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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4 年 1 月 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 ) 
基金主代码 00027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1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1 月 7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 年 1 月 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QDII )(人民币)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QDII )(美元)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274 000275 2. 日 常申购 、赎 回(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办 理 时间 2.1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同 时 开 放 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1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2.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3.日 常申 购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3.1.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美元 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 美元(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人民币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首 次 申 购 的 美 元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美元,追加美元 申购最低限额为 100 美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3.2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2.1 前 端收 费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0.80% 。 本基金 人民币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 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32% 100 万≤M<200 万 0.50% 0.20% 2 200 万≤M<500 万 0.30%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 0.80% 。 本基金美 元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 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客户申购费率 M <16 万 0.80% 0.32% 16 万≤M <35 万 0.50% 0.20% 35 万≤M <100 万 0.30% 0.12%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200 美元/ 笔 注: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特定 投资群 体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本基金参加销售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 4.日 常赎 回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4.1.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以各代销机构网点规 定为准。 4.1.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2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1.00% 1 年≤N <2 年 0.50% N ≥2 年 0 注: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 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经代销机构同意后,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无 5.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5.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上述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5.1.1、 定期定额申购业 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 (按 月/ 双周/ 按周) 和固定 的投资金额, 委托本公 司提交交易 申 请的一种 基金投资方4 式。 5.1.2、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 (又称 “赢定投” ) :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设定投资日期 (按月/ 双周/ 按周) 、 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 委 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5.2 、 趋 势 定 投 申 购 业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扣款时间、 投资基金名称、 标的指数及其反映趋势的短、 中、 长期三 种均线, 委 托本公 司完成 扣款 及基 金定期 申购申 请; 除 了具有 上述两 种定 投的 功能之 外, 趋势定投包括左侧交易和右侧交易两类, 其中趋势左侧交易规定定投品种始终为 高风险品种; 趋势右 侧交易规定当市场趋势转强时定投高风险品种, 市场趋势转 弱时定投低风险品种。 5.3 、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 流 程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 规则》 。 5.4 、 本 基 金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并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各 种 电 子 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通知。 6. 基 金销 售机 构 6.1 场外 销售机 构 6.1.1 直销机 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中 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5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6.1.2 场 外非 直销 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招商银行、 民生银 行 、 北京农商银行、 杭 州银行 、 渤海银行 、哈尔滨银行 、东莞农商行、吴江农商行 、威海商业银行、天相投顾 、 众禄销售 、上海天天基金 、好买基金、数米基金 、上海长量基金、同花顺基金 、 中期基金销售公司 、 万银财富 销售公司、 深圳腾元 销售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 中 信建投 证券、 招商证券 、 广发证券、 中信证券、 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 申银万国 证券 、长江证券、安信证券 、西南证券、中信浙江 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 、 渤海证券 、华泰证券、 山西证券、中信万通、东吴证券 、信达证券、长城证券 、6 光大证券 、 广州证券、 东北证券、 南京证券、 上海证券 、 新时代证券、 国联证券 、 浙商证券 、平安证券、 华安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 、中原证券、国都证券 、 东海证券 、 中银国际、 国盛证券、 宏源证券、 齐鲁证券 、 世纪证券、 第一创业证 券 、 金元证券、 中航证券 、 德邦证券、 华福证券 、 华龙证券、 中金公司、 华鑫 证 券 、 瑞银证券、 中山证券 、 联讯证券、 江海证券 、 国金证券、 华宝证券、 厦门 证 券 、英大证券、华融证券 、天风证券、太平洋证券 等代销机构。 6.2 场 内销 售机 构 无 7.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收益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本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和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规定,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 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8.1 、 本 公 告 仅 对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2 、 投 资 者 可 以 致 电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105828 、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3 、 风 险 提 示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