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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鑫发优选(000433)

安信鑫发优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 信鑫发优 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广发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安信鑫发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募 集申 请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401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安信鑫发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投 资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担 相应的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水 平低 于股票型基 金, 但 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金, 属于 预期风 险水平 和 预期收益 中等的投 资品种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6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66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68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69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70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1 附件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5 招募 说明 书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 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 安信鑫 发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安信鑫发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 是根据本 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安信鑫发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 指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广 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指 《 安信鑫发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安信鑫 发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指《 安 信鑫发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安信鑫发优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招募 说明 书 5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提供 基金销 售 服务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招募 说明 书 6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1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招募 说明 书 7 46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1 、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牛冠兴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市人 民 银行 硚口支 行信贷员, 武汉市工 商 银行古田办 事处主任, 武 汉市工商 银行江岸 支行行长 , 武汉市工商银 行副行长, 招 商银行总 行信贷部总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证券 行政接管组 及广东证 券托管组 组长。 现任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招募 说明 书 9 刘入领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国 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现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 助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助 理;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 裁办公室 主任、 理 财客户部 总 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 办公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营销 服务中心 总 经理、 总裁助 理兼安信 期货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 总裁助理 兼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 李军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深圳 市罗湖工 业 研究所经理, 深圳证券 电脑公司 经 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事部助理 总监、 西 南中心主 任 、 上市审查部 副总监、 市场监察 部副总 监、 会员管理部 副总监, 中国 科技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托管组组长。 现 任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有色 部 经理、 上海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国 金属矿产 有限公司 小 有色、 铁合金 及矿产部 经理, 五 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资 本运营部 总经理、 五 矿投资发 展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五 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 司(原五 矿投资发 展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日本 五 金矿产株式 会社财务 部科员, 中 国外贸金 融租赁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 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 理。现任 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 公司(原 五矿 投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 经 理。 李益翔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岭澳核电 有 限公司电气 工程师, 中 国广东核 电 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电力市场 分析员、 研 究中心战 略 与策略研究 员、 战略规 划部规划 管理主 任, 中广核财 务有限责 任公司资 金部战略 规划高级 经 理。 现任中广 核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 理。 徐景安先生,独 立董事 ,1964 年毕业于 复旦大学新 闻学专业 。历任 中央马列主义 研究 院干部, 中共 中央政策 研究室干 部, 北京 军区炮兵 政治 部教员, 国家 计划委员 会研究室 科长, 国务院经济 体制改革 办公室科 长, 国家经 济体制改 革 委员会处长,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会 副所长, 深圳市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任, 深圳 市士 必达国际投 资公司董 事长, 深圳市 徐景 安投资顾问 公司董事 长。现任 深圳市景 安文化传 播公 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曾 任天津财 经 大学教授。 现 任天津财 经大学珠 江 学院院长、 教授。 郑斌先生, 独 立董事, 法学硕士 。 历任中 央组织部 干 部, 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 局综合司 副 处长,北京 市正平律 师事务所 主任。现 任北京市 金诚 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 合伙人。 招募 说明 书 10 2、监事会成 员 王晓荷女士, 监事会主 席, 经济 学硕士。 曾任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干 部。 现任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刘国威先生, 监事, 工 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集团 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 部副经理、 经 理, 香港企荣 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规划发展部 总经理、 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司 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兼五矿 投资发展 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 委员。 现任中 国五矿集团 公司金融 业务中心 副总经理 兼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姜志刚先生, 职 工监事, 理学 硕士。 历任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软件 开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深圳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 电脑部项 目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中心主机开 发工程师,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运 营部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 人员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汪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 衍 生产品部一 级研究员、 董 事总经理, 资 产委托管 理总 部副总经理。 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副总 经理,分 管投资、 研究业务 。 孙晓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石化 董 事会秘书室 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债券基 金部执行 经理。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 理 蓝雁书先生, 理学硕士 。 历任 桂 林理工大 学 (原桂 林 工学院) 理学 院教师, 华西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证券研究 所研究员,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研究中心 研究员、 证 券投资部 研究员、 安信基金筹 备组基金 投资部研 究员,安 信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投资 部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基金投 资部基金 经理 。 5、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委员: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简 历同上。 招募 说明 书 11 陈振宇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 任大鹏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证券投资 部经理、 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福 民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 理,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证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姜诚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资产委托 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 员、 研究员、投 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研究部总经 理。 李勇先生,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总行金 融市场部 交易员、 高级 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招募 说明 书 12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 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部控制 程序, 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 善,维护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招募 说明 书 13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研 究、评估、 销售等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险 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 的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措施。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 立了 合规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 针对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 牢固树立 内部控制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 的内部控 制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公司构建有 效的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公司建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建立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 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 具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 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 制订本部 门的业务 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及 内部控制规 定, 加强对 业务风险 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 定期对部 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 施, 监控风险 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 险管理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包括定 期和不定 期的风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 生后的风 险评估等 。 (3)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内部 控制 防线。 公司建立科 学的授权 制度。 授权 控制是内 部控制活 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始终。 公司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受招募 说明 书 14 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 运 作, 单独 核算。 公司 建立科学 、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 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 分离, 投 资和交易 、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实 行 物理隔离。 公 司制定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 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 当、 有效的 信息沟通 机制和 渠道, 保证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顺 畅实施。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 业务报告 系统。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范围 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 家对 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价。 公司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 用和 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对 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 进行全面 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 制度 的 披露真实 、准确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及 公司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招募 说明 书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广发银 行) 住所:广州 市越秀区 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中国银 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 发展银行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 格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联系人:朱佩 联系电话: (010)65169612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院和 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的我国 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部 设于广东省 广州市,注册 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 来,广发银 行栉风沐雨, 艰 苦创业, 以自 己不断壮 大的发展 历程 , 见证了中国经 济腾飞和 金融体制 改革 的每一个脚 印。 2006 年,广发 银行成功重组 ,引入了花 旗集团、中 国人寿、国家电 网、中信信托 等世 界一流的知 名企业作 为战略投 资者。 重 组后, 广发 银 行紧紧围绕 “ 建设一流 商业银行 ” 的战 略目标, 注重 战略规划 的执行, 坚 持 “调结 构、 打基 础、 抓创新、 促 发展” , 强 化风险控 制, 坚持又好又 快可持续 发展,取 得了良好 的经营 业 绩。 2012 年 12 月 末, 广发 银行资本 净额 635.28 亿元 (人 民币, 下同) , 资 产总额 11,681.50 亿元, 各项存 款余额 8,561.66 亿元, 各项 贷款余 额 6,157.50 亿元。 根据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对全球 1000 家大银行 排定的位 次,广发 银行已 连续 多年入选全 球银行 500 强。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招募 说明 书 16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总行设 资产托管 部, 是从事 资 产托管业务 的职能部 门, 内设业 务 运行团队、 监 督稽核团 队和市场 营销团队, 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 本科以上 学历和基 金从业资 格,部门经 理以上人 员均具备 研究生以 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 山先生 具 有超过二 十年的银 行从业经 历, 先后在监管 机构和商 业银行工 作, 熟悉我国监 管制度和 相关行业 准则,确 保托管业 务安 全稳健运行 。2009 年 5 月,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资 格,任广 发银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职 务。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银 监会核准 开办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基金 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 法 规、 规章、 行 政性规定、 行 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 , 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 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总行下 设资产托 管部,是 全行 资产托管业 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 门, 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 团队, 配备了 专职内部 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 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 风险控制 原则 资产托管部 建立了托 管系统和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制度体系包 含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 操 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 约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负有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行使监 督权 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招募 说明 书 17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 资组 合比例、投 资限制、 费用 的计提和 支付方式 、 基金会 计核算、 基 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 收益分 配、申购赎 回以及其 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 项, 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 务监督、 核查。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 —— 基 金监督子 系统 ”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 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 令后,对涉 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 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 况,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 性、投资 独立性和 风格显著 性等方面 进行 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18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销售机构 (1)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本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变更 或增减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 -82509861 招募 说明 书 19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魏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 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张 小东、陈 立群 联系人:李 妍明 招募 说明 书 20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金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经 中国证 监 会[2013]1401 号文 准予注册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2、基金的类 别:混合 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五、募集场所 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和 安信 证券 以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募集。 投资者还可 登录基金 管理人公 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 , 在与基金管理 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 关协议、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有关 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 金网上交 易的具体 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 开户、认购 等 业务。 (目前基金 管理人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 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 构及联系 方式以本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为准, 请投资者 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 阅读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 本基金后 续 调整销售机 构的, 基金 管理人将 会刊登招募 说明 书 21 关于本基金 调整销售 机构的公 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 最高募集 规模。 本基 金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可 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初 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基 金份 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在 认购时收 取,具体 认购费率 如下 : 认购金额M( 含认购 费用 ) 认购费率(% )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募集期内投 资者多次 认购的, 认购费用 须按每笔 认购 金额对应的 费率档次 分别计算 。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 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费用 。 2、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 额认购” 的方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认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时,计 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22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1:某 投资人投 资 2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假设 其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 为 15 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 率为 0.80% ,则 其可得到 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 (1+0.80% )=198,412.70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412.70 =158,7.30 元 认购份额= (198,412.70+15 )/1.00 =198,427.70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2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假设 其认购资 金 在 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15 元, 则 其可得到 198,427.70 份基金份 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 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认购的方式 及确认 (1)本基金 认购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式 ; (2)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3)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可 多次认购 ,已受理 的 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 (4)销售 机构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 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否有 效应以基 金登记机 构 的确认为准 ;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 投资人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 各销售 机构查询最 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5)若投资 人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 人 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 资 人 。 3、认购的限 额 (1 )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 费) ,追 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 为 单笔人 民币 500 元(含认购 费) ;各 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招募 说明 书 23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为单 笔 10,000 元(含认 购费) ; (3)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 账 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500 元 (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为单 笔 500 元 (含 认购费 ) , 网上直销单笔 交易上限 及单日 累计 交易上限请 参照网上 直销说明 ; (4)募集 期 内,单个 投资 人 的 累计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 以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 一、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 金备案 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25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 点名单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 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 当 在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与 赎回。 二 、 申购、赎回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招募 说明 书 2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 购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招募 说明 书 27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通过本 基金代 销机构进 行申购 , 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 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500 元 (含申 购费) ; 各 销售机构 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以 各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定为 准。 2、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进 行申购, 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3、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进 行申购, 单个基 金账 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单 笔 500 元 (含 申购费 ) , 网上直销单笔 交易上限 及单日 累计 交易上限请 参照网上 直销说明 。 4、投资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每笔 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 额。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某 笔交易类 业务 ( 如赎回 、 基金转 换、 转托 管等) 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50 份时 ,余 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 全部一同 赎回。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 申购金额 不设上 限。 7、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结算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可对上 述 登记结算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 基 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七、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招募 说明 书 28 本基金对申 购设置级 差费率, 申 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 的 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 过 1.00% 。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用 ) 申购费率(%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 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登记和销 售 等各项费 用 。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 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 T<7 天 1.50% 7 天 ≤T<30 天 0.75% 30 天 ≤T<180 天 0.50% 180 天 ≤T<365 天 0.20% 365 天 ≤T <730 天 0.10% T ≥ 730 天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天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100% 归入基 金资产; 对持续持 有期超 过 30 天 ( 含 30 天) 但少于 90 天的投 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75% 归入 基金资产 ; 对持 续持有期 超过 90 天 ( 含 90 天 )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50% 归入基金 资产; 对持续持 有期超过 180 天 (含 180 天) 的投资 人 收取的赎回 费,25% 归入基 金资产 , 其余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的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招募 说明 书 29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2:假 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2 元,某 投资人 本次 申购本 基金 25 万元, 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1.00% ,该 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 (1+1.00%)=247,524.75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524.75 =2,475.25 元 申购份额=247,524.75/1.052=235,289.69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2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2 元, 可得到 235,289.69 份 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3 : 某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30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为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7 项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招募 说明 书 31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招募 说明 书 32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 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招募 说明 书 33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招募 说明 书 34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以风险管理 为基础, 通 过积极主 动的资产 配置和丰 富 有效的投资 策略, 力争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得 超越业绩 基准的绝 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持 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旨在 追求绝对 回报, 注重 风险控制, 通过严谨 的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和个券精 选策 略控制下行 风险,因 势利导运 用多样化 的投资策 略实 现基金资产 稳定增值 。 1、资产配置 策略 用全球化的 视角分析 中国经济 增长的驱 动力和阶 段特 征, 通过宏观基 本面定性 和定量研 究, 结合政策因 素、 市场情绪 与估值因 素等对比 分析 大类资产风 险收益比, 合 理分配各 大类 资 产配置比 例,以实 现基金资 产的稳健 增值,具 体包 括: (1) 宏观因 素: 分析 主要宏观 经济数据 、 金融数 据变 化路径, 主要 包括 GDP 增速、 工 业增速、 投资 增速、 物 价指数、 货币供应 量和利率 水 平等, 遵循客 观的经济 发展规律 和现实 约束,据此 合理推断 对各大类 资产的可 能变化和 影响 。 (2)政策因素: 紧密跟踪经 济体制改革 政策、产业 发展政策、区域 规划发展政 策、货招募 说明 书 35 币财政政策 等,尤其 注意经济 转型期的 政策动向 。 (3) 市场情绪与 估值因素: 不仅要横 向、 纵向比较 相 对估值水平 和绝对估 值水平高 低, 同时关注成 交量、 新开户 数、 基金仓位 水平等情 绪变 化对估值 的 影响, 在大类 资产配置 间寻 找相对的估 值洼地。 2、固定收益 类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在利率走 势分析、 债券 供求分析 基础上, 灵活采 用类属配 置、 久期 配置、 信用配 置、 回购 等投资策 略, 选择 流动性好 、 风险溢价水 平合理、 到 期收益 率和信用 质量较高的 品种,实 现组合稳 健增值。


(1)类属配 置 从当前宏观 经济所处 环境和现 实条件出 发, 深入分 析 财政货币政 策取向、 流 动性供求 关 系和利率走 势等, 比较 到期收 益率、 流动 性、 税收 和 信用风险等 方面的差 异, 在企 业债、 公 司债、 金 融债、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国债 、 地方 债、 央票 等债券品 种间选择 定价合 理或 低估的品种 配置, 其中 也包括浮 动利率债 券和固定 利 率债券间的 比例分配 等, 以分散 风险提 高收益。


(2)久期配 置 及时跟踪影 响市场资 金供给与 需求的关 键经济变 量, 分析并预测 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 势, 并根据收益 率曲线变 化情况制 定相应的 债券组合, 如 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 合或者阶 梯型组 合等, 在利率 水平上升 时缩短 久期、 在利 率水平下 降 时拉长久期, 从长、 中 、 短期债 券的价 格变化中获 利。 (3)信用配 置 从 ROE 、资产 负债率、流动 比率、速动 比率等分析 债券主体盈利能 力和偿债能力 ,结 合担保条款 与担保主 体的长期 信用等级 ,独立、 客观 地评估主体 违约风险 和债项违 约风险, 在承担适当 风险的条 件下积极 参与有较 高收益率 的信 用债投资。 同 时在实际 运作过程 中, 建 立信用评级 预警制度 ,及时跟 踪影响信 用评级主 要因 素的变化。 (4)回购策 略 在有效控制 风险情况 下, 通过合 理质押组 合中持仓 的 债券进行正 回购, 用融 回的资金 做 加杠杆操作, 提 高组合收 益。 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 率, 在适当时点 和相关规 定的范围 内进行融 券回购,以 增加组合 收益率。 (5)可转换 债券投资 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36 由于可转换 债券具有 股票和债 券的双重 属性, 本基 金 将拆分可转 换债券发 行条款, 结 合 基础证券的 估值与波 动率水平, 采 用期权定 价模型等 数 量化方法 对可转换 债券的价 值进行估 算, 重点投资那 些正股盈 利能力好、 估 值合理的 上市 公司可转换 债券, 同时充 分利用转 股价 格或回售条 款等产生 的套利机 会。 (6)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将在基础 资产类型 和 资产池现金 流研究基 础上, 分析 不 同档次证券 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 着风险调 整后收益 最 大化的原则 , 确定资产 支持证券 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 置, 同时注意 流动性风 险, 严格控制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总量规模, 对 部分高质 量的 资产支持证 券可以采 用买入并 持有到期 策略,实 现基 金资产增值 增厚。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秉 承价 值投 资理念, 深 度挖掘符 合 经济结构转 型、 契合产 业结构升 级、 发展潜力巨 大的行业 与公司, 强 调上下游 产业链实 地 调研对研究 逻辑和结 论的验证; 同时从 中国资本市 场行为特 征出发, 灵 活运用多 种低风险 投 资策略, 把握 市场定价 偏差带来 的投资 机会。 (1)个股精 选策略 本基金注重 定性和定 量研究方 法相结合, 采 用安信基 金三因素分 析方法研 究上市公 司投 资价值, 即从 盈利模式、 竞争优势 及其行业 发展环境 等 三方面剖析 与评估上 市公司投 资价值, 挖掘现金流 量状况好 、盈利能 力强、价 值低估、 成长 性好的股票 ,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定性分析: A. 是否 具有领先 的商 业 模式和经 营理念, 内部是否有 与之匹配 的管理运 行体 系, 公司治理结 构是否健 全等; B. 竞争优 势是依赖 于 经营许可管 制, 还是品牌、 资 源、 技术、 成本控制或 营销机制 等; C. 行业发 展是否处 于生命 周 期上升阶段 , 是否与 宏观经济 发展大趋 势相融合。 定量分析: 在 定性研究 结论基础 上, 定量 分析主营 业 务收入增速、 毛利率、 营业利润 增 速、PEG 、资 产周转率 以及经营 性现金流 量等指标 , 使用 DDM 模 型和 DCF 模型等 绝对估 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销率(P/S ) 等相对估值 法估值作 对比,以 便对上市 公司经 营 情况 和估值水平 把握更加 到位。 (2)低风险 套利投资 策略 低风险套利 投资策略 主要是利 用市场的 弱有效性, 以 较低成本、 较高 效率、 承担较 低风 险情况下把 握市场定 价偏差带 来的机会 , 主要 包括: 新股/ 新可转换 债券 IPO 套利 、 增发套招募 说明 书 37 利、转债转 股价套利 、转债转 股套利、 股权激励 套利 等。 新股 IPO 套利 :新股发 行市场供 求关系的 不平衡, 加上新股发 行有利于 投资人的 各项 规定,使得 新股 IPO 投 资仍然可 视为较低 风险的投 资。新股投 资时,本 基金将沿 用个股精 选策略的基 本面研究 方法, 并根 据当时市 场整体估 值 水平、 新股供 求状况和 市场资金 面情况, 合理 估算新 股价格、 中 签率、 申 购收益率 , 制定市 场 不同阶段的 新股投资 策略。 风险 控制方 面, 两点值得 注意: 首 先, 对新 股定价时 , 还应当 考 虑新股上市 公司个性 化的差异 特征, 例 如特殊的股 本结构、 超 常的增长 率、 大股 东背景等 , 以便更准确 地进行新 股定价, 降 低新股 破发风险; 其 次, 还应 注意新股 打新收益 与资金机 会 成本的比较, 同时做好 资金安排 , 降低 操作风险。 新发行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 同样适用 于本 策略。 增发套利: 定 向增发锁 定期内或 公开增发 说明刊出 后 至增发完成 前时段内, 上市公司 二 级市场价格 低于增发 价格的, 且 公司基本 面和行业 环 境没有发生 本质变化, 同时符合 个股精 选策略的选 股标准的 ,本基金 在适当风 险评估后 ,在 增发价以下 适时参与 投资配置 。 可转换债券 转股价套 利: 无特殊情 况下一般 上市公司 都希望发行 的可转换 债券到期 前成 功转股, 特别 是负债率 相对较高 的公司意 愿更加强 烈 , 因此在可转 换债券到 期前标的 股票二 级市场价格 在转股价 以上的概 率较大, 低 于转股价 购 入标的股票 的套利风 险相对较 小。 本基 金将关注资 产负债率 高、 未转股 比例高, 特 别是可转 换债券将要 到期且标 的股票价 格接近了 净资产的可 转换债券 转股价套 利机会。 可转换债券 转股套利: 转股期内, 当可转换 债券的转 换平价与其 标的股票 二级市 场 价格 产生折价时, 两 者间就会 产生套利 空间, 合理评 估套 利收益与风 险后, 可以适 当规模参 与转 股期内可转 换债券转 股套利。 股权激励套 利: 股权激 励计划是 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良 好的润滑剂, 其中不乏 优秀企业 推 出考核条件 严格的股 权激励计 划,若期 末业绩增 长考 核达标但二 级市场价 格低于行 权价格, 将不利于股 权激励计 划实施。 本 基金将在 严谨基本 面 研究基础上, 多方考察 公司与管 理层信 誉,适时参 与质地优 秀公司的 股权激励 套利。 (3)事件驱 动策略 本基金还将 运用事件 驱动策略 投资, 通过对 影响上市 公司当前或 未来价值 的重大事 件性 因素进行全 面的分析 与数据 统 计挖掘, 寻找 那些价值 未被市场充 分认识的 股票作为 备选投资 对象, 结合市 场热点和 指数运行 趋势, 在 事件明朗 化 前提前布局。 这些事件 主要包括 : 个股 或股指非理 性大幅下 跌、年报 潜在高送 转、高管 增持 、指数成分 股调整等 。


招募 说明 书 38 4、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 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情况下 ,合理利 用权 证等衍生工 具做套保 或套利投 资。 投资的原则 是控制投 资风险、 稳健增值 。 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权 证投资策 略, 以保值 为主要投 资策略, 充 分利用权证 与相关个 股联动关 系达 到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 值的目的; 同 时深入分 析标 的资产价格 及其波动 率, 合理利用 数量 化 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 利机会, 以达到基 金资产稳 健增 值的目标。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 在风险可控 情况下可 适度投资 股指 期货、期权 、备兑权 证及其他 衍生产品 。 5、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的目 标是追求 相对稳定 的绝对回 报, 风险管 理 是实现基金 目标的重 要保障。 本 基 金将参照多 因素风险 预算模型 技术, 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 动态调整 仓位和投 资品种, 锁定 收益、 减少损失, 并 在实际投 资操作中 严格执行 有关 投资流程和 操作权限, 在 投资的各 个环 节监测、控 制和管理 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是本基 金 投资决策的 基本前提; 在此前提 下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建 立在深入 的宏观经 济分析、 政策 分析、 行业分 析、 市场 分析、 公 司分析 和个券分析 基础之上 。 2、投资管理 架构 本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管理中采 取投资决 策委员会 领导 下的逐级授 权制度, 分别 设立投资 决策委员会、 分 管投研副 总经理、 基金 投资部负 责人 和基金经理 四个层级, 并 在全面贯 彻授 权制度的基 础上实行 基金经理 负责制, 充分发挥 基金 经理的独立 性和创造 性。 本基金管理 人遵循研 究、 投资和交 易相互独 立的原则 , 分别设立研究 部、 基金投资 部和 交易室 (隶属运 营部) 三个部 门独立 从 事相关业 务, 并在相互之 间建立了 严格的内 控制度和 防火墙制度 。 本基金管理 人设有风 险控制委 员会对投 资风险进 行识 别和监控, 并设 有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的合规风 险进行事 前、事中 和事后监 控,以做 到投 资合法合规 。 招募 说明 书 39 3、投资决策 机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基 金投资的 最高决策 机构, 基金投 资行为必须 经过投资 决策委员 会授 权, 投资相关 人员必须 严格按照 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 则 和决策从事 投资活动。 分管投研 副总经 理主要职责 是参加投 资决策委 员会、制 订投资研 究业 务规则并审 批基金经 理超权限 投资等。 基 金投 资部负 责人主 要职 责是监 督基金 经理 贯彻执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的各 项决 议并审 批基 金经理超权 限投资, 组 织评估资 产配置方 案和投资 组 合方案等。 基 金经理在 遵循上述 要求的 前提下负责 具体投资 组合构建 和跟踪。 4、投资流程 (1)研究 本基金的研 究主要以 基金管理 人内部研 究为主, 同 时 综合外部机 构研究成 果, 以客观 数 据和严谨逻 辑研判证 券的投资 价值。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外部研究机 构评价体 系, 客观评 价外部 研究机构的 研究水平, 选 取科学、 合理、 可 靠的外部 机构研究报 告作为公 司投资研 究工作的 参考。 公司宏观研 究员和策 略研究员, 在 宏观经济 研究、 经 济政策分析、 资 金供求深 入论证分 析基础上, 形成 切实可行 的资产配 置 建议, 为行 业研 究员和基金 经理提供 决策参考。 行 业研 究员负责对 各行业及 其上市公 司进行跟 踪研究, 在财 务分析和实 地调研的 基础上对 公司的价 值进行合理 评估,并 形成行业 和上市公 司研究报 告, 供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 参考。 研究部也可 根据基金 经理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指定 的重 点关注范围, 对 指定上市 公司进行 深入细致的 实地调研 和持续跟 踪,形成 深度研究 报告 ,提交基金 经理和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固定收益研 究员在对 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等研究基础 上, 辅以模 型分析, 合 理估计债券 收益率及 其变化趋 势,形成 债券投资 建议 提交基金经 理和投资 决策委员 会。 (2)组合构 建 基金经理在 研究部研 究成果的 基础上, 结 合自身对 宏 观经济、 行业 发展和个 券价值的 研 究和判断, 决 定具体的 投资品种 , 并下达 交易指令 。 在组合构建 过程中, 对 于超出权 限范围 的投资, 基金经 理应按照 公司权限 审批流程, 提 交基 金投资部负 责人、 分管投 研副总经 理或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 (3)交易执 行 交易室接受 并执行基 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 指令。 交易 员 在接到交易 指令后, 首 先对指令 予 以审核, 履行 一线监控 的职责, 监控内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资产 配置、 个券 投资比例 等。 如招募 说明 书 40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 指令不明 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 , 交易室应暂不 执行指令, 并 即时通知 基金经理或 相关人员。 交 易指令审 核无误后, 交 易室 制定具体交 易策略并 执行交易。 交 易室 应根据市场 情况随时 向基金经 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 执行 情况及对该 项交易的 判断和建 议, 以便 基金经理及 时调整投 资决策。 (4)风险控 制与绩效 评估 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投资风 险进行事 前识 别、 事中监控 和事后检 查, 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 进行合规 性监控, 并 对投资过 程中存在 的 风险隐患向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 部负责 人、 分管投研副 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及风险 控制 委员会进行 风险提示。 监 察稽核部 对投 资组合的风 险水平及 基金的投 资绩效进 行评估, 报风 险控制委员 会,抄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分管投研副 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 负责人及 基金经理, 并 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 出风险管 理建议。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招募 说明 书 41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6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的 ,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42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1 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3.00%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旨 在为持有 人提供高 于定期存 款的 稳定增值回 报, 在未来利 率市场化 带来的资金成本 上升中具有 优势,而从 过往历史数 据 看, “1 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3.00% ” 绝大部 分时间都 能战胜通 货膨胀 , 市场上 同 类基金也多 采用类似 的业绩比 较基准。 综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市场 情况,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定为 “1 年 期人民币 定期存款 基 准利率+3.00%”。


如果未来利 率市场化 推进导致 资金成本 大幅超过 1 年 期人民币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或通 货膨胀明显 上行, 或者 相关数据 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 公布该基准 利率, 或有 更具权威 、 更科 学的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 高 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 于中等风 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 招募 说明 书 4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44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45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招募 说明 书 46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招募 说明 书 47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49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3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招募 说明 书 5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招募 说明 书 51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招募 说明 书 52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第 3-8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招募 说明 书 5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招募 说明 书 5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招募 说明 书 5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招募 说明 书 5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招募 说明 书 57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招募 说明 书 58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59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 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各 个行业和 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波动,并 ,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基 金投资于 股票和 债 券,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行 人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 将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此 外, 回购交易 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 购方)违 约到期无 法及时支 付回购利 息, 也将会对基 金资产造 成损失。 (7)新股价格波 动风险。本 基金可投资 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 新股价格波 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8)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到 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世行 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上市 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利润 减少, 这会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是不能完 全规避 。 招募 说明 书 60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投资 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交 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本基金 的 特有风险 特定投资对 象风险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在 行业研究 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 精 选 具有成长型 的公司股 票和价值 被低估的 股票构建 投资 组合。 但是, 在特定 的市场时 期, 由于 市场偏好和 热点不同, 可能存在 股票价格 显著偏离 其 价值的情况 , 从而导致 基金业绩 表现在 短期内落后 于市场。 此外,在上 市公司股 票估值分 析中,基 金管理人 将重 点关注财务 指标中的 价值类指 标。 若上市公司 公开财务 数据存在 一定程度 的信息失 真, 这也可能导 致研究结 果与公司 实际投资 价值发生偏 离,从而 导致投资 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资 工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 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61 (3)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过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进行 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 并不是销售 机构的 存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金销售 机构担 保收益, 销售 机构 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 招募 说明 书 62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63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64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招募 说明 书 65 第 十 九部 分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招募 说明 书 66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可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应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 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 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 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等银 行的借记卡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 并 进行网上 交易业务 。 2、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招募 说明 书 67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 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 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 一客服热 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客 服中心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投资 者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 务。 3、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 说明 书 69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70 第 二 十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 准 予安信价 值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安 信鑫发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安 信鑫发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安信 鑫发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13 年 12 月 7 日 招募 说明 书 7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72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招募 说明 书 73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招募 说明 书 74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招募 说明 书 75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招募 说明 书 76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招募 说明 书 77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 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招募 说明 书 78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 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 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 的 其 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招募 说明 书 79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招募 说明 书 80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方式 授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 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招募 说明 书 81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招募 说明 书 82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与 将来颁 布的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 法 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83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招募 说明 书 84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85 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成立日期:2011 年12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 、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 、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广发银 行) 住所:广州 市越秀区 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招募 说明 书 86 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 从事银行卡 服务;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 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 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2)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 说明 书 87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 )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的, 应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保管 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 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招募 说明 书 89 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账 户管理、利 率 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 结算, 若 基 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 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 相关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 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至少于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 两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4.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按约定 时间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具 体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 准文件、 拟发行数 量、定价 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 受限证券市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基 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 险控招募 说明 书 90 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 括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型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 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制 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七)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 日内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招募 说明 书 91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招募 说明 书 92 四 、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 专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 基金 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专户进 行。 2.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招募 说明 书 93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银行 间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签订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94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 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招募 说明 书 95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