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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策略(000136)

民生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三年 十二 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 重要提示 民生加 银策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12 年12月13 日 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2】1687 号文 核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6 月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 股 票 基金 、 指 数基金、 混 合基 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 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按 照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 受 损 失 的风险 。 民生加银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 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仔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 同 ,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对认购/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亦承 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 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购 买本 基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3 年12 月7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9月30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29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 、基金 的业绩 ......................................................................................................................... 47 十一 、基金 财产 ......................................................................................................................... 47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48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3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4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55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5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9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0 十 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2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62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2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64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4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5 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 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 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民 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民 生加银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销 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可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8 、投资 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依法可以 投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 21 、销售 机构: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4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 金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基金 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2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1、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32、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3、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4 、《业 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 守 35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6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申 购 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的申购日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1、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2、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金 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4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 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金 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数 所得每份 基金份 额 的净值 47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49 、不可 抗力:指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预 见、无法 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结 构:公 司股 东为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 持股 30 % )、 三峡 财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 员会: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部门:深 圳管理总 部、工会办公室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部、 研究部、专户理 财部、金 融工程与产品部 、固定收 益部、渠道管理 部、市场 策 划中 心、机构 部、客服与电子 商务中心 、运营管理部、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综 合管理部 、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财务部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19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稳健 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内需 增长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中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投 资基 金、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红利 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民生加 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加盈理 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民生加银 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 青元先 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 编辑。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时报 社记者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办公室公关 策划处处 长,主任助理、 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现任 中国民生银行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民 生加银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俞 岱曦先 生:总经 理、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行业 分析师,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经理 。 Frank Lippa 先 生: 董事 ,学士 。曾 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务 所从 事审 计、 税务 监督方 面的 工 作, 历任加拿 大皇家银行高级 顾问,加 拿大皇家银行投 资管理公 司副总裁、首席 会计师和 首 席财 务官。现 任 民生加银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加拿 大皇家银 行资产管理公司 首席运营 官 和首席 财务 官。 王 维绛先 生:董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 司副司 长及首席 投资官、 汇丰集 团 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场 部董事总 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 部董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光先 生: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海口丰 信公司 总经理、 香港景邦 经济咨 询 公司 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光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中国银 行北京 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部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 记、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张 亦春先 生:独立 董事,厦 门大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 厦门大学 经济系讲 师、经 济 学院 财金系副 教授、教授、系 副主任、 系主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院长。现任厦 门大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 经济 师,北京 证券交易所研究 设计联合 办公室副总干事 。现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 事 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 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 美珍女 士:监事 会主席, 学士。 历任湖北 大冶市劳 动人事 局副股长 、中央组 织部老 干 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察室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文先 生:监事 ,硕士, 美国伊 利诺州注 册会计师 ,美国 注册管理 会计师, 特许金 融 分析 师。曾在 加拿大皇家银行 从事战略 发展与财务分析 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 管理 公司的业 务发展。现于香 港担任加 皇投资管理(亚 洲)有限 公司亚洲股票市 场研究分 析 员。 李 君波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研 究员,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任分析 师、金融 创新部 经 理 、总裁助 理、副总 经理等 职。 2012 年加 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 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 文艳女 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 办公室 从事统计 工作,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 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辉先 生:监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 部机构经 理,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 监助理、 北京中心总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 分公司总 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部总监 。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5-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张 力女士 :督察长 ,硕士。 历任招 商银行北 京分行支 行行长 助理;中 国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 , 2012 年1 月 起任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 委员。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剑飞 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 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 资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宣 传处 副 处长 ;1999 年至 2000 年,任 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 阜成门支行 副行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任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同 业部处长 、公司银行部处 长、董事 会战略发展与投 资管理委 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琪 先生 :复 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硕 士,9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自 2002 年起 任衡泰 软件 定 量研究部 定量分析师,从事固定收 益产品定价及风险管理系 统开发工作。2004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助理,从事固定收 益投资及研究业务。2009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投 资部 副总 监。 自 2009 年 7 月 起至 2009 年 9 月 任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09 年 9 月 起至 今任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1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4 月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 信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4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 6 月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担任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 成员 组 成, 设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吴 剑飞先 生,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见 上;于善 辉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简 历见上;乐瑞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陈廷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现任公司 专户理财部首席 理财师; 牛洪振先生,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 公司交易 部 总监。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5-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按 照《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严 重 影响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5-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5-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 有效经营 ,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 所管理的资产运 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 托人、公 司 和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 司内 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 及《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 内 部控制 体系是指 公司为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在充 分 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控制 制度由公 司章程、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管理 制度、各 项具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格 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5-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 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构 ,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能部 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位 。各部门 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 部门管理 层应定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 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战 略并实施,监控 风险管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权 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 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主 体 的责 任。 1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5-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管 理 ,任 何部 门和 个人 不得 越 级越 权办 理业 务。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 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建 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 制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 行、业务 记录和业 务监督 严 格分 离,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 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 用适当、 有效的信 息系统 ,识别、 采集、加 工并相 互交流经 营活动所 需的一 切 信息 。信息系 统须保证业务经 营信息和 财务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根 据组织架 构和授权 制度, 建立清晰 的业务报 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权 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内 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 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等部 门 在各 自的职权 范围内开展。必 要时,公 司董事会、监事 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 据市场环 境、新的 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的 法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 门部门对 原有的内部控制 进行全面 的检讨,审查其 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 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5-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施。 2)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资 料;在实 现业务电子化时 ,应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 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5-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 技术系统 应当定期 稽核检 查,完善 业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则 制定公司 会计制度、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责任管 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足 的监察稽 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 员的专业任职条 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 程序和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5-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拥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为“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 之一。中 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9月1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 生指数。2007 年9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2.65% 。年 化资 产 回报 率为1.66% , 年化加权净资 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 长10.59% 。净 利差 为2.54%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 百分点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71%,与 上年 同期持 平。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555.24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2.76%。 中国建 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余 个分支机构,并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 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 洲、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 球 14 个 国家和地 区,基本完 成在全球 主要金融 中心的 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能 力和基5-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 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 蓄银行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一体化 全面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 年 上半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后 荣获国 内 外 知名机 构授予的 近30 个重 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1000强排 名” 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 财富》世界500 强排名第50 位,较上年上升27 位;在 美 国《福布 斯》2013年 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 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 ,本 集团 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 括公司治理、中 小企业服 务、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托 管处、托管业务 系统规划 与管理团队、上 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能处 室、团队 , 现有员工225 人 。自2007年起,托管 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零 售业 务部、个 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 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 验。 郑 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 金、保险 资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 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 商业银行 之一。截 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311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5-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国 建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四 年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评 为“中 国最佳 托 管银行 ”,在2007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杂志 评为“ 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 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最 佳资产托 管银行” 奖,和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2012年 度“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 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发现 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5-2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民 生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5-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10 号 中环大 厦 B 座 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5-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9)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5-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5-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5-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8)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 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2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5-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2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安 永 大楼17层01-12 室


5-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安 永 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 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张小 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2年12 月13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1687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 基金运 作 方 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存 续 期 限 :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414,799,211.05份基 金份额 ,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3,428户。 七 、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 相关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6 月7 日正 式生效,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的存续期 内,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20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 明原因并 报 送 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 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5-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7 月8日起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5-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 资人。 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100元( 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 的部 分不设金 额级差;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比例配售和 红利再投 资不受此最低申 购金额规 定 限制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 金额不设上限; 销售机构 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 构 规定为 准。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 回份额均为100 份,本 基 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制; 销售机构 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 构 规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100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申购 费 用由 投 资 人承担,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用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 1.50% 100万 ≤M <200 万 1.00% 200万 ≤M <500 万 0.50% M≥500万 每 次1,000元 投资 人同日或异 日 多 次 申 购 , 须按每次申 购 所 对 应 的费 率档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比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申购金额进 行 部 分 确 认时, 投 资 人 申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申请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 费5-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率 计算 ,申 购 申 请 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 人可将其持 有 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金份额 赎 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年 0.60% 1年≤T<2 年 0.30% T≥2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 购 所 得 基金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 登 记 之 日起计算 。 3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对以特定交 易 方 式 ( 如 网上交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行基金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 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额×申 购费率 )/ (1 +申 购 费率 ) 净申 购 金 额=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假 设 某 投资 人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适用的申 购 费 率 为1.50%,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2.000 元 , 则 该 投资 人 申购 可 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1 +1.50% )=1,477.83 (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 5-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数×T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 某 投 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 金 份 额,持有时间为100 天 ,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 回金 额 计 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 ( 元 ) 赎回费用=20,000.00×0.60%=120.00 ( 元 ) 赎回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 (元 ) (2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3.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4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接受 赎 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 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5-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公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 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5-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争取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包 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 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票、 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5%-100% 。其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基 于宏观经 济政策和 资本市 场长期发 展趋势对 大类资 产进行灵 活配置, 采用定 量 与定 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确定 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在行 业配置策 略上,我们结合 经济周期 的 波动规律、行业景气度以及行业估值水平紧密监测行业之间的轮动,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 例。 在股票投 资方面,本基金 运用主题 、选股等多种策 略,并深 度挖掘具有估值 优势和成 长 价值 型的个股 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 在债券投资方面 ,结合经 济周期、宏观经 济政策、 资 金供 求分析、 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来对 债券的收益率进 行研判, 在保证流动性和 风险可控 的 前提下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组 合管 理。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采 用定量与 定性相结 合的方 法来对大 类资产进 行灵活 配置,平 衡资产收 益,在 市 场机 会来临时 可以最大限度提 高配置来 获取收益,而在 市场风险 增大时能够最大 限度降低 配 置来 回避风险 ,从而能够获得 长期超额 收益。我们基于 宏观经济 政策、投资时钟 理论、分 析 师对 各类资产 的预期以及大类 资产的历 史风险收益来预 测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货币等资 产 未来 一定时期 的风险收益情况 ,运 用 Black-Litterman 模型及 联邦利率 模型对大 类资产进 行5-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定量 分析合理 配置,得出具体 的配置比 例,再结合本基 金对不同 资产的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 调 整。 我们后期 会对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季度调整优化 ,适时反 应宏观经济政策 、资本市 场 以及各 类资 产在 趋势 性的 较大变 化。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通 过综合行 业的景气 度及市 场表现来 进行行业 配置, 从而降低 配置单一 行业所 带 来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首先,本基金在对行业进行配置时,将综合考虑行业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趋 势。 即充分考 虑国内外宏观经 济形势及 发展趋势、政府 政策等宏 观因素,在分析 全球产业 周 期、 产业转移 的基础上,分析 产业链传 导机制,判断全 球产业背 景下的国内各个 行业的景 气 度。 借助行业 竞争结构理论, 同时运用 创新理论,分析 行业内生 的创新因素带来 的行业价 值 变化 ,判断各 个行业的内在价 值。在分 析行业的景气度 、内在价 值的基础上,结 合各个行 业 的市场 估值 水平 的判 断, 优选具 有发 展潜 力以 及估 值优势 的新 兴行 业。 其 次,本 基金运用 行业轮动 策略, 在分析和 总结国内 外历史 上主要宏 观经济周 期不同 阶 段( 衰退、复 苏、过热和滞胀 )的行业 景气轮动规律与 国内外股 票市场不同阶段 (牛市、 熊 市) 的行业轮 动规律基础上, 结合对当 前中国经济和资 本市场特 征的研究,精选 契合当前 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和资 本市 场偏好 的潜 在优 势行 业并 进行及 时调 整和 动态 优化 。 最 后,本 基金密切 关注国家 经济政 策的变化 ,分析政 策变化 后隐藏的 驱动因素 ,寻找 符 合国家 政策 导向 、高 度受 益于新 政策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3、 股票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通 过主题配 置策略以 及个股 配置策略 精选成长 能力且 估值具有 吸引力的 个股, 优 化回报 ,获 取超 额收 益。 (1)主 题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主 题投 资分 析框 架” (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对 宏观 经济 中制 度性、结 构性或周期性等 发展趋势 进行前瞻性的研 究与分析 ,挖掘并投资于 集中代表 整 个市 场阶段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 司。首先 ,寻找经济社会 发展变化 的趋势,分析这 些根本性 变 化的 内涵和寓 意;其次,认清 使该种趋 势产生和持续的 内在驱动 因素,挖掘出国 内目前和 未 来 在 宏观大背 景下具有持续性 的投资主 题;随后,选择 受益于主 题因素的行业; 最后筛选 出 主题行业 中的 龙头 公司 进行 重 点配 置。 (2)个 股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在 进行个股 配置时, 选择具 有核心竞 争力、具 备持续 成长能力 且估值具 有吸引 力 的上 市公司, 获取公司成长和 估值提升 带来的双重收益 。在选择 个股时,主要关 注公司的 成 长性和 估值 两方 面因 素。 1)成 长性 因素


选 择具有 持续、稳 定的盈利 增长历 史,且预 期盈利能 力将保 持稳定增 长的公司 。在评 估5-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上市 公司成长 性方面,主要考 察公司所 在行业的发展前 景、公司 成长速度、成长 质量和公 司 的成长 驱动 因素 。


行 业发展 前景:主 要从行业 的生命 周期、行 业景气度 、产业 政策、产 业链景气 传导、 行 业竞争 格局 等方 面, 分析 上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公 司成长 速度:结 合公司所 处行业 特征及在 行业中的 相对竞 争地位, 分析公司 的成长 速 度,重 点考 察公 司的 业务 增长、 利润 增长 等, 挖掘 具有较 高成 长速 度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成长 质量:主 要分析公 司的利 润构成、 利润率、 资产收 益率及其 变化,同 时考察 公 司的 财务状况 、现金流特征, 以及公司 的研发能力、管 理能力、 核心技术等竞争 优势,评 估 公司的 成长 是否 来自 其内 在优势 ,以 及这 些支 撑公 司成长 的因 素是 否具 备持 续性。


成 长驱动 因素:主 要从公司 的核心 竞争力、 商业盈利 模式、 公司治理 结构和管 理团队 素 质等方 面考 察公 司保 持较 快成长 速度 的驱 动因 素。


2) 估值 因素


结 合公司 所处行业 的特点及 业务模 式,运用 相对估值 指标和 绝对估值 模型相结 合,纵 向 分析和 横向 对比 的方 法, 评估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和安全 边际 。


本 基金在 综合分析 上市公司 成长性 和股票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选择具 备持续成 长能力 且 估值合理或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此外,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也将关注公司信息、公司行 为、行 业政 策、 市场 特征 等催化 剂因 素, 以优 化个 股选择 和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的 债券投资 策略主要 包括债 券投资组 合策略和 个券选 择策略, 实现大类 资产的 配 置收 益。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 基金的 投资组合 策略采用 自上而 下进行分 析,从宏 观经济 和货币政 策等方面 分析, 判 断未 来的利率 走势,从而确定 债券资产 的配置策略;同 时,在日 常的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 基金将 根据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等宏 观经济变 量进行自 上而下 的 深入 分析,对 未来利率走势进 行判断, 在充分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以 及 可以调 整的 范围 。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形状的 变化将直 接影响 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 收益情 况。本基 金将根据 宏观面 、 货币 政策面等 综合因素,对收 益率曲线 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 下,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5-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素, 还将根据 对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 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 等方法来 评 估个 券的投资 价值。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等内嵌期权 的债券, 还将通过运用金 融工程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高、 流动 性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5、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以 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 理为目 标,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谨慎适 当参与股 指期货 的 投资 。基金管 理人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 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 的投 资审批事 项,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 易制定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 报董事会 批 准。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并按 照中国金 融 期货交 易所 套期 保值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在 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 中,将 分析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特征 ,主要 选 择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通 过研究现货和期 货市场的 发展趋势,运用 定价模型 对 其进 行合理估 值,谨慎利用股 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仓位 ,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对 于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 将在谨 慎分析收 益性、风 险水平 、 流动 性和金融 工具自身特征的 基础上进 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 风险,实现基金 资产的保 值 增值。 6、 新股 投资 策略 在 股票发 行市场上 ,股票供 求关系 不平衡经 常导致股 票发行 价格与二 级市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 定价差, 从而使新股申购 成为一种 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 计划将研究公开 首发、增 发 新股 (含创业 板新股)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因素,根据股 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 计新股上 市 交易 的合理价 格,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从而 制定相应 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计划 对 于通 过参与新 股认购所获得的 股票,将 根据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 合理内在价值的 高低,确 定 继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全价 )×40% 本 基金是 混合型基 金,基于 本基金 资产配置 比例、股 票投资 对象和指 数的市场 代表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 数(全价)加权组成的复 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5-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准, 能够 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 也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业 绩。 在 本基金 的运作过 程中,如 果法律 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 更有代 表性、更 权威、更 为市场 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 告,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属 于主动式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属 于较高风 险、较 高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通 常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5%-100%;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5-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 人应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 种风险 。 (1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6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格 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本 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算 、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5-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基金严 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 资决策 机制,加 强研究对 投资决 策的支持 工作,防 止投资 决 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础上, 对其分工的行业 和上市公 司 进行 综合研究 、深度分析,广 泛参考和 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业 协会等, 了 解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行业发 展状况, 调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 应商、终端销售 商,考察 上 市公 司真实经 营状况,并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 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提供宏 观经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 资决策 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 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在充分 讨论宏观 经济、 股 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管 理制度,确定基 金的总体 投资计划,包括 基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 ,参考 研究团队 的研究成 果,根 据 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行 分析判断 ,在授权范围内 构建具体 的投资组合,进 行组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 部,由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方案的 要求和授 权以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决 定,向交 易部发出交易委 托。交易 部接到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 后, 根据有关 规定对投资指令 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 合规 的前提下 得到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如 果市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5-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 金经理 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 行评估 ,出具自 我评估报 告。金 融工程小 组就投资 管理进 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 离, 立即向主 管领导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 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根 据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 的评 估报告, 对于基金业绩进 行评估。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 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 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制 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投资需要 和环境变 化,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5-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 权益投 资 148,063,278.81 87.43 其中: 股票


148,063,278.81 87.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5,943.35 0.17 其中: 债券


295,943.35 0.1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71,290.99 10.55 6 其他资 产


3,123,252.55 1.84 7 合计





169,353,765.7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3,390,053.39 68.3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699,364.50 5.8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5,520,650.00 3.33 J 金融业 1,117,000.00 0.6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63,917.12 4.9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57,000.00 1.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515,293.80 5.13 S 综合 - - 合计 148,063,278.81 89.26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18 江淮汽 车 1,300,000 11,999,000.00 7.23 2 600887 伊利股 份 250,000 11,170,000.00 6.73 5-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 600066 宇通客 车 580,000 10,672,000.00 6.43 4 000895 双汇发 展 189,937 8,822,573.65 5.32 5 002118 紫鑫药 业 536,063 6,722,230.02 4.05 6 600315 上海家 化 150,000 6,511,500.00 3.93 7 600597 光明乳 业 250,000 5,897,500.00 3.56 8 300246 宝莱特 220,000 5,137,000.00 3.10 9 601633 长城汽 车 100,000 5,108,000.00 3.08 10 002024 苏宁云 商 385,000 4,947,250.00 2.98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911.20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92,032.15 0.18 8 其他 - - 9 合计 295,943.35 0.18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 1 128002 东华转 债 2,350 292,032.15 0.18 2 126013 08 青啤 债 40 3,911.20 0.00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 管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适当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股指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批5-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准。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并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套期 保值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分 析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通过 研究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运用定 价模 型对 其进行 合理 估值 ,谨 慎利 用股指 期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风 险暴 露,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仓 位,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4,253.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59,809.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15.49 5 应收申 购款 643,273.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3,252.5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自2013 年6 月7 日 至2013年9 月30 日) 9.30% 0.72% -4.11% 0.98% 13.41% -0.26% 十 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5-4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 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 相 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5-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5-5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 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错 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可 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 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5-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5-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十 三、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应 遵循 下列 原 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4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5-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25%÷当 年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2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5-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 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每6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5-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5-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投资人 须了 解并 独自 承受 以下风 险: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 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 避免。





( 二)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 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 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风 险: 指在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 指由 于 信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 三)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5-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 置的混合型基金,在灵活 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 由于基金经理的预 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 响。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其 现货价格与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价差即基差在巨大的市场波动 中,有可 能出 现基 差倒 挂甚 至 长时 间倒 挂的 异常 现象 ,将 产生 较大的 交 易性 风险。





( 四)职业 道德 风险





职 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的 损失 。





( 五)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 七)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 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 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5-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 行,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6个月 内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 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和变现; 5-6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10)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 用; (2)交纳所欠税 款; (3)清 偿基金债 务; (4)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 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服 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 分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 务。 5-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 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4.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电子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其中一种或多种 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的 确认 单、 对账单 的服 务, 请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索 取。





5.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通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户信 息查 询。





5. 在线 客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访问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 在 线客服,实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 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 丰富 详尽 。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 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 真、Email 提供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8. 资讯服 务定 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 运作的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 人 网站、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Email, 短 信等 多渠 道发 送资讯 定 制服 务。





9.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 支训练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 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内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的咨 询服 务。





10. 投诉 与建 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5-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 需求,可通过传真、Eznail、 信箱、手机短信等各 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 分级管 理的 原则 ,及 时处 理客户 的投 诉与 建议 。





11. 客户 互动 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市 场状况以 及基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的 夺 化,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务 项目。 13.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3年6月8 至2013 年12 月7 日 发布 的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3年6月8 日 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1 日 旗下基 金2013年6月30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5 日 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参与部 分销售 机构基金 定期定额 申购 费 率 优惠活动 或网上 交易等电 子渠道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5 日 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7 月18 日 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 金增加上 海天天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 和 基 金转换业 务、参 加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9 月16 日 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 式基金在 直销机构 单笔 申 购申请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10 月24 日 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2013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 人、代销机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5-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 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 阅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的复 印 件, 但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 为 准。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策略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策略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 5-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发 售基 金份 额; 5.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任或 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 选 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 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 构; 13.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5.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5-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1.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5-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5-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 事由 5-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5-7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5-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5-7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 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5-7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5-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股指 期货、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5%-100%。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5%-100%; (7)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5-7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 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9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2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5-7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9)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5-7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5-8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5-8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 5-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5-8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股指期 货、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5%-100%。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5%-100%; (5)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 5-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5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17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5-8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5-8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时 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5-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5-8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 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5-8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5-9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9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d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e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e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5-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 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5-9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5-9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