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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景气(690007)

民生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 重要 提示 民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1年6 月7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 887 号文核 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1年11 月22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人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 售, 在 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 险收 益品 种。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 做 出 独立、 谨慎 决策 , 获得 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 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 另有 说明, 本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11 月22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9月30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 3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8 九、基金 的投资


.................................................................................................................................... 46 十、基金 业绩


........................................................................................................................................ 58 十一、基 金财产


.................................................................................................................................... 59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60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4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5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7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7 十七、风 险揭示


.................................................................................................................................... 71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3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5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6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7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78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78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79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9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 一、 绪言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持 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生 加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生 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公 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指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为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 期:指 从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起 至终 止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7.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深圳 管理 总部 、 工 会办公 室、 监察 稽核 部 、 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专户 理 财部、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固定 收益 部、 渠道管 理 部、 市 场策 划中心 、机 构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19 只开 放式 基金: 民生加 银 品 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信用双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增 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民生 加银 积极 成长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董 事 ,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 作, 历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高 级顾 问,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会计 师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先 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党 委 委员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董 事, 厦 门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门 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 门大 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湖 北大 冶市劳 动 人事 局副 股长、 中 央组 织 部老 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行 北 京管 理部 办公 室主 任兼 党 工办 主任 党委 委员、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 生 银行 纪检 监察 室主 任、 纪委 副书 记。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监事 会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部总 监。 3.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1 张 力 女士: 督察 长, 硕 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委 员 。 吴剑飞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加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副总 经理 、 党委 委员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1995 年 至 1999 年历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副处 长; 1999 年 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阜 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任中 国民生 银 行金融同业 部处长 、公司 银行部处长 、董事 会战略 发展与投资 管 理委员 会办 公室 处长 ;2012 年 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吴剑飞 ,1996 年毕 业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系,2002 年 毕业 于北 京大 学光华 管 理学 院,13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00 年至 2003 年 , 任 职于长 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担任研 究 员;2003 年至2005 年, 任 职于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2005 年 至 2009 年, 任职 于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及 投资 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 副 总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至今 任 民生 加银 红 利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2 月 3 日起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乐瑞祺 先生 ,基 金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自 2002 年起 任衡 泰软件定量 研究部 定量分 析师,从事 固定收 益产品 定价及风险 管理系 统开发 工作。2004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从 事固 定收 益投 资及研 究业 务 。 2009 年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资部 副 总监。 自 2009 年 7 月起 至 2009 年 9 月任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自 2009 年 9 月起 至今任 民生 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1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2 年 4 月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2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3 年 6 月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现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蔡锋 亮先 生,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4 月 2 日担 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 成, 设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 , 简历 见上 ; 于善 辉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简 历见上 ; 乐瑞 祺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简历 见上 ; 陈廷 国先 生,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委 员, 现任公 司专户 理财 部首席 理财师; 牛洪 振先 生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交 易 部总 监。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3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4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5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 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6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7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架构 ,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8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9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度 ,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 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0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务 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计 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件 开 发等 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1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 据应 当异 地备 份并 且长 期 保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2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的 操 作程 序和 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3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 第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银 行 实现 净利润 1,199.6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65%。年 化 资 产 回 报率为 1.66%,年 化加 权 净资 产收 益率为 23.90%。 利息 净收入 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0.59%。 净 利差为 2.54%,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 百分 点。 净利 息收益 率为 2.71%,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入 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拥 有建 行 亚 洲、 建行 伦敦 、 建 行俄罗 斯、 建行 迪拜 、 建 银国际 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 全球主 要金融 中心的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 行 27 家, 拥有 建 信基 金、 建信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房 储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半年, 本集团 各 方面良好表 现,得 到市场 与社会各界 广泛认 可,先 后荣获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 30 个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 较上 年上升 1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5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 在 美国 《福 布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 上市企 业 排行 榜中 位列 全球第2, 较上 年提 升 1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 处、监督稽 核处、 涉外资 产核算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 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4 纪 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老 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设 银 行已 托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设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业 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被 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托 管 银行” 奖 , 并 获 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经 济 媒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5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 监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交易 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7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小 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8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21)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8)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29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4)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1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或致 电各地 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24)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5)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管明 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 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3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4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1)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5 (34)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5)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 中环大 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www.bsb.com.cn (3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3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38)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7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 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 安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1年6 月7 日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11 】887 号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3,198,326,180.34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729 户。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39 少 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 相关 公 告。 (二)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2 年 01 月 0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和 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0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 额 1.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 ,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过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 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受 此最低 申 购金 额规定 限制 ; 投资 人可以 多次申 购 , 累 计申 购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售 机构 若 有不 同 规定,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 金的投资 人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六)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1 单次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投资 人申 购费率 按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2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适用 的 申 购 费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 资人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 其获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元 )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3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 规定的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按照 规定 公告,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 资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4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5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6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 过把 握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机会,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法 ,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 各行 业景 气 程度及 变动 趋 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的 深入 分析, 选取 景气行 业 中发 展速 度快、 可持续 性 强以 及业 绩 弹性大 、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以 及产 业政 策; 3.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4.各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 势; 5.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状 况。 (五)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认为 , 宏观 经济 因 素是各 大类 资产 市场 表现 的首要 决定 力量 , 因此 , 本基金 在资 产配置 的过 程中 , 将 首先 考察 GDP 增长 率、 CPI 、 PPI 等 各项 宏观 经济 指标 , 以及货 币政 策、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7 财政政 策等 政策 导向 , 从 而判断 宏观 经济 整体 形势 及变动 趋势 ; 其次 , 本 基 金还将 考察 市场 因 素,包括 股票 市场 PE 、PB 、A-H 股 溢价、市场 成交 量 在内 的各 项指 标, 以及 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位置 和形 状 , 从而判断 股票、 债券 市场的 整 体风 险状 况。 本 基金将 综 合以 上对 宏 观 经 济因 素和 市场 因素 的跟 踪、 观察 和分 析, 比较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 益 率及 风险 水 平,作为 基金 资产 在各大 类资产 之间 进行 配置 以及 动态调 整的 依据 。 2. 股票 投资 (1)行 业配 置 股票市 场作 为经 济的 晴雨 表, 从行 业配 置的 角度 看, 就是对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 作出反映。 所谓 景气 行业, 是指 景气 程度 高或 者趋势 向 好的 行业, 主要 包括符 合 社会 经济 发 展趋势 、 契合 政府 政策 目 标、 周期 向上 以及 受各 种 内外因 素驱 动而 繁荣 的行 业。 本 基金 进行 行业配 置的 目标 ,就 是优选 估 值合 理的 景气 行业 , 力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认为 , 作为 国民 经 济体系 的有 机组 成部 分 , 各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会 受到 社会 、 政 治、 经济 等外 在 因素的 深刻 影响 ; 此外 , 由于行 业内 生的 创新 和突 破, 也会 对行 业 景气产 生巨 大的 促进 作用 。 具 体而 言,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主要 由以 下五方 面因 素 决定: 首 先, 行业 与社 会经 济发展 趋 势的 契合 程度, 是决定 行 业生 存和 发展 的根 本力 量。 与社 会 经 济发 展趋 势相 契合 的行 业, 将获 得稳 定提 升的社 会 需求, 从而 在未 来较长 时 间内 处于 景 气状态 , 如目 前可 见的中 国消费 结构 升级 、 产业结 构升级 、 城镇 化进 程、 人 口老龄 化等 经济 结构 、 社 会结 构所 发生的 深刻变 迁 , 正 是带 动相关 行业长 期景 气的 决定 性因 素; 反之 , 与 社 会经济 发展 趋势 相违 背的 行业, 则将 逐步 走向 衰退 以至淘 汰。 其 次, 政府 的政 策目 标, 将 对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产 生重 大 影响。 政府 的发 展规划 , 以 及产 业扶持 、 产业 振兴 政策 , 是推动 相关 行业 景气 程度 长期向 好的 重要 力量 ; 反 之, 政府 针对 某 些行业 的调 控政 策, 亦是 抑制相 关行 业景 气程 度的 重要因 素。 第三,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及变动 趋势 与经 济发 展过 程中的 周期 性波 动存 在密 切联系 , 同 时, 由于 各行 业自 身特点 和运行 规律 的不 同 , 因此 , 经 济周 期中 的各 个阶段 , 将 对各 行业 景 气程度 及变 动趋 势造 成不 同的阶 段性 影响 。 第 四, 在某 些外 在事 件的驱 动 下, 如 大型 盛会, 或突 发 性危 机, 也 会对 相关行 业 的景 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产生 正面 或负面 的阶 段性 影响 。 最 后, 除以 上四 项外 在因素 , 行 业的 各项 内生 因素, 包括 行业 的重 大产 品创新 、 技 术突 破等 , 从 而能 够创 造新的 需求 、 提 高生 产效 率、 降 低生产 成本 , 也将 对行业 的景气 程度 产生 巨大的 促进 作用 。 本基金 将在 对以 上五 个影 响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的 因素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 以行业 销量 增长 率、 行业 增加值 及增 速、 行业 PMI 指数、 行业 整体 利润 率水 平变化 趋势 等 定量指 标, 分析 各行 业市 场 规模的 增长 速度 、 产 量与 产 品价格 的变 化趋 势、 扩张 或 收缩趋 势、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8 行业盈 利等 状况 , 验证 和 补充定 性分 析的 结果 , 以 此判断 各行 业景气 程度 及变 动 趋势, 并通 过与市 场平 均水 平和 行业 历史水 平的 比较 ,优 选出 景气程 度高 或趋 势向 好的 景气行 业。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不 同行业 的特 点, 选择 PE 、PB 等指 标进 行比 较分 析, 判断行 业 估 值 水平 处于 低估、 合理还 是 高估 的状 态。 本 基金将 综 合考 虑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 动趋 势、 以 及相对 应的 估值 水平 ,作 为基金 资产 在行 业之 间进 行配置 和动 态调 整的 依据 。 (2)个 股选 择 根据决 定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的 主要 因素 及持 续时间 的不 同 , 可 以将 优选 出的景 气 行业分 为两 大类 : 第一 类 是主要 由于 与社 会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契 合程 度高 、 或 者受到 政府 政策 的支持 , 在过去 及未 来可见 的 较长 时间 内, 即 使受到 经 济周 期性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 响, 仍 能保 持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向 好的行 业 , 即 长期 景气 行 业; 第二 类是 主要 由于 经 济周期 性波 动的 影响, 或者 受到 某些 事件 驱动, 在未 来一 个阶 段能 够保持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向好 的行 业 , 即阶段 景气 行业 。 此外 , 对 于由于 创新 和突 破等 内在 因素而 引起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势 向好 的 行业,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该内在 因素 的作 用时 间, 区分景 气行 业的 类型 。 由 此, 本基 金在 个股 选择上 , 将 针对 不同 类型 的景气 行 业, 自 下而 上地 采取相 适 应的 选 股策略 : 对于 长期 景气 行 业,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速 度和发 展可 持 续性, 优选 发 展 速度 快、 可 持续 性强, 且估 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公 司, 既分 享上 市公 司高速 发 展阶 段带 来 的丰厚 回报 , 又 控制 由于 公 司经营 管理 不善 等原 因造 成投资 损失 的风 险; 对于 阶 段景气 行业 , 本 基 金将 重点 优选 业绩 弹性 大、 收益 质量 高, 且具备 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分 享 行业 景气 阶 段的超 额收 益。 对于以上 两类优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 金还 将进行流 动 性分析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1)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的 个股选 择 处 于 长期 景气 行业, 是上市 公 司面 临的 重大 机遇, 此 时, 能否 利用 机遇 、 快速 发 展, 将 是决定 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首要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对于处 于长 期景 气行 业的 上市公 司的 选 择, 除了 考察 上市 公司的 发展速 度 , 还 会重 点考察 上市公 司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此 外, 本基 金 将谨慎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平 ,由 此优 选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在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的投 资 对 象 。 ① 上市 公司 发展 速度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 展速 度是 长期景 气行 业中 上市 公司 投资价 值的 首要 决定 因素 。 上市 公司 发展速 度快 , 主要 体现在 : 首 先, 市场 规模 扩张 快, 从而为 公司 的生 存和 壮大 奠定良 好的 基 础;其 次, 产品 质量 和服 务水平 提升 快, 从而 能够 不断地 领先 于竞 争对 手满 足客户 的需 求 , 保持和 增强 公司 竞争 力; 第三 , 品 牌声 誉提 升快 , 从而促 进客 户对 公司 的认 知、 提升 客户 对 公司的 信任 , 并吸 引潜 在 客户转 变为 真实 客户 。 上 市公司 在以 上各 方面 的快 速发展 , 最终 将 体现在 公司 营业 收入 和利 润水平 的快 速增 加, 从而 为投资 者带 来高 速发 展阶 段的丰 厚 回 报 。 因 此, 本基 金将 以定 性和定 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采用销 量 增速、 产品 质量 和服务 水 平提 升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49 速 度、 品牌 美誉 度、 主营业 务 收入 增速、 净利 润 增速 等 指标, 分析 和判 断 上市 公 司的 发展 速 度, 并 以发 展速 度超 越行 业 平均水 平或 市场 平均 水平 , 作为上 市公 司发 展速 度快 的衡量 标准 。 ②上市 公司 发展 可持 续性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展 的可 持 续性是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上 市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考 虑因素 。 上 市公司 发展 可持 性强 , 主 要表现 在 : 首 先, 随着 公 司的发 展 , 公 司治 理结构 和管理 水平 也相 应地得 到完 善和 提高 , 包 括股权 结构 稳定 、 公司治 理完善 、 内控 机制 严密等 方面 , 由 此控 制 上市公 司由 于内 部管 理不 善、 出现 重大 责任 事故 等 原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 风险 , 从 而保 证 发展的 可持 续性 ; 其次 , 在公司 经营 战略 上 , 建立 了长远 的发 展规 划 , 并立 足于在 做大 做强 主业的 基础 上合 理地 进行 多元化 , 由此 控制 上市 公 司由于 发展 思路 不清 晰 、 或盲目 进行 多元 化等原 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风 险, 从而 保证 发展 的可持 续性 ; 最后 ,在 公司 财 务状 况上, 保持合 理的 负债 水平 与适 当的债 务结 构 , 由 此控 制上 市公司 由于 财务 状况 恶化 等原因 导致 公 司发展 受阻 的风 险, 从而 保证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因此, 本基 金将 定性 地从 股权结 构、 公司 治理 、 内 控机制 、 经 营战 略等 方面 , 以及 定量 地 从 资产 负债 率、 负 债结构 等 指标, 分析 和比 较上市 公 司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并 结 合对 上市 公 司发展 速度 的分 析, 优选 出发展 速度 快、 可持 续性 强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由于长 期景 气行 业中 发展 速度快 、 可持 续性 强的 上 市公司 往往 是投 资的 热点 对象 , 有 可 能 使 公司 股票 价格 脱离 基本 面, 过度 预期 了公 司未来 的 增长。 因 此,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绝对 估 值 和相 对估 值相 结合 的方 法, 谨慎 评估 股票 的估值 水 平, 在 长期 景气 行业发 展 速度 快、 可 持续性 强的 上市 公司 中 , 优选估 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在长 期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对象 。 2) 阶段 景气 行业 中的 个股选 择 本基金认为,当上市公司 所处行业在未来一个阶段 能够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 趋势向好 时, 优质 的投 资对 象应该 具备业 绩弹 性大 、 收益质 量高 , 并 且在 估值 上具备 优势的 特点 , 从 而分享 行业 景气 阶段 的超 额收益 。 ①上市 公司 业绩 弹性 分析 上 市 公司 的业 绩弹 性, 主要 由 以下 四方 面因 素决 定: 首先 , 是 上市 公司 扩大生 产和 增加 服务的 能力 , 当需 求随 着 行业景 气而 上升 时 , 如 果 公司能 够迅 速扩 大生 产和 增加服 务以 满足 需求 , 则 具备 较高 的业绩 弹性 ; 其 次, 是上 市公 司 产品和 服务 定价 的能 力, 当公司 产品 销量 和服务 需求 增加 时, 如果 上 市公司 拥有 产品 和服 务定 价能力 , 从 而能 够提 升价 格 、 增加 收入, 则 具 备较 高的 业绩 弹性; 第 三, 是上 市公 司控 制成本 的 能力, 当公 司产 品销量 和 服务 需求 增 加 时, 如果 上市 公司 能够通 过 科学 的组 织管 理、 严格 的 贯彻 实施, 降低 单位产 品 和服 务的 成 本, 从 而能 够提 升利 润率 , 同样将 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最 后, 是上 市公 司的 财 务杠杆 水平 , 如果上 市公 司具 有在 合理 范围内 较高 的财 务杠 杆 , 由于利 息支 出保 持一 定 , 从而能 够在 公司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0 利润水 平提 升时 , 以更 高 的幅度 提升 股东 回报 , 从 而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 业绩弹 性大 的上 市公司 , 能够 迅速 地将 行 业景气 转化 为业 绩提 升 , 从而在 行业 景气 阶段 表现 出每股 收益 快速 增加以 及净 资产 收益 率提 升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上四 方面 因素的 分析 , 定性 地判 断 上市公 司的 业绩 弹性 , 并 以每股 收益 增 长 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等财 务 指标, 验证 和补 充定性 分 析的 结果, 优选 在阶段 景 气行 业中 业 绩弹性 大的 上市 公司 。 ②上市 公司 收益 质量 分析 对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 , 本 基金将 首先 分析 公司 经营 活动现 金流 与公 司利 润额 的匹配 程 度, 如 果公 司利 润中 的大 部 分能够 以现 金形 式在 当期 实现, 则说 明公 司收 益质 量 较高; 其次, 将分析 公司 收入 的主 要来 源, 如果 公司 收入 的大 部 分来自 于营 业收 入而 非一次 性、 偶发 性等 性 质 的收 入, 也 说明 上市公 司 收益 质量 较高; 最后, 本基 金还 将分 析上 市公司 财 务账 户的 合 理性, 如果 公司 各项 财务 账户均 维持 在合 理水 平, 同样说 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较高 。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上市 公 司盈 余现 金保 障倍 数、 收益 构成 以及 财务 账户合 理 性等 方 面 的 分析, 考察 上市 公司收 益 的质 量, 并 结合 对上市 公 司业 绩弹 性的 分析, 优 选 出业 绩弹 性 大、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本 基 金对 于阶 段景 气行 业中 上 市公 司的 选择, 还将重 点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即通 过上市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行 业平均 水平 、 历史 水平 进 行横向 和纵 向的 比较 , 在 阶段景 气行 业业 绩 弹 性大、 收益 质量 高的上 市 公司 中, 优 选具 备估值 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作为本 基 金股 票资 产 在阶段 景气 行业 中的 投资 对象。 3)流 动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于 上述 两类 优选 出的上市 公司, 将 进 一步考 察 股票 的流 动性, 即通过 对拟 投资 股票的 流通 市值 规模 和交 易活跃 程度 进行 分析 , 筛 选出具 有足 够流 动性 的股票 ,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 资标 的。 3. 债券 投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 未 来的 利率 走势, 从而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在 日常 的操 作中综 合 运用 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1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 宏 观面、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高、 流动 性好; 2) 资信 状况 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 定 价模 型、 市 场供 求关系 、 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因 素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 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善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 行 综合 研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究 成 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 业 协会 等, 了 解 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状 况, 调 查上 市公司 和 相关 的供 应商、 终端销 售 商, 考 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上 市公 司及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 和 债券 市场 的基 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基 金管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2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 金 合同, 依据 专业 经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授 权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资 指 令。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经 理 的投 资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 投资 指 令在 合法、 合 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 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由 沪深 两个证 券交 易所 联合 发布 的反映 A 股市场 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具有权 威性 强 、 市 场认可 度高的 特点 ; 同时 , 上证国 债 指数 是上 证 指数系 列的 第一 只债 券指 数, 能 够较 好地 反映 中国债 券 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 金, 基于 基金 资产 配置比 例、 股票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 采用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国 债指 数加 权组成 的复 合型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真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同 时也能 较恰 当地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则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可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3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主动 投资的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通常 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 股票、 权证 等 权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0%-3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4 各种风 险;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5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5,235,130.63 84.57 其中: 股票


165,235,130.63 84.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70,036.54 0.14 其中: 债券


270,036.54 0.1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849,944.09 14.25 6 其他资 产


2,036,180.93 1.04 7 合计





195,391,292.1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300,000.00 1.20 B 采矿业 11,642,096.92 6.08 C 制造业 74,536,717.05 38.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427,542.16 11.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3,176,000.00 6.8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6 J 金融业 15,638,000.00 8.17 K 房地产 业 4,687,653.00 2.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520,000.00 2.8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386,102.00 5.95 S 综合 3,921,019.50 2.05 合计 165,235,130.63 86.2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70,000 9,515,800.00 4.97 2 600276 恒瑞医 药 250,000 9,092,500.00 4.75 3 000829 天音控 股 849,939 8,116,917.45 4.24 4 600111 包钢稀 土 247,272 6,973,070.40 3.64 5 300205 天喻信 息 200,000 6,334,000.00 3.31 6 000917 电广传 媒 330,000 6,171,000.00 3.22 7 600139 西部资 源 650,000 6,064,500.00 3.17 8 600880 博瑞传 播 199,935 5,838,102.00 3.05 9 300005 探路者 379,952 5,680,282.40 2.97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450,000 5,629,500.00 2.9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70,036.54 0.14 8 其他 - - 9 合计 270,036.54 0.1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02 东华转 债 2,173 270,036.54 0.1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声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013 年 2 月 22 日 , 贵 州茅 台酒股 份有 限公 司控 股子 公司贵 州茅 台酒 销售 有限 公司收 到 贵州省 物价 局《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 ( 黔价 处[2013]1 号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股票的 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本基金 持有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8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2,631.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62,657.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54.38 5 应收申 购款 105,937.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6,180.9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139 西部资 源 6,064,500.00 3.17 资产重 组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度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0.10% 0.10% -8.05% 1.01% 8.15% -0.91% 2012 年度 6.09% 1.19% 7.04% 1.02% -0.95% 0.1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59 2013 年上 半年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至 6 月 30 日 止) 4.43% 1.12% -9.86% 1.20% 14.29%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3 年 9 月 30 日) 21.50% 1.16% -4.45% 1.09% 25.95% 0.07%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 管理、 运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 金财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0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1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投资 品种 ( 如股 指期 货)或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差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3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4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规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下 的基 金收益 是指 基金 利润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5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6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 =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率。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7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8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69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 议;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0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1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 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2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 操作失 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 管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 投 资理 念上, 本基 金坚持 价 值投 资理 念, 如 果市场 某 个时 期投 机气 氛较 浓, 本基 金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 到不 利影 响。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 股 票投 资策 略上, 本基金 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景 气行业 中发 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性 强以 及业绩 弹性 大、 收益 质量 高 的上市 公司 , 如果 某个 时期市 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 其他 公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五)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3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 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4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组织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5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请 见附 件 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请 见 附件 二。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 列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与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管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等 服务 。 2.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默认分红 方式为现金 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 基金收益 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 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4.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子 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 其中一种或多 种方式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重要信 息 将通 过指 定媒 体发 布。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以电子 形式 为主 的确 认单 、 对 账单 等基 金信 息服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需要 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服 与电 子商 务 中心 索取。 5.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 网 上 查询等 方式 。 通过 以上 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信息 查询 。 6.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 投资资料,便 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续 , 同时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取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 途 径多 样,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7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种 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 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 种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 下载。 8.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的 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 资 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全方 位 资讯 服务 定制 项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 发送资讯定制 服务。 9.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练 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 资顾问队伍,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客 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 作 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 问 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全 方位的咨询服 务。 10. 投诉 与建 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 管理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 、信 箱、手机短信 等各种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11. 客户 互动 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市场状 况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上 述服 务项目 。 13.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 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目 前无 重 大诉 讼事 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8 (三) 本基 金 2013 年 5 月 23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3 年 6 月 8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及 摘要(2013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 日 旗下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上海天 天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 参加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9 月 7 日 关于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的更 正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9 月 16 日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构 单 笔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东华 软件 ”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79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三 年 十二 月二十 八日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0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 人;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1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2 1.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3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额 10%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4 以上( 含 10%,下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5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6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 同 )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7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8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有或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表 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89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组 织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 条所规 定 的第 (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0 (10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以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1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组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2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3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附件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股票、权 证 等权 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5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6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 案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 或市 场发 生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7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8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99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0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 规定 对外 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2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投资品种(如股 指 期货) 或事 项, 按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直接 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3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直接 损失,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 资人 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 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直接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4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2 号













































































105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