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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钱袋子货币(000509)

广发钱袋子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钱袋子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年12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3号文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和
债券型 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2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3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38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4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4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5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5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1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2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以下简称 “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以及《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钱袋子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招募说 明书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招募说 明书 4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招募说 明书 5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 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投资招募说 明书 7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 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董招募说 明书 8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男 ,管 理学硕 士,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广 州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伯军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行 高级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备人 员、 中央 交易室 主管、 上海 分公 司副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建人员、 产品设 计小组组长、 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招募说 明书 9 4、基金经理 谭昌杰,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5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2 年7 月19 日起任 广发年年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招募说 明书 10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招募说 明书 11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招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设立日期:1988 年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成蕾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20-6516955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于 1988 年 ,是 国 务院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成立 的我 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 栉风沐 雨,艰 苦创 业, 以自己 不断壮 大的 发展 历程, 见证了 中国 经济 腾飞和 金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脚印。 2006 年, 广发银行成功重组, 引入了花旗集团、 中国人寿、 国家电网、 中信信托等世界 一流的 知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资 者。重 组后 ,广 发银行 紧紧围 绕“ 建设 一流商 业银行 ”的 战略 目标, 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 坚持 “调结构、 打基础、 抓创新、 促发展” , 强化风险控制, 坚 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2 年9 月30 日, 广发银行资本净额782.34 亿元, 资产总额 10760.25 亿元, 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 7885.44 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 5907.93 亿元。 根据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对全球 1000 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 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 全球银行 500 强。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是 从事资 产托 管业务 的职 能部门 ,内 设业务 运行团 队、监 督稽 核团 队和市 场营销 团队 ,部 门全体 人员均 具备 本科 以上学 历和基 金从 业资招募说 明书 13 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 禄金 山先生 具有 超过二 十年 的银行 从业 经历, 先后 在监管 机构 和商业 银行 工作, 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 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2009 年5 月,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5 月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12 年 12 月,托管资 产规模超 1000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 领先地位。 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保险资 金托 管、 股权投 资基金 、产 业基 金、信 托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交易 资金 托管 、专项 资金托 管、 中介 资金托 管等, 能为 托管 产品托 管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下 设资 产托管 部, 是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专门设 置了监 督稽 核团 队,配 备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招募说 明书 14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 资 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 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招募说 明书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东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网址: www.gffunds.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 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招募说 明书 16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招募说 明书 17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3 年12 月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1623 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的类 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 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直销 机构 ,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交易方 式公 开发售 。直 销机构 具体 联系方 式以及 发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为准 ,请 投资者 就募集 和 认 购的 具体事 宜仔细 阅读 《 广 发钱袋子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8 六 、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 者 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招募说 明书 19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招募说 明书 20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运行情况, 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且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程序后 , 可以 将 本基金 份额自 动转 换为 广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21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通 过直销 机构 ,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交易方 式( 包括但 不限 于互联 网) 申购、 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新 的业 务发展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招募说 明书 22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 内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回 款项。 如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 赎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招募说 明书 23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结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1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2 个工作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1 :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24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2: 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 赎回份额对应 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招募说 明书 25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招募说 明书 26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7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三 、 基金转 换 本基金 暂不 支持基 金转 换业务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招募说 明书 28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暂只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系 统进行 申购 和赎回 ,因 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办理 转托管 业务。 若基 金管 理人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相 关规 则请 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2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 和 保持较 高流 动性的 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定 的、 超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 将遵 循 安全 性和 流动性 优先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 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 理构建 并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为投 资者 获取稳 定 、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资 回报。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 运 行情 况 、政 策形 势、信 用状 态、 货 币政 策变化 趋势、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的基 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并综 合考招募说 明书 30 虑各类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 特征 、 风险 特征 和估 值水平 特征 ,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银行存 款、 债券 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 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 因此, 银行 定期存 款及 大额存 单的投 资将是 本基 金 关 注的重 点之一 。具 体而 言,在 组合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成本收 益的基 础上 ,尽 可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盖 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行 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询 价,挖 掘出 利率 报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行 定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招募说 明书 31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 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 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招募说 明书 32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1、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招募说 明书 33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7)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者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总市 值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毕;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 及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招募说 明书 34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规 定的时 间期 限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 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招募说 明书 3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 招募说 明书 36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9) 对其它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3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 组合 ,其中,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价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招募说 明书 39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招募说 明书 40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41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指基金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收 入 、其 他收入 及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则 增加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小 于零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再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43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4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4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2%,计算公式如下: H=E ×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46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4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4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体、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4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招募说 明书 5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指定 报刊、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招募说 明书 5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招募说 明书 52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 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 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 德风 险 :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招募说 明书 55 失。 4 、流 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 资管 理风险:( 1)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2 )选 券 方法、选 券 模 型 风 险 ;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 市场工 具, 可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系 统性 风险。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 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 、其 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 明书 56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5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59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招募说 明书 60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61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 明书 62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 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63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募说 明书 64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运行 情况 ,在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且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程 序后, 可以 将本 基金份 额自动 转换 为广 发天天 红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招募说 明书 65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招募说 明书 66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招募说 明书 67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招募说 明书 6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招募说 明书 69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70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招募说 明书 71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上 海国际 仲裁 中心 ,根据 该 中心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层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招募说 明书 73 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 明书 74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者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总市 值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毕;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 明书 75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规 定的时 间期 限 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招募说 明书 76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名 单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单 ,审 核存 款银行 是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应 遵 守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对 账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核 对、招募说 明书 77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5、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 本基金出于流动性 管理的需要, 确需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的, 可以 提前支取, 但应继 续 按照原 有利率 计提 货币 市场基 金的利 息。 因提 前支取 导致的 利息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未签 订有关 定期 存款 提前支 取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本基金 发生 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若 基金 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两个 工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招募说 明书 78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79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招募说 明书 80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招募说 明书 81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招募说 明书 82 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在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可 以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价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83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三 位以 内( 含第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 估值 出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有权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 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招募说 明书 84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招募说 明书 85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招募说 明书 86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招募说 明书 87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募说 明书 8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招募说 明书 89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招募说 明书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91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92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钱 袋子 货 币市 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钱袋 子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钱袋 子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