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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行业(160314)

华夏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提 示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兴安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 据 中国证 监会2007
年11 月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14 号文 核准 的兴 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兴安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 存续期 限、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为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自2007 年11 月22 日
起, 由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本基 金 是 股 票基金 ,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基金 ,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品 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11 月22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2013
年9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4 
七、基 金的 存续 ......................................................................................................................................... 44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5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与质 押等 业务 ..................................................................... 56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八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二十、 风险 揭示 ......................................................................................................................................... 7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1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一、绪言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
夏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本基 金由兴 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兴安基 金 : 指兴安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 合同 由 《 兴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及其定 期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 中 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管 协议 由 《 兴安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
实施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 则》 及代 销机 构业 务 规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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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兴安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调 整
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 略,修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更 名 为 “ 华 夏 行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始日,本基金合 同自兴安 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市之 日
起生效 , 原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同 一 日起失 效 。 
存续期 : 指自《 兴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至《华夏 行
业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
限。 
集中申 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仅开 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申购 :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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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 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柜 台
系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其
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称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 基金账 户 ” ) , 投资 者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 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
深圳证 券账 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深圳证券账 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 外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 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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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 (或营业网点 ) 的基金 份
额转托 管到 其他 场内 代销 机构 ( 或其 他营 业网 点 ) , 或将托 管
在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 代销机构 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 场
外代销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的基金 份额转 托管到基 金
管理人 或某场外代销机 构,或将 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 外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某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行 为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的开 放时间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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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党 委委 员 。
曾任纺 织部 北京 纺织 机械 研究所 工程 师、 室副 主任 , 中信 兴业 信托 投资 公司 纺织处 项目 经理 , 中 国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中 信证 券北 京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 券公司 董事 、 襄理 、 副
总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 事、 常务 副总 裁并 兼任 中 信证券 董事 、 中信 信托 董 事、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执 行董 事、 总裁 。 
杨一夫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 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
资活动 。曾 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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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 责人。 曾任 中国 地质 机械 仪 器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职 于中 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金 融组 、研 究 部 、
股票销 售交 易部 ,担 任经 理、高 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 市部 副主任 、 风 险控 制 部 执
行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 易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 政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公 司副 总 经 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系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建设 ( 控股 ) 有 限公 司、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高 级经 济师。 现已 退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 品进出 口公 司 、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 限公 司(外派工作 ) ,曾担 任中 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副处 长、处长,中国银 行
卢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谢 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 编委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国家 自然 科 学
基金和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评 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展 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 技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
与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 家。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 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事 会召 集 人, 硕士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 员、
规划处 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 集团 公 司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 资本
运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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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党 委副书记。曾 任 山 东省交通厅 政策法规 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 山 东省交通厅 外事外 经
处副处 长,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 事, 学 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国 家劳 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 曾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信 息电 脑部 信 息 综
合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姆 斯先 生: 监 事, 学士 , 注 册会 计师 。 现任万 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任 富 勤
谭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 多伦多 分支 机构 的首 席财 务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 加
利福尼 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司 行政 总裁 , 另 外 , 曾 任职 于 FundSERV 公 司董事 会 ,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监 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律 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任 原北 京 市
二商局 干部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办 公室 主 任 、
稽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彬 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学 硕士 。2007 年 7 月 加入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行 业 研
究员、 投资 研究 部总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 资研究 部副 总监 等, 现任 投资研 究部 总监 , 华夏
行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2 年 1 月 12 日 起任 职 ) 、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 起任 职) 。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历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 期间 , 罗 泽萍 女士 任 基金经 理 ;2012 年 9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23 日期 间, 贺 振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兴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 2 月 1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期间, 罗泽 萍女 士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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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基金 经理 ;2006 年 5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期间 , 刘 文动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6 年 5 月 24 日 期间, 蒋征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05 年 8 月 13 日至 2006 年 2 月 15 日 期间,
张益驰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 9 月 16 日至 2005 年 8 月 13 日 期间, 程海 泳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2001
年 11 月 6 日至 2004 年 9 月 16 日期 间, 王志 华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 20 日至 2001 年 11
月 6 日 期间 ,邹 翔 先 生任 基金经 理。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林浩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兴 华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童汀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谭 琦先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华 夏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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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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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 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 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
司 已 经通 过了ISAE3402 (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 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职 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 布了《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 交易管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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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 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
制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 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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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 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 信 息披 露 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 以客户 为中 心 ”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 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
具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 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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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多 、 一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 行间债券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 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为 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资 托管 银行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33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QDII
基金 24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承 中 国 银
行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 资者服 务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贯穿 所辖 业务 各环 节,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 作 程
序与制 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的 后评 价。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 则和 英国 “AAF01/06 ”准则
审计报 告 , 是 国内 唯一 一 家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 管银行 , 内控 制度 完善 、 风险防 范严 密 , 能 够有
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 、 2012 年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际新准则
“ISAE3402 ”, 是国内 第 一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 管银 行,再 次领 先于 同业 。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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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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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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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 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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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 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 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2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2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42、43 、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3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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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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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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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 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4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5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1)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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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3)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5)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6)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8)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5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 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6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6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6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3)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6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6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9)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7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7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7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7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7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6)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8) 西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7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8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8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8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3)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8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86)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8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8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9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 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9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9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 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9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9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 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及 时公 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 电 话:010-59378870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 陈 鸿鹄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 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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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兴 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大会 讨论 通 过
了兴安 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 容包括 兴安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证 监
基金字[2007]314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依据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管理 人 向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提前 终止 兴安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并获 得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深证 复[2007]56 号 《 关于 同意 兴
安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并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的批复 》的 同意 。 自 2007 年 11 月 22 日兴 安 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由原 《 兴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的 《华 夏行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 为不 定 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安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 变
更之后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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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基 金。 
2、基 金 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14 号 文批 准,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向 全社
会开放 集中 申购 ,基 金集 中申购 工作 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结 束。 
根据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中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的 相关 规定 ,
本次集 中申 购期 申购 申请 全部确 认后 本基 金资 产总 规模未 超 过 150 亿元 , 集 中 申购期 内所 有有 效 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363,538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
次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12,424,077,400.57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即 本 基金 集中申 购验 资完 成日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兴安 基
金进行 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 基 金份 额 折算基 准日 折 算
前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823,143,906.76 元, 原基 金兴 安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3.646287813 的 折算 比例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1,823,143,906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出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申请 , 登记 结 算 机 构已 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登 记。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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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具备下列上市 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起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交易 代 码:160314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 2 亿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1、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 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暂 停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核准 后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发布 基金 恢复 上市 公告 。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1、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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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 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内 代 销 机
构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者还 可使 用开 放 式
基金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台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 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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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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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 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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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 金 在 开放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构 约定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等业
务。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 ,2009 年 1 月 1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 ,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 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 申 购时 , 每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通 过直 销
机构 办 理场 外申 购时 , 每 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 通过代 销机 构 办 理场
外申购 时, 每 笔 申购 金额 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 含申 购 费, 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 单笔 不足 1,000.00
元的申 购申 请, 本基 金 有 权拒绝 。 
2、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提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登 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 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 资
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将基金赎回款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赎回 款项在 自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 和 有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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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 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端 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经相关 销售 机构 同意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 应 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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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例 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三 笔场内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三 笔场外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某 投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赎回 金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 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 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 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 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 (5)因基金收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 某 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 原 因,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 、 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 金 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 增 加,或使得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损害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的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 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质 押等 业务 (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 或 交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以投 资 者证券 账户 记载 , 托管 在 证券经 营机 构处 ;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机 构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 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登记 在基 金登 记系统 , 以 投资 者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记载 ,托 管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场 外代销 机构 处。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同 一 会 员 单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也 可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内 的基金 份额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机 构 或 不同 场外 代销机 构之 间办 理系 统内 转托管 。 投资者还可将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跨系统 转托管 。 (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 冻 结 与解冻 、 质押 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经 济发 展趋 势和 市场 运行特 征, 以行 业投 资价 值 评估为 导向 , 充 分利 用行 业 周期轮 动现 象, 挖掘在 经济 发展 以及 市场 运行的 不同 阶段 所蕴 含的 行业投 资机 会, 并精 选优 势 行业内 的优 质个 股 进 行投资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3%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4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范 围 为 0~20%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理念 国际经 验表 明, 受 经济 周 期影响, 产业 发展 存在 周 期轮动 现象 。 一般 来说 ,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 阶段, 不同 行业 受影 响的 程度往 往存 在差 异, 某些 特定行 业能 够在 经济 周期 的特定 阶段 获得 更 好 地 表现, 从 而形 成阶 段性 的 优势行 业。 因 此 , 借 鉴国 际产业 周期 轮动 规律 , 并 结合对 我国 经济 周期 不 同阶段 产业 发展 特征 的考 察, 有 助于 把握 我国 经济 周期的 阶段 特征 及其 对应 的优势 行业 , 从 而 实 现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对行业 景气 度和 行业 成长 前景的 前瞻 性认 识和 挖掘 , 充分分 享行 业景 气度 提高 和业绩 成长 所带 来 的 价值增 值收 益。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支 持系 统, 综合 定性 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手 段, 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合 分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时机 , 进 行积 极 的 资 产配置 , 合 理确 定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等各 类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资 产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相对 变化 ,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度 地降 低投 资 组 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遵循 行业 间优 化配 置和行 业内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其中 行 业间优 化配 置 以 宏观经 济周 期分 析为 基础 , 重点 关注 特定 经济 周期 阶段下 的优 势行 业; 行业 内个股 精选 着重 考 察 个 股的行 业发 展获 益程 度, 重点关 注行 业内 的优 势个 股。 本 基金 将对 行业 和个 股投资 价值 进行 持 续 评 估,以 准确 把握 优势 行业 及优势 个股 的变 化趋 势, 并据此 对组 合的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进行 及 时 调 整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从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两个 角度 进行考 察, 依据 行业 周期 轮 动特征 以及 行 业 相对投 资价 值评 估结 果, 精 选行业 景气 度趋 于改 善或 者长期 增长 前景 看好 且具 有良好 投资 价值 的 行 业进行 重点 配置 。 ① 定性 分析 方面 , 以 宏观 经济运 行和 经济 景气 周期 监测为 基础 , 结 合对 我国 行业周 期轮 动 特 征 的考察 , 从 经济 周期 因素 、 行业 发展 政策 因素 、 产 业结构 变化 趋势 因素 以及 行业自 身景 气周 期 因 素 等多个 指标 把握 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变 化情 况和 业绩 增长趋 势。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 行业景 气度 趋于 改 善 或者长 期增 长前 景良 好的 优势行 业。 ② 定量 分析 方面, 主要 依 据行业 相对 估值 水平 ( 行 业估值/ 市场 估值 ) 、 行业 相 对利润 增长 率 (行 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 、行业 PEG (行业 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率 )三项指标进行筛选,上 述三项 指标 的数 值均 大 于 1 的行 业将 是本 基金 的投 资重点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优势 行业 中获益 程度 最高 的优 势个 股。优 势个 股的 评价 标准 包括: ① 公司 主营 业务 鲜明 , 行 业地位 突出 ,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包 括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收入不 低于 行 业 平 均、主 营业 务收 入占 公司 总收入 的比 例高 于 50% 等 。 ② 公司 财务 状况 良好 , 盈 利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 好,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 包括 成长性 指标 ( 过去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三年的 平均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 过 去三 年的 平均 息税折 旧前 利润 增长 率 ) 不低于 行业 平均 、 盈利 指标 ( 过去 三年 的平 均净 资产收 益率 、过 去三 年的 平均投 资回 报率 )不 低于 行业平 均 。 ③ 公司 治理 结构 规范 , 管 理水平 较高 , 拥 有市 场自 主品牌 并具 有较 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场 拓 展 能 力。 ④ 公司 的预 期股 息回 报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和 预期 动态 市盈率 低于 行业 平均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 构 建收益 稳定 、流 动性 良好 的债券 组合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 上 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 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 梯 形策略 ,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平行 移动 或变平 时, 将采 取哑 铃型 策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将采 取子 弹 型 策 略。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 估 的 债券板 块, 减持 价值 被相 对高估 的债 券板 块, 借以 取得较 高收 益。 其中 ,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 基 金将加 强对 企业 债、 资产 抵押债 券等 新品 种的 投资 , 主要 通过 信用 风险 的分 析和管 理, 获取 超 额 收 益。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 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 行积 极操作 , 追 求在 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风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以 增加收 益。 未 来 ,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 金 融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基金 还将 积极 寻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策 略 。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 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构, 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决 策等 ; 投 资总 监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 交易 工作 , 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 中 执 行 。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 时 整合 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究 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 在 财务 指 标 分 析、 实地 调研 和价 值评 估 的基础 上, 研 究员 对所 研 究的股 票 、 行 业提 交投 资 建议报 告 , 供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 析消 费、 投 资、 进出 口 、 就 业、 利 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等 因素 ,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 门 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 具 体 资产配 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 长 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险 。 对 于买 入的 股票 ,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 一 般 较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和 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 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债 指 数 。 整体业 绩比 较基 准构 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8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20% 未来,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比 例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代 表性更 强 、 投 资者 认同 度 更高的 指数 , 或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 基 准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 金、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属于高 风险 、 高收 益的品 种。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928,327,745.43 83.19 其中: 股票 5,928,327,745.43 83.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405,000.00 2.38 其中: 债券 169,405,000.00 2.3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10,000,000.00 7.1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5,807,692.50 5.9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92,703,616.98 1.30 7 合计 7,126,244,054.9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3,009,661.74 1.04 B 采矿业 125,159,145.18 1.78 C 制造业 3,588,209,280.59 51.0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3,285,880.66 1.61 E 建筑业 80,874,661.16 1.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4,128,521.94 2.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66,232,102.82 9.48 J 金融业 511,053,209.62 7.27 K 房地产 业 219,563,530.92 3.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0,699,156.46 1.1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2,315,000.50 1.4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905,539.67 0.0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2,110,450.37 2.31 S 综合 16,781,603.80 0.24 合计 5,928,327,745.43 84.3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3,995,043 178,498,521.24 2.54 2 002415 海康威 视 4,976,112 131,369,356.80 1.87 3 600079 人福医 药 3,594,470 113,384,606.80 1.61 4 600518 康美药 业 5,804,768 108,723,304.64 1.55 5 600637 百视通 1,949,701 102,066,847.35 1.45 6 600837 海通证 券 7,851,905 98,227,331.55 1.40 7 600406 国电南 瑞 6,287,935 90,860,660.75 1.29 8 000333 美的集 团 2,101,206 90,856,147.44 1.29 9 600016 民生银 行 9,449,852 90,340,585.12 1.29 10 600252 中恒集 团 6,009,692 89,844,895.40 1.2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405,000.00 2.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405,000.00 2.4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69,405,000.00 2.4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18 13 国开 18 700,000 69,531,000.00 0.99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2 120419 12 农发 19 600,000 59,886,000.00 0.85 3 130210 13 国开 10 400,000 39,988,000.00 0.57 4 - - - - - 5 - - - -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998,450.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6,899,539.84 3 应收股 利 429,248.77 4 应收利 息 3,305,882.46 5 应收申 购款 1,069,819.19 6 其他应 收款 675.7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703,616.9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079 人福医 药 29,220,000.00 0.42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0.12% 1.38% 5.67% 1.63% -5.55% -0.2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4.51% 1.84% -56.18% 2.44% 11.67% -0.6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8.61% 1.75% 73.60% 1.64% 5.01%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0% 1.32% -9.12% 1.26% 6.72% 0.0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94% 1.12% -19.67% 1.04% -0.27%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24% 0.98% 7.04% 1.02% -1.80%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8.01% 1.21% -9.86% 1.20% 17.87%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25.00% 1.19% -2.92% 1.18% 27.92% 0.0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和 其 他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开 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 认为 按本项第 (1)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者的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 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 4、其 他收 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0%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 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 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 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 分 红 公告为 准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帐 户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 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 应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 利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 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 括 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 、证管费、过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 本 条第 (一 )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第 (10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 款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与 “ (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 二)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期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集 中申 购期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1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公 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进 行复 核。 基 金 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24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5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 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 净 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 者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 投 资 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 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 资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投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 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 者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 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 详见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按 1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 值 购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 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 场 、技术、竞争、管理、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 差 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 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 金 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带来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 相 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 者 自行 负担 。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 十 条第 (二) 款约定应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 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十条 第 (三)款约定的情形,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前提下,制订、修改 并 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 、转托管、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 ,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经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8) 选择 、更 换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 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 资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 事 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 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9、基 金合 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 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除特 别说 明, 以上 含本 数,下 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 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3、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 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 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知 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工 作日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决议 报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 不含 50%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 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基金法》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网站 查询 。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基金 销售; (三) 资产管 理; ( 四 )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融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 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 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 投资 进 行 监 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 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 按 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 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 人 的固定收益总监 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项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 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 人 协 助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变 更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 的 规 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变 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 手 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应每开放 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 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 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 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 协商未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 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 应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 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 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 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 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补 偿。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一)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 构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三)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四)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招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 通银行太 平洋借 记卡、 兴 业银行借 记卡、 民生银行 借记卡 、 浦发银 行东方卡/ 活期账 户 一本通 、 广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 人 投 资者, 开通 财付 通理 财账 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的个 人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 金投资 理财 中心 开 户 的 个人投 资者 , 在登 录本 公 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 成电子 交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金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 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则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六)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 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 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七)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3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3年第2季 度报 告。 (二)2013 年8 月26日发布华夏行 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3 年半年度 报告及摘 要。 (三)2013年8月26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 在 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申请 最低 限额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每次 最低 扣款 额的 公告。 (四)2013 年9 月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五)2013年9月24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 借 记卡基金电子交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易继续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六)2013 年9 月2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七)2013 年9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八)2013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第3 季度 报告 。 (九)2013 年11 月2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2013年12月5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 增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十一 )2013 年12 月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二 ) 2013 年12月12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天 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二十 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务 协议 》 。 6、 法 律意 见书 。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