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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增利A(090022)

大成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2 六、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9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49 八、基金的投资 .............................................................................................................................. 58 九、基金业绩 .................................................................................................................................. 70 十、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一、基金资产估 值 ...................................................................................................................... 73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7 十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82 十六、风险揭示 .............................................................................................................................. 88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91 十八、基金合同内 容 摘要 ............................................................................................................... 93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120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39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1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可 【2012 】1306 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本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 融机构 。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已经 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基金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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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货币 市 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以 下简称 “ 《暂行 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 定〉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关于货币 市场 基金投资等 相关问题 的通知》 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法 律法 规以及《 大 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 投资者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 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大 成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 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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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大成 现金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大 成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暂行规 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及中国 人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 颁布并实 施的 《 货币 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 定》 14、 《信息披 露特别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4 月 1 日 起实 施的《货币 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15、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6、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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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9、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0、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22、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 称 2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6、直销机 构:指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7、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9、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0、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 记 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交易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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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35、 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7、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日:指 公历日 39、月:指 公历月 40、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者有 效申 请工作日 41、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投资者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投资者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7、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 为 48、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9、巨额赎回: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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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50、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51、 销售服 务费: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营 销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52、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类 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 收取不 同的销 售服务 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 金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 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等级 54、B 类基 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 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等级 55、 摊余成 本法: 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 提损益 56、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指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 57、七日年 化收益率 :指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所折 算的 年收益率 58、元:指 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指基 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债 券回 购收入、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和其他 合法收 入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指 本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 利息、基 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6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62、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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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63、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4、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65、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持 股 比例 48%)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 股比例 25% ) 、广东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 )四家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董事会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公 司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等地 设立了九 家分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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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0 日 ,本基金 管理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景宏证 券投 资基金、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中证 500 深 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30 只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 投 资基金、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财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 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策 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中证红利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核心 双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恒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产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现金宝场 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 场基金、 大成景安短 融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兴 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主要人 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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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7 月-2004 年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1 月 ,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11 月起 兼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 圳管理总 部副总经 理、机构 管理 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担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计 委国土局 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作) ;1998 年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国农 业发展银 行资 金计 划部计划处 副处长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 集团) 公司 战略规划部 战略研究 与规划处 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 理;2007 年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 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高 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 保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记;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中 国华闻投 资控 股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高岐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光 大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 处处长、 副总 经理; 上 海南都期货 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经管会副 主任;现 任光 大期货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 务负责 人。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 士研究生在读 ,中国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发银 行顾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 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硕士生指 导老师, 首都经济 贸易 大学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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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 后在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究室 (副 处长、处长) ,北京市 第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 国 投资银行(行长) , 国家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 , 独立董 事, 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员 、 上海仲 裁委员会 仲裁员, 曾任上 海市律 师协会证券 与期货法 律研究委 员会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大学 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学院 大学法学 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 学 学习;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负 责 人;2001 年始任国 浩律师(上海 )事 务所合伙人。 擅 长于公司 法、 证券法、 基 金法、 外商 投资企业法、 知 识产权法 等相关的 法律 事务。 曾代理过 中国证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公 司虚假 陈 述民事索赔 共同诉讼 案件, 被 CCT V? 证 券频道评为 “ 五年风 云人物 ” ,并获得 过 “上海 市优 秀女律师 ” 称号。 叶永刚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学会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会金融工 程研 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年 会常务 理 事,湖北省 政府咨询 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 汉大 学管理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任 武汉大学管 理学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学院副 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 ,先后担 任副系主 任、系主 任、副院 长等 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 监事长 , 大学本 科。 曾任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上 海投资部董 事总经理 。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 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军直属 政治处主任; 1992 年转业 , 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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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贷部经 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 托管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托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险 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9 月-1990 年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1991 年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 -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 中国人民 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 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 研究生。 曾先 后任职于 长春税务学 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投 资公司、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基金运营 部总监、 市场部总 经理 、 公司助 理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 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13 年10 月 25 日起 任大成创 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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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11 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兼 董事会秘书 。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 任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基金经理 王立女士 ,基金经理,经济学 硕士,11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南京市商 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 心。2005 年 4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曾任 大成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助 理。 2007 年 1 月 12 日 起担任大成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23 日起 兼任大成 债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20 日起 任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起 兼任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3 日起 任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李达夫先生 , 基金经 理 ,数量 经济学硕 士 ,7 年证券 从业经理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于东莞 农商银行 资金营运 中心,历 任交易员 、研究员。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 就职于 国投 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担任 国投瑞银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9 月加入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大 成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及 大成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17 日 起兼任大 成景安短 融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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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陈尚前, 固 定收益部 总监, 负 责公司固 定收益证 券 投 资业务, 大 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王立,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 成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景 旭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陶铄,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式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景 安 短融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景兴 信用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 黄万青,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谢民, 交易 管理部副 总监, 固定 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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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 《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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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以下《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禁止的行为 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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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 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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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不 受 上 述规定限制 。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证券 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公司 管理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 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制 定《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 部控制大 纲》。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在 充 分 考虑 内外 部环境 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方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公司 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制定 科学 完 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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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 对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承担责 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 责的 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 产与其他 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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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围 ,保 证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 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 系统。 (5)依据公 司自 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调 整的 建议; 对投 资业 绩进行 评价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 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验 ;对 将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的 风险 评 估,提出风 险预警等 工作。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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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 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交易 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行 物理 隔 离 。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司 定期评 价内 部控制 的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 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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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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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7)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 则,制定 场外交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交易 的流程和 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 金融 创新 品种或 业务 的法律 性质 、操 作程序 、经 济后 果等 ,严 格控制 金融 新品种 、新 业 务的法律风 险和运行 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 性、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息技 术系统投 入运行前 ,经过业 务、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 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网 络等硬件 要求符 合有关 标准,设备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 程实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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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 软件的使 用充分考 虑到软件 的安全 性、可 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 展性,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制 、故 障恢复 、安 全保 护、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 息技术 系统 设计、 软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据库 和操作系 统的密码 口令分别 由不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 管理,保 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真实 和完整, 并能及时 、准 确 地传 递到 会计等 各职 能部门 ;严 格计 算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 修订 程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 据的定期查 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 技术系统 定期稽核 检查,完 善业务 数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进行 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法》 、 《企业 财务通则 》 等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 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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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 度,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 票等 重要 凭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散 失和 泄 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运作管 理办法,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 设立督察 长,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 任,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根据 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 (29) 公司 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 负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 核工作 ,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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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中 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 】13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 、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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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突出,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 得无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 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 性的全面 认可。 中 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 品牌 声誉进一 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 颁 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 奖 ”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二)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级 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服 务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176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阳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证 券投资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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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价 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 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竞 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健 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邮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达 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领先成 长股票型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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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方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兴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 国海策 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交银 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 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 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 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嘉实 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量化 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方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可 转换 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融 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宝 场内 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 企业境外 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景安短融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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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 行业轮换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高息 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稳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四季金 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永福 养老理财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定期支 付双息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 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 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进行监 督和评价 。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置 业务 操作区,并 实施封闭 管理和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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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 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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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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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 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4)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 全 国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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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6)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7)张家港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 杨舍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8)青岛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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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9)哈尔滨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0)中信 建投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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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4)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6)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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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17)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8)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9)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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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2)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3)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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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4)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25)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6)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7)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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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8)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29)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0)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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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网址:www.bhzq.com (31)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2)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4)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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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5)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6)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7)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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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38)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9)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0)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1)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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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2)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 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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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45)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6)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47)民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8)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邮政编码 :57020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楼(邮政编 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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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9)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0)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51)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2)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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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网址:www.gtja.com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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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法定代表人 :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 昌 华、王华


联系人:李 妍明 六、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 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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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起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赎回、转 换、定投 等业务。 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 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投资者在 全部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 余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 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 转, 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 。 部分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账 户未 付收益为正 时不兑付 账户未付 收益; 账 户未付收益 为负时, 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 须足以弥 补其 当前累计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 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 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 例结 转当前部分 累计收益 , 再进行 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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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 基金投资 者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 即为有效。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基金 投资者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基金投资 者。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 次申购 A 级基金份 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A 级基金 份额当 期基金 收益结转基 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 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首 次申购 B 级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500 元 。 投 资者累计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500 万份 (含)以上 ,追加申购 A 级基 金份额后 自动升级 为 B 级基金份额的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低 金额不受 B 级基金 份额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 额限制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中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下 限 为 1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 直销定期定 额申购的 交易限额 不变。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每个销售机构 保留的单只基金 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 回的份额不做 最低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限制,具体 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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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1、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价格均 为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2、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与赎 回费用 。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的 数额额, 赎回金额 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 , 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 以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申购 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采用“金额 申购”方 式,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一:假 定 T 日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则投 资者可获得 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 10,000 份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 式为:


(1)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如其账户 中的累 计未付 收益为正或 该笔赎回 完成后剩 余的 基金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 基准计算 的价值 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 该日的未 付收益负 值时,赎 回金额按如 下公式计 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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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某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份 额 A 级份额 10 万 份, 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者 赎回 5 万份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00 (元 )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A 级份 额 5 万份基 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5 万元 , 投资者账户 内基金份 额余额为 5 万份, 剩余累计 收益 为 100 元。 例三: 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份额 A 级份 额 100 ,000 份 , 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5 万 份, 此时, 该投资 者部分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赎回后 剩余 5 万 份,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 收益-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A 级份 额 5 万份,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5 万元 ,投资者 账 户内基金份 额余额为 5 万份, 剩余累计 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 如其该 笔赎回完 成后剩 余的基金份 额按照每 份 1.00 元为 基准计算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其 账户中累 计至该日 的未 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 自动按部 分赎回份 额占投资者 账户总份 额的比例 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 下公式计 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 按比例结 转的累 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 益=(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例四: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A 级份额 10 万份, 累计收 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 赎回 99 ,900 份, 此时,该 投资者部 分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赎回 后剩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 基准计算 的价值不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 该日 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 应的累计 收益=-1,000×(99,900/100,000 )=-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 ×1.00 -999 =98,9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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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A 级份额 99,900 份, 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98,901 元。 投 资 者账户内基 金份额余 额为 100 份,剩余 累计收益 为-1 元。 (2)全部赎 回


投资者全部 赎回本基 金份额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者账 户中的累 计未付收 益一 并结算并与 赎回款一 起支付给 投资者, 赎回金额 按如 下公式计算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 应的累计 未付收 益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例五: 某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 当前累 计收益为 43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A 级份额 1 万 份,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10,043 元。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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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发生 上述 情形的处理 原则或方 式进行调 整。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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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申请 人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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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的允 许下, 调 整巨额赎 回的 认定和处理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前依 据《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于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 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 捐赠”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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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 个 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可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 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十七) 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保持资产 的低风险 和高流动 性的前提 下,争取 获得 超过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率。 (二)投资 理念 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实现 基金的稳定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 风险低、收益 稳定、可以 随时变现 的现金替 代产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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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 券;


4、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5、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


6、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 回购;


7、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 分运用收益率策 略与估值策略 相 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 可投资资产 进行合理的 配置和选 择。投资 策略首先 审慎考虑 各类 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 益的配比 中, 力求 将各类风 险降到最 低, 并在控制投 资组合良 好流动性 的基础上 为投资者获 取稳定的 收益。


1.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 置策略主 要包括两 个方面: 一是根据 宏观 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 政策、 短 期资 金市场状况 等因素对 短期利率 走势进行 综合判断 ; 二 是根据前述 判断形成 的利率预 期动态调 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


(1)利率分 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 期是进行基金目 标久期设定的 基 本前提, 也是债券部 分进行正确 投资的首要 条件。 通 过对通货 膨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供应量 、 国际利 率水平、 汇率、 政 策取向等 跟 踪分析, 形成 对基本面 的宏观研 判。 同时 , 结合微观层面 研究, 主要考 察指标包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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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括: 央行公开市 场操作、 主流 机构投资 者的短期 投资 倾向、 债券供给、 货 币市场与 资本市场 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 期货币市 场利率曲 线动态变 化。


(2)久期管 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 风险的主要指标 , 反映了债券 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 的敏感程度。 当预期市场 利率上升 时,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增 加持有 剩余期限较 短债券并 减持剩余 期限较长 债券等方式 降低组合 久期, 以 降低组合 跌价风险 ; 在 预期市场收 益率下降 时, 通过 增持剩余 期限较长债 券等方式 提高组合 久期,以 分享债券 价格 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是 指基金组 合在国债、 央 行票据、 债券 回购 、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及现金 等投 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 例。 类属 配置策略 主要实现 两个 目标: 一是 通过类属 配置满足 基金流动 性需求, 二 是通过类 属配置获 得投资收 益。 从流 动性 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 人需对市 场资金供 求、申赎金额的变化 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 金的 流动性目标, 并在此 基础上相应调 整 组合资产在 高流动性 资产和相 对流动性 较低资产 之间 的配比,以 满足投资 者的流动 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 度来说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分析各 类属品 种的相对收 益、 利 差变化 、 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 险等 因素来确 定各类属 品种的配 置比例, 寻找 具有投资价 值的投资 品种, 增 持相对低 估、 价格将 上升的、 能给组合 带来相对 较高回报 的类 属品种, 减 持相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 回报的类 属品种, 以期取得 较高 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 层面, 将 首先考虑 安全性因 素, 优先 选择 央票、 短期 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 的债 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 险。 除考 虑安全性 因素外, 在具 体的券种选 择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 曲线的基 础上, 找 出收益率 明显偏高 的券 种, 并客观 分析收益 率出现偏 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 场原因所 导致的收 益率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 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 , 本基金 将对此类 低估值品种 进行重点 关注。 此 外, 鉴于 收益率曲 线可 以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 偏低的期 限段, 从 而指导相对 价值投资 ,这也可 以帮助基 金管理人 选择 投资于定价 低估的短 期债券品 种。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指利 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 过循环回购以 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 投资策略 。 该策略 的基本模 式是 利用买入债 券进行正 回购, 再 利用回购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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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 较高债券 品种, 如 此循环至 回购 期结束卖出 债券偿还 所融入资 金。 在进 行回购放大 操作时,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债 券 正回购 的有关规 定。 (2)逆回购策略:基 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由于新股 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 资金需求激增 的机会,通 过逆回购 的方式融 出资金以 分享短期 资金 利率陡升的 投资机会 。


5.流动性管 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 保持高流动性的 特性,本基金 会 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 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动、日 历效应等 ,建立组 合流动性 预警 指标,实现 对基金资 产的结构 化管理,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 方法,将回购/ 债券到期日进 行 均衡等量配置,以确 保基金资产的 整体 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 进一步发展, 以及今后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金融 工 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 予以深入 分析并加 以审慎评 估, 在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 标的前提 下适时调 整本基金投 资对象。 (五)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


2.宏观经济 发展环境 、证券市 场走势。 (六)投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根据利率 监测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方 案。


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在 广泛参考 和利用公 司内、 外 部的 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定期 或不定期 地撰写宏 观策略分 析报告 ; 固定 收益部根据 研究部宏 观报告和 短期利率 预 测模 型提 供利率 监测 报告。 基金 经理 根据研 究部 的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制 定资产 配置 方 案。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决定基 金资产配 置方案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固 定收益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月度投 资 计 划、 资产配 置方案进 行讨论, 明确货币 市场投资 工具 库的构成和 最新变化 , 并最终 确定总体 投资方案。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2 页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 组合方 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对宏观 经济、 行 业发展和 个券 做出判断 , 完善资 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 方案 , 构建和 优化 投资组合 , 并具体 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 。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 投资, 基 金经理应 按照公司 权限 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 投资领导 或投资 决 策委员会审 议。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 定交易策 略, 完成具体证 券品种的 交易。


5、投资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及风险 管理部提 出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估 ,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风险管理部 对计划的 执行进行 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 险控 制。


6、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 场变化、 基金申购 、 赎回现 金流情况 , 结 合 投资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各种 风险 的监控和评 估结果, 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动态调 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流程 。 (七) 业绩 比较基准 银行活期存 款 利率。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具有低风 险、 高流动性 的特 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 资目 标及流动性 特征,本 基金选取 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未来 市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准 不再 适用 ,或 有其 他代表 性 更 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 者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 根据 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 风险 品种。 本基 金长期的 风险和预 期收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3 页 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 型基金。 (九)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 期限(天 )的计算 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包 括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 存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 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 购债券、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 2.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买断 式 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 年) 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银行通 知存款的 剩余期限 以存 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 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 动 利率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4 页 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 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券;


(5)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6) 本基 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中保 留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 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 述规定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5 页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额赎 回致使 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10)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 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 踪评级应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同 一发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评级 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部 减持;


(11)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 基金持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 其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 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 银 行次级债,但该次级 债的剩余期限 应 当在 397 天 内, 且 投资于 同一 商业 银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 民银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 、 (10)和 (11 ) 外, 因 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另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6 页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 更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取消该 等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一 )禁 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


3、剩余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


5、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券;


6、流通受限 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 制。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7 页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 下 权 利的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券 项下得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 投资发债 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三)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12 月9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取自 本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 资 189,700,062.03 36.46 其中:债券 189,700,062.03 36.46 资产支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8 页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6,251,244.25 62.71 4 其他资产 4,329,990.86 0.83 5 合计 520,281,297.14 100.00 2.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5.47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14,549,872.72 2.88 其中:买断 式 回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期 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 额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告期 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 单平均值 。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未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3.期末基金 组合剩余 期限 (1)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65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 超过90 天。 注: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不 得超过90 天。 (2)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38.85


2.88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00 0.00 2 30 天(含)-60 天 19.78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3.94 0.00 3 60 天(含)-90 天 25.74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0.00 0.00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69 页 天的浮动利 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5.94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00 0.00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1.83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00 0.00 合计 102.14 2.88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39,905,175.90 7.9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9,905,175.90 7.90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49,794,886.13 29.65 6 中期票据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89,700,062.03 37.55 9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券 19,904,992.36 3.94 5.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253073 12 昆钢CP001 300,000 30,052,060.67 5.95 2 090407 09 农发 07 200,000 20,000,183.54 3.96 3 071307008 13 中信建投 CP008 200,000 19,997,029.63 3.96 4 071306006 13 安信CP006 200,000 19,996,743.26 3.96 5 041354011 13 亿利CP001 200,000 19,945,522.79 3.95 6 041363009 13 外滩CP001 200,000 19,931,625.93 3.95 7 100230 10 国开 30 200,000 19,904,992.36 3.94 8 041360001 13 锡公用 CP001 100,000 10,037,210.89 1.99 9 041358044 13 万里扬 CP001 100,000 9,952,779.92 1.97 10 041358046 13 江山股份 CP001 100,000 9,946,598.70 1.97 6.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成本 法 ”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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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1775%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366%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0382%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基金计 价方法说 明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 本法估 值,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按 照实际利率 法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通 过每日计算 基金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使 基金份额 净值 保持在人民 币1.00 元。 (2)本报告 期内不存 在基金持 有剩余期 限小于397 天 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的情 况。 (3)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未出 现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4)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4,316,161.14 4 应收申购款 13,829.7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329,990.86 (5)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十四)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 、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71 页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及其更新 。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生效以 来完整会 计年度的 投资 业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2.11.20-2012.12.31 0.3868% 0.0008% 0.0403% 0.0000% 0.3465% 0.0008% 2013.1.1-2013.9.30 2.7711% 0.0090% 0.2617% 0.0000% 2.5094% 0.0090% 2012.11.20-2013.9.30 3.1686% 0.0084% 0.3021% 0.0000% 2.8665% 0.0084%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2.11.20-2012.12.31 0.4140% 0.0007% 0.0403% 0.0000% 0.3737% 0.0007% 2013.1.1-2013.9.30 2.9572% 0.0090% 0.2617% 0.0000% 2.6955% 0.0090% 2012.11.20-2013.9.30 3.3834% 0.0084% 0.3021% 0.0000% 3.0813% 0.0084%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的 比较(2012 年11 月20日至2013年9 月30 日)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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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注:1、本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11 月 20 日生效, 截至 报告期末本 基金合同 生效未满 一年 。 2、按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起6 个 月内为建仓 期。截至 报告期末 ,本 基金各项投 资比例已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 款及其应 计利息;


(2)结算备 付金及其 应计利息 ;


(3)根据有 关规定缴 存的保证 金及其应 收利息 ;


(4)应收证 券交易清 算款;


(5)应收申 购基金款 ;


(6)债券投 资和应计 利息;


(7)其他投 资及其应 计利息;


(8)其他资 产等。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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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以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据新 规定执行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固 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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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以 及银行存 款的本息 、备 付金、保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 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 在有关 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 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 “摊余成 本法”估 值前,本 基金 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 用估值技 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 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 七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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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 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 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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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当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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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并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予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本条第 (四) 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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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 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0.33%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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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年 销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达到A 类条 件的开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费率。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 应自其达 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 率。


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H=E×R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 额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R 为该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划付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代收, 基金 管理人收到 后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营销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持有人 服务费等 。 4、上述(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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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2、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按月支 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付 。 投 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 , 直到 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 保持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 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 正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 中支付一次; 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者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每 月累计未 付收益支 付时, 若 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 , 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 金 份额;若其累计未付 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若投资者 赎回全部 基金份额 时, 其累计未付 收益将立 即结清, 若累计未 付收益为负 值,则从 投资者赎 回基金款 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申购确认 日起享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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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赎回确认日 起,不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载明基金 收益的范 围、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四)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1、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 分配 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 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2、本基金每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每工作日公告前 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工 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本基金每 月例行收 益结转( 如遇节假 日顺延) ,每 月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 再另行公 告。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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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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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时,不得 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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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公告 和七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在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级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采 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 第 4 位, 七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 五入 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3 位。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各 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方法如 下: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10000


其中,当日 基金份额 总额包括 上一工作 日因基金 收益 分配而增加 或缩减的 基金份额 。 按日结转份 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 率=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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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采 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 第 4 位, 七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 五入 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级基 金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5、基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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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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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 ;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7)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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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六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债 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险, 也 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 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易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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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 投资者将可 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 资者 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 应。


本基金的募 集初始面 值为 1.00 元,在 市场波 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 会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投 资人 购买 本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 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 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和零存整取 等 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 者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 种简 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 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投 资者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 方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 行 负担。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其面 临的主要 风险包括 :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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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发 生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国 境内公司 将面临前 所未有的 市场 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将 存在更大不 确定性。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本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 免。 (二)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 管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或现金 过多 导致收益下 降的风险 。 (三)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债券 本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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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可能面临 较高流 动性风 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 统性 风险。货币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影响基金 的再投资 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 赎回进行 资产变现 时,可能 会由于货 币市 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 面临流动 性风险。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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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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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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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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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 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投 资者提 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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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 用;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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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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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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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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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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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本数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本数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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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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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含本数)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含本数)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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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含本 数)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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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 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本 数)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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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 配原则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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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2、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按月支 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付 。 投 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 , 直到 分 完为止 ;


4、 本基金保持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 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 正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 中支付一次; 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者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每 月累计未 付收益支 付时, 若 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 , 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 金 份额;若其累计未付 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若投资者 赎回全部 基金份额 时, 其累计未付 收益 将立 即结清, 若累计未 付收益为负 值,则从 投资者赎 回基金款 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申购确认 日起享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 赎回确认日 起,不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载明基金 收益的范 围、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四)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1、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 分配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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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 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2、本基金每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每工作日公告前 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工 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本基金每 月例行收 益结转( 如遇节假 日顺延) ,每 月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 再另行公 告。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 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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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0.33%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年 销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达到A 类条 件的开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费率。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 应自其达 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 率。


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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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H=E×R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 额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R 为该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划付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代收, 基金 管理人收到 后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营销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持有人 服务费等 。 4、上述(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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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 券;


4、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5、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


6、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 回购;


7、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 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券;


(5)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6) 本基 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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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中保 留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 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 述规定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额赎 回致使 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10)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 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 踪评级应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同 一发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评级 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部 减持;


(11)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 基金持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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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 其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 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 银 行次级债,但该次级 债的剩余期限 应 当在 397 天 内, 且 投资于 同一 商业 银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 民银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 、 (10)和 (11 ) 外, 因 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 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 限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取消该等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三)禁止 行为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


3、剩余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


5、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券;


6、流通受限 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 制。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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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以 及银行存 款的本息 、备 付金、保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 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 在有关 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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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所短期债 券 可以采用 “摊余成 本法”估 值前,本 基金 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 用估值技 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 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 七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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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 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 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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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当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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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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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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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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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融衍 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 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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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包括 :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 券;


4、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5、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


6、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 回购;


7、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不 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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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4、 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摊 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


5、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中保 留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基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上 述规 定不在 限制 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因发生 巨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0、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 和 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同 一发行人同时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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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评级 的,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部 减持;


11、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有 评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 金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 信用登记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 次级债,但该次级债 的剩余期限应 当在 397 天 内 , 且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 银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9 ) 、 (10)和 (11 ) 外, 因 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以 达到上述 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 更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取消该 等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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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而只能 按相关法 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 则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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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规 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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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 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名下 ,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 记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结束 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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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与七 日年化收 益率。 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结 束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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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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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页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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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页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但应代表 基金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 构违反 保管责任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行为进行 追偿。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若只有 一份正本 原件的, 应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保持为 1.00 元。 每工作日计 算本基金 各类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并 按规定公 告。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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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页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与七日 年化收益 率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 的, 基金管 理人可决 定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以 及银行存 款的本息 、备 付金、保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 金 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在有 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 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 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离程度 达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 息 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 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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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页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上述估 值方法 的第 (2) 、 (3)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三)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本基金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的 计算采用 四舍五 入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当 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本基金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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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页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3、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4、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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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页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 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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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页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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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页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国内 免长 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 服务: 提供7×24 小时电 话自助 语音的服 务, 可进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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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页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服 务。 B、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 询、交易 情况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 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 限 70 岁 以上持 有人、或确 有需要并 已订制纸 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 平台或下载 财经客户 端,免费 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疑服务 。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撤单、基金 定投、 分红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改、 交易 密码修改 、 交易情况查询 和账户信 息查询等 各类 业务。其中 ,基金定 投、转换 等业务的 开通时间 ,已 另行公告为 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VIP)客 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 户提供 专 项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 投资理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最迟 T+1 日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复的 , 在约定 的最晚主 动联系客户 时间内告 知客户。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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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页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 最近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3 年 5 月 21 日至2013 年11 月20 日发 布的 公告: 1.2013 年5 月 21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通支 付宝网上直 销交易的 公告》 。 2.2013 年7 月4 日《 大 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 ( 含定期定 额申购) 及 基金转换转 入业务公 告》。 3.2013 年7 月8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再 次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 身份 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4.2013 年 7 月 11 日《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1 期 》 、 《大成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 要-2013 年第1 期》 。 5.2013 年7 月 18 日《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6.2013 年 7 月 24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中 山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7 .2013 年 8 月 2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09 华菱债 (111050) ” 债券估 值调整的 公告》 。 8.2013 年8 月 29 日《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2013 年半年度 报告 》 、 《大成 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 基金 2013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 。 9.2013 年9 月 13 日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 大 成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中秋” 假期前暂停 申购(定 期定额申 购除外) 及基金转 换转 入业务公告》。 10.2013 年 9 月16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吉 林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11.2013 年 9 月25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大 成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十一”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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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页 假期前暂停 申购(定 期定额申 购除外) 及基金转 换转 入业务公告》。 12.2013 年 10 月 11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 开通直销 网上交易 货币基金 快速 赎回业务的 公告》。 13.2013 年10 月11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14.2013 年 10 月 11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调整大成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网上直销 单笔申购 最低 金额的公告》。 15.2013 年 10 月 15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 增加是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及相关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16.2013 年10 月23 日《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 金 2013 年第3 季度报 告》。 17.2013 年 10 月 29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成立大成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的公告》。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并根据本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实施的 投资 经营活动, 对 2013 年 7 月 11 日公布的 《大成 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1 期 》 进行了 内容补充 和更新,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主 要更新的 内容如 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三 、基金管 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四 、基金托 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八 、基金的 投资 ” 部分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九 、基金业 绩 ”部 分。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二十 一、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二十 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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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页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四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四) 《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一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