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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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三 年十一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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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2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282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 投资人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引起的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基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 者 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 生 的 流
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例如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运 作 期 到 期日 未 赎 回自动 进 入 下 一运 作 期 的 风险 、 基 金 转换 后 产 品特征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运作 期 期 限或有 变 化 的 风险 、 收 益结转 引 起 的 份额 变 动 的风险 等。本基
金 属 于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期风 险 收 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混合 型 基 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1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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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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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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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条 件 , 经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可 投 资于中 国 证 券 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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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代销机构
23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交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运 作 期 起 始日 : 对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于 每 份 申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 额申购 申 请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一 运 作 期到期 日 未 赎 回的 每 份 基金份 额 的 下 一运 作 期 起始日 , 指 该 基
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 、 运 作 期 到 期日 : 对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第 一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指 基 金合 同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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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之后 ( 均不含该日, 下同) 的第 21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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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销售服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 续期内 按 实 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 计 提 损
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2 、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日 ( 含节 假 日 ) 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7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8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的 客 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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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 下 设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及公司 内 部 风 险控 制 情 况。 投 资 研 究 条线 下 设 权益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投 资 部 、研究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跨境 投 资 部 及投 资 运 营部。中央交易
室 隶 属 总 经理 直 接 管理。 市 场 条 线下 设 产 品开发 部 、 营 销策 划 部 、零售 理 财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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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销 管 理 部、 机 构 理财部 、 上 海 营销 中 心 、北京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司、 西 部 营销
中 心 。 营 运条 线 下 设财务 部 、 基 金运 营 部 与信息 技 术 部 。综 合 管 理条线 下 设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行政 部 。 监察稽 核 条 线 下设 监 察 稽核部 、 风 险 管理 部 、 法务部 , 由 督 察
长 协 同 总 经理 直 接 管理。 此 外 , 根据 业 务 需要, 增 设 了 战略 发 展 部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总 裁 办 公室 。 本 基 金 采用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 金经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务 的 重 大问题 进 行 讨 论。 投 资 管理流 程 中 , 基
金 经 理 、 研究 员 、 交易员 在 明 确 权责 的 基 础上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内 按 照 业 务
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3 年10 月31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30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
市场基金、8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短 期理财债券基金) 、2 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4 只混合型基金、15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
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3 年10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230 人, 其中52%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内 部 监 察 制度 、 财务 管 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 董事 长 ,硕士学历。 现 任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执 行 董事 , 副
行长。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资 产 负 债管 理 委 员会办 公 室 主 任兼 上 海 分行副 行 长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委 员 会 办公室 主 任 兼 体制 改 革 办公室 主 任 兼 上海 分 行 副行长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资产负 债 管 理 部总 经 理 兼重组 改 制 办 公室 主 任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安 达 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审计 师 , 澳洲信 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 风 险 管理 副 总 监,信 安 资 产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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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亚 洲 有 限公 司 投 资风险 管 理 总 监, 荷 兰 国际投 资 管 理 亚太 有 限 公司中 国 区 总 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博 士学 历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办公 室 综 合 处 副 处长 兼 宣传 处 副
处 长 、 办 公室 综 合 处处长 、 交 通 银行 海 外 机构管 理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副 行 长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总经理 , 现 任 交通 银 行 投资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吴伟先生, 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
预 算 财 务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交通 银 行 沈阳分 行 行 长 、交 通 银 行预算 财 务 部 总
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
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
售业务总监,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蒙 特利 尔 大 学 经 济 系助 理 教授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经 济 学 家和高 级 经 济 学家 , 香 港科技 大 学 助 理教 授 、 副教授 、 教 授 、
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教 授 、教 授 、
经济系 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复 旦 大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教 , 美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助 理 教 授、副 教 授 , 美国 杜 克 大学经 济 系 副 教授 , 香 港城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授 , 美 国亚利 桑 那 州 立大 学 凯 瑞商学 院 经 济 系冠 名 教 授,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金 融 学 院常务 副 院 长 、教 授 , 现任上 海 交 通 大学 安 泰 经济与 管 理 学 院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 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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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关淑仪女士,监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士。 曾 任
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资 讯 科 技部主 管 、 中 国事 务 联 席董事 、 交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察 稽 核 及风 险 管 理总监 。 现 任 交银 施 罗 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超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托 管 部内 控 综
合 员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秘书 、 合 规 审计 部 总 经理 、 监察稽核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交 银施罗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办 公 室总经 理 兼董事
会秘书。
张 科 兵 先 生 , 监事 , 学士 学 历 。 历 任 安达 信 (上 海 ) 企 业 咨 询有 限 公司 审 计
部 高 级 审 计师 , 普 华永道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部项 目 经 理 ,第 一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经 理 , 申万巴 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现 申 万 菱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
投 资 管 理 部高 级 研 究员,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高级 研 究 员、研 究 部 副 总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 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湖 南 大学 ( 原湖 南 财
经学院 ) 金融 学 院 讲师, 湘 财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国 债 部 副经 理 、 基金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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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洪钧先生, 基金经理。 学士学历。9 年证券、 基金业从业经验。 历任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机构 客 户 部客户 经 理 , 华安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债
券交易员,加拿大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 金融研究员。2009 年加
入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历 任 专 户投资 经 理 助 理和 专 户 投资经 理 , 现任
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 2011 年1 月27 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2011 年6 月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2 年 11 月5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4 月 16 日
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2013 年4 月
24 日起 担 任交银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张科兵(研究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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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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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 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 下 设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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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 合法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体 系 , 通 过 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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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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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理念,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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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176 只, 包括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
源 平 衡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平 稳 增 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积 极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景 阳 领先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创新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盛同德 主 题 增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内 需增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汉 盛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裕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 阳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丰 和 价 值证 券 投 资基金 、 久 嘉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宝盈 鸿 利 收 益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价值 增 长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稳 健 证 券投 资 基 金、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强 型 债 券投资 基 金 、 长信 利 息 收益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 内 需 增长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精选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国 天 瑞 强势地 区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红 增 利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 精 选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 时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弹 性 市 值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长 城安 心 回 报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价 值 成 长 双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动力 增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国泰 金 牛 创新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成 长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成 红 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深化 价 值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 争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 元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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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成 长 动 力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天治 稳 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元惠
理丰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 先锋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
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
源 基 建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 势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中 小 盘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商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汇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深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 、 富国可转 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
宏 利 领 先 中小 盘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信 用 添利 债 券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中 证 新兴 产 业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四 季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瑞 进取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社会 责 任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务 行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黄 金 主 题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中 邮 中 小 盘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浙商 聚 潮 产 业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交 银 施 罗 德先 进 制 造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 新 兴 动
力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兰 克 林国 海 策 略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 南 方 中国 中 小 盘股票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富 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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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成 中 证 内地 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 消 费 主 题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信用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光 大 保 德信 行 业 轮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亚 洲 (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新锐 产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申万菱 信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 消 费品 精 选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鹏华金 刚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新经 济 主 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海 恒 久 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月 添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中 债新 综 合 指数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工 银瑞 信 信 用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现金增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景顺 长 城 支 柱产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月 月 利 理财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量 化配置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 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 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双债 增 强 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长城品
质 投 资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可 转 换 债券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现金宝 场 内 实 时申 赎 货 币市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荣祥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中 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 安 短融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嘉 实 研究阿 尔 法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新 华
行 业 轮 换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国目 标 收 益 一年 期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汇添 富 高 息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方 利 群 混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利 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四 季 金利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夏永福 养 老 理 财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丰 益信用 定 期 开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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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国 证 医药 卫 生 行业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双 息 平 衡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 德 信 现金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投 资 级信 用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趋 势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元 大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双 月 红 一年 期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独 立行使 监 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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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 本 基金 的 申购 及 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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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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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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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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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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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6598.com.cn
(15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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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0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21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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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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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6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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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9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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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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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叶尔甸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一) 基金 份 额分 类
为了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 本基金自 2013 年1 月9 日起, 实行销 售服务费
分 类 收 费 方式 , 根 据投资 人 持 有 本基 金 的 份额数 量 , 对 投资 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就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收 益 。两类 基 金 份 额单 独 设 置基金 代 码 , 并分 别 公 布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 类基金
份额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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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的分 类标 准和各 类基 金份额 适用 的费率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相同,销售服务费 率不
同。基金份额分类标准以及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 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自 动转 换
1、 基金份额分类后,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 B 类基金份额, 并于 份额类
别转换 当日 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 的收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余额为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基金账户内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转换 为 A 类 基金份额, 并于份额类别转换 当
日起享受 A 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
3、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成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托管等 交 易 申 请无 效 的 后果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投资 人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后 , 实 际获得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以本基 金 的 登 记机 构 根 据上述 规 则 确 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 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左右时, 可能会由
于 在 某 笔 申购 、 赎 回或收 益 结 转 等交 易 确 认后达 到 份 额 类别 自 动 转换条 件 , 而 由
登记机 构 自动 发 起 份额类 别 自 动 转换 的 处 理,从 而 改 变 所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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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 当 这 种情 况 发 生时, 若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转 托 管 出等 交 易 申请时 填 写 所 持
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 ,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 四) 基金份 额分 类及规 则的 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 调整基金
份 额 类 别 自动 转 换 的数量 限 制 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开 始调 整 前 应当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282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8,505,567,812.4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54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 。 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 仅在其 每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该 基 金 份 额 的赎 回 申 请。 有关本基金
运作期 说明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 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连续 60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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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出 现 前述 情 形 的,在 基 金 管 理人 履 行 监管报 告 和 信 息披 露 程 序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将 自动 转 换 为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此转 换 事 项 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 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 本 基金 的 申购 及 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 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购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上 述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2)开放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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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 放 赎 回业 务 的代 销 机 构 为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杭州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都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华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万通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国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华 宝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国际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瑞 银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国 金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方正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华融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 原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天 相 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 杭 州 数米 基 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长 量 基 金销售 投 资 顾 问有 限 公 司和上 海 好 买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赎回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上 述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赎回。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的联 系 方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五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章 节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或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在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求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2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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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26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仅在 其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方 可就 该 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对认 购份额
而 言 , 下 同) 或 基 金份额 申 购 申 请确 认 日 (含该 日 , 对 申购 份 额 而言,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运 作 期 起始日 ) , 至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或 基 金 份额 申 购 申请日 之 后 ( 均
不含该日, 下同) 的第 21 个自然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例 1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周一),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周一) , 第
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1 月 27 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周一)。
例 2 : 如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五) , 则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即申购申请确认日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周五)。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 份 额 对 应的 未 支 付收益 的 结 转 确认 。 前 述未支 付 收 益 所结 转 的 基金份 额 和 该 基
金 份 额 一 并进 入 下 一运作 期 并 享 受收 益 , 在下一 运 作 期 及后 续 运 作期的 到 期 日 可
以申请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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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登 记机 构 按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该销 售 机 构 持有 的 且 赎回申 请 日 为 运作 期 到 期日的 基 金 份 额
进行处理;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 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 元; 已在直 销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
本 基 金 ) 记录 的 投 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的 限 制 。 通过 本 公 司网上 直销交易
平台 办 理 基金 申 购 业务的 不 受 直 销机 构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 额的 限 制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 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销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的
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 份 额以及 最 低 保 留余 额 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调 整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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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申请 ,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不成 功 , 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间进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 以 下 简称 “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 办 理 开户和 本 基 金 的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本基 金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申购、赎回不收取费用 。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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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调整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假定 T 日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运作期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在 赎回 份 额时 将获
得当期运作期 该赎回份额对应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五) 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周五),
第一个运作期共 19 天, 若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提出该 10,000 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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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2012 年 12 月 24 日被确认, 假设 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包含 2012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3 日 的收益) 为 15.01
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1=10,015.01 元
例 5: :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周 五) 申请购买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 ),第一个运作期共 19 天,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提出
赎回申请,则 2012 年 12 月 2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确认,
假设 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1 元 ,则 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 B 持有
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15.01/1.00=10,015.01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 (周五) , 若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该 10,015.01
份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2013 年 1 月 14 日被确认, 假设 该 10,015.01 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6.88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15.01 ?1.00+16.88=10,031.89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 年 1 月 1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进行结转
确认,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2 月 1 日 (周五) 。 投资者 B 可于 2013 年
2 月 1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2013 年 2 月 4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
类推。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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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当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支 付 , 并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 。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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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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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 始 办 理申购 或 赎 回 的
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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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事 宜 。具 体 上 市交易 安 排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提 前 发 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八 )基金 预约 赎回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和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开通预约赎回业务 ,相关业务规则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安 全 、 保 持 资 产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 努 力追 求 绝对 收 益 ,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和 短 期 融资券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收益类 金 融 工 具 及相关衍生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其 投 资比例 遵 循 届 时有 效 法 律法规 或 相 关 规
定。
( 三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组合 流 动性 的 前 提 下 , 结合 对 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行 、 金融 市 场
运 行 、 资 金流 动 格 局、货 币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形态 等 各 方 面的 分 析 ,合理 安 排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积 极 选 择投资 工 具 , 采取 主 动 性的投 资 策 略 和精 细 化 的操作 手 法 。 具
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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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货币 政 策、 短 期 资 金 市 场利 率 波动 、 资 本 市 场 资金 面 的情 况 和
流 动 性 的 变化 , 对 短期利 率 走 势 形成 合 理 预期, 并 据 此 调整 基 金 货币资 产 的 配 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趋 势 , 采 取 相 应的 投 资管 理 策 略 。 货 币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映 当 时 短期利 率 水 平 之间 的 关 系,反 映 市 场 对较 短 期 限经济 状 况 的 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组 合 资 产剩 余 期限 的 设 计 、 跟 踪、 调 整, 达 到 保 持 合 理的 现 金流 , 锁
定 组 合 剩 余期 限 , 以满足 可 能 的 、突 发 的 现金需 求 , 同 时保 持 组 合的稳 定 收 益 ;
特 别 在 债 券投 资 中 ,根据 收 益 率 曲线 的 情 况,投 资 一 定 剩余 期 限 的品种 , 稳 定 收
益, 锁定风险, 满足组 合目标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41 天
(含)以内。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 保 持 组 合 资 产相 对 稳定 的 条 件 下 , 根据 各 类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市 场 规模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性 , 决 定各类 资 产 的 配置 比 例 ;再通 过 评 估 各类 资 产 的 流动 性 和 收 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者 申 购、 赎 回 的 资 金 需求 前 提下 , 通 过 基 金 资产 安 排( 包 括
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根 据各 细 分 短 期 金 融工 具 的流 动 性 和 收 益 特征 , 动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各 个 细 分市场 之 间 的 配置 比 例 。如, 当 交 易 所市 场 回 购利率 高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回 购利 率 时 ,可增 加 交 易 所市 场 回 购的配 置 比 例 ;另 外 , 还包括 一 级 市 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 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根 据各 细 分 市 场 中 不同 品 种的 风 险 参 数 、 流动 性 补偿 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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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种 的 市场 特 性 , 采 用 持续 滚 动投 资 的 方 法 , 以提 高 基金 资 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 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在 公 开市场 操 作 中 ,跟 随 人 民银行 每 周 的 滚动 发 行 ,持续 同 品 种 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利差策略
通 过 对 债 券 的 信用 评 估, 分 析 预 期 违 约率 和 违约 损 失 率 的 变 化趋 势 ,评 估 其
信 用 利 差 是否 合 理 ,并预 测 其 变 化趋 势 , 通过其 信 用 质 量的 改 善 和信用 利 差 的 缩
小获利。
9、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动 向 ,一 旦 有 新 的 产 品推 出 市场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将在届 时 相 应 法律 法 规 的框架 内 , 制 订符 合 本 基金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同 时 结 合对衍 生 工 具 的研 究 , 在充分 考 虑 衍 生产 品 风 险和收 益 特 征 的
前 提 下 , 谨慎 进 行 投资。 本 基 金 将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 规 通 过利 用 其 他衍生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避 险 交 易,控 制 基 金 组合 风 险 ,并通 过 灵 活 运用 趋 势 投资策 略 获 取 收
益。
( 四 )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剩 余期 限 、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中央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实现 监 控 以及本 基 金 资 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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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 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 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 益产品分
析 师 的 债 券市 场 研 究和券 种 选 择 、定 量 分 析师的 定 量 投 资策 略 研 究,结 合 本 基 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五)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及股指期货 ;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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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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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修 改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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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不 约 定存 期 , 支 取 时 需提 前 通知 银 行 , 约 定 支取 日 期和 金 额
方能支取的 存 款 , 具有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 高于活 期 存 款 利
息的收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业绩 比较基准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 期风 险 收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混 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 断 式 回 购产 生 的 待回购 债 券 、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投 资 的其 他 固 定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 一 年 ) 正回 购 、买 断 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约金 的 剩 余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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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下 一个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 数 计 算;允 许 投 资 的含 回 售 条款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短 期融 资 券 到 期 日所 剩 余 的天 数 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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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9,839,803.03 26.33
其中:债券 99,839,803.03 26.3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7,192,803.31 73.10
4 其他各项资产 2,151,224.35 0.57
5 合计 379,183,830.6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3.7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内 债 券 回购融 资 余 额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为报 告 期 内每个 银 行 间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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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1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8.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44.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21.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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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7
5 180天( 含) —397 天(含 ) 5.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75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802,195.22 5.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66,835.20 2.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66,835.20 2.6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070,772.61 18.54
6 中 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9,839,803.03 26.41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351007 13 八钢CP001 300,000 30,012,789.98 7.94
2 041353049 13 福耀CP002 200,000 20,038,767.67 5.30
3 041354009
13闽建工
CP001
200,000 20,019,214.96 5.30
4 139901 13 贴现国债01 200,000 19,802,195.22 5.24
5 130201 13国开01 100,000 9,966,835.20 2.64
6、“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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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7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629%
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46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采 用摊 余 成 本法计 价 , 即 计价 对 象 以买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利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买 入 时 的溢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限 内 按 照 实际 利 率 和摊余 成 本 逐 日
摊销计算损益。
8.2 本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3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
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90,224.35
4 应收申购款 261,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51,224.35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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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1359% 0.0025% 0.3403% 0.0000% 0.7956% 0.0025%
2013 年度上半
年
1.8875% 0.0070% 0.6695% 0.0000% 1.2180% 0.0070%
2012 年度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12 年12
月31日)
0.5644% 0.0049% 0.2108% 0.0000% 0.3536% 0.0049%
注:1 . 本 表 净 值 收 益 率 数 据 所 取 的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起 始 日
的运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 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2100% 0.0025% 0.3403% 0.0000% 0.8697% 0.0025%
2013年度上半 1.8854% 0.0058% 0.6399% 0.0000% 1.2455% 0.0058%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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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自基金分级
日起至2013年6
月30日)
注:1 . 本 表 净 值 收 益 率 数 据 所 取 的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为 基 金 分 级 日 为 起 始日的运
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图示日期为2012年11 月5日至2013年9月3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
年11 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本基金建
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 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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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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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 图示日期为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本
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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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计 算 基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方 式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保 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 溢价 与 折 价,在 其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实 际 利 率 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 摊 销 ,每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不 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交易 的 债 券 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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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影 子 定 价 ”。 投 资 组合的 摊 余 成 本与 其 他 可参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大 偏 离 的,应 按 其 他 公允 指 标 对组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当 “ 影 子
定价”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风 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基 金 合 同 和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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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导 致本基 金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或者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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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5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 金 资产的 损 失 , 并拒 绝 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 费 用,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但 若 经诉 讼 或 仲裁的 终 局 裁 判, 基 金 财产未 获 得 补 偿的 部 分 可列入 基 金 费 用
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进 行 追 索,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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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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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以 及 其 他收入 。 因 运 作基 金 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 或费 用 的 节约计 入 收 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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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7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 配 , 并在运 作 期 期 末集 中 支 付。投 资 者 当 日收 益 分 配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 者 记正 收 益 ;若当 日 净 收 益小 于 零 时,为 投 资 者 记负 收 益 ;若当 日 净 收 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份 额 ) 方式。 若 投 资 者在 运 作 期到期 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进行收 益 结 转 确
认 时 , 累 计收 益 为 正值, 则 为 投 资者 增 加 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者 基 金 份额。 投 资 者 可通 过 在 基金份 额 运 作 期到 期 日 赎回基 金 份 额 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以 及 节 假日 后 首 个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公告 。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期 到 期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例 行 进行 收 益 结 转 确 认( 如 遇节 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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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的计 算见
招 募说 明书第 十 六 章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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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 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 支 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取。 若 遇 不 可抗 力 致 使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 延 至 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用 ,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
费率计提,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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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 ,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基 金 营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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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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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和 七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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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收 益 率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当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公告 截止前一
日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合 同生效 至 前 一 日期 间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 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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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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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i=1 ,2, ……,7)该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该 开 放日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 节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节 假 日 最后一 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假 日 后 首个开 放 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 或 自然 日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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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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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
(16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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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 投资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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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指证 券市 场 价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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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
不 能 履 行 合约 规 定 的其它 义 务 , 或者 其 信 用等级 降 低 , 将会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 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 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
有 的 债 券 价格 会 上 涨,而 基 金 将 投资 于 固 定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所 得 的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得 较 低 的收益 率 , 再 投资 的 风 险加大 ; 反 之 ,当 市 场 利率上 升 时 ,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 关 。 债券发 行 人 期 间运 营 收 入变化 越 大 , 经营 风 险 就越大 ; 反 之 ,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如果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成 现 金 , 或者 变 现 为现金 时 使 资 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如 果 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力差 , 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 风 险 ,
可能影响基金 收益。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险 是 指当 债 券 、 票 据 或债 券 回购 等 交 易 对 手 违约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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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 流动性风险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第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含 该 日, 对 认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或 基 金份额 申 购 申 请确 认 日 (含该 日 , 对 申购 份 额 而言, 下 同 ) 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 ( 均不
含该日,下同)的第 21 个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在其 每 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前, 本 基 金 不 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对 该 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申 请 , 因此 投 资 者 投资本 基 金 面临 着 运 作 期到期 日 前 无 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 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风险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额 , 仅在 其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方 可就 该 基
金份额提出 赎 回 申 请。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当 期 运 作 期到 期 日 未申请 赎 回 , 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 发生变化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将 自动转 换 为 交 银施 罗 德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 此 转
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本 基金合同终止 。 交银施 罗德货币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采 取 普通开 放 式 货 币市 场 基 金运作 模 式 , 每日 接 受 申购、 赎回,其
产品特征不同于本基金 。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 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 定 节 假 日等 原 因 ,每份 基 金 份 额的 实 际 运作期 期 限 或 有不 同 , 可能长 于 或 短 于
21 天。
5、收益 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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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收 益 计算 并 分 配 , 累 计收 益 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利 再 投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份 额 ) 方式。 若 投 资 者在 运 作 期到期 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进行收 益 结 转 确
认 时 , 累 计收 益 为 正值, 则 为 投 资者 增 加 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 六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
的 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后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受到 影 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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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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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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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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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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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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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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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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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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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自动 转 换 为 交银 施 罗 德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合同终止;
7)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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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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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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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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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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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与 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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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及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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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 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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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 现 金 ,通 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和 短 期 融资券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及相关 衍 生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 例 遵 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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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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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前 提 下,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强 制 性规 定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对上述 约 定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规 定 进行 变 更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当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已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而 只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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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 算,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 易对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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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议 提 交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据 此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流 通 受 限 证
券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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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关 非 公 开定向 增 发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相 关 信 息 ,具 体 应 当包括 但 不 限 于
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产 生 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本协 议 履 行监督 职 责 后 不
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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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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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 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委托的
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托管资金 账 户 , 同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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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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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数值 。 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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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和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 溢价 与 折 价,在 其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实 际 利 率 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 摊 销 ,每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交易 的 债 券 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 产 生 重 大偏 离 的 ,应按 其 他 公 允指 标 对 组 合的 账 面 价 值进 行 调 整。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偏离 度 的 绝 对
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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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 协 商 解决 , 以 约定的 方 法 、 程序 和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3、估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以 纠 正 ,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发生 估值错误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按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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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当发生估值错误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 算 结 果,虽 然 多 次 重新 计 算 和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 不
能按时公布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的情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正常的 复 核 程 序后 仍 不 能发现 该 错 误 , 进而导致 估值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投 资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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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方 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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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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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投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已 开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银 行 卡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参 阅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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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 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 过客 户 服 务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在其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 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 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无 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3 年 10 月 24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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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易宝支付业务并
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端午节” 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6-3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端午节” 假期后恢复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6-3
4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6-19
5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7-19
6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6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中秋节” 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13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中秋节” 假期后恢复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13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国庆节” 假期前暂停大
额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3 年 “ 国庆节” 假期后恢复大
额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4
11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24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5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