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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61607)

融通巨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三 年十 二月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融通巨 潮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基 金 字【2005 】18 号文 核准 公 开发售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为2005 年5 月12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11 月 12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0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3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7 六、基 金的募 集 ............................................................... 3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2 八、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32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33 十、基 金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52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3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3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8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十八、 风险揭 示 ............................................................... 65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68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2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3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93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 一、绪言 融通巨 潮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以下简 称《 上市 规则 》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 以下 简 称《实 施细 则》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融 通巨 潮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融通 巨潮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简 称融通 巨潮100 指数 (LOF))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融 通 巨 潮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 融通 巨潮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融通巨潮10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对其不时作出 的 更新 发售公 告或 本发 售公 告 指《融通巨潮10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月 1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证券 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颁布,2006 年1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月9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上市 规则 》 指2006 年2 月13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 2006 年2月23 日 起施 行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实施 细则 》 指2006 年2 月13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 2006 年2月23 日 起施 行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中国人民 银 行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销售场 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 内交 易场所,分别简 称 场外和 场内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外 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 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 场 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的 代 理机构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 司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 达到 成立条件,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 备案 手续后,收到其 书 面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 金合 同终止,基金存 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 T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 者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或场 内的会员单位通 过 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 式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申 请 或场 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 交易 系统申报的方式 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 者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 集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 席位)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注册登 记人 给投资者开立的 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账户,记录 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 记 人 的注 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所有 权 凭证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 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 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 算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 系统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所 有权 凭证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 田 德军 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 : 敖 敬东 注册资 本: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目前公 司股 东及 出资 比例 为: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60%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田德 军先 生 , 经 济 学博士 ,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历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业务 主管 ; 上 海远 东证 券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3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 民 进 会员 , 注 册会 计师 , 现 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工 程局 一处 主管 会计 ,吉林 大学 教师 、讲 师、 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 学博士 、 执 业律 师。 现 任南 开大学 金融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师) 、 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 长( 主持工作)。曾经就 读伦 敦大学伦敦商学院, 执教 于密歇根大学 WDI 研 究所 、北 京大 学光 华 管理 学院 、长 江商 学院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教 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 教授 、 法 学院 副院 长、 博 士研究 生导 师、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 和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 会长。2012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级 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兼副 董事长;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书记。2007 年 至今,任 公司 董事。 董事奚 星华 先生 , 经济 学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黑 龙江省 证券 公司宏 观行 业研 究员 , 北 京时代 博讯 高科 技有 限公 司投资 业务 副总 经理 , 长 财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恒泰 长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法 定代 表人 。2012 年 1 月 至今 ,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 莱德)先 生, 毕业 于 美国宾 夕法 尼亚 州斯 克兰 顿大学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日兴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财 务官 和首 席营 运官 。 历 任日 本 富达投 资首 席行 政官 ;富 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 ) 旗下 子公 司 KVH 电 信的首 席执 行 长和首 席营 运官 ;日 本 Aon Risk Service 的 首席 财 务官和 首席 营运 官。2010 年 3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Blair Pickerell ( 裴 布雷)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现 任日 兴资 产管 理香 港有限 公 司亚洲区 总裁及全 球首席 营销总监 。历任摩 根士丹 利亚洲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2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涂 卫东 先生 , 法学 硕 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历 任国 务 院法制 办公 室(原 国务 院法 制局) 财金 司一处 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 监会基 金监 管部 监管 一处 处级干 部 ; 中 国 证监会 公职 律师。2009 年4 月至 今, 任 中共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支 部委 员会 副 书记。2010 年3 月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李 华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现 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曾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系 讲 师,1993 年 起历 任广 东省 南方金 融服 务总 公司 基金 部副总 经理 、 广 东华 侨信 托投资 公司 规 划发展 部总 经理 、 广州 鼎源 投资理 财顾 问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兼 广东 南方 资信 评估 公司董 事长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 天 一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广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及 华南 业务 总 部 总 经理 。2011 年 至今 任 公 司监 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总经理 奚星 华先 生,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省证 券公司 宏观 行业 研究 员, 北京时 代 博讯高 科技 有限 公司 投资 业务副 总经 理, 长财 证券 经纪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恒泰长 财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法定代 表人 。2011 年至 今 任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美国 富达 投资 公 司财务 分析员 、 日 本富 达投 资公 司 财务经 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企划 与分 析部 部长 。 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秦 玮先 生, 工学 硕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格 兰信 息咨 询公 司总经 理 助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部 总监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登记 清算 部总监 、总 经 理助理 等职 务。2009 年 至 今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一 处 主任科 员 ;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监 管一 处处 级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 。2011 年 至今 任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建强 先生 , 本科 学历 ,9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2001 年至 2004 年 就职 于上 海市 万 得信息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4 年至今 就职 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金融 工 程研究 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职务 。现 同时 担任融 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融 通深 证成 份指 数基 金、融 通创 业 板指数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05 年5 月12 日至 2009 年5 月 14 日 期间 ,由 张野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5 月 15 日至 2010 年4 月 16 日 期间 ,由 郑毅先 生和 王建 强先 生共 同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4 月17 日 起至 今,由 王建 强先 生担 任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 经理奚 星华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理 颜锡 廉(Allen Yan )先生 , 总经理 助理 陈晓 生先 生 ,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 基金 经 理吴巍 先生 , 研究 策划 部 总监邹 曦先 生, 基金交 易部 总监 王冰 心先 生,基 金经 理郭 恒先 生组 成。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资 产分别 设账 、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算 ,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5、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7、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管 理,分 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 资;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9、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12、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7、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9 19、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20、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2、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应 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4、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 弄 虚作 假;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0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对于因 上述5-6 项情 形导 致无法 投资 的巨 潮 100 指 数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严格 控 制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用 剩余组 合替 换法 对无 法投 资的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1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2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 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指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会 计 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计 岗位 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 , 报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3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内 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章的 有关 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4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33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 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2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5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6 (3 ) 人 事控 制 。资 产 托管部 严 格 落实 岗 位责 任 制,建 立 “ 自控 防 线 ” 、 “ 互 控防 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 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 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7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深 圳小 组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关 澜 电话: (0755 )2694800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北 京小 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宋 雅萍 电话: (010 )6619097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上 海小 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6 楼601 -602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居 雯莉 联系电 话: (021 )384249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刘晶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8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105 2、场 内代 销机 构: 所有符 合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参与 人资 格的场 内券 商均 可代 销场 内业 务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 (021 )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高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4)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联系人 :邓 炯彭 电话: (0755 )8319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19 (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传真: (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服务热 线:400-8888-001


(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83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0 (1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市 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1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23 、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1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杨 鹏军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服电 话:95578 ,4008888777 (1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 (010 )8512799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1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中山 东 路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1 (1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客服电 话:95562 (1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18)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王 晓虎 电话: (0512 )62938715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19)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2 (2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 (0551 )96518 、400-80-9651 (21)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22)申 银万 国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2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2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 (025 )83367888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3 (2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 (0791 )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


(2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2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 )2588168 (2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 (010 )83561149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2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熊 政平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99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4 (3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邱 晓星 电话: (0755 )83285134 客服电 话:95565 (3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32)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F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温 丽娜 电话: (010 )63197785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3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峰 联系人 :武 斌 联系电 话: (0755 )83707413 客服电 话:95563 (34)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 (0769 )221194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 )96113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5 (35)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贾 婧 电话: (010 )84183122 客服电 话:400818811


(3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 (020 )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37)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38)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 (0571 )86078823 客服电 话:96598 (3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6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杨 琳 电话: (0755 )82707855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41)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秦 莉 电话: (010 )65541405 (42) 中国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43)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44)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 (0931 )849020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4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7 电话: (0532 )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4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梅 文烨 电话: (0755 )82558336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4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联系人 :朱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48)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49)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5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所 : 广东 省深 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 04 7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8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 (021 )68475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5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邮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5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 )88656476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5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5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29 联系人 :张 于爱 电话: (010 )60833799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56)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珠江 路 4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王 楠 电话: (0431 )86702868 客服电 话: (0431 )82945299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贾 雅楠 电话: (021 )3850963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5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33227950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练 兰兰


电话: (021 )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6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 (021 )58870011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6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慧 电话: (021 )58788678 (6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东 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孙 伟 电话: (0471 )4972042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6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联系人 :李 延鹏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6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1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20 (直 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薛 竞、 刘莉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王灵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 2 月 6 日证 监基 金 字[2005 ]18 号文 和 2005 年 3 月 2 日基金 部函 [2005 ]49 号 文 核准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05 年3 月 10 日至 2005 年 4 月26 日。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验资 , 设立 募集 期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 利息 转份额 共 计513,527,198.43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7,340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05 年5 月 12 日生 效。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限 制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八、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2005 年6 月16 日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3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 市规 则》 及 《实 施细 则》 的 相关规 定。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上 市规 则 》 及 《 实 施细则 》 的相 关 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 经过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传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深交所 于次 日通 过行 情系 统揭示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按照 深交 所《 上市 规则》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七) 暂停上 市、 恢复上 市、中 止上市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中止 上市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按 照《 上市 规则 》的相 关 规定执 行。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4 3、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投 资 者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应 当使用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 人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开 始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开始 接受 申 购的 时间 为2005 年6 月16 日,于 2008 年11 月 7 日 开通场 外后 端收 费申 购业 务 。 3、赎 回开 始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开始 接受赎 回的 时间 为2005 年6 月16 日。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在场 外 , 实 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 在场内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以金额 申报 ,申 报单 位为 一元人 民币 ;赎 回以 份额 申报, 申报 单 位为一 份基 金份 额。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销。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限 额 1、场 外 投资者 在代 销网 点和 网上 直销的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定 期定额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在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柜 台单 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2、场 内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5 投资者 场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请 方式 : 书面 申请 、 委托证 券经 营机 构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申 报 或管理 人 公布的 其他 方式 。 2、 确认 与通知 :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 的申请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网 点 查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与 时间 : 基金 申购 采 取全额 缴款 的方 式 , 若 申 购资金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指到达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指定申 购账 户)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申 请确认 后, 赎 回款项 将在T+5 日内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 限制 1、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约定 的 为准。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最 低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和 调整 ;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不 设场外 最 低赎 回份 额限制 ; 场内最低 赎回 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 3、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最低 持 有份额 限制 ;场内 最低 持 有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的3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5、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外 申购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归 基金 资产 。场 内申 购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零 碎份额 对应 的 资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七)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 购费 率: (1) 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场 外申 购采用 前端 收费 和后 端收 费两种 收 费模式 ,投 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费 用用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费 用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6 (2) 本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按申购 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1000 万 1.2% 1000万≤M <2000 万 0.6% M≥2000 万 单笔2000 元 (3) 本基 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以持有 期限 分档 设置 不同 的费率 水平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期 限(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80% 1年≤T <2 年 1.35% 2年≤T <3 年 0.90% 3年≤T <4 年 0.45% T≥4 年 0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场外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减 少,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时 间<1年 0.5% 1年≤ 持有 时间 <3年 0.25% 持有时 间≥3年 0 场内赎 回费 率目 前统 一 为0.5% 。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册 登记 人等 相关 机构 技术条 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场内 赎回 费率结 构可 参照 场外 赎回 费率, 具体 请关 注本 基金 相关公 告。 (八) 申购份 额 和 赎回金 额 的计 算方法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1)前 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1 : 假设 申购 费率 为 1.5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 投 资者 申 购 5,000 元,并 且选 择缴 纳前 端申 购费, 则申 购情 况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 =4,926.11 元;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7 申购费 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注:由 于不 同的 申购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不 同, 该例 仅作参 考。 2)后 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假 设申 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投 资者申 购 5,000 元 ,并 且 选择缴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情况 如下: 申购份 额=5,000/1.200 =4,166.67 份。 申购份 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差 额归 基金 资产 。 (2) 场内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零 碎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例 3: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 1 万 元申 购 融 通巨潮 100 指数 基金 ,对 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1.5%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25 元 ,则 其申 购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及 返还 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 足1 份部 分的申 购 资金零 头返 还给 投资 者。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 11× 1 .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3) 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 场 外申 购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归基 金资 产。 场内 申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零碎份 额对 应 的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8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按四 舍五入 的 方法计 算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1) 前端 收费 模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 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例4 : 假 设赎 回费 率为0.3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 投 资者 赎 回前端 收 费份 额10,000 份, 则赎 回 情况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12,000 ×0.3%=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36 =11,964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 认 ) 购 费= 赎回 份 额×最 小值[申( 认)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对应 的后 端申 ( 认)购 费率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后 端申( 认) 购费 -赎 回费 例5 : 假如 赎 回费 率为0.3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投 资者 赎 回后端 收 费份 额10,000 份, 该 笔份 额为认 购所 得, 对应 的后 端认购 费率 为 1.6 % , 则 赎 回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认 购费 =10,000 ×最 小值(1.000 ,1.200 )×1.6 %=160 元 赎回费 =12,000 ×0.3%=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160 -36 =11,804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例6 : 假如 赎 回费 率为0.3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投 资者 赎 回后端 收 费份 额10,000 份 , 该 笔份 额为申 购所 得 , 对 应的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对 应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为1.9 %, 则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10,000 ×最 小值(1.100 ,1.200 )×1.9 %=209 元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39 赎回费 =12,000 ×0.3%=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209 -36 =11,755 元 注:由 于 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差 额归 基金 资产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总 资 产-基 金总 负债 )/ 已售 出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T 日 赎回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基 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3、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4、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 5、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6、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申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可 拒绝该 笔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1 到5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 第6 项 拒绝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0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经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 延续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基 金赎 回行 为; 5、基 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6、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兑 付, 并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赎回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经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 份额之 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额 (该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之 和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1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 有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但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况 下,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场内 赎回将 自动 撤消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指定报 刊 和网站 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记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2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3 )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跨 系统 转登 记 (1 )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 ) 本 基 金跨 系 统 转登 记的 具 体 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 理。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在控 制股 票投 资组 合相 对巨潮100 目标 指数 跟踪 误差的 基 础上, 力求 获得 超越 巨潮100 目 标指 数的 投资 收益 ,追求 长期 的资 本增 值。 本基金 谋求 分 享中国 经济 持续 、稳 定增 长 和中 国证 券市 场发 展的 成果, 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 期增长 ,为 投 资者带 来稳 定的 回报 。 (二) 目标指 数 本基金 以巨 潮100 指 数作 为目标 指数 。巨 潮100 指 数是由 深圳 证券 信息 公司 负责编 制 并维护 的成 份股 指数 ,该 指数以 深沪 两市 所有 股票 一定时 间范 围内 的流 通市 值及成 交量 的 加权指 标排 名为 选股 标准 , 同 时对 上市 不满3 个月、ST 类 、 公 司财 务出 现重 大问题 、 股价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3 出现异 常波 动等 的股 票进 行了剔 除, 指数 每半 年调 整一次 ,为 了避 免指 数成 份股出 现的 频 繁变动 ,确 保指 数可 投资 性与抗 操纵 性, 指数 的调 整规则 中运 用了 缓冲 区技 术。巨 潮 100 指数的 基期 为2002 年 12 月31 日, 基日 指数 为1000 点。 1、巨 潮100 指 数的 选股 原 则 (1) 入围 标准 1)有 一定 的上 市交 易日 期 (一般 为三 个月 ) ; 2)非ST、PT 股 票; 3)公 司最 近一 年无 重大 违 规、财 务报 告无 重大 问题 并且经 营状 况良 好;


4)一 段时 期内 股价 无异 常 波动。 (2) 成份 股选 样方 法 在巨 潮1000 指 数成 份股 里 , 计 算个 股的 平均 流通 市值 占市场 比重 和平 均成 交金 额占市 场比重 , 再 将上 述指 标按3 :1 的 权重 加权 平均, 然后 将计算 结果 从高 到低 排序 , 选取 排名 在前100 名 的股 票, 构成 巨潮 100 初 始成 份股 。 (3) 成份 股定 期调 整 1)定 期调 整时 间 成份股 的定 期调 整定 于每 年 1 月和 7 月的 第一 个交 易日实 施 , 通 常在 前一 年 的 12 月和 当年 的6 月 的第 二个 完整 交易周 的第 一个 交易 日提 前公布 样本 调整 方案 。 2)样 本调 整原 则 先对入 围股 票进 行综 合排 名,再 按下 列原 则选 股:


排名在 成份 股样 本数 量 的70% 之 前的 股票 按顺 序入 选 成份股 ;


按原成 份股 优先 的原 则 , 将排 名 70%-130% 的 入围 股 票根据 原成 份股 优先 的原 则按顺 序 补足成 份股 数量 。 2、巨 潮100 指 数计 算方 法 巨潮100 指 数采 用派 氏加 权法编 制, 自基 日后 ,采 用下列 公式 逐日 连锁 实时 计算。 ∑(成 份股 实时 成交 价× 成份股 权数 )





实时 指数 =上 一交 易 日收市 指数 ×─ ── ── ─── ── ── ── ── ─── ─



































∑( 成份 股上一 交易 日收 市价 ×成 份股权 数) 在上述 公式 中, 成份 股指 纳入指 数计 算范 围的 股票 。子项 和母 项中 的权 数是 相同的 , 以成份 股自 由流 通量 为权 数。子 项中 的乘 积是 成份 股的实 时自 由流 通市 值, 母项中 的乘 积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4 是成份 股的 上一 交易 日收 市自由 流通 市值 ,∑ 是指 对纳入 指数 计算 的成 份股 的实时 自由 流 通市值 进行 汇总 。 每个交 易日 集合 竞价 开市 后用成 份股 的开 市价 计算 开市指 数, 其后 在交 易时 间内用 成 份股的 实时 成交 价计 算实 时指数 ,收 市后 用成 份股 的收市 价计 算收 市指 数。 成份股 当日 无成 交的 ,取 上一交 易日 收市 价。 成份 股暂停 交易 的, 取最 近成 交价。 自由流 通量 是上 市公 司实 际可供 交易 的流 通股 数量 ,它是 无限 售条 件股 份剔 除“持 股 比例超 过 5% 的 下列 三类 股 东及其 一致 行动 人所 持有 的无限 售条 件股 份” 后的 流通股 数 量 : ①国有 (法 人) 股东 ;② 战略投 资者 ;③ 公 司创 建 者、家 族或 公司 高管 人员 。 3、巨 潮100 指 数的 发布 巨潮100 指 数在 交易 时间 内通过 行情 系统 实时 对外 发布。 收市 指数 在每 个交 易日收 市 后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露 报刊 和其 他新 闻媒 体对外 发布 。 如果巨 潮100 指 数被 停止 发布或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 该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 指数的 情形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变更 基金 的跟 踪目 标和投 资对 象。 本基 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 跟踪 目标 和投资 对象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但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 告。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和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主 要投资 于目 标指 数的 成份 股 票, 包括 巨潮100 指数 的成份 股 和预期 将要 被选 入巨 潮 100 指数 的股 票, 本基 金还 可适当 投资 一级 市场 的股 票(包 括新 股 与增发 ) 。 非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控 制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以内 , 但 成份 股更 换 期因指 数成 份股调 整而 进行 的非 成份 股投资 不在 此比 例限 制范 围之内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在控 制股 票投 资组 合相 对目标 指数 偏离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 争获得 超越 目标 指数 的投 资收益 。基 金以 指数 化分 散投资 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在此基 础上 进 行适度 的主 动调 整, 在数 量化投 资技 术与 基本 面深 入研究 的结 合中 谋求 基金 投资组 合在 偏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5 离风险 及超 额收 益间 的 最 佳匹配 。为 控制 基金 偏离 目标指 数的 风险 ,本 基金 力求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目标 指数 增长率 间的 日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0.5% 。 1、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 研 究部 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分 析以 及公 司的 研 究报告 ; 风险 管理 部 利 用 量化模 型 进行投 资组 合优 化和 跟踪 误差模 拟测 算, 在此 基础 上 进行投 资论 证 , 做 出投 资建 议提交 给基 金经理 ,并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供资 产配 置的 决策 依据。 (2 ) 基 金经 理根 据 风 险管 理部 提 交的 指数 组合 优化 及风险 测算 的结 果以 及 研 究部提交 的投资 建议 初步 决定 下一 阶段的 投资 组合 ,形 成资 产配置 提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3)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审 定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提案形 成资 产配 置计 划书 。 (4)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制定 相应 的指数 化投 资组 合投 资方 案, 对 超 出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决 策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核准 。 (5)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 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至 交 易部 。 (6) 交易 部 依 据投 资指 令 具体执 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 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 (7)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对基 金组合 的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风险进 行评 估, 定期 提交 组合跟 踪 误差归 因分 析报 告和 风险 监控报 告。 在跟 踪误 差超 过一定 范围 时, 通知 基金 经理和 相关 部 门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8)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部 对 投资的 决策 和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仓位 控制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95% ; 保 留的 现金 以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短期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实 际 运作过 程中 ,由 于受 市场 价格波 动、 股票 交易 的零 股限制 、基 金申 购赎 回情 况等因 素的 影 响,基 金的 资产 未达 限定 比例要 求的 ,基 金经 理将 对此进 行实 时监 控并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2)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复 制法 作为 股票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的主 要投 资方法 。对 于因 流动 性等 原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复制 巨潮100 指 数的 情况 ,本 基金 将采用 剩余 替换 等方 法避 免由此 引起 的 跟踪误 差扩 大。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6 (3) 增强 型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指 数化 投资 为主 ,基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作为 一个新 兴市 场并 非完 全有 效及指 数 编制本 身的 局限 性, 在严 格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辅以 有限 度的 增强 投资 及一级 市场 股 票投资 。其 目的 有二 ,一 是为了 在跟 踪目 标指 数的 基础上 适度 获取 超额 收益 ;二是 抵消 基 金运作 中不 可避 免的 负向 超额收 益, 如管 理费 、 托 管费、 交易 费用 等。 增强 操 作的 依据 是 : 1)行 业基 本面 信息 的深 入 挖掘及 行业 景气 周期 的综 合判断 。 2)公 司基 本面 的挖 掘及 绝 对、相 对估 值研 究。 3)股 票的 流动 性分 析。 主 要根据 对当 时市 场成 交活 跃程度 及股 票过 往的 平均 换手率 、 交易量 等因 素的 分析 ,对 个股的 流动 性及 其对 指数 基金组 合构 建及 调整 有可 能产生 的影 响 进行分 析预 测。 4) 指数 成份 股的 提前 或延 后更换 。 本基 金将 根据 目 标指数 的编 制规 则 , 预 测 指数成 份 股可能 发生 的变 动以 及对 股价有 可能 产生 的影 响, 适度提 前或 延后 成份 股的 调整。 (4)其 他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审 慎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以 减少 基金 财产 的风 险并提 高 收益。 (五)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策略 、风险 控制 措施及 投资比 例 1、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可本 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为取得 与承 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1) 买入 持有 策略 基金可 在与 投资 目标 一致 的前提 下, 买入 并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息 收 入。 (2) 利率 预期 策略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提 前还 款率等 的预 期, 预测 资产 支持证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从 而 决定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买 入或卖 出。 (3) 信用 利差 策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估 ,分 析预 期违 约率 和违 约 损失 率的 变化 趋势 ,评估 其 信用利 差是 否合 理, 并预 测其变 化趋 势, 通过 其信 用质量 的改 善和 信用 利差 的缩小 获 利 。 (4) 相对 价值 策略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7 基金通 过计 算资 产支 持证 券的名 义利 差、 静态 利差 及期权 调整 利差 等指 标, 将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与 其他资 产类 别和 债券 的收 益风险 比较 , 确定 其是 否具 有相对 价值 , 从而决 定对 其整 体或 个券 的买入 和卖 出。 2、风 险控 制措 施 (1)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流程 控制投 资风 险, 基金 经理 及有关 人员 必须 严格 执行 投资授 权 制度。 (2) 在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时, 首 先应 由固 定收 益研 究员提 出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的风 险 收益报 告和 投资 建 议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委 会决 定的 资产配 置计 划和 相应 的投 资权限 ,参 考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收 益报 告 , 充 分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确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谨 慎进行 投资 。 (3 ) 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比 例及 交易 对手风 险控 制等 。 (4) 固 定收 益部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密 切跟 踪影 响基 金所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并在 投资 中进行 相应 操作 ,以 规避 信用风 险的 上 升。 (5 )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不断 完善资 产支 持 证 券定 价模 型, 并评 估模 型风 险 。 密 切 跟踪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收益 率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并评 估其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持有 期收 益的影 响, 并 进行相 应的 投资 操作 。 (6)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时将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上市等 流动 性安 排, 并考 虑其对 基 金资产 流动 性的 影响 ,分 散投资 ,确 保所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具有 适当 的流 动性。 (7) 基 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影响债 务人 提前 偿还 的各 种因素 , 并 评估 其对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价 值的 影响 ,并 进行 相应的 投资 决策 。 (8)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应技 术手段 , 使 基金 相关 操作 以谨慎 安 全的方 式进 行, 确保 基金 及持有 人 利 益得 到保 障。 (9)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审 查所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法律文 件, 确保 各业 务环 节都有 适 当的法 律保 障。 3、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各 剩余 期限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除 必须遵 守本 基金 合同 中已 有的投 资 比例限 制之 外, 还应 遵守 下述限 制规 定: (1 ) 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10%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8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因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符合 上述 第(2) 项和 第 (4) 项规 定的 比例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10 交易 日内 调 整完毕 。 (6) 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债券 。在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巨潮100 指 数收 益率*95%+ 银行同 业存 款利 率*5% 。 (七) 投资限 制 1、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对于因 上述5-6 项情 形导 致无法 投资 的巨 潮 100 指 数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严格 控 制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用 剩余组 合替 换法 对无 法投 资的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49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3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3 年12 月20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 资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3 年9 月30 日。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19,187,947.40 93.46 其中: 股票 1,719,187,947.40 93.4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9,464,000.00 4.32 其中: 债券 79,464,000.00 4.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567,558.67 2.10 6 其他资 产 2,218,173.34 0.12 7 合计 1,839,437,679.41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0 码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6,546,789.16 6.90 C 制造业 474,307,093.97 25.8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42,095,552.31 2.29 E 建筑业 50,639,492.51 2.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1,742,716.29 2.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9,893,050.70 2.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26,856,558.84 1.46 J 金融业 812,321,696.29 44.28 K 房地产 业 89,016,053.17 4.8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5,768,944.16 0.86 合计 1,719,187,947.40 93.71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积极 投资部 分股 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股 票投资 明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12,060,161 115,295,139.16 6.2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8,472,518 92,519,896.56 5.04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946,027 69,473,163.90 3.7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6,077,585 67,886,624.45 3.70 5 600000 浦发银 行 6,179,174 62,347,865.66 3.40 6 600837 海通证 券 4,460,302 55,798,378.02 3.04 7 600030 中信证 券 4,039,119 49,640,772.51 2.71 8 000002 万


科A 4,691,093 42,829,679.09 2.33 9 601328 交通银 行 9,036,269 38,855,956.70 2.12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829,195 37,048,432.60 2.02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积极 投资部 分股 票。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1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464,000.00 4.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464,000.00 4.3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9,464,000.00 4.33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18 13 国开 18 800,000 79,464,000.00 4.33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截止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投资 股指 期货 。 9、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4,024.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18,648.88 4 应收利 息 1,203,320.60 5 应收申 购款 322,179.34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18,173.3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股票 中存 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i)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ii)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5 年 5 月12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 30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比 较表 如下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度 (2005 年 5 月 12 日至2005 年12 月 31 日) 6.11% 0.91% 4.77% 1.20% 1.34% -0.29% 2006 年度 119.72% 1.37% 118.53% 1.30% 1.19% 0.07% 2007 年度 136.63% 2.17% 134.65% 2.18% 1.98% -0.01% 2008 年度 -63.96% 2.91% -62.78% 2.88% -1.18% 0.03% 2009 年度 84.92% 1.96% 85.62% 1.94% -0.70% 0.02% 2010 年度 -18.39% 1.53% -17.13% 1.51% -1.26% 0.02% 2011 年度 -20.53% 1.22% -18.82% 1.21% -1.71% 0.01% 2012 年度 11.45% 1.18% 13.10% 1.15% -1.65% 0.03% 2013 年上 半年 -13.78% 1.50% -12.76% 1.48% -1.02% 0.02%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3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使用 以基 金托 管人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并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融 通巨 潮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以 “融 通 巨潮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乙类账 户并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备案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和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基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4 (二)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5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 书面形 式 加 密传 真 至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 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五) 估值错 误的 确认与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6 1、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7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基金 管理 人仅 负责 赔 偿在单 次交 易时 给每 一单 一当事 人造 成 10 元人 民币 以上的 损失。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8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年 度已 实现 收益 的 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其中 , 托 管于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只能 是现 金分 红。 托管 于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分红 方式 可 为现金 分红 方式 或分 红再 投资方 式,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分红 再投 资 部分以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基准 确定 再投 资份额 ; 3、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最 多 12 次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 年至少 分配1 次 ,但 若成 立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年 度收 益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结束后 的4 个月 内完 成; 4、基 金若 存在 以前 年度 未 弥补亏 损,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弥 补以 前年 度未 弥补 亏损后 , 方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5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在公 告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 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3% 年 费率计 提 。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数 计提 。 如 费率 为1.3%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帐户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 .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0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 述1 中第(3)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成 立前 所产 生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 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减少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1000 万 1.2% 1000万≤M <2000 万 0.6% M≥2000 万 单笔2000 元 本基金 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不 高于1.80% ,随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减 少;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80% 1年≤T <2 年 1.35% 2年≤T <3 年 0.90% 3年≤T <4 年 0.45% T≥4 年 0 具体计 算方 法见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 (2) 收取 方式 申购发 生时 ,在 申购 金额 中按照 申购 费率 收取 。 (3) 使用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基 金赎 回费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1 (1) 赎回 费率 场外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随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减 少,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时 间<1年 0.5% 1年≤ 持有 时间 <3年 0.25% 持有时 间≥3年 0 场内赎 回费 率目 前统 一 为0.5% 。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册 登记 人等 相关 机构 技术条 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场内 赎回 费率结 构可 参照 场外 赎回 费率, 具 体 请关 注本 基金 相关公 告。 具体计 算方 法见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 (2) 收取 方式 赎回发 生时 ,在 赎回 金额 中按照 赎回 费率 收取 。 (3) 使用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扣 除销 售代 理费 用和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后 , 余额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 并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2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上市 规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将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3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前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九) 临时 报告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4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重 大事 件 包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5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及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八、 风险揭 示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6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 的信息 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与 目标 指数 偏离 风险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7 本基金 采用 的增 强性 投资 策略将 产生 跟踪 误差 ,基 金增强 部分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可能 有 别于指 数本 身。 为控制 基金 偏离 目标 指数 的风险 ,本 基金 力求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目标 指数增 长 率间的 日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0.5%, 但由 于以 下原 因可 能造成 两者 间偏 离度 增加 的风险 :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以 及指数 计算 方法 的变 更; 受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目标 指数 中该股 票 的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缺乏 卖空 和对 冲机 制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加 大; (1 ) 当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权 重投 资的 资产 类别 或单个 证券 超过 规定 比例 限制时 进 行的被 动性 卖出 调整 ;


(2) 基金 持有 股票 的增 发 、分红 送配 造成 基金 组合 的比例 变动 ; (3)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中 停 牌、摘 牌等 突发 因素 ; (4)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冲击 成本 ; (5) 申购 赎回 资金 变动 带 来的跟 踪误 差增 加; (6) 基金 资产 中需 扣除 管 理费用 和托 管费 用; 8、更 换目 标指 数风 险 如果目 标指 数被 停止 发布 或由其 他指 数替 代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该 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 指数 的情形 下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变 更基 金的 跟踪 目标和 投资 对 象,由 此可 能产 生风 险。 9、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 资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因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另 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人 数不 满 足上市 条件 时, 本基 金存 在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10、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8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终 止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8)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3、清 算费 用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69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5、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获得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 法律 法 规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核 准的 约定 收入 ; 3)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监督 本基 金的 托管 行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本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6)发 售基 金份 额;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委 托 其他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更换 注册 登记 人; 9)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0)以 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1)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金 合同 制定 或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0 12)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或暂 停上 市交 易; 13)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资 产分别 设账 、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算 ,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5)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7)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管 理,分 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 资;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9)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12)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1 17)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20)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2)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应 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4)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其他 法定 收入和 其他 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监管 部 门核准 的约 定收 入; 3) 依据 有关 法规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依 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3)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2 4)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基 金托管 专 户和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1)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本 基金 合 同 等有 关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2)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的 报告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告 ,并 报银 行业 监管 机构和 中 国证监 会; 13)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4)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1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8)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3 19)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4)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5)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4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部分 所涉 及数 字, 含有 “以上 ”表 述的 ,均 不包 括该数 字在 内; 含有 “不 少于” 表 述的, 均包 含该 数字 在内 。 1、召 开事 由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9)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召 集人 和 召 集方 式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5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种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会 议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 方式; 2)会 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 序、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委 托 书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其 他注 意事 项。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6 (2)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不 少于在 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B、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C、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7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 表 决 截 止日 前( 含当 日)未 达 到 上 述要 求, 则召 集 人可 另 行 确 定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仅限 于本 基金 合同第 七部分 “ 一、 召开 事由 ”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4)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出席 大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8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50%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6、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A、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B 、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须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及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合 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 决,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无效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2)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代表 与大 会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79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没 有怀 疑, 而出 席会 议的 其 他人 员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7、公告 时 间与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至 少一种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自核准 之 日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0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1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规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投资者 作为 一方 当事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一方 或 数方作 为另 一方 当事 人之 间发生 争议 ,首 先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 争议之 日 起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民 法院 起诉, 也可 将事 后达 成的 仲裁协 议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或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场 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 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518053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2 法定代 表人 : 田 德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 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营业期 限:5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3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后 3 个月 开始。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 支付 赎回和 分红 款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 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并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4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 资产应 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发起 人在银 行 开设的 “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专户 ” 。 基 金设 立募集 期满 , 由基 金发 起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发起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基 金资产 接收 报告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单笔 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的 赎回 款与 T+2 日申购 款进行 轧差 净额 交收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5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收 。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 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 人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 项 下 托管义 务而 特别 开设 的基 金托管 账户 , 并在其 下为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设 置二 级账 户,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中 国人 民 银行和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证 券交 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6、债 券托 管乙 类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 配 、查 询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充 协议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6 进行使 用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国债 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 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由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四) 资产净 值计 算与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盖 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7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8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2、净 值差 错处 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和及时 性 。 当 基金 管理 人 确认已 经发 生估 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公 告、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发生 差错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赔偿 原则 如下: (1)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 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保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3) 基金 管理 人仅 负责 赔 偿在单 次交 易时 给每 一单 一当事 人造 成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4)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后 ,有 权向 有关责 任方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或 基金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 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 资 者或 基金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 方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89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本 着 平等互 利的 原 则 重新 协商 确定处 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3、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4、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每季 公布 一次, 应按 证监 会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指引 》 要 求公 告;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次 ,于 截 止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报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 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立 即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25 日 内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90 过程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册 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 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 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有关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91 二十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 资料 寄送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我们将 向持 有人 寄送 的对 账单包 括季 度对 账单 和年 度对账 单 。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 向 当季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季度 对帐 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向 所有 持有 人寄 送开放 式基 金年 度对 帐单 。 我们将 向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客户 寄送 “开 户及 交易 明细通 知书 ” 。 2、电 子邮 件寄 送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为 投资 者准备 了 “ 证券 市场 大幅 波 动报告 ” 等投 资理 财资 讯 。 另 外,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也 将及 时以电 子邮 件形 式向 持有 人定期 发送 旗下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等 定期 报告 、 分 红预告 及分 红公 告、 以及 其他不 定期 公 告等。 投资者 如有 需要 ,可 以申 请定制 “电 子对 账单 ”服 务,我 们将 每月 通过 电子 邮件形 式 向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电 子对 账单。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销 售网 点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划 , 投资者 可利 用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将 通过 手机短 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免 费发 送基 金份 额净 值(需 客 户定制 ) 、 短信 对账 单( 需 客户定 制并 自动 退订 纸质 对账单 ) 、 交易 确认 信息 、 基金分 红信 息、 节日 问候 、 生 日 祝 福等 短信服 务 。 您 可以 拨打 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 用) 、 (0755 ) 26948088 转人 工或 通过 本 公司网 站留 言留 下手 机号 码,享 受此 便利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实现账 户信 息查 询 、 交 易明 细查询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92 收益分 配查 询、 联系 方式 更改等 等。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 及公司 最新 动态 等各 类最 新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开 放式 基金网 上直 销 服 务。 凡持 有建设 银行 借记 卡、 工商 银行借 记 卡、农 业银 行借 记卡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卡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中信 银行 理 财宝卡 和已 关联 银 联 CD 卡的其 它银 行卡 的投 资者 均可直 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业务 。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解 释权 。 (五)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采用 以下 方式 : 1 、 拨 打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83-8088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登 陆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互 联网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 ://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 送信 函至 :深 圳市 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厦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邮编 :518053)。 (六)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务 您可以 通过 我们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服务 热线 、电 子邮 件、短 信、 传真 、网 络、 信函及 其 他方式 ,将 您的 投诉 与建 议反馈 给我 们。 对于 工作 日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当 日答复 ,当 日 未能答 复的 ,我 们也 会在 当日将 处理 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当 事人 。 二十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3 年 5 月 13 日至2013 年 11 月12 日与 本基 金相 关的公 告如下 :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关 于 融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2013-06-29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2 号) 93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报》 、 《 证券 日报 》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及参 加其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9-04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调 低 网 上 直 销 定 投 申 购 金 额 下 限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09-30 二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巨 潮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融 通巨 潮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及《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指引 》 ; (四) 《融 通巨 潮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议 》 ; (五) 《融 通巨 潮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