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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周ETF联接(519032)

非周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26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 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0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5-9-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6-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20-1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1-1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23-1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24-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5-25-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1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上 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2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 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5-2-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 7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 指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非周期行业10 5-2-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























5-2-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5-2-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 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2-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5-2-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3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起转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 5-3-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东方汇 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 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 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 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 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 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5-3-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谷若鸿(Laurent Couraudon)先生,监事,法国籍,斯特拉斯堡的罗伯特舒曼大学的国际贸易硕 士学位。历任法国外贸银行莫斯科分行董事及企业金融部主管、法国巴黎银行 俄罗斯分行商务拓展主管及法国巴黎银行莫斯科分行首席执行官兼俄罗斯地区 总裁等职。2011年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中国区 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 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高勇前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宁波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 上海科源医学高科技实业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核 算部副总监。2008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 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 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9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 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 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任海富通中 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 5-3-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 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璎女士,硕士。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 安上证180ETF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3 月至2010 年6 月担任华安上证180ETF基金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0 年6 月担任华安中国A 股增强指数基金经理。2010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及海富 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1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及海富通 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2年1月起任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经 理。2012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指数 投资部指数投资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戴德舜 ,投资总监;蒋征,投资副总监;邵佳民,投资副总监;丁俊,研究总监;杜 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 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3-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5-3-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5-3-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5-3-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 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5-3-8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 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 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3-9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 第4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 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2 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 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 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 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 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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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4-3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4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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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4-5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6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 第5节 相关服务机构 (1)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3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4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1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60   联系人:朱友谊 网址:www.cfzq.com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5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http://www.fcsc.com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2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0769)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6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2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7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网址:www.hlzqgs.com (3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文彬 网址: www.rxzq.com.cn (3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3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9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3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高夫 网址:www.sywg.com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罗文雯 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0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cn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1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5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5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2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5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3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5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60)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6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4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蒋丹丹 网址:www.ehowbuy.com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魏可妤 网址: www.noah-fund.com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张国勤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焦琳 网址: www.my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1 第6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8号 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共募集380,846,897.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751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1 第7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4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 第8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6月8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 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 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 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2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3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上直销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已调整为100元);场内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 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金额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100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万元 0.8%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100万元 1.2%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4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赎回 2年(含)以上 0%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 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5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4,380.06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8)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6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7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8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9 。 (13)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1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1年6月8日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16)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0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7)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 第9节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为主要投资对象, 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紧密跟踪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建仓完成后,正常情 况下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建仓期结 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在目标ETF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 下,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2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上证 非周期行业100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 卖目标ETF。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 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 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 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 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性分 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ET 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 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3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 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及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成分股及目标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 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及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通常情 况下,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目标ETF流动性、公 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 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ETF份 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 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4 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 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 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 公告,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 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 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 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分股未来成 份股的变化等。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5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6 如果目标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的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标ETF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 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 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ETF联接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基金 为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具有与上证 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7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11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056.00 0.12 其中:股票 142,056.00 0.12 2 基金投资 111,415,968.45 94.4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39,081.57 5.37 7 其他各项资产 42,737.68 0.04 8 合计 117,939,843.70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上证非 周期行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式 海富通 基金管 111,415,968.45 94.8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8 业100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理有限 公司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240.00 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816.00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2,056.00 0.12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690 青岛海尔 7,000 93,240.00 0.08 2 600058 五矿发展 3,600 48,816.00 0.04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0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03.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562.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4.65 5 应收申购款 29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37.6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690 青岛海尔 93,240.00 0.08 重大事项 2 600058 五矿发展 48,816.00 0.04 重大资产 重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1 第10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11年4月2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1年12月31日 -25.80% 1.14% -28.79% 1.27% 2.99% -0.13%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日 -0.13% 1.16% -0.50% 1.22% 0.37% -0.06% 2013年1月1日- 2013年6月30日 -4.05% 1.18% -4.59% 1.21% 0.54% -0.03% 2011年4月2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3年9月30日 -20.30% 1.16% -24.66% 1.23% 4.36% -0.07% (2)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4月27日至2013年9月30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2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截 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二)投资范围 、(六)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 第11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标的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2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1 第12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目标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2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 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3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5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6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1 第13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 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 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2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1 第14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3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1 第15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1 第16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3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1 第17节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2 (3)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ETF基金、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5)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7) 模型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3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8)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目标ETF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目标ETF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 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ETF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 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ETF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 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ETF,本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4 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ETF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ETF的表现。 (9)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1 第18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2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3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 第19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3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5 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6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7 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8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 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0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1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2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4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5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6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7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8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 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 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9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0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1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2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c、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目标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 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3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4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5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6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7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 第20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 包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2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非 周期行业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少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3 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c、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4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5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并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收到新名单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6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评估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 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垫付,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7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8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9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0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2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3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 标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4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 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6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7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8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 第21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1)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 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2) 红利再投资服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4)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 定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 划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询。 (5)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6)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3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7)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 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8)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www.hft fund.com)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 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 天盈、支付宝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 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1 第22节 其他披露事项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 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 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2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 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1 第23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2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3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1 第24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1 第25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3)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4)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