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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先进(240009)

华宝先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先 进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6 ]200 号) 的核准 ,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华 宝兴业先 进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2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7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 财产 ..................................................................................................................... 5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8 十六、 基金 税收 ..................................................................................................................... 5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九、 风险 揭示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9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 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合法 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2006 年10 月12 日至2006 年11 月 3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6 年11 月7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先 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士 , 董事, 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 外汇 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管 理方案 负责 人 、 分级 产品 全球负 责人 、 人力资 源 全 球负责 人 , 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执 行官。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文杰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区 (除 日本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销 售及 交易 部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亚 洲地 区主 管。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凌 经 济管理 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任 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管 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席 , 管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 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 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事 会成 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 贷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 益、 外汇交易、 衍生产 品 及结构性 融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银 行 亚洲区债 务融资 及衍生 产 品业务部 总管。 现任 法 国 兴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贾 璐女 士, 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宝 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司人 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 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 钢资源 (国 际)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宝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宝 钢集团 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 公司财 务总 监。2003 年 5 月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 任公司 营运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总经 理。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 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刘月华 先生, 督察 长 ,硕士。 曾在 冶金工 业部 、国家冶 金工 业局、 中国 证券业协 会等 单位工 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朱亮先 生,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基 金经 理。 理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经 历 7 年。 曾于倍 多 科技( 中国) 有限公 司任 产品总 监,于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任 研究员 。2008 年 7 月加入华 宝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先 后任研 究部 高级分析 师, 国内投 资部 华宝兴业 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华 宝兴 业宝康消 费品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助理, 华宝 兴业先 进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助理 , 2012 年6 月至 今任华宝 兴 业先进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是 魏东先 生, 其任 职时 间为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5 月;吴 丰 树先生 , 其任 职时 间为 2009 年 5 月至2011 年2 月; 李靖先 生, 其任 职时 间 为2011 年2 月至 2013 年2 月。 5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郭鹏飞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 兴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研究部 总经 理、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医药 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邵喆阳 , 国内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 兴业服 务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 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 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 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 业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 , 中 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的执 行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 , 是国 内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控制 度完 善、 风险 防范 严 密,能够 有效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通 过国 际新准 则“ISAE3402 ” , 是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直销 e 网金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中 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6)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5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6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6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电话: 0755-88394666 传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刘颖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 【2006 】200 号核准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10 月 12 日起, 至 2006 年 11 月 3 日止, 共募 集 6,113,990,007.57 份 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37361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4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 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通 过直销柜台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规定 ,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三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 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两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捐赠 、遗 赠 、 自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产 无偿 划转、 机构 合 并或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 构清算、 企业 破 产清 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中 :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3)“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 人;


(4)“ 自愿离婚 ” 指原属夫 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家析产 ” 指原属家 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 弟共有 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6)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 形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 的 作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偿 转移 ; (7)“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8) “ 资产 售卖 ” 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 的整 体 资产给 另一企 业的交 易, 在这种 交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随 其他经 营性 资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 对价; (9) “ 机构 清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 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做出 解散 决议 , 或 依法被 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解 散, 或因 其他 原因 解散, 从而 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 似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该机构的 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中 的基金份额 分配给机 构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 或开办 人;


(10 )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 行 ) 》 或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 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 强制 执行 ” 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相 关资 料,其 中, 因继承 、 捐赠、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产 原因 导致 的非 交易 过户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提出 申请, 由销 售 网点予 以办 理或 提交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统 一办 理; 因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资产售 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产 清算 、 强制执 行原 因 导致 的非 交易 过户 直接 向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3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 理其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的转 托管 手续。 转托 管在转 出 方进行 申报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一 次完 成。 投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转 托管 份 额于 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于 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5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6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 商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 吴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渤海证券、恒 泰证券、中投 证券 、 平安 证券、 广发 证 券 、 华 泰证 券 、 中 信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 售、 好 买基 金销 售 公司 、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公司 、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公司 受 理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 的 宝 康系列 基金 、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多策 略增长 基金 、 动 力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 、 行业 精选基 金 和 大盘 精选基金 间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光 大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证 券(浙江) 、中信建投证券 、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东吴 证券、 中信 证券、 华泰 证 券、 恒 泰证 券、 渤 海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中信 证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 公 司 、 好 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数米基 金销 售公司 、 天天 基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公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公司 受 理本 基金 与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间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 平安 银 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 业 银行、 国 泰 君安 证券 、 中 信 建投证 券、 海通证 券、 招商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 发证 券、 东 吴证 券 、 兴业 证券、 中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信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平安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长 城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海 证券 、 华宝证 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 公司、 齐鲁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中信 证券 、 东海 证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 公司 、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公司 、 诺 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公司 、 新兰 德 证券 投 资 咨 询 公司受理 本 基金 与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东 海证券 、 中 信证 券 、 众禄 基金销 售公司 、 好买 基金 销售公司 、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天天 基金 销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公司 受 理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间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平安 银 行、 浦发 银行、 渤海 银行 、江 苏银 行 、华 夏银 行 、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招 商 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国信证券、 中信证券(浙江) 、中信万通证券、 平安证券、东 方证券 、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 恒 泰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东吴 证券 、 中信证 券、 江海 证券、 安 信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华 宝证 券、 华 安证 券 、 齐鲁 证券、 华 福证券 、 信 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东兴 证券 、 东 北证 券、 德 邦证 券 、 上海 证券 、 方正 证券 、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 好 买基 金销售 公司 、 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 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 与新兴 产业 基金 的相 互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 商证 券、广 发证 券 、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 信证 券(浙江) 、国信证券、华 泰证券、恒泰证券、长城证券、 渤海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 安信证 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 券、 华 福证 券、 信 达证 券 、 江海 证券、 国 都证券 、 东 北证 券、 德 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海 证 券、 东 海证 券 、 众 禄基 金 销售公司 、 好买 基金销 售公司 、 数米 基金 销售公司 、 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管理 的可 转债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之 间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 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中银国际证券 、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信证券(浙江) 、众禄基金销 售 公司、好买 基金销 售公司 、 数米 基金 销售公司 、 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开 通本 基金 与 本 公司 管理的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 券、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 证券 、恒 泰证 券、长 城证 券 、 渤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华 福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江海 证券 、 国元 证券 、 华 安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民生证 券、中 国国际 金融 公司、 中信证 券(浙 江) 、 东海证 券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 好 买基 金销售 公司 、 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 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 与医药 生物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平安 银 行、 中 国民生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渤海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中国 银 河证 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券 、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 证券、 华福 证券 、 东 北证 券 股份、 招商 证券 、 众 禄基 金 销售公司 、 好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数米 基金销 售公司 、 天天 基金 销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中证短 融 50 基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金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国信 证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 券、东 海证 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 中 国 国际金 融公司 、 兴业 证券 、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证 券、 安信证 券、 东兴 证券 、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 好 买基 金销售 公司 、 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 天 天基 金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公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 与 资源 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渤海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信 万通 证 券 、 华 泰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 长 城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信 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邦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东 海 证券、 中航 证券 、 山西 证 券、 江 海证 券、 上 海证 券 、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数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天天 基金销 售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公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服 务优 选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 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 金 、 中证短 融 50 基 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 优选基 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从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 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 、投 资目 标 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方 式转 变过程中和转变完成 后的 先进企业的成长, 在控 制风 险 的 前 提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长期 超额 的回 报。


2 、投 资理 念 先进引 领成 长, 创造 超额 回报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和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4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 对 相关 资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 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 资于 先 进企 业 股 票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权证 投资 比 例为0 %-3 %, 债 券及 现 金投资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 “先 进企 业” 是 指具 备创 新能 力强 、 注重 资源 节约 与环 境友 好、 充 分发 挥 人力资 源优 势这 三个 先进 因素之 一的 企业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公 司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是 股价 上涨 的主 要驱 动 因素 , 在 中国 经济 长期高 速 增 长的 背景下, 创新能力强 、注重 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充 分发挥人力资 源优势的先 进企业具 有更大 的发 展空 间, 投资 于先进 企业 可以 获取 长期 超额回 报。 因此 将对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的深 入研究 和长 期前 景的 关注 作为基 金的 投资 基础 。 1 ) 本基金 首先 将在 公司 三级 股票库 的基 础上 选用 7 个 定量指 标来 筛选 出排 名靠 前、成 长潜力 较大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这 7 个定量 指标 分别 为: a. 成 长 指 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息 税 折 旧 前 利 润 (EBITA ) 增 长率、 未来 一 年预测 每股 收益 (EPS ) 增 长率、 未 来第 二年 预测 每 股收益 (EPS ) 增长率 ; b. 价 值指 标: 预测 动态 市 盈率;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c. 盈 利指 标: 过去 三年 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过去三 年平 均 投 资回 报率 (ROIC)。 2 ) 然后,本基金将对 有成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进 行进一 步案头研究和实地 调研, 深入研 究企业 的基 本面 ,精 选符 合本基 金先 进性 判断 的上 市公司 。 a. 企 业先 进性 判断 创新能 力 : 重 点关注 具有 先进的 设备 和技 术、 较好 的品牌 、 创新 的盈利 模式 和管理 制 度 的企业。具体的指标包括研发(R&D )经费支出、研发(R&D )经费投入强度、专利申 请 数、发 明专 利量 比重 、新 产品产 值率 、信 息化 程度 等; 资源节 约和 环境 保护 能力 : 重点 关注 资源 节约 和环 境友好 的企 业、 开发 生产 新能源 新材 料的企 业 、 开 发生产 资源 节约和 环境 保护 相关 产品 的企业 。 具体 的 指标 包括 废水排 放量 、 废 气排放 量、 固体 废弃 物排 放量、 资源 消耗 率、 单 位产 值废水 排放 率、 单位 产值 废气排 放率 等 ; 人力资 源利 用能 力: 重点 关注 技 术密 集型 企业 , 兼 顾劳动 密集 型企 业。 具体 的指标 包括 研发、 技术 人员 数量 和占 比、员 工培 训支 出、 知识 水平程 度、 业务 熟练 水平 等。 b. 企 业基 本因 素判 断: 规 模、产 能、 管理 、竞 争优 势等。 3 ) 行业配 置策 略 重点关 注国 家产 业结 构调 整中鼓 励类 行业 ,同 时也 兼顾有 先进 企业 的传 统行 业。 最 后 优 选 成 长 性 高 、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先 进 企 业 作 为 本 基 金 最 终 的 投 资 组 合,并 进行 定期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实现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灵 活管 理 : 在对 宏观 经济趋 势 、 金 融货币 政策 和利率 趋势 的判 断基 础上 , 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获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2) 曲线合 理定 价 : 按照 市场 各品种 实际 成交 情况 , 得 出合理 收益 率曲 线, 使用 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 其公 允价 格, 在 此基 础上筛 选出 价格 低于 其合 理价值 的 品种。 3)


曲 线下 滑策 略: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态进 行分 析, 并预测 其未 来形 态变 化, 选择收 益 率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额 下滑 利润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新上证 综指 收益 率。 新上证综指是我国证 券市 场由权威机构发布的 反映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 公司 概况的指 数, 当 前由 沪市 所有 G 股 组成 , 此后 实施 股权 分置 改革的 股票 将在 方案 实施 后的第 二个 交 易日 纳入指数 。指 数以总股本 加权计算 。随 着股权分置 改革的全面推 进,将 不断有 新的样本 股加入 新上证 综指; 在不 远的将 来,随着 市场大 部分 上市公 司完成 股改,新 上证 综指将 逐渐成 为主导 市场 的核 心指 数。 当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准 , 并 将 及时公 告。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风 险的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量 化投 资 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 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 金融 工程 部 定 期 提 交 的 股 票排 名 , 以排名靠前的股票 为主 要研究对 象,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和长 期发 展前 景 , 预测 上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 营情况 , 选 择 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 告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 告,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具体建 议。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 部 和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 基金股 票、 权 证、 债券、现 金 的 投资比 例 范 围为:股票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60% -95% ,权 证占 0 %-3%, 债券 及现 金 占 5%-4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5% 以 上)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33,141,120.14 79.99 其中: 股票


1,833,141,120.14 79.99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9,800,000.00 3.48 其中: 债券


79,800,000.00 3.4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5,826,712.47 16.40 6 其他资 产


3,009,374.52 0.13 7 合计





2,291,777,207.1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0,198,153.30 1.33 C 制造业 1,105,144,823.61 48.6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85,250,752.94 3.7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455,269.44 1.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25,861,717.84 9.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26,801,716.64 5.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5,803,100.07 2.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9,788,586.30 6.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837,000.00 1.40 S 综合 - - 合计 1,833,141,120.14 80.7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65 东华软 件 4,880,843 160,482,117.84 7.07 2 300070 碧水源 3,434,609 139,788,586.30 6.16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3 002475 立讯精 密 4,157,611 117,993,000.18 5.20 4 300273 和佳股 份 4,500,000 107,910,000.00 4.75 5 300146 汤臣倍 健 1,581,603 104,385,798.00 4.60 6 300090 盛运股 份 2,963,918 97,957,489.90 4.31 7 300054 鼎龙股 份 3,747,821 73,607,204.44 3.24 8 300315 掌趣科 技 2,340,000 65,379,600.00 2.88 9 000024 招商地 产 2,314,915 55,557,960.00 2.45 10 300024 机器人 1,199,749 52,716,971.06 2.3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800,000.00 3.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800,000.00 3.5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9,800,000.00 3.5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800,000 79,800,000.00 3.5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 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013 年 6 月 14 日 安 徽盛运 机械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布公 告:2013 年 6 月 9 日, 公 司高管 收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上 海稽查 局下 达的《 调查通 知书》 (编号 :沪调 查通 字 2013-2-012 号) , 通 知内 容如下 : “刘 玉斌: 因调 查需要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劵 法》 的有关 规定 ,我 会决 定对 你涉嫌 泄露 内幕 信息 立案 调查, 请予 以配 合 ” 。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该上 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 解和 分析, 认 为 本 基 金 持有 盛运 股 份 主 要是基 于国 家大 力发 展新 兴产业 的政 策 , 且 盛运 股份 又是环 保行 业中 垃圾 处理 领域的 龙头 公 司,基 金管 理人 长期 看好 环保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及该 公司的 长期 投资 价值 。根 据该公 司公 告 , 高管被 立案 调查 是由 于个 人原因 、 对公 司生产 经营 没有影 响 , 因 此, 该事 项 不影响 我们 对该 公司长 期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 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其 余九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6,787.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82,556.27 5 应收申 购款 130,030.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9,374.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65 东华软 件 160,482,117.84 7.07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2 300315 掌趣科 技 65,379,600.00 2.88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报 告期 末“)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11/07-2006/12/31 19.47% 0.82% 43.59% 1.58% -24.12% -0.76% 2007/01/01-2007/12/31 139.51% 1.79% 94.64% 2.22% 44.87% -0.43% 2008/01/01-2008/12/31 -51.21% 2.53% -65.42% 2.85% 14.21% -0.32% 2009/01/01-2009/12/31 80.68% 1.69% 79.57% 1.90% 1.11% -0.21% 2010/01/01-2010/12/31 -14.51% 1.46% -14.58% 1.42% 0.07% 0.04% 2011/01/01-2011/12/31 -31.35% 1.24% -21.53% 1.15% -9.82% 0.09% 2012/01/01-2012/12/31 6.24% 1.19% 3.17% 1.09% 3.07% 0.10% 2013/01/01-2013/06/30 17.16% 1.52% -13.01% 1.24% 30.17% 0.28% 2006/11/07-2013/09/30 111.13% 1.68% 14.77% 1.83% 96.36% -0.1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7 年 5 月 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 资 人可 在 销 售 机 构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金 通过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置 和变 更 进 行 分 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 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六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股 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 会至少维 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 对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 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涨 时也 不能 保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同时,本 基金的重 点投资对象 是 具备先 进性因素的成长 类股票。 成长类股票的估 值一 般较高 。 先进 企业可 能先 期投入 较多 , 回报不 如预 期,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持有 人的收 益受 到 影 响。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 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6 ) 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 可不 予执 行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 决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 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10 、 生效与 公告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涉 及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之间 因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一 定工 本费 后获 得本 基金合 同复 印 件或复 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 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壹佰 柒拾 玖亿 肆仟壹 佰柒 拾柒 万捌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 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1、 2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资运作 等行 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 人民 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 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 (4) 基 金 证券 帐 户和 资金 帐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根 据 当时 相 关规 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理 ,而 不限 于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在 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 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 存续期 间,在 每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寄送( 通过中 国银 行首次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除外)。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该 季度有交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年 度对 账 单 在 每年 度 结 束 后15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个工作 日内对 本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 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 交 通银行 、 中 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 银行、 广 发 银行 、 江 苏银 行、 华 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泰 证 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 海通 证券、 招商 证券 、中国 银 河证券 、东 吴证 券、 兴业 证券、 光大 证券 、平 安证 券 、国 信证 券 、 安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齐 鲁证券 、华 福证 券、 江海 证券 、 德邦 证券 、华 安证 券、东 北证 券 、 中信证 券 、 申银 万国 证券 、 山西 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 公司 、 好 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 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公 司、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公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只 接受 个 人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 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 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 每 期扣 款金 额 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 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 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 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在制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3 年5 月 13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部分赎 回公 司旗 下基 金持 有份额 的公 告 》 、2013 年 5 月 17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增 加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3 年 5 月 29 日 刊登 了 《 关于 e 网 金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支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7 月1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 年7 月19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3 年 7 月 25 日刊 登了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山西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 年8 月 8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基 金行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3 年 8 月 24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 年度报 告 ( 摘要) 》、 2013 年 9 月 3 日 刊登 了 《 关于 调整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定 期定 额申 购最低金 额、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赎回 后最低 保有 份额及基 金转 换份额 限制 的公告》、 2013 年10 月23 日刊 登了 《 关于 在网上 直销 平台 实施 货币 基金份 额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优惠的 公告》、 2013 年10 月 24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3 年 10 月 25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在 山西 证 券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3 年10 月 25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山西 证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及《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诺 亚正 行为 代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 年 10 月 28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新 兰德证 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