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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161811)

银华3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银华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银 华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为经 银华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转 型而 成, 有关决 议事 项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部 函[2013]1061 号《 关于 银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备案 的回 函 》 备案 。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备 案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 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 有风 险等 ) 风险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银华 300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 前一开放日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华300A份额 、 银华300B 份 额 和 银华300份额)的10%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银华300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8 七、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2 八、基 金的 存续 ............................................................................................................................. 43 九、银 华 300A 份 额与 银 华 300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44 十、银 华 300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6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7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 73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二十、 风险 揭示 ............................................................................................................................. 8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4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三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1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4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银华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 则》 、 《银华 沪深300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自依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应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沪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2. 原银 华沪 深300LOF 基金:指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3.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 : 指 《 银华 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 金合 同由《 银华 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修订 而 成 6.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充,托管协 议由《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7. 招募 说明 书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华 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场 外” 和“ 场内 ” 23.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24.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所 25.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300B 份 额的行 为 26.销售 机构: 指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等 28.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29.注册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通 过 场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30.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情况。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申 购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机构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31.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2.会 员单 位: 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33.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4.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5.深圳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 资基 金账 户 36.基 金转 型: 指通 过原 银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将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变 更为 银 华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并 相应修 改基 金合 同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3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银华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起始 日, 基金合 同自 银华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终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原 银华沪 深 300 (LOF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起 失效 3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5.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银 华 300 份 额的 行为 46.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银华 300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已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49.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0.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1.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银华 300 份额 :指 本基 金的基 础份 额。 在分 级运 作自动 分离 日登 记在 册的 场内银 华 300 份 额将 自动 进行 基金 份额分 离; 投资 人在 场内 日常申 购的 银 华 300 份额 , 可选 择进 行基 金份额 分拆 , 也 可选 择不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投资 人在场 外申 购的 银 华300 份额不 进行 分 拆 53.银华 300A 份 额 : 指 银 华 30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选择 分拆的 稳健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54.银华 300B 份 额 : 指 银 华 30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选择 分拆的 积极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55.银华 300A 份 额的 本金 :除非 基金 合同 文义 另有 所指, 对于 银华 300A 份额 而言, 指 1.00 元 56.分级 运作起 始折 算基准 日:指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进 行分级 运 作起始 折算 基准 日 57.分 级运 作自 动分 离日 : 指本基 金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即将 场内 的银 华 300 份额 自 动分离 成银 华300A 份额 和 银华 300B 份额 之日 58.分 级运 作起 始折 算: 指 将投资 人持 有的 银华 300 份额, 以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的 银华 300 份额 的行 为, 银 华 300 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59.分级 运作自 动分 离:指 在分级运 作自 动分离 日, 将分级运 作自 动分离 日登 记在册 的 场内的 银 华300 份额 以 1:1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 银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60.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银华 300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 包括 银华300 份 额、 银 华300A 份额 、 银华300B 份额) 的10%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63.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6.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7.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 指 《银 华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68.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者 在 场内的 每 2 份银华 300 份 额在分 级运 作自 动分 离日 按 1:1 比 例自动 转换 为1 份银 华 300A 份 额和1 份 银华300B 份额的 行为 69.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 300 份额 与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额 之间 按约定 的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70.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银 华 30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1 份 银华300A 份额 与1 份银 华 300B 份 额的 行为 71.合 并: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1 份银 华 300A 份 额与 1 份银 华300B 份额 申请 转 换成 2 份银 华3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的 行为 72.银华 3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 指 “ 同期 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计 算 日 所 在定 期 折 算 期 间的 首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执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 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所在 年 度 的 年基 准 收 益 率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中 国人 民银行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3.5% ” 。但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银华 300A 份 额持 有人 的该 等收益 ,如 在某 一定 期折 算期间 内本 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银 华 3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应 得收益 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73.银华 300A 份 额累 计约 定应得 收益 :指 银华 300A 份额依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4.定期 折算期 间: 第一个 定期折算 期间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最 近 一个11 月30 日 ,第 二个 及之后 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1 日 至下一 会计 年 度的 11 月30 日 7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任何 事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发售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 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等 18 个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还设 有 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3 个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 别 负责指 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北 京大 学 公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 董事 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 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并 同时 兼 任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大鹏 先生 ,硕 士学 位;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2008 年 7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曾 担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 研究 员及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 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3 日 起兼任 上 证 5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8 月 29 日起 兼 任银华 上证 5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 起兼 任银 华中 证成长 股债恒 定组 合 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3.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 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股 基 金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 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银 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14.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 过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 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 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 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 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 原中 国建设银 行的 商业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 资 产和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 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 日,中 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建 设银行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 元,较 上年 末 增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 年化 资产 回报率为1.66% ,年 化加权 净资产收 益率为23.90% 。 利息净收 入1,876.6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设 银行 在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全 资子公 司, 海外机 构已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 位,较 上年 上升27 位;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提 升11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 资 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0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6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 )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0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1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2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3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25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6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30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2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3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4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5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途费) 36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7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8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4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2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3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4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5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6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7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8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49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网址 www.hfzq.com.cn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拨0591 ) 51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2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3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4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5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6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7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58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9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0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1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2 )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3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64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65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 址 www.95579.com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6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7)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68)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0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3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74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5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7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8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79)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80) 国 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8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2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83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5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6 )中 山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7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88)开源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9)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90)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1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92 )中 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 即东3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华 300 份额” ) 、 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 即 “ 银华300A 份 额” ) 与 银华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即“ 银华 300B 份额 ” ) 。其 中, 银 华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1 ∶1 的比 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基 金管理 人将 暂停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等 相关业 务直 至本基 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分级 运作 起始折 算 , 将 在分 级运 作 起始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银 华 300 份额, 以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银 华 300 份额 , 银华300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调整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在 分级 运作 自动 分离日 对折 算后 的场内 银 华300 份额 按 照1:1 的 比例 自动 分离 为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根据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 华 3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银 华 300A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 总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银华300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 自 动分 离规 则以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相关业 务规 则为 准 。 自 动分 离以后 投资 人持 有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的份额 数以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 华 300 份额 保 留 原有 基金 代码, 只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 申购和 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 银 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 交易代 码不 同 , 只可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300 份额 , 并可 选择 将其场 内日 常申 购的 银 华300 份额 按1:1 的比 例分 拆成 银 华300A 份额 和银 华300B 份 额。 投资 人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300 份额后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300 份额 。 场 外申 购的银 华 300 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投 资人 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银 华 300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 将其分 拆成 银 华300A 份 额 和银 华300B 份 额后 上市 交 易。 投资 人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银华300A 份额 和银 华 300B 份额 合并 为银 华300 份 额后赎 回。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 十七 、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 所产 生的 银华 300 份 额不进 行自 动分 离。 投资 人可选 择将 上 述 折算产 生的 银 华300 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为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三)银华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 华300A 份额 和银 华 300B 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 特性不 同 , 本 基金 份额 所分 拆的两 类 基金份 额银 华300A 份额 和 银华 300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 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 则对银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 300B 份 额分别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银华 300A 份额 为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 对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净资产 优先 确保 银 华300A 份额的 本金 及银 华300A 份 额累计 约定 应得收 益; 银华 300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优先 确保 银 华300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 约定应 得 收 益后 ,将 剩余 净资产 计为 银 华300B 份 额 的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 华300A 份额 和银 华300B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银华 300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计 算 日 所 在定 期 折 算 期 间首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3.5% ” 。 如 果未 来中 国人民 银行 实施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不 再发 布 ,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当 时市场 调整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的 构成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进 行参 考净 值计 算 。 在 进行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 300B 份 额各自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时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银华 300A 份额 的本金 及银 华300A 份 额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 之 后的 剩 余净资 产计 为银 华300B 份 额的净 资产 。 银华300A 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按依 据银 华300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日 收益 率 和截至 计算 日银 华300A 份 额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3. 每2 份银 华300 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 银华300A 份额和1 份银 华300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 4.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定期 折算 期间 内 , 若 未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份 额 折算, 则银 华 300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净值计 算日 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若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银 华 300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应 按 照 当 前定 期 折 算 期 间内 最 近 一 次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的次 日 至 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的 某一 完整 定期折 算期 间内 , 若未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且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已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则 银华 300A 份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天 数按 自 该定期 折算 期间 首日 至净 值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 算且未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则 银华 300A 份 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益 的天 数 应 按 照 上 一 定期 折 算 期 间内 最 近 一 次 不定 期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的 次日 至 净 值 计算 日 的 实 际天 数计算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当 前 定 期 折算 期 间 内 最 近一 次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基 准日 的 次 日 至净 值 计 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 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3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如在 某 一定期 折算 期间 内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银华 3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 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依据 以 下公式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 T 日银 华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银华 300A 份额 和 银华 3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银华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300B 份额 和 银华300 份额 的 份额 数之 和。 2.银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N t R NAV A ) 1 ( 300 ? ? 银华 5 . 0 5 . 0 300 300 300 A B NAV NAV NAV 银华 银华 银华 ? ?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T=1,2,3 ? ?N ;N 为 当 期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实 际 天 数 ; t=min{ 自12 月1 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自 当期 定期 折算 期间 最近一 次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T 日 , 上 一定期 折算 期间 内 最近一 次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的次 日 至T 日} ; 0 30 银华 NAV 为T日 每份 银华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300 银华 为 T 日银华 300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B NAV 300 银华 为 T 日银 华 3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R 为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华3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率。 银华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银华 300A 份 额和银 华300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由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转 型而成 。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于2009 年8 月17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09 】 793 号 文核 准募 集。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管 理人 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 人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于2009 年10 月14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生 效 。 2013年10月14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银 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 会审议 了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采 用 分级运 作的 议 案, 内 容包 括银 华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采用分 级运 作、 基金 更名 和修订 基金 合 同等。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 自 决议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办理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 终止 上 市。 根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终 止上 市之日 起 《 银 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失效 且《银华 沪深3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 同时 “银华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更 名为“ 银华沪深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将暂 停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等相 关 业务直 至本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银 华 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额 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 华300A 份 额与 银 华3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6 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银华 300 份额 所分 拆的 银华 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额 以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交 易 , 两类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 2.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自上市 首 日起实 行; 3.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 300B 份 额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 300A 份 额与 银华 300B 份 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八)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等 相 关 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十、银华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 的银 华 300A 份 额 、银华 300B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可通 过场 内 或 场外两 种方 式对 银 华 300 份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 和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 基金申购 赎回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投 资者 需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银 华 300 份额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办 理银 华 300 份额 场外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外 代 销机构 。 投资 者需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银 华 300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本基 金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 二) 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银 华 300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开放 日 。 场 内业 务办 理时 间为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 外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时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日 申请 处理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银 华 300 份 额申 购,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银 华 300 份 额赎 回,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 四) 银华 300 份额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银 华 300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银 华 300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银 华 300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需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银 华 300 份额 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银 华 300 份 额可 用份 额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4. 申购 与赎 回 的 登记 结算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银 华 300 份 额。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3)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 投 资人 办理 银华300 份 额场内 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 币。 投资 人 办理 银华300份 额场 外申购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每笔 追加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通过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每笔追 加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银华300 份额 申购 业务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每笔追 加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银华300 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银华300 份额, 且通过场 内单笔 申请 赎回 的银华300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 业务申 请导 致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10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购 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场外 特 定申 购费 率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 元≤M<100 万元 0.6% 0.18%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1% 0.03% M ≥500 万元 固定按 笔收 取, 1000 元/笔 固定按 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回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赎 回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特定赎 回费 率 Y<1 年 0.5% 0.125% 1 年≤Y<2 年 0.2% 0.05% Y≥2 年 0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 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在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 算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 入基金 财产 ; 对 非养 老金 客户收 取的 赎回 费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为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或 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算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银华300份额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300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申 购 银华3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者 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内申 购 银华300份额 , 其对应的 场内申 购费 率为1.2%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300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 =55,932 份( 截位 保留 至整数 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 元从 场 内 申 购 银华300 份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华300 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 份银华300份额 。 例二: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3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300 份额, 其对应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为1. 2%,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300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元 申购费 用=60,000-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 元 从 场 外 申购银华300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华300 份额 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58 份银华300 份额 。 2. 本基 金银华300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300份额 赎 回采 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回 银华300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者 从深交 所场 内赎 回 银华300 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 份 ,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300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例四: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赎 回 银华300 份额 的赎回 金 额 的计算 某 投资 者赎回 银华300份额10,000 份 ,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三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2%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某投 资者持有10,000 份银华300 份额 一年 三 个月 后从场外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银华 300份额 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57.04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 申购的 银 华 300 份 额或 上 市交易 买入 的银 华300A 份 额、 银 华 300B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银华 300 份 额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不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银华 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B 份 额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不 能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但 可按 1:1 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银华 300 份 额后 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银 华 300 份额 既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可 以 在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申 请 按 1 : 1 比例 分拆 为银 华 300A 份 额和银 华 300B 份 额后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会 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申 购;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等 异常 情况 发生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 5 项外 )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 形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银华 300 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银 华 300A 份额 、 银 华 300B 份额 和银 华 300 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额和 银 华 300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基金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 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或代 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 前依 法 及 时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登 公告 的频 率为 每个 月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 银华 300 份 额与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五) 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申 购的银 华 300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 申购 的银华 300 份额或 上市交 易买入的 银华 300A 份 额、 银华 300B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银 华 300 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 回 但不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银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 300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1:1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 银华 300 份 额后 再申请 场内 赎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银 华 300 份额 既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在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1 比例 分离 为银 华 300A 份额和 银 华 300B 份额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3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300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银 华 300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300 份额 场 内赎回 或银 华 300A 份 额 和银华 3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3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银华 300 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该 项业 务。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银 华 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 额 的存续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 基金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以 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 换: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两份 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申请 转换成 一份 银华 300A 份额与 一份 银 华300B 份 额 的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一份 银华300A 份额与 一份 银华300B 份额 申请转 换 成两份 场内 银 华300 份额 的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网 站上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银 华 300A 份额 、 银 华3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 300A 份 额和银 华300B 份额 的场 内 银华 300 份 额必 须是 偶数 。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300 份 额的银 华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请 , 且 基 金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4.银华 30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银 华 300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后 方可 进行 。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公 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流程 约束和 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追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绝 对 值不超 过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经济 持续 稳定增 长的 发展 态势 为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发 展奠 定了 坚实的 基 础。 本 基金 以复 制、 跟踪 沪深 300 指 数为 原则 ,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长期 投资 , 从而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得该 指数 所代 表的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平均 收益 率,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投资 沪深 300 指数 的有效 投资 工具 ,以 分享 中国经 济增 长带 来的 中长 期收益 。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含首次 公开发 行和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 -100%,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9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沪 深300 指 数为 标的指 数。 如果沪 深3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沪深3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单纯 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 深3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 并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数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 五) 投资策略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采用 最优 化抽 样复 制标的 指数 。 最 优化 抽样 依托银 华量 化投 资平 台, 使用组 合优 化方法 创建 投资 组合 ,从 而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85% -100% ,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投 资于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2. 最优 化目 标组 合的 构建 (1) 股票 预筛 选 本基金 股票 筛选 范围 为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备 选股。 (2) 最优 化抽 样 结合指 数的 特点 , 综 合考 虑跟踪 效果 、 操 作风 险、 交易成 本等 因素 , 使 用组 合优化 方法 进行最 优化 抽样 ,得 到目 标组合 。 (3) 调整 频率 本基金 采用 最优 化抽 样复 制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 所构建 的目 标组 合将 根据 标的指 数 成分股 及其 权重 进行 实时 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中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股票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从 而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①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构建 的目 标组 合为 根据最 优化 抽样 方法 得到 的最优 化抽 样组 合 , 将 每半 年根据 上 述最优 化抽 样复 制方 法对 目标组 合进 行定 期调 整。 ②不定 期调 整 根据沪 深300 指 数编 制规 则, 因指 数成 份股新 股发 行、 增发 、 送 配等 股权 变 动需要 进行 成份股 权重 调整 。 本 基金 将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和最 优化目 标组 合之 间的 差异 , 如果 由于 标的 指数自 身的 较大 变化 或者 其他原 因引 起的 较大 幅度 的偏差 时 , 需 要及 时根 据最 优化抽 样复 制 方法调 整目 标组 合。 3.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可以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期 限在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家债 券 、 央行票 据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目的 是保证 基金 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产的流 动性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4)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力争 不超 过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 因指数 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将跟 踪误 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的运用 将进 行充 分的 论证 。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通 过对 现货和 期货 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特 别是 在运用 股指 期货 做套 期保 值的过 程中 , 降 低由于 大额 申购 赎回 导致 仓位大 幅变 动引 起的 跟踪 误差。 (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流程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编 制、 调 整等 相关 规定, 以及 基金管 理 人事先 制定 的指 数复 制和 跟踪策 略, 并以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最 高准 则; (2) 国家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管理 部金 融工 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 合公司 内 外研究 报告,对 市场 预期 风 险和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 分析 ,依此 提出 研 究分析 报告 ; (2)A 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投 资管 理部 提供 的研 究报告 , 定 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相 关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进 行 基金投 资管 理 的日常 决策 ; (3)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 合 研究报 告 , 基 金经理 原则 上依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下,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 当的方 法, 以降 低交 易成 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 易; (5) 投资 管理 部 绩 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进行投 资 绩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绩 效 评估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险控制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动,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情 况 、 流 动性状 况 、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 投 资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提 供的绩 效评 估报 告以 及对 各种风 险的 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 踪标的 指数 。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95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 后) 。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为 沪深 300 指 数 , 且 本基 金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因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基准 定为95%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拆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来 看 , 银华300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 银华 300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90% ;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3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 资融 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 金融 公司办理 转融通 业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此 事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十 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银华 300 份额、 银 华 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额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与银 华 300B 份额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指 数编 制机构 及登 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分 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银 华 300 份额 、 银 华 300A 份额 、 银 华300B 份 额)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11.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费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为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计 算 ;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 点费的收 取标 准为本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2%/ 年, 标 的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的 收取下限 为每 季人民 币5 万 元( 即不 足 5 万 元按 照5 万 元收 取)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 数公司 。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数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300A 份 额、 银华 300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第 一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 最近 一 个 11 月 30 日, 第二 个及 之 后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 会计年 度 的 12 月 1 日 至下 一会 计年 度 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 2.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300A 份额 、 银华 300 份 额。 3.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银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 300B 份额 按照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 规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 对 银华 300A 份 额的 应得 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2 份银 华 300 份 额将 按 1 份银华 300A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银 华 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银 华 300A 份额 期末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银华 300A 份额 每个 定期 折算 期 间期末 即 11 月 30 日份 额净 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银华 300 份额 分配 给银 华 300A 份额 持有人 。 银 华 300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银 华 30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 300A 份额获 得新 增 银华 300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外银 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 场外银 华 300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内银 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 新增场 内银 华 300 份 额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 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银华 300A 份额 和银 华 300 份额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进行 银华 300A 份 额上一 定期 折算 期间 累计 约定应 得 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N t R NAV A ) 1 ( 300 ? ? 银华 以下公 式中 每份 银华 300A 份额期 末资 产净 值等 于上 一定期 折算 期 间 11 月 30 日的银 华 3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1) 银华 300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3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 额 的份额 数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300 0 30 0 30 2 1.000 0 30 NUM NUM A NAV ? ? 银华 300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300 份 额的 份额数 = ? ?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份银华 0 30 300 1.000 - 300 NAV NUM A A ? 【银 华 3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后 银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300 000 . 1 - 300A NAV 】 其中: 后 银华3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 份额 净值 前 银华30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银华 A NUM 300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300B 份额 每个定 期折 算期 间的 定期 份额折 算不 改变 银 华 300B 份额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 300 份额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300 300 300 2 1.000 0 30 NUM NUM A NAV ? ? 银华 3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 华 300 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 300 300 000 . 1 - 300 2 NAV A NUM ? 【 银 华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2 1 ) 000 . 1 - 300 ( 300 ? 后 银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份银华 NAV A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300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300 份 额的 份 额数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银华 3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 华 3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银华3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 份额 净值 前 银华 0 3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例一、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3 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份的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 份额 折算基 准 日,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 银华 300 场外份 额及 银华 300 场内份额 的 规模 依次 为 5 亿份、5 亿份 、10 亿 份和 10 亿份 , 银华 300A 份额期 末份 额净 值 为 1.065000000 元, 定 期份额 折算 后银华 300 份额 净值 为 0.994000000 元, 则, 折算后 : 银华 300A 份额持 有 人 新增 的 场 内 银华 300 份 额 的折 算 比 例= (1.065000000-1.000 ) /0.994000000=0.065392354 ; 银华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华 3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65000000-1.000)/0.994000000=0.032696177 。 本基金 折算 后 , 银华 300A 份额 5 亿份 , 同时 , 新增 的 场内银华 300 份额 数=500,000,000 ×0.065392354=32,696,177 份; 银华 300B 份额 5 亿份 ; 银华 300 场外 份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2696177=1,032,696,177.00 份 ; 银华 300 场 内份 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2696177=1,032,696,177 份。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 300A 份额 与银华 300B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和银 华 300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 11 月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照 定期 份额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折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某 年 12 月 1 日 之后 ,则 该会 计 年度不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 当 银华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及以 下 。 在份 额折 算期 间的份 额净 值计 算保 留小 数位以 份额 折算 相关 公告 为准。 1.当银 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定 折 算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300A 份额 、 银华 300B 份 额和 银华 30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及 以 上后, 本基 金 将 分别 对银 华 300A 份 额、银 华 300B 份 额和 银 华 300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华 300A 份 额和银 华 300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和银 华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银 华 300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及以 上后 ,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 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银 华 3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A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银华 300A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 出 1 元以 上的 资产净 值部 分全部 折算 为场 内银 华 300 份额 。 前 银华 后 银华 A A NUM NUM 300 300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银华 300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A A NAV NUM ? 【银 华 3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A NAV 】 其中: 前 银华 A NUM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银华 A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 A NAV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参 考净 值 2 )银华 3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B 份 额与银 华 300A 份 额的 份 额数保 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300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的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银 华 300B 份额 与新 增场内 银华 300 份 额。 后 银华 后 银华 A B NUM NUM 300 300 ? 银华 300B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1.000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B B NAV NUM ? 【银 华 300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300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B NAV 】 其中: 后 银华 B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华 A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 B NUM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 B NAV 300 :份 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份 额参考 净值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3 )银华 30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300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 300 份 额 , 场 内银 华 300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银 华 300 份 额。 000 . 1 300 0 30 0 30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UM NAV NUM ? ? 【银 华 3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 3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NAV 】 其中: 后 银华3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3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 额净值 前 银华3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例二 、 某 三位 投资人 分别 持有银华300 份额 、 银华300A份额 、 银华300B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日,三 类份 额的 折 算比 例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 后, 银华300 份额 、 银华300A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 调整为1.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额数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 300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300 份额 +5,000 份新增银华300 份额 银华300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300A 份额+300 份新增银华 300 份额 银华300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300B 份额 +9,700 份新增银华300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300A 份额 与银 华300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银 华3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2. 当银 华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 下,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 则 进行 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 以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确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300A 份 额、 银 华 300B 份 额、 银华300 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 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银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 额和银 华 300 份额 进行 份 额折算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 金 将确 保银 华 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B 份 额的比 例为 1 :1 ,份 额折 算 后银华 3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银 华 300A 份额 和银 华 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 当银 华 3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 以下 后, 银华 300A 份 额、 银华 300B 份 额、 银华 300 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银华 3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300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300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300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B B B NAV NUM NUM ? ? 【银 华 300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300B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000 . 1 300 前 银华 B NAV 】 其中: 后 银华 B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 B NUM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 B NAV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2 )银 华 3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 华 300A 份 额与 银 华 300B 份额的 份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300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的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银 华 300A 份额 与新 增场内 银华 300 份 额。 后 银华 后 银华 B A NUM NUM 300 300 ? 000 . 1 000 . 1 - 300 300 300 300 ? ? ? 后 银华 前 银华 前 银华 场内 银华 A A A NUM NAV NUM NUM 【银 华 300A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银 华 300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 000 . 1 300 前 银华 B NAV 】 【银 华 3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3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000 . 1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B A NAV NAV 】 其中: 后 银华 A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银华 B NUM 300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场内 银华3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 银华 3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 A NUM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华 3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 A NAV 300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A 份额参 考净 值 3 )银华 300 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300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30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300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AV NUM NUM ? ? 【银 华 30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3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000 . 1 300 前 银华 NAV 】 其中: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后 银华3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3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3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300 份 额净值 例三 、 某 三位 投资 人分别 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 本 基 金 的 不定 期 份额 折 算 日,三类 份额 的 折算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折算 后,银华 300 份额 、 银华 300A 份 额、 银华 300B 份额 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 金份额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银华 300 份额 0.633000000 10,000 份 6330 份银华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持有银华300A 份额的折算比例 : 0.234000000 新增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0.79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300A 份额 +7980 份 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300B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银 华300A 份额 与银 华300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银 华3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销售 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制 并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定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 华 300B 份 额两 类份 额开 始 上市交 易 或者银 华300 份 额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银 华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银 华 300A 份额 和银 华 300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2.在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 额两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或者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银 华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银华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银 华 300A 份 额和 银 华 300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 或 自 然日 )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以 及 银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华 300A 份额 和银 华300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六)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银华 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 30.银华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2.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指 数 型 开放 式 基金 , 根 据经 济周 期循 环、 财 政货 币政 策、 汇率 利率、 产业 政策的 分析 和预 测判 断证 券市场 的运 行环 境, 利用 指数复 制技 术构 建投 资组 合 。 因此 ,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风 险客 观上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 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 持有的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佳 、交 易量不 足,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基金规 模将 随着基金 投资 者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 在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将 会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投资标 的为 沪深300 指数 ,在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 临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重 点投资于 沪深300 指 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资 管 理中,本 基金 可能面 临沪深300 指 数成份 股以 及备选 股 所具有 的特 有风险 ,也 可能由于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标 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 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分级基 金子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特 定原 因而 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子 份额 , 产 生风 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子份 额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此外 , 两 类子 份额 折 算前 可能存 在折 溢价 交易 情形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后 , 其 各自的 折溢 价 率可 能发 生较 大变 化, 特提请 参与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投资 者注 意高 溢价 所带 来的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对于 《分 级基 金审核 指引 》 所 指的 分级 基金而 言 , 其两类 子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其 中, 分级 基金 的基 础份额 称为 母基 金份 额, 预期风 险、 收益 较低 的子 份额称 为 A 类份 额,预 期风 险、 收益 较高 的子份 额称 为B 类份 额。 由于B 类份 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设 计 ,B 类份 额净 值的 变动幅 度将 大于 母基 金份 额和 A 类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幅度 , 即B 类份 额净 值变 动的 波动 性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 额。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 场供 求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 出现 偏离并 出现折/ 溢价 风险。 尽管份 额配对 转换套 利机 制的设 计已将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 但是该 制度 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险 的存 在。 (4) 份额 折算 风险 1 )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母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一定阀 值后 , 本 基金 将进 行份额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 原B 类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母基 金份 额, 因此 原 B 类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B 类份 额净 值达 到一 定阀值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A 类 份额 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母基 金份额 , 因此 , 原A 类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 对A 类 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设计 , 使原A 类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母基 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份额, 因此 , 原A 类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改 变。 2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3 )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A 类份额 或B 类份 额的 一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临 的风 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颁发 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 而 只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 因此 , 如 果投 资人 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购 买 A 类份 额 或B 类份 额, 在其 参与份 额折 算后 , 则 折算 新增的 母基 金份 额并 不能 被赎回 。 此风 险需要 引起 投资人 注意 , 投 资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 新增 的母 基金 份额通 过转 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5)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母基 金份额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 额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母基 金份额 与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一方面 , 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 改变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其 交易 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情 形 , 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6)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分 级基 金( 包括母 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母基 金份 额 和A 类份 额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 额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的 情形 , 投 资人 可通 过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人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金 收益 分 配,投 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程 度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可能 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银 华 300 份 额、 银 华 300A 份额、银 华 300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终 止银 华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上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标的 指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编制方 法( 该等变 更对 基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等无实 质 性影响 )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单元 保证 金等 ,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后 方可 收回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银 华 300 份额 、 银 华300A 份 额与银 华 300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 并据 此由 银华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与银 华300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 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资讯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 信 息。 投资 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 《 关于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备案 的回 函》 (基 金 部函[2013]1061 号) ; 2.《银华 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华 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修改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的 法 律意 见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和转 融 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 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于: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及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 财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及 义务 银华300A 份额、 银华300B 份额、 银 华300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按基金 合 同约定 仅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六)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分 别由 银华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 额、银 华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 在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银 华 300 份 额、 银 华 300A 份 额、 银 华 300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同)提 议时 ,应 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300 份 额、 银 华300 份 额、 银 华 300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终 止银 华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上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标的 指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编制方 法( 该等变 更对 基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等无实 质 性影响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以上( 指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银 华 300 份额 、 银 华 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本基金 份 额 10%以上(指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300 份 额、银 华 300A 份 额、 银 华 300B 份额 各 自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以上( 指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银 华 300 份额 、 银 华 300A 份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额、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指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银 华 300 份额、 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下 同;指 有效 的银 华 300 份 额、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 300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银 华300 份 额、 银 华300A 份额 、 银华 300B 份额 应不 少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份 额类 别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银 华300 份额 、 银 华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各 自基 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 代表银 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300B 份 额 各自份 额类 别基 金总 份额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 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等 非现 场方 式召开 , 且除纸 面授 权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 根据召 集人 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的 方式 , 通 过电话 、网 络等 方式 进行 。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份 额 10%以上(指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银 华 300 份 额、 银 华 300A 份 额、银 华 300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 记日银 华 300 份 额、 银 华 300A 份 额、银 华 300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二分 之一 以上 (指 银华300 份 额、 银 华 300A 份额、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六)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1.银华 300 份额 、 银 华 300A 份额、 银 华300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在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指 银 华300 份额 、 银 华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二分之 一以 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指 银 华300 份额 、 银 华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 通 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 另有 规定 的, 凡 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300 份额 、银 华300A 份 额、 银 华300B 份额 各自 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终 止银 华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 额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标的 指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编制方 法( 该等变 更对 基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等无实 质 性影响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7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单元 保证 金等 ,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后 方可 收回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 算银 华300份 额、银 华300A 份额 与银华300B 份 额各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并据此由 银华300 份 额、银 华300A 份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0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销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编制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每6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 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份 额两 类份 额开 始上 市交易 或 者银华300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 银华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2. 在银华300A 份额和银华3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银 华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银华300A 份 额和银 华300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银华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银华300A 份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以及银 华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华300A 份 额和 银华300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六)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2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 理;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银华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 30.银华300A 份 额、 银华300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3 32.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4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立 基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 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沪 深300 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 成份 股、新 股(首 次公开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债 券回购 、股指 期货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85% -100% , 投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85% ,投 资于沪 深300指 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的 组合 比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资 产的9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6 2.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85% -100%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5%,投 资 于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 资 产的9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在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3个月 内达 到规定的 标准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7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终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8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9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0 产的支 付。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和客 户服 务协 议。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1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2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 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3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股 指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偏差 达到 银华300 份额 、银华300A 份 额与银 华300B 份额任 一类 别基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银 华300 份额、 银华300A 份 额与银 华300B 份额 任一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4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5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5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6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7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单元 保证 金等 ,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后 方可 收回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 算银 华300份 额、银 华300A 份额 与银华300B 份 额各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并据此由 银华300 份 额、银 华300A 份额与 银华300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