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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双息(290003)

泰信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双息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2 号) 
 
 
 
 
 
 
 
核 准文 件: 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文 
核 准日 期:2006 年4 月10 日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送出日期: 二 ○一 三年十二月十二 日


重 要提 示 原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 会2006 年4 月1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67 号文 件 《 关 于同意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批准 募集、 设立 ,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 生效。 经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2007 年9 月27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讯方 式)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2007 年10 月26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293 号 文核 准, 泰信 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07 年10 月31 日起 , 由 《 泰 信中 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泰 信双 息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正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 资运作 与基 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 2013 年9 月30 日 , 其 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2013 年 10 月 31 日 。 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第 3 页(共 115 页)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 构............................................................................................................................................... 16 六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41 七 、 基 金的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及 转 托管 ........................................................................................................... 47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 64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66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67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71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75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79 十 七 、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80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4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9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4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115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 页(共 115 页) 一、绪言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原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 会2006 年4 月1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67 号文 件 《 关 于同意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批准 募集、 设立 ,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 生效。 经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9 月27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讯方 式)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2007 年10 月26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293 号 文核 准, 泰信 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2007 年 10 月 31 日起, 由 《 泰 信中 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泰 信双 息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正式 生 效。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 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 2013 年9 月30 日 , 其 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2013 年 10 月 31 日 。 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 页(共 115 页)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设 立的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 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 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原《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与 过户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 页(共 115 页) 管理、基金 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手 续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 页(共 115 页)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并由同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 页(共 115 页)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36 、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 表人 : 葛 航( 代任 )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庄严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是 原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山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 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 有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 立的 基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 式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获准 开业 , 是 以信 托投 资公司 为主 发起 人而 发起 设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目 前下 设市 场部 、 营 销部 (分 华东 、 华北 、 华 南三大 营销 中心 和电 子商 务部 ) 、 客 服中 心、 基金投资部、研究部、 专 户投资部、 理财顾问部、 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 、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 计 划财 务部、 综合 管理部、 北京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截 至2013年 10 月底, 公 司有 正式 员 工 113人 ,多 数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历。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管 理部 门的 处 罚 。


截至 2013 年 10 月 ,泰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 有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 信先行 策略 混合 、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 优质生活股票、泰信优 势 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 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 信发 展主 题股 票、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 小 盘精选 股票 、泰 信保 本 混合 、 泰信 中证 基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 泰 信现 代服 务 业股票 基金 、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共 15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泰信 恒益 高息 债分级 资产 管理 计划 。


(二) 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 页(共 115 页)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会 二 ○ ○ 八 年 第 一 次 ( 通 讯 ) 会 议 决 议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564 号 《关 于核 准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变 更注册 资本 的批 复》 ,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 资本 从10000 万 元变 更 为20000 万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增加出 资 4500 万元 人 民币,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 3000 万元人民币,青岛国信 实业有限公司增加出资 2500 万元 人民 币。 公司 目 前的 股 权结 构如 下: 股东单 位名 称


现金出 资金 额


股权比 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人民 币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 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葛航先 生, 董事 长 (代 任 ) ,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学士;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 理。 李刚先生,副董事长,大 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 任江苏省计经委农经处副 科长、科长、副处 长,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 部副经理、经理,江苏 省投资贸易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省国信资 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计 划与投资部经理,江苏省 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 理兼计划与投 资部经理,江苏省国信 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江苏省 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发展规划部经理,江 苏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 江苏国信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徐矿综合 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江苏阙山发电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江苏徐塘 发电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江苏射 阳港 发电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能淮 阴第 二 发电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葛航先 生, 董事 , 公 司总 经理 ( 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学士 ;1989 年7 月 加入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有 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 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 经理。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 页(共 115 页) 王小林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部副经理;山东 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 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 现任 山东省 鲁信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徐国 君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北京 林业 管理 干 部学院 助教; 青岛 大学副 教授 、教 授; 中 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现任 青岛 国信 集团 副总 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 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现任中央汇金公司派 任光大 银行 董事 。 李惠珍女士,独立董事, 金融学大专,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分行静安区办党委 书记、纪委书记,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副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 行副行长,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上 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顾问 。 王川先生, 独立董事 , 经 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 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 吉 林分 行行 长 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 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 组成员 ( 党委 委员 ) 、 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 股总 裁。 (2) 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 会 主席 , 金融 学学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行 资金 调度 员、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 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 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 划干部培训中心办 公室副主任、 中外合资东 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 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 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 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 经理,现任江苏 省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投 资部总 经理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 页(共 115 页) 唐光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 硕士 , 工 程师 。2007 年1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信 息技术 部总 监、 工会 主席 。 董山青 先生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上 海分 行对 公业 务业 务经理 ;2004 年 8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资 部总 监助 理、泰 信保 本混 合基 金经 理。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葛航先 生, 董事 长( 代任 ) ,公司 总经 理,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 山东 省国 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曾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租 赁部 高级 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葛航先 生 , 总 经理 , 学士 ;1989 年7 月 加入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 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任 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业 务二部 经理 、信 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经 历 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 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 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 监、第一届暨第二届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 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 加入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 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简 介 何俊春 女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职 于上 海鸿 安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2002 年 12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泰信 天天 收益货币 基 金交 易员 、 交易主 管,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 担任泰 信天 天收 益 货 币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09 年7 月29 日起 担任 泰信 债 券增强 收益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10 月 25 日起 担任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 金经理 ; 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 起担 任泰 信鑫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经 理。 现 同时担 任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附:本 基金 (包 括原 泰信 中短债 基金 ) 历 任基 金经 理情况 : 姓名 管理本 基金 的时 间 侯燕琳 2009 年4 月25 至 2012 年8 月 7 日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 页(共 115 页) 冯俊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08 年10 月10 日 王鹏 2006 年6 月 15 日至2008 年3 月20 日 邱宏斌 2007 年12 月22 日至 2008 年 3 月 20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 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 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 朱志权先生,投资部 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先 行 策略混合基金、泰信优势 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刘毅先生,投资部副 总监兼投资副总监、首席策 略分析师,泰信优质生活 股票基金、泰信发展 主题股 票基 金经 理; 何俊春女士,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 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 券增强收益基金、泰 信债券 周期 回报 基金 经理 ; 柳菁女 士, 研究 部总 监兼 研究总 监,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基 金、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基金 经理 ; 梁


剑 先生 ,研 究部 副总 监兼研 究副 总监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列 席会 议。 (四)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保 存基 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15 页)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 页(共 115 页)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 要性 原则 。 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 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合 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 责评价 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等, 负 责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 资、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 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 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 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15 页)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对公 司总 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 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 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 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 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15 页)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6月 末,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63 人, 平 均年 龄30 岁,95%以 上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7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 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 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 后,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15 页)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 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督 制约 ; 监 督制 约 应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 优先 ” 的 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 善, 并保 证得 到 全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 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15 页) 离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 高 层检查 。 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制 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 基于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 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 托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5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 善的 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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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葛 航( 代任 )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睿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 -66215978 -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王睿 网址:www.ftfund.com (3)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与 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华 保险 大 厦 1308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15 页)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15 页)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15 页)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朱 义明 、方 韡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15 页) 传真:010 -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 行在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西 安 、 深 圳、 杭州 、 长 沙 、 南 京 、 济南 、 南 昌的各 营业 网点 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1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15 页)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 赵 世永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16 客服电 话:40066 -99999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 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 962528 (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15 页) (17)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 华市 金东 区 光南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 电话 :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 :www.jhccb.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15 页) (2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 :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 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余 江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15 页)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 国人 寿大厦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3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鸣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n (3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3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3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楼8楼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楼8楼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www.pingan.com (3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cn (4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84403350 网址 :www.cfzq.com (4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 :95538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qlzq.com.cn (44)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 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5)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4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辉 河路118 号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 咨询电 话 (5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1)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 代行 ) 联系人 :荀航 电话 :0471-4979545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2)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宏宇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陈 康菲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5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 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 : 金喆 客户热 线: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8) 中信 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 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俞 会亮 客户热 线: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15 页)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6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1)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 谢 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5)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街280 号 科技城2层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宽 城区 珠江路439 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15 页) 法定代 表人 :奚 星华 联系人 :吴 德生 联系电 话:0431-82951765 联系传 真:0431-82946531 客服电 话:0431-82951765 公司网 址:http://www.cczq.net (66)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17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1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7)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 心47-49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客 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 址: www.wkzq.com.cn (6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 东大 道555 号 裕 景国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 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 址:www.erichfund.com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15 页) (6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market.fund123.cn (7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4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3C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15 页)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 夏银 行大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葛 航( 代任 )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 8666 传真: (0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张 晓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15 页)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张晓艺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公司 网站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具 体 名 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 回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 间, 当前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 午1:00-3:00 。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 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放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于2006 年6 月 26 日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15 页)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 。 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 金,可能 需要申请开立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 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打 印确 认单 。 4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将 在T+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 募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和价格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15 页) 民币。 3、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 行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含 申购 费) , 单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 不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须在 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赎回费用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为零 。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3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0 天 以下 0.1% 30 天 以上 (含 30 天)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为 赎回 费 的25%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赎回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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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为 零。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开放 日 收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所 或本 基金 所投 资品 种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停 止交 易等原 因,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如发 生上 述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应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15 页) 停接受 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以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3 、 基金 暂 停 申购,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的 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 上述信 息披 露规 则如 果中 国证监 会出 台更 为严 格的 强制性 规定 , 则按 照本 说 明书与 新规 定中 严 格的规 定执 行。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 付。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15 页) 3 、 基金 暂停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 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2 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上述信 息披 露规 则如 果中 国证监 会出 台更 为严 格的 强制性 规定 , 则按 照本 说 明书与 新规 定中 严 格的规 定执 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 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 算,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15 页)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 邮寄、 传真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七 、 基 金 的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及转 托 管 ( 一)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截止 至2013 年10 月 31 日 ,泰信 双息 双利 基金 与本 公司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可转换 情况 如 下 : 1、直销渠道:对于本公司 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 基金(代码:290001 ) 、泰信先行策略 混合基金 (代码:290002 )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基金 (代码:290003 ) 、泰信优 质生活股票 基金(代 码:290004 ) 、 泰信 优势 增 长混合 基金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基金 (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基金 ( 代码:A 类290007 C 类 291007 ) 、 泰信 发 展 主题 股票 基金 ( 代码 :290008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15 页)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 金( 代码:290009)、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基 金( 代码 :290010 ) 、泰 信中 小盘 股 票基金(代码:290011 ) 、 泰信保本混合基金(代码 :290012 ) 、泰信现代服务 业股票基金(代码: 290014 ) , 均可 申请 办理 转 换业务 。 2、代 销渠 道: 银行 渠道 (1) 中国 银行 对于中 国银 行 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基 金 ( 代 码: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 略混合 基金 (代 码:290002 )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基 金(代 码: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 代码:290004 ) 、泰信优势 增长混合基金(代码:290005 ) 、泰信蓝筹 精选 股票基 金 ( 代码 :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基金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 291007 ) 、 泰 信发 展 主题股 票基 金( 代码 :290008 ) 、 泰信 中 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之 间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2) 交通 银行 、农 业银 行 、华夏 银行 、北 京银 行、 民生银 行、 宁波 银行 对于交通银行、农业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银行、 民生银行、宁波银行代销 渠道的客户,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基金 ( 代码: 290001 ) 、 泰信 先行策 略混 合基 金 (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 双 利债券 基金 (代 码:290003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基 金(代 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 代码:290005 ) 、泰信蓝筹 精选股票基金(代码:290006 ) 、泰信债券 增强 收益基 金( 代码 :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 ) 、 泰信 发展主 题股 票基 金( 代码 :290008 ) 之间 的 相 互转换 业务 。 (3)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 行 、平安 银行 、南 京银 行 对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代 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用于本公 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 益货 币基金(代码:290001 ) 、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 代码: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利债券基金(代码 :290003 ) 、泰信优质生活 股票基金(代码:290004 )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 基金 (代 码 :290005 ) 、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 基金 ( 代 码:290006 )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益 基金 ( 代码 :A 类290007 、C 类291007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4) 浦发 银行 对于浦发银行代销渠道的 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本公司管理的部分基 金,即基金 泰信先 行策略混合基金 (代码:290002 ) 、泰信双息双利债 券基金(代码:290003 ) 、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 金 (代 码: 290004 ) 、 泰 信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代 码: 290005 ) 、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基金 ( 代码: 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基 金 ( 代码 :A 类 290007 C 类291007 ) 、 泰 信发 展主 题股 票 基金 (代 码:290008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5) 上海 银行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15 页) 对于上海银行代销渠道的 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本公司管理的部分基 金,即基金 泰信先 行策略混合基金 (代码:290002 ) 、泰信双息双利债 券基金(代码:290003 ) 、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 金(代 码:290005 ) 、泰 信 蓝筹精 选股 票 基 金( 代码 :290006 )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务 。 (6) 光大 银行 对于光 大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 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 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代码 :290004 ) 、 泰 信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 代码:290009 ) 、 泰 信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代 码:290011 )之 间 的 相互 转换 业 务。 (7) 中信 银行 对于中 信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 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 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代码 :290004 ) 、 泰 信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 发展 主题 股票 基 金(代 码: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 码 :290009 ) 、 泰 信中 证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代 码:290011 ) 、 泰信 保本 混 合基金 (代 码:290012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8) 金华 银行 对于金华 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 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 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代码 :290004 ) 、 泰 信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 发展 主题 股票 基 金(代 码: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 码 :290009 ) 、 泰 信中 证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代 码:290011 ) 、泰信保本混 合基金(代码:290012 ) 、 泰信现代服务业(代码:290014 )之间的相互 转换业 务。 3、代 销渠 道: 券商 渠道 (1) 、国信证券、海通 证 券、渤海证券、平安证券 、华安证券、国都证券、 长城证券、信达证 券、华 宝证 券 对于国 信证 券、 海通 证券 、 渤海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华安证 券、 国都 证券 、 长 城证券 、 信 达证 券、 华宝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本公司 管理 的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币 (代 码: 290001)、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15 页)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 :290002 ) 、泰信双息双利 债券(代码:290003 ) 、泰 信优质生活股票(代 码:290004 ) 、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 代码 :290005 ) 、 泰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代 码 :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 代码 :A 类 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 发展主 题股 票 ( 代码 :290008 ) 、 泰信 债券 周 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 泰 信中证 200 指 数( 代码 :290010 ) 、泰 信中 小盘 股票 (代码 :290011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2) 中信 证券 、中 信万 通 、中 航 证券 、中 信证 券( 浙江) 对于中信证券、中信万通 、中航证券、中信证券( 浙江)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 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 )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代码: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 ) 、泰信优质 生活股票 (代码:290004 ) 、泰信优 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 票 (代 码: 290006 ) 、 泰信 债 券增强 收益 (代 码: A 类 290007 、 C 类 291007)、 泰信发 展主 题股 票 ( 代码 :290008 ) 、 泰信 中 证200 指数 ( 代码 :290010 ) 、 泰 信中小 盘股 票 ( 代码 : 290011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3) 国泰 君安 、银 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华 泰证 券、 齐鲁证 券、 爱建 证券 、华 福证券





对于国泰君安 证券、 银河证券、安信证券、华 泰证券、齐鲁证券、爱建 证券、华福证券代销渠 道的客 户,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代 码:290001 ) 、 泰 信先 行策 略 混合( 代码 :290002 ) 、 泰 信双息 双利 债券 (代 码:290003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代 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精选 股票(代码:290006 ) 、泰 信债券 增强收益(代 码: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泰 信发 展主 题股 票 (代码 :290008 )之 间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4) 申银 万国 、华 龙证 券 、国金 证券 对于申银万国、华龙证券 、国金证券代销渠道的客 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 于本公司管理的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代 码:290001 ) 、 泰 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 票 (代 码:290004 ) 、 泰信 优势增 长混 合 ( 代码 :290005 ) 、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代码 :290006 ) 、 泰 信债券 增强 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 、 C 类 291007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5) 东方 证券 对于东 方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 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 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代码 :290004 ) 、 泰 信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 、 C 类 291007 )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 代码:290009 ) 之间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15 页) (6) 江海 证券 对于江 海证 券 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 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 290001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 ( 代码 :290003 )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代码 :290004 ) 、 泰 信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代 码:290006)、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 发展 主题 股票 ( 代码:290008 ) 、 泰 信 债券周 期回 报( 代码 :290009 ) 、 泰信 中 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之 间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7)上 海证 券、 中 信 建投


对于 上海 证券 、中 信建 投代销 渠道 的客 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 益货币 (代 码:290001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 代码 :290002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代码 :290004 ) 、泰 信优 势增 长 混合( 代码 :290005 ) 、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 (代 码: 290006 )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 信发 展主 题 股票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 代码 :290009 )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 代码 :290010 ) 、 泰 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 代 码:290011 ) 、 泰信 保本 混 合(代 码:290012 ) 之间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4、代 销渠 道: 第三 方销 售 (1) 长 量基 金、 诺亚 正行


对于 长量 基金 、诺 亚正 行 代销 渠道 的客 户,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 益货币 (代 码:290001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 代码 :290002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代码 :290004 ) 、泰 信优 势增 长 混合( 代码 :290005 ) 、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 (代 码: 290006 )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 信发 展主 题 股票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 代码 :290009 )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 代码 :290010 )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 代 码:290011 ) 、 泰信 保本 混 合(代 码:290012 ) 之间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2) 众 禄基 金 对于 众禄 基金 代销 渠道 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290001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 券 (代 码:290003 ) 、 泰信 优势增 长混 合 ( 代码 :290005 ) 、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代 码 :290006 ) 、 泰 信债券 增强 收益 ( 代码 :A 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 码:290009 ) 、 泰信 中小 盘 精选股 票( 代码 :290011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3) 数 米基 金 、 天天 基金


对于)数 米基 金 、 天 天基 金代销 渠道 的客 户, 本 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 益货币 (代 码:290001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 代码 :290002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代码 :290004 ) 、泰 信优 势增 长 混合( 代码 :290005 ) 、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 (代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15 页) 码: 290006 )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 C 类291007 ) 、 泰 信发 展主 题 股票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 代码 :290009 )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 代码 :290010 )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 代 码:290011 ) 、 泰信 保本 混 合(代 码:290012 ) 、泰 信 现代服 务业 (代 码:290014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二)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截止 至2013 年10 月 31 日 ,可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销售 机构 如下 :





序号 机构名 称 最低限 额( 元) 1 中国工 商银 行 200 2 中国银 行 100 3 交通银 行 100 4 农业银 行 2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300 7 上海银 行 500 8 浦发银 行 300 9 中信银 行 300 10 华夏银 行 200 11 北京银 行 200 12 民生银 行 300 13 平安银 行 100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15 页) 14 宁波银 行 200 15 南京银 行 100 16 金华银 行 100 17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8 国泰君 安 100 19 中信建 投 100 20 国信证 券 500 21 招商证 券 100 22 中信证 券 500 23 银河证 券 100 24 海通证 券 100 25 安信证 券 300 26 华泰证 券 100 27 平安证 券 100 28 华安证 券 100 29 齐鲁证 券 500 30 中信万 通 500 31 江海证 券 100 32 长城证 券 100 33 爱建证 券 200 34 华宝证 券 100 35 中信证 券( 浙江 ) 500 36 华福证 券 100 37 信达证 券 100


38 华龙证 券 100 39 长量基 金 100 40 众禄基 金 100 41 数米基 金 100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15 页) 42 诺亚正 行 100 43 万联证 券 100 44 和讯基 金 100 45 恒泰证 券 300 46 天天基 金 100 47 和讯信 息 100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 者 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五)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15 页)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获取 债券 稳定 收益 的基 础上, 通过 股票 一级 市场 申购及 适当 的二 级市 场 投资等 手段 谋求 高于 投资 基准的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类 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信用 等级 为投资 级的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债 ) 、 可 分离 性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 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 、 权证 的 投资,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非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指 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推出的中国国债 指数。该指数覆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国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 整。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15 页)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五)投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 在本基 金投 资管 理计 划中 ,投资 策略 由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计 划和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或 债券 ) 计划组 成, 本基 金根 据对 宏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和财 政政策 变化 、经 济周 期及 利率走 势、 企业 盈利 和 信用状 况等 等的 动态 分析 ,在限 定投 资范 围内 ,决 定债券 类资 产、 股票 类等 工具的 配置 比例 。并 跟 踪影响 资产 策略 配置 的各 种因素 的变 化, 定期 对资 产策略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进行 债券 类等 资产 的总 体策略 配置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资 金市 场工 具 供求关 系、 资金 市场 发展 状况、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变化 等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决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等工 具的 配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市场 价值 中枢 研判系 统, 根据 市场 即时 市盈率 与市 场价 值中 枢的 偏离程 度, 调整 股 票类属 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作为 债券 投资的 辅助 和补 充, 本基 金以本 金安 全为 最重 要 因素, 审慎 考察 二级 市场 股票投 资。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提 高基 金的 收益率 ,为 投资 者获 得 长期稳 定的 回报 。 2. 债券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1) 货币市 场工 具投 资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组 合 策略,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 说: ①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利用 现代 金融分 析方 法 和工具 , 寻 找价值 被低 估 的投资 品种 和无 风 险套利 机会 ;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 ③ 根 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 对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 种比 例进行 适当 调 整 。 (2) 债券( 可转 债除 外)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可 转债 除 外)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以 中长 期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中长 期的 经济 周期 、宏 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管 理, 以获 取较 高的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略 涉及 债券 组合 构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15 页) 建的三 个步 骤: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 确定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配 置和 挑选 个券 。其中 ,每 个步 骤都 采 取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 策略 ,以尽 可能 地控 制风 险、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① 确 定组 合久 期。 主 动式 投资策 略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 合的久 期配 置, 以达 到利 用市场 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特性 提高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的目 的。 本 基金在 确定 债券 组 合 久期 时,在 进行 债券 市场 发展 趋势及 市场 利率 波动 预期 的基础 上, 结合 本基 金 债券组 合的 利率 弹性 特征 ,从而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②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 构配置 。 在 决定本 基金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后,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收 益率 曲 线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所 谓收 益率 曲线分 析策 略, 即通 过考 察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求 在一段 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价 格变 化所 产生 的 超额收 益的 策略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势 预期 的结 果。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不仅 可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 券市 场整 体状 态, 而且 能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分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动 趋势 ,并 结合 短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 动趋势 ,形 成具 体的 收益 率曲线 组合 策略 ,从 而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 合中 不同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 ③ 选 择个 券, 构建 组合 。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 略,通 过对 不同 类别 债券 的收益 率基 差分 析, 预测 其变动 趋势 ,及 时发 现由 于 基( 利)差 超出 债券 内 在价值 所决 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险 溢价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以 挑选 风险 收益 特征最 匹配 的券 种, 建立 具体的 个券 组合 。在 具 体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 略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 券利差 交易 策略 、凸 性套 利交易 策略 以及 骑乘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等 交易 策略 。除以 上常 用策 略外 ,在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采用 一 级市场 参与 策略 以及 无风 险套利 策略 等。 (3) 可转债 投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由 于可 转债 兼 具债性 和股 性, 其 投 资风 险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 场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 价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 益。其 次,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时 ,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这些 基本 面 要素包 括股 性特 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会充 分借 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 果,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形成 对基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 评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 确定投 资的 品种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15 页)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股 票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申 购、 股票 增发 等一 级市场 投资 策略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的过程 中,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泰 信 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 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 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 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 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 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 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 的申购 、询 价与 配售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①市场 价值 中枢 研判 系统 。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股票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控 制技 术密 切相关 。 通 过市场 价 值中枢研判系统,结合对 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 、法规的变化地及时应变 和灵活实施。通过对时 间加权 移动 平 均PE 值(PE 动量) 、PB 动量 等指 标的 综 合分析 , 合 理评 估市 场价 值中枢 。 根 据市 场即 时市盈 率与 市场 价值 中枢 的偏离 程度 ,灵 活调 整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② 个股选择的方法。本基 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 那些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 纪录、或具有现金 分红潜力的各行业优质上 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依 据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基 本面的变化,将股票资 产的部 分投 资于 其他 非现 金分红 特征 、价 值低 估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4. 权证投 资策 略 ①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标的 股票 价格 、行 权价 格、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式 、股价 历史 与预 期 波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估计 权证 合理 价值 。 ②根据 权证 合理 价值 与其 市场价 格间 的差 幅即 “估 值差价 (Value Price ) ” 以及权 证合 理价 值 对定价 参数 的敏 感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在将来衍 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 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 产品市场,控制风险,并把 握获利 机会。


(六)投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 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 和宏观 经济 形势 ; (3) 货币 政策 、利 率趋 势 ; (4)证 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15 页)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基金 投 资 部、 研究 部。 具体 程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人员 选 择合适 的金 融工具 ,对 市场各类 收益 率曲线 进行 拟合,并 对各 类收益 率 曲线之 间的 相对 关系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和宏 观经 济之 间的关 系进 行数 量分 析;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案 ; (3) 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 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人员 对 投资组 合计 划进行 风险 收益分析 ,提 出修正 意见 ;研究部 策略 分析师 通 过宏观 经济 以及 债券 市场 分析, 对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提 出调 整意 见;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 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 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 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金融 工程人员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跟踪 评估 ,提出风 险控 制意见 ,按 照风险大 小, 定期或 随 时向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8)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需要可 以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应 按授 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进 行; (10 ) 在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 上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 整。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将80% 以上 的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非债 券类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15 页)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9、 存放 在本 基金 托管 银行 以外的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 值的10% , 不得 超过 此银 行净资 产 的 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 券等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对上述 事项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15 页)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11 月20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28,900.00 0.90 其中: 股票


728,900.00 0.9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8,536,923.30 84.62 其中: 债券


68,536,923.30 84.6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 4.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37,713.79 8.07 6 其他资 产


1,187,512.90 1.47 7 合计





80,991,049.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15 页)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6,200.00 0.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02,700.00 0.3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8,900.00 0.9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56 中国医 药 20,000 426,200.00 0.53 2 600000 浦发银 行 30,000 302,700.00 0.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75,000.00 12.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75,000.00 12.41 4 企业债 券 49,348,082.00 61.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9,213,841.30 11.47 8 其他 - - 9 合计 68,536,923.30 85.3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15 页)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100,000 9,975,000.00 12.41 2 126011 08 石 化债 75,000 7,383,750.00 9.19 3 1080082 10 杨浦 02 70,000 7,127,400.00 8.87 4 1280021 12 方大 02 60,000 6,469,800.00 8.05 5 122790 11 诸 暨债 60,000 6,137,400.00 7.6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509.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2,946.41 5 应收申 购款 30,056.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7,512.90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426,150.00 4.26 2 113001 中行转 债 2,061,618.30 2.57 3 110020 南山转 债 1,222,908.00 1.52 4 128001 泰尔转 债 1,213,595.00 1.51 5 110018 国电转 债 544,300.00 0.68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15 页) 6 110019 恒丰转 债 427,840.00 0.53 7 110023 民生转 债 317,430.00 0.40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持有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8.6


本报 告涉 及合 计数 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 计 。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不含转 型前的泰信中短 债基金)截至2013 年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101-20130930 2.99% 0.11% 2.11% 0.06% 0.88% 0.05% 20130101-20130630 2.20% 0.12% 1.70% 0.07% 0.50% 0.05% 20120101-20121231 7.97% 0.14% 3.35% 0.02% 4.62% 0.12% 20110101-20111231 -6.55% 0.25% 4.05% 0.03% -10.60% 0.22% 20100101-20101231 5.78% 0.33% 3.21% 0.09% 2.57% 0.24% 20090101-20091231 5.05% 0.57% 0.87% 0.09% 4.18% 0.48% 20080101-20081231 7.11% 0.17% 9.40% 0.10% -2.29% 0.07% 20071031-20071231 1.72% 0.13% 0.86% 0.06% 0.86% 0.07% 20071031-20130930 25.79% 0.30% 26.13% 0.07% -0.34% 0.2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不 含转型前的 泰信 中短债基 金) 基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情况,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 (2007 年 10 月31 日至 2013 年9 月 30 日)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15 页)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0 月 31 日正 式 生效。 2、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 建 仓期满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组 合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信用 等级 为投 资 级的企 业债 (包 括可 转债) 、 可分 离性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上述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其 中,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经泰 信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 2007 年9 月27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讯 方 式)表 决通 过,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10 月 26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7 ]293 号文 核准, 泰信 中 短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 为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10 月 31 日 起, 由 《 泰信 中 短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的《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正 式 生效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2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变 更为 “上 证国 债 指数”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15 页)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分 1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15 页)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产 。 2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 除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财产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15 页)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15 页)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15 页)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本节上述内容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 基金合同相关条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15 页) 款的通 知 》 要 求 (基 金部 通知[2007]26 号) 和本 基 金管理 人 于 2007 年11 月1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泰信双息双 利基金估值方法变更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修改 而成,详细内容可参阅登载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上 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07 年 11 月1 日 修改 版) 》 。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 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的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择 获取现 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 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下 称 “再 投资方 式 ” ) ; 如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 选 择,则 视为 选择 现金 分红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至 多分 配 为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益 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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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规 定执 行。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15 页) (1)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7%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0.2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 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 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 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 用于约 定的 用途 。 目前,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 E ×0.3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15 页)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4)到(9)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0。 2、基 金申 购费 :0。 3、基 金赎 回费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0 天 以下 0.1% 30 天 以上 (含 30 天) 0%


4、基 金转 换费 :基金 转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转 换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纳 税主 体依照 国 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 合 同生 效时 间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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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审计的有关 事项 1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它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基金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2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3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15 页)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三 )信息披露的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四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1 、基 金募 集的 信息 披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运 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15 页)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3)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资产 (份 额) 净 值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 、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本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重大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15 页)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机 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4 、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2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的 报刊 。 4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15 页)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 定 期报 告 、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上述 文件 。 十六、风险揭示 虽然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是低 风险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但 在运 作过 程 中 本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 仍可能 需要 承担 下列 风险 。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政 策等 的变化 会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债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生 投资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指包括 宏观 经济 环境 、 货 币财政 政策 、 市 场供 求变 化、 市 场参 与主 体预 期变 化等在 内的 一系 列 因素导 致市 场利 率发 生变 化使得 债券 价值 发生 波动 的风险 。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等 在偿 付本 息 后或回 购到 期后 获得 的资 金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临 再投 资的 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可能使 本基 金面 临收 益下 降的局 面, 产生 再投 资风 险。 4、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以 及由于 债券 票据 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可 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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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 金管 理人 在遵 守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前 提下 , 以 应有 的职 业道 德 勤勉尽 职地 为投 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以及信息占有不全面和 具体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产生 的失误 等因 素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 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 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 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 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由于法 律 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15 页)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行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 金资产 或者 对基 金资 产的 权利归 属人 提出 请求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15 页)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帐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15 页)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15 页)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15 页)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15 页)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15 页)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事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15 页)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会议 形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形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 和 地点;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15 页)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结果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 开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不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 上 述第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15 页)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15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15 页)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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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和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15 页)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投 资 者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 文件。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公 司董 事长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 23 日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6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15 页)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 伟毅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 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9,463,18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兑 付 政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 行、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 证券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 务;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收 ;外汇 票据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15 页)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信 用等 级 为投资 级的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债 ) 、 可 分离 性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上述 资产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其 中,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 、权 证的 投资,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非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投资 于非 债券 类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③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15 页) ⑦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 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 不得 超过 此银 行净资 产 的 10% ; ⑧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⑨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15 页)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15 页)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 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 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共 115 页)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的 提供 ,从 而使 审核 指标更 为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共 115 页)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共 115 页)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 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共 115 页)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4 页(共 115 页) 保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 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并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和 权证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处 理: ?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5 页(共 115 页) ? 已上市流通 的权证,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增发新 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 非公开 发行 的股 票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 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⑤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 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 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 日之间、权证停牌 日等情 况, 可应 用B-S 模 型等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 高于 配 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如 : 银 行间 债券估 值如 遇特 殊情 况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综合 考虑 成本 价、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的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债 券利 息收 入、 存 款 利息收 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等 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责 发生 制原 则 。 (7)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 权责发 生制 原则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净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共 115 页)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由 此造 成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由 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7 页(共 115 页)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关 文件 审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 每 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共 115 页)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共 115 页)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理 念 是 “ 专 业 、 效 率 、 真 诚 、 超 越 ” 。 为 保 证 旗下 基 金 的 正 常 运 营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方 便 的 服 务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系 统 , 主 要 通 过 柜 台 直 销 、 电 话 、 传 真 、 网 络 等 方 式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 ( 一) 为投资 者服 务的种 类 1 、 柜 台 服 务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将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柜 台 服 务 。 为 方 便 直 销 投 资 者 ,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建 立 了 直 销 柜 台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类别 直 销 柜 台 代 销 柜 台 办 理 交 易 等 业 务 仅 对 直 销 投 资 者 仅 对 代 销 投 资 者 个 人 帐 务 查 询 仅 对 直 销 投 资 者 仅 对 代 销 投 资 者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问 题 解 答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投诉 接 受 所 有 投 资 者 投 诉 接 受 代 销 投 资 者 投 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 共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 本 公司 的呼 叫中心 设备 完善 ,目 前拥 有6名 坐席 、60 条中 继线 , 提供5*12 小 时 的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及7*24 小时 的自 动语音 服务 ,能 够确 保投 资者的 要求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得到答 复。 呼叫 中心 提供 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 信 基 金 的CALL-CENTER 代 销 机 构 的 CALL-CENTER 个 人 帐 务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交 易 确 认 短 信 提 供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问 题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投诉 接 受 所 有 投 资 者 投 诉 接 受 代 销 投 资 者 投 诉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共 115 页) 泰 信 基 金 的Call Center 包 括 电 话 中 心 和 人 工 坐 席 , 功 能 如 下: 功能 IVR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系 统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 金 信 息 公 司 信 息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常 识 解 答 政 策 法 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 交 确 认 查 询 投 资 者 帐 务 信 息 查 询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帐 务 信 息 查 询 投 资 者 对 帐 单 查 询 投 资 者 基 本 资 料 的 修 改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诉 以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为 主 : 接 入 方 式 : 普 通 电 话 接 入 回 复 方 式 : 传 真 、 邮 件 、 短 信 息 、 信 函 、 电 话 通 过 坐 席 与 投 资 者 的 互 动 交 流 , 受 理 、 处 理 、 回 复 投 资 者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3 、 公 司 网 站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经 过 版 本 更 新 之 后 , 包 括 泰 信 之 窗 、 旗 下 基 金 、 网 上 交 易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学 院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多 个 栏 目 , 能 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全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 功能 内容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公 司 信 息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常 识 解 答 每日NAV公告 公 司 重 要 公 告 政 策 法 规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1 页(共 115 页) 宏 观 经 济 热 点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投 资 者 帐 户 查 询 成 交 确 认 查 询 账 户 查 询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基 本 资 料 的 查 询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认 购 基 金 申 购 基 金 定 投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赎 回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个 人 资 料 修 改 信 息 定 制 短 信 服 务 电子邮 件 服 务 投诉 实 现 方 式 : 邮 件 、 网 站 回 复 方 式 : 传 真 、 邮 件 、 信 函 、 电 话 4 、 资 料 寄 送 资 料 类 型 投 资 者 类 型 寄 送 方 式 寄送人 交 易 确 认 单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自 助 打 印 (T+2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基金帐户开 户 确 认 书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与年 度 对 账 单 一 起 为 新 开 户 客 户 寄 送 客 户 开 户 确 认 书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2 页(共 115 页) 交 易 对 帐 单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公司可提供电子及纸质两种对账 单形式 供客 户选 择 , 对 于定 制电子 对账单 的客 户 , 公 司不 再寄 送纸质 对账单 。 纸质 对账 单每 年度 寄送一 次, 寄送 时间 为每 年一 月10 号后10 个工作日内对本年度有交易的客 户寄送 交易 对账 单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泰 信 通 讯 》 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询材 料 部分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对 有 需 求 的 客 户 进 行 定 期 寄 送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5 、 一 对 一 服 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 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 经理、上门 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 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 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资 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识 的培 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 式 本公司 客 服 中 心 及 时 处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 规定 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 呼叫中 心将 成 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 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 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 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 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 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 入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务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3 页(共 115 页) (三)联络信息 1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36、37 层 电 话 : (021)20899188 传 真 : (021)20899008 联 系 人 : 郭 大 海 2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成 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 -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 系 人 : 田 正 国 3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与 民 田 路 交 界 西 南 新 华 保 险 大 厦 1308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 系 人 : 史 明 伟


4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网址:www.ftfund.com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 、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 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 、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4 页(共 115 页) 电 子 信 箱 :service@ftfund.com 5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 ,该 电 话 为 24 小 时 语 音 服 务 电 话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可 转 人 工 服 务 。

















二十 一 、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文 本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 资 者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新增和讯技术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及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05-21 2 关于行业高级人员变更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06-25 3 新增金华银行并开通定 投转换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07-10 4 13 年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07-17 5 13 年 半年 报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08-27 6 13 年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3-10-25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第 115 页(共 115 页)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销机 构申请 查阅 以下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泰 信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7 ] 号文 核 准的文 件 (三)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四)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 和下 载相 关法 律 文件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