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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品牌(000431)

鹏华品牌: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鹏华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三 年十二 月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57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58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59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0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 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 及 本基金的信 息, 其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 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 中国法律 法规成立 并运作, 若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为准。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品 牌传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品 牌传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鹏华品牌传 承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 31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 49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1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 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鹏华品牌传 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通 过积极灵 活的资产 配置, 并 精选优质的 品牌类上 市公司, 在有 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 力 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 报, 争取实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五、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 额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具 体费率按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 时间、发 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认 购费率不 得超过 5% 。 2、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三 、 基金份 额认购金 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 4、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 交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 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 可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1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 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对 投资人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2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 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3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 、 巨额 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4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5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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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17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8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9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0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1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3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 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4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5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6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7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8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 议 须经中国证监 会 备案生效 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0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持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 备案生效 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 提名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 议。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 份额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二、基金登 记业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认 购、申 购与 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 服务;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 务。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混合型 基金, 通过积 极灵活的 资产配置 , 并精选优质的 品牌类上 市公司, 在有 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 力 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 报, 争取实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 -95%; 投资 于 品牌 类上市公 司 的股 票占 非现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 资产 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5%;其中 现 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 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比 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 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策略,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基本面 (包括经济 运行 周期、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等) 的 分析判断 , 和对流 动性水平 ( 包括 资金 面 供需情况、 证券市 场估值水 平等 ) 的深入 研究, 分 析股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 币 市场三大类 资产的预 期风险和 收益, 并 据此对本 基 金资 产在 股票、债 券、现金 之间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态 调整 。


本基金结合 市场主要 经济和金 融变量的 变动情况 , 综 合分析 各类 金融 资产 的预期收 益和 风险特征及 其变化方 向, 在股票 和债券等 大类资产 之 间 进行灵活 地 配置, 同 时兼顾动 态资产 配置中的风 险控制和 成本控制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策略包括 行业配置策 略和个股投资 策略。核心思路 在于:1 )评 判行 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 分 析把握其投资机 会;2)评判 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 品牌 优势、 管理层、 治 理结构等 以及其所 提供的产品 和服务是 否契合未 来行业增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 长的大趋势 ,对企业 基 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 判,深度挖 掘具有投 资潜力的 个股。 本基金中 品 牌类企业 主要指以 下两类: 第一类是指 在长期的 生产经营 活动中, 沿 袭和继承 了 中华民族优 秀的文化 传统, 具有 鲜 明的地域文 化特征和 历史痕迹、 具 有独特的 工艺和经 营特色的产 品、 技艺或服 务, 已经取得 了 广泛的 社 会认同, 赢得 了良好 的商业 信誉的企 业 。 第二类是指 企业的品牌 进入导 入期或成 长期, 并随 着 消费习惯的 变迁, 品牌 的影响力 在 逐渐加强, 消费者对 该品牌逐 步产生认 同感和信 赖感 ,并有可能 最终成为 普遍的社 会共识。 品牌类企业 涉及行业 较广,包 括纺织服 装、食品 饮料 、餐饮旅 游 、农林牧 渔、房地 产、 家用电器、 轻工制造 、商贸零 售、信息 服务、金 融服 务、化工、 交运设备 和医药生 物等等。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 的重点包 括行业增 长前景、 行 业利润前 景 和行业成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 景, 主要分析行 业的外部 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 命周期以 及 行业波动与 经济周期 的关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景, 主 要分析行 业结构, 特别是业 内竞争的 方 式、 业内竞争 的激烈程 度、 以及 业内厂 商的谈判能 力等。 基于 对行业结 构的分析 形成对业 内 竞争的关键 成功要素 的判断, 为 预测企 业经营环境 的变化建 立起扎实 的基础。 (2)个股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 定 品牌类 上市公司 的股票作 为主要配 置方 向后, 将对个股 逐一进行 梳理和筛 选,对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判, 自下 而上精选个 股。 本基金个股 选择主要 基于以下 三点: 第一、竞争 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 竞争策略 和核心竞 争力的分 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 优势的上 市公司或 未来 具有广阔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公司 竞争策略, 基 于行 业分析的结 果判断策 略的有效 性、 策略 的实施支持 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 就 核心竞争 力, 分析 公司的现有 核心竞争 力, 并判断公 司能 否利用现有 的资源、 能 力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 本基金强调 通过核心 竞争力判 断上市 公司未来盈 利增长的 潜力。 第二、管理 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 体系落后、 公司外部 治理结构 不完善的 基 础上, 上市公 司的命运 对管理团 队 的依赖度大 大增加。 本基金尤 其强调对 管理层以 及管 理制度的考 查。 第三、估值 比较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 较, 选择股 价 相对低估的 股票。 就估 值方法而 言, 基于行业的 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 有影响力 的关键估 值方 法;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 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 增长性分 析,确定 具有上升 基础的股 价水 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对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选择, 本 基金将以 价值分析 为 主线, 在综合 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 积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 极主动的组 合管理, 并主要通 过类属配 置与债券 选择 两个层次进 行投资管 理。 在类属配置 层次, 结合 对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债 券 供求等因素 的综合分 析, 根据交 易 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 类属资产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定期 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 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 属资产的 最优权重 。 在券种选择 上, 本基金以 中长期利 率趋势分 析为基础 , 结合经济趋势、 货 币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 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 较好、 风险水 平合 理、到期收 益率与信 用质量相 对较高的 债券品种 。具 体策略有: (1)利率预 期策略: 本基金首 先根据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趋势, 重 点关注利 率趋势变 化。 通过 全面分析 宏 观经济、 货币 政策与财 政政策、 物价水 平变化趋势 等因素, 对利率走 势形成合 理预期。 (2 ) 估值策略 : 建立不 同品种的 收益率曲 线预测模 型 , 并利用这些 模型进行 估值, 确 定 价格中枢的 变动趋势。 根 据收益率、 流 动性、 风险匹 配原则以及 债券的估 值原则构 建投资组 合,合理选 择不同市 场中有投 资价值的 券种。 (3 ) 久期管理: 本基 金努力把 握久期与 债券价格 波动 之间的量化 关系, 根据未 来利率变 化预期,以 久期和收 益率变化 评估为核 心,通过 久期 管理,合理 配置投资 品种。 (4 )流动性 管理:本 基金通过 紧 密关注 申购/赎 回现 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 金流动、 日历 效应等, 建立组 合流动性 预警指标, 实 现对基金 资产 的结构化管 理, 以确保基 金资产的 整体 变现能力。 4、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 其非公开 性及条款 可协商性, 普 遍具 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 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 行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可能 存在的债 券违约, 并 获取超 额收益。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 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 -95% ; 投资于品牌 类上市公司 的股 票占 非现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他资 产 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5%;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经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7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规 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80%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观 , 行 业代表 性好 , 流动 性 高 , 抗操纵性 强, 是目 前市场上 较 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 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 综合债指 数 的选样债券 的信用类 别覆盖全 面, 期限 构成宽泛, 适于做基 金债券资 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 。基 于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 理人协商 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不需要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 券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中高风险 、 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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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1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 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2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 值错误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3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4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6 取。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 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8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1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3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等信 息, 并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 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4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6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 仅限于 直接损失 。 但 是如发生下 列情况 , 当事人 可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 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8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9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鹏华 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0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本页无正文, 为 《鹏华 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 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