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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成长(161706)

招商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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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招 商 优质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三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一三 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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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5 年8月8 日《 关于 同意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基 金字 〔2005 〕137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5 年11月17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 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的45 日内 公告 。 本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11月17日 , 有 关财务 和业 绩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3 年9月30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2月10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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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 48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和 转登 记 .......................................... 4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四、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 6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九、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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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 商优 质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协议 当 事人对 其作 出的 补充 和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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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 本基金 任 何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人 : 指由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基金登 记、 存管、 注册、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人是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ING : 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外 方股 东荷兰 投资 管理 公司 的母 公司荷 兰国际 集团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代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代 理协 议办 理本 基金 销售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条 件,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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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确认 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n 个工 作日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认购: 指本基金 在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存续期 间内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存续期 间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向基金 管理 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 ( 包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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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人 的 注册登 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 ,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每六 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并生 效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包括但 不限 于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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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倩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受让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 期、 稳健 、 优良 、 专 业 ” 的经 营理 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股 东满意 、 员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 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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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张光华 ,男 ,博 士。 历任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计划 处处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副 书记 ,广 东发 展银 行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2007 年 4 月 起于招 商银 行任 职, 曾任 副行长 等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副 董 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公 司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期间 于2004 年1 月至 2005 年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证 券 的 清算 ;在 加入 招商证 券前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旗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现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中国 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副 主任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许小松 ,男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经 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加 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李俊江 , 男, 经济 学博 士 ,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 德国 不莱梅 大学 客座 教授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学 经济 系高 级访问 学者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济 学 院 院长、 金融 学院 院长 、社 会科学 学部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美 国研 究所 所长 。兼 任中国 世 界 经济学 会副 秘书 长、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 秘书 长、 教育部 经济 学专 业教 学指 导委员 会 委 员、中 共吉 林省 委决 策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吉林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等 。现任 公 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 资金 处 副处长 ;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 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任 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部 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 ,男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经 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华东 华西 区首 席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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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现为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联 合 会 名誉副 主席 。兼 任中 国 石 化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 公司 的非执 行 独 立董事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卫华 ,女 ,1981 年07 月――1988 年8 月 ,曾 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部门 任职 ;1983 年11 月――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银 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部 主任 ; 1988 年08 月― ―1994 年11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证券 业务部 总 经理助 理;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通 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2009 年 04 月 起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 济本科 专业 , 硕 士学 历。1997 年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6 月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兼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 报 跨国经 营导 刊副 主编 ;2003 年中 国金 融家 主编 助理 ;2005 年钱 经杂 志主 编;2008 年加 入招商 基金 ,现 任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庄永宙 , 男 , 清 华大 学工 学 硕士。 1996 年加 入中 国人 民银行 深圳 市中 心支 行科 技处; 1997 年加 入招 商银 行总 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司 成立 后曾任 信息 技术 部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公司 监事 。 郭雷清 , 男 , 北 京大 学国 际 MBA 。1999 年加 入中 国 建设银 行泉 州分 行 ;2001 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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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达科数 据通 讯 ( 中国 ) 有 限公司 ;2004 年加 入韬睿 惠悦咨 询公 司;2008 年加 入怡安 翰 威 特咨询 公司 ;2010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王晓东 ,女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理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 副 总经理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2007 年加 入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7 年 9 月至2010 年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 任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招 商资 产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赵生章 ,男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理、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 核部经 理 ( 投行 内核 小组 负 责人) 、 公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关 事宜 ) ,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公 司 成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总经 理助理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及 总经 理。 吕一凡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 合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2000 年进 入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从事 研究 、产 品设计 、基 金投 资等 工作 ,曾任 基 金 开元、 基金 隆元 ( 南方 隆元 ) 、 南方 高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全国 社保 投资 组合 投资 经 理,2013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招 商 先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兼任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国强 ,男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债券 销 售交易 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理 。2009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负责 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招 商资 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通过 整个 投资 团队 全体 人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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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资业绩 。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张慎平 , 男 , 中 国国 籍, 经济学 硕士 。2003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行 业研究 员及 基金 经理 。2011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1 年7 月 29 日至 今) 、 招 商行 业 领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1 年 12 月 14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张冰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5 年 11 月 17 日 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吕一 凡、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总 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负 责 人 袁野、 总经 理助 理兼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 杨 渺、基 金经 理陈 玉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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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5)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7)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8)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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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 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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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 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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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 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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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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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中 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行 之一 ,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 并以屡 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伴随 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中 信 实 业银行 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大 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8 月 , 正式 更 名 “ 中信 银 行” 。2006 年 12 月 , 以 中 国中信 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 正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同 年 , 成功 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与 欧洲领 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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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建立了 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 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香 港 联 合交易 所成 功同 步上 市。2009 年 , 中 信银 行成 功收 购 中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信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二 十多 年的 发展 ,中 信银行 已成 为国 内资 本实 力最雄 厚 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是一 家快 速增长 并具 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的 全国 性商 业银 行。 2009年 ,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订报 告,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健 全 有效性 全面 认可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 先生 , 中信 银行 行 长, 高级 经济 师 , 并 获中 国政府 特殊 津贴 。1982 年 湖北财 经学院 基建 财务 与信 用专 业大学 本科 毕业 ,1985 年 北京大 学经 济法 专业 专科 毕业,2006 年中山 大学 世界 经济 专业 博士毕 业。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兼首席 风 险 官。现 任中 国中 信集 团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中 国中 信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银 行 党委书 记及 行长 。 曹国强 先生 ,中 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曾 担任人 民银 行陕 西省 分行 计划 资 金处副 处长 , 招 商银 行深 圳管理 部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总 经理 , 中信银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行 长助 理。 刘勇先 生, 中信 银行 托管 中心总 经理 。男 ,1965 年 出生,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中 信银 行贸 易结 算部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中信 银 行 国际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中信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险主 管, 中信 银行 国际业 务 部 副总经 理。2007 年6 月 至 今,任 中信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负责 全行 托管 业务。 (三) 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 18 日,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批 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切 实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 截至2013 年 9 月30 日 , 中 信银行 已托 管 30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产 品、 信托 产品 、企 业年金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 资产 ,总 托管 规模逾1.7 万亿元 人民 币。


(四)基 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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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确保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 执 行;建 立完 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作 规程 ,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续 、稳 健发 展; 加强稽 核 监 察,建 立高 效的 风险 监控 体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分析、 控制 和避 免风 险, 确保基 金 财 产安全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 部内设 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 工作环 节 和 业务流 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正 的稽 核监 察。 3、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银 行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及 规章的 规定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信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 《中 信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务内 部控 制管 理办 法 》 和 《 中信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 涵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环 节 , 保 证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法 、 合规 、 持 续、 稳健发 展。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建立了 各项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程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等 ,从 制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 基金托 管业 务稳 健发 展; 建立了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质 条件 ,对 业务 运行 场所实 行 封 闭管理 ,在 要害 部门 和岗 位设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 装了录 像、 录音 监控 系统 ,保证 基 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严 密的 内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 授权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所 托管 的基金 财 产 独立运 行; 营造 良好 的内 部控制 环境 ,开 展多 种形 式的持 续培 训, 加强 职业 道德 教 育 。 (五)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规 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的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行 为,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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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或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以书 面 形 式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 金华东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88 号浦 发大 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 金华南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6377


联系人 :苏 菁 招商基 金 养老 金及 华北机 构理财 中心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层 招 商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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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郭 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刘峰 6.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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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7.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10. 代销机 构: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11.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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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李 伟 12.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14.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15.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6.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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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17.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18.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9.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0. 代销机 构: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 联系人 :曹 晔 21.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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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22.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23.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4. 代销机 构: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25.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26. 代销机 构: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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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27.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8. 代销机 构: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29.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 :滕艳 30.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1.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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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2.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33.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4. 代销机 构: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5.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6.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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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37.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38.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 陈 志军 39.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0. 代销机 构: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41. 代销机 构:华 西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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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电话:010-527232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 李 慧灵 42.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 永成 电话:0411-39658326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卢 少华


43.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44.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45.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联系人 : 宋歌 46. 代销机 构: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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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电话:0731-85832463 传真:0731-85832214 47.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8. 代销机 构:齐 鲁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9.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 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陈 琳琳 50. 代销机 构: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电 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51.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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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2.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3.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4.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李 珍 55. 代销机 构: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6.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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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57.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 杨 58.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9.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0.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 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1.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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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2.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永衡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高 克南 63.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公 司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64.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5.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 毅 66.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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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67.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68. 代销机 构:西 南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9.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0.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1.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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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2.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3.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74.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75.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76.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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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77.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王 婉秋 78.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79.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80. 代销机 构:中 期时 代基金 销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人代 表: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81.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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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82.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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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系人: 曾浩


六、基金的募集 和 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5 年 8 月 8 日证 监基 金 字 〔2005 〕137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集 。 募集 期从 2005 年 10 月 10 日起 到 11 月 11 日 止, 共 募集 653,405,124.62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8,203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七、基金份额的 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 交易,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日常 交易 时适用 本章 的相 关规 定。 本章不 适 用 于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此等 份额 适用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的 相 关规定 。 (一)上 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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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 开 盘 参考价 为 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 定 。 (四)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 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1000 人; 2. 基金总 份额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 于2 亿 份; 3. 违反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 规章 ,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 停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暂 停上 市公 告。 (八)恢 复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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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复 上 市 公告。 (九)终 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基金合 同终 止;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上 市 ; 4.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基金 上市的 证券 交易 所批 准后 终止 本 基金的 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终止上 市公 告;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 场所 1 、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的 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代 理人。 其中, 场外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场外代 销渠 道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场外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分 “ 相 关服务 机构 ” 。 场内代 销机 构为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 名单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 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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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12 月9 日起办 理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上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为 主,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代 销机构 约定 , 每交易 日交 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申 请, 按下 一 交 易日 的业务 申请 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 的申 购有 前端 收费 和后端 收费 两种 模式 。





投 资者 通过 交易 所场 内申购 本基 金 , 只 能选 择 前端收 费模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代 码为 “161706 ” 。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 可选 择前 端收 费 模式或 后端 收费 模式 。 前 端收费 基金 代码为 “161706 ” , 后端 收 费基金 代码 为 “161707 ” 。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 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申购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仅能 在场 外赎 回, 不能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及 在交易 所场 内进 行交 易。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赎 回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 出”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前 的 3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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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本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个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的 价格。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直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最低 认购 或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每 次赎 回的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 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 际操作 中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投资 人投 资 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100 元。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 调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3、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与通 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本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通常可 在 T+2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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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 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户 。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机 构收 取,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有 前端 申购费 用及 后端 申购 费用 两种模 式, 即投 资 者 可以 选择 在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时缴 纳前 端申购 费用 , 也可 选择 在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缴纳 后端 申购 费 用 。 投资者 通过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本基 金, 只能 选择 前端 收费模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 代码 为 “16170 6” 。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 本基金 , 可 选择 前端 收费 模式或 后端 收费 模式 。 前 端收费 基金 代码为 “161 706 ” , 后端收费基金 代码为 “1 6170 7” 。在交易 所相关系统能 够支持之前 ,通 过该方 式申 购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仅能 在场 外赎 回, 不能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及 在交易 所 场 内进行 交易 。 A.前 端申 购费 用 前端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场外 申购和 场内 申购 。 本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 档,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含 )-200 万 1.2% 200 万 (含 )-500 万 0.6% 500 万 (含 )以 上 500 元/笔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份 额时 从申 购金 额中扣 除,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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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前 端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 金额 × 前端 申购 费率 , 其 中: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 。 B.后 端申 购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率只 适用 于场 外申购 。 本 基金 的后 端申 购费率 按持 有时 间进 行分 档。 后 端申购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 含) 以内 1.7% 1-2 年( 含) 1.5% 2-3 年( 含) 1.2% 3-5 年( 含) 0.6% 5 年以 上 0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从赎 回金 额中扣 除。 后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后端 申 购 费用 = 赎 回份 额 ×申 购受 理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后端申 购费 率。 电子商 务交 易包 括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易 ,详 细费 率标准 请查 阅电 子商 务平 台。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按 持 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间 (日 历日) 赎回费 率 1天-365 天 (含) : 0.5% 366天-730 天( 含) 0.25% 731天 (含 )以 上 :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0.5%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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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1、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1) 前端 申购 费用 模式 下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若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前端 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四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若 该投 资 者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 则对 应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为 1.5 %, 若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前端 申购 费用 和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前端申购 费用 = 9852 .22 × 1.5%=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 万 元申 购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0 元, 可 得 到9611.92 份基 金单 位。 (2) 后端 申购 费用 模式 下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若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购受理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五: 若前 例中 的 投 资者 在申购 时选 择了 后端 缴纳 申购费 用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 购份 额=10000/1.0250 =9756.10 份 2、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模式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例六 :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单 位 , 持 有 时间 不 到一 年 , 则 对应 的 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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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率为0.5%, 该投 资者 在申 购时已 经缴 纳了 前端 申购 费用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1000 0×1 .025 0 =10250 元 赎回费用 = 1025 0×0 .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 万 份基 金 份额 ,可 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 回金 额。 (2)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模式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a)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 择缴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 基金 份额 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费 用 b) 如 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 择缴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 申购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 用 赎回总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例七: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选择 缴纳 后端 认购费 用, 该投 资者 在持 有半 年 后、三 年半 后分 别赎 回 10,000 份 ,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1.03 元和 1.22 元, 各笔赎 回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 1 (持 有半 年后 ) 赎回 2 (持 有三 年半 后) 赎回份 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 元 1.00 元 赎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C ) 1.03 元 1.22 元 赎回总 额(D=A ×C ) 10,300 元 12,200 元 适用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E ) 1.20% 0.4% 后端认 购费 用(F =A ×B ×E) 120 元 40 元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G ) 0.5% 0% 赎回费 用(H =D ×G) 51.50 元 0 净赎回 金额 (I =D-F-H) 10,128.50 元 12,1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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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例八: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选择 了后 端申 购费用 模式 , 其 申购 受理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 该投资 者在 持有 半年 后、 三年半 后分 别赎 回10,000 份,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10 元和 1.30 元 ,各 笔赎回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 1 (持 有半 年后 ) 赎回 2 (持 有三 年半 后) 赎回份 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赎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B ) 1.10 元 1.30 元 赎回总 额(C=A ×B ) 11,000 元 13,000 元 申购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D ) 1.05 元 1.05 元 适用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E ) 1.70% 0.6% 后端申 购费 用(F =A ×D ×E) 178.50 元 63 元 赎回费 率(G) 0.5% 0% 赎回费 用(H =C ×G) 55 元 0 净赎回 金额 (I =C-F-H) 10,766.50 元 12,937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 请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为 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自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4 个 工作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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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 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3) 项 、第(5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 计 算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 现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足额 兑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本 基 金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 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选 择将当 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十)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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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外, 自 动转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回 处理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 在3 个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若 本 基金 连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本 基金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 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告 基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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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九、基金份额的 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本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人 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份 额。 由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不 同, 本基金 暂不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进行 转 换。在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也 可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进 行 转 换,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十、基金份额的 登 记、转托管和转 登 记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 购 、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 (二)系 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3 、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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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三)跨 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 四 ) 若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等 机构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化 , 以该等机 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及相 关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选择 投资 品种 时, 在强调 企业 价值 和成 长因 素的基 础上 ,尤 其注 重公 司成 长 的优质 性和 持续 性以 及对 股票的 合理 估值 。经 过下 列重重 筛选 的股 票将 会是 本基金 的 投 资对象 : (1) 首先 ,必 须是 经过 严 格品质 过滤 的公 司。 本基金对 可投资对象的品质过滤是 通过一套从外方股 东 ING 引入并经过本土化 改 造的成 熟的 投资 管理 体系 来实现 的。 这套 投资 体系 结合运 用了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析 的 方 法,大 量使 用数 量模 型, 对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 品质过 滤, 包括 对企 业公 司治理 结 构 的评价 、对 企业 核心 竞争 力的评 价等 等方 面。 (2) 其次 ,必 须满 足本 基 金对优 质成 长性 的财 务要 求的公 司。 对于企 业的 成长 性, 本基 金尤其 强调 必须 是能 够真 正给股 东创 造价 值的 优质 成长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并非 任何成 长都 能给 股东 带来 价值, 有些 成长 甚至 是损 害股东 利 益 的,只 有在 利润 的增 长满 足资本 回报 率要 求的 情况 下,才 是创 造价 值的 增长 。 (3) 最后 ,价 值相 对被 低 估的优 质成 长企 业会 是本 基金的 选择 。 优质的 公司 并不 一定 是优 质的股 票 , 那 些在 某个 阶段 价格已 经被 严重 高估 的股 票 本 基金管 理人 会选 择放 弃或 者等待 ,而 低估 的优 质成 长企业 是本 基金 的最 终选 择。 同时, 本基 金还 根据 不同 企业成 长的 驱动 因素 不同 ,将成 长性 企业 分为 四大 类别 : 趋势性 长期 成长 类、 周期 性阶段 成长 类、 内生 性稳 定成长 类、 政策 性机 会成 长类。 ? 趋势性 长期 成长 类 是指受 短期 经济 周期 的影 响较小 , 能 在较 长时 间内 享受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公司 。 比如 , 受益于 中国 城市 化、 工业 化、消 费升 级、 经济 全球 化等因 素而 获得 迅速 成长 的行业 及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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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业。 ? 周期性 阶段 成长 类 公司受 经济 周期 影响 较大 ,且在 微观 面也 较难 通过 产品、 市场 、创 新等 去改 变周 期 性波动 ,但 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些阶 段, 如复 苏、 高涨 阶段, 这些 企业 的产 品或 服务是 从 中 受益的 。 ? 内生性 稳定 成长 类 公司受 长期 或短 期中 国经 济成长 的影 响小 ,而 主要 依靠微 观层 面的 某些 核心 优势 或 素质获 得长 期成 长。 (1) 具有 相对 垄断 优势 的企业 。这 类企 业属 于行 业龙头 ,是 能够 制定 或者 影响 主 要产品 的市 场价 格的 企业 。 (2)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这 类企 业或 者有 卓越的 管理 能力 、或 者有 先进 的 核心技 术 、 或 者 持 续的 创 新能力 、 或者 有强 大的 品 牌及商 誉 、 或 者有 庞大 的 市场网 络等 , 这类企 业虽 然充 分参 与市 场竞争 ,但 核心 竞争 力突 出,能 维持 业务 稳定 增长 并有能 力 巩 固其行 业地 位。 ? 政策性 机会 成长 类 是指受 益于 某些 特定 的机 会而在 特定 的时 期内 维持 一定成 长性 的企 业。 (一)投 资目标 精 选 受益 于 中国 经济 成 长的 优 秀企 业 ,进 行积 极 主动 的 投资 管 理,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长 期、 稳定 的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理念 只有优 质的 成长 才能 创造 价值, 追求 合理 价格 下的 优质成 长。 (三)投 资方向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其 中, 股票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是本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具有良 好盈 利成 长性 ,同 时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具有 较高相 对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债券 的 主 要投资 对象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具有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司 )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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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75%-95% , 债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 为 5%-25%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 本基金 至少 有 80 % 以上 的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将投 资于 本基金 名称 所显 示的 投资 方 向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 沪深300 指数 +5%× 同业 存款 利率 沪深 300 指 数的 样本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成份 股为 市 场中市 场代 表性 好, 流动 性高, 交易 活跃 的主 流投 资股票 ,能 够反 映市 场主 流投资 的 收 益情况 。 同 时, 由于 沪深 300 指数 的样 本来 自沪 深 两个交 易所 ,相 对于 传统 的上证 180 及深证 100 等指 数, 沪深 300 指 数具 有更 好的 行业 覆盖程 度, 各类 行业 在指 数中的 权 重 更为均 衡。 沪深 300 指数 中的指 数股 的发 布和 调整 均由市 场权 威性 及公 正性 较高的 沪 、 深交易 所完 成, 与其 他券 商或中 介机 构发 布的 指数 相比, 其可 公正 性 、 可信 度及权 威 性 更高。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具 有优 质成 长特 性的 个股 进 行积极 投资 ,属 于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本基 金力争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六)投 资策略 1 、投资方法 考虑 本基金 将应 用招 商基 金从 外方股 东 ING 引 进的 投资 技术和 投资 模型 , 其 中包 括严 谨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市 场量 表的资 产配 置技 术、 股票 筛选模 型、SRS 股票 分析 系统、PFG 组合配 置模 型、EMA 风险 管理模 型等 。 2、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75%-95% , 债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 为 5%-25%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因而 在 一 般情况 下, 本基 金不 太进 行大 类 资产配 置, 股票 投资 保持 相对较 高的 比例 。在 有必 要进行 资产 配置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 借鉴 ING 的 成熟 技术 ,采 取市场 量表 的资 产配 置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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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市场量 表 是 ING 在资 产配 置过程 中普 遍采 用的 方法 。 它通 过对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 市场的 基本 因素 和市 场因 素的分 析, 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趋 势作 出更 全面 的评估 。 本 基金拟 采用 的市 场量 表中 ,基本 分析 包括 一系 列反 映宏观 经济 的定 量指 标和 反映市 场 投 资价值 的定 量指 标, 其目 的在于 判断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场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分析通 过 对 股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驱动 因素的 分析 ,以 及分 析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分 析,对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趋 势作 出评 估。 市场 量表的 结论 是采 用定 性的 评分方 法 , 资产配 置比 例将 根据 评分 结果得 出。 3 、 股票选 择和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将 投资 于招商 基金 认为 具有 优质 成长性 并且 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 股票。 本基金 对优 质成 长股 票的 筛选主 要关 注的 因素 包括 :公司 是否 具备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及长期 的核 心竞 争力 ,公 司是否 有持 续的 经济 利润 的增长 ,公 司股 票的 估值 是 否合 理 等 等。 本基金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考核主 要包 括一 系列 定性 的指标 ,如 监督 和制 衡机 制是 否 有效, 激励 机制 是否 合理 ,公司 管理 层是 否具 有良 好的诚 信度 等等 。在 对公 司核心 竞 争 力的考 核上 , 本 基金 主要 关注的 指标 包括 公司 的管 理能力 、 产 品/ 市 场的 竞争 力、 市 场 网 络、品 牌和 商誉 、创 新能 力、核 心技 术、 政策 环境 等。在 对公 司盈 利能 力的 考核上 , 本 基金在一般的盈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 ROIC –W ACC 、EV A 等, 来挑选 具有 优质 成长 特征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并 且, 本基金 利 用 FGV 、FGV/MV 等指 标来 对公司 股票 进行 估值 , 选 出价值 被低 估的 优质 成长 公司的 股 票 作为投 资对 象。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强调 将定 量的股 票筛 选和 定性 的公 司研究 有机 结合 ,并 实时 应用 风 险控制 手段 进行 组合 调整 。深入 的公 司研 究和 分析 是发掘 这些 价值 被低 估的 成长性 股 票 的核心 ,通 过定 性的 分析 和定量 的筛 选, 得出 对公 司未来 盈利 成长 的潜 力、 质量以 及 持 续性的 评价 ,从 而发 掘出 价值被 市场 低估 并具 有良 好成长 性的 股票 。 构建股 票模 拟组 合时 ,本 基金将 采用 数量 模型 分析 方法: 股票 筛选 模型 、股 票评 级 系统 SRS 、 行 业评 级系 统 IRS 、 定量 分析 模型 PFG 及 风险管 理系 统等 模型 , 并 对股票 池 中所有 股票 进 行 相对 投资 价值的 评估 和排 序。 本基金 股票 筛选 和组 合构 建过程 : (1) 利用 股票 筛选 模型 进行股 票排 序和 筛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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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股票筛 选模 型是 一个 数量 化的股 票筛 选模 型, 主要 原理是 以定 量指 标对 备选 股票 按 盈利增 长性 和投 资价 值进 行评分 排序 。该 模型 选取 了每股 收益 及增 长率 、市 盈率、 流 动 性等核 心指 标, 这些 核心 指标均 建立 在研 究人 员对 公司未 来收 益预 测值 的基 础之上 , 并 且每周 对更 新的 数据 进行 处理, 从而 得到 不断 更新 的备选 库股 票的 排序 。 (2) 运 用 SRS 系统 对股 票池股 票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SRS 股票 评级 系统 是对 股 票基本 面进 行定 性分 析的 核心系 统。 它是 对 公 司的 短 期增 长、长 期增 长、 竞争 环境 、管理 能力 、资 本结 构、 资本密 集水 平和 股票 的相 对价值 等 因 素进行 全面 系统 评价 的投 资分析 系统 。SRS 建立 了 一套有 纪律 的公 司分 析检 讨步骤 , 对 不同行 业、 不同 公司 的研 究采用 统一 的评 价标 准, 使得股 票评 级具 有可 比较 性和一 致性 。 在 SRS 系统 中, 本基 金尤 其关注 公司 的治 理结 构和 核心竞 争力 因素 。 (3) 利 用 IRS 系 统进 行 “自上 而下 ”的 行业 调整 。 仅应用 筛选 模 型 和 SRS 系 统对股 票进 行排 序, 完全 是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得 到的 , 可能导 致模 拟组 合在 单个 行业的 股票 集中 度过 高, 行业配 置不 够分 散, 或者 使得组 合 的 行业配 置与 基准 指数 的差 异过大 ,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风 险过 高。 因此 有必 要根据 经 济 周期、 市场 形势 的变 化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未 来行 业发展 的判 断, 对组 合的 行业配 置 进 行适当 的调 整。IRS 系统 通过对 细分 行业 的行 业成 长性、 行业 进入 壁垒 、行 业政策 因 素 等方面 的相 对评 估, 体现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的影 响及各 行业 自身 发展 特色 ,从自 上 而 下的角 度进 一步 发掘 投资 机会, 调整 股票 相对 评估 。 (4) 结合 本基 金的 特点 ,利 用 PFG 模型 构建 模拟 股票组 合。 PFG 模型 在股 票筛 选模 型 、SRS 系统 、IRS 系统 的 评价结 果的 基础 上, 综合 考虑市 场短期 其他 因素 , 运 用 ING 长 期投 资经 验形 成的 核 心算法 进行 分析 和运 算, 对研究 范围 内的股 票进 行排 序, 并根 据投资 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要求 给出 模拟 组合 。 通常情 况下 ,PFG 模型 主 要是以 利润 增长 和价 值为 主要指 标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 但 是 在本基 金中 , 为了 考虑 企 业业绩 成长 的质 量 , 本 基 金在 PFG 模 型中 加入 了以 下几个 控制 盈利成 长质 量的 指标 , 如 NOPLAT Growth 、ROIC –WACC 、EV A 、FGV ,FGV/MV 等, 来挑选 合理 价格 下的 优质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上述指 标中 , NOPLAT Growth ( Growth of Net Operating Profit Less Adjusted Tax ) , 经调 整税 后经 营利润 增长 率 。 与 一般 的 会计利 润相 比 ,NOPLAT 排除了 非经 常性 的利 润 , 能更好 地反 映公司 核心 的盈 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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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ROIC –W ACC , 价值 创造 率。 其中 ,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为资本 投资回 报率,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 为资本 加权 成本 率, 它是 股本资 本 成 本率和 债务 资本 成本 率的 加权平 均。 EV A ,经 济利 润或 经济增加 值。 与会 计利 润最大 的区 别是 ,会 计利 润只考 虑了 债务 资本成 本, 而经 济利 润还 要减去 股本 资本 成本 。经 济利润 为正 的成 长才 是创 造股东 价 值 的成长 。 FGV (Future Growth Value ) , 未来 成长性 所隐 含的 价 值。 通过 公司 市值 (MV ) 将其 “标准 化” ,从 而取 得横 向 比较的 功能 。所 以, 本基 金采 用 FGV/MV 作为 估值 指标。 (5) 运 用 ING 的成 熟模 型进行 风险 控制 和组 合调 整。 风险度 量除 了常 用的 夏普 比例(Sharpe Ratio ) 、信 息比例 (Information Ratio )等 指 标外, 本基 金主 要运 用跟 踪误差 (Tracking Error ) 指标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控制 。 (6) 模拟 组合 的执 行。 经过风 险控 制模 型调 整后 所确定 的股 票组 合, 将成 为最终 可供 执行 的股 票组 合, 用 以进行 实际 的股 票投 资。 4 、债券组合 的构建 在本基 金认 为股 票市 场投 资风险 非常 大时 ,将 会有 一定的 债券 投资 比例 。本 基金 的 债券投 资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获得 与风 险相 匹配 的收益 率, 同时 保证 组合 的流动 性 满 足正常 的现 金流 的需 要。 与股票 组合 构建 类似 ,本 基金债 券组 合构 建也 采取 团队投 资的 决策 方式 ,并 在借 鉴 ING 海 外债 券投 资管 理的 先进经 验与 方法 的基 础上 , 结合 我国 债券 市场 的具 体特点 , 形 成稳健 安全 、积 极主 动的 债券投 资流 程。 本基 金将 采用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利 用收益 率 曲 线的形 状变 动、 单个 债券 的收益 率和 基准 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选 择投 资券 种; 同时本 基 金 还将通 过发 现市 场的 不均 衡进行 无风 险套 利, 增加 组合收 益。 (七)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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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出 评估 , 提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1、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本基金 至少 有80 %以 上的 非现金 资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名称所 显示 的投 资方 向。 (5) 本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以 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的 款项准 备; (6) 不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上述(1) -(5 )项 投资 限制约 定是 依据 当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制 定 的。若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与 上述约 定有 关的 规定 发生 变更, 则本 基金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经监 管部门 批准 后, 可以 不再 遵循相 关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以上 第(1) 、 (2)条 规定 比例 或者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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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3)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5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9)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投 资禁 止性 约定 有些 是依据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制 定的 。若 因 相关法 律法 规与 上述 约定 有关的 规定 发生 变更 ,则 本基金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后, 可以 不再 遵循 相关 投资禁 止约 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2、 依照 《 民法 通则 》 、 《 民事 诉讼法 》 、 《 企业 破产 法》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行 使有 关权 利。 所有参 与均 以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为 目标 。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管理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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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09 月 30 日 ,来源 于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20,870,628.49 82.44 其中: 股票


2,320,870,628.49 82.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6,293,426.00 2.71 其中: 债券


76,293,426.00 2.7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3,428,950.91 5.81 6 其他资 产


254,572,017.78 9.04 7 合计





2,815,165,023.18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9,727,000.00 1.0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83,320,447.35 49.3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6,608,632.82 0.9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0,993,172.19 3.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8,384,133.78 6.01 J 金融业 386,718,188.27 13.79 K 房地产 业 129,167,160.36 4.6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8,603,877.50 2.0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266,853.90 0.5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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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081,162.32 1.11 S 综合 - - 合计 2,320,870,628.49 82.79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10,067,700 112,456,209.00 4.01 2 600837 海通证 券 7,521,609 94,095,328.59 3.36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972,827 88,145,910.36 3.14 4 600066 宇通客 车 4,751,242 87,422,852.80 3.12 5 000002 万


科A 8,736,562 79,764,811.06 2.85 6 000333 美的集 团 1,839,759 79,551,179.16 2.84 7 600600 青岛啤 酒 1,773,339 75,987,576.15 2.71 8 000895 双汇发 展 1,460,000 67,817,000.00 2.42 9 000400 许继电 气 2,097,460 67,601,135.80 2.41 10 600352 浙江龙 盛 5,055,523 61,930,156.75 2.21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8,527,000.00 2.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8,527,000.00 2.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766,426.00 0.63 8 其他 - - 9 合计 76,293,426.00 2.72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3 13 国开 03 500,000 48,825,000.00 1.74 2 080225 08 国开 25 100,000 9,702,000.00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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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3 113003 重工转 债 62,930 8,000,920.20 0.29 4 110023 民生转 债 53,730 5,685,171.30 0.20 5 110022 同仁转 债 30,530 4,080,334.50 0.15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8.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8.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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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1.1.1 10.1 报告期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被 监管 部门 调查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10.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93,358.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9,903,407.4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51,133.52 5 应收申 购款 224,117.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572,017.78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8,000,920.20 0.29 2 110023 民生转 债 5,685,171.30 0.20 3 110022 同仁转 债 4,080,334.50 0.15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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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3.17% 0.36% 6.64% 0.75% -3.47% -0.39% 2006.01.01-2006.12.31 161.90% 1.29% 112.79% 1.33% 49.11% -0.04% 2007.01.01-2007.12.31 134.97% 1.98% 150.20% 2.18% -15.23% -0.20% 2008.01.01-2008.12.31 -56.20% 2.34% -63.85% 2.88% 7.65% -0.54% 2009.01.01-2009.12.31 73.73% 1.86% 90.72% 1.95% -16.99% -0.09% 2010.01.01-2010.12.31 -0.71% 1.48% -11.77% 1.50% 11.06% -0.02% 2011.01.01-2011.12.31 -28.31% 1.15% -23.82% 1.23% -4.49% -0.08% 2012.01.01-2012.12.31 5.59% 1.05% 7.30% 1.22% -1.71% -0.17% 2013.01.01-2013.06.30 -1.86% 1.24% -12.11% 1.42% 10.25% -0.18% 2013.01.01-2013.09.30 4.25% 1.21% -4.18% 1.40% 8.43% -0.19% 基金成 立起 至2013.09.30 278.63% 1.62% 170.54% 1.81% 108.09% -0.19% 十三、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售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易 所 形成的 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包 括:


1、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计 利息 ; 2、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3、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收申 购款 ;


5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6 、 债券投 资 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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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设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帐 户和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注 册 登 记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基 金资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对 上 述账户 的开 立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的 固有 资产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本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本 基金 财产 。 2、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以 其固 有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除依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依 据经 基 金资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份 额申购 与 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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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 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若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公允 价 值估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若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若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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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债券估 值 价 格,并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该 权证 在证 券交 易所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若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3)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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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 产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2008]38 号 ) 的 规定 , 本基 金 自 2008 年9 月16 日 起 , 采用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中 的“ 指数 收益 法”对 持 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并 于 2008 年9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和证 券 时 报刊登 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所管 理基 金执 行<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 资基金 估 值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的提 示 公告》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 外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结果 时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而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将有 关情 况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由 此给 基金投 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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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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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七)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八) 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固定 收益 证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或 权证 估值 方 法的第 (4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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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十五、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有现 金方式 和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其 中 ,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基金份 额 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场外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场 内投资 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 基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红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每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收 益 的 50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收 益 可不分 配 。 8、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与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经基 金托 管人 核实确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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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申 购费 用。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时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 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六、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 用 。 2、 基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25%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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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H=E×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 上述(3 ) 到(7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6、 基 金 管 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 费的 调 低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费率 实 施 前三个 工作 日按 照信 息披 露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相应部 分。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相应部 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因 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3 个 工作日 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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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三)基 金的税收 根据财 政部 财税[2004]78 号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税 收 政策 的通 知》的 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买 卖股票 、债 券的 差价 收入 ,继续 免征 营业 税和 企业 所得税 。 本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税 。 十七、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 在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 以委托 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 从 事本基 金的 审计 业务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年度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在 两 日 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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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式 准则 》 、 《 业务 规则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 理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二) 信息披露 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 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 格式准 则》 、 基金 合同 编制 招募说 明书 , 并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 运作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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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 业 务 规则 》 等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 在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定期报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三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本基金 同时 遵循 《业 务规 则》中 有关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3)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6)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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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7)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金 临时 信息披 露 基金发 生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 大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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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4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5、澄清 公告 与说明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及 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2、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自 公布 后, 应 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3、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4、 投资 者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询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资料 。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相关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与 管理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具 有优 质成 长性 的个 股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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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积极投 资, 属于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在 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 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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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十、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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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应予 公告,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组织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当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基金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配 须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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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5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 有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b)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c)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 托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 购 费、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d)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份 额; e)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f)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g)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并 对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并 有权 提议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或采 取其 它 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h)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份 额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 监 督和检 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 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代销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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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或基金 代销 协议 赋予 或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i)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j)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股权 或 其 他 权利,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它法 律行 为; k)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l)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c)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d)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分别 进行 证券 投资 ; e)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f)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g)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等 价 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h)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编制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i) 确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j)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 向 他 人泄露 ; k)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 其 它业务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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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支付赎 回款 项;


l)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m)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n) 保管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o)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 收益; p)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q)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r)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s)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t)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v)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w)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x)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y)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依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b)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c)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d)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f)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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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并 对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有 权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人 的利益 ; g)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c)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d)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f)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g)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h)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i)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认购 、申 购 、 赎 回的价 格; j)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k)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l)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m)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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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n) 保管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o)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p)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q)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r)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 s)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t)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w)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a)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b)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c)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d)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e)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f)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g)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h)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i)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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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c)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e)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的 授 权代表 共 同组成 。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都 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2、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变更基 金合 同 , 但本 基金 合同中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3)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变更基 金类 别或 者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9)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以及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协 商变 更本 基金 合同相 关约 定,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有 : (1)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对 本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3) 基金合 同变 更事 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4) 调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5)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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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情形。


3、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当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有关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 日、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召 集人 选 择确 定;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行 召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也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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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委 托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收取 方式 和截 止时 间 。 5、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由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 十 以上, 或有 其他 情况 未达 到现场 开会 的条 件, 则对 同一议 题可 履行 重新 开会 程序。 重新 开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 有 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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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b.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c.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以及 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 者召 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 面 表决意 见书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未 能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百 分 之五十 以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履 行重 新开 会程 序。 重新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有 相 关 条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提高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报酬以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它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经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联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行 审议 ,如 果提 案所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的 ,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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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 :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之 十 五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八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 持大 会,则 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全程 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7、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百分 之 五十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b.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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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二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等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d.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 点;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全 程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全程 公证 。


9、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上 述第(七) 款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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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生 效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 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定。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达 成书 面补 充文 件。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变更 生效 的基金 合同 应当 公告 。但 如因相 关法 律法 规变 动并 属于本 基 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大 影响 ,或 者变 更事 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则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或审核 后公 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1) 本基 金出 现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b)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c)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d)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本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 应予公 告 , 并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3、 基金的 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a)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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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律师 事务 所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机 构或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c)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a)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d)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e)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f)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g)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配 须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完成。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或调解 解决 ,或 者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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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深 圳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以 印制 成册 , 并对 外公 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也可 以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印 件 或 者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50 年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67.873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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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二)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以及 本协 议 有关规 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总 值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 金份额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 基 金 的 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监督 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后 建仓 期满 后开 始。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5) 如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本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本协 议赋 予 、 给予、 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的其 他职 权,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2、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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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1) 根据《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以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投资 指令、 妥善 保 管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按时 将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用 清算 账户 、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动用 基金财 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以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嫌 疑,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4)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本 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有 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本协 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 基金托管 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 人 索赔 。 3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方依 照 本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提 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有 权根据 本协 议规 定采 取相 应措施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本基金 所有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独 立保 管。 (2)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将 基金财 产与 其固 有财 产严 格分开 , 为 基金开 设独 立 的账户 ,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3)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擅自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否则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托管 人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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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4)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5) 除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验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 名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 基 金财 产接 收 报告。 (4)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的 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携 验 资报 告和 基金 备 案材料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予以书 面确 认;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 若 基金 因未 达到规 定的 募集 额度 或其 他原因 不能 生效,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申 请办 理。 基金 管 理 人予以 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名 义开 设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或授 权, 办理 资金 的收支 。 (4)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基 金托管 人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办理 。 (5)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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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中 国银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债券 托管 专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2)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配合 并 提供相 关资 料。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 ,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5、基金 证券 账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账 户, 用 于基 金所 投资 证券 资产的 存管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设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代理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配合并 提供 相关 资料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均不 得将 证券 账户出 借与 转让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证券账 户卡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6、其他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设 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设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金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 券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必须 与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基 金的 实物 证券 分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管 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8、与基 金资 产有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同 的保 管 (1)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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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责。 合 同原 件及有 关凭 证 原件至 少有 一份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据 基金 运作 管理 的需 要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 的名义 签署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下达 签署指 令 ( 含有效 授权 内 容) ,合同原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但 基金托 管人应 将该合同原 件的复 印件 加盖基 金公 章 (骑 缝章 ) 后, 交基 金管 理人 一份 。 如该等 合同 需要 加盖 基金 管理人 公章 ,则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保 留一 份合 同原 件。 (3) 基金管 理人 在未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 将 自己 保管的 基金 重大 合同 用 于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 让或作 其他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免予 承担 责任 。 (4) 基金托 管人 在未 经基 金管 理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 将 自己 保管的 基金 重大 合同 用 于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 让或作 其他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 托 管人自 行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免予 承担 责任 。 9、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开 立上 述 第 3 至 6 条 所列 账 户。 (四)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复 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余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 金份额 资产 的价 值。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单 位资 产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 序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资产 净值 结果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资 产估值 错误 。 2、基金 账册 的建账 和对 账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成立 后 , 应 按照 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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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会计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3、基金 财务 报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2)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3) 季度报 告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并 公 告。 (4)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告 。 (5) 半年度 报告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并公 告。 (6) 年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 (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月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月度 报表 编制 , 加盖 公 章后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8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在季 度报 表编 制 , 加盖 公章后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4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20 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 编 制,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1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完成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8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1)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6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15 日 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2)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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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13)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 需出 具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14) 在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 如 果 中国证 监会 就基 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 规则 及编 制内容 颁布 新的 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依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互相 配合 、互 相监 督,进 行编 制和 披露 。 (五)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担 任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编制 及持 续保管 义务 由注 册登 记人 承担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负 责编 制, 由基 金管理 人审 核后 交由 托管 人保存 。持 有人 名册 应该 包括但 不 限 于持有 人名 称, 持有 份额 ,销售 机构 ,持 有人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联 系方 式等。 基 金 托管人 不对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持 有人 名册 的有 效性 和完整 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 督管理 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 本托管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 过友好 协商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解 决 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在 北京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协议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协议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七)托 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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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要 的 核 准或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 成 本基 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 成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定 银行 的账户 ,通过 招商基 金电 子商务 网上交 易平台 ,可 以实现 在线 开 户交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场 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 质 、 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方式 对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网 站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更 改 。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 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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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 投资者 的对 账单 , 投资 者 可随时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手 段查询 交易 信息 。 5、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场 外基 金持 有人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 其它 形 式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息 。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基 金净 值、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还 将 根 据业务 发展 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 留手机 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 息。如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热 线 取 消该项 服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 财论坛 等 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BS 论 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 务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专 项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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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务,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更可通 过热 线进 行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操作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董 事变 更的 公 告 2013-11-12 2、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 告2013-10-25 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股 权转 让完 成工 商变 更登记 的公 告 2013-10-12 4、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 投 和转换 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9-13 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3-9-11 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3-9-6 7、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半年 度报 告2013-8-28 8、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2013-8-28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公 司股 权转 让等 有关 事项的 公 告 2013-8-21 10、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第2 季 度报 告2013-7-17 1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2013-7-8 1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申购 及 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7-8 1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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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1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东北证 券、 华鑫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 公 告2013-7-1 15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三 年 第 一 号 ) 2013-6-29 16、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三 年第一 号 ) 2013-6-29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2013-6-25 18、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 参 与其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5-30 二十五、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上市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上市 的证券 交 易 所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六、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优质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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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5、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