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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500(000478)

建信中证50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信中证5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3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4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2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2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5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7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20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5 十、 信 息披 露 26 十 一、 基金 费用 27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9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0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0 十 五、 禁止 行为 33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4 十 七、 违约 责任 35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6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7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7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建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拟担 任 建信 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建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建 信中 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建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中 定义的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先周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议” ) 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建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本基金持有 所有 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六; 本基金持有 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三个月以内 (含三个月) 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十五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鉴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 部分可以不受第4)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供名单的真实、 完整、 全面, 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 国 银行和 交通银行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 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等,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 确认后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 可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 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 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 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 理人未能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指令 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及 时到帐 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 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2 个小时以上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将指令执行情况 通过每个交易日的资金调节表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 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等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等约定的指令 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 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前述书面变更通知的传送迟延或错误, 或不 传送等行为及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交易单元保证 金 及相关通讯等交易单元使用费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 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 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 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 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 双方 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 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12: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后 果严重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后 果 严 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但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者 本 协 议 的 指 令 或 者 错 误 指 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资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信 息 披 露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有权机 关的要 求 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体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1%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付款指令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如果按照上述方法 计算的该季度账面计提金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则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 照人民币5万元计提。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权利, 如果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进行公告。 (四 )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 用、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等根据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 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 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接收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且原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十 五、 禁 止行 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 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 第三十 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本 协议当事 人不得 用基金 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 七十四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经 营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基 金法规 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等约 定的指 令 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 议当事 人不得 从 事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 当事人可 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 约方进 行追偿; 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 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 违约方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 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 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建信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为 《 建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 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