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新 动 力(310328)

新 动 力: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六次)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 新动 力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第十 六 次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申万 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2005 年 9 月 9 日证 监 基金字 【2005】【 159】 号文核 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 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的表 现。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1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申万巴 黎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理 人 ............................................................. 9 四、基 金托管 人 .............................................................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23 六、基 金份额 的 交 易、申 购和赎 回 .............................................38 七、基 金的投 资 .............................................................48 八、基 金的业 绩 .............................................................60 九、基 金财产 ...............................................................62 十、基 金资产 估值 ...........................................................64 十一、 基金收 益分 配 .........................................................68 十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70 十三、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73 十四、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74 十五、 风险揭 示 .............................................................79 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81 十七、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83 十八、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96 十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105 二十、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07 二十一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十二 、备查 文件 .......................................................... 109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申万 菱信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主要向 投资 者披 露 本 基金及 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 以选择及决 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 约邀请文件 。 《基 金合同 》 是 规 定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缴 纳认购 和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款项时 , 《基金 合同》成立 , 其认 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投资 者按 照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 基金 合同 》 指 《申 万菱 信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不 时对 其作出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 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行政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 募集 的申万 菱信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申 万菱信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一份 公开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有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募 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基金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 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申 万菱 信 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或 其委 托的 其它 符合 条件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有 权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 条件可 投资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 《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日期 募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 募集 期间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首 日至 募集结 束日 止的 确定 期间 , 具体日 期 见本基 金的 发售 公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 金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转 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 将其原 来持 有的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帐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和计 划投 资的基 金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 券利息 、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剩 余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 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基 金合同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同 》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它自 然灾 害、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 、 设立日 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2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3 、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4 、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5 、 办公电 话: +86 21 2326 1188 6 、 联系人 : 王 菲萍 7 、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1.5 亿元 8 、 股本结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67% 的 股权, 三菱 UFJ 信托 银行 株式会 社持有 33% 的 股权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姜国芳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1980 年 起从 事金 融相 关 工作 , 先 后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组 织处 , 上 海申 银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申银 万国 ( 香 港) 有限 公司 。2004 年 至 今任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 杜平先 生 , 董事 ,法 学硕 士,经 济师 。1989 年至 1993 年 先后 任职 于湖 北省 武 汉市政 府 政策研 究室 , 湖 北省 武汉 市政府 办公 厅; 1993 年起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曾先 后任职 于交 通银行 总行 秘书 处、 深圳 分行, 新加 坡分 行。2003 年 10 月 起加 盟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任 公司 副总 裁。 刘郎先 生 , 董事 , 硕士 研 究生 , 副 教授 。 曾 在湖 南 邵阳学 院和 东南 大学 任教 。1994 年起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先后 在泰阳 证券 公司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任 公司 总裁 。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 在广 州城 市商 学院担 任主 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 在大 通证 券公 司 任副总 经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 理。2007 年 9 月至 今任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原田义 久先 生 , 董事 ,日 本籍。1987 年 4 月 至今 在 三菱 UFJ 信托 银行 株式 会 任职, 曾 任投资 企划 部次 长、 海外 资产管 理部 副部 长。 现任 三菱 UFJ 信托 银行 株式 会 社海 外 资产 管理部 部长 。 陈志成 先生 ,董 事, 日本 籍。1990 年 7 月至 今在 三 菱 UFJ 信托银 行株 式会 社 任职, 历 任中国 业务 科员 、中 国业 务科长 、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现任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冯根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博士 生导 师 , 二 级教 授 。 曾 在陕 西财 经学院 工作 , 历任陕 西财 院学 报主 编、 陕西财 院工 商学 院院 长。 2000 年 5 月 至今 在西 安交 通大学 经济 与金融 学院 担任 院长 。 张军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研 究生 , 教授 。 曾在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 日本 长 崎县立 大学 、 日本千 叶大 学、 早稻 田大 学任教 ; 此 后曾 任职 于日 本菱南 开发 株式 会社 。 2001 年至 今 在 中南大 学任 法学 院教 授, 中 日经济 法研 究所 所长, 中南 大学信 托与 信托 法研 究中 心主任 ; 中国银 行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美 法律 交流 基金 会信托 法委 员会 副主 席。 阎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69 年开 始工 作,1984 年进 入金 融行业 ,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 工商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等 。 2009 年 1 月起 退休 。 李秀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大学本 科学 历 , 高级 经济 师。1969 年开 始工 作, 曾 先后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 上海 农村 信用合 作社 联合 社、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2009 年 1 月至 12 月 在市金 融党 委科 学发 展观 活动任 指导 检查 组 二 组组 长;2010 年 1 月起 退休 。 (2 ) 监事会 成员: 蒋元真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高级 会计 师、 高 级经 济 师。 曾 任职 于上 海市 财政 局、 上 海市 财税二 分局 、上 海市 税务 局、上 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等单 位 , 2010 年中 至今 在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代田秀 雄先 生 , 监事 ,日 本籍。1985 年 4 月至 今任 职于三 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 式会社( 原 三菱信 托银 行) , 历 任投 资 企划部 次长 等职 务 , 其 中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 曾任职 于 三菱日 联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6 月起 任三 菱 UFJ 信托银 行株 式会 社 投资企 划部 部长。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1 王菲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任 法律顾 问等 职务,2004 年加 入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监察稽 核总 部总 监。 王菲 萍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3 ) 高级管 理人员 姜国芳 先生 ,董 事长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过振华 先生 , 公司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 上 海申 银 证券公 司 、 申万 泛达 投资 管理 ( 亚洲) 有限 公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2004 年 加入申 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原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管 理有限 公 司 ) ,曾任 公司督 察员、 副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总经 理。 欧庆铃 先生 , 公司 副总 经 理, 理学 博士 , 曾在 华南 理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系 任教 , 此 后曾 任 职于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和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8 月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申 万菱 信新 动力 、申万 菱信 消费增 长基 金经 理。 (4 ) 督察长 来肖贤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本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副总 经理 ; 在 本公 司任 职之前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国 际业 务总 部投 资分 析师、 部门 副经 理。 (5 ) 基金经 理 欧庆铃 先生 ,相 关介 绍见 高级管 理人 员部 分。 张鹏先 生 ,200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常永涛 先生 ,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梅文斌 先生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6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组成 本委员 会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公司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投 资管 理总 部总 监、 研究总 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 公司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本委 员会 主席 , 分管 投 资的副 总经 理或 其被 授权 人为本 委员 会召集 人 ,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监或 其被 授权 人为 本委 员会秘 书 , 负责 协调 统筹 本委员 会 的 各项事 宜。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2 本公司 董事 长、 总 经理、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总部 总 监、 风险 管理 总部 总监 作 为非执 行委 员,有 权列 席本 委员 会的 任何会 议。 非执 行委 员不 参与投 票表 决。 (7 ) 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或 委托 符合 条件 的其它 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 配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分 别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的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2)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3 (16)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合 法权 益 , 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 于此 承诺 将遵 守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禁止 用本 基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3)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助 、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 除 基金 管理 人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4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概述 1 、 内控体 系设 计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控体 系的 设计基 于满 足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相 关 法律法 规精 神的 深入 理解 , 结合 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理解 和规 划并 借鉴股 东 单位 在资产 管理 业务 领域 长期 的实践 经验 。 2 、 内控体 系设 计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部 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贯 穿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 本基 金管 理 人内控 体系 注重 于建 立不 同层次 的风 险控 制和 监察 程序 , 同 时各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均设 立并遵 循合 理的 管理 制度 和有 效 率的 工作 流程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内部 控制 体系 的建 立在 各项业 务的 运行 过程 中将 发挥事 前防 范风 险、 事中 监控 和 事 后稽核 的作 用。 (3) 独立性 原则 : 本 基金 管理 人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旗下 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设 立独立 于各 业务 和管 理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部 对各 部门 、 岗 位进 行流程 监控 和风 险管 理。 此外, 更具 独立 性的 督察 长和 监 察 稽核部 , 对各 部门 的业 务 开展进 行合 规监 察 , 并 代 表董事 会对 公司 的运 营进 行独立 的 稽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 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通 过 合理的 成本 控制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风险管 理及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组织 结构 (1)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 事机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 长 、 风险管 理总 部总 监和 监察 稽核总 部总 监 组 成。 主要 负责审 核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控 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确 保对公 司整 体风 险进 行风 险评估 的识 别、 监控 与管 理; 对 公 司存在 的风 险隐 患或 出现 的风险 问题 进行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法 ; 负责 对公 司 的基金 各 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 关 的 风 险 测 算、 风 险分 析之 咨询 建议 ; 对基 金资 产运 作的 风险 进行预 测、 评估 和控 制管 理; 决 定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5 对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员工 严重违 法 、 违 规事 件的 调 查, 并依 据调 查结 果做 出 相应的 处 罚决定 。 (2) 督察长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设 督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负 责行 使法 律 ( 和其 不时修 改 的规定 ) 赋 予其 的所 有职 权, 可 列席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任何 会议 , 对 基金 运作 、 内部 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独立 出具 稽核 报告; 根 据本基 金 管理人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并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 督察 长可 以调 阅本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建 议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3) 监察稽 核部 : 该部 门直 接 向督察 长负 责 。 监 察稽 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 抽查稽 核实 现对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对 基金 投资 交易 过程 实施 实 时 监控 ; 有 权对 公司 各部 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和落实 情况 进行 检查 稽核 ; 对 违 规 事件进 行调 查并 提出 处理 意见 ; 对 设立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合理 性 、 有 效 性进行 分 析,提 出改 进方 案, 上报 督察长 或在 必要 时上 报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 论。 (4) 风险管 理部 : 该部 门直 接 向 总裁 负责 。 风险 管理 部 职责在 于对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各项 经 营活动 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及管理 ; 对 基金 投资、 研 究、 交 易、 基 金业 务管 理 、 基金 营 销、 基 金会 计、IT 系 统、 人力资 源、 财务 管理 等各 业务部 门及 运作 流程 中的 各 个 环节 进行监 控, 检查 其遵 守公 司的规 章、 指引 和流 程的 情况; 针对 此类 事项, 定 期向总 裁 出具独 立的 风险 控制 报告 ,该报 告须 抄送 督察 长。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要素 1 、 内部控 制环 境 (1) 内部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 员 工道 德素 质 等 内容; (2) 本基金 管理 人 致 力于 营造 一个强 调内 控和 风险 管 理 的文化 氛围 ; (3) 本基金 管理 人 按 现代 企业 制度的 要求 , 建 立 了 符合 公司发 展需 要的 组织 结构 和运 行 机 制,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 监事会 对公 司管 理层 和经 营活动 的监 督, 通过 在董 事会、 监 事会层 面建 立专 业化 、 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 议 事规 则, 防 止不 正 当的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公 司内 部人控 制的 现象 并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不受 侵犯;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6 (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科学 的聘用 、 培 训、 评 估考 核、 晋升、 淘汰 等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建立 了 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 养; (5)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贯穿 于公司 整体 的、 层次 明晰 、 权责 统一 、 监 管明 确的 四层 内 部 控制防 线 , 包括 : 第一层 :员 工的 自律 与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与 监督 ; 第二层 :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及等级 监督 制度 ; 第三层 : 独立 于各 部门 、 服务于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的 由风险 管理 部对 各业 务 部 门实施 的日 常常 规风 险检 查; 第四层 :服 务于 董事 会的 独立的 合规 监察 与稽 核; (6)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有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 相 互监督 、相 互制 衡。 2 、风 险评 估 (1) 风险评 估, 包括 风险 鉴别 和风险 测算 两大 部分 ,是 风险控 制管 理的 前提 ; (2) 风险鉴 别 指 公司 需要 确认 并了解 它所 面临 风险 的特 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 的估测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需要 从风 险损失 的领 域进 行划 分, 确认某 项风 险将 导致 公司 承担 相 应 法律责 任、 社会 和公 众责 任、经 济损 失或 是在 以上 三个领 域的 任何 组合 损失 ; (5) 各部门 应负 责落 实其 相关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6) 风险管 理部 需要 在预 期风 险损失 发生 的情 景下 ,评 估风险 对各 方面 产生 的冲 击 效 应 。 3 、控 制活 动 (1) 严格的 流程 控制 是公 司进 行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1) 本基金 管理 人 各 项业 务操 作均 应 严格 遵守 公司 制定 的相应 流程 , 主 要的 基本 业 务 流程包 括: 销售 和基金 募 集管理 流程 、 客 户开户 和 注册登 记 管 理流 程、 客 户 服务 与客户 关系 处理 流程、 投 资决策 管理 流程 、 投资 交 易管理 流程 、 基 金清算 与 基金 会计管 理流 程、 产品 开发 流程、 信息 披露 管理 流程 、信息 技术 管理 与操 作流 程、 紧急应 变程 序、 绩效评 估 与考核 程序 、 授 权管理 程 序、 风 险控 制流 程和监 察 稽核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7 程序等 ; 2) 在主要 基本 业务 流程 体系 的基础 上, 各部 门结 合基 本业务 流程 和其 部门 、 岗 位的 职责进 一步 制定 具体 的、 涵盖操 作细 节的 操作 流程 ;在销 售、 注册 登记 、 投 资、 交易、 基金 清算 及授 权管 理 等重要 操作 流程 设计 与执 行中应 产生 和保 留详 细的 书 面记录 ; 3) 风险管 理部 在日 常业 务运 行过程 中对 操作 流程 的遵 守情况 进行 全面 监督 和记 录 ; 4) 各 部 门 主 管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的 流 程 运 作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以 保 证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严 格 遵 守相关 业务 流程 ; 5) 监察稽 核部 以定 期稽 核的 方式检 查各 业务 部门 对相 关流程 运作 与遵 守情 况, 并 对 该流程 的合 理性 、可 操作 性以及 得到 遵守 的实 际状 况进行 评估 ; (2) 严格的 分级 授权 是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本方 式; (3)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资产 、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实 行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 (4) 严格执 行岗 位分 离制 度 , 明确制 定了 岗位 职责 ; (5) 建立科 学的 业绩 评估 和考 核体系 , 定 期对 各项 业务 开展作 出综 合评 价并 对各 部门 和 岗 位人员 的业 绩进 行评 估、 考核; (6)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紧急 应变 制度, 建立 危机 处理 的机 制,明 确危 机处 理的 程序 。 4 、 信息沟 通 (1) 建立公 司内 部的 信息 沟通 渠道, 保障 信息 的及时 、 准 确的传 递, 并且 维护渠 道 的畅 通 ; (2)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 (3) 如果遇 到紧 急情 况无 法联 络 上级 主管 ,可 以越 级汇 报。 5 、 内部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体系 , 设置 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 对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证 内控 制度 落实 。 (1) 设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开 展工作 ; (2) 设独立 于公 司运 营管 理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 是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负 责人 。 监 察 稽 核部通 过定 期稽 核计 划以 及不定 期的 抽查 稽核 实现 对公司 的内 部风 险监 控;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8 (3) 设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部, 该部 门直 接向 总裁负 责; (4) 各部门 主管 负责 本部 门对 于内控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 在 具体 的业 务运 营中 , 授 权管理 、 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 签 制 度 的 执 行将赋 予各 岗位 具体 的监 督职能 ; (5) 督察长 、风 险管 理部 和投 资总监 对整 个投 资交 易过 程有权 实施 全程 跟踪 的在 线监 控 ; 信息技 术部 在信 息技 术方 面对这 项实 时监 控提 供充 分的技 术支 持。 监控 者根 据其 授 权 范围和 监控 领域 对于 投资 交易过 程中 的控 制参 数进 行预设 置;


(6) 各部门 在发 现任 何有 违内 控原则 的行 为时 , 应立 即 根据报 告流 程逐 级上 报 , 遇到紧 急 情况可 以越 级上 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 理。 对 各项 规定 制度 完善 、 风险 防范 工作 积极 主动 并卓有 成效 的部 门, 公司 将给 予 适 当表彰 与鼓 励。 由于 部门 制度不 合适 或管 理不 完善 而造成 较大 风险 并给 公司 带来 损 失 的,公 司将 追究 部门 主要 负责人 的责 任。 (七)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声明 1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合规 控制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 人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 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心 账 户资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至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 开 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2011 年五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阅 后,2012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六次 通过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系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人 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 的 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1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 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立 。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 竞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训 、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 措 施,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 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2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 高 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 业 务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陈 继红


李 濮君 公司网 址:www.swsmu.com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6 21 962299 ,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 -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4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名称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于 慧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陈翯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8) 名称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6 (9)名称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名称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名称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 话:021-95523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12)名称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3)名称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4)名称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5)名称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www.gf.com.cn (18)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9 (19)名称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0)名称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2)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0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网 址:www.scstock.com (23)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名称 :长 江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1 (26)名称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公司名 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27)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28)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2 (29)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30)名称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1)名称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2)名称 :中 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传 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3)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4)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5)名称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4 代表法 人: 陈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传真:021-6877772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6)名称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燕渂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37)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8)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5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39)名称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40)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文 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1)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6 网址:www.noah-fund.com (42)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名称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4)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 严 跃俊 电话: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7


(二)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 港新 世界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李 濮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 姓名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杨 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姓名 :王灵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姓名 :薛 竞、王灵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8 六、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生 效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 2 、 各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本公司同 时考虑 ,在适当的时候,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 人进行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形 式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在不 对投 资者 的实 质 利益造 成影 响的 条件 下减 少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代销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 本基金 份额 已 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 申购 业 务, 于 2005 月 12 月 12 日 开始办 理赎回 业务。 2 、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前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 投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3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不 应对 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质 影响 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9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前 撤销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投资者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业 务 办理时 间 , 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足额 缴付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 T 日规 定时 间之 前受 理 的申请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 者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可 向基 金销 售网 点按 照 其规定 的方 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 T +7日( 包 括该日 ) 内 划 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 基 金合同 》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0 (六) 申购和 赎回 数额限制 1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每 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的 , 应一次 性赎 回 ; 3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述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费用 与 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 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基金管理人有 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 规则 和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明 确后 执行 。 申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 额分 段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 费率 50 万 以下 1.5% 0.6% 50 万 (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赎回费 率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时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1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在 最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上述 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赎 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 划。 基 金促 销计 划可 以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等 的投 资者 或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等 开展。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八)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150 ÷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 用 = 10,150- 10,000= 15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 1.00= 10,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15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则 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例二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 费率为 每笔 1,000 元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2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 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0 元,则 可得 到 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2 位 小 数, 第 3 位小 数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申请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份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 回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回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9,950 元。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 算并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2 位 小数 , 第 3 位小 数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 3 、 基金份 额净 值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3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 到 (4)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2 、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 困 难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可 支 付部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发 生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4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3 、 发生《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4 、 在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或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5 、 暂停或 恢复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顺 延赎回 。 (1) 全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 自动转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理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 入下一 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5 并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在 2 日 内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网 点 刊登公 告, 或 邮 寄、 传真 等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的时 间频 率改 为每 月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法 执 行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适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 构投资 者或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6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社 会团 体 ; “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效 法 律文书 , 有 履行 义务 的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依生 效法律 文书 之规 定主 动 过户给 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的 当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人 。 投 资者办 理因 继承 、 捐赠 原 因的非 交易 过户 可到 转出 方的基 金份 额托 管机 构 申请办 理 。 投 资者 办理 因 司法执 行原 因引 起的 非交 易过户 须到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处办 理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四 ) 基金 的转 换 为更 好地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 求, 基金管理 人已 于2005年11 月21 日开通本基金与其 所管理其 他 基金之 间 转 换业 务。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注册登记 人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 依 法要求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自愿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 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每 日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该 等每 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7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额转托 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 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 转托 管业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在转 出方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出手 续 , 在 转入 方办 理 基金份 额转 入手 续 。 对 于有效 的转 托管 申请 ,转 出的基 金份 额将 在投 资者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交易 账 户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申 万 菱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的 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业务 规则 。 (十八 ) 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并 制订 、修 改和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8 七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 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有效 分享 中国经 济快 速持 续增 长的 成果; 通过 采用 积极 主动 的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 在严密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保持 基金 资产 的持 续增值 ,为 投资 者获 取超 过业绩 基准 的 收 益 。 (二) 投资范 围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各类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当我国 证券 市场 推出 适合 的新金 融工 具 ( 如股 票指 数期货 等衍 生产 品) 时, 在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目标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适时 调整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一 般情 况下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净资 产的 60% 至 95% , 股票 投资 资产部 分投 资于 受益 于促 进国民 经济 持 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 高 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 80%;债券 与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 至 40% , 其 中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三) 投资理 念 紧跟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趋势 , 分析 中国 经济 持续 增长 的内在 规律 , 挖 掘中 国经 济持续 发展 的新 动力; 企业 的成长 和持 续 发展取 决于 外部 宏观 经济 环境和 企业 本身 的因 素, 促进国 民经 济持 续增 长 的新 动力 和企 业自 身所 处的发 展环 境因 素皆 影响 企业的 成长 和持 续发 展 ; 通 过系统 的基 本面 分 析、 持 续成 长动力 指标 综 合评价 以及 市场 分析, 投 资于受 益于 促进 中国 经济 持续增 长的 新动 力的 具有高 成长 性和 具备 持续 增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分享中 国经 济持 续增 长的 成果为 投资 者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中长 期增 值以 获得较 稳定 的丰 厚的 中长 期投资 回报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1) 经济的 持续 增长 是企 业成 长的重 要外 部环 境因 素, 经济的 持续 增长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9 对不同 企业 受益 程度 不同 ; (2) 受益 于推 动经 济持 续 增长动 力的 公司 具有 更高 的成长 性和 持续 增 长能力 ; (3 ) 今天 高成 长 型的企 业是 明 天 的高 价值 型公司 , 挖 掘并投 资于 有 持续成 长能 力又 适当 兼顾价 值的 公司 是有 的并 效能带 来好 的投 资回 报, 通过有 效控 制 投 资组 合承 受的风 险, 能获得 最 优化的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 (4 ) 在 证券市 场投 资 工具欠 完备 的情 形下, 动 态资产 配置 与分 散投 资法是 降低 总体 投资 风险 与取得 合理 投资 回报 的有 效手段 。 在 中国证 券市 场 的目前 阶段 , 由于 缺 少有效 的衍 生工 具供 投资 者管理 投资 风险 , 且 面临 较严重 的系 统性 和波 动性 风险 , 因此 , 适时 动 态地进 行资 产配 置是 规避 系统性 和波 动性 风险 的最 有效方 法。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 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 投资策 略, ‘ 自上而下’地 进行证券品种 的一级 资产 配置 , ‘ 自下 而 上’地 精选 个股 。 基于基 础性 宏观 研究 ,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国家 产业政 策以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等数 据信 息, 由 投资 总监和 基金 经 理首先 提出 初步 的一 级资 产配置 , 即 分配在 股 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同时, 根据 自 主开发 的主 动式 资产 配置 模型-AAAM (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 ) 提示的 一级 资产 配置 建议 方案, 在进 行综 合的 对比 分析和 评估 后作 出 一级资 产配 置方 案。 企业的 基本 面数 据和 预测 财务数 据可 以反 映其 近期 的成长 和盈 利能 力 , 促 进国 民经济 持续 增 长的动 力因 素和 企业 自身 发展环 境因 素可 以反 映企 业的中 长期 持续 发展 , 市场 价格和 交易 量表 现 可以反 映其 价值 的市 场反 馈和流 动性 状况; 通过 基 本面分 析、 综合分 析影 响 企业持 续发 展的 动力 因素和 其自 身发 展环 境因 素和市 场分 析 , 组 合投 资有 高成长 性和 具备 持续 发展 能力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经 严格 的风 险管 理后 ,争取 持续 稳定 的经 风险 调整后 的优 良回 报。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将 跟随 中国 经济的 发展 并分 析各 个阶 段中国 经济 的 发展环 境对 持续 成长 动力 评估体 系中 的新 动力 指标 和各指 标评 分权 重进 行适 时地调 整 , 以 更适 合 当时的 基金 投资 环境 并挖 掘各个 阶段 的最 具持 续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五) 投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基 本包 括: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策 、 投 资总 监决 策、 构 建 备 选股 票池、 进 一步 跟踪 研究 个股 、 建立 投资 组合 、 风险 评估 、 信 息反 馈七 个步 骤 。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0 理过程 中, 这七 个步 骤的 决策内 容分 配如 下: 表 1 :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 名称 主








容 负责人/ 部门 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层 。 对投 资总 监提 交 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 告,交 由投 资总 监组 织执 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2 投资总 监决策 投资总监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分 析 师 及 金 融 工 程 师 的 研 究 结 果 和建议 , 结合主 动式 资产 配置模 型提 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拟 定资产 配置 方案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并 负责 贯 彻执 行 已经形 成决 议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同 时负 责在 其授 权范 围内 决 定资产 配置 的调 整 。 投资总 监 3 构建备 选股票 池 备选股票池的建立需要通过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 据) 的 ‘ 基本成 长动 力’ 策略 、 基于 五大 经济 持续 增长 动 力 和上市 公司 自身 发展 环境 的 ‘ 持续 成长动 力 ’ 评 估体 系综 合 选股后 得到 备选 股票 池。 分析师 负责 ‘持 续成 长动 力’ 评 估 体 系中 各股 票的 综合 评分 , 金融工 程师 负责 定性 指标 的量 化 和模型 选股 系统 的运 行 , 与 投资总 监和 基金 经理 讨论 后确 认 备选股 票池 。


分析师 金融工 程师 4 进一步 跟踪研 究个股 根据投 资总 监下 达的 任务 进行独 立的 研究 工作 , 股票 分析 师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的跟踪研究, 包 括 公 司 调 研, 建立 财务模 型及 撰写 投资报 告等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对 宏 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益证券的投 资报告 。投 资报 告 经 投资 会议讨 论后 形成 具体 投资 方案。 分析师 5 建立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资产配置指令和投资会议形 成的具体投资方 案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基 金经 理需 严格 遵守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及其 他要 求 , 并综合 考虑 流动 性要 求和 风险管 理要 求。


基金经 理 金融工 程师 分析师 6 风险 评估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执 行监 督、 检 查 和风险 评估 等功 能 , 并 依风 险评估 结果 建议 投资 部门 调整 投 资组合 以达 到兼 顾投 资报 酬及承 受风 险的 最佳 平衡 点。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 7 信息 反馈 基金经 理与 分析 师 根 据有 系统的 公司 调研 、 产业 分析 及宏 观 政策分 析 和 风险 管理 部门 不间断 的绩 效评 估 , 适 时反 映最 新 信息并 做出 投资 组合 的 及 时调整 , 并向 投资 总监 提交 资产 配 置的调 整建 议 。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风险管 理部 (六) 基金投 资组 合的管 理方法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主 要分为 三步 : (1 ) 一 级资 产配置 ; (2 ) 股 票组 合投 资; (3 ) 债 券组 合投资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 图:投资 管理 流程 1、主动 式资 产配置 策略 一级资 产配 置确 定在 各大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本基 金目前 市场 情形 指总 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和现 金类 证券 的比 例, 一级资 产配 置是 投资 获利 的决定 性因 素。 从国 内外 情况来 看, 资 产 配置对 总收 益的 贡献 度超 过 80% ,对 收益 的波 动 解 释超 过90% 。 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管 理遵 守三个 原则 :(1) 基本 原 则, 投 资者 规避 风险 并对 风险投 资要 求以风 险溢 价形 式有 相应 的回报 ;(2) 权衡 原则 , 投 资者在 资产 组合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之间 权 衡;(3) 风险 分散 原则 , 由于宏 观经 济等 因素 的影 响, 不可 能完 全消 除市 场 的系统 风险 , 但 通过资 产组 合方 式可 以消 除非系 统风 险, 同 时注 意 到, 组 合中 一部分 较大 风 险资产 也许 是整 个资产 组合 的稳 定器 。 2、股票 投资 程序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程 序以 “基本 成长 动力 (FGM - Fundamental Growth Momentum ) ” 选 股策略 、 “持续 成 长动力(CGDM - Continuous Growth Dynamics Matrix)” 评估体系 和技 术分析 三大 模块 为核 心 ; 首先 , 由 基本 成长 动力 选 股策略 , 使用 反映 公司 近 期 ( 或中 期 ) 成 长性的 基本 面 ( 财务 指标 和预测 指标 ) 数 据信 息指 标, 筛选出 反映 上市 公司 近期成 长性 和 盈 利能力 的备 选股 票 池 A ; 接下来 , 对备 选股 票池A 中的股 票 , 由 持续 成长 动 力评估 体系 , 综 合分析 促进 中国 经济 持续 发展的 五大 动力 和企 业发 展自身 的环 境因 素对 企业 的影响 , 并对 各 上市公 司的 综合 评分 , 按得 分从大 到小 并且 绝对 分值 大于给 定分 值进 行第 二轮 股票筛 选得 到 备选股票池 B ; 最 后, 对 备选股 票 池 B 中 的股 票 , 对投资 股票 池中 的股 票 , 深入研 究 其 财务 状况 、 经营 状况 、 价 格合 理 区间 和持 续成 长能 力, 结合股 票的 市场 面的 价量 表现以 及相 对 大 一级资产配置 股 票 投 资 债 券 投 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研 究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部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 盘的表 现( 价格 是否 被低 估、流 动性 和 Beta 值等) ,建立 最优 化投 资组 合。 图:股 票 投资 组合 构建策略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选 择过程 及标 准 在本基 金的 股票 选择 方面 ,基金 管理 人将 借鉴 外方 股东 BNPPAM 在全 球长 期投 资和研 究 的成果,结合自己开发的 “基本成长动力”选股工 具、 “持续成长动力”评 估 体系,在中国 经济持 续增 长的 大环 境下 , 围 绕企业 的高 成长 性、 盈利能 力和 中长 期持 续发 展, 构建和 调 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然后 , 结 合市场 面信 息进 行流 动性 分析 、 目前 价格 相对 高低 位置和 相对 市 场 的成长 性等 技术 分析 ,最 优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的股 票选 择过 程如(图5.4) 所 示。 3、债券 投资 程序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主要 集中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 上海、 深圳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 债 券投 资标的 为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各 类债 券 , 包 括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交 易所 债券 市场上 市交 易 的各种 国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 企业债 和可 转债 以及 现金类 投资 品种 。 债 券投 资部分 在整 个 基 金资产 配置 中的 比 例 0% 至20% 。 在债券 投资 部分 , 将 根据 当前宏 观经 济形 势、 金融 市场环 境, 通过 有效 的投 资组合 体现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总监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理 部 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稽核监察 报告 风险评估 监测报 告 风险评估和建议 ? 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因素分析 ? 动力因素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 企业自身发展其他环境因素分 析 ? 影响企业持续发展因素综合评 分 ? 由反映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财 务指标进行股票筛选 ? 由市场价、 量和相对大市的指 标 筛选股票, 关注流动性价格是 否 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 由市场价、量和相对大市的指 标筛选股票,关注流动性价格 是否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企业持 续发展 因素 分析 基本面 分析 技术面 分析 组合 优化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 债券市 场战 略投 资与 战术 投资的 结合 , 并积 极运 用 基于债 券研 究的 各种 投资 分析技 术, 寻找 有利的 市场 投资 机会, 通 过债券 品种 的动 态配 置与 优化配 比, 动态调 整固 定 收益证 券组 合的 久期 、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的投 资比 重, 并相 应调整 不同 债券 品种 间的 配比 , 在较 低 风 险条件 下获 得稳 定投 资收 益。 (七) 禁止行 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买 卖其 他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向他 人 贷款或 提供 担保 ; 3、承 销证 券; 4、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 包括但 不仅 限于 下列 情形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控股 股东 在承 销期 内担任 副主 承销 商或 分 销商所 承销 的证 券;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非控 股股 东在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基金财 产应 当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买 卖上 述证 券,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披 露。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其 他法 律、 法规 、规 章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下 列规定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 过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 拟发行 股票 的公 司本 次股 票发售 总量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比例限 制; 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比 例,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并使 之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6、不 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 的 约定 ; 7、上 述比 例受 限于 法律 法 规的不 时修 改和 中国 证监 会不时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 的规定 。 (九)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 天相 成长 100 指数 收益率 + (20% ) 中信 标 普国债 指数收 益率 天相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选择 主要指 标为 上市 公司 公开 的最新 的净 利润 增长 、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和 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 , 明 确反 映公司 的成 长性 ; 天 相成 长100 指数 的样 本股 则是 天相成 长指 数样 本中 规 模 最大 、 最 具流 动性 的100 家公司 , 在成 长型 股票 的 基础上 充分 考虑 了指 数的 覆盖面 、 指数 成份 股的 市 值规模 以及 良好 流动 性的 同时也 充分 考虑 了 指 数成 份股的 行业 代表 、 成 份股 所代表 的上 市公 司的 基 本 因素, 适合 作为 关注 成长 性的投 资基 准。 当市场 出现 合适 的涵 盖沪 深两个 市场 的全 市场 统一 指数并 更接 近本 基金 风格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采用 新的 全市 场统 一指 数并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高 于平衡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力争 通过 资产配 置、 精选 个股 等投 资策略 的实 施和 积极 的 风 险管理 而谋 求中 长期 的较 高收益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 利益。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相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 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四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236,693,578.99 89.54 其中:股票 2,236,693,578.99 89.5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3,524,277.74 8.95 6 其他各项资产 37,861,020.95 1.52 7 合计 2,498,078,877.6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260,000.00 1.1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1,198,633.99 37.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2,819,745.92 1.32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247,973.36 4.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19,038.76 0.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6,422,000.00 1.06 J 金融业 557,967,318.87 22.42 K 房地产业 256,456,042.07 10.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979,200.00 2.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5,275,820.77 3.4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927,805.25 1.93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220,000.00 3.34 S 综合 - - 合计 2,236,693,578.99 89.8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274,840 116,911,788.00 4.70 2 600030 中信证券 7,699,976 94,632,705.04 3.80 3 601628 中国人寿 6,847,433 94,563,049.73 3.80 4 000333 美的集团 2,068,200 89,428,968.00 3.59 5 601928 凤凰传媒 6,000,000 83,220,000.00 3.34 6 600597 光明乳业 3,500,000 82,565,000.00 3.32 7 600208 新湖中宝 23,668,169 80,945,137.98 3.25 8 600750 江中药业 4,200,603 75,820,884.15 3.05 9 000895 双汇发展 1,600,000 74,320,000.00 2.99 10 000024 招商地产 2,954,988 70,919,712.00 2.8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 8.2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3 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19,707.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660,000.00 3 应收股利 53,200.00 4 应收利息 81,075.89 5 应收申购款 47,037.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861,020.9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0 八、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1.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11 月10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20.79% 1.33% 99.79% 1.09% 21.00% 0.24% 2007 年度 114.28% 2.04% 103.60% 1.84% 10.68% 0.20% 2008 年度 -58.63% 2.37% -53.24% 2.41% -5.39% -0.04% 2009 年度 65.17% 1.91% 69.87% 1.58% -4.70% 0.33% 2010 年 -4.97% 1.64% -12.75% 1.28% 7.78% 0.36% 2011 年 -32.66% 1.49% -13.86% 1.00% -18.80% 0.49% 2012 年 10.99% 1.18% 12.28% 0.96% -1.29% 0.22% 2013 年1 月1 日至9 月 30 日 10.54% 1.27% -3.64% 1.22% 14.18%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3 年9 月30 日 153.81% 1.72% 162.73% 1.51% -8.92% 0.21% 注: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已 扣除了 基金 的管 理费 、 托 管费和 各项 交易 费用 , 但 不包括 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的 各项费用(例 如: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认购或 交易基金的各 项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 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1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比 较。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2 九、 基金 财产 (一) 基金 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金 ;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它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总 值与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的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构成 主要 有: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扣 除认 购和 申购费 用后 )所 支付 的款 项; 2 、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的( 已实现 的和 尚未 实现 的) 收益( 亏损 ) ; 3 、 以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配 的收益 或尚 未弥 补的 亏损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 申万 菱信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 申万 菱信 新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3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和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不 得将 基 金财产 归 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 法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4 、 非因 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制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的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它权 利。 5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财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消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6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4 十、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 式 加密传 真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 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 理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 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5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本 基金估 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误 。 估 值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6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 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7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 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8 十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它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少1次 , 最 多 为6次 , 年 度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该 年度 可分配 收益 的50% , 若成 立不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红利 与 红利 再投 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 选择, 则以 现金 红利 方式 分配收 益 ; 3 、 基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一 年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年收益 分配 ; 4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6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9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 、 红利分 配采 用再 投资 方式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0 十 二、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 种类 :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第 3 -7 项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5 %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25% ÷ 当年 天数 ,其中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在申 购时 收取并 由申 购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规定 投资 者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具体 办 理 规 则和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明确 后执 行。 申购费 率为 最高 不超 过 1.5% ,按 申购 金额 分段 设定 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 费率 50 万 以下 1.5% 0.6% 50 万 (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2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率 为 最高 不超 过 0.5% ,按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定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 费 归基金 资产 的部 分为 赎回 费的 25%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2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 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五)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执行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3 十 三、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3 个 月,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凭证 ( 原始 凭证 由托 管行保 管)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具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的 普 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三) 会计师 事务 所的更 换程序 1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在2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4 十 四、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 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时,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代理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开 始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5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募 集情 况公 告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能 够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本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7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 改聘基 金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 变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 、 更换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 开始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2) 、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26)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8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9 十 五、 风险 揭示 本基 金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政 策风险、信 用风险、道德 风险、营运 风 险、管 理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指金融工具或 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 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 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 因市 场任何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其中 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基金所投资 于国债与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 的国 债与股 票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善 , 会 导致 其股 票价 格的下 跌, 或股 息 、 红利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从 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 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 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 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 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 动而 导致投 资交 易无 法实 现或 不能以 当前 合理 的价 格实 现, 从而 可能 为基 金带 来 投资损 失的 风险 。 二是 指开放 式基 金由 于申 购赎 回要求 可能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的 风险 。 (三) 政策风 险 指政府各种经 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 :货 币政策 的变 动、 财政 政策 的波动 、 税 收政 策的 变动 、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 进 出 口政策 的变 动等 政策 的 变动引 发的 市场 价格 变动 ,对公 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带来 的风 险。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0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五) 道德风 险 是由员工之行 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 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 所造 成的风 险。 (六) 营运风 险 指由于公司组 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 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 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 内在 和外在 风险 两方 面。 内在风险包括 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 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 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 员损 失等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系统 稳定 安装 等风 险和 决策及 程序 风险 ; 外在风 险主 要因 其他 风险 如法规 、法 律、 公共 责任 等产生 的营 运风 险。 (七) 管理风 险 基 金管理人的 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 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健 全 , 能 否有 效防 范 道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业道 德水 平等 ,也 会对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造成 影响。 (八) 其他风 险 1 、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2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运 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 和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1 十 六、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对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备案。 2 、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3 、 除依 《基 金合 同》 和/ 或 依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可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变 更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 而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2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制作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 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六) 基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持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八)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3 十 七、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等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12)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除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融 资;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4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4)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分别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帐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3)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使基 金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其他 法定 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约 定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6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7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金 合同》和 本基 金之招募说 明书进行 认购 或申购并取 得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 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依法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8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9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3)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0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如在上 述 第4 条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 份 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 议召集 人 确 定, 但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 须以现 场 开 会 方式 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1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 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2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临时 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15 天 提交 召集 人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10 天 前公 告。 否则,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10 天的 间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1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核: 1)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 行 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3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提 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五)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与 基金 托 管 人有关 的仲 裁的 地点 为北 京, 其 他仲 裁的 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代理 人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6 十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 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3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7 经 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 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 险兼业 代理 业务 (有 效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务;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投资 基金 、企业 年 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资信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 务;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外 汇票 据承兑 和 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 行、代 理发 行、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 机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 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例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本 协议 致使 投资 者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8 2.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本 协议 导致 基金财 产 灭失、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 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9 (1)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 分别 设置帐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4)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申( 认)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2.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基 金募集 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 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3.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0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于 证 券清 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除 非法 规另有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5. 债券托 管自营 账 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1 (1)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补 充协议, 进行使 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发生 损坏 、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7.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正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2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价值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值: (1) 已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b.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 理: (i)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ii)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3 a.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估 值;


c. 在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交 易的 债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3. 配股权 证, 从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按 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4.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 法 估值 。 5.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款 利息 收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6. 股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 7.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 人负 责编制,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 登记人 对基 金份 额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4 持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有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必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k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5 十 九、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的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本基金管 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在公司内部设 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 配备先 进、 高效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账 户业务 、 汇总 和存 储 并管 理 基 金的 所有 认购 、 申购 与赎 回信 息,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注 册 登记工 作 的 准确 和顺 利进 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记 录 对帐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得 到定 期的 投 资记 录对 帐服务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申 购基 金 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 的收益 分配以基金份额形式进 行,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基金收 益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4、 网 络在 线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自 己的 网站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各 类在 线服务 。 5、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投资者可 在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 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并享受费率优惠。基 金间转 换 服务 的办理 时间 、 费率 和有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6、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在技术条 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 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6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的 办理 时间 、费 率和 有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二) 服务渠 道 1、咨 询电 话:400 880 8588 (免 长途 话费 )或 021 -962299 2、网 站:www.swsmu.com 3、其 他, 如邮 寄等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7 二 十、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代销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8 二 十一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0 日, 与本 基 金和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公告如 下: 1 、2013 年 6 月 24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申 万菱 信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第 十五 次更 新 ; 2 、2013 年 7 月 1 日,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 3 、2013 年 7 月 2 日,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展 的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4、2013 年 7 月 11 日, 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 券时 报 》 的 关 于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实 施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 ; 5 、2013 年 7 月 11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关 于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新增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实 施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6 、2013 年 7 月 17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申 万菱 信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7 、2013 年 8 月 27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申 万菱 信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 8 、2013 年 9 月 10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关 于旗 下基 金 对长期 停牌 的股 票变 更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招 商 地产; 9 、2013 年 9 月 18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关 于恢 复对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招 商地 产股 票进行 市价 估值 的公 告; 10 、2013 年 10 月 22 日,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和 《证 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投 资中 牧股 份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 11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和 《证 券时 报》的 申万 菱信 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2 、2013 年 11 月 6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证 券时 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展 的双十 一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9 二 十二 、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申 万菱信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申 万菱 信 新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 申 万菱 信 新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