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方 红新 动 力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管 理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况简 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3315895
联系人: 廉迪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况简 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4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 电话授权、 短信授权及网络授
权等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
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 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转型期的一些大趋势,深入挖掘隐藏在大趋势下的投资机 会 ,
严控 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中 期票据 、债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投资于新动力 的
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3 、投 资策略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 30 年, 经济结构转型迫在眉睫; 一方面旧经济发展模式中
的一些趋势还将延续, 比如城镇化; 另一方面转型期的中国还酝酿着很多新的趋
势, 例如消费占比提升、 老龄化提速、 低端劳动力占比下降和高学历人口占比上
升、 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地位上升等。 本基金以经济发展中的大趋势为投资
主线, 力求挖掘孕育在大趋势下的投资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指 “权益类资产”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现金等货币
类资产” 之间的配置比例。 管理人会重点跟踪直接反映资金成本的各种利率水 平,
对流动性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因素, 包括央行货币政策走向、 外汇占款的变动、 海
外风险偏好等, 以及反映市场风险偏好的一些指标, 例如垃圾公司债和国债之间
的利差等。同时管理人会对宏观经济,以及各行业企业,尤其是受益于新兴增长
动力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盈利走向做一个大致判断。 依据这些, 管理人通过
定性和半定量的比较大类资产之间的风险收益比, 在符合基金合同的情况下, 在
大类资产之间做一个相对最优的配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趋势的发掘和研究
转型期中国经济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 也孕育了很多新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
以转型 期中国经济的大趋势为投资主线, 在组合构建的第一个层面上, 即要发掘
和研究中国经济的大趋势。这些趋势包括(但不限于) :
a、消费占比提升和品牌的崛起
b、人口老龄化提速
c、低端劳动力占比下降,高学历人口占比提升
d、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地位上升
e、城镇化依然延续
2)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我们会倾向于研究符合一些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比如由
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以替代人工的农机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我们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
动幅度、ROIC 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
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 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 股票投资策略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
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
了上市公司外, 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管理人
的推理是否正确。 另外, 管理人也将考虑个股受益于新兴增长动力的程度。 对于
个 股是否纳入到组合,管理人会分如下两种情况考虑:
a) 如果是做短期投资, 管理人重点考虑预期差 (管理人调研所获得的判断与
市场判断的差异)以及市场风格。
b) 如果是做长期投资, 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 个方面: 公司素质、 公司的成长
空间及显性期公司盈利增速、 目前的估值。 其中 公司素质是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
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
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管理人将其纳入
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 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
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基金管理人的债券研究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 利率 、 期限、 流动性、 税收等
因素, 实时的确定各债券品种的公允价值。 通过配置不同类别和期限的债券品种,
达到债券组合的收益率目标。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在发现权证价
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4 、投 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受益于
新动力 的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为基金资产的 0-95%;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30% 。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 日推
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动
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6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7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转 融通 ,基金 投资 基金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2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