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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隆元(202007)

南方隆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文件2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 止 日:2013 年 11 月 9 日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10 
4. 基金托 管人 ............................................................................................................. 19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4 
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5 
7. 基金的 投资 ............................................................................................................. 64 
8. 基金的 业绩 ............................................................................................................. 76 
9. 基金的 财产 ............................................................................................................. 77 
10. 基金资 产估 值 ......................................................................................................... 79 
11.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4 
12.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6 
13.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8 
14.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15. 风险揭 示 ................................................................................................................. 94 
16.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6 
17.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18.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7 
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8 
20.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31 
21.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33 
22. 备查文 件 ............................................................................................................... 134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重 要提 示 
 
南方隆 元产 业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隆元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依 据 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10 月29 日证监基金字[2007]297 号文核准的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隆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封闭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
目标、范 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南方 隆元产 业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自2007年11 月9 日起,由《 隆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的《南方 隆元产业主 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整 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 投 资者 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 11 月 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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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 南
方隆元 产业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2.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方 隆元 产业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本 《基 金合 同》 由 《隆 元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金 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 募 集的 南 方隆 元产 业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隆 元




















指隆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招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隆元 产业 主题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基 金的存 续 、 基 金的 集中 申 购期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的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的财 产 、 基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南 方隆 元产 业 主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 协 议由《 隆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和 《 招募说 明书 》 及相 关文 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集中 申购、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代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基 金隆 元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以及与 之相 关的调 整基 金存 续期 限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 更名 为 “ 南 方隆元 产业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投资目 标 、 投资策 略 、 投 资方 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等 《 基 金合同 》 条 款的一 系列 事项 的通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南方 隆元 产业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 始日, 本合 同自 隆元 证券 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原 《隆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 段时间 , 最 长不超 过一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前端收 费 指基金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 的同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后端收 费 指基金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 时先不 支付 申购 手续 费用 , 而 在赎 回 时支付 ,申 购费 率随 持有 基金年 限的 增加 而降 低, 直至为 零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所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任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3.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31 、32 、33层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是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 准,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广 西信 托投 资公 司共 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2000]78 号 文批 准 进行了 增资 扩股 , 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 2005 年, 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 , 注册资 本 达 1.5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股权 结 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 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苏 省证 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 华 泰证 券 副总经 理 、 总 裁, 现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毕业 于河 海大 学技 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博 士 学位 。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 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 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 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 室主任 、 副总 裁、 党委 委 员。 现任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毕业 于南 京林 业大 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硕 士 学位 。1994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 一直在 华泰 证券 工作 ,历 任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 大学 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究 生 毕业于 华 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在 广州 军区 、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4 月 加入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现任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副 书记 、纪委 书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大 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任职 ,2004 年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成 立至 今 , 历任公 司投 资部 部长 、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 企业一 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 投融资 、 股权 管理 、 股东 事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 部部 长 、 中 国 深圳对 外贸 易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长 城润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深圳 市高 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监事 、 华 润五丰 肉类 食品 (深圳 )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资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 营 业部 经理 、 计财部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经 济师 。 历 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兴 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注 册 会计师 。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光大 银行 证券 部职员 ,美 国NASDAQ 实 习 职员, 证监 会处 长、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 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独立董事 , 硕士研 究生学历。曾任 国家经委 副处长,商业部 政策研究 室 副处长 、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司长 ,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 副 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 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 市长 ,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 总经济 师 。 现任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 北 京 大学 、 清 华大 学、 吉林 大 学、 浙江 大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 国务 院特 殊 津贴专 家 , 国 务院 学位 委 员会 、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 副 教授 、 教 授, 现任 南京 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江 苏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国信 证券 等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旦 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部金融开放实验室副 主任(兼) ;同 时担任中国 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 家留 学基金 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 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 家开 发银 行江苏 分行 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江 宁区 、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目前 还担 任多 家证 券公司 和上 市公 司独立 董事 。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务 处(商业罪案调 查科) 警务 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 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 问, 现任 香港 汇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 汇 业金 融期 貨有 限 公司 、 汇 业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硕 士及 工商 管 理硕 士,20 年 以上 证券从 业经 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 京 都会计 师事务 所等 机构 , 先后 担 任干部 、 经理 、 副 主任 等 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 事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董 事合 伙人 ,兼 任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 曾 于西 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西 电视 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中伦 (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北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2、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 经 济 学硕士 , 经济 师。 历任 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15 年 的证券 行业 从业 经历 。 毕 业于杭 州电 子工 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 学士学 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 电子集 团公 司 , 担 任财 务 处处长 工作 。1998 年 10 月 加入华 泰证 券, 历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计划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财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事 , 中 共 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大 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 曾 在浙 江兰 溪马 间 专厂 、 浙 江兰 溪纺 织机 械 厂、 深圳 市建 筑机 械动 力 公司 、 深 圳市建 设集团 、 深圳 市建 设投 资 控股公 司工 作 ,2004 年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成 立至今 , 历任 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经理 、经 理,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股 权管 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 深 圳市 科实 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 深 圳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集团 ) 有限公 司监 事 、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 圳市 建 安 (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 红 珍 女 士, 监 事 , 投 资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后 参 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曾 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产 开发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1994 年进 入兴 业证 券, 先后 担 任计财 部财 务综 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会计 部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审计 部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核 审计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兴 业 证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 职工 监事 , 博士 研究生 , 工程师 。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 市 场服 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工 监事 , 中共党 员 ,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 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总 裁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吴万善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苏 省证 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 华 泰证 券 副总经 理 、 总 裁, 现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杨小松 先生 , 总裁 , 中 共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注 册 会计师 。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光大 银行 证券 部职员 ,美 国NASDAQ 实 习 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俞文宏 先生 ,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经济师 , 历任 江苏 省投 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 苏国 际招 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2003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公 司。2000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 任国 债投资 经理 、 专 户理 财部 副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 总经 理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 历 任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产品开 发部 总 监、总 裁助 理、 首席 市场 执行官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共 党员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部 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 总经 理 。2005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 曾任 督察 长 兼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 现 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纪委 委员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察 长,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财 政部 中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 司投行 部及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1998 年 加入 南 方基金 , 历任 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财务 负责 人、 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及任 职年限 分别 为: 陈继 武,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4 月 ;汪澂 , 2002 年4 月至 2006 年3 月;吕 一凡 ,2006 年3 月至 2008 年4 月; 汪澂 、蒋 朋宸,2008 年 4 月至 今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汪澂, 女,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1999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 , 先 后担 任研 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 资 部副总 监 ,2002 年 4 月-2006 年 3 月,任 隆元基 金经 理;2005 年 8 月-2006 年 3 月 ,任 金元 基 金经理 ;2006 年 3 月至 2013 年 2 月, 任开元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今, 任隆 元基 金经 理。 蒋朋宸 , 北 大生 物化 学硕 士、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金 融工程 学硕 士, 具有 基 金 从业资 格 。 曾担任 鹏华 基金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分析 师,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 方隆元 基金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今, 任 南方宝 元债 券基 金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基 金 天元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 兼投 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研究 部总 监史 博先 生、 投资部 执行 总监陈 键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执行 总监 蒋峰 先生、 总 裁助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李海鹏 先生 、 交易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益 部执 行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 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从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 务 处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 制度 、 反 馈制 度 、 保 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除 应当 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分的 知情 权 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 督 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权 调阅 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 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 章的情 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3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33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连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 时 修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 管理独 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 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 务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 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 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31 、32 、33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高 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1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 线:4008-311-777 公司网 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21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站:www.jsbchina.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服电 话: ( 青岛 ) 96588 ,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2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联系电 话:025-86775337 客服电 话:96400 公司网 站: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万 晓东 、吕 芳芳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公司网 站:www.lsbchina.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28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王 磊



























































联系方 式 027-82656867 客服电 话 :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姚 珍珍 联系电 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32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3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变更 为: 宋永 成 王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3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张 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网址:www.sdebank.com 43 金华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 徐晓 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 头市 青山 区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镇 西 联系人 : 刘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5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伟 联系人 :翁 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6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网址:www.jnbank.cc 47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8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 都 会广 场 5 、 18、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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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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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1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 人: 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 务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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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2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239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8 楼( 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4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邱 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 站:www.fcsc.com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5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大 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6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 话 96336 (浙 江),40086-96336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西五 路 26 号海 惠大 厦 4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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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6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 地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 地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7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文思 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7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7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 话:024-86268007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永 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7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永 成 联系人 : 谢立 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79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1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刚 联系人 :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2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海 涛 联系人 : 马国 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83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系人 :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8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全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91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2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上海源 泰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黎明 、田 卫红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可 进行 本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 》 生效并 办 理 基金 份 额变 更 登记后 进 入 集中 申 购期 。 在集中 申 购 期 内只开 放申 购 , 不 开放 赎 回。 集中 申购 期最 长不 超 过一个 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 束后 , 本 基金可 暂停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 暂 停结束 后本 基金 将开 放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或 另行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 发售 机 构对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 申 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以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约 定为准 。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最低申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定 和调 整 , 本 基金 不 对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进 行限 制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以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 2、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 金提 供两 种申 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基 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时 收取 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 于 1.8%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 <1 年 1.8% 1 年 ≤N <2 年 1.5% 2 年 ≤N <3 年 1.2% 3 年 ≤N <4 年 0.8% 4 年 ≤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 )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2 年 0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1: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对 应费 率 为 1.5%,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7=96,875.29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7 元, 则可 得到 96,875.29 份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端申 购费 率 例2 、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南方 隆元 产业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选 择缴纳 后端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申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 =98,328.41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申购 时选 择 缴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3、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 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5% =508.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40=101,191.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191.50 元。 (2) 若投 资者 申购 时选择 缴纳 后 端申 购费用 ,则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4 、某 投资者 申 购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一 年内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对应 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是 1.8%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7 元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7× 1.8%=1,83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7× 0.5%=518.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7-1,830.60 -518.50=101,350.90 元 即: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350.9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延 缓期限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业务 规则 和 转换费 用 的 相关 规定 详 见2008 年3 月11 日发 布的 《 关于南 方隆 元 产业主 题基 金开 展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转换 公告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 部分 销售 机构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开通 定投 业 务的 销 售机 构名单 和 具 体规 则详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各销 售机 构有关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可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7.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积 极型 股票 基金 , 在 准确 把握 产业 发展 趋 势和市 场运 行态 势的 基础 上, 集中 精 选具备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主题的 优势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有效 控制 投 资组合 风险 , 追 求 较高 的超 额 收 益与 长期 资本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对 具备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主 题的 优势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8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0-35%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投资理念 “聚焦 国民 经济 产业 主题 ,积极 把握 行业 轮动 时机 ” 。 经济的 发展 是一 个动 态的 过程, 在不 同的 历史 时期 、 不同 的宏 观背 景、 不同 的产业 政策 下,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中 各行业 板块 的发 展态 势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将 捕捉 三 大产业 中各 行业 发展的 不同 态势 , 从 而选 取优势 行业 进行 投资 , 并 且随其 变化 适时 调整 , 以 更好把 握国 民经 济优势 行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采取 “自 上而 下” 积极 进行 资产 配置 、 行 业轮动 配置 和 “自 下而上 ” 精选个 股相 结合 的方 法。 (一)资产配置策略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在资产 配置 上, 基金 管 理 人的研 究部 门根 据对 国际 国内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证券 市场走 势和 估值 水平 、 政 府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等 方面 的研 究 , 提出关 于资 产配 置的研 究报 告和 关于 资产 配置的 参考 性建 议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将根 据研 究部 门的建 议确 定股 票、债 券、 现金 三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二)行业配置和轮 动策 略 1、三 大产 业主 题 在新一 轮产 业结 构调 整和 产业升 级中 , 发展 先进 制 造业 、 提 高现代 服 务业 比 重和加 强基 础产业 基础 设施 建设 , 是 国家产 业结 构调 整的 重要 任务 。 因 此, 关于 先进 制 造业 、 现代 服务 业和基 础产 业 的 投资 主题 即是本 基金 所指 的三 大“ 产业主 题” 。 先进制 造业 : 制 造业 是国 民经济 的物 质基 础, 国家 安全的 重要 保障 , 国 民经 济高速 增长 的发动 机及 国家 竞争 力的 主要体 现 。 作 为制 造业 赖 以生存 和发 展的 先进 制造 业, 将在 中国 走 新型工 业化 道路 、 全 面建 设小康 社会 、 迈 向制 造强 国的进 程中 起关 键性 作用 。 本基 金所 指的 先进制 造业 主要 包括 采用 先进的 技术 设备 和现 代化 的管理 手段 、 具有 较高 科 技含量 的上 市公 司。 现代服 务业 : 服务 业是 国 民经济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其发展 尤其 是现 代服 务业 的发展 是衡 量经济 、 社 会现 代化 水平 的重要 标志 。 大 力发 展现代 服务 业是 加快 工业 化、 现代化 的必 然要 求 , 对于 促进 国民 经济 协 调发展 、 提 高 经济 效益 、 扩大劳 动就 业 、 加 快城 镇 化进程 、 改善人 民生活 都有 着重 大作 用 。 本基金 所指 的现 代服 务业 主要包 括运 用现 代经 营方 式和信 息技 术手 段、代 表服 务业 发展 方向 的上市 公司 。 基础产 业: 基础 产业 在 国 民经济 发展 中处 于 基 础地 位 , 是 支撑 社会 经济 运行 的基础 , 它 决定和 反映 着国 民经 济活 动的发 展方 向与 运行 速度 , 是 其他 产业 赖以 存在 和 发展的 前提 。 本 基金所 指的 基础 产业 主要 包括能 源、 交通 、原 材料 等国民 经济 基础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 2、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上述 三大 产业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 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 即基于 行业 竞争优 势和 市场 结构 等进 行基本 面分 析, 结合 行业 的历史 表现 、 收 益预 期、 行业经 济政 策面 等, 进 行综 合的 相对 吸引 度评分 , 然 后在 市场 基准 比例的 基础 上进 行行 业的 轮动配 置, 选择 符合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 在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中占 据行业 优势 地位 , 超额 收 益率或 预测 超额 收益率 水平 较高 的行 业做 重点投 资。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行 业 分 类 是 以 摩 根 斯 坦 利 和 标 准 普 尔 公 司 联 合 发 布 的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GICS ) 为基 础, 参照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的 上市 公司 行业分 类指 引对 原南 方基 金行业 分类 体系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进行了 调整 , 形 成 “南 方基 金行业 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 。 该 体系 引入 “ 行 业评 价配 置打分 表 ” : 首先对 各行 业评 价综 合性 的相对 吸引 度分 数 , 然 后 以各行 业在 市场 中所 占比 例为基 础 , 依 据 吸引度 分数 进行 配置 比例 的调整。 吸引度 分数 的评 分依 据主 要有以 下几 方面 : ? 研究基 本面 信息 , 例如 : 行业竞 争优 势 、 市 场结 构 、 行 业的 价格 收益 比、 行 业成长 性、行 业内 大部 分上 市公 司经营 是否 健康 等; ? 行业的 历史 表现 ,是 否经 过大幅 概念 炒作 ,分 析员 对收益 的预 期; ? 宏观经 济、 政策 面, 例如 :政府 的行 业收 支及 行业 政策; ? 可 用 回 归 分 析 法 对 历 史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 以 判 别 各 因 素 对 预 测 超 额 收 益 率 ? 的 有 效 性,确 定各 因素 的权 重; ? 对各行 业进 行综 合的 吸引 度评分 。 由于 各个 因素 的 有效性 会随 时间 变化 , 各 行业的 吸引度 分数 也须 经常 调整 。 最后 , 以各 行业 板块 在市 场中所 占比 例为 基础 ,再 依据吸 引度 分数 进行 配置 比例的 调整 。 本基金 对优 势行 业配 置、 再配置 的过 程同 时是 对优 势行业 动态 调整 的过 程 。 经济的 发展 是一 个动 态的 过程, 在不 同的 历史 时期 、 不同 的宏 观背 景、 不同 的产业 政策 下,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中 各行业 板块 的发 展态 势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将 捕捉 国 民经济 产业 中各 行业发 展的 不同 态势 , 从 而选取 优势 行业 进行 投资 , 并且 随其 变化 适时 调整 , 以更 好把 握优 势行业 。 本基金 将按 照 “ 行 业评 价 配置打 分表 ”的 内容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各 行业 进行 评分, 剔 除 评级 下降 的行 业, 同时 积极投 资于 评级 明显 上升 的 行业 。 3、个 股选 择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 行业 配置 完 成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从以下 几个 方面 评估 行业 内的上 市公 司: ? 公司的 商业 模式 ; ? 产品市 场前 景分 析, 包括 产品本 身市 场分 析、 主要 竞争对 手、 上下 游产 品关 联性及 定价能 力、 替代 产品 分析 等; ? 公司的 核心 竞争 力分 析 , 包括管 理者 素质 、 市场 营 销能力 、 技术 创新 能力 、 专有技 术、特 许权 、品 牌、 重要 客户等 ; ? 公司财 务状 况及 财务 管理 能力 , 包 括财 务安 全性 指 标, 反映 行业 特性 的主 要 财务指 标、公 司股 权与 债权 融资 能力与 成本 分析 、公 司再 投资收 益率 分析 等; ? 公司潜 在风 险及 应对 措施 。 在 深 入 分 析 公 司 基 本 面 后 , 精 选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组 成 本 基 金 股 票 池 , 进 一 步 采 用 P/E,P/B,EV/EBITDA,PEG 等估值 指标 ,选 取行 业内 估值水 平相 对较 低的 股票 进行投 资。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 债 ( 包括 可转 换债 ) 等 。 本基金 将在 研判利 率走 势的 基础 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 在 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 本 基金 重点 分 析债券 发行 人的 债信 品质 , 包括 发行 机构 以及 保证 机构的 偿债 能力 、 财 务结 构与安 全性 , 并 根据对 不同 期限 品种 的研 究, 构 造收 益率 曲线 , 采 用久期 模型 构造 最佳 债券 期限组 合, 降低 利率风 险; 对可 转债 的投 资,结 合对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发 现其 套利 机会 。 (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本公司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宏观经济发展态 势、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基 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 风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团 队投 资方 式 。 本基 金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 通过 投资 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 与分 工协 作 ,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二)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原 则: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公司投 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决定 基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团队投资与投资 决策制定:在 遵守投资决策委 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前提 下,通过 投 资 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 分工 协作 , 由 基金 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1 ) 、 依 据整 体投资 研究团 队对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策 、 市场 趋势 的判 断 ,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 度的要 求提 出本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建 议,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授 权及批 准的 范围 内 , 最 终 决定基 金的 资产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及行业 配置 方案 ;2 ) 、 依 据整体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各 行业的 具体 分析 与股 票备 选名单 , 结 合基 金合同 、 投 资制 度的 要求 ,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授权 及批准 的范 围内 , 制 定基 金的个 股投 资方 案。 3 、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委员 会定期召开会议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4、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六、 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c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e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h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85%× 沪深300 指数+15%× 上证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建 流程 以及 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 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我 们选 定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基 准 。 沪深300 指数 成份 股选 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为 中国A 股市场 中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票,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发 展趋 势。 沪 深 300 指数中 的指 数 股的发布 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 性与权威性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 采用 了市场 上通 用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定 利率 国债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为样本,按 照国 债发 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 上证指 数系 列的 第一 只债 券指数, 反 映我 国债券 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 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3 年11 月22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709,202,380.94 89.95 其中: 股票


3,709,202,380.94 89.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096,200.00 4.10 其中: 债券


169,096,200.00 4.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7,418,988.93 5.51 6 其他资 产


18,058,636.75 0.44 7 合计





4,123,776,206.6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6,997,570.00 0.66 B 采矿业 717,350,915.02 17.45 C 制造业 1,575,762,400.93 38.3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48,840,293.88 8.4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9,637,920.80 2.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789,253,280.31 19.20 K 房地产 业 141,360,000.00 3.4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09,202,380.94 90.2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39 辽宁成 大 20,133,062 312,867,783.48 7.61 2 601989 中国重 工 50,552,317 308,369,133.70 7.50 3 600837 海通证 券 24,500,000 306,495,000.00 7.46 4 600030 中信证 券 24,000,000 294,960,000.00 7.17 5 601808 中海油 服 11,300,000 200,462,000.00 4.88 6 600150 中国船 舶 10,605,000 195,450,150.00 4.75 7 600583 海油工 程 26,064,093 192,874,288.20 4.69 8 600547 山东黄 金 7,580,474 168,059,108.58 4.09 9 600489 中金黄 金 15,979,049 155,955,518.24 3.79 10 600118 中国卫 星 8,000,000 114,160,000.00 2.78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69,096,200.00 4.11 8 其他 - - 9 合计 169,096,200.00 4.11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330,000 169,096,200.00 4.11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指 期 货。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 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8,454.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574,990.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7,783.23 5 应收申 购款 527,408.7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58,636.75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69,096,200.00 4.1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8.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2007.11.09-2007.12.31 5.40% 1.65% 5.21% 1.68% 0.19% -0.03% 2008.1.1-2008.12.31 -57.97% 2.43% -58.82% 2.59% 0.85% -0.16% 2009.1.1-2009.12.31 59.59% 1.43% 79.16% 1.75% -19.57% -0.32% 2010.1.1-2010.12.31 0.57% 1.20% -9.96% 1.34% 10.53% -0.14% 2011.1.1-2011.12.31 -27.57% 1.36% -21.03% 1.10% -6.54% 0.26% 2012.1.1-2012.12.31 9.13% 1.32% 7.19% 1.09% 1.94% 0.23% 2013.1.1-2013.9.30 -9.25% 1.55% -3.31% 1.26% -5.94% 0.29% 自基金 转型 起至 今 -49.00% 1.60% -42.79% 1.63% 6.21% -0.03%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9.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 财产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财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1.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 供 分配收 益的 6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但 未经 确权 的基 金份额 默认 方式 是红 利再 投资;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七、 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 利 金 额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有 效 份 额 以 当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2.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 基金 合同 、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1、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转 型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集 中申 购 的3 日 前, 将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 《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1)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 在披露 《 招 募说明 书 》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集 中申 购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集中申 购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外 ,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5.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公 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 基金 的 收益水 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此本 基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 金,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 理 人都 有 义务 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和赎 回。 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四、 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 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 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五、 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 下的 风险控制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 , 对 证券 市 场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期 内各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分析评 估 , 并 据此 制定 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 间的 配 置比例 、 调整 原则 和调 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避 风 险及 提高 收益 的目 的。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大 , 在 投资 策略 上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股 票和 行业 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完 成投 资组 合构建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面临 较大 的投 资风险 ,尤 其在 对行 业判 断出现 系统 性偏 差的 时候 。 解决措 施包 括 : 根 据上 市公 司研究 结果 , 定期 或不 定期 剔除不 再符 合基 金主 要投 资方向 、 基本面 恶化 股价 面临 较大 波动以 及短 期估 值水 平过 高股价 面临 调整 的股 票 ; 根据行 业分 析结 果, 有针 对性 地剔 除组 合 内该行 业的 股票 ; 同时 , 积 极寻找 新的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方向 的股 票, 按照既 定的 方法 进行 研究 后纳入 股票 池, 以保 证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得以 贯彻 执行。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直 销 机构和代销 机构)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 行风 险评价,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16.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7.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费用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 集 基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 协议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 办理 基金 转型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4)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含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 召 集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 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1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6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但未 经确 权的 基金份 额默 认方 式是 红利 再投资 ; (3)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 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积 极型 股票 基金 , 在 准确 把握 产业 发展 趋 势和市 场运 行态 势的 基础 上, 集中 精 选具备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主题的 优势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有效 控制 投 资组合 风险 , 追 求 较高 的超 额 收 益与 长期 资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为: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60%-95% ,其中对 具备国民经 济三大产业主 题的 优势行业 和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低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的0-35% ;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0%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j、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集 中申 购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 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18.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 院《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为积 极型 股票 基金 , 在 准确 把握 产业 发展 趋 势和市 场运 行态 势的 基础 上, 集中 精 选具备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 主题的 优势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有效 控制 投 资组合 风险 , 追 求 较高 的超 额 收 益与 长期 资本增 值。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 股 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对 具备 国民 经济 三大 产业主 题的 优势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 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 0-35%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满六 个月 开始。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南 方隆 元产 业主 题股票 库 , 并有责 任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股票 库监 督本基 金投 资于 该类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 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该 股 票库的 调整 自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之 日起 第 2 日 生效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j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 二;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k、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 基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造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集 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 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集 中 申购期 满 , 集 中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集中 申购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有交 易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 寄送 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 。 4、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自 助答 疑” 栏目 , 选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账 户类 、 交 易 类、网上 查询/交易、服 务类、产品 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入 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 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 过专 用客 户端 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户 查 询、 理财 资讯 及相 关客 户 服务 。 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投资 人 通 过手 机上 网, 访 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财资 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 查询和 基金 交易 业务 。 手机W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关 公告 。 (三 ) 投 资 人 通过 微信 手 机客户 端 , 添 加基 金管 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搜 索公 众 帐 号 “南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金净 值 、基 金动 态等 。 如绑定 个人 账 户,还可 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投资人 ) 、 账户查询、基 金交易查询 、持 有 理财 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 同 时提 供交 易确 认微 信 提醒 、 持 有理 财基 金期 日 微信提 醒及 微信 对账单 等服 务。 三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资 人 及 时更 新联 系 信息 。 投资 人 可通过 以下5种方式进 行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 码 、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等) 的变更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或 “ 网上 交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每日 不少于8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务 咨询 、 信 息 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 投资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交 易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撤 单、 交易 密码 修 改、 信息 查询 和 投 资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 转 换及 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 有 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 线客 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20.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标题 时间 ·南方 基金 关于 注意 防范 冒用南 方基 金名 义进 行的 非法证 券活 动的 提示 2013/11/1 ·南方基 金关于 调整部 分 开放式基 金电子 直销单 笔 赎回下限 的公告 2013/10/31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杭州联 合农村 商 业银行为 代销机 构及开 通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10/29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5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1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万银财 富自助 渠 道基金申 购及基 金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9/30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9/24 · 南方隆 元产业 主题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恢复申 购 、 转换转 入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3/9/18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吉林银 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9/17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9/10 · 南方隆 元产业 主题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申 购 、 转换转 入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3/9/4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河北银 行电子 渠 道基金申 购及基 金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8/30 · 南方基 金关于 成都分 公 司成立公 告 2013/8/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变更高 级 管理人员 的公告 2013/8/22 南方基金 关于公 司旗下 基 金调整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 的提示性 公告 2013/8/17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中邮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8/8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8/6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深圳农 村商业 银 行自助渠 道基金 申购及 基金定投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8/1 · 南方基 金关于 冒用 我 司 客服热线4008898899 套 取投资人 个人信 息的提 示 2013/7/30 南方基金 公司公 告 2013/7/27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开源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7/19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江南农 村商业 银 行为代销 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3/7/18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宜信普 泽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7/17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万银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的 2013/7/12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公告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和讯信 息科技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及开 通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3/7/11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中期时 代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7/10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同花顺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6/28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展恒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6/21 · 南方基 金关于 冒用我 司 客服热线4008898899 套 取投资者 个人信 息的提 示 2013/6/20 ·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上 海 证券推出 基金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3/6/5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国海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6/5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5/25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 金增加 珠海华 润银行 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3/5/22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重庆银 行网银 申 购及网银 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3/5/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5/22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徽商银 行网上 银 行申购与 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3/5/10 · 南方基 金关于 注意防 范 冒用南方 基金名 义进行 的 非法证券 活动的 提示 2013/5/10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21.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22.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隆 元产业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南 方隆 元产 业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南 方隆 元产 业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三 年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