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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成份(202005)

南方成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3 年 11 月 14 日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3 七、 基金的 投资 ............................................................................................................. 61 八、 基金的 业绩 ............................................................................................................. 70 九、 基金的 财产 ............................................................................................................. 71 十、 基金资 产估 值 ......................................................................................................... 72 十一、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6 十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7 十三、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9 十四、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五、 风险揭 示 ................................................................................................................. 84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十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十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 113 二十、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一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二 、 备查文 件 ............................................................................................................... 119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重 要提 示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07 年4月23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 126 号文 核 准 的 金 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金元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 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 为“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07 年5 月14 日 起 , 由 《 金 元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的 《南方 成份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 11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 计)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 及 《南 方成份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成 份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本 《 基金 合同》 由 《 金元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修订 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南方 成份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本 基金 由金 元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基金金 元




















指金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招募说 明书














指《南方 成份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供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 是 否提 出基金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件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成 份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协 议由 《金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基 金金 元 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 整基金 存 续期限 , 更换 注册登 记人 , 更 名为 “南 方成 份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修改 基金投 资 目标、投 资策略 、投资方 向、持有 人大会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通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南方 成份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本基金 合同 自金 元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原 《 金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 最 长不超 过一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前端收 费

















指 基金投 资者 在申 购基 金的 同时交 纳申 购费 用 后端收 费

















指 基金 投 资者在 申购基 金时 可以先 不支付 申购手 续费用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 申 购费 率随 持有基 金年 限的 增加 而降 低, 直 至为 零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兼 党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裁 助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 务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长 期从 事投融 资、股 权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作 。 现任深 圳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展 部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贸 易(集 团) 有限公 司董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 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合 作司处 长、 副司长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 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同时 担任中 国金融 学年会 常务 理事, 国家留 学基金 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 银 行江苏 分行 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江 宁区 、 秦淮区 政府 顾问 , 目 前还 担任多 家证 券公司 和上 市 公 司独立 董事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 博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 黄大仙 及油尖 区) 警务督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 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万商 天勤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 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 公司董 事、 中国 科技 开发 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 福 保 (集 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 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监、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兴业证 券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3 公司董 事长兼 党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朱运东先生 ,副总 裁,中 共党员,经 济学学 士。曾 任职于财政 部地方 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应帅 、 王 黎敏 ;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 应帅 ;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应帅、 张 慎平 ; 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2 月应帅 、 张慎平 、 陈 键;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 应帅 、 陈 键;2012 年 11 月至 今 陈键。 陈 键,硕 士学 历,具 有基 金从业资 格。2000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行业 研究 员、基 金 经理助 理,2009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投资 部执 行总 监,主 持工 作。 2003 年 11 月-2005 年 6 月, 任 南方 宝元 基金 经理; 2004 年 3 月-2005 年 3 月, 任南方 现金 基金 经理 ; 2005 年 3 月-2006 年 3 月, 任南 方积 配基 金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任 南方 盛元 基 金经理 ;2006 年 3 月至今 ,任 天元 基金 经理;2010 年 10 月至 今 ,任南 方成 份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至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4 今,任 南方 安心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生 、 交易 部总监 王珂 女士 、 固定 收益部 执行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投资 总监 邱国鹭 先生 、 研究部 总监 史博先 生 、 投 资 部执行 总监 陈键 先生 、专 户投资 管理 部执行 总监 蒋峰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转型 手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5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6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 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7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 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3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33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中 国工 商银 行连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9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阅后 ,2012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六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 见 的控 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1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 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 名称 代销机构 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3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4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5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6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7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万晓东 、吕芳 芳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7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姚珍珍 联系电话 :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8 3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变 更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9 3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 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0 42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3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陈曦


电话:023-6763791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4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包头 市青山 区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包头 市青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6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 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1 47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8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 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2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3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 39 、 41、 42、 43、 44 楼























法 定代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4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 、 05、11、12 、13 、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 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5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6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圳总 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7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8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 心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9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 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0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1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2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 普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3 58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刘丹 联系电话 :010-5739805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4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 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5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6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文 思婷 联系电话 :010-83991737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赵 文安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86268007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7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中心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 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 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8 81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 厦9~11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 厦9~11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金山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9 85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 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全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 号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0 89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路7 号杭 州电子 商 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朝阳 区麦子 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2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1 9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201 号渣 打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城建 国 际 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96


其 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上海源 泰 律 师事 务所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红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杨 绍信








联系 人: 陈熹





联系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3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办 理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后进 入集 中申购 期 。 在 集中 申购 期内 只开放 申 购, 不 开放 赎回 。 集 中申 购期最 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可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一个 月。 暂停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开 放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及基 金管 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 约定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 2 日 前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4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以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约定为 准。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本 基金 不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以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 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8%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 <1 年 1.8% 1 年 ≤N <2 年 1.5%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5 2 年 ≤N <3 年 1.2% 3 年 ≤N <4 年 0.8% 4 年 ≤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赎 回费 率不高 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6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68 =96,894.3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68 元 ,则 可得 到 96,894.34 份基 金份 额。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南 方成 份精 选基 金, 选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8 =98,347.75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申购 时选 择 缴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8 -508,40 =101,171.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171.60 元。 (2) 若投 资者 申购 时选 择 缴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一 年内 赎回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对应的 后 端申购费率 是 1.8%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368 元,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8 ×1.8%=1,830.24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8 ×0.5%=51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8 -1,830.24 -518.40=101,331.36 元 即: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331.36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7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 基 金财产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8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延 缓期限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暂停 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9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 十二 )


其他暂停 申购 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十三 )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 十四 )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转 换费 的相 关规定 详见 2007 年8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 11 日 发布 的 《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 ( 十五 )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十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部分 销售 机构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名单 和 具 体规 则 详 见基 金管理 人或 各销 售机 构有 关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0 ( 十七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八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1 七、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公 司一 贯投 资理念 基础 上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 深入研 究 , 采取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方 法, 精选 成份 股, 寻找 驱 动力型 的领 先上 市公 司,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追 求获 取超 额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的标 的物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股票 投资 以沪 深 300 成份 股以 及上 市未 满1 年 ,但 符合 其他 进入沪 深 300 指 数条 件的 新上市 公司 为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对驱 动力 型增 长行 业的 代表性 企 业和行 业领 先型 成长 企业 股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 80% ; 现金、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权证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5%-40%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上 限,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在保 持公 司一 贯投 资理念 的基 础上 , 以积 极 投资为 首要 原则 , 紧密 把 握和跟 踪 中国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业 增长周 期和 企业 成长 周期 , 通过 对行 业的 深入 分析 和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研 究, 以对 国民 经济 增长具 有驱 动力 作用 的行 业和成 长企 业为 投资 对象 , 进而 获取 中长 期稳健 的资 产 增 值。 (四) 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益 的目 的。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优先配 置2 -3 个驱 动力 型 增长行 业中 的代 表企 业 , 投资比 例占 股票 市值 部分 的 30 %± 10 %。 此外 选择 其他 行业 中符合 行业 领先 型的 成长 企业为 投资 对象 , 这 部分 企业占 股票 市值 部分 的70 %±10 %。 具体界 定如 下: (1 ) 驱 动力 型增 长行 业 : 指对国 民经 济起 主要 驱动 作用或 作出 重大 贡献 的行 业/产业。 通过对 中国 宏观 经济 的把 握, 根 据对 上下 游行 业运 行态势 与利 益分 配等 因素 的观察 , 考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2 量行业 增长周 期,以 确定 对国民 经济起 主要驱 动作 用或作 出重大 贡献的 行业/ 产业。 从中优 选代表 性企 业重 点投 资。 定量指 标: 预期行 业平 均增 长率 超 过GDP 增 长率2-3 倍。 行业代 表企 业: 市场份 额居 同行 业上 市企 业的 前 3 位。 营业收 入和 净利 润增 长率 不低于 同行 业上 市公 司平 均水平 。 (2)行 业领先 型成长 企业 :强调处 于企 业成长 生命 周期的上 升期 ,或面 临重 大的发 展 机遇, 具备 超常 规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该类企 业处于 成 长生 命周 期的上 升期 , 或者对 于行 业的成 长 、 发 展 、 整合 能 起到领 先作 用。 同 时, 企业 不是 依赖 粗放式 的外 延式 扩张 , 而 是追求 有效 率的 成长 , 体 现为边 际投 资收 益率高 于股 东必 要回 报水 平。 定量指 标: 预期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或息税 前利 润增 长率 超 过20%。 净资产 收益 率应 当高 于股 东必要 投资 回报 水平 (以 上市公 司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度量 ) PEG 处 于上 市公 司中 的较 低水平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包 括可 转换 债) 。本 基 金将在 研 判利率 走势 的基 础上 做出 最佳的 资产 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 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本 基金重 点分 析 债券发 行人 的债 信品 质, 包括发 行机 构以 及 保 证机 构的偿 债能 力 、 财务 结构 与安全 性 , 并 根 据对不 同期 限品 种的 研究 , 构造 收益 率曲 线, 采用 久期 (duration ) 模 型构 造最佳 债券 期限 组合, 降低 利率 风险 ;对 可转债 的投 资, 结合 对股 票走势 的判 断, 发现 其套 利机会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本公司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五) 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这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3 (3)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风 险 的配比 关系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 决 策程 序 (1) 决定 主要 投资 原则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原则 ,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 进 行市 场调 研 : 证 券分 析人员 根据 各咨 询机 构提 供的研 究报 告以 及其 他信 息来源 , 选定重 点关 注的 股票 范围 ; 在重点 关注 的股 票范 围内 根据自 己的 调查 研究 选出 有投资 价值 的 股票向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建议 ; 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 议。 (3) 制定 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在 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定 的投 资原 则前 提下 ,根据 证 券分析 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 断, 做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 (4) 进行 风险 评估 :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 评估 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环 境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 六)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4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他 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80%+ 上证 国债指 数×20%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我 们选 定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基 准; 债券组 合的 业绩 基准 则采 用了市 场上 通用 的上 证国 债指数 。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 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计算编 制该 指数或 更改 指数名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风险 收益 配比 较高 的品 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5 的利益 。 (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一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6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46,187,903.27 84.39 其中: 股票


6,746,187,903.27 84.3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60,754,583.00 7.01 其中: 债券


560,754,583.00 7.0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19,672,088.76 7.7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807,144.83 0.71 6 其他资 产


10,242,112.44 0.13 7 合计





7,993,663,832.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55,699,129.37 6.97 C 制造业 1,903,573,552.82 23.88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6,820,579.99 0.21 E 建筑业 781,748,140.90 9.8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3,259,044.24 1.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08,189,873.84 7.6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33,388,499.15 1.67 J 金融业 1,376,265,974.03 17.26 K 房地产 业 909,613,440.19 11.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2,663.04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72,164,702.40 4.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50,949.54 0.01 S 综合 3,901,353.76 0.05 合计 6,746,187,903.27 84.6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28 交通银 行 148,133,422 636,973,714.60 7.99 2 601668 中国建 筑 195,259,826 628,736,639.72 7.89 3 601006 大秦铁 路 80,716,254 587,614,329.12 7.37 4 000002 万科 A 47,897,819 437,307,087.47 5.49 5 600028 中国石 化 90,922,665 403,696,632.60 5.06 6 600741 华域汽 车 41,050,505 381,769,696.50 4.79 7 000069 华侨城 A 64,166,328 372,164,702.40 4.67 8 600266 北京城 建 35,081,142 367,650,368.16 4.61 9 600036 招商银 行 29,095,505 317,722,914.60 3.99 10 600104 上汽集 团 19,098,084 258,397,076.52 3.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38,777,000.00 6.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38,777,000.00 6.76 4 企业债 券 -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1,977,583.00 0.28 8 其他 - - 9 合计 560,754,583.00 7.0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0245 12 国开 45 1,500,000 149,790,000.00 1.88 2 130218 13 国开 18 1,400,000 139,062,000.00 1.74 3 130322 13 进出 22 1,000,000 100,070,000.00 1.26 4 130236 13 国开 36 1,000,000 99,870,000.00 1.25 5 030224 03 国开 24 500,000 49,985,000.00 0.63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70,632.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47,307.45 5 应收申 购款 224,172.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42,112.44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9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21,849,552.90 0.27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28,030.10 0.00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0 八、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 (3) (2) - (4 ) 2007.5.14-2007.12.31 43.85% 1.77% 33.91% 1.82% 9.94% -0.05% 2008.1.1-2008.12.31 -52.84% 1.96% -56.18% 2.44% 3.34% -0.48% 2009.1.1-2009.12.31 53.18% 1.76% 73.62% 1.64% -20.44% 0.12% 2010.1.1-2010.12.31 -6.56% 1.47% -9.12% 1.26% 2.56% 0.21% 2011.1.1-2011.12.31 -17.35% 1.11% -19.67% 1.04% 2.32% 0.07% 2012.1.1-2012.12.31 14.60% 1.07% 7.04% 1.02% 7.56% 0.05% 2013.1.1-2013.9.30 -6.18% 1.25% -2.93% 1.18% -3.25% 0.07% 自基金 转型 起至 今 -13.71% 1.52% -22.72% 1.57% 9.01% -0.05%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1 九、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2 十、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3 (1)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4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5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6 十 一、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9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但 未经 确权 的基 金份额 默认 方式 是红 利再 投资;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七) 红利金额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7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8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基 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9 十 三、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0 十 四、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转型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的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集中申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1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集 中申 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4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6 、临 时报 告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2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3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4 十 五、 风 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 回 。 中 国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 四) 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5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 五) 本基金既定投资策 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 , 对 证券 市场 当期的 系统 性风 险以 及可 预见的 未 来时期 内各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分析评 估, 并据 此制 定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 券、 现 金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规避风 险及 提高 收益 的目 的。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大 , 在 投资 策略 上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股 票和 行业 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完 成投 资组 合构建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较 大的 投 资风险 ,尤 其在 对行 业判 断出现 系统 性偏 差的 时候 。 为此, 本基金将更加 注重投资的 风险控制。在 定 性分析中 ,既注重所处 行业/ 产业对 国 民经济 是否 具备 驱动 性作 用, 又强 调企 业是否 具备 超常规 增长 的潜 力。 在定 量分析 中 , 既 注 重以下 指标 : 预 期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或 息税 前利 润增长 率超 过 20% 、 净 资产 收益率 高于 股 东必要 投资 回报 水平 (以 上市公 司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度量 ) 以 及 PEG 处 于上 市公司 中的 较低 水平; 又强 调及 时掌 握其 中的变 化, 通过 对变 化和 可能发 生变 化的 分析 , 力 争充分 预见 由此 可能引 起的 风险 ,及 时采 取措施 加以 防范 解决 。 解决措 施包 括 : 根 据上 市公 司研究 结果 , 定期 或不 定期 剔除不 再符 合基 金主 要投 资方向 、 基本面 恶化 股价 面临 较大 波动以 及短 期估 值水 平过 高股价 面临 调整 的股 票 ; 根 据行业 分析 结 果, 有针 对性 地剔 除组 合内 该行业 的股 票 ; 同 时, 积极 寻找新 的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方向的 股票 , 按照既 定的 方法 进行 研究 后纳入 股票 池, 以保 证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得以 贯彻 执行。 ( 六)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6 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7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8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9 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集中申 购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0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集中申 购 、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1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5)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6)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 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2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3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4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5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 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6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7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8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全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9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但未 经确 权的 基金份 额默 认方 式是 红利 再投资 ; (3)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9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公 司一 贯投 资理念 基础 上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 深入研 究 , 采取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方 法, 精选 成份 股, 寻找 驱 动力型 的优 秀企 业,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获 取超 额收 益。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的标 的物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股票 投资 以沪 深 300 成份 股以 及上 市未 满1 年 ,但 符合 其他 进入沪 深 300 指 数条 件的 新上市 公司 为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对驱 动力 型增 长行 业的 代表性 企 业和行 业领 先型 成长 企业 股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 80% 。 现金、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权证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5%-40%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1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2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3 (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4 十 八、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销、 代理 承 兑债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 算业 务, 保险业 代理 业务 , 代 理外 国银行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证 券投 资基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企 业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申 购业务 , 咨询调 查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行贷 款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发行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5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汇 有价 证券 。 自营代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的标 的物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股票 投资 以沪 深 300 成份 股以 及上 市未 满1 年, 但 符合 其他 进入沪 深 300 指 数条 件的 新上市 公司 为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对驱 动力 型增 长行 业的 代表性 企 业和行 业领 先型 成长 企业 股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 80% ; 现金、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权证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5%-40%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六个 月 开始。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南 方成 份精 选股 票库 , 并 有 责任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据 此股 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于该 类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该 股票 库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之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6 日起 第2 日 生效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④本基 金不 得 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⑥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7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8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9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 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0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集 中申 购 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 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满, 集中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 集 中申 购 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 认文件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1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2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和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3 十 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 账单。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不详 及未 主动 定制 的投资 者除 外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 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申 购 、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4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 投资顾 问、 业务咨 询、 信息查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帐 号 “ 南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友 , 可 查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动 态等 。 如绑定 个人 账 户,还 可享有 基金交 易( 仅限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人) 、 账户 查询 、 基金 交易查 询、持 有 理财 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 同时 提供 交易 确认 微信 提醒、 持有 理财 基金 期日 微信提 醒及 微信 对账单 等服 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人 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5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6 二 十、 其他 应 披露事 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标题 日期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成立子 公司南 方资本 的 公告 2013-11-16


关于注意 防范冒 用南方 基 金名义进 行的非 法证券 活 动的提示 2013-11-1 南方基金 关于调 整部分 开 放式基金 电子直 销单笔 赎 回下限的 公告 2013-10-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渣 打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0-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杭 州联合 农村商 业 银行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0-29 南方成份 精选股 票2013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3-10-2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万 银财富 自助渠 道 基金申购 及基金 定投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9-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吉 林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3-9-1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重 庆农商 银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3-8-3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河 北银行 电子渠 道 基金申购 及基金 定投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8-30 南方成份 精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3 年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2013-8-27 南方成份 精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3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3-8-27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成立公 告 2013-8-22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变更高 级管理 人员的 公 告 2013-8-2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中 邮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3-8-8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8-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深 圳农村 商业银 行 自助渠道 基金申 购及基 金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8-1 关于冒用 我司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套取 投资人 个 人信息的 提示 2013-7-30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2013-7-2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开 源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3-7-19 南方成份 精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7-19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 为代销机 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7-18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宜 信普泽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7-1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万 银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7-1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7-11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中 期时代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7-1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同 花顺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6-28 南方成份 精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摘要 (2013 年第 1 号) 2013-6-2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展 恒为代 销机构 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6-21 关于冒用 我司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套取 投资者 个 人信息的 提示 2013-6-20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上海 证 券推出基 金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3-6-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国 海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3-6-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珠 海华润 银行为 代 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3-5-2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重 庆银行 网银申 购 及网银定 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5-22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2013.11.14- 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2013.11.14- 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8 二 十一 、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成份精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9 二 十二 、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成份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 二) 《南 方成 份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南 方成 份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 十二 月 二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