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惠鑫B(150161)

惠鑫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 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新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新 华 惠 鑫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 十月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9 第七部 分


惠鑫 A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22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4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时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 3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8 第二十 四部 分


违约 责任 ............................................................................................................. 90 第二十 五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1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第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事项 ............................................................................................................. 92 第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2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新华 惠鑫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新华 惠鑫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新华惠 鑫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新华惠鑫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新 华惠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3、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 上市交易: 指投资 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惠鑫 B 份额的行 为 48 、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指 《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惠鑫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1、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 惠鑫 A 、惠鑫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 7:3 52、惠鑫 A :指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鑫 A 份额。 惠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3、 惠鑫 B:指 新华惠 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鑫 B 份额。 本 基金在 扣除 惠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惠鑫 B 享有,亏损以惠鑫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 惠鑫 B 承担;惠鑫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 闭运作,封闭 期为 3 年, 如 3 年后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4、惠鑫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 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55、惠鑫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56 、 惠鑫A 份 额的 约定年 基 准收 益率 : 在 基金分 级 运作 期内 ,惠鑫A约定年 收益率 (单利) 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利差 。 其中, 计算 惠鑫A 首个封闭期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指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 准年利率 (当时适用税率) ; 其后惠鑫A 每个 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及 提 前 公 告的 利差值 重新调整 惠鑫A 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视国内利 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以 及惠 鑫A 每 个开放 日 前 公告 惠鑫A 份额下 一个 封闭 运作 期 内适用 的约 定 年基准 收益率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 到 1% (含) 。 惠鑫A 的约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定 年基准 收益率采用单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57 、 惠 鑫B 的 封 闭 期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的 期 间 。 如3年后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日历年 度中不 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顺 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58、 对应 日:指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后3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 的对应 日即为惠鑫B 的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 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 金在 3 年 分级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0、 巨额赎回: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惠鑫 A 的单个开 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惠鑫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时的情形; 也指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过程 6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惠鑫 A 和惠 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其中,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惠 鑫 A 的开放日和惠鑫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级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 基金名称 为“ 新 华惠鑫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名称为 “新华 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惠鑫 B 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 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期间不 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基金份额分级 在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3年 内,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分为 预 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A 、 惠鑫B 两类份额 。 《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 基金 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 份额按照不超过7:3 的份额配 比 , 分 为预 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 险 不同 的 两级 基 金份 额 , 即 惠鑫A 和 惠鑫B。自本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 和 惠鑫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惠鑫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 惠鑫 A 的每个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在 惠鑫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 惠鑫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鑫 A 、惠 鑫 B 在该开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惠鑫 A 的净赎 回份额较多, 惠鑫 A 、惠鑫 B 在该次开放日 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九、惠鑫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惠鑫 A 的 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 惠鑫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 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惠鑫 B 的 封闭期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 惠鑫 B 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 如 3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十一、惠鑫 B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惠鑫 B 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鑫 B 将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 A 、惠鑫 B 两类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 7:3 的 份额 配比, 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 即 惠鑫 A 和 惠鑫 B。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 作。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惠鑫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 惠鑫 A 的每个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惠鑫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 此, 在 惠鑫 A 的单个 开放日,如果 惠鑫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 鑫 A 、 惠鑫 B 在该开放 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 惠鑫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惠鑫 A 、惠鑫 B 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 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惠鑫 A 的 运作 (一)约定收益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惠鑫 A 约定年收益率 ( 单利) 为:1.4×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其中, 计算惠鑫 A 首个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指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当时适用税率) ; 其后惠鑫 A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年利率 及提前公告的 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 将在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以及惠鑫 A 每个开 放日 前公告惠鑫 A 份 额下一个封 闭运作期内适用 的约定收益 率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 到 1% (含)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惠鑫 A 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 例如: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为 3% , 利息税为 5% ,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当时市场利率水平后, 确 定利差为 0.2% , 则 惠 鑫 A 第 一 个 封 闭 运 作 期 的 约 定 收 益 率 为 :1.4 ×3% × (1-5% )+0.2%=4.19%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惠鑫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 予 惠鑫 B ; 在分级运作期内 的每个开放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惠鑫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 惠鑫 A 后, 仍存在额 外未弥补的 惠鑫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惠鑫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鑫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上 述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的基准 利率发生变化或停止发布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 重新确 定惠鑫 A 的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实 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惠鑫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 放申购。 惠鑫 A 的开放 日为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 惠鑫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该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惠鑫 A 的第 二个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第三个 开放日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满 18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周五),则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2014 年 2 月 28 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依此类推。 假设 2013 年 8 月 31 日 (周 六 )为 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8 月 30 日(周五) , 则 惠鑫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8 月 30 日; 假设 2014 年 2 月 28 日( 周五) 为工作日,则 惠鑫 A 的 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假设 2014 年 8 月 31 日 (周 日)为 非 工作 日,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 (周 五) , 则惠鑫 A 的第三 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 类同。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 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鑫 A 的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惠鑫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日与开放日 为同 一个工作 日。 具体份额 折算方法 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惠鑫 B 的运作 (一)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 惠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惠鑫 B 享有, 亏 损以 惠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 惠鑫 B 优先承担。 (二)惠鑫 B 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 惠鑫 B 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 如 3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三)惠鑫 B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惠鑫 B 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鑫 B 将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 份额总 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惠鑫 A 的开放日计 算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自 惠鑫 A 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 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Sa 为 T 日惠鑫 A 的份额余额, Sb 为 T 日惠鑫 B 的份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惠鑫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惠鑫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 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 实际天数设定为 Y,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惠鑫 A 上一个开放日 (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则 T 日,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一) 当 NVT












































































基金合同 16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 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 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惠鑫 A 上 一 个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Sa 为 T 日惠鑫 A 的份额余 额,Sb 为 T 日 惠鑫 B 的份额余额,NAVa 为第 T 日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 T 日惠鑫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鑫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 分级运作 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 Y,运作当年实际 天数指 惠鑫 A 上一个 开 放日 ( 若 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一) 当 NVT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 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 换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惠鑫 A 、 惠鑫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不同类 别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的基 金 转 换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部 分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 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惠鑫 A 份额、惠鑫 B 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其中, 惠鑫 A 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惠鑫 A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惠鑫 B 份额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公 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外发售的 惠鑫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 关业务公告) , 场内发售的 惠鑫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认购期 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 惠鑫 B 份额 的发售。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 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惠鑫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 惠鑫 A 份额或惠鑫 B 份额中 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 参与 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认购。在 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 惠鑫 A 份额、惠鑫 B 份额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惠鑫 A 份额、惠鑫 B 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 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惠鑫 A 、 惠鑫 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5、 销售 机构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 七部分


惠鑫 A 的 基 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 鑫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 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 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二、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鑫 A 所有份额。 三、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四、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鑫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鑫 A 的份额数×惠鑫 A 的折算比例 惠鑫 A 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鑫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鑫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一)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二)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内, 在 惠鑫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鑫 B 的基 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惠鑫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惠鑫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惠鑫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惠鑫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惠鑫 A 、 惠鑫 B 份额 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 指 惠鑫 B )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B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易 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在上 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惠鑫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 于:


1.惠鑫 B 份额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金 分级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 分级期内,指惠鑫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本基金 分级期内,指惠鑫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分级期内,指 惠鑫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 惠鑫 B 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 上市、恢复上 市 、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 在 惠鑫 A 份额的开放日对 惠 鑫 A 份额进行申购和 赎回, 惠鑫 B 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惠鑫 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惠鑫 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惠鑫 A 份额的开 放日办理 惠鑫 A 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 购 。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 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在确定 惠鑫 A 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惠鑫 A 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惠鑫 A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惠鑫 A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鑫 A 的开放日,将 以 惠鑫 B 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惠鑫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惠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 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惠鑫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惠鑫 A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鑫 A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惠鑫 A 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鑫 A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鑫 A 的赎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惠鑫 A 在单个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惠鑫 A 单个开放日内的 惠鑫 A 净赎回 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但惠鑫 A 的赎回价格均以 1.000 元为准。 (1 )及 时支付 全额赎 回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4 、 场外 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 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 《招募说明书》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 基 金在 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不 收 取申 购 费与 赎回 费 , 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 销。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惠鑫 A 与惠鑫 B 不得相 互转换。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惠鑫 A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 惠鑫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惠鑫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①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①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十部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3 年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 ,在满足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 为 “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惠鑫A 、 惠鑫B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是 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具体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惠鑫 A 的处理方式 《 基金合同》 生效3 年 后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惠鑫A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惠鑫A 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选择将 其持 有的 惠鑫A 赎回,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规 定时 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 其持有的 惠鑫A 将被默认为转入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基 金管理人将就接受 惠鑫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一) 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 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 元。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日 终 , 以 份 额 转 换 后1.0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惠 鑫A 和惠鑫B 按照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惠鑫A (或惠鑫B )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惠鑫A (或惠鑫B ) 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 (或惠鑫B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惠鑫A (或 惠鑫B ) 的 份 额 数 × 惠鑫A (或 惠鑫B )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惠鑫A (或惠鑫B ) 的转换比率、 惠鑫A (或 惠鑫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 额转换 基准日 后不超过1个月 的时间 ,本基金 上市交 易,并 开放场 内与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 赎 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不变, 有关投资限制 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时,在 符合本 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 金将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 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基 金分级 运作期 届满前30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人 将就本 基金进 行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换比例及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法定代表人: 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鑫 A 和惠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鑫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 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 表述均指 “有效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指“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会的 惠鑫 A 和惠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 ,下同。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之二 )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下同) 。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联合 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 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 变并及时公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 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含国债、 央票、 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高于10%。本 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权益类金融工具, 其中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因 上 述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在其可 交 易 之 日 起6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 首先, 本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 在此基础之上, 一方面综合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略进 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另一方面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 积极进行新股申购、 定向增发、 可转债转股等投资操作, 在新股流通后择机 卖出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 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 判断宏观 经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 制度和政策变化 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 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 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 深入分析 各种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及市场风险偏好特征, 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 枢及偏离幅度的范围内,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 以从变化的市 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 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价 格指数、消费增长 率、m1 、m2 、信贷增长、 汇率、国外 利率等) 、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市 场指标 (如 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回购利率等) 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 当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 在规避市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场风险 的同时, 获取再投资收益 。 当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 公开市场操作、 经济增长率、 通 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 可能发生平行移动、 非 平行移动 (平坦化、 陡峭化、 扭曲) 等变动。 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 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 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 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 即子弹策略 (构 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内每种期 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 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 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 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 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 中期、 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 主要包括: 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 业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 据之 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因此, 信用策略是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 信用 调整策 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 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 总体而言,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 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 周期: 经济周 期的变化 对信用 利 差曲 线的变化 影响很 大,在 经济上 行阶段, 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 政策也 会对信 用利差造 成很大 的影响 ,例如政 策放宽 企业发 行信用 债的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 能扩大。 ③ 行业 景气度 的好转 往往会推 动行业 内发债 企业的经 营状况 改善, 盈利能 力增强, 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 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 利差 相应扩大。 ④ 债券 市场供 求、信 用债券市 场结构 和信用 债券品种 的流动 性等因 素的变 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 信用债发行 利率提高, 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 这会影响到信用债 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 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包含期限、 票息率、 赋税特点 、 增信方式、 提前偿还和 赎回等条款) ,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 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包含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 )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 期影响外, 信用债券 本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化的重要因素,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股 东 背 景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 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 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 评级制度, 在个券本 身素质 发生变 化后进行 严谨评 价,以 判断个券 未来信 用发生 变化的方 向, 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 )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 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 国家有 权机构 批准或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的信 用评级 ,依靠 基金管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 同时整合 基金管理人 外部有效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 遵守信 用类债 券的备选 库制度 ,根据 不同的信 用风险 等级, 按照不 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 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 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 指标如下: ① 偿债 能力: 重点关 注流动比 率、速 动比率 、利息保 障倍数 以及现 金利息 保障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主要包括债券 发行的基本条款 (包括私募债券名称、 本期发行总额、 期限、 票面金额、 发行价 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 让范围及约 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 股息分配政策、 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 第二部分是资 本利得收入。 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 下, 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 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 峭, 则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 本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 获得 超额收益 。 当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 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 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 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 股票那样的波动性。 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 挖掘以明 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 防范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 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 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 虑 到 可 转 换 债 券 内 含 的 权 利 , 尤 其 是 转 股 价 的 修 正 权 , 本 基 金 在 借 助


Black-Scholes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二 叉 树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模 型 对 可 转 换 债券进行定价的同时, 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 正和转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 可 以 从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 利 率 因 素 、 税 收 因 素 和 提 前 还 款 因 素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虑 。 其 中 信 用 因 素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 金 运 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 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 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通 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 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然 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 险 头 寸 , 把 模 型 推 广 到 多 个 债 券 或 贷 款 的 组 合。 9、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的前 3 年内,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 (1) 惠鑫 A 每 6 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2) 惠鑫 分级 3 年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 的净赎回。 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 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 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 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 求。 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 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 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 买卖价 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 市场投资 (新股申购及增发) 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 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 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平 、 一二级市场价差及 股市投资环境, 充 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 投资 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 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持股保护策略: 利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对手中 持股的保护。 套利策略: 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 并且总收益 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 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 例不高于 1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新综合指数( 全价)。 中债新综合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 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实 施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 , 惠鑫A 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金份额; 惠鑫B 为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对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 惠鑫 A 的开放日计算惠鑫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惠鑫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个工作日 (除惠鑫 A 开放日及分级期届 满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鑫 A 和惠鑫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每个 惠鑫 A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鑫 A 、惠鑫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惠鑫 A 的折算比例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及惠鑫 A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 惠鑫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鑫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惠鑫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惠鑫 A 每日应计提 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惠鑫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自动 转换为 “ 新华惠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后,仍按上 述 0.5% 的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 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惠鑫 A 份额首次开放日及 惠鑫 B 份额上市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惠鑫 A 份额和 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在惠鑫 A 份额首次开放或 惠鑫 B 份额上市 交 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销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 易日 的 惠鑫 A 份额和 惠鑫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以及 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惠鑫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30、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惠鑫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 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惠鑫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二份,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鑫 A 和惠 鑫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 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 表述均指 “有效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指“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下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 惠鑫 A 和惠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 ,下同。 (六) 表决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的 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下同) 。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 惠鑫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鑫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惠鑫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惠鑫 A 每日应计提 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惠鑫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自动 转换为 “ 新华惠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后,仍按上 述 0.5% 的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将保持 不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 变并及时公告。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 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含国债、 央票、 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高于10%。本 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 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权益类金融工具, 其中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因 上 述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在其可 交 易 之 日 起6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例不高于 1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发生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惠鑫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 分配 ,剩余部分(如有)由 惠鑫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发生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