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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070001)

嘉实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成 长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一 ) 嘉 实成 长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或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于2002 年9 月26 日《 关于同 意 嘉 实成 长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 [2002] 68 号) 核准 公开 发 售。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2 年11 月5 日正 式生 效 ,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约 型 开放式 ,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范 围,本 基金 属于 成长 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 原 《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定 期更新 , 原 招募说 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一 致的 , 以本 招募 说 明书为 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1 月 5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9 九、基 金的 转换 .................................................................................................................. 45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8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5 二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87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88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8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 其他 法律 法规 和 《 嘉 实成长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成长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进 行管 理运 作并交 易。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合同 指 《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书 指 《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 每六个 月的 更新 4.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5.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7.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基金 管理 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1.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2.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3.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14.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成 长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15.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 以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设立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相关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 人宣告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日期 21.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无特 殊 说明基 金合 同中 以“ 日” 为时 间计算 单位 时皆 指“ 工 作日” 22. 元

















指人民 币元 23. 存续 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期限 24. 申购 指在基 金成 立后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5.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6. 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 另一交 易账 号 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7. 投资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28.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具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29.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0.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1. 指定 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 互联网 网 站 32.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3.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4.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期 35.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7.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投资 等的 价值 总和 38.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39.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40.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本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41. 不可 抗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部设 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 岛 、 南京 、福州 、广 州 分 公司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理 人、QDII 资格 和 特 定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指 导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原 则。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资 部 、 机 构投 资部 、 现金 管理部 、 研究 部 、 交 易部 、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 法 律部 、 产品 管理 部 、 机 构 业务 团队 、 渠道发 展部 、 营销 策划 部 、 客 户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 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 结 算部 、 信 息技 术 部、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行政 管理 部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资 部 、现 金管 理部 和机 构投 资 部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则 进行 投资 。研 究部 负责行 业、 上市 公司 研究 和投资 策略 研 究。交 易部 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交 易指 令。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理 、投 资 流程、 绩效 考核 。 监 察稽 核部和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及其员 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规章 制度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和检 查。 产品 管理 部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市 场营 销 研究、 法律 环境 研究 和理 财策略 研究 等。 机构 业务 团队主 要负责 年 金、 专户 、机构 客户 及 高端个 人基 金销 售的 开发 与维护 。渠 道发 展部 、营 销策划 部、 电子 商务 部、 客户服 务部 负 责市场 推广 、基 金销 售、 客户服 务、 销售 渠 道 管理 等业务 。基金 运 营部 、 登 记结算 部 、 信 息技术 部 负 责公 司信 息系 统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跟 踪 研究新 技术,进 行相 应的 技 术系统 规划 与开发 、基 金会 计核 算、 估值、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和 清算 等业 务。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财 务工作 , 人 力资 源部 、 行 政管理 部 负 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设 、 招 聘、 薪 酬福 利 、 激励 和考 核 、 人员培 训 和 发展 、人 事档 案 、行 政性 后勤 管理 和服 务 等。 3.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4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50 只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 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 货 币、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合 、嘉 实 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嘉 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多 元 债券 、嘉 实 量化 阿尔法 股 票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 ) 、 嘉 实价 值优势 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嘉实信 用债券 、 嘉 实周 期 优选股 票 、 嘉 实安 心货 币 、 嘉实中 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嘉实理财宝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天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 国债 ETF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如 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QDII )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 债券 、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 币 分级债 券 。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 实债 券 3 只开 放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基 金 ; 同时 ,管 理 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特 定客 户 资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 托投资 公司 外经 处处 长、 香港吉 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吉林 省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东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长; 吉 林 天信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1 年 8 月 5 日 起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中 共党 员。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 视设计 所、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器进 出口 总公 司、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学 本 科,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 师。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 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裁助理 、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 , 董 事, 德 国籍 , 法 兰克 福商学 校经济 专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全 球市 场负 责人, 董事 总 经理(MD )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董 事会成 员、CEO 兼 发言 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 负 责人 ,德 意 志银 行(纽 约 )全 球股 票 投资 部首席 运 营官 、MD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 理 (纽约 )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恒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分 析师 ,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动 力 机 械 工 程 系 教 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1997 年至今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1998 年至 2000 年为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博士 后研究 人 员、 授课 教师 , 曾任 中国 证监会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第一 、 二届 委员 ,2000 年至今 历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现 任清 华大 学商 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法学 院副 教授。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 学 教师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王利刚 先生 , 监事 , 经 济 学学士 。2001 年2 月 至今 , 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 至 今任职 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 总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平 安 证券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团 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通联合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浩 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邵秋涛 先生 , 金融 硕士 , 澳大利 亚籍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曾任 职于成 都证 券、 大鹏 证券 、 国信 证券, 从事 行业 研 究工作 , 先 后 担 任研 究员 、 高级 研究 员; 2006 年 12 月 加盟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公 司高级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2010 年 11 月25 日至2012 年1 月 3 日任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1 年5 月 31 日至今 任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6 月7 日 至今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2 年 11 月5 日至2004 年 8 月10 日窦 玉明 先生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3 年1 月 24 日至2007 年 4 月 16 日孙 林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11 月23 日至 2008 年7 月 22 日刘志 强先 生任 本基 金 基 金经理 。2007 年 4 月 17 日 至 2009 年 7 月 13 日刘 天君先 生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9 年 7 月14 日至2010 年 11 月4 日徐晨 光先 生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0 年11 月 5 日至2013 年 6 月7 日 刘天 君先 生任 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17 日至 2013 年6 月19 日任 竞辉 先生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3 、本 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员 包括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军 先 生,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经 理助理 詹 凌 蔚先生 、 定量 投 资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 机构投 资部 总监 党开 宇女 士、资 深基 金经 理陈 勤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策 略及 投资 限制 ,处 理本基 金的 投资 。 2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 为,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 基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或 者从 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的 其他 证 券自营 业 务; (4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托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15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 司已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总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术 管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 金会 计、 人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 评 估 考核 、监 察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变等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 个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 各 部门 有 明确的 授 权分工 ,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 内部 控 制系 统和 维 持其 有 效性 承 担最 终责 任 。董 事 会下 设审计 与合 规委 员会 ,负 责检查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内控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 资深 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为公 司 风险 管 理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由 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 以及 部门总 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项 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措 施。 (4 ) 督察 长负 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 各项 制 度、 业务 的 合法 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稽 核,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 (5 )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管 理 层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 稽核 工 作, 并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 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配 备了 充足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 确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 作流程 、组 织纪 律。 监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门 负责 人 为所 在 部门 的风 险 控制 第 一责 任 人, 对本 部 门业 务 范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内的风 险负 有管 控、 及时 报告的 义务 。 (7 ) 岗位 员工 : 公司 努力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风 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 度,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承 担相应 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反 馈的 义 务。 4 、内 部 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民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7 )建 立完 善 的基金 财 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 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资产 、其 他委 托资 产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及 时、 准 确和完 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况 。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 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叠 。 投资 、 研究 、 交 易、IT 等 重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9 )建 立和 维 护信息 管 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 实和 完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的 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各级 领导 、部 门及员 工均 有 明确的 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预 案妥 善 处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 充 分体 现 “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 专 业化 的 托管 服 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银行 间债券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 划 、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 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 险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 计与 制 度建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 以及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后评 价。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从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 则审 计报 告 , 是 国内 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控 制度 完 善、 风险 防范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 资 产 的安 全 。2011 、2012 年 度,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部控制 通过 国际 新准则 “ISAE3402 ” ,是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3)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6)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7)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8)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9)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0)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1)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4)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5) 青岛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 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郭伟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6)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17)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8)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9)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0) 临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1)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 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8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2667635 传真 (0551 )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 省 外) 、96588( 安徽省 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2) 温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3)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4)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5)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6) 乌鲁木 齐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7)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8)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9)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0)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1)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2)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3)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34) 天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5)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6) 广东发 展银行 (37)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8) 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39) 杭州联 合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www.hwmfund.cn 客服电 话 010-85572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0) 万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41)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2)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责 任公司 (43) 广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4)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5)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4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7)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8)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0)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1)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2)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3)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4)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5)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6)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7)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8)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9)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0)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1)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2)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3)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4)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5)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66)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7)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8)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9)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0)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71)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72) 中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司 (73)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74)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5)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6)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7)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8)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9)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80)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1)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2)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3)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4)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5)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86)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87)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8) 民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9)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90)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1)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92) 华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3)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94)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5)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6)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7)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0371 ) 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98)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9)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100)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101)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2)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3)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104)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105)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106)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107)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108)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109)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邮 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10)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1)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2) 英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3)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4)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5)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 )83007159 传真 (0755 )83007167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16)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7) 华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8)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9)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20) 财富里 昂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5 年 1 月 27 日 在《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刊登 《关 于暂 停办 理闽 发 证券 、 汉 唐证 券提 交的 基 金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从即 日起暂 停 办理闽 发证 券、 汉唐 证券 提交的 本基 金申 购业 务。 对于此 前通 过闽 发证 券、 汉唐证 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认购、 申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可在 闽发证 券、 汉唐 证券 正常 办理赎 回 或转托 管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六、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 2002 年 9 月 26 日《 关于 同意 嘉实 成长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 [2002] 68 号 )核 准公 开发 售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网点 ,同 时面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发售 本 基金。


(五) 募集 期限 2002 年 9 月 30 日 到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六)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法 规禁 止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者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除外) 。 (七)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八)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 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认购 利息 (3 ) 认购 份额 =净 认购 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数保 留 至 0.01 基金 份额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 资产计 入 基金资 产。 4. 认购 费费用 认购金 额低 于 1000 万 元, 认购费 为认 购金 额的 1% ; 认购金 额高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元) , 认 购费 不高 于认 购 金额 的 1% 。 认 购费 用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九)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1. 投资 者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 足认 购的金 额。 2.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每次 认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资 金利 息在 全部 认购 期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 金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所有 。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场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 已于2002 年12 月5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业务 ,2002 年12 月16 日 起开 始办 理赎回 业务 。 2.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办 理时 间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于受 理 基金 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 申 请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 内, 对申 请 的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效性进 行确 认。 3. 申购 与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 内划 往赎 回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 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 进 行 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但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以 上(含 500 万元 ) ,适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1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 元和 500 万元 ,那 么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费 率(B ) 1.5% 1.2%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C=A-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 (1+B)〕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 费用 例 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 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与 赎回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按申 购 金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其 申购 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招商 银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 构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 其申 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 购金额 的0.6 % 。 优 惠后 费 率如果 低于0.6% ,则 按0.6% 执行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相应公 告 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2. 赎回 费根据 持有 时间 实 行递 减 收费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期 限( 日历 日) 赎回费 率 1 天-365 天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66 天-730 天 0.25% 731 天( 含) 以上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承 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扣除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 赎 回费余 额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 并归入 基金 财产 。 4.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3%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 过1%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在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须 于新 的费 率 开始 实 施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5 、在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计划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 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下 列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 因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 而 出现 连续 巨 额赎 回 ,导 致 本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难;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10 % 时, 为巨 额赎 回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额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兑付 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兑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 公告。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2013 年4 月12 日起 , 在 本 公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 含 电 话交 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含 电话 交易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九、基金 的转换 (一) 基金间 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二) 基金转 换申 请人的 范围 任何 基金的持有 人均可以 申请 和办理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它开放式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基金转 换受 理场所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办理 时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管 理人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开始 推出 基金 的转 换业务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的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目 前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 9 :30 至 15 :00 , 如 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晚 于 当 日 15 :0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适 当调 整业 务办理 时间 。 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 原 因,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及计 算公式 投资者 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知 价法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 1. 由 嘉 实 货币 市场 基 金 、嘉 实 超短 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嘉 实多 元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B 、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 换为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时 ,转 换费 率均为 转入 基 金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 、 嘉实 安心货 币全部 转出 时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 嘉实 成长收 益 证 券投 资 基金与 嘉实 旗下 其 他 23 只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 : 嘉实 稳 健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债 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 嘉实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中 创 4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A/C 、 嘉实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之间 互 转, 以及 嘉实 成长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换为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嘉实 超短债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实 多元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 嘉 实安心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 均采用“ 赎回 费 + 申购费率 补差” 算 法, 计 算公式 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当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时 ,则 申购 补差 费率 G 为零; E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 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转 出基金 资产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基金 和 嘉 实纯 债债 券 C 除 外) ; 根据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该 基金的 赎回 费全 部归 入该 基金资 产 ( 注: 在运作 期和 间歇 期, 该基 金按不 同的 方式 收取 赎回 费); 根据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注: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 起嘉实 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嘉 实 策略混 合暂 停转 入业 务 ; 2012 年 6 月 8 日 起 , 嘉 实 货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或 转入、 定投 )不 超 过 1 亿元 ;自 2013 年 8 月 2 日 起,嘉 实信 用债 券 A 、 嘉 实信用 债 券 C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 (或 转入、 定投) 不超 过 100 万元 。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基 金网 站 刊载的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规 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 在基金转换的 受理时间段 内收到基金转 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 换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到 其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七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金 转换按照份 额进行,申请 转换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笔 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八) 基金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出 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基金转 换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 ①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3、暂 停 基金 转换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 告。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 换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强制 执行 ,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 因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 婚而使 原在某 一 方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 家庭共 有(如父 子共有、 兄弟共 有等)的 基金份额 从某一 家庭成 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6.“ 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 指因 管理体制 改革、组 织形式 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 原因引 起的作 为 国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移 ; 7.“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 业出售 它的下属 部门(独 立部门 、分支机 构或生产 线)的 整体资 产 给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在这 种交易 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转 让给 后 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 9.“ 机构清 算” 是 指机 构因 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 出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因 其权力 机 关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关 闭或撤销 而导致 解散, 或 因其他 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 清 算程序( 破产清算 程序除 外) ,清算 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 配 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 将清偿 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中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 股 东、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10.“ 企业破 产清 算”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法 (试 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 宣告破 产 , 清 算组 依法 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直接向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注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手 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三)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并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 规则 。 十一、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定位 于成 长收 益复 合型基 金 , 在 获取 稳定 的 现金收 益的 基础 上 , 积 极 谋求资 本增 值机会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限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 下, 本基 金资 产 配置的比例范围是: 股票 资产30% -75% ;债券资 产20% -65% ;现金资产 比例控制在5% 左 右 。 其 中 , 基 金 对 收 益 型 资 产 类( 包 括 收 益 型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对国 债的 投资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三) 投资理 念 以均衡 风格 追求 长期 增长 。 (四) 投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全面 评估 证券 市场 现阶 段系统 性风 险和 预测 证券 市场中 长期 预期 收益 率的 基础上 , 制订基 金资 产在 成长 型资 产类、 收益 型资 产类 和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 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调整范 围。 2 、收 益型 资产 类的 投资 策 略 根据目 前金 融市 场状 况, 为实现 收益 目标 ,本 基金 主要有 以下 三类 资产 投资 途径: 一 是按照 规定 , 至少 20% 的 国债投 资 ; 二 是投 资于 具 有相对 较高 收益 率的 企业 债、 金融 债和 公司可 转债 ;三 是投 资收 益型股 票。 本基 金将 在分 析比较 债券 到期 收益 率和 当前市 场收 益 型股 票 的股 息收 益率 的基 础上, 结合 市场 情况 从而 对收益 型资 产类 中债 券和 收益型 股票 进 行资产 配置 , 并通 过“ 精选 收益型 股票” 的策 略以 及稳 健的债 券投 资来 获得 良好 的收益 目 标 。 (1 )“ 精选 收益 型股 票” 的 投资策 略 对于收 益型 股票 ,将 以预 期股息 收益 率超 过同 期一 年期银 行存 款利 率为 核心 ,同时 结 合以下 几方 面进 行选 择: A. 公司进 入稳 定发展 阶段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及净 利润保 持稳 定增 长; B. 公司现 金流 状况良 好;


C. 公司有 现金 分红 历史 记 录,同 时具 有继 续进 行现 金分红 的潜 力; D. 预期股 息收 益率 处于 市 场平均 水平 之上 。 根据以 上标 准 , 选 择出 重 点目标 公司 , 在周 密的 案 头研究 基础 上 , 通 过实 地 调研 , 最 终精选 一批 具备 投资 价值 的收益 型股 票, 做中 长期 投资。 (2 )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是 实现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当期 收益 目标 的重 要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在国 债投 资部分 将 根据对 国债 市场 和利 率走 势的综 合判 断, 在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之 间积 极寻找 价格 被 低估的 债券 品种 ,追 求稳 定的债 券票 息收 入或 差价 收益。 对所 有的 国债 资产 ,在充 分估 算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状况 的基 础上,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获取 无风 险收 益。 3 、成 长型 资产 类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实 施“ 行 业优选 、积 极轮 换” 的 策略 ,实现“ 资本 增值” 目标 。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行业 基本 面的研 判 , 跟 踪各 行业 发 展动态 , 对行 业择 优而 投 , 即 投资 于那些 基本 面已 出现 积极 变化、 景气 程度 增加 但股 票市场 却反 应滞 后的 行业 ,并根 据行 业 的基本 面变 化以 及股 票市 场行业 指数 表现 ,实 施积 极的行 业轮 换, 不断 寻找 新的行 业投 资 机会。 实施 以上 策略 的关 键在于 寻找 一个 合适 的行 业价值 评估 方法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 自 身研究 和国 外研 究成 果, 建立了 一套 适合 中国 股票 市场特 点的 行业 价值 评估 体系, 并在 基 金的投 资实 践中 不断 修正 和完善 该体 系。 总结 起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使用 的行业 价值 评 估 体系可归 结为“ 两个 方法、 一 个系统” ,即行业 景气评 价方法和 行业指数 对基本 面因素 的 敏感度 分析 方法 ,以 及数 据库支 持系 统。 策略实 施的 主要 流程 如下 : (1 ) 进行 准确 有效 的行 业 分类, 为开 展行 业研 究和 行业资 产类 投资 奠定 基础 。 (2 ) 研 究员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研究 方法 , 以 细分 行业 作为最 终研 究对 象, 从以 下两方 面 对行业 进行 评级 分析 :一 是以行 业相 对增 长率 为核 心的行 业景 气趋 势研 究; 另一方 面是 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股票市 场是 否合 理反 映行 业基本 面变 化做 出判 断。 本基金 在以 上研 究的 基础 上,对 行业 进 行优选 并积 极轮 换, 以尽 享行业 的周 期性 增长 机会 。 (3 ) 在确 定具 体 的行 业投 资 比例 后 ,本 基金 在 业 绩 主 导原 则 基础 上对 行 业内 个 股进 行投资 价值 判断 。所 谓业 绩主导 原则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方面 要求 : ① 业绩 增长 性要求 ,公 司 预期经 营性 收入 、 净 利润 等业绩 指标 增长 能够 保持 在行业 内中 上水 平; ②业 绩含金 量要 求, 公司收 入或 利润 的增 长 50% 以上 来源 于主 营业 务收 入或利 润的 增长; ③业 绩 的行业 相关 性 要求, 公司 经营 状况 与行 业基本 面状 况具 有较 强相 关性, 公司 能够 从行 业景 气上升 中直 接 受益。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点 采用 相对 价值 评价 方法, 对股 票投 资价 值进 行判断 。 (4 ) 针对某 些市 场环 境和 行业特 点, 本基金 会采 用 程序交 易技 术,对 行业 内 个股采 取 指数化 投资 策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上证 A 股 指数 (六) 投资程 序 1 、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 究, 并 借鉴 其它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策、 投 资策略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析 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策 依 据 。


2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 指导 下,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 资产 配置 委员 会综 合对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环境 、证 券市 场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 出下 一 阶段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债 券、 现金 的配 置比 例,并 制订 基金 在其 它重 要股票 资产 类 别上的 具体 配置 计划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定 期和 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 据基 金 投资 目 标和 对市 场 的判 断 决定 本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资 决 定 。 4 、 基 金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决 议, 参 考公 司 研究 部 和其 它研 究 机构 的 研究 报告,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目 标,构 建投 资组 合。 5 、 基 金经 理将 投 资指 令下 达 给集 中 交易 室, 交 易主 管 在复 核 投资 指令 合 法合 规 的基 础上, 将指 令分 发给 交易 员执行 ,保 证决 策和 执行 权利的 分离 。 6 、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根 据市 场 变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进 行 风险 评 估与 监控 , 并授 权 风险 控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 督 。 7 、 基 金经 理小 组 将跟 踪证 券 市场 和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 变 化, 结 合基 金申 购 和赎 回 导致 的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 及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 确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 提下 有 权根 据 环境 变化 和 实际 需 要对 上述投 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七)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禁止行 为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其 它 基金; 2 、本 基金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 用于抵 押、 担保 ; 3 、本 基金 不得 从事 证券 信 用交易 ; 4 、本 基金 不得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5 、本 基金 不得 从事 可能 使 基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6 、本 基金 不得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7. 本 基金不得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8 、本 基金 不得 从事 法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它行 为。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 、 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2013 年10 月22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9 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90,109,904.35 64.71 其中: 股票


3,490,109,904.35 64.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66,591,000.00 21.63 其中: 债券


1,166,591,000.00 21.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1,590,432.89 13.01 6 其他资 产


35,089,703.16 0.65 合计





5,393,381,040.40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2,998,068.00 0.43 B 采矿业 52,888,328.02 0.99 C 制造业 2,394,120,378.39 45.0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4,297,206.32 0.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30,543,277.88 6.22 J 金融业 167,222,085.59 3.1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7,100,000.00 1.6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05,566,735.00 3.8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1,640,786.97 0.5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3,733,038.18 3.45 S 综合 - - 合计 3,490,109,904.35 65.6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6,753,806 301,760,052.08 5.67 2 000538 云南白 药 2,339,511 273,863,157.66 5.15 3 300144 宋城股 份 10,047,250 205,566,735.00 3.87 4 000848 承德露 露 6,954,380 201,746,563.80 3.79 5 000651 格力电 器 7,288,520 193,583,091.20 3.64 6 600587 新华医 疗 2,900,000 175,682,000.00 3.30 7 601633 长城汽 车 3,251,294 166,076,097.52 3.12 8 002439 启明星 辰 5,618,023 153,877,649.97 2.89 9 300133 华策影 视 3,738,282 151,363,038.18 2.85 10 600315 上海家 化 3,171,231 137,663,137.71 2.59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79,262,000.00 3.3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87,329,000.00 18.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87,329,000.00 18.5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1,166,591,000.00 21.93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418 13 农发 18 2,600,000 259,766,000.00 4.88 2 130236 13 国开 36 2,200,000 219,714,000.00 4.13 3 130007 13 附 息国 债07 1,800,000 179,262,000.00 3.37 4 130227 13 国开 27 1,800,000 179,190,000.00 3.37 5 120419 12 农发 19 1,200,000 119,772,000.00 2.25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5,344.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037,042.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78,006.76 5 应收申 购款 9,519,310.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35,089,703.16 (4 )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 年11 月5 日至 2002 年12 月 31 日 -3.37% 0.40% -11.32% 1.22% 7.95% -0.82% 2003 年度 21.43% 0.76% 10.32% 1.14% 11.11% -0.38% 2004 年度 1.94% 1.01% -15.04% 1.32% 16.98% -0.31% 2005 年度 2.29% 0.97% -8.21% 1.37% 10.50% -0.40% 2006 年度 126.12% 1.27% 130.57% 1.35% -4.45% -0.08% 2007 年度 96.63% 1.42% 96.14% 2.19% 0.49% -0.77% 2008 年度 -41.23% 1.75% -65.38% 2.84% 24.15% -1.09% 2009 年度 45.99% 1.33% 79.80% 1.90% -33.81% -0.57% 2010 年度 1.29% 1.10% -14.46% 1.42% 15.75% -0.32% 2011 年度 -15.51% 0.88% -21.64% 1.15% 6.13% -0.27% 2012 年度 9.92% 0.86% 3.12% 1.09% 6.80% -0.23% 2013 年上 半年 15.01% 1.06% -12.83% 1.24% 27.84% -0.18%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图: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2 年 11 月5 日 至2013 年9 月 30 日 )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十 八条 ( (二 ) 投 资范围 和 ( 六)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的 约定: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2) 持有 一家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 投资于 国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5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中 至少 有 80% 属 于本 基金名 称所 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6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比 例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十三、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本基金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申购 款及 其 他投资 等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包 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 证 券交 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国债 托 管账户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规定 开设 ,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账户 严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净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有交 易的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 的情 况 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按成本 估值 。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 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 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财 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四 位 (含 第 四位 )内 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基金管 理公 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通 知》 (证 监会计 字[2006]23 号 ) 和2007 年9 月28 日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 关 于调 整旗 下证 券投资 基金 估 值方法 和会 计政 策的 公告 》 ,更新 以上 基金 资产 估值 部分的 内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者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未选 择分 红 方式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分 配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4 个月 内 完成。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四)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规 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成 立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基金成 立后 的与 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该 等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 (2 ) 赎回 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 (3 ) 转换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金 的转 换” 一章。 (4 )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 年度 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独立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务 。





(二)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机构对基金 进行年 度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 予 披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 时报 告;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 清公 告;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2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更新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9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 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九、基 金的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宏 观经 济 运行状 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投资 策略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是“ 行业 优选、 积极 轮换” 和“ 精 选收 益型股 票” 。 (1 ) 本 基金 对成 长型 股票 的投资 采用“ 行业 优选 、 积 极轮换” 的策 略 , 行 业评 价 和优选 是该策 略的 核心 。管 理人 在行业 细分 的基 础上 ,通 过嘉实 研究 平台 中的 行业 评级系 统, 在 以行业 相对 增长 率为 核心 的行业 景气 趋势 研究 和对 股票市 场是 否合 理反 映行 业基本 面变 化 做出判 断的 基础 上, 对行 业进行 优选 并积 极轮 换, 以把握 行业 的周 期性 增长 机会。 上述 分 析的科 学性 和准 确性 ,会 对本基 金投 资收 益产 生重 要的影 响。 如果 分析 结果 不准确 甚至 错 误,会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2 ) 本 基金 另一 个重 要的 投资策 略是“ 精选 收益 类股 票” 。 管理 人将 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进 行收 益型 股票的 精选 ,定 量的 指标 包括预 期股 息收 益等 ,定 性分析 包括 对 公司现 金流 状况 分析 ,公 司业务 的稳 定性 等。 如果 上市公 司的 分红 政策 出现 难以预 计的 变 化,或 对上 市公 司股 息的 预期与 实际 发生 偏差 ,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流动 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产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 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 性风险 , 可能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6.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7.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 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 构代理销 售。但 是,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二十、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存续期间 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小 组 (1 )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资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选 定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清算 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4. 基金清算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清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于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6.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取得基金 收益 ;





(3) 监督基金 经营 情况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资 料;





(4) 按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赎回、 转换 基金 份额, 并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取得有 效申 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的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5) 取得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资 产;





(6) 知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内容 ;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尽的 义务 ; (8 ) 因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 构、 销 售机 构 的过 错导 致 利益 受 到损 害,有 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 )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 资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 依法 独立 运用 基金 资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 (2 )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3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4 )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5 )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购( 申购 )费 ; (6 ) 选择 和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7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出 现时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暂停 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8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行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9 )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6 ) 除 依据 《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 托其他 人 运作基 金资 产;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法进 行的 监督 ;





(8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 严 格按 照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0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2 ) 依 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负 责 基金 注 册登 记,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理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14 )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保 管基 金的 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16 )参 加基 金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 管其 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因 过错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 金 托管 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0 )确 保 向基 金 投资 人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 间内 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资 产; (2 )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 有 专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依 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以基 金的 名 义设 立证 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 户等 基 金资 产 账户 ,负 责 基金 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暂行 办法》 、 《 试点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 行 ; (11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 有关 规定 ,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21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有以下 事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其 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经核 对, 有代 表 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6.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第 8 款的 有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 7 款 和第 8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7.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特别 决议 : 对 于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通 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 一般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 当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 权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计票 员在 监督 员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计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 意见之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起生效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法 行为 ,基 金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 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本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须 按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 监会 对 清算 结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商 或者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可 向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也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 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投资 者可以按 工本费购 买本基 金合同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也可直 接 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sfund.cn )进行查 阅。 本基金合 同的正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的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 储蓄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汇 款 ; 国 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 货币; 经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托 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 购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可以 拒绝 执行 ,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是 否将 基 金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划 入分 红派 息 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反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本 托管 协 议赋予 、 给予 、 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保护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 限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管 人 索 赔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 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信托 法》 、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 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 利益 归 于该基 金资 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 不 得 将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 行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 此 款规定 的 , 将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产 严格 分 开,将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 )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 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成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资金存 入 其指定 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 基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行验资 ,并 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3.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托管人 和本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可 以 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行 做法 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国债 托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成 立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 在 上 述手 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进 行报 备。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7.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相 关信 息。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基 金 托管 人之 间 因本 协议产 生 的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的争 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 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他 规定 。争 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 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 发生 以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金交 易( 除基 金开户 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 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在每 年第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 纸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有 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季 度对账单 ,在每年 第4季度 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 对账单 且季度内 有交易或 最后一 个交易日 仍 持 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年度 对账单;每月向定制 电子 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 有人 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 资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 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 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 可通过 中 国银 行 等 代销机 构办 理 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四) 手机 短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 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 途电话 费) 、(010)85712266 , 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五) 在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获得 如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实 现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基 金 信息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购 、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 后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 基金 份额 ,持 工行借 记卡 、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农行 金 穗卡、 广发 银行 理财 通卡 、招行 借记 卡、 中国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等 可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购买 基金 。具体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想了解 本基金有关 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85712266 ,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及电 子信 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1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 理人退 任; (4 ) 中国 证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管理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辞任 ,但 新的 管理人 确定 之前 ,其 仍须 履行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2. 基金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更换 原基 金 管理 人 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 需经 代 表每 只基 金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通 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还需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3 ) 批准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经中 国 证监 会审 查 批准 方 可继 任 ,原 任基 金 管理 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方 可退 任。 (4 )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同 时更 换, 中国 证监会 不指 定且 没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 机构进 行公 告时 , 代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并 且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按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5 ) 交接 :原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作出 处 理基 金事 务 的报 告 ,并 向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事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6 ) 基金 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后 ,如 果 更换 后 的基 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 按 其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或商 号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1.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批准 ,须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要 求基 金托 管人退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4 ) 中国 银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辞任 的, 在新 的托管 人确 定之 前, 其仍 须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 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 持有 人大 会 对更 换 原基 金托 管 人形 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代表 每 只基 金 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3 ) 批准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经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 监 会 审 查 批准 方可 继 任, 原 任基 金托管 人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批准 方可 退任 。 (4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批准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更换 ,中 国证 监会 不指 定,且 没有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机构 进行 公告时 , 代表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并 且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5 ) 交接 :原 基 金托 管人 应 作出 处 理基 金事 务 的报 告 ,并 与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基 金资产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013 年 5 月 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 , 本基 金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7 日


2 关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19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联 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嘉实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展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 6 月 20 日 包括本 基金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 直销网 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26 日 包括本 基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交通银行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3 年 7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西 南证 券开 通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9 日 包括本 基金 7 关于增加万银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16 日 包括本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8 关于增加好买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好买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16 日 包括本 基金 9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参与嘉实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19 日 包括本 基金 10 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河北银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23 日 包括本 基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开立农行 对公账户的客户开通直销网上交易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31 日 包括本 基金 12 嘉实成 长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第一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3 年 9 月 2 日


13 关于嘉实定制账户费率优惠以及新增定 制账户 “避 风港 ”策 略的 公告 2013 年 9 月 12 日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定制账 户“避 风港 ”策 略的 补充 公告 2013 年 9 月 13 日


15 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数米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9 月 25 日 包括本 基金 16 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天天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包括本 基金 17 关于增加广州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包括本 基金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成长 收益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七) 嘉实 成长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公 告的 各项 原稿 。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或/ 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如 需了 解有 关详细 信 息,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 及 基金托 管人 申请 查阅 。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1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