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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货币(162206)

泰达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1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 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1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5 年11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1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44 七、基金的转换 .................................................... 5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50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8 3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 行规定 》 (以 下简称 《 暂行规 定》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立法机关 对其所作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托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 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 议通过的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5 5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 依据本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合 法 取得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的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 6 注册登记人: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条 件 并 与 本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完 成 ,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指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的 或 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基金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时,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 期限: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相 关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对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7 7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包 括 基 金 间 转 换 导 致 的 本 基 金 减 少 的 份 额 ) 扣 除 本基金 申购份额和 其 它 基 金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支 付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营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 资产总值: 指 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8 8 摊余成本法: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之日后发生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同 的任何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9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1996 年至 2001 年 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2010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0 年起 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 律师、 经济师。2000 年至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2008 年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10 10 加哥罗 斯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学位 。1988 年 任职天 津开 发区信 托投 资公司 ,负 责信贷 和外 汇管理 工作 ;1989 年 任职 天津开 发区管 理委 员会政 策研 究室, 负责 区域发 展、 国企改 革、 对外合 作政 策的研 究和 制定工 作;1997 年任 职天津 经济 技术开 发区总 公司 企划 部,负 责企业 发展 战略 研究和 计划经 营管 理 工 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 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 首席 行政总监, 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 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 人寿保险 (国际) 有 限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之董 事。 何先生 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 理学士学位, 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 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 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 多大学及卡尔加里大学, 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 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 雷先生统领宏利金 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 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 副总裁 ,掌管 恒康 人寿 保险、 恒康长 期护 理、 恒康金 融网络 等业 务单 位。 雷先 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 历任美国、 加拿大、 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 曾 驻多伦多、 沃特卢、 波士顿、 英格兰等地, 现常驻香港。 雷先生于策略规划、 保 险及年金产品管理、 销售、 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 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 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11 11 并确保 公司的 投资 业务 符合监 管规定 。出 任现 职前, 先生掌 管宏 利于 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 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 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 三 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生,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 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 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 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 民 商法 法学博 士 学 位。1990 年起 先后任 职于浙 江大 学、中 国人 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 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 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3 月22 日。 毕业于中山大学 法律系, 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一级律师。1993 年至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 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 律顾问。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在本公司12 12 外所担任的职务 :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天津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 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 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天津第五届、 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天津代表团) 。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毕业 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 系讲师 、副 教授。2005 年起 任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系教 授、 副主任 、国 际金融 研究 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 《南开经济研究》 副主编。 目前为教育部哲学 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 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31 日。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 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至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 任天津 开发 区总公 司财 务中心 主任 ;2001 年 起任天 津泰 达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财 务中 心主任。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任赛华女士, 监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加 拿大安 大略 省会计 师公 会之特 许会 计师。 任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管理高级执行总监。 早年任女 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 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 等高级职务。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公 司工作,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 部总经理。 邓艺颖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 于中国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13 13 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7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生, 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 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 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 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 工作 。2002 年 起在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毕业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6 月就职于国联证券公司, 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7 月至2008 年 3 月就 职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益 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3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08 年8 月起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 货币市场基金(泰达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14 14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7 年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钧先生,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彭泳先生,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管理 本基金;沈毅先生,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青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吴俊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15 15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6 16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 及时向 合规 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 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17 17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和 风 险管理 部: 负责对 公司 风险管 理政 策和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 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 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8 18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19 19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共176 只 , 包括富 国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20 20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 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LOF) 、景 顺长 城能源 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全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21 21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中证5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海消 费主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盛同 瑞中 证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 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久信 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7 天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21 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工银瑞信22 22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沪深300 等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 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23 23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 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24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3)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5 25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26 26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27 27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8 28 14)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5)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6) 大 华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888-6826 银行网站:http://www.uobchina.com.cn 17)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29 29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30 30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话:95511-8 31 3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 32 27)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33 33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34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5) 南 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5 35 37)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9)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6 36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2)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7 37 43)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45)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38 46)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9 39 49)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爽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50)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51) 民 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2)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40 40 53)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4)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5)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6)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1 41 57)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58)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9)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60)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42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1)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62)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3)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4)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43 43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5)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6) 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44 44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单峰 六、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 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所列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 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45 45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时间后, 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两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采用 “ 确定价 ” 原则,即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为 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 资者 在全部 赎回 本基金 余额 时, 其 账户 内待结 转的 基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 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 销售机构公布的其它方式。 2、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购 基金的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3、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1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款 项支 付: 基 金申 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 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46 46 1、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金 的最低 保留 份额为 100 份, 当持 有人持 有基 金份额 低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申 购 金额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 调 整之日 的 3 个 工作 日 之前至 少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和收益 归属基金财产所有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47 47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 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 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48 48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或拒绝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 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期间, 每两周至少 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 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9 49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 回: 巨额赎 回申请 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可 以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份额; 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 延迟处理, 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 场 所交易 日。 (3 ) 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 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50 50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基 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 、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 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 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股权变更、 机构合 并与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 指基金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 捐赠” 指 受 理基 金持 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 、 “ 遗赠” 指 基 金持 有人 立 遗 嘱 将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赠 给 法定 继 承 人以 外的51 51 其他人; 4 、 “ 自愿离婚 ” 指原 属夫 妻 共 有 财 产的 基 金 份额 因 基 金 持 有人 自 愿 离婚 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 分家析产 ” 指原 属家 庭 共 有 ( 如父 子 共 有、 兄 弟 共 有 等) 的 基 金份 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 国 有 资 产无 偿 划 转 ” 指 因 管 理 体 制改 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或 资 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 ”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随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 机构清算 ” 是 指 机构 因 组 织 文 件规 定 的 期限 届 满 或 出 现其 他 原 因解 散, 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 原因解 散,从 而进 入清 算程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清算 组( 或类 似组织 ,下 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 行) 》 或《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事诉讼 法》 第 十 九章的 有关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清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1 、 “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并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52 52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 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 的基础上 ,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包括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债券回购、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实施稳健的投资风格和 谨慎的交易操作。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数量分析为支持, 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 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 运用 供求分析、 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 投 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53 53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首先采用 MVS 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 价值、 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 确定投 资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个券选 择, 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 并 通过完善的风险 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 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 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 战略性资产配置 一般每年/ 半年确定,每月进行跟踪,特殊情 况发生时也可以临时调 整。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 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 主要基于收益 率曲线的拟合。 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 的基础上, 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场 收益率的债券, 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曲 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并 且, 在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 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化, 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 例如,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 因为 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 之间的配置比例。 54 54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 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 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 属。各类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 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 金融债次之, 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最高。 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 由国家担保 , 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 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 AAA 级以 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 跃 的 交 易 品 种 。 债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 也可以使得其保持较 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 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 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 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 变化。 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 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致 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 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 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 引起利差的变化, 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 包括市场参与 主体行为分析、 税收、 交易制度、 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 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 在期 限配置方面, 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从 不同期 限的 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离 度, 然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决定集中、 两端、 梯形策略的应55 55 用。 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 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 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 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影 响 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并 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 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 个券集中度、 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 得出最优资 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 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 另一 方面, 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我们将 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 组合调整 1) 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 我们将根据对收益 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 另外, 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造 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 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 类属配置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 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 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 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 断提高和加入 WTO 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 我国 的债券的投 资品种也不断增加, 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我们也将相应在价值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 , 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 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 书或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经理 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 将交 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 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56 56 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 交易完成后, 交 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 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 票收入进行计算, 然后将总回报分解, 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 损益。 (1) 衡 量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业 绩 , 首 先 要 考 虑 资 金 进 入 、 流 出 后 , 连 同 债 券 价 值 及累积利息, 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 其次, 采用 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作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 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 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 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巨 额赎回 致使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57 57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九)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计算公式 58 58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 资产(含银行存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9 59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9,667,786.40 63.21 其中:债券 189,667,786.40 63.2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7,554,590.41 35.84 4 其他资产 2,857,044.38 0.95 5 合计 300,079,421.1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98 60 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6,729,866.63 9.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6.85


36.85


9.82


- - - 2 10.99 10.99 - 10.99 10.99 - 3 20.94 20.94 - - - - 4 3.67 3.67 - - - - 5 36.73


36.73


- - - - 61 61 合计 109.19 9.8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691,128.58 29.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691,128.58 29.2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9,976,657.82 40.40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89,667,786.40 69.6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29,925,266.05 10.99 注:附 息债 券的 成本 包括 债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 的成 本包 括债 券投 资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30232 13 国开 32 500,000 49,765,862.53 18.28 2 100230 10 国开 30 300,000 29,925,266.05 10.99 3 041364014 13 闽 东电 力CP001 200,000 20,041,752.24 7.36 4 041351014 13 皖 国贸 CP002 200,000 20,002,642.41 7.35 5 041364029 13 粤合 CP001 200,000 20,000,000.00 7.35 6 041359032 13 鲁 晋王 曲CP001 200,000 19,931,105.58 7.32 7 041360032 13 昆 明制 药CP001 100,000 10,000,695.66 3.67 8 041358043 13 渝粮 CP001 100,000 10,000,275.80 3.67 62 62 9 041358016 13 成 商 CP001 100,000 10,000,186.13 3.67 注:以 上为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 6、 “影子定价”与“ 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2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98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1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 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 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 ,且发生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 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719,444.38 4 应收申购款 137,6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63 63 7 其他 - 8 合计 2,857,044.38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9697% 0.0065% 1.8799% 0.0003% 0.0898% 0.0062% 200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3.0564% 0.0083% 2.7268% 0.0019% 0.3296% 0.0064% 2008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010% 0.0060% 3.7725% 0.0012% -0.8715% 0.0048% 2009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3487% 0.0046% 2.2500% 0.0000% -0.9013% 0.0046% 201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8345% 0.0043% 2.3041% 0.0003% -0.4696% 0.0040% 2011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590% 0.0033% 3.2801% 0.0007% -0.3211% 0.0026% 2012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1688% 0.0088% 3.2452% 0.0007% 0.9236% 0.0081% 2013 年 1 月 1 日-9 月 30 日 2.9440% 0.0075% 1.8734% 0.0000% 1.0706% 0.0075%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23.4452% 0.0066% 22.0171% 0.0019% 1.4281% 0.0047%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月 结转份 额


64 64 (二) 泰达宏利货币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11 月10 日-2013 年9 月30 日) 注:本 基金 合同 于2005 年11 月10 日生 效, 本基 金已于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期 限内完 成建 仓 并 达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65 65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 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场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 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本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66 66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 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 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 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 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 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 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 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 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 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67 67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 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8 68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的,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69 69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70 70 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场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71 71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月结转 时, 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 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 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 (含节假日) 日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72 7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分配 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3 73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费按 基金前一日的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 ,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0.25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上述 (一)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可 以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及基 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74 74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并 具 有 相 关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 报告,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5 75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暂行 规定》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 金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易 场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76 76 益、前一日的 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露开放日基金 日收益和 七日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3、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77 7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78 78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 金托 管人须 对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日收 益 、 基金七 日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告文 本在 编制完 成后,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中心、 基金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 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79 79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由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 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绝对风 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 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 投资者可能会 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0 80 十八 、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组织清 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清算组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 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81 81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 2、基金财产的清理 ; 3、基金财产的确认 ; 4、基金财产的评估 ; 5、基金财产的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82 82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3 8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 ) 委 托 合 法 的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对 其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 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 于 基 金 终 止 时 , 组 建 或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4 84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 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价 格 的方法; (1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 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约 定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85 85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当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 或 者 因 违 背 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 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约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86 86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 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87 87 (10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 (13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银 监 会 和 中 国证监会; (1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在 定 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违 约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88 88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授 权的代 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进行修改: 89 89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基金 间转换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90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91 91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 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向 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审议事项 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 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92 92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 具体通讯93 93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等。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都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 特别决议事项,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94 94 清点; 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 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 更基 金合同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95 95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 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就涉 及 本基 金的 事 项提 议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 并在变更后 两日内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组 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清算 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 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96 96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协 商 或 调 解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 点在北京,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97 97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98 9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 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 《暂行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 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 管 理人 定 期对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 基金 资 产 进行 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99 99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 为 违反 了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 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 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 协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 法》 、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护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100 100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 办法》 、 《暂行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 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信托法 》 、 《运 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101 101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 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 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 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但 要与 非本基 金的 其他实102 102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该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 加 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103 103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 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104 104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争 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105 105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 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按持有人 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的 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的定期 在线交流的 服务。 (五)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招商银 行卡、 民生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帐户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 及淘宝基金直 销平台 登陆泰达宏利淘宝官方店 (http://shop105166560.taobao.com/ ) 开户与 交易。 106 106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6 月4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端 午”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支付宝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 付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招商银行卡 暂停服务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24 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24 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107 107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2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 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2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1 日发布《2013 年06 月30 日泰达宏利 基金资产净 值简表》。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 付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2 年第2 季度报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8 月8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 付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8 月9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8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8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 付公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1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14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秋 ”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108 108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2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国庆”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0 月8 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 支付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0 月11 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系统于 2013 年10 月11 日18:00 至10 月13 日07:00 停机维护的公告》。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10 月25 日发布 《泰 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2012 年第3 季度报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1 月1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淘宝基金直销平台的公告》。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1 月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在淘宝基金直销平台发布基金产品的公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1 月7 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 支付公告》。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 式:投 资者 可通 过指定 信息披 露报 纸(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或 登陆 基 金管 理人 互 联网 网址 (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109 109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