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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ETF(159934)

黄金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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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方 达黄 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三年十二 月 十一日


2 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1 二、基金 概览 ...................................................................................... 1 三、基金 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5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1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11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12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14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 14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14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15 附件:基 金合同 内 容摘要 ................................................................ 16


1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以 下 简称“ 本公告”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1 号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和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的规 定编 制,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公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保证 本公告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本 基金上 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凡本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 容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以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 ) 上 的 《 易方 达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易方 达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黄金 ETF 。 3.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59934 。 4.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 黄金 ETF 。 5.申购 、 赎回 代码 :159934 。 6.2013 年12 月 9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500,416,072 份(未 经份 额折 算) 。 7.2013 年12 月 9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1.0012 元 ( 未 经份额 折算 ) 。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500,416,072 份( 未经 份额 折算) 。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12 月16 日。 10.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1.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2. 目 前, 本 基金 的现金 申购 、 赎回 代办 券商 ( 以 下简称 “一 级交 易商 ” ) 如下: 广发 2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 本基 金 实物 申购 赎回 业务办理 机构如下: 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变更场 内份 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及实物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本基 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 机构和核 准文 号: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3]1027 号 文。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方 式: 网上 现金 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认 购 。 5 .发 售日 期: 本基 金自 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2 日 进行 发售 。 其中, 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日 期 为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11 月22 日,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日期 为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11 月 22 日 , 黄 金现 货实 盘 合约认 购的 日期 为2013 年 11 月20 日至 2013 年11 月 22 日 。 6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7 .发 售期 限: 网 上 现金 发 售 和网 下 现 金发 售 20 个 工 作日,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发售3 个工作 日。 8 .发 售机 构: (1) 网上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 构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爱 建证 券、 安信证 券 、 渤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财 富证券 、财 富里 昂、 财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长 江证 券、大 通证 券 、 大同证 券、 德邦 证券 、第 一创 业 、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东 莞证 券、东 吴证 券 、 东兴证 券、 高华 证券 、方 正证券 、光 大证 券、 广发 证券、 广州 证券 、国 都证 券、国 海证 券 、 国金证 券、 国开 证券 、国 联证券 、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信 证券 、国 元证 券、海 通证 券 、 恒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红 塔证券 、宏 源证 券、 华安 证券、 华宝 证券 、华 创证 券、华 福证 券 、 华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华 融证券 、华 泰联 合、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 鑫证 券、江 海证 券 、 金元证 券、 开源 证券 、联 讯证券 、民 生证 券、 民族 证券、 南京 证券 、平 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 日信证 券、 瑞银 证券 、山 西证券 、上 海证 券、 申银 万国、 世纪 证券 、首 创证 券、天 风证 券 、 3 天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万 联证券 、西 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西南 证券 、厦 门证 券、湘 财证 券 、 新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兴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券 、 英 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商 证券 、 中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中 山证券 、中 投证 券、 中天 证券、 中信 建投 、中 信浙 江、中 信万 通 、 中信证 券、 中银 证券 、中 邮证券 、中 原证 券等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 (2) 网下 现金 发售 直销 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F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中 心 ;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20 号B 座8 层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 大厦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直 销中心 。 (3)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发 售代理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 、 交通 银行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可[2013]1027 号文 批 准, 自 2013 年10 月28 日 起向全 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2013 年 11 月 22 日, 募集 工作 已经顺 利结 束。 经 安 永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500,383,800.00 元 人 民币 (含所 募 集 黄金现 货合约 市 值) , 有效净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32,272 元人 民币。 本次 有 效净 认 购资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所募 集黄 金现货 合约 已 于 2013 年11 月28 日 由上 海黄 金交 易 所办理 过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065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500,383,8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2,272.00 份基 金份 额。 两 项合计 共 500,416,072 份 基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账 户, 归 投资者 所 有 。其 中本 公司 及本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没 有认购 本基 金。


本基 金于2013 年 11 月29 日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 的 募集 情况 已 符合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 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定2013年12 4 月11 日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2013 年12 月11 日的 折算日 业 绩比较基准(上海黄 金 交易所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收盘价)的1/100 基 本一致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 基金 本次上 市交 易份 额数 额将 相应发 生调 整,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 ]447 号 2.上市 交易 日期 :2013 年12 月 16 日 3.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简称 :黄金 ETF 5.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159934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6.基金 现金 申购 、 赎 回简 称:黄金 ETF 7.基金 现金 申购 、 赎 回代 码:159934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指 定 的 一 级 交 易 商 办 理 本 基 金 现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一级交 易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本基 金的 现金 申购 赎回业务 。 目前, 本基 金的 一级 交易 商 包括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投资应 当在 本基 金指 定的 会员单 位办 理黄 金实 物申 购、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实 物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机 构为 经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确 认的 会员 单位: 中国 工商 银行 。 本公司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申 购赎回 代办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8.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500,416,072 份( 未经 份额 折 算) 。 9.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所有 的基金 份额 均可 进行 交易 ,不存 在未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 未来, 若基 金管 理人 开通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将 增加 一类 场外 份额 , 有关 具 体 业务规 定和 规则 将另 行公 告。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5 截至2013 年12 月 9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4,065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为123,103.58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3 年12 月 9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130,825,552 份, 占 基金总 份额 的 26.14% ; 个 人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369,590,520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 73.86% 。 (三)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2013 年12 月 9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 如 下表 (未 经份 额折 算)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总份 额比 例(%) 1 山金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50,001,457 9.99 2 上海招 金电 子商 务有 限公 司 13,370,520 2.67 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500,335 2.30 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0,000,600 2.00 5 杜淑贞 10,000,580 2.00 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00,291 2.00 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00,291 2.00 8 上海泽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10,000,291 2.00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000,233 1.60 10 龚勇 6,000,349 1.20 合计


138,874,947 27.76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人民 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横琴 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02868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6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 建立 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 划分 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 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二 十六 个部 门 :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现金 管理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研 究部、 集中 交易 室 、 投资 发展 部、 投 资风 险 管理部 、 养 老金 部、 市 场 部、 互 联网 金融 部、 北 京分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 分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机 构客户 部、 系统 研发部 、 技 术运 营部、 核 算部、 注册 登记 部、 宣 传 策划部 、 综 合管 理部、 人 力资源 部、 监察 部、北 京代 表处 。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概 述如 下: 权益投 资总 部下 设公 募基 金投资 部和 专户 投资 部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募基 金资产 的 日常管 理和 运作 ,专 户投 资部负 责权 益类 社保 基金 及其他 受托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工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 设固 定收 益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和固 定收 益交 易室 , 三 个部门 分别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公募 、专 户、年 金的 投资 、研 究及 交易工 作。 现金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货币 类以及 短期 理财 类基 金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主 要负 责 指数 基金 以及 量化 策略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研究部 的主 要工 作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 行业 、 上 市 公司以 及可 转债 、 基 金等 投资品 种进 行研究 。 集中交 易室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和 投资 经理 下达 的投 资指令 及特 殊投 资业 务的 具体操 作 , 保存交 易记 录, 备份 交易 数据。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作 提 供专业 支持 。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 投 资绩 效评 估 , 负责投 资研 究系 统建 设相 关的工 作, 以及与 投资 研究 跨部 门流 程相关 的支 持性 工作 。 养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规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 客户服 务等 职能 。 市场部 主要 负责 公司 市场 营销和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 商 务业务 的客 户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 支持 。 互联网 金融 部负 责 研 发基 于互联 网的 交易 模式 和服 务模式 , 建设 相应 系统 并持 续改进 用 户体验 , 开 展 互 联网 金融 业务的 营销 策划 、 方 案制 作 、 方 案实 施 及 对外 的合 作洽谈 , 为 互联 网上的 客户 提供 服务 。 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北京 为中 心的 华北 和西 北地区 的销 售工 作。


7 上海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上海 为中 心的 华东 地区 及西南 、东 北部 分地 区的 销售 工 作 。 广州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广州 为中 心的 华南 地区 的销售 工作 。 成都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四川 省 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以江 苏省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机构客 户部 负责 公司 机构 客户的 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系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 计、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上 线 运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技术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IT 基 础设施 的规 划与 建设 ,公 司日常 运营 的技 术支 持与 服务, 保 障公司 信息 系统 安全 可靠 高效运 行。 核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 的会计 核算 、估 值、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开放 式基 金募集 期 、 开放期 销售 款项 的集 中结 算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 的管理 工作 。 注册登 记部 主要 工作 是进 行开放 式基 金和 特定 多个 客户资 产管 理 计 划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 。 宣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 材料 , 传 播公 司信息 , 管 理媒体 关系 , 管理广 告投 放及维 护公 司网站 等。 综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联络 及日常 工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计 、 行 政保卫 和文 书档 案等 工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拟订 公司 人力资 源战 略并 付诸 实施 , 具 体负 责公 司的招 聘 、 培训 、 薪 酬 福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 理等工 作。 监察部 独立 地对 公司 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 的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 并督 促各部 门 履行内 控职 责,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 规, 实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北京代 表处 负责 与在 京监 管部门 的日 常联 系工 作。 11 .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2013 年10 月31 日 , 本公 司有 员工418 人, 其中 238 人 具有 硕士 学历 ,23 人具 有博士 学历 。90% 的 公司 员 工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截至2013 年11 月 30 日, 本公司 旗下 共管 理 53 只 开 放式基 金 和1 只 封闭 式基 金, 公 募 基金资 产管 理规 模1583.71 亿元。 旗下 管理 的封 闭式 基金有 科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放 式基 金 有易方 达平 稳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易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8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易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标普 全 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易方 达月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双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 化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纯 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 易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聚 盈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新 兴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伟斌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研发 部研 究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指 数与 量 化 投 资 部指 数 量 化 研究 员 、 基 金 经理 助 理 兼 任指 数 量 化 研究 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任 职)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9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1998]3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4 只 ,其中 封闭 式 3 只,开 放 式 311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40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三) 一级 交易 商 (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申 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3)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 四) 基金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11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2013 年12 月9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除特 别注 明外 ,金 额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资


产 本期末(2013年12月9日 ) 资


产:


银行存 款 301,188,168.72

































































结算备 付金 192,500,359.40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7,344,099.00



















































































其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投 资 -


基金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商品现 货合 约投 资 7,344,099.00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12,681.2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30,952.00

























































































资产总 计 501,076,260.3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3年12月9日 )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12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 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61,735.40

























































































应付托 管费 12,347.09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 负债合 计








74,082.49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500,416,072.00













































































未分配 利润 586,105.85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501,002,177.85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501,076,260.34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3 年12 月 9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3,688,528.12 98.5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387,732.22


1.47 7 合计 501,076,260.34 100.00


13 注:其 他各 项资 产包 含本 基金持 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投资7,344,099.00元。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于2013 年12月9 日 未 持有股 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 于2013 年12月9 日 未 持有股 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于2013 年12月9 日 未 持有债 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3 年12月9 日 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于2013年12月9 日 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3 年12月9 日 未 持有权证 。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于2013年12月9 日 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于2013年12月9 日 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9 日 ,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81.2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30,952.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7,344,099.00 9 合计 7,387,732.22


14 注:其 他中 包含 本基 金持 有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投 资7,344,099.00 元。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截至2013 年12月9日 ,本 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截至2013 年12月9日 ,本 基 金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 将 以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 体内容 详见 “ 三、 基金 的募 集与 上市 交易 ” 的“ (三 )基 金份 额 折算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5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四)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 意投资 风险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一三 年 十二 月十一 日


16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合约 及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申 请和 办理 黄金 现货合 约租 借等业 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规则; (17) 委托 符合 基金 服务 机构条 件的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务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18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募 集期间 已经 过户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19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 管协议 》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转让 或 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21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或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 申购 对价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包 括场内 份额 和场 外份额 ) 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联接 基金( 即“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发展需 要募 集并 管理 的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其他 联接基 金, 以 下简称 “联接 基金” )的相 关性,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凭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的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者 委 派 代 表参 加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表 决。 在 计 算 参会 份 额 和 计票 时, 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 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22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类 别 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本基 金 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类 别 的 赎回 费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 上海黄金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23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制定 有关场 外份 额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并 适时 开通场 外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7) 基金 管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管 、 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内份额 、场 外份 额开 放时 间的调 整,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等) ;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调整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方式 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价 组 成, 增 加新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对 价, 或调 整场 内份 额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调整场 内份 额申 购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 间或频 率; (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10)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11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及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增设 新的 份额类 别、 开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暂停或 停止 办理 场外 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24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 有 权决 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方式、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25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 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 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纸质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26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28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 份额的 收益 分配 均采 用现 金方式 ; 2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0.5% 以上, 方可 对超 额收 益进 行分配 ; 4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还原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低于 面值 ; 5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4 次; 6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期 累计 报酬率 。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上 市后基 金份 额发 生折 算, 则采用 剔除 上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与基 金份 额上 市前 一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之比减 去 1 的差 乘 以 100% 。 = i i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剔 除 上 市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市 后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的 折 算 比 例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29 注: (1) i ? 为连 乘符 号; (2) 当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 一份基 金 份额折 算 为 N 份; 业绩比较基 准同期 累计报 酬率为收益 评价日 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收 盘价与基金 份额上 市前一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 收 盘价之 比减 去 1 的差 乘 以 100% 。 当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 基金 相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超额 收益率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计算截至 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本基金的 份额 可分配 收益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截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 金的超 额收 益= ( 基金 累计 报酬率 -业 绩比 较基 准同 期累计 报 酬率)× 收益 评价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上市前 一深 圳证 券交 易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 3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 配收 益为上述 确定 的基金 超额 收益数额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除以 收 益评价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 额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汇 划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不足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垫 付。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0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因黄金 现货合 约交易 、结算 、仓 储以及 在投 资人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过程中 因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过 户所 承担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 交易手 续费 、 租 借手 续费、 延期补 偿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以 及其 他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上市 年 费; 9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行 业 惯例 , 因 基金 运作 而发 生 的, 可以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的年 管理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 托管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31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与 份额 类别 等因 素, 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整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 费率。 1 、调低 全部或 部分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黄 金现 货合 约 ( 包括 现货实 盘合 约、现 货延期 交收合 约等)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格的 远 期合约 、期货 合约、 期权 合约、 互换协 议等衍 生品)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黄 金 现 货 合 约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2 95% 。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2)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5)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因 黄金 市场 波动 、 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改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相关 限制 相应 调整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33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其他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4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35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 金合 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而产 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 方式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 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