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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163825)

中银互利: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 0 中 银 互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互利 B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 记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3 年12 月19 日 公告日 期:2013 年12 月16 日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 6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 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 、 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24 附:基金合同摘要........................................................... 25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中银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互利 B 份额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 规定编 制,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 金 托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保 证本 报告 书中 基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承诺 其中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证 。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投 资者 详细查 阅 2013 年 9 月 7 日刊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 上的《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招 募说 明 书 ” )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 二、 基金概 览 1、基 金 名 称: 中银 互利 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包括 两类 基金 份额: 互利 A 份额 ( 场 内 简称: 中银 互 A ; 基金 代码 :163826 ) 和 互利B 份 额 ( 场 内 简称 : 中 银 互 B ; 基金 代 码:150156 ) 4、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基 金2 年 为一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互 利A 份额 不上 市 交易 , 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 每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 赎 回, 但在 第四个 开放 日仅 开放赎 回 , 不 开放申 购; 互利B 份 额可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 不可 申购 、 赎 回。 每个分 级运 作 周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过 渡期, 基金 管理 人在 过渡 期内办 理份 额 折算确 认、 互利B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以及 互利A 份额 的申 购等 事宜 。 在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前十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运作 期结 束后 的过 渡期 安排及 相关 事 宜。 5、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采用 有固 定期 限半 封闭型 的滚 动分 级运 作模 式, 本基 金通 过基 金收 益 分配和 运 作方式 的不 同安 排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低风 险的 互 利A 份额 和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 互利 B 份额 , 两类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 7:3 。 两类 份额 分开 募集, 募 集 后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互 利A 份额 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日 起每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购 、 赎回, 但在 第四 个开 放日 仅开放 赎回 , 不 开放 申购 , 且互 利 A 份额 不上 市交 易, 并 获得 应 计约定 收益 ; 互 利B 份额 上市交 易, 但不 可申 购、 赎回, 获得 扣除 互利A 份 额本金 和应 计 约定收 益后 的基 金剩 余净 资产。 6、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7、 基 金份 额总 额:2,955,382,528.80 份, 其中 , 互利 A 份额 2,055,333,448.41 份, 互利B 份额 900,049,080.39 份( 截 至:2013 年 12 月 12 日) 8、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1.008 元( 截 至:2013 年 12 月 12 日) 9、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简称 :中 银 互 B 10、互利 B 份额 本次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2,200,126.00 份( 截至 :2013 年 12 月12 日)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 11、互 利B 份额 的交 易代 码:150156 12、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3、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14、基 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5、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6、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17、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情 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从 业人员 持有 互利 A 份额 11,806.37 份, 占互 利A 份 额总 量 的 0.0006% ; 持有互利 B 份额 5,839,349.67 份 , 占 互利B 份额总 量 的 0.6488% 。 其中 ,本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投 资和研 究部 门负 责人 持有 该只基 金份 额 总量的 数量 区间 为100 万 份以上 ,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持 有该只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未 使用固 有资 金认 购基 金份 额。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6 三、 基金 的 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3 年 9 月 4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 【2013 】1147 号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 金2 年 为一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互 利A 份额 不上 市 交易 , 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 每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 赎 回, 但在 第四个 开放 日仅 开放赎 回 , 不 开放申 购; 互利B 份 额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 不可 申购 、 赎 回。 每个分 级运 作 周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过 渡期, 基金 管理 人在 过渡 期内办 理份 额 折算确 认、 互利B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以及 互利A 份额 的申 购等 事 宜 。 在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前十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运作 期结 束后 的过 渡期 安排及 相关 事 宜。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基 金募 集时 间 :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到 2013 年 9 月 18 日( 因累 计认 购申 请达到 募集目 标上 限, 经基金 管 理人公 告, 互利 A 份 额和 互利 B 份额 分别 于2013 年 9 月 18 日和 2013 年9 月 13 日提 前结 束募集 。 )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式 : 场内 、场 外 发售 7、发 售机 构 : (1) 场内 发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②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7 股份有 限公 司( 只代 销中 银互利 A 份额 ) 、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银 国际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安永 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截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止,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 券 基金 已 收到首 次发 行募 集( 扣 除认 购费后) 的实 收基 金(本金) 人民 币 2,954,537,823.50 元 ,其中 场外 募集的 实收 基金 (本 金) 为人民 币 2,952,412,623.50 元, 场内 募集 的实 收基 金(本 金) 为 人民 币 2,125,200.00 元 。 募集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生 的利 息为 人民 币 844,705.30 元, 其中场 外募 集资 金产 生的 利息为 人民 币 844,484.30 元, 场内 募集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为 人民 币 221.00 元。 以上 收到 的实 收基金( 本息) 共计 人民 币 2,955,382,528.80 元。 中 银 互 利分 级债 券 基金 首次 发 行 场外 募集 的 实收 基金 ( 本 金) 折合 2,054,801,976.50 份 互 利 A 份额和 897,610,647.00 份 互 利 B 份 额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合 531,471.91 份互 利 A 份额和 313,012.39 份互利 B 份 额。 场 外收 到的 实收 基金 (本息 ) 共 折 合 2,055,333,448.41 份互 利 A 份 额和 897,923,659.39 份互 利 B 份 额。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首 次发行 场内 募集 的实 收基 金(本 金) 折合 2,125,200.00 份互 利 B 份 额,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221.00 份互 利 B 份额 ,场 内收 到的实 收 基 金(本 息) 共折 合 2,125,421.00 份互 利 B 份 额。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本 次募集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户 数为 互 利 A 份额 10,283 户 以及互 利 B 份额 223 户 , 已经注 册登 记机 构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认。 10、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验 资完 毕,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了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 获书 面确 认,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 年 9 月 24 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2,955,382,528.80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454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12 月 19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投 资者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各会员 单位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8 证券营 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4、基 金场 内简 称: 中银 互B 5、交 易代 码:150156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2,200,126.00 份 (截 至:2013 年 12 月12 日) 7 、基 金净 值的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经 过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传 送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于下 个工 作日 通过 行情系 统揭 示。 8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 定: 未上市 交易 的份 额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 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9、互利 B 份额 开通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务 日期 :2013 年 11 月 27 日, 具体 业务 规 则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户数 截至2013 年 12 月 12 日, 中银 互B 场内 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10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场 内 基金 份额 为220,012.60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结构 截至 2013 年12 月 12 日 ,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 0 份, 占场内 基 金总份 额的 0.00% ;场内 个 人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2,200,126.00 份 , 占场内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0.00%。 (三)前十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3 年12月12日 ,前 十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情况 如下 表: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 1 亓琳 0063323276 1,000,106.00 45.46% 2 张健华 0034216614 567,066.00 25.77% 3 王超 0141091575 169,015.00 7.68% 4 吕何 0155922994 100,011.00 4.55% 5 宋伟 0152516629 100,010.00 4.55% 6 张梦萱 0514733082 74,705.00 3.40% 7 张格琴 0146943244 50,004.00 2.27% 8 俞阳 0034983700 46,403.00 2.11% 9 陈君 0114608538 46,403.00 2.11% 10 屠廷民 0102831354 46,403.00 2.11% 合计


2,200,126.00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谭炯 3、总 经理 : 李 道滨 4、注 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 币 5、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设立 批 准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0694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股 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公司拥 有健 全的 法人 治理 结构体 系, 贯彻 民主 集中 制原则 ,建 立了 股东 会、 董事 会 、 监事等 组织 机构 。 公 司在 董事会 层面 设置 有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和薪 酬委 员 会三个 专业 委员 会; 在管 理层面 设置 有管 理执 行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营运委 员 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四个 专业 委员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均建 立了完 善的 议事 规则, 定期 召开会 议 , 民主讨 论 、 集 中决 策 , 为 公 司科学 决策 、 高效 开展 工 作奠定 了规 范的 组织 基础 和民主 机制 。 公司在 整体 章程 和各 个组 织机构 的议 事规 则中 , 明 晰了各 组织 的职 责, 对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管理 层等 各 个法人 治理 组织 权力 进行 相互制 衡。 董事 会充 分重 视独立 董事的 作 用, 七位 董事 会成 员中 有三位 独立 董事 , 董 事会 下设的 各专 业委 员会 至少 有一名 独立 董 事。独 立董 事具 有明 确的 职责、 权利 和义 务, 独立 监督公 司做 出客 观决 策。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公司下 设 权益投 资 部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 专户理 财部 、 渠 道销 售管 理部、 机构 销 售管理 部、 市场 部、 行政 管理部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合 规 部 、 稽核部 、 基金 运营 部、 信 息资讯 部 、 产 品研 发部 等 部门 。 公 司按 照合 理配 置 技能 、 有 效激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 励和强 调从 业经 验等 原则 , 严把 人员 聘用 关, 公 司 员工覆 盖基 金运 作的 各个 环节, 确保 本 基金顺 利、 规范 运作 。 11、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2013 年9 月30 日 ,公司 有员 工181 人 ,其 中77% 以 上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历。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程 明 电话: (021 )38834999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管 理 31 只 开放 式基 金 ,资产 规模达 733.09 亿 元人 民 币。旗 下管 理的 基金 包括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收益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动态 策略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全球 策略 证券投 资基 金 (FOF)、 上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中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美丽 中国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盛 利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奚 鹏 洲(XI Pengzhou )先生 , 中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执 行 董事(ED) , 理学 硕士 。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2009 年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5 月至2011 年9 月 任 中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6 月 至今任 中银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3 月 至今任 中银 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 今任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1 月至 今任 中银 惠利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13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备基 金从 业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2 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 中 国民 生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 国 务院 关 于设立 中国 民生 银行 的批 复》( 国函 〔1995 〕32 号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联系人 :关悦 联系电 话 :010-58560666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 春萍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硕 士。 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曾就职 于中 国投资 银行 总行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 部和资 产托 管 部。 历 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 信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国 民生 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处 长、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等 职 务 。 具有近 三十 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富 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验 ,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 略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成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颁 布 后 首 家 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银 行 。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后 发 优 势 , 大 力 发 展 托 管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伊 始 就 本 着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 资 产 托 管 部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5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100%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80%以 上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文 凭 。 基 金 业 务 人 员 100% 都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截 止 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本 行 共 托 管 基 金 25 只 , 分 别 为 天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3 治 品 质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易 支 付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天 得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长 信 增 利 动 态 策 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信 用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瑞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新 思 维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 证 1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农 银 汇 理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月 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美 丽 中 国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消 费 升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纯 债 稳 定 增 利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中 银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53.82 亿 元 。 (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4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5 七、 基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在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期间 未收取 任何 费用 ,其 他各基 金销 售机 构根 据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设定 的费 率或佣 金比 率收 取认 购费 。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 (二)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除 特别 注明 外,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资 产:


银行存 款 761,339,777.58 结算备 付金 44,121,905.07 存出保 证金 165,321.98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3,185,253,738.19 其中: 股 票投 资











债券 投资 3,185,253,738.1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衍生金 融资 产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6,500,489.75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收利 息 43,233,933.34 应收股 利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资 产 299,455.06


资产总 计 4,280,914,620.97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本报告 期末 (除特 别注 明外 ,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1,274,499,718.95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21,936,689.28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6 应付赎 回款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686,618.86 应付托 管费 196,176.81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238,711.44 应付交 易费 用 15,020.13 应交税 费


应付利 息 26,209.13 应付利 润


其他负 债 107,115.96 负债合 计 1,297,706,260.56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955,382,528.80 未分配 利润 27,825,831.61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983,208,360.41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280,914,620.97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7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85,253,738.19 74.41


其中: 债券 3,185,253,738.19 74.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6,500,489.75 5.7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461,682.65 18.82 6 其他资 产 43,698,710.38 1.02 7 合计 4,280,914,620.9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84,542,000.00


6.19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116,172,000.00 3.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6,172,000.00 3.89


4 企业债 券 2,156,484,160.19 72.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69,283,000.00 12.38


6 中期票据 292,149,000.00 9.79


7 可转债 66,623,578.00 2.23


8 其他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8 9 合计 3,185,253,738.19 106.77


(五)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30020 13 附 息国 债 20 1,700,000 164,798,000.00 5.52 2 122051 10 石化 01 1,680,000 163,128,000.00 5.47 3 124358 13 蚌 城投 1,100,000 110,071,198.63 3.69 4 124398 13 株 城发 1,000,000 105,500,000.00 3.54 5 124275 13 龙 岗投 999,500 101,949,000.00 3.42 (六)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本 基金 前十名 证券 中 无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2、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其 他资 产构 成如 下: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321.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利 息 43,233,933.34 4 应收股 利


5 其他应 收款 291,778.26 6 待摊费 用 7,676.80 7 合计 43,698,710.38 4、截止 2013 年 12 月 12 日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9 1 113003 重工转 债 45,547,739.60 1.5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21,075,838.40 0.71 5、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0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经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三届 董事 会第 六次 会议 审议通 过 , 并 按规 定报 中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业协 会备 案,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张 家文 先生担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执 行总裁 职务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1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和及时 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引 起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清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2 十一、 基金托 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设 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等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将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3 十二、 基金上 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4 十三、 备查 文 件目录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 于募 集中 银 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书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投资人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5 附: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 照有关规 定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7 )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8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3 ) 选 择 、 更 换销 售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6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6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 利 A 、 互 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表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 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7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8 (8 )对 基金财务 报表、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互 利 A 、互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9 (8 )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互 利 A 、 互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 立进行 表 决。 互利 A 、 互 利 B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且相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同 等投 票权 不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场 内 认购、 场外 认购 或上 市交 易)而 有 所 差异 。 2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经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单独或 合计 持有互 利 A 和互 利 B 基 金 份额达 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和 提高销 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和费 用的 除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0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 利A 和互 利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 利 A 和互利 B 基 金份 额达到 各自 的 基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 利A 和互 利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 利 A 和 互利 B 基金 份额 达 到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记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1 日。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 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等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2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 效 凭 证 所 对应 的 互利 A 和互利B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一, 下同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互 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 同) 。 b. 到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b.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 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 金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在权 益登 记日 分别代 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分 之 一 ) 有效的 互 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 下,本基 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 现场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3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者采用 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 开会 的 程序进 行。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 利 A 和互 利 B 基 金份 额达 到 各自的 基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 时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以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4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成 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互 利 A 、 互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行表 决 , 且 互利 A 、 互 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份 基 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别 内拥 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 A 、 互 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或 其代 理人 ) 各自所持 分别代 表互 利 A 、 互 利 B 的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 A 、 互 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或 其代 理人 ) 各自所持 分别代 表互 利 A 、 互 利 B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且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5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6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上 市初 费和 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销售 服务 费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互 利 A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35% , 互利 B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互 利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7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互利 A 基金 份额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内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互 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各 销售 机构。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停 收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停 收托 管费 、 销 售机 构停收 销 售服务 费。 上述基 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募集期 间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取 认购 费 的,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5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率和 销 售服务 费。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 6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 的国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包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8 购和新 股增 发。 但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派 发的 权 证、因 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的 权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 票 ,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 卖出。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权 证, 本 基 金应在 其可 交 易之日 起 的 1 个月 内卖 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投 资理 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4 、投 资 禁 止行 为 与 限制 (1 )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本基 金对 债券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本基金 投资 固定收益 类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 不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9 5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本基 金资产投 资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互利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 利A 和互 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互利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上 市的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互利A 和 互利 B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如 有)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 还要公 告互利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在基金 的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互 利A 和互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互 利 A 和互 利 B 两 类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 利 A 和 互利 B 的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0 值进行 复核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对于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定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3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1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则 本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基 金债 务 后, 根据 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则 计算 并确 定互 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别应 得的 剩余资 产比 例, 并据 此比 例 对互 利A 和 互利B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2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