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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活期宝(000464)

嘉实活期宝: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嘉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三年 十二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2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1 十五、 禁止 行为 ..................................................................................................................... 33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 鉴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 发行 嘉实 活期宝货币市 场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嘉 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嘉实 活 期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嘉实 活期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嘉实 活期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 嘉实 活 期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 解 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5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 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 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 过120 天。 (2)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货 币市场基 金的投 资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本基 金投资于 定期存 款(不包 括有存款 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 前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8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AAA 以 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将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则 执行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9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 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0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 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予以 必要 的协助 配合 , 但 不承 担相应 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帐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2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 备付 金 和 结算 保证 金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3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4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 利 用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管理 人预 留印鉴 , 该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 管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真 实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 托管 人 发送授 权文 件 后,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后并 经 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后,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 指令 、银行间 业务划款指 令) 以及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 或以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对指 令 确 认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 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 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 间 交易成交单加 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 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 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答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 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提 供的 授权 文件 进行表 面相 符 的形式 审查 , 及时 审慎 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 基 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责 任 。 如有 疑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5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对于 时效性要 求高的指令,管 理公司必 须及时将指令传 至托管人 ,并预留充足的 指令 处理时 间。 对于 发送时资 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行,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 取消 的, 资金 备足 并以 通知 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额 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错误,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 误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其自身原因未 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或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更 授权 通 知文件 在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相 关文 件传 真件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将变更 授权 通知 文件 原件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 2、 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 前1 个 工作日 告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更改接 受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的人员 及联 系方 式自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 认后生 效。 (八) 其他 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6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而 引起 的任 何可能 发生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 设计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 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 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 易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 变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则 为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规 、 交易 规则 的 规 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 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 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8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 2.基 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6:00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送 当 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 因 , 该 系统 无 法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协 商 解决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如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1、T 日 ,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并 进行 核对 ; 基金管 理 人将 双方 盖章 确 认的或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采 用的 基金 收益 以基 金收益 公告 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媒 体。 注册登 记机 构计 算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 额 , 更 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据库 ; 并 将 确 认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传送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 处理。 2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总清算 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全额交收 ” 的原 则 ,即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晚 于 T+1 日将 全部 申购 款项、 转换 转入 等托 管账 户应收 款划 到 托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到指 令后 ,正 常情 况下 ,不晚 于 T+1 日 将全 部赎 回款项 、及 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9 部转换 转出 款项 、转 换费 等托管 账户 应付 款划 至注 册登记 机构 “基 金总 清算 账户” 。 3 、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将 有关 收款 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账 务处 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 后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将有 关 付款 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处理 。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 基金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必要 的协 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在有 关法 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资 组合的 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 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 , 可按 其他公允 价 值 指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 要调整组 合,其中 , 对于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 人应编制 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1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 误 。 当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包括 3 位) 发 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各自 的实 际过 错情 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赔 偿责 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 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 误造 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不 一致时 ,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2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益 包括: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 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2.“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以 每万份基 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且每 日 进行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 直到 分完为 止 ;


3.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若 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4.本基金 每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时,每日 收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付时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不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待其后 累计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即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5.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 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6.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4 净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 本 基金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及 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 分第五 条第( 四) 款的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 从法院 判决或裁 定、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 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以及 临 时报 告 、 澄清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 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 宗旨,诚实信 用, 严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宜 , 对 于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6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7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在通 常 情况下 ,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2%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R ÷ 当年 天数 H 为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R 为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 三) 银 行 汇划费 用、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用 和银 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可以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8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 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生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后 的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方可 执 行;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方可 执 行;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 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变更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事 项时,除 应遵守 本部分 的 约定外 ,还 应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的 约定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3 十五、禁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 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 款指令 ,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 (十二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 三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备案 后生效 。 本协 议 约定事 项如 与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相冲突 , 应以 法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6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7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 相 应的 当事人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 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 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0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