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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品牌(000431)

鹏华品牌: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3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1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8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21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 费用 .............................................................. 28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 30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31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 行为 .............................................................. 34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 责任 .............................................................. 37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39 二十、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签订 ...................................................... 41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鉴于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 拟募集发 行 鹏华品 牌传承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 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银行 ,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 鹏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鹏 华品 牌传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 管理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任 鹏 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 明确 鹏华 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 的 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 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约 定, 《 鹏华 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 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 则,经协商 一致,签 订本协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所 有术语与 基金 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包括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 资 产 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5%;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7、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8、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经基金 管 理人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上 比例进行 调整; 10、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1、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 1-3 项 以及 5-8 项 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 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不承担 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 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 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制 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文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 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 面说明 。 否则, 基金托管 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有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 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 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并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补充协 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或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管理 制度。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 正期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四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五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六 、 指令 的发 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基 金名下的 资金 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 专人 、专 用传真号 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 授权文 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 人预留印 鉴, 该预留印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理 人所发送 指令形式 真实 性的唯一依 据 。 向 托管人发 送授权文 件 后,要及时 电话确认 ,以保证 托管人及 时查收。 3、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 权文件 后 并经确认 后,授 权文 件即生效 。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 保密义 务 , 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泄漏。 (二)指令 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 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 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 2、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 写明 款 项事 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 账户 资料等, 并 加盖 预留印鉴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 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 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应 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 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 作小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及 时、 未 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 时间 , 未 准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2、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后 ,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 根据资 产管理人提 供的授权 文件进行 表面相符 的形式审查 , 及时审 慎验证有 关内容及 印鉴, 基金托 管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 不承担责 任。 如有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3、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 证后,应 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 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可不 予执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 查 明原因, 确 认此交易指 令无效。 在及时通 知后, 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因未执行 该指令造 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 指令,管理公司必须 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 充足的指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 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 资金备 足并以通 知托管 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 收到时 间, 因账户 资金余额 不足导 致的投资 损 失不由托管 人承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 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 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施 予以弥补, 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对由此 造成 的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七) 授权 通知的变 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 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 进行修改 , 应 当提 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需提供 书面的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或其 他双方约 定 的方式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同时以电 话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 通知文 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相 关文件传 真件和基金 管理人 的电话确 认时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三 个 工作日 内 将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 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 改接受基金 管理人 指令的人 员及联 系 方式, 应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以 传真方式发 送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改接 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 认后生效 。 (八)其他 事项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1、 基金托管 人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 否齐 全、 印鉴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 件 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问 题,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2、 除因 其自身原 因 致使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而负赔 偿 责任外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本合同 的规定执 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而引起的 任何 可能发生的 损失, 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七 、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 理 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 订委托协 议, 由 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 基金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 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 将 上述情况 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 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因 相关法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 果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 失;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基金 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 , 致使 基金托管 人 接收数据不 完整, 造 成 清算 差错的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 律法规、 交 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 超买、 超卖等原 因造成 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 资金 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 不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 但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 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 行。 2、交易记录 、 资金和 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 间和方 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 账 簿记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担。


(2)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 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 券的种类和 数量与基 金会计账 簿中的记 载一致。 (4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各 方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 的基本规 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 购、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 机构必须 于每 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前一开 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关数据 的准 确、完整。 4.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应通 过 与 基金 托 管人 建 立的 系 统 发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子 数 据和 盖 章 生效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如 因各种原 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各自 按有 关规定保存 。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 的设立和 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 册登记机 构管理。 (四) 开放 式基金申 购、赎回 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 基 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 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资 金划 往 资产托管 专户。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 指令接收时 , 账户余 额不足支 付, 以 账户足额 时间为 指令接收时 间。 因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 时拨付 , 如系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 (五) 基金 融资、融 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 资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助。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3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50%,基金 托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 正常复核 程序后仍 不能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4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5 九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 金份额进行 比例分配 。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 分配方 案 公布 后(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6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应予保 密。除按《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了 为合法履 行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 要之外, 不 得为其他 目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悉 的基金 的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 需要了解 该保密信 息的职员 范围 之内。 但是 , 如下 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 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 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定、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信 息披露或 公开 。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主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募集情 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以及临 时报告 、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过程 中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 严守秘密。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与基金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 对 于本章第 (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 (2)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发 生基金合 同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7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8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1.5%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 费用、 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证券 账 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可以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 间的律师 费、 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 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五) 本基 金运作前 产生的 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 垫付, 运作后由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划付 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六)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 和时间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9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八)违规 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时, 基 金托管人 可要求基 金管理 人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0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1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 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 方 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2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 理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管理 资格的 ; (2)基金管 理人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产; (3)基金管 理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 人 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 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 人应当及时 接收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 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 更 换后,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称 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 管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托管 资格的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 布破 产;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3 (3)基金托 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 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 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产总 值 ;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 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 行 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 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获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 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 公告 。 (三)新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托管 人或 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证 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害。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4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 事人禁止 从事的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人不 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 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 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相互 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人私 自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九)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事 的其 他行为。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5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 (6)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 公告 基 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6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7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 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行 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同 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三)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 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 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潜 在 损失等; (四) 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 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 违 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五)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因履 行本协议 而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合 理的 必要支持。 (六) 由于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8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 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9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一) 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 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 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 草案。托 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 准 予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 协议自基 金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 议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有 关监管部门 两 份, 每份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0 二 十 、其 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 议的用语 定义适 用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协议 未尽事宜 , 当 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1 二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 章、签订 地、 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为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 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