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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医药(512120)

中证医药: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华 安中证 细分 医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
务 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 场内简称 中证医药 基金主代码 512120 基金运作方 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1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1 月 6 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安排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场内申购单位为 50 万份,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 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 规则另行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申赎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赎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 事项





7.1 本公告仅对本 基金开放场内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1 月 5 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


7.2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上市交易相关事宜,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3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7.3.1 本基金的场 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 以份额申请。


7.3.2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3.3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7.3.4 场内申购赎 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7.3.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4 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7.4.1 场内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 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 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7.4.2 场内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 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日通过其办理 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 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 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日 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 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7.4.3 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 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场内申 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 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 败。


投资者 T 日场内赎 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 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 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5 场内申购、赎 回的对价和费用


7.5.1 场内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7.5.2 场内申购对 价、场内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场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3 投资者在场 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5.4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7.6 投资者在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7 有关本基金上 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 注。


7.8 风险提示: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7.9 如有其他疑问 ,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或登陆本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