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三年 十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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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1 个月 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 嘉实 1 个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3 ]1589 号 文批准 。
2 、 本基 金是 契约 型、 开放 式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债券 型 基 金。
基金简 称: 嘉 实 1 个月 理 财债 券 E ,基 金代 码:000486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 托管 人为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本 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对象 是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 资 者、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 、 本基 金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 ,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 中心的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 公 开发售 。
6 、 认 购最低 限额 :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通 过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
认购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 金 额不 设限 制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金额 不设 限
制 。
7 、投 资者欲 购买 本基金 , 须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8 、投 资者应 保证 用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 法,投 资者 应有权 自行支 配,不 存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9 、直 销中心 销售 网点受 理 申请并 不表示 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 确实收 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请是 否成 功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即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的确 认登 记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份 额。
10 、 本公 告仅对 “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的 有关 事项 和规定 予
以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 “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详细 情况 ,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3 年 12 月 17日《 中国证 券报》 “ 嘉实1 个月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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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jsfund.cn )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2 、 对未 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 拨打 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 85712266 ,
或者全 国统 一客 户热 线 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咨询购 买事 宜。
13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4 、风 险提 示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者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失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采 用固 定组 合策 略的短 期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较低 风险 、 预 期收 益较为 稳定 的品 种, 其预 期的风 险水 平 低
于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普通债 券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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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基金 募集 基本情 况
1 、 基金 名称
嘉实1个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2 、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本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3 、 认 购最低 限额 :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通 过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
认购基 金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1 元, 追加认 购单笔 金额不 设限制 。投 资者通 过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金额不 设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 整认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的2 日前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5 、 基金 份额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为1.00 元人民 币。
6 、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基金 资产 安全 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7 、 募集 规模 上限 :
本基金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当基金 发售 规模 达到50 亿 元左右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募集 情况
提前结 束募 集。
8 、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9 、 销售 机构 与销 售地 点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 海直 销中 心、 深圳、 成都、 青岛 、 杭 州 、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10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为 自 基金份 额开始 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 份额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 个月 。
(2 ) 本基 金的 发售 期为 自2013 年12 月20 日到2013 年12 月23 日。 在发 售期 内, 本 基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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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延长 发售时 间, 但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同 时也可 根据 认购 和市 场情 况提前 结束 发售 。
(3 ) 基金募 集期 满,本 基 金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生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募集 资金利 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专 门账 户 , 不得 动用 。
二 、认 购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 、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募集资 金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 金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
所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保 留至0.01 份 基金 份额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4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 4)/1.00 = 100,004.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100,004.00 份基 金份 额。
3 、 认购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 金 额不 设限 制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认 购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4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5 、已 购买过 嘉实 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 券、 嘉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股 票、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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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 实量 化 阿尔法 股票 、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联接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 券 、 嘉 实纯 债 债券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债 券 、嘉实新兴市场分级债 券(QDII ) 、嘉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的投资 者,
在原开 户机 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不 用再 次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 在 新的 销售 机构网 点购 买
本基金 时, 需先 办理 登记 基金账 号业 务。
6 、 缴款 方式 :全 额缴 款。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 个机构 投资 者在嘉 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只 能开 设和使 用一个 基金账 户;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2 、机 构投资 者认 购基金 可 以 在本 公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办理。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金额
不设限 制 。
3 、 在 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对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 该银 行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一 致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及无效 认 (申 )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 二) 通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 开户 及认 购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的 9 :30 至 17 :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2 、 开立 基金 账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的 《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 购) 申请 表 (机 构) 》 : 必 须注明
机构客 户的 名称 、 注册 地 址、 通信 地址 、 邮政 编码 、 经 营范 围 、 组 织机 构代 码、 税
务登记 证号 码; 法 定代 表 人、 负 责人 和授权 办理 业 务人员 的姓 名、 联 系电 话 、 电子
邮箱、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种 类 、号 码、 有效期 限等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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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证明 本机 构依 法设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 税 务登 记 证书和
资格证 书等 的副 本复 印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
(3) 控股股 东或 者实 际控 制人 的法定 代表 人 、 负 责人 或 授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姓名 、 联 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身 份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种 类、号 码、 有效 期限 等信 息。
(4) 本机构 法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为 身份 证, 要 求身 份 证正反
两面的 复印 件) 。
(5) 预留银 行帐 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证 或预 留银 行帐 户的 银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 。
(6) 本机构 对授 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法 人机 构) 》 , 加盖 机 构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法 人签字 。
(7) 授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为 身 份证 , 要 求身 份证 正反 两 面的复
印件) 。
(8) 预留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9)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嘉 实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通传 真交 易) 。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站
(www.jsfund.cn) 的机 构账 户 类业务 指南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3 、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柜 台认购 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认 购申 请表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 投资 者提 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网站(www.jsfund.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交 的材 料
与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致 。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 、嘉实 直销中 心联系 方式:(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长 途话 费) ,
www.jsfund.cn 。
( 三) 缴款方式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下 :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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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 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机 构投 资者 在填 写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7:00 前 到帐, 该申 请方 为有 效申 请; 申 请之
日 17:0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 作日 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 内到 账 ,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 账
户:
①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 者划 来 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 心办理 基金业 务,必 须事 先开立 银行活 期存款 账户 ,作为 直
销资金 结算 账户 ,该 银行 账户户 名须 与基 金账 户户 名一致 。
2 、个 人投资 者认 购本基 金 ,可以 在本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
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 追加 认
购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金额不 设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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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通 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9 :30 至 17 :00 (周 六、周 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网上直 销 : 认 购业务 的办 理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的任意 时间 ( 包括周 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日) ,每 一发 售日 17 :00 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视 为下一 工作 日提交 的申 请 办理 , 发售 末
日截止 为当 日 17 :00 前。
2 、 开立 基金 账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申请 表 (个 人)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资人 如未 满十 八周 岁 , 须同时 出示 未成 年人 本人 及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5) 出示银 行储 蓄卡 并留 存复 印件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 通传真 交易 )
(7)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网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基 金账 户时 请按 照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相关指 南
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定 电 子交 易平 台 的 相关 指南 进 行操 作, 无须 提供 书面材 料。
3 、 提出 认购 申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资人如未满十 八 周岁, 须同时出示未成年 人本人 及其监护人的身份 证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网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办理认 购申 请时 请按 照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相关指 南
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定电 子交 易平 台的 相关 指南 进 行操 作, 无须 提供 书面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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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 投资 者提 示
(1)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 投
资者也可 从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jsfund.cn) 上下载有 关直销 业务 表格,
但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 销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010 -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话 费 ) ,
www.jsfund.cn
( 三) 缴款方式
1 、通 过基金 公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个 人投 资者, 应按 照基金公 司网 上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2 、通 过直销 中心柜 台认 购 的个人投 资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款 的方 式缴款 ,具 体方式 如
下:
(1 )持 支持 银联 的银 行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 刷卡 付款
(2 )通 过银 行转 账汇 款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 17 : 00 之前,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国 工商
银行或 中国 银行 的直 销专 户,该 划款 账户 须为 投资 者本人 账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投 资者 在银 行填 写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于 申请当 日 的 17:00 前 到帐 , 该申请 方为 有效 申请 ; 申 请 之日 17:00
资金未 到账 者, 如果 投资 者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 资金 可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 作日仍 处于 募集
期内) 内到 账, 直销中 心 将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 金实 际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 的申 请; 如 果投 资者
不选择 延期 、或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内 未到 账, 该申 请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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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至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 嘉实 1 个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验 资日 以前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被 冻结 在基金 募
集专户 中。 认购 资金 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利息 转为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在募集结 束后 对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3 、投 资者通 过直销 机构 进 行认购时 产生 的无效 认购 资金在认 购结 束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向
投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 户划 出。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符 合《 证券投资 基金 法》第 五十 九 条的 规
定, 并 且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少 于两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两 亿元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人数 不少 于两 百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委托 具 有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认购 资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验 资 报告及本 基金 备案材 料提 交中国证 监会 ,中国 证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不 能满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2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5
传真:(010 )66594942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三)销售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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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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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王 玲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 殊普 通合 伙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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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17 日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