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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020010)

国泰金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年 4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7]118号)核准募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3年 11月 18日,投资 组合报告 为 2013年 3季度报告 ,有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3年 6 月 30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 节


绪言 .................................................................3 第二 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7 第 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构 ........................................................21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37 第 七节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38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38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46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57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57 第 十 二 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8 第 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63 第 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64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 计 ..................................................66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66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71 第 十八节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72 第 十九节


基金 合 同内容 摘要 ..................................................74 第二 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85 第二 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2 第二 十 二 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94 第二 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式 ......................................95 第二 十四节


备查文件 ........................................................95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 任。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 同。 第二节





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依 据基金 合 同 所 募集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本 合 同、基金 合 同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的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 发 售 公 告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 中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本基金 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及规 范 性 文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 托 管 协议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2年 12 月 28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 议 修订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 作 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法 》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十八 次 会 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修订通 过 的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指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 币元; 业 务规 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 行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构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指 依 据有关基金 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权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 续 并依 法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的 可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 满 ,基金募集 情 况 符 合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募集 期: 指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 份额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 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 月 : 指 公 历 月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构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第 n个 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卖 出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买 卖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定 期 、定 额 申购 本基 金, 由 销售 机构 按 照 约 定的 扣款 日 期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所持 有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同 一 个 基金 账户 下的 一 个交易账户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的 行为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 其 他 合法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申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余 额所 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话 :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3年 11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 资基金,以 及 39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 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价值经 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 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 地 产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估 值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转换 而 来 )、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纳斯达 克 1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美 国 房 地 产 开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目 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 证 医药卫 生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 人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并 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囊 括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成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 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构业 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任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公司 重组办 公 室主 任。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资本 市场 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 任。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二 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 执 行 官 ;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席 /首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起 任中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年 起 任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 起 任 忠 利 保 险 有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承 保人 ; 1998年 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 2002年 起 任中意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起 任中意 财产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 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党 组 成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规 处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 院 执教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院 长, 兼 任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法 学 组 成员、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长、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新 加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大 连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等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 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 林 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 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 1995年 起 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8年 起 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2007年任 海 南 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长。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 长 ;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成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中 心 副主 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 司 先 后 任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 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监 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 务 部 首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院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副主 任。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历 任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任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营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员、 纪 检 组 长、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主 任、 主 任, 现 任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任 职 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任 职 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1 理有限公司。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 担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国泰 君 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 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12月 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周 向勇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金 融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 办 公 室 科 员、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公司 工 作,任 办 公 室高级 业 务 经理、 业 务 运营 组 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 志 坚 , 硕士研究 生 , 21年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2月 至 1994年 12月 在 美 国 花旗 银 行 台 北 分行 工 作,任 财 务 企 划 助 理 ; 1995年 1月 至 2000年 12月 在 台湾 大华 证券公司 工 作,任 债 券 交易 总 监 ; 2001年 1月 至 2004年 9月 在 台湾 景顺 投 信 股 份 有限公司 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 ; 2004年 10月 至 2006年 5月 在 台湾 保 诚 投 信 股 份 有限公司 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 ; 2006年 6月 至 2010年 4月 在 美 国 纽 约 人 寿 台湾 子 公司 工 作,任投资长 ; 2010年 5月 至 2012 年 12月 在 台湾 富 邦 投 信 股 份 有限公司 工 作,任投资长 ; 2013年 1月 起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全 球 投资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贺燕萍 , 硕士研究 生 , 15年证券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8年 2月 至 2007年 8月 在 中 信 建 投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原 华 夏 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 所 和 机构业 务 部 任 总 经理 助 理 ; 2007年 8月 至 2013年 8月 历 任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销售 交易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和 光 大 证券资 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总 经理 ; 2013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10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中 心工 作,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2012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月 起 任公司督 察 长。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备 1、 现 任基金经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2 范 迪钊 , 男 ,本 科学 历 , 13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9月 至 2003年 10月 在 香港 百 德 能 控 股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3年 10月 至 2003年 12月 在 华 一 银 行 任 信 审员, 2004年 1月 至 2005年 3月 在 法 国 巴黎百 富 勤 有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5年 3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基金经理 助 理、 专 户 理 财 投资经理、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9年 9月 至 2012年 2月 担 任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兼 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6月 至 2011年 6月 兼 任国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 起 任投资 副 总 监。 2、 历 任基金经理 2007年 5月 至 2009年 12月, 由 何 江旭 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由 范 迪钊 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备 为 确保实 现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备 了 精 通 基本 面 研究 和 数量分 析 的 研究 人员 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研究 开发部 在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利 率走 势 和 行 业 个 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拟 定投资 建 议 ; 金 融工程 部 负责数量分 析 ,根据 历 史模拟 和 风险 测 算 的 结 果 提 出投资 可 行性分 析 。 ( 五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其成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人员 担 任成员,督 察 长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会 议 。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有关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审 议 并 决 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 关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 如 下 : 李 志 坚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周 向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黄 焱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3 ( 一 )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 十 一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 十 二)有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 同,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 同 行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 一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4 (二)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任何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法合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 立 性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 上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上 ; (5) 定 性 和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5 公司实 行独 立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进行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 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 合法合规 性 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 (二)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的监 察 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 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公司设立的 分 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 和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 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任何经 营 活 动 进行独 立监 察 稽 核的 权 限, 并 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进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 全面性 、真 实 性 和 及 时性 。 首先 ,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有关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 立 性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督。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6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通 过 建 立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决 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合 , 有 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 效 控 制 ;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 立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 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委员会 首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 性 地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 并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的监 察 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 经 营 合法合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根据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监 察 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进行 评 估 , 并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7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题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 稽 核 报告 , 直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东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成立日 期: 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 010-63201510 传 真 : 010-63201816 联系 人 : 李 芳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是 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 批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年 1月 15日 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务 领域 最 广 , 服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00强 企 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 可 持 续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8 造 “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 牌 , 依 托 覆盖 全 国的 分 支 机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 品 , 致力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金 融 服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国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 服务 优 质 , 业绩 突 出, 2004年 被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 计报告 ,表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险 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力 建 设, 品 牌 声誉 进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年 首 届 “ ‘金 牌 理 财 ’TOP10 颁 奖 盛典 ”中成 绩 突 出,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010年 再 次 荣 获 《 首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准成 立, 2004年 9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术 保 障处 、 营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处 、 境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二) 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员 工 140余 名 ,其中 高级 会 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余 名 , 服务 团 队 成员 专 业 水 平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有 20年以 上 金 融从 业 经 验 和 高级 技术 职 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 市场 的 运 作。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3年 9月 30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共 176只 , 包括 富 国 天 源 平衡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平稳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积极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阳 领 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 阳 证券投资基 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 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鸿 利收 益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价值 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债 券投资基金、 银 河 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精选增 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 银 利 精选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区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 优选 分 红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 德 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宏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 红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 货币 市场 基金、长 城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选 股票型证券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9 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宏 利 首选 企 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价值成长 双 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 创新 优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 双 利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万 巴黎 竞 争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 优选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 元 惠 理成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 蓝筹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 丰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先 锋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 内 需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 成 行业 轮 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中证 5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LOF)、 景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 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 创 业 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 信用 添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 汇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富 国 可 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 成 深 证成长 4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深 证成长 4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信用 添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中证新 兴 产业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四季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 商安 瑞 进 取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 社 会 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黄 金 主 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 邮 中 小盘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 聚潮 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领 先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小板 3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小板 3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南 方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 摩 根新 兴 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安达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深 证 300价值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交银施 罗 德 深 证 300价值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富 国 中证 500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 信 内 需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中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同 瑞 中证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0 200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 信用 债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行业 轮 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洲 ( 除 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 逆 向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新 锐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 万 菱 信 中 小板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金 刚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 理 财 14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新经 济主 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新 社 会 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理 财 宝 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久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 信 目 标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 国 7天 理 财 宝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理 财 21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 信信用 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 现 金 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景顺 长 城 支 柱 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化 配 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 央视 财 经 50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14天 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 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 惠 利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南 方 中证 5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品质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可 转换 债 券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实 时申 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荣 祥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焦 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沪 深 300等 权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 安短 融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研究 阿尔 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 行业 轮 换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目 标 收 益一 年 期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高 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稳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四季 金 利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永 福 养老 理 财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丰 益信用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现 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 达 投资 级 信用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 趋 势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润 元 大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国有 企 业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 一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关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 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二)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行 监督和 评 价。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职 权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实 行 严 格 的复核、审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并 通 过 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 当 基金出 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针 对不同 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 处 理 : 1、 电话 提示 。对 媒 体 和 舆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题 , 电话 提示 基金管理人 ; 2、书 面 警 示 。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题 ,以书 面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示 ; 3、书 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为 ,书 面提 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 台 直 销 业 务 专 用 电话 : 021-3856175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2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 真 : 021-68775881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系 人 : 吉 ?青珂莫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系 人 : 沈茜 (二) 代 销 机构 ( 1) 代 销 银 行 及 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1.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传 真 : 010-85109219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3.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4.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3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联系 人 : 高 天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12.


杭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13.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道 201-205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4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系 人 : 王 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14.


青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册地 址 : 洛 阳 市 新 区开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口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系 人 : 胡艳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15.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038号 合 作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伟 联系 人 : 王 璇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16.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 址 : 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17.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注册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遂 宁 联系 人 : 王 昕 电话 : 0755-22168032 客 服 电话 : 95511-3或 95501 18.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 址 : 哈 尔 滨 市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志 文 联系 人 : 武 艳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 真 : 0451-86779218 客 服 电话 : 95537、 400-60-95537 19.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hrbcb.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5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镇 西 法 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内 蒙古 地区 ) 20.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sb.com.cn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 黄子 励 联系 人 : 戴 一 挥 电话 : 020-22389298 电话 : 020-22389188 21.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111 网 址 : www.grcbank.com 注册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 何 沛 良 联系 人 : 何 茂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电话 : 0769-22866255 22.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22 网 址 : www.drcbank.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23.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24.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25.


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 人 : 林 生 迎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6.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6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有 安 联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27.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28.


海 通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9.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0.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31.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32.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系 人 : 赵 明 33.


民生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7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34.


东 吴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35.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36.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37.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38.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39.


宏源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40.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8 法 定 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41.


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42.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宝 林 联系 人 : 吴 忠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43.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44.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45.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46.


国 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牛 孟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9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4850 客 服 电话 : 95563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菅 明 军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47.


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185 48.


齐 鲁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49.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系 人 : 王旭 华 电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 0471-4961259 50.


恒 泰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5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52.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 0755-8202653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0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95532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赵 钦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53.


厦 门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54.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55.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 阁 联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56.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57.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58.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59.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1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60.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61.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 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62.


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地 址 : 陕 西 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63.


西 部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64.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系 人 : 戴 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65.


中 航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化 军 联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66.


东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2 注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 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67.


方 正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 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68.


山 西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9.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宋 德 清 联系 人 : 黄 恒 电话 : 010-58568235 传 真 : 010-58568062 70.


华 融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 人 :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71.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地 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72.


江 海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73.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3 注册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林小 明 联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74.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系 人 : 毛 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75.


浙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许 刚 联系 人 : 王 炜哲 电话 : 021-20328309 传 真 : 021-50372474 76.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金 声 联系 人 : 孙 恺 电话 : 010-83561149 传 真 : 010-83561094 77.


新 时 代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989898 网 址 : www.xsdzq.cn 注册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 人 :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 023-63786212 78.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79.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 之门 B座 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刚 联系 人 : 王 姣 电话 : 029-68633210 客 服 电话 : 400-860-8866 80.


开 源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kysec.cn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 建 国中 路 99号 81.


杭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 : 张 晨 联系 人 : 仇侃 宁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4 电话 : 0571-87923225 传 真 : 0571-87923214 客 服 电话 : 96592 网 址 : www.urcb.com 注册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客 服 电话 :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82.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nbcb.com.cn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镇 西


法 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83.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内 蒙古 地区 )


注册地 址 : 山 东 寿 光 市 银 海 路 19号 法 定 代 表 : 颜廷 军 联系 人 : 周 淑贞 电话 : 0536- 5293756 传 真 : 0536- 5293756 84.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6- 96633 网 址 : 暂无 外网 ( 2)第 三方销售 机构 序 号 机构 名 称 机构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1 诺 亚 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文 斌 联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2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跃 伟 联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3 上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 人 : 童彩 平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5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富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 人 : 焦 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 真 : 010-62020088-8802 客 服 电话 : 4008886661 5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myfund.com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法 定 代 表人 : 凌 顺 平 联系 人 : 杨 翼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6、 0571-88920897 6 浙 江 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 公司 网 址 : www.5ifund.com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柏 青 联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7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地 址 : 无 锡 市 滨湖 区 锦 溪 路 99号 法 定 代 表 : 费 晓燕 联系 人 : 袁 丽 萍 电话 : 0510-82758877 传 真 : 0510-88555858 8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0-9688988 网 址 : www.jsjbl.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徐 汇 区 龙 田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 表 : 其实 联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3201内 法 定 代 表 : 李 招 弟 联系 人 : 刘 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 010-59393074 10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80069 网 址 : www.wy-fund.com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6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宝山 区 蕴 川 路 5475号 1033室 法 定 代 表 : 盛 大 联系 人 : 叶 志 杰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 021-50583633 客 服 电话 : 400-005-6355 11 上海 利 得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 路 1号 院 8号 楼 C座 1701 室 法 定 代 表 : 齐 凌峰 联系 人 : 阮 志 凌 电话 : 010-82151989 传 真 : 010-82158830 12 鼎 信 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158-5050 网 址 : www.9ifund.com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 教 工 路 18号 EAC欧 美 中 心 A座 D区 801 法 定 代 表 : 陆 彬彬 联系 人 : 鲁 盛 电话 : 0571-56028617 传 真 : 0571-56899710 客 服 电话 : 400-068-0058 13 浙 江 金 观 诚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jincheng-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廖 海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电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7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田 卫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魏 佳 亮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 棣 、 屈 斯 洁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118号 文 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基金 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 期 五、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于 2007年 4月 26日 至 2007年 5月 15日公 开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8,881,951,489.99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2,845,524.32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07年 5月 17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开 立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8 第七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于 2007年 4月 26日 至 2007年 5月 15日公 开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8,881,951,489.99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2,845,524.32元 人 民 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 定,本基金募集 符 合 有关 条 件 ,本基 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并 于 2007年 5月 18日 获 书 面 确 认 ,基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开 始 正 式 管理本基金。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 通 过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或 按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代 销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开 放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开 放 日 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 时 除外 )。 本基金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 人 与 代 销 机构 约 定。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24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在 实 施 日 2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9 ( 一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二)“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 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或 转 出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 理,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或 转 出,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或 转 出,以确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 五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构 须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六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开 放式 基金均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故 投资 者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自 动 记 入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且 持 有人对 转 入 基金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算 。 ( 七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并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2个 工 作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 定 ( 一 ) 申购 金 额 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易 及 代 销 机构 每 个账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直 销 机构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构 有本基 金 认购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购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追 加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二) 赎回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部 分低 于 1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在 赎回 时 必须 一 同 赎回 。 ( 三 ) 转换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 网点 持 有 单只 基金 的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时 , 需 一 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 整,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前 2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 一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方式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0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 转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 确 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 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成 交 情 况 。 ( 三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构 按 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 效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 赎回 的 数 额 与价格 ( 一 ) 申购 份额 、 余 额及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 处 理 方式 : 本基金 采 用 外 扣 法计算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金 额 , 赎回 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二)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1000万 ( 含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1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 净 额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与转换费 ( 一 )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次 净申 购 金 额 对 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1.2% 500万 元 ( 含 ) - 1000万 元 0.8%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投资 者 以 6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 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净 额 = 600,000÷ ( 1+ 1.5%) = 591,133元 申购 费 用 = 600,000- 591,133= 8867元 申购 份额 = 591,133÷ 1.10= 537,393.64 即 投资 者 以 6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537,393.64份 。 (二) 赎回费 用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机构 的 相 关 手 续 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回费 率 1年以下 0.5% 1年( 含 ) - 2年 0.25% 2年( 含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 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 1000× 1.10= 11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 0.5%=5.50元 赎回 净 额 = 1100- 5.50= 1094.50元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1094.50元 。 ( 三 ) 转换费 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 正 常 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和 相 关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五 ) 针 对 特 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3 ( 六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对投资 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八、 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二)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四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 情形 ; ( 五 )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 六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 笔 或 某 几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 ( 一 ) 到 ( 五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九 、 暂停赎回 和 转换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二)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 和 转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 ( 四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五 )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可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部 分 支 付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在 出 现 上 述 第( 三 ) 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和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赎回 公 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4 在 暂停 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赎回 。 (二)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之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决定 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 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十一、重 新开放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5 ( 一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二)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三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2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 可 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通 过 固 定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低申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 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 前 实 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 转 入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 份额转托 管 时 ,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交易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 入手 续 。对于有 效 的 转托 管 申 请 , 转 出的基金 份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的 交易账户 。 具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 定以 及 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 一 )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 捐赠 、 强 制 执 行等 三 种情形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符 合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者 。其中 : 1、“ 继 承 ”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6 2、“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公 益性质 的 社 会 团体 。 3、“ 强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效 的 法律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二)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 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 继 承 、 捐赠 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 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申 请办 理, 因 强制 执 行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直 接 向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统 一申 请办 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 理日 起 , 2个 月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十五、基金的 冻结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 一并 冻 结 。 第 九 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 成长型股票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通 过 各类 创新 预 期 能 带 来 公司 未来 高 速 增 长的创 新型 上市 公司股票, 在 有 效 的 风险 控 制 前 提 下,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长 期 增 值。 这 里 的创新 包括 技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新 等 范 畴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现 金、 短 期 金 融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其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央 行 票据、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3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资 产 支 持 类 证券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7 四、 投资策略 ( 一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主 要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 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宏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来一 段 时 间 股票、 债 券 市场 相 对 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股票、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主 要 包括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首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 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 风险 , 然 后 确定 最能 满 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回 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合 ;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 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 获 取 市场 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主 要 采 用 定 量分 析 与 定 性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在 定 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 衡 市 盈 率 预 测模 型, 并 参 考 其 他 相 关 指 标 。均 衡 市 盈 率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 过 测 算 A股 市场 理 论 上 均 衡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 与 A股 市场 整 体 、基金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 盈 率 水 平 进行 比 较 , 来判 定股票 市场系 统 性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理 论 值 与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 来 决定资 产 配 置 中股票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参 照 股 息 率 、 收 益 率 差 距 表( 1/PE-银 行利 率 ) 等 指 标 , 来判断 股 市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 在 定 性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 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 的 相 关 因素 进行 定 性分 析 , 并 对根据定 量 模 型作出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行 修 正 。定 性 因素 涉 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 包括 国 家宏观 经 济 和证券 市 场 政 策 、 利 率 和 汇 率 政 策 、国 家 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外 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 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二)股票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资 将 在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所 指 引 的 产业 领域 内,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方 法 。 利用 “成长 因 子 ” 筛 选 出成长型 上市 公司股票 池 ; 在 此 基 础 上 利用 公司 自 主 开发 的“创 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 符 合 创新 特征 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的 分 析 和 比 较 , 筛 选 出 通 过 创新 能 够 在未来 带 来 高 速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形 成创新成长型 上市 公司股票 池 ; 最后 通 过 相 对 价值 评 估 ,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合 。 1、成长型股票 筛 选 本基金 采 用 “成长 因 子 评 估 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成长 性 评 价, 分 析 和 预 测 企 业未来 的 成长 性 。成长 因 子主 要 包括 以下 4个指 标 : (1) 销售 收 入 增 长 率 (2) 净利 润 增 长 率 (3)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4) 净 资 产收益 率 增 长 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8 为 反 映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长 性 ”, 主 要 以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为 评 价 依 据。 按 上 述 指 标 对 上市 公司 分 别 进行 排 名 ,对 排 名 值 进行 简 单 平 均 后 , 形 成 一 个 复 合 型的成长 因 子 ,并依 其 结 果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再 排 名 , 最 终 得 到上市 公司的成长 性 排 名 。本基金 选 择排 名 在 前 的 600 个 上市 公司作 为 成长型股票 池 。 2、创新型股票 筛 选 在 成长型股票 池 的 范 围 内,本基金根据“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创 新型的 甄 别 。 评 价创新型 上市 公司的 标 准 主 要 包括 技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 新 等 范 畴 。 现 代 经 济 发 展 理 论 认为 : 技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新 共 同 构 成 企 业 创新 的 四大 支 柱 , 它们 之间 相 互联系 、 相 互 影响 , 形 成 十 分 复 杂 的 企 业 创新 系 统 。其中, 技术 创 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核 心 , 是 企 业 实 现 科学技术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力 转 化 的根本 途径 , 也 是 形 成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关 键 和 源 泉 。 制 度 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保 障 , 它 通 过 改 变产 权 结 构 支 撑 起企 业 的整 体 框架 , 为 创新 提 供 有 效 的 激 励 机 制 。 市场 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出 发点 和 最 终 归宿 , 它 通 过 开 拓 新 市场 或创 造 市场 新 组合 将 创新成 果 转 化为 商 业 价值和 企 业 实 力 , 向 企 业提 供 创新 压 力 和 动 力 , 并 决定和 影响 着 企 业 创新 活 动 的 规 模 、内容 及 发 展 方 向 。管理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 平 台 , 它 通 过 创 造 新的资 源 整 合 范 式 , 为 创新 奠 定 坚 实的基 础 , 提 高 并 增 强 企 业 创新成 功 的 可 能性 , 降 低 创新 风险 。 在 坚 持 科学 性 、 可 比 性 、 可 操 作 性 、 系 统 性 、 绝 对 指 标 分 析 和 相 对 指 标 分 析 相 结 合 等 5 项 原则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 系 统 论 的 思想 ,创 建了 “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 在 评 价 体 系 的 指 标选 择 中, 企 业 技术 创新 能力为 总 指 标 , 亦 为一 级 指 标 。 一 级 指 标 下设 四 个 二 级 指 标 , 分 别 为 企 业 技术 创新 指 标 、 制 度 创新 指 标 、 市场 创新 指 标 和管理创新 指 标 。 二 级 指 标 下设 六 个 三 级 指 标 。 三 级 指 标 下设 十四 个 四 级 指 标 。 在 评 价 体 系 的 评 价 方法 上 , 主 要 运用 AHP法 确定 权重 , 利用 模 糊 数 学 方法 进行 综 合 评 价。 本基金 利用 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 选 择排 名 在 前 的 300个 以内 上市 公司作 为 创新成 长型股票 池 。 3、 相 对价值 评 估 在 创新成长型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 利用 相 对价值 评 估 , 形 成 可 投资的股票 组合 。 相 对 价值 评 估 主 要 运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将 国内 上市 公司的有关 估 值 与 国 际 公司 相 应 指 标 进行 比 较 。 具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自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法 。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9 1、以对长 期 利 率 预 期 为 基 础 确定 期 限 结 构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合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价 格 上 升 产 生 的 收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合 久 期 , 降 低 债 券价 格 下 降 产 生 的 损 失 。 如 果 预 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 线 作 强 烈 的整 体 向上 平 移 , 降 低 债 券 组合 的整 体 持 仓 比例 ,同 时 降 低 组合 久 期 , 来 使 组合 损失 降 到 最低 。 2、以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的 种 类 , 如 平 坦 化 、 陡 峭 化 、 正向 蝴蝶 型、 反 向 蝴蝶 型 等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 法 , 在 短 、中、长 期 债 券 间 确定 比例 ,以 期 从 短 、中、长 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益 。 3、以 相 对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类 属 债 券 历 史 利 差 的 数量化分 析 , 寻 找 市场 投资 机 会。 比 如 在预 期 国 债 与 金 融债 利 差 缩 小 时 , 卖 出国 债 , 买 入 金 融债 。 4、以 流 动 性分 析 和 收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市场 配 置 。 交易 所 国 债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小 , 大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差 、 小 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好 , 而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大 , 大额 交易 成 本 低 , 某 些 时 段 流 动 性 较 好 。 故 根据不同 时 段 对 流 动 性 的不同 需 求 , 在 两 个 市场 间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 在 通 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 构 建 债 券 组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 出 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如 短 期通货 膨胀 率 、 短 期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 生 变 动 , 引 起 的 市 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中长 期 国内 通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 中长 期 利 率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合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 过 公 开 市场 操 作 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结 构性 调 整 ; 4、 债 券 一 级 市场上 的 发 行 方式 创新 及 新 债 定价 与认购 情 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素 引 起 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 债 券的定价 偏 差 , 也 就 是 市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五、 选券标准 ( 一 )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个 券 信用等 级 在 AA级 或其同 等 级 别 以 上 ; 2、 相 同 剩 余 期 限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3、有 较 好流 动 性 (日成 交 量 大 、 买 卖 价 差 小 ) ; 4、 通 过 二 叉 树 模 型 估算所 含期 权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可 转 债 ; 5、 可 转 债 具 有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或 者 资 产 抵押 。 (二)股票资 产 选 择 标 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0 1、 利用 “成长 因 子 ” 筛 选 出 具 有成长 潜 力 的 上市 公司 ; 2、根据“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创新型 企 业进行 甄 别; 3、 通 过 相 对价值 分 析 ,对价 格 低 估 的 企 业进行 重 点 投资。 这 部 分 股票投资 至 少 占 本基金股票资 产 的 80%。 ( 三 ) 权 证 选 择 标 准 :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 在 对 标 的证券和 组合 收益进行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 和 控 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股票 合 理价值、 标 的股票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 估计权 证 合 理价值 ; 2、 计算权 证 合 理价值 与 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权 证 合 理价值对定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 提 供 依 据。 六、 投资决策过 程 ( 一 )投资 依 据 1、有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 合 同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 2、经 济 运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二)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有关基准 指 数 重大 调 整的 应 对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合 调 整决 策 以 及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策 ,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三 )投资 程 序 1、金 融工程 部 运用风险 监 测模 型以 及 各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司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险 和投资 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依 据金 融工程 部 、 研究 开发部 等 部门 提 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大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 策 。 3、基金经理以基金 合 同、投资决 策 委员会决 议 、金 融工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部 研究 报告 等 为依 据 建 立基金的投资 组合 。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5、金 融工程 部 等 部门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并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进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 控 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1 6、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状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金 融工程 部 和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 整。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市场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 并 予 以公 告 。 ( 四 )关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 统 一 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 并 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下 达 交易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市场 成员中 财 务 状况 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 较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批准 后 实 施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发起 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的更新 包括 定 期 更新和 临 时 更新, 定 期 更新 为 每 半 年 一 次 , 固 定 收益 部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整理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清 单 ,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审批 后 交 固 定 收益 投资经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 。 当银 行 间 成员资 质 发 生重大 变化时 , 固 定 收益 部 应 及 时 发起 临 时 调 整。 上 述 调 整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 监督。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80%× 沪 深 300指 数收益 率 +20%× 上 证国 债 指 数收益 率 。 沪 深 300指 数 成 份 股 选 自 沪 深 两 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 大 部 分 流 通 市 值, 为 中国 A股 市场 中 代 表 性 强 、 流 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股票, 能 够 反 映 A股 市场总 体发 展 趋 势 。 沪 深 300指 数 中 的 指 数 股的 发布 和 调 整均 由 交易 所 完成, 具 有 较 强 的公 正 性与 权 威 性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 成。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第 一 只债 券 指 数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 动 状况 , 具 有 较 强 的 市场 代 表 性 。 随 着 法律法规 和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如 果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不 适 用 本基金、或 者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停 或 终止 发布 ,或 者 推 出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险收益 特征 的 指 数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根据实 际 情 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2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九 、 投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一 )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 行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二)基金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公司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10、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限 制 。 ( 三 )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对 上 述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或 取 消 , 则 本基金 可 相 应 地 对 该 项规 定 进行 修 改 或 取 消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3 人 大 会。但 应 根据有关 规 定 报 中国证监会审 查 批准或 备 案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 一 )不 谋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二)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 三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四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十二、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 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行 融 资。 十三、基金 投资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于 2013年 10月 21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 数 据 截止 2013年 9月 30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审 计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资 4,846,946,906.35 90.19 其中 : 股票 4,846,946,906.35 90.19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60,014,000.00 1.12 其中 : 债 券 60,014,000.00 1.12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4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35,200,722.80 2.5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 合计 278,508,701.11 5.18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53,270,525.32 0.99 合计 5,373,940,855.58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49,642,525.65 2.83 C 制 造 业 2,750,537,551.69 51.9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79,856,368.54 3.40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05,907,715.37 2.00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 服务 业 307,372,956.21 5.80 J 金 融 业 752,514,749.79 14.21 K 房 地 产业 72,072,208.84 1.36 L 租赁 和 商 务服务 业 414,487,830.26 7.83 M 科学 研究 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公 共 设 施 管理 业 - - O 居 民服务 、 修 理和其 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114,555,000.00 2.16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计 4,846,946,906.35 91.51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5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2400 省 广 股 份 9,439,486 414,487,830.26 7.83 2 600587 新 华 医 疗 6,000,000 363,480,000.00 6.86 3 002241 歌 尔 声 学 6,020,175 254,532,999.00 4.81 4 300182 捷 成股 份 5,402,517 200,595,456.21 3.79 5 601601 中国 太 保 10,324,601 181,403,239.57 3.43 6 002367 康 力 电 梯 12,184,961 179,728,174.75 3.39 7 600335 国 机 汽车 11,473,022 169,456,534.94 3.20 8 600885 宏 发 股 份 9,389,655 158,872,962.60 3.00 9 600887 伊 利 股 份 3,499,654 156,364,540.72 2.95 10 002415 海 康 威 视 5,799,568 153,108,595.20 2.89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50,045,000.00 0.94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债 券 9,969,000.00 0.19 其中 :政 策性 金 融债 9,969,000.00 0.1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 票据 - - 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合计 60,014,000.00 1.13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19307 13国 债 07 500,000 50,045,000.00 0.94 2 110234 11国 开 34 100,000 9,969,000.00 0.19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6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股 指期货 。 2、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本基金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主 要 目 的,有 选 择 地 投资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 保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本基金 在进行 股 指期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证券 市场 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并 结 合 股 指期货 的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的 估 值 水 平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 股 指期货 的 收益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慎进行 投资,以 降 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 风险 。 法律法规 对于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的,本基金 将 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 九 )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本基金投资国 债 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 合 同,本基金不 能 投资于国 债 期货 。 ( 十 )投资 组合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391,080.07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18,366,678.06 3 应收 股 利 2,280,000.00 4 应收利 息 944,403.85 5 应收申购 款 30,288,363.34 6 其 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合计 53,270,525.32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7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2400 省 广 股 份 414,487,830.26 7.83 重大事项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3年 6月 30日, 并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年 5月 18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36.36% 1.59% 32.65% 1.81% 3.71% -0.22% 2008年 度 -54.17% 2.64% -56.18% 2.43% 2.01% 0.21% 2009年 度 93.28% 1.62% 73.60% 1.64% 19.68% -0.02% 2010年 度 0.34% 1.40% -9.12% 1.26% 9.46% 0.14% 2011年 度 -14.70% 1.14% -19.67% 1.04% 4.97% 0.10% 2012年 度 9.93% 1.16% 7.04% 1.02% 2.89% 0.14% 2013年 上 半 年 度 11.47% 1.33% -9.86% 1.20% 21.33% 0.13% 2007年 5月 18日 至 2013年 6月 30日 26.68% 1.66% -28.92% 1.58% 55.60% 0.08%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 一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二)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收利 息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8 ( 三 )根据有关 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 ( 四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 五 ) 应收申购 款 ; ( 六 )股票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七 )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 八 )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九 )其 它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十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和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以其 自 有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二节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9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 一 )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 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行 调 整,确定公 允 价值。 (二)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行 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 并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术 的有 效 性 。 ( 三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反 映 相 关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进行 商 定,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 值 : ( 一 )股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市 股票的 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0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二)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3、 交易 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式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 计 量 ; 4、 发 行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 计 量 ; 5、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6、同 一 证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证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7、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素 基 础 上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8、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1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包括 配 股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四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五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六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金 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 合 同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 一 ) 差 错 类 型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2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行为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但 因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二)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差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差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3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一 )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二)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一 )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五 款 估 值 方法规 定的第( 一 ) 项 中的第 3小 项 条 款 、第(二) 项 中的第 5小 项 条 款 、第( 三 ) 项 中的第 3小 项 条 款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二)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4 ( 一 ) 在 符 合 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12次 ,年 度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年 度 可 分 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二)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按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 分 红; ( 三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 四 )基金 当 年 收益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行 当 年 收益分 配 ; ( 五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发 售 面 值 ; ( 六 )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 七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红 利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有关 业 务规 定 执 行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 费 用 的 种 类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四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5 ( 六 )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席 位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 的 费 用等 ) ; ( 七 )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合 同 终止 基金 财产 清算 时 所 发 生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8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效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其 他 具体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费 用 调整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 一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 (二)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 同 生效 少 于 2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 一 )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 (二)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7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一、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2、基金 合 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8 3、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 (二)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中 应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和书 面 报告 两 种 方式 。 ( 七 ) 临 时 报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9 本基金 发 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 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事项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0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1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定 性 。 市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


( 一 )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宏观 政 策 ( 如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 地区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险 。 (二)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 公司的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四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 五 ) 信用风险 。 主 要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 六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七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 指 与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指 标 并 不 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 的 存 在 。 ( 八 )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九 ) 波 动 性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 要存 在 于 可 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为 可 转 债 的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用风险与 转 股 风险 。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跌 破 转 股价,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的 转 股 期 权 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2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合 的证券 可 能 会 因 为 各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本或 变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 因 流 动 性风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分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 设定限 制 条 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 一 )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 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风险 ; (二)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 生 的 风险 ,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 内 幕 交 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 的 违 规 风险 ; ( 三 )人 才 流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 业 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 , 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 四 ) 因 为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 的 风险 ; ( 五 )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 为 股票型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以成长型投资 为 出 发点 , 通 过数量化 、定 性化 的 评 估 流 程 构 造 投资 组合 。 在 具体 投资管理中, 可 能 会 由 于股票投资 比例 较 高而 带 来 较 高 的 系 统 性风险 。 鉴 于 我 国股 市 目 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而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必 要 时 将 通 过 适 当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降 低 系 统 性风险 。 第十八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一 ) 除非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二)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3 ( 三 ) 除 依 本基金 合 同和 /或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外 的 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可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三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 ( 四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基金的 名 义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4 五、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 清偿 、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和 分 配 : ( 一 ) 支 付 清算费 用 ; (二)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 一 )、(二)、( 三 )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在 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十 九 节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金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 等 其 他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相 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9)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方 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5 (10)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11) 在 符 合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托 管 费 率 和 调 高 管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 (16)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6 (15)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 付 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但 除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连 带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的 责 任 ; (22)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23)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 件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24)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5)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2)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法律法规 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4)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7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 托 管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核、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按 有关 规 定,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8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连 带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的 责 任 ; (21)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权 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 合 同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6)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 同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9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7)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8)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9)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 涉 及 本基金的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 2、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0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如 在 上 述 第 4条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 2、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寄 交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定,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如 上 述 条 件 未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 迟 15个 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1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3)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如 上 述 条 件 未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 迟 15个 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通 讯 方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4) 上 述 第 (3)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 合 同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 合 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核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2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程 序 进行 审 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日内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 第 2项所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票表决。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3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 一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4 1、 除非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2、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3、 除 依 本基金 合 同和 /或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外 的 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可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 4、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事项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6、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5 7、基金 清算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8、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9、 清算 的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及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六份 ,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 机构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二 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效 力 。 基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6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 发起 设立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批准设立 机 关和批准设立 文 号 : 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复 【 2009】 13号 托 管资 格 的批准 文 号 : 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 资金 : 32,479,411.7万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 借 款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务 ; 证券公司 客 户交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 产业 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投资 托 管 业 务 ;代 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易 业 务 ; 经国 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业 务 的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 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7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督。根 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 4、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6、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7、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实 际 投资 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8、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文件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财产 、 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入 专 用 清算 账户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等行为 的 合法 性 、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资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8 1、基金 财产 的保管 责 任,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应 遵 守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益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 金 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的 行为进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督,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于基金 财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设 备 和设 施 ( 包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并 对设 备 和设 施 进行 维 修 、 维 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 设 备 和设 施 的 正 常 运行 。 4、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财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 财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 5、对于基金 申购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申购 款 项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托 管人 应 当 予 以 配合 。 6、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予 以 配合 。 (二)基金募集 期 满 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营业机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届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名 有 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的 银 行 账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基金 财产 接 收 报告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投资 者申购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申购 资金 是 否 到 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因 申购 资金 未 及 时 到 账 而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9 投资 者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行 划 拨 。基金 托 管人 未 按约 定 时 间 划 拨 ,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四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申 请办 理。基金管理人 予 以 配合 并提 供 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托 管基金 全 部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 付 。本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 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 并 对证券 账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进行 如 实 记 录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金证券 交易 清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 六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 定,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配合 并提 供 相 关资 料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 协议 原 件 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该 协议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管理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一 份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可 以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其 他由 基 金 托 管人 选 定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0 1、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且 该正 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将该 合 同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管理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一 份 。保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2、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根据基金 运 作管理的 需 要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签署 的, 由 基金管理人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下 达 签署 指 令 ( 含 有 效授权 内容), 合 同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但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该 合 同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 托 管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管理人 一 份 。 3、 因 基金管理人 将 自 己 保管的本基金 重大合 同 在未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抵 质 押 、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免 责 。 4、 因 基金 托 管人 将 自 己 保管的本基金 重大合 同 在未 经管理人同意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抵 质 押 、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管理 人 予 以 免 责 。 ( 九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立的其 它 账户 , 可 以根据《基金 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办 理和 使 用 。 2、 法律 、 法规 等 有关 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核对。 3、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5、根据《 销售办法 》, 开 放式 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则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1 (二)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2、经对 账发 现 双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 三 )基金 财 务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1、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成。 2、招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每 6个 月更新 并 公 告 一 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 编 制 应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完成, 并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完成 半 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 , 并 于 上 半 年 结 束 后 60日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 , 并 于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5、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立 即 进行 复核, 并在收 到 后 3个 工 作日内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半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20个 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8、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则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9、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基金 财 务报 表 及 其更新、 半 年 报 或年 报 复核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核确 认 书,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2 注册登 记 机构负责 编 制 和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季 末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登 记 机构负 责 编 制 , 并在 5个 工 作日内以 光 盘 形 式 交 由 托 管人保 存 。 注册登 记 机构应 保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有 效 性 和完整 性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存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 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适用 法律 与 争议解 决 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双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成,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 一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 (二)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 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 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3 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二、 客 户投 诉 及 建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四、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 ,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 五、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定 期 或不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六、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4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 的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关于新 增北京 万 银 财 富 投资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5-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国泰 元 鑫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5-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08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上海 利 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18 关于新 增 上海 利 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25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鼎 信 汇 金( 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29 关于新 增鼎 信 汇 金( 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好 买 基金 开通 旗 下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及 参 加 定投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交通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0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 上 交易 平 台 支 持 港澳台 居 民 开 立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通 联 支 付 汉 口 银 行 借 记 卡 与 大 连 银 行 借 记 卡 网 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 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自 助 渠 道 基金 申购 、定投 费 率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2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5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关于新 增 杭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30 关于新 增 开 源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销售 国 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产品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8-14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8-29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 网 上 交 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0 关于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0-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0-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1-01 关于新 增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1-09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 请 募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 意 见 书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6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