5 券和现金投资。 2. 在股票选择方 面,采取自 下而上的 方法精 选股票。本基金 的股票库的选 择包括三个选择层次。 第一层次是根据诺安关键因素分析模型选择出具有投资价值的基本股票库; 第二层次是根据市净率 (P/B) 、 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V/EBITA)、 现金流贴现(DCF)等指标对股票进行估值,挑选出相对价值低估的股票; 第三层次是核心竞争力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股票的市销率、 盈利增长率、 净 利润率、 资本收益率等指标进行多年的长期研究; 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所处的行 业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进行研究, 筛选出具有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最 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构建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核心股票库是本基金经理小 组进行投资的范围。





























决策依据




















决 策部门或人员


诺安价值 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策略示意图 3. 在债 券 选择 方面 , 通过 研究 宏 观经 济、 国家 政 策及 收 益率 曲线 , 积极 调 整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 回报 。具体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策略(Interest rate anticipation ) 、收益率曲线 形成备选 股票库 关键因素选 股模型 利用指标(P/B ) (EV/EBITA ) 、 (DCF ) 等 构建投资组合 形成基本 股票库 相对内在价 值分析 相 关 研 究 人 员 提 交 研究成果 资产类别 配置比例 对 宏 观 经 济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市场 政策的判断 基 金 经 理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方案,投资 委员会表 决 核心竞争力 分析 基于定量和定性的分 析 形成核心 股票库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6 预测策略、 溢 价分析策略(Yield spread analysis )以及个券估值策略(Valuation analysis) ,并配合可能出现的其他投资机会, 例如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等。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以及富时中国国债全价指数 的复合指数 即: 80%×富时中国A600 指数+20% ×富时中国国 债全价指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股票型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 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 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 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 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7 5、风险控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 办公 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 经理、 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6、组合的调整: 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八、 投资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8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 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必须获 得投 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报法律、 监察稽核部备案,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3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69 号 1 权益投资 4,505,277,602.14 79.51 其中:股票


4,505,277,602.14 79.51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20,000,000.00 12.71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35,958,114.16 7.69 6 其他资产


4,736,495.25 0.08 7 合计





5,665,972,211.5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66,413,127.29 1.18 B 采矿业 193,384,298.80 3.43 C 制造业 1,892,524,719.74 33.59 D 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614,113,439.84 10.9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415,455,010.19 7.3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99,674,776.08 1.77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92,791,005.46 3.42 J 金融业 511,583,237.09 9.08 K 房地产业 350,802,983.06 6.2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49,146,490.10 2.65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9,388,514.49 0.3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05,277,602.14 79.95 (三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 细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566 海南海药 19,951,342 230,038,973.26 4.08 2 600011 华能国际 36,203,139 194,410,856.43 3.45 3 600143 金发科技 31,025,632 192,669,174.72 3.42 4 000012 南


玻A 20,000,000 171,200,000.00 3.04 5 002153 石基信息 4,500,000 171,000,000.00 3.03 6 600027 华电国际 52,950,181 163,616,059.29 2.90 7 000759 中百集团 22,823,395 146,526,195.90 2.60 8 000061 农 产 品 18,243,836 134,274,632.96 2.38 9 002024 苏宁云商 9,291,522 119,396,057.70 2.12 10 600216 浙江医药 5,051,597 113,206,288.77 2.01 (四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 九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 告期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本报 告期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中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4,961.2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60,194.83 3 应收股利 1,964,556.84 4 应收利息 146,550.74 5 应收申购款 30,231.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6,495.2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基准收 益率比较 如下表所示: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4) (1) - (3) (2) - (4) 2006.11.21 ~2006.12.31 15.07% 1.00% 26.49% 1.51% -11.42% -0.51% 2007.1.1 ~2007.12.31 119.34% 1.95% 113.77% 1.83% 5.57% 0.12% 2008.1.1 ~2008.12.31 -56.55% 2.40% -55.32% 2.44% -1.23% -0.04% 2009.1.1 ~2009.12.31 78.89% 1.59% 72.91% 1.63% 5.98% -0.04% 2010.1.1 ~2010.12.31 0.28% 1.31% -4.90% 1.24% 5.18% 0.07% 2011.1.1 ~2011.12.31 -22.69% 1.16% -21.48% 1.05% -1.21% 0.11% 2012.1.1 ~2012.12.31 -4.66% 1.07% 5.94% 1.04% -10.60% 0.03% 2013.1.1 ~2013.9.30 2.35% 0.98% -0.08% 1.14% 2.43% -0.16% 2006.11.21 ~2013.9.30 48.40% 1.60% 57.78% 1.58% -9.38% 0.02%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 的建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期 结束时各 项资 产配置比例 符合合同 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3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4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5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 价 高于 配 股价 , 按收 盘价 高 于 配 股 价的 差额估 值 。收 盘 价等 于 或低 于 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6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估值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7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 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人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8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 资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六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79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的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0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基 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费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2 年 0.5% 2 年≤ N < 3 年 0.25% N ≥ 3 年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 、转换费 (1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2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 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 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 收益(仅限 转出 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投资者通过 网上交易方式 办理基金 认 购、 申购或转换,适 用网上交易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 费方 式 。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3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执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本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4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5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8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89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系统性风 险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 券市 场价 格 受政治 、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 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 上市公司 风险 市 场 中可 能 存在 公司 质 量迅 速 恶 化 的上 市 公司, 针 对可 能 投资 此类 股 票 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 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 期、 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 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者 不 能应付 可 能出 现 的投 资者 大 额 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信用风险 基 金 所投 资 企业 债券 的 发行 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 由 于 企 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 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 其信用风险极低。 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 是 AAA 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 六、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0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 产品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依据每股经营现金流量、PEG 等指 标进行数量化初选股票,由 于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变更、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可能给基金选股带来不确定 性,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八、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 金终止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1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 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2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3 (7)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务。 (二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基 金 认购 和 申 购费 用 、基 金 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人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5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6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 有 关 规定 , 保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98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国 务院 证 券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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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0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1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2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3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5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6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 并在3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十 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8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千万 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陈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09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权证等新的金融产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各类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 60-95%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债券的比例为 0-35%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③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④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0 净值的 40% ;





⑤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⑥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 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 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 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必须获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1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 基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2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3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4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5 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以及该账户在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备案。 基金持有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工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6 作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7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的估 值 对象 为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 券、权 证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等 资 产 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8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 价 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 盘价 高 于配 股价 的 差额估 值 。收 盘 价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19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净收益及相关指标的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 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0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1 六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的 注册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金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 止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2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 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 服务 1、对账信 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 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3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 客户服务 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 基金 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 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客户不需 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 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 招商 银行 、 华 夏银 行 、 中信 银 行 、 平 安银行、北京银行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广发 银 行 、宁 波 银行 、 浦 发 银 行、 温 州 银行 、 杭州 银 行、 南 京 银行 、 江 苏 银 行、 上 海 农商 银 行、 洛 阳银行、 齐 商 银 行、 渤 海银 行 、烟 台 银 行、 哈尔 滨 银 行、 中 信 建投 证 券 、 长 城证券、东北证券 、 齐 鲁证 券 、中 国 银 河证 券 、 海 通 证券 、 南 京证 券 、湘财 证券、兴业证券 、华泰证券 、 德邦证券 、中信 证券(浙江) 、广发证券 、华泰 联合证券 、 招 商 证券 、 安信 证 券 、 广 州 证券 、江 海 证 券、 爱 建 证券 、 华宝 证 券 、 日 信证 券 、 华龙 证 券 、 国 信证 券 、 华福 证券 、 华 融证 券 、 方正 证 券 、 申 银 万 国 证券 、 中 原证 券 、国 海 证券 、 信 达证 券、 长 江 证券 、 光 大证 券 、中 信 证券、 浙商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 国泰君安证券、天相投资、中信万通证券、 中 信 证 券、 渤 海 证券 、 深圳 新 兰德 、 长 量基 金、 天 天 基金 、 增 财基 金 、数 米 基 金 、 众禄 基 金 、好 买 基金 、 和讯 信 息 等代 销机 构 为 投资 者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 务 ,具 体 开 放时 间 和规 则 请 咨 询 各 相关 代销 机 构 ,也 可 以 拨打 本 基金 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 相关 公告。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4 五、 投诉 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 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 加中国光 大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6-07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安证券为 旗下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6-17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上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及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7-01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及 申购费率“折上折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7-02 5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3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07-04 6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2013 年第1 期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7-04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7-06 8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7-19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农商银行 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8-06 10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8-27 11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8-27






















































































诺安 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3 年第2 期) 125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新兰德、 长量基金、天天基 金、增财基金 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投、转换业 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9-25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获准 设立子公司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09-30 14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10-24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数米基金、众 禄基金、好买基金 、和讯信息为 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2013-10-3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 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