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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活期宝(000464)

嘉实活期宝: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三 年 十二 月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8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5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7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8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69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嘉实 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 活 期宝 货 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活期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知 ,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注册 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4、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指以 日结 转份额 方式将 最近七个 自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 活期宝货币 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的价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并由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 交易确认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指示基金托管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 出,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 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4 项情形外,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 难 ,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通过 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安奎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包括但 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 资、 收益分 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479,411.7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1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 日 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 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如属 于 以下 情况 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低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8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第 1 款 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可以 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或监管机关 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4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请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事项时, 除应 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7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 要包括: 市场资金供求 、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 通货 膨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供应 量、就 业率水 平、国际 市场利 率水平 、汇率等 )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主要包括: 平均 日交易量、 交易场所、 机构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 例 。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二级市场存量、 二 级市场流量、 分 类资产 日均成交 量、近 期成交 量、近期 变动量 、交易 场所等) ,决定 类别资 产的当期配 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 率、到期收益率、票面 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附加选 择权价 值、类别 资产收 益差异 等)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等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9 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 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 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 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 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 支付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 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4、 投资决策 (1 )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 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 2 ) 相 关 研 究 部 门 或 岗 位 对 宏 观 经 济 主 要 是 利 率 走 势 等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分 析 报告。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报 告 , 并 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监 控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 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 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四、投资限制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货币 市场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有存款 期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1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上述禁止行为的,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 剩 余 期 限 按N 天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组 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 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8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2%。计算方法如下: H= E×R÷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票 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金合同 第 十 八 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 以下简 称“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当日, 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2、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业 务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在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 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 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 易 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 金 与 其 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 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 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 有的本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可 接受转 换转入 的其他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 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开 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 业务,但 对 该等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 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 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 约定执行。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于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0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1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包括但 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 资、 收益分 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2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3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4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5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 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如属 于 以下 情况 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6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不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7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8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9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第 1 款 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0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1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可以 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或监管机关 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2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票 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B、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3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D、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 A、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B、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4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2%。计算方法如下: H= E×R÷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5 C、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D、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B、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6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 要包括: 市场资金供求 、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 通货 膨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供应 量、就 业率水 平、国际 市场利 率水平 、汇率等 )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主要包括: 平均 日交易量、 交易场所、 机构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 例 。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二级市场存量、 二 级市场流量、 分 类资产 日均成交 量、近 期成交 量、近期 变动量 、交易 场所等) ,决定 类别资 产的当期配 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 率、到期收益率、票面 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附加选 择权价 值、类别 资产收 益差异 等)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等 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 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 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 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 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 益率、 票 面利率、 利息 支付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 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4、 投资决策 (1 )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 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程序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7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 2 ) 相 关 研 究 部 门 或 岗 位 对 宏 观 经 济 主 要 是 利 率 走 势 等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分 析 报告。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报 告 , 并 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监 控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 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 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D、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8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货币 市场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有存款 期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9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0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 剩 余 期 限 按N 天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风险收益特征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G、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H、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A、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C、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D、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2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组 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E、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F、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3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 行评估;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4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G、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5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 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均 终 止 。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 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 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 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6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 换转入 的份额 ,如其在 指定期 限内再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届满,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 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 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C、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7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E、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8 G、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H、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I、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或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 基金引 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