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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A(270004)

广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3 年第 2 号) 
广 发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 人:广 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日期:二 〇一三 年 十二 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3 年第 2 号) 
【 重要 提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5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3 年11 月1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3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1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50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计价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3 年第 2 号)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 一 、绪 言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货币基 金暂行规定》”), 以及《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3 年第 2 号)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人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认购、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15 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15 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 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 男 ,管 理学硕 士 ,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 。曾 任广州 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经理,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 经理 ,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 会 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伯军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行 高级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备人 员、 中央 交易室 主管、 上海 分公 司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建人员、 产 品设 计小组组长、 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0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 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 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 年 4 月29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陈晖霞, 任职时间为2005 年5 月20 日至2005 年 11 月4 日; 黄镇辉, 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5 日至2006 年9 月 11 日; 谢军, 任职时间为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 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 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9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37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332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 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


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5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6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7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8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 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9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4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 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6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7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9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1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0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 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3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2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4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5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6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3


(27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 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8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9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0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4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1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2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3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4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 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5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 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6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7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8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9 )公司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40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7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1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42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3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9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1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0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2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 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6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2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4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5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4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7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8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9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5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0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1 )名称: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2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6


(73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4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 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5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6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7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7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8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9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0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1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4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12层、15层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5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6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0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8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9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0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 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91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1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2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3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4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2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6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7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9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0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1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4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2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4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5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5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6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7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8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6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9 )名称: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1 )名称: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3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4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6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 (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17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18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9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60 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期为 2005 年 4 月 26 日至 2005 年 5 月 17 日。经深圳鹏城会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0


计师 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636,630,865.77 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930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代销 机构约 定。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 于 2005 年5 月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自 2005 年 6 月3 日起开始办理。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限制 1.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实行基金份 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 份额。 其中基金代码 270004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 新增 270014 作为 B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1


级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级与 B 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0 赎回费率 0 0 销售服务 费率 (年 费率 ) 0.25% 0.01%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柜 台为 50,000 元 ) 5,000,000 元人民币 (直销柜 台为 5,000,000 元 )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 1,000 元人民币 ( 已在直销 中 心 有 申 购 记 录的投资 人不受 此限制) 5,000,000 元人民币 (直销柜 台为 5,000,000 元 ) 单笔转换 最低份额 100 份 100 份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最 低 持有份额 无限制 5,000,000 份 注:本基金当期基金收 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 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级 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 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并于 升级当日适用 B 级的相 关费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份 额低于500 万份 (不含500 万份)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 基金份额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 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等 级数 量、对 各级 基金份 额计 提的销 售服 务年费 率,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一 元 确 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暂停 5000 万以上的大额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 如单 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不含) ,本基金注 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申购失败 ;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 保留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2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基 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 算并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人;投 资人 部分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 ,如 其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基 金收益 负值 时, 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前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示 基金 托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将赎 回款项 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自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3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 元。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0 元 (保 持为 面 值 1 元) 申购费 用 0 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0 元 (保 持为 面 值 1 元) 赎回费 用 0 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7.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 作日(含节假日)7 日年化 收益率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4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按 照开 放日 收市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通 过每 日计 算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 5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停 基金申 购,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经批 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八)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支付的 ,可支 付部 分按 每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 情 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5


撤销。 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提 示性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或 无法 实现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 转入第 二个工 作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的 本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依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6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 连续 三个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为 连续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延迟支 付时间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 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 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 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并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托管网点 办理。 (2 )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先确认的认购 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 )当投资者在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 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 金全部转出到本公 司旗下 其它基 金时 ,本 公司将 根据基 金转 换日 提前为 转出的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份额 结算 收益 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7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但每次转换 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在一个托管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转换。 3. 转换费率 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 暂停期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8


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 本 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 三) 投资理 念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9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 究: 作为主 动投 资管理 的基 金,深 入的 研究是 取得 良好投 资业 绩的基 础。 货币市 场基金 业绩主 要受 短期 利率变 动影响 ,而 短期 利率又 受各种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其他基 本因 素的 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 资: 本基金 坚持 稳健投 资, 强调控 制风 险、在 维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和 安全 性的基 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 四) 投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 主动 投资是 本基 金投资 策略 的总体 特征 。主动 是相 对被动 投资 而言, 强调 通过基 金管理 人主动 管理 为投 资人控 制风险 和创 造稳 定收益 。稳健 是强 调主 动投资 必须重 视控 制风 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 言, 投资策 略以 自上而 下为 主, 兼 顾自 下而上 的方 式。其 中, 自上而 下是 指基金 管理人 通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综合 分析 ,对 利率尤 其是短 期利 率的 变化趋 势进行 预测 ,在 科学、 合理的 短期 利率 预测的 基础上 决定 本基 金组合 的期限 结构 和品 种结构 ,构建 稳健 的投 资组合 。自下 而上 是指 要重视 具体投 资对 象的 价值分 析,同 时针 对市 场分割 及定价 机制 暂时 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2)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4)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0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五)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调 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合对宏 观经济 和市场 状况 的分 析,拟 订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类属 配置 、品 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 中央交易室按 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 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六) 禁 止行 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 金不 得与基 金 管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 交易上 的安 排人为 降低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七) 投资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1


证券的 10% ;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8.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 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 例限制。 由于基 金规模 或市场 的变 化等 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重新符合上述限制的要求。 ( 八) 平均剩 余期 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 资 于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清算 备 付 金 、 交 易保 证 金、证 券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包 括期 限 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 断 式 回购 产 生 的 待返售债券等。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2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 本包括债 券的面值和折 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 九) 业绩比 较基 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变更 为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 选取 这个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理 由: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本 质上 属于现 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 上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比 较标 准,在 不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1. 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 高流动性: 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 流动性高; 投资人在基金交易时无需支付 费用,变现成本低;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3


3. 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益率。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 理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4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3年12月5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940,527,829.80 35.88 其中:债券 10,940,527,829.80 35.8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5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990,664,664.23 62.28 4 其他各项资产 561,535,921.03 1.84 5 合计 30,492,728,415.06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4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514,707,964.03 17.4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9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7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6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7.75 17.4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0.39 - 2 30天( 含) —60天 9.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0.39 - 3 60天( 含) —90天 58.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天 8.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0.08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 21.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5.51 17.4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9,126,363.56 7.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9,126,363.56 7.75 4 企业债券 20,000,000.00 0.08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11,401,466.24 34.39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0,940,527,829.80 42.22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220,421,633.40 0.85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14 13国开14 6,000,000 599,669,950.64 2.31 2 130210 13国开10 4,200,000 420,002,055.78 1.62 3 110206 11国开06 4,000,000 399,525,382.04 1.54 4 041366013 13 淮南矿业 CP002 2,900,000 289,754,322.57 1.12 5 041351034 13本钢CP001 2,000,000 199,825,354.81 0.77 6 041351022 13梅钢CP001 1,800,000 180,003,102.19 0.69 7 041353034 13武钢CP002 1,800,000 180,002,995.22 0.69 8 041264027 12郑煤CP001 1,600,000 160,004,689.52 0.62 9 100227 10国开27 1,600,000 159,883,004.07 0.62 10 041269034 12 京机电 CP002 1,500,000 150,036,490.35 0.58 6“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15%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84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09%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 实 际利率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8.3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 告期内未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8,419,219.40 4 应收申购款 373,016,701.63 5 其他应收款 100,0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61,535,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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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广发货币 A :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1)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05.5.20-2005.12.31 1.1856% 0.0031% 1.1145% 0.0000 0.0711% 0.0031% 2006.1.1-2006.12.31 1.7251% 0.0030% 1.8799% 0.0003% -0.1548% 0.0027% 2007.1.1-2007.12.31 3.3134% 0.0081% 2.7850% 0.0019% 0.5284% 0.0062% 2008.1.1-2008.12.31 3.3637% 0.0117% 3.7877% 0.0013% -0.4240% 0.0104% 2009.1.1-2009.12.31 1.2827% 0.0064% 2.1672% 0.0000% -0.8845% 0.0064% 2010.1.1-2010.12.31 1.7904% 0.0026% 1.8515% 0.0019% -0.0611% 0.0007% 2011.1.1-2011.12.31 4.1593% 0.0030% 0.4762% 0.0001% 3.6831% 0.0029% 2012.1.1-2012.12.31 4.2452% 0.0028% 0.4260% 0.0002% 3.8192% 0.0026% 2013.1.1-2013.9.30 2.9086% 0.0024% 0.2654% 0.0000% 2.6432% 0.0024% 2005.5.20-2013.9.30 26.6233% 0.0066% 14.7534% 0.0032% 11.8699% 0.0034% 注: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 月结转 份额 2、 自2010 年 10 月28 日 起,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由原 先的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税后 利率 : (1 -利 息 税率) × 一年期银 行定期 储蓄存款 利率 ”变 更为 “ 税后活期 存款利率 :即(1-利 息税率) × 活期 存款 利率 ” 。 广发货币 B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0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1 )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9.4.20-2009.12.31 1.0555% 0.0070% 1.5200% 0.0000% -0.4645% 0.0070% 2010.1.1-2010.12.31 2.0347% 0.0026% 1.8515% 0.0019% 0.1832% 0.0007% 2011.1.1-2011.12.31 4.4071% 0.0030% 0.4762% 0.0001% 3.9309% 0.0029% 2012.1.1-2012.12.31 4.4946% 0.0028% 0.4260% 0.0002% 4.0686% 0.0026% 2013.1.1-2013.9.30 3.0930% 0.0024% 0.2654% 0.0000% 2.8276% 0.0024% 2009.4.20 – 2013.9.30 15.9728% 0.0050% 4.5391% 0.0023% 11.4337% 0.0027% 注: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 月结转 份额 2、 自2010 年 10 月28 日 起,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由原 先的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税后 利率 : (1 -利 息 税率) × 一年期银 行定期 储蓄存款 利率 ”变 更为 “ 税后活期 存款利率 :即(1-利 息税率) × 活期 存款 利率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比较图 广发货币 A : 注: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 图示时 间段 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1


(2)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 年 期银行 活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 广发货 币 B : 注: (1 )本 基金 分级 实施 日为 2009 年 4 月 20 日, 图示时 间段 为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2)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 年 期银行 活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2


6. 债券投资及其计价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 投资及其计价调整; 8. 其他 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和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 一) 计价目 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 二) 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 市时间。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3


( 三) 计价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 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计价。 ( 四) 计价对 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五) 计价程 序 在计价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计价错 误的 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4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5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计 价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6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2. “ 每日分配、按月支 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每月集 中支付 收益 。投 资人当 日收益 的精 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正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份 额)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 投资 人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收 益恰 好为 负值, 则将缩 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若 投资 人全 部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 收益将 立即结 清, 若收 益恰好 为负值 ,则 将从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5.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收 益公 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7


7 日年化收益率=【 ( (∑Ri/7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分配原 则进 行分配 ,收 益公告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每工 作日公 告一次 ,披 露公 告截止 日前一 个工 作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收益及 以最 近七 日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率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基金的 支付 功能 本基金 可作 为现金 的管 理工具 之一 ,在销 售机 构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可 以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基 金销 售代 理人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相连接 进行现 金支 付划 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运 用银行账户实 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8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 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代码 270004 作为A级基金代码,新增 270014 作为B级 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与B级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 (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 (年费率) 0.10% 0.10%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年 费率) 0.25% 0.01% 各费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33%÷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9


H =E× G÷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 为对应的 销售服务费 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本基金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费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 服务费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0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 ( 以 下 简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1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2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公 告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截止前 一个工 作日 (含 节假日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4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和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5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以 及基 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 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6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率受短期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 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7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与 处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 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8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9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0


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1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但 除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 的责任; 22)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 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2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资 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3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0)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不连带承担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4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5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6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7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人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8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上述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9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须 依法 和本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算 。本 基金合 同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基 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 住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基金合 同印 制件 或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 购、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 收及 进口代 收;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1.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和有 关 基 金 法 规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1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就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 人 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2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基金募 集期满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管模 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3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除 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如上述 合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由 基金管 理人 取得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4


处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计价。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收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在有 关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 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一 计 价日 , 采用 估 值技 术 , 对基 金 持有 的 计价 对 象 进行 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当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的 偏离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时,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发 生了其 他的重 大偏离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2.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5


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计价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计 价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 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投 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 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6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7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 责编 制, 基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六) 争议处 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8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 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 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 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 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 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联系 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0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因系统 维护 ,我司网上直销快速赎回业务于 2013 年6 月9 日 15:30 至6 月12 日9:00 暂停开放。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9 月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发布公告, 因系统 维护 ,我司网上直销快速赎回业务于 2013 年9 月30 日15:30 至10 月7 日19:00 暂停开放。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9 月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司调整网上直销快速赎回单笔最低申请金额 。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9 月 25 日起 通过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 通过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1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通过中期时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代理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通过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2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发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于 2013 年10 月25 日起暂停 1 亿(含)以上的大额申购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新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发货币市场基 金的代销机构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3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内 免费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