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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ETF(513100)

纳指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5-1 
 
 
 
 
 
 
 
 
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一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262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期 货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期 货 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请 认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全面 认 识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中 可能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投 资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主 要风 险 包括 : (1 ) 本基 金 特有 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标 的指 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 均回 报 偏离 的 风 险、 标 的指 数 波动 的风 险 、基 金 投资 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 数 回报 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 数变 更 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代理 申 赎投 资 人买 券 卖券 的风 险 、基 金 份额 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险 、 退市 风险 、申 购 失败的 风险 、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投 资人 参考IOPV 做 出投资 决策 的风 险和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管 理风 险等; (2 )投 资 风险 ,主 要包 括 市 场 风险 等 ; (3 )运 作风险 , 主要 包括 操 作风 险等 ; (4 )不 可 抗力 风险 ; 等 等。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 本基 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 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本 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 主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法 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表 现 ,具 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 及 标的 指 数所 代表 的 股票 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 , 投 资 人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 清算交 收完 成后 方可 卖出 和赎回 , 即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T+1 日 交收成 功 后T+2 日可 卖出 和赎回 。 当日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 同 日可 以 赎 回 ,但 不 得卖 出 。由 于登 记 结算 机 构对 现 金替 代采 取 非净 额 结算 交 收模 式, 当 投资 人 赎回 申 请 被登 记 结算 机 构确 认后 , 被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即被 记 减, 但 此时 投 资人 尚未 收 到赎 回 现金 替代款 。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时需 具有 证券 账户 ,证 券账户 是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户 或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投 资 人 一旦 认 购、 申 购或赎 回 本 基金 , 即表 示 对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所涉及 的 基 金份 额的证 券变 更登 记方 式以 及申购 赎回 所涉 及现 金替 代的交 收方 式已 经认 可。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 导 致的 投 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 行负 担 。当 投 资者 赎 回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投 资者 先 前所 支 付的 金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投 资组 合为 2013 年 3 季 度报 告,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风 险揭 示 .................................................................................................................................... 10 四、基 金的 投资 ................................................................................................................................ 14 五、基 金的 业绩 ................................................................................................................................ 23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5 九、基 金份 额折 算 和 变更 登记 ......................................................................................................... 35 十、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36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4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0 十五、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55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人 ............................................................................................................................ 64 二十一 、境 外托 管人 ........................................................................................................................ 67 二十二 、相 关服 务机 构..................................................................................................................... 6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9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0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 行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纳斯 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纳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自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发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7.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指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义 的“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 亦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 ” 或者 “ETF 基金” 18.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 大 部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相似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基 金 19.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织 22.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3.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5.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 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6.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7.直 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8.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包 括 发售 代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9.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0.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构 31.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 商: 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 券公司 , 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32.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 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存管 、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33.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4.境 外托 管人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接 受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责 本 基金境 外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境 外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 更换 和撤 销 35.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6.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上 海证券 交易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所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1.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7.巨 额赎 回: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48.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9.申 购对 价: 指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50.赎 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51.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中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52.标 的指 数: 指 NASDAQ OMX 集团 编制并 发布 的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及 其未 来 可能发 生的 变更 53.完 全复 制法 :指 一种 跟 踪指数 的方 法 。通 过购 买 标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且 按 照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 例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达到 复制指 数的 目的 54.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 回过程 中 ,投 资人 按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55.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 中的 组 合证 券 市值 和现 金 替代 之 差; 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时 应支 付 或应 获得 的 现金 差 额根 据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数量计 算 56.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 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资 人 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7.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开市 后根据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和中 国 人 民 银 行最 新 公布 的 人民 币对 美 元汇 率 中间 价 ,计 算并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发布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58.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59.指 定交 易: 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 易制 度试行 办法 》 中定 义的 “ 全面指 定交 易” 60.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指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需要 , 在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不变的 前 提 下,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63.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增 长率 差额 之基准 日 64.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减 去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65.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开放 日标的 指 数 收盘值 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 ( 经汇 率调 整 , 期间 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 则 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6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70.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银 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 行 承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7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的 客观 情况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三、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中 可能出 现 的 风险 包 括本 基 金特有 的 风 险、 投 资风 险 、运作 风 险 及不 可 抗 力风 险 四类 , 其中 ,本 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包括 标的 指 数回 报 与股 票 市场 平均 回 报偏 离 的风 险 、 标的 指 数波 动 的风 险、 基 金投 资 组合 回 报与 标的 指 数回 报 偏离 的 风险 、标 的 指数 变 更的 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 代理 申赎 投 资人 买 券卖 券 的风 险、 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交 易价 格 折溢 价 的风 险、 退市 风险 、申 购失 败 的风险 、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 资者 参考IOPV 做出 投 资决策 的风 险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投 资者参 考 IOPV 做出 投资 决 策等 ; 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 政 府 管 制 风险 、 监管 风 险、 政治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汇率 风 险、 利 率风 险 、衍 生品 风 险、 金 融模 型 风 险、 信 用风 险 等; 运作 风 险主 要 包括 操 作风 险、 会 计核 算 风险 、 税务 风险 、 交易 结 算风 险、法 律风 险、 证券 借贷/ 正回购/逆 回购 风险 等。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 的 指 数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整 个 股 票市 场 。标 的 指数成 份 股 的平 均 回报 率 与整个 股 票 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经 济因素 、 上 市公 司 经营 状 况、投 资 人 心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波 动 ,导 致 指数 波动 , 从而 使 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 产生 风险。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 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


(3)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 而产生 跟踪 偏离 度;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 及基 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 响 ETF 基金 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如 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也 可能 发生 偏离 ;


(8)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等 。 4.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 管 可 能性 很 小, 但 根据基 金 合 同规 定 ,如 出 现变更 标 的 指数 的 情形 , 本基金 将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基 于原 标 的指 数的 投 资政 策 将会 改 变, 投资 组 合将 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 益风 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金 管理 人代 理申 赎投 资人买 券卖 券的 风险


因 涉 及 境外 市 场股 票 的买卖 , 在 投资 人 申购 、 赎回本 基 金 时, 本 基金 组 合证券 中 全 部或 部 分 证券 需 以一 定 数量 的现 金 进行 现 金替 代 ,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代 理申 赎 投 资人 进 行相 关 证券 买卖 , 投资 人 需承 受 买入 证券 的 结算 成 本和 卖 出证 券的 结 算金 额 的不 确定性 ( 含 汇率 波动 风险 ) 。


6.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 管 本 基金 的 运作 力 求使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场 交 易价格 的 折 溢价 控 制在 一 定范围 内 , 但基 金 份 额在 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价 格受 诸 多因 素 影响 ,存 在 不同 于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即 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7. 退市 风险


因 本 基 金不 再 符合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条 件 被终 止 上市, 或 被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提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如 果 投 资人 申 购时 未 能提供 符 合 要求 的 申购 对 价,或 者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拒 绝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则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失 败。 此 外, 如 果基 金 可用 的外 汇 额度 不 足,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应 付资 金不足 或出 现违 约,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也 可能 失败 。


9.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如 果 投 资人 赎 回时 持 有的符 合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不足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准 备 足额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人 在 登记 结 算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 额交 收 时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 金 份额 不足 , 或者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拒 绝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则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失 败。 另 外, 基 金管 理 人 可能 根 据成 份 股市 值规 模 变化 等 因素 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 由 此可 能导 致 投资 人 按原 最 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申购 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无 法按 照 新 的 最小 申 购赎 回 单位 全部 赎 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投 资人 参考IOPV 做出 投资决 策的 风险 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可 能出现 错误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 11.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 赎 回业务 可能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终止 , 从而影 响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2)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 整 结算制 度 ,从 而对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 、资 金等 的结 算 方式发 生变 化 , 制度 调 整可 能 给投 资人 带 来理 解 偏差 的 风险 。同 样 的风 险 还可 能 来自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3)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 所、 证券 与期 货登 记结 算 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 约,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12.管 理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等 相 关 当事 人 的业 务 发展状 况 、 人员 配 备、 管 理水平 与 内 部控 制 等 对基 金 收益 水 平存 在影 响 。因 业 务扩 张 过快 、行 业 内过 度 竞争 、 对主 要业 务 人员 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人利益 的风 险。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操 作 过 程中 , 可能 因 内部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致 风 险, 例 如, 申 购赎 回清 单 编制 错 误、 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二)投 资风 险 1. 市 场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于 海 外 市场 , 面临 海 外市场 波 动 带来 的 风险 。 影响金 融 市 场波 动 的 因素 比 较复 杂 ,包 括经 济 发展 、 政策 变 化、 资金 供 求、 公 司盈 利 的变 化、 利 率汇 率 波动 等 , 都将 影 响基 金 净值 的升 跌 。此 外 ,基 金 主要 投资 的 美国 市 场对 每 日证 券交 易 价格 并 无涨 跌 幅 上下 限 的规 定 ,因 此美 国 市场 证 券的 每 日涨 跌幅 空 间相 对 较大 。 这一 因素 可 能会 带 来市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场的急 剧下 跌, 从而 带来 投资风 险的 增加 。


2. 政 府 管制 风 险: 在 特殊情 况 下 ,基 金 所投 资 市场有 可 能 面临 政 府管 制 措施, 包 括 对货 币兑换 进行 限制 、限 制资 本外流 、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会对 基金 投资 造成 影响 。 3. 监 管 风险 : 由于 监 管层或 监 管 模式 出 现非 预 期的变 动 , 某些 已 经存 在 的或者 运 作 的交 易 可 能被 新 的监 管 层或 监管 体 系认 定 为非 法 交易 ,或 受 到更 严 格的 管 理, 将导 致 基金 运 作承 受监管 风险 。基 金运 作可 能被迫 进行 调整 ,由 此可 能对基 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 政 治 风险 : 基金 所 投资市 场 因 政治 局 势变 化 ,如政 策 变 化、 罢 工、 恐 怖袭击 、 战 争、 暴动等 ,可 能出 现 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 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指 基 金在 短 时间 内 购买以 及 售 出金 融 工具 , 由于市 场 暂 时的 供 需 不平 衡 和本 基 金较 大的 流 动性 需 求, 使 得市 场在 交 易过 程 中产 生 不利 的暂 时 价格 变 动, 增加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难度 。当 某国/ 地区 的资 本市 场 规模较 小 ,金 融市 场不 发 达, 某金 融品 种 流通市 值较 低, 参与 机构 数量较 少, 成交 不活 跃, 以 及基金 需要 在短 时间 内进 行大量 交易 时 , 有 可 能发 生 流动 性 风险 ,导 致 基金 难 以及 时 建仓 ,或 在 出现 大 额赎 回 时, 被迫 在 不利 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净值 遭受不 利影 响。


6. 汇 率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的 海 外 市场 金 融品 种 以外币 计 价 ,如 果 所投 资 市场的 货 币 相对 于 人 民币 贬 值, 将 对基 金收 益 产生 不 利影 响 ;此 外, 外 币对 人 民币 的 汇率 大幅 波 动也 将 加大 基金净 值波 动的 幅度 。 7.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 市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8. 衍 生 品风 险 :本 基 金可投 资 于 期货 与 期权 等 衍生品 。 尽 管本 基 金将 谨 慎地使 用 衍 生品 进 行 投资 , 但衍 生 品仍 可能 给 基金 带 来额 外 风险 ,包 括 杠杆 风 险、 交 易对 手的 信 用风 险 、衍 生 品 价格 与 其基 础 品种 的相 关 度降 低 带来 的 风险 等, 由 此可 能 会增 加 基金 净值 的 波动 幅 度。 在本基 金中 ,衍 生品 将仅 用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 效管理 。


9. 金 融 模型 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 有 时会 使 用金 融 模型来 进 行 资产 定 价、 趋 势判断 、 风 险评 估 等 ,辅 助 其做 出 投资 决策 。 但是 金 融模 型 通常 是建 立 在一 系 列的 学 术假 设之 上 的, 投 资实 践 和 学术 假 设之 间 存在 一定 的 差距 ; 而且 金 融模 型结 论 的准 确 性往 往 受制 于模 型 使用 的 数据 的 精 确性 。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 在使 用 金融 模 型时 ,面 临 出现 错 误结 论 的可 能性 , 形成 投 资风 险。


10.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三)运 作风 险


1. 操 作 风险 :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后台 运 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 资人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 种操 作风 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销 售机 构、 交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2. 会 计 核算 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 险 主要 是 指由 于 会计核 算 及 会计 管 理上 违 规操作 形 成 的风 险 或 错误 , 通常 是 指基 金管 理 人在 计 算、 整 理、 制证 、 填单 、 登账 、 编表 、保 管 及 其 相 关业 务处理 中 , 由 于客 观原 因 与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失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3. 法 律 及税 务 风险 : 基金所 投 资 市场 的 法律 法 规、税 务 政 策可 能 与国 内 不同, 海 外 市场 可 能 要求 基 金就 股 息、 利息 、 资本 利 得等 收 益向 当地 税 务机 构 缴纳 税 金, 使基 金 收益 受 到一 定 影 响。 此 外, 基 金所 投资 市 场的 法 律及 税 收规 定可 能 发生 变 化, 有 可能 对基 金 造成 不 利影 响。 4. 交 易 结算 风 险: 海 外的证 券 交 易佣 金 可能 比 国内高 。 海 外股 票 交易 所 、货币 市 场 、证 券 交 易体 系 以及 证 券经 纪商 的 监管 体 系和 制 度与 国内 不 同。 证 券交 易 交割 时间 、 资金 清 算时 间 有 可能 比 国内 需 要更 长时 间 。此 外 ,在 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中 , 因交 易 的对 手方 无 法履 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中 蒙受 损失 。 5. 证 券 借贷/ 正回 购/ 逆回购 风 险 :证 券 借贷 的风 险表 现 为 ,作 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 果 交易 对 手 方( 即 证券 借 入方 )违 约 ,则 基 金可 能 面临 到期 无 法获 得 证券 借 贷收 入甚 至 借出 证 券无 法 归 还的 风 险,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 发 生损 失 。证 券回 购 中的 风 险体 现 为, 在回 购 交易 中 ,交 易 对 手方 可 能因 财 务状 况或 其 它原 因 不能 履 行付 款或 结 算的 义 务, 从 而对 基金 资 产价 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四)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 产 遭受损 失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证 券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使投 资人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 询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 致利益 受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 境外交 易 的 跟踪 同 一标 的 指数的 公 募 基金 (包括 ETF ) 、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 期 货等 金 融衍 生 品和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 建 仓 完成 后 ,本 基 金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的 资 产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要 采 取完 全 复制策 略 , 即按 照 标的 指 数的成 份 股 构成 及 其权 重 构建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并 根据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进行 相 应调 整 。但 因 特殊 情况 ( 如成 份 股长 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 生变 更、 成 份股 权 重由 于 自由 流通 量 发生 变 化、 成 份股 公司 行 为、 市 场流 动 性 不足 等 ) 导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按照 标 的指 数构 成 及权 重 进行 同 步调 整时 , 基金 管 理人 将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降 低跟 踪误 差。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超 过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另外, 本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 将 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略 、 且以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包 括 ETF ) 。 同时 ,为 更好地 实现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 基金 还将 在 条件 允 许的 情 况下 ,开 展 证券 借 贷业 务 以及 投资 于 股指 期 货等 金 融 衍生 品 ,以 期 降低 跟踪 误 差水 平 。本 基 金投 资于 金 融衍 生 品的 目 标是 替代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股 ,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更紧 密 地跟 踪 标的 指数 。 不得 应 用于 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 用 作杠 杆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未 来 , 随着 全 球证 券 市场投 资 工 具的 发 展和 丰 富,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整 和 更新相 关 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 经汇 率 调整后 的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 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为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 布, 涵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 只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市 值 最大 的 非金 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 映 了科 技 、工 业、 零 售、 电 信、 生 物技 术、 医 疗保 健 、交 通 、 媒体 和 服务 公 司等 行业 的 整体 走 势。 该 指数 具有 宽 泛的 分 散性 , 赢得 了投 资 人和 市 场专 家的广 泛认 同。 如 果 指 数编 制 单位 变 更或停 止 标 的指 数 的编 制 、发布 或 授 权, 或 标的 指 数由其 他 指 数替 代 、 或由 于 指数 编 制方 法的 重 大变 更 等事 项 导致 本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标 的指 数不 宜 继续 作 为跟 踪 标 的, 或 证券 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 指数 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变更 本 基金 的 标的 指 数、 业绩 比 较基 准 和基 金 名 称。 若 变更 标 的指 数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无 实质 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 于指 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为 指 数型 基 金, 主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 跟踪 标的 指 数的 表 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 数、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款 所称 银 行应当 是中 资 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分 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0% 。 (6)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6)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 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6)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 一 旦 买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 红 。 (4)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 一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 基 金 参与 证 券借 贷 交易、 正 回 购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 未 归还 证 券总 市 值或所 有 已 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如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理 。 6. 禁止 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 买实 物商 品。 (5)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 不同投 资组 合。 (10)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2)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七)代 理投 票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作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代 理人 , 行使所 投 资 股票 的 投票 权 。基金 管 理 人将 本 着 维护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 勤勉 尽 职地 代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行使 投 票权 。在 履 行代 理 投票 职 责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操 作 需要 , 委托 境外 托 管人 或 其他 专 业机 构提 供 代理 投 票的 建 议 、协 助 完成 代 理投 票的 程 序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对 代 理机 构 的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 保留 投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八)证 券交 易


1.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经纪商 提 供 的交 易 支持 、 研究支 持 以 及其 他 服务 情 况进行 考 评 ,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


(1) 交 易评 价 : 包括 交 易指令 的 执 行速 度 及质 量 、指令 弹 性 的解 决 方案 、 交易保 密 情 况、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研 究评 价: 能够 针对 本 基金业 务需 要 ,提 供高 质 量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包 括 宏 观经 济 、行 业 及公 司分 析 报告 、 买卖 方 研究 员之 间 的交 流 情况 、 研究 报告 的 更新 及 研究 的独特 性 等 方面 的评 价;


(3)服 务评 价: 包括 对客 户 发行产 品所 提供 的建 议 、 组织对 上市 公司 拜访 活动 以及 IPO 的 安排等 方面 的评 价;


(4)其 它评 价: 包括 后台 ( 清算和 交割 ) 便利 性和 可 靠性 、公 司股 东结 构状 况 及第三 方的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评级、 以及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性等 方面 的评 价;


(5)其 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的 商业 合作 考虑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上述 评价 指 标 定期 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 考 察, 撰 写《 经 纪商 评价 报 告 》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根 据考 评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2. 其他 事项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中对 所 选 择的 证 券经 纪 商、基 金 通 过该 证 券 经纪 商 买卖 证 券的 成交 量 以及 所 支付 的 佣金 等进 行 披露 。 对于 在 证券 经纪 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 分 配中 存 在或 潜 在的 利益 冲 突, 管 理人 应 该本 着尽 可 能 维 护 持有 人 的利 益进 行 妥善 处 理,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3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0,923,264.87 92.64 其中: 普通 股 50,923,264.87 92.64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26,080.37 7.3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9,841.44 0.04 合计 54,969,186.68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50,923,264.87 94.37 合计 50,923,264.87 94.37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29,460,022.67 54.60 非必需 消费 品 10,228,870.25 18.96 保健 6,838,791.13 12.67 必需消 费品 2,474,687.42 4.59 工业 1,073,729.75 1.99 电信服 务 645,859.69 1.20 材料 201,303.96 0.37 合计 50,923,264.87 94.37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4、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 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2,200 6,448,329.80 11.95 2 .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司 MSFT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9,300 3,948,884.99 7.32 3 .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司 GOOG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600 3,231,056.81 5.99 4 .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000 1,922,110.72 3.56 5 .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公司 CSCO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2,800 1,843,888.49 3.42 6 .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1,800 1,662,836.03 3.08 7 .














QUALCOMM INC 高通公司 QCOM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4,000 1,655,533.44 3.07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8 .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4,900 1,359,098.40 2.52 9 .














GILEAD SCIENCES INC 吉利德科 学公司 GILD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3,500 1,352,836.66 2.51 10 .














FACEBOOK INC-A 脸书 FB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4,100 1,266,137.56 2.35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8,894.46 4 应收利 息 946.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9,841.4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3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4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3.10% 0.64% 2.02% 0.83% -5.12% -0.19%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币 计价 。 2013 年4 月25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2013 年10 月 25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39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 金 投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 14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成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 者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QDII ) 资格 , 成为 目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全 牌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囊括 了 公募基 金 、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部 副经 理 、 机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1 月至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2 月 在西 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董事 、 党 委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2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先 后任 资 本市 场 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中 国 建银 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室( 党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美 国富 升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工 作,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二组 负责 人。2012 年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融 分 析师;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席 执行 官 ;2003 年 起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 。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 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堡) 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会 成员等 职务 。2010 年6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 起任 忠利 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 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名 律 师, 执 业范围 包 括 金融 证 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 处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先后任 资产 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Amerigo BORRINI , 监事 , 大学本 科,CFA ,金 融咨 询 师。1967 年 起历 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 算部、 忠利 集团 金融 分析 师、 忠 利集 团基 金经 理、 忠 利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财务 部首席 执行 官 、 忠 利 集团 财 务部 总 监、 忠利 集 团总 经 理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席 风 险官 、 忠利 集团 兼 并收 购 及企 业融资 部总 监,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董 事会主席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 Premuda S.p.A., Genvoa(IT) 、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6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2005 年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 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沙骎,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1999 年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 平安保 险集 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运 营管 理部 负责 人。 现从事 电子 商务 营销工 作。2007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2008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银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台 湾 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 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2010 年4 月 在美 国 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任 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崔涛 , 硕 士研 究生 ,9 年 证 券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任 职 于Paloma Partners 资产 管理公 司、 富通银 行( 纽约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高 级经 理( 量化研 究方 向) , 从事量 化及 衍生 品投 资、 指数基 金和 ETF 的 投资 研 究以及 境外 市场 投资 研究 。2011 年 5 月起 任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 起任 国际 业 务部总 监助 理, 2012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起 兼任 纳 斯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崔涛担 任基 金经 理, 无基 金经理 更换 事项。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 、 研究 开 发部 、 固定 收益 部 、基 金 管理 部 、财 富管 理 中心 、 市场 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 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 荐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 理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长 和运 营 体系 负 责人 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根 据 有关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 资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投 资策 略 、基 金 大类 资 产配 置原 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 ,确定 基 金 份额 申购赎 回清 单;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证 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 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 秩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 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 风险控 制 必 须覆 盖 公司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 稽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及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的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约的 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展 的 同等地 位 原 则: 公 司的 发 展必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制 度完善 和 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 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备 风 险控 制 指标体 系 , 使风 险 控制 更 具客观 性 和 操作 性。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 及资格 审查 委 员 会、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 员会 等 专业 委 员会 ,对 公 司重 大 经营 决 策和 发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监督 ; 2) 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 司 一贯 坚 持诚 信 为投资 人 服 务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经 营 的 管理 理 念。 在 员工中 加 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 公 司 稽核 监 察部 拥 有对公 司 任 何经 营 活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 稽核 的 权限 , 并对公 司 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 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 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262 号文核 准。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间 1. 基金 的类 别: 境外 股票 指数基 金 2.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开放 式 3.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 267,618,000.00 元人 民币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折合基 金份 额 267,618,000.00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4,120.00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4,120.0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 额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267,622,120.0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692 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 变更 登记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是指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需要, 在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 变的前 提 下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 基 金 存续 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实 际需 要 对基金 份 额 进行 折 算。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提 前公 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 金 份 额折 算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登 记结 算 机构 申 请办理 , 并 由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基 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数 额 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 整后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占 基 金份 额 总额 的 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 基金 份 额 折算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无 实质 性 影响 。基 金 份额 折 算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 金份 额上 市


上市交 易地 点: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上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5 月15 日。 基 金 上 市前 , 基金 管 理人已 与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签订上 市 协 议书 。 基金 获 准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3 年5 月10 日 发布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的 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 、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业务 实 施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一)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基 金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每一 个 交易日 开 市 前向 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 提 供当 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 中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在 开 市后 根据 申 购赎 回 清单 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最 新 公布 的 人民 币对 美 元汇 率 中间 价, 计算 并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发布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人 交 易、 申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申 购赎 回 清 单中 必 须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 券的 替 代金 额+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退补 现金 替代 成分 证券 的数量 、 经调 整的T-1 日 预计开 盘价 、T-1 日 标的 指 数涨跌 幅以 及中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人 民 币对 美 元的 汇 率中 间价 的乘积 之 和+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的预 估 现金 部 分)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 人 应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 商 办理 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申 购赎回 代 理 券商 提供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开 放 日常申 购 、 赎回 业 务前 公 告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的 名 单,并 可 依 据实 际情况 在提 前公 告后 增加 或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可办 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 的开 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和 美 国纳 斯 达克证 券 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不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相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3 年5 月15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3 年5 月15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5 月10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不违 背 上 海证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券 交 易所 相 关规 则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 基 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 、申 购 赎回代 理 券 商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 备足申 购 对 价,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人T 日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由 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T+1日进 行 确 认。 如 投资 人 未能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申 购 对价 , 则申 购申 请 失败 。 如投 资 人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 金 份额 不足 或 未能 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现 金, 则赎 回申请 失败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受理 申 购、赎 回 申 请并 不 代表 该 申购、 赎 回 申请 一 定成 功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及 的 现 金和 基 金份 额 交收适 用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


投资人T 日申 购 成功 后 ,登记 结 算 机构 在T+1日 收 市后为 投 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与现 金 替 代 等的交 收 ,在T+2 日 办理 现 金差额 的清 算 ,并 将结 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T+3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投资人T 日赎 回 成功 后 ,登记 结 算 机构 在T+1日 收 市后为 投 资 人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交 收 ,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 额的 清 算, 并 将结 果 发送 给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在T+3日 办理 现金 差 额的交 收 。赎 回现 金替 代 款将自 有效 赎回 申 请 之日 起10个 工 作日 内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 外 汇局 相 关规 定 有变 更或 本 基金 境 外投 资 主 要市 场 的交 易 清算 规则 有 变更 时 ,赎 回 现金 替代 款 支付 时 间将 相 应调 整。 当 基金 境 外投 资主要 市 场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支 付时间 顺延 。


如 果 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 清算交 收 时 发现 不 能正 常 履约的 情 形 ,则 依 据《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关 于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型 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的 有关 规 定进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行处理 。若 发生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登记结 算机 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 记 的办理 时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 资 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和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支 付 应付的 现 金 差额 和 现 金替 代 退补 款 。因 投资 人 原因 导 致现 金 差额 或现 金 替代 退 补款 未 能按 时足 额 交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该投 资 人追 偿 并要 求其 承 担由 此 导致 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 人日 常 申购 、 赎回的 基 金 份额 需 为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为100 万份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 和 赎回 份 额 的数 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 购 对价 是 指投 资 人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应交 付 的现金 替 代 、现 金 差额 及 其他对 价 。 赎回 对 价 是指 投 资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交付 给 赎回 投 资人 的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3.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的 数额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0.5% 标 准收取 佣金 ,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5.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七)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数 据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2 日 (指 T 日前 第 2 个申 赎开 放日, 下同 )现 金差 额、T-2 日 基金 份额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净值以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组 合证券 中全 部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 金替 代 分 为两 种 类型: 退 补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退 补 ” )和 必 须现 金 替代( 标 志 为 “必须 ” ) 。


退 补 现 金替 代 是指 当 投资人 申 购 或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允 许 使用 现 金作 为 该成份 证 券 的替 代 ,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申 购赎 回 清单 要 求, 代 理投 资人 买 入或 卖 出证 券 ,并 与投 资 人进 行 相应 结算。 必 须 现 金替 代 是指 在 申购、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 该成份 证 券 必须 使 用现 金 作为替 代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固定 现金 替代 金额与 投资 人进 行结 算。 (2)退 补现 金替 代


本部分 “T+2 日 ” 、 “T+3 日 ”指T 日 后的 第2 个、 第3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美 国纳斯 达克 证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1) 适 用 情形 : 退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是 指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 需 要在 投 资人 申 购或赎 回 时 代投 资人买 入或 卖出 的证 券。 2)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 对于退 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证券 经调 整后 的 T-1 日 预计开 盘价 ×T-1 日 估值 汇率 申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替 代金额 ×(1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收取溢 价的 原因 是 , 基 金 管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 购确 认信息 后 , 在 美国 市场 买 入组合 证券 , 结 算 成本 与 替代 金 额可 能有 所 差异 。 为便 于 操作 ,基 金 管理 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预先 确 定溢 价 率 ,并 据 此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 代保 证 金。 如 果申 购现 金 替代 保 证金 高 于购 入该 部 分证 券 的实 际 结 算成 本 ,则 基 金管 理人 将 退还 多 收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的 申 购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结算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如有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其认 为合 理的 其他 方法 进行调 整。 3)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处理程 序


T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申 购 现金替 代保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证金。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 申购 申请,T+3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购 入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 际单位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相 关费 用, 折算 为人民 币) 和被 替代 证券 的 T+2 日收 盘 价 (折算 为人 民币 ,被 替代 证券 T+2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无交易 的, 取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计 算 被 替 代证 券 的单 位 结算 成本 , 在此 基 础上 根 据替 代证 券 数量 和 申购 现 金替 代保 证 金确 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T 日后 至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配 股 等重要 权益 变动 , 则进 行 相应调 整 。T+3 日后 的 第4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达 克证 券交 易 所 共同 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应 退 款或 补 款与 相关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 商办 理交 收 。若 发 生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 调整 。 4)赎 回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 赎回 申请,T+3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卖 出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 际单位 卖出 金额 (扣 除相 关费用 ,折 算为 人民 币) 和被替 代证 券 的 T+2 日收 盘价( 折算 为 人 民币, 被替 代证 券 T+2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 的, 取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算被 替代 证 券 的单位 结算 金额 ,在 此基 础上根 据替 代证 券数 量确 定赎回 替代 金额 , 若 T 日 后至 T+2 日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 重要 权益 变动,则 进 行相应 调整 。T+3 日后 的 第 5 个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和 美 国纳 斯 达克 证券 交 易所 共 同交 易 日内 ,基 金 管理 人 将应 支 付的 赎回 替 代金 额 与相 关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交收 。 若 发生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 进行相 应 调 整 。 (3)必 须现 金替 代 1) 适 用 情形 :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标的指 数 调 整, 即 将被 剔 除的成 份 证 券; 或 法 律法 规 限制 投 资的 证券 ; 或基 金 管理 人 出于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等原 因 认为 有 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2)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 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以 其经 调整 后 的 T-1 日预计 开盘 价并 按 照 T-1 日估值 汇率 换算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合 理的 其他方 法。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便 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及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申 请 申购 、 赎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2 日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赎 回 清单中 必须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现 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退补 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 券的 数量 、 经调 整 后的 T-1 日 预计 开盘 价以 及T-1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其中,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2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如有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其认 为合 理的 其他 方法 进行调 整。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2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 T 日 收盘价 以 及 T 日 估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T 日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按T+2 日 公告的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 清算交 收 。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人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 其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 人将 根 据其 申 购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现 金; 在 投资 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 额为 正 数, 则 投资 人将 根 据其 赎 回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投 资 人应 根 据其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支 付 相应 的现金 。 4、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 年 9 月 26 日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3101 2013 年9 月26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4187.47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1071414.98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71 2013 年9 月30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4188.7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 标志 现金替 代溢 价 比率 替代金 额( 单位 : 人民币 元) AAPL AAPL 44 退补 20.000% 131,521.930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ADBE ADBE 24 退补 20.000% 7,687.080 ADI ADI 15 退补 20.000% 4,375.630 ADP ADP 23 退补 20.000% 10,310.680 ADSK ADSK 11 退补 20.000% 2,836.180 AKAM AKAM 9 退补 20.000% 2,919.730 ALTR ALTR 15 退补 20.000% 3,439.640 ALXN ALXN 9 退补 20.000% 6,416.540 AMAT AMAT 58 退补 20.000% 6,336.190 AMGN AMGN 36 退补 20.000% 24,975.650 AMZN AMZN 22 退补 20.000% 43,025.540 ATVI ATVI 54 退补 20.000% 5,646.910 AVGO AVGO 12 退补 20.000% 3,118.360 BBBY BBBY 10 退补 20.000% 4,765.700 BIDU BIDU 13 退补 20.000% 12,330.070 BIIB BIIB 11 退补 20.000% 16,436.180 BRCM BRCM 25 退补 20.000% 4,052.870 CA CA 22 退补 20.000% 4,091.290 CELG CELG 20 退补 20.000% 18,429.580 CERN CERN 16 退补 20.000% 4,793.240 CHKP CHKP 9 退补 20.000% 3,137.720 CHRW CHRW 8 退补 20.000% 2,996.140 CHTR CHTR 5 退补 20.000% 4,180.130 CMCSA CMCSA 103 退补 20.000% 27,924.700 COST COST 21 退补 20.000% 15,027.440 CSCO CSCO 257 退补 20.000% 37,555.620 CTRX CTRX 10 退补 20.000% 2,956.430 CTSH CTSH 14 退补 20.000% 7,142.770 CTXS CTXS 9 退补 20.000% 3,987.030 DELL DELL 85 退补 20.000% 7,242.610 DISCA DISCA 7 退补 20.000% 3,614.420 DLTR DLTR 11 退补 20.000% 3,928.320 DTV DTV 26 退补 20.000% 9,580.820 EBAY EBAY 62 退补 20.000% 21,588.760 EQIX EQIX 2 退补 20.000% 2,256.820 ESRX ESRX 39 退补 20.000% 14,994.610 EXPD EXPD 10 退补 20.000% 2,724.660 EXPE EXPE 6 退补 20.000% 1,918.820 FAST FAST 14 退补 20.000% 4,292.200 FB FB 87 退补 20.000% 26,951.090 FFIV FFIV 4 退补 20.000% 2,166.450 FISV FISV 6 退补 20.000% 3,723.290 FOSL FOSL 3 退补 20.000% 2,141.610 FOXA FOXA 73 退补 20.000% 14,818.780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GILD GILD 74 退补 20.000% 28,569.590 GMCR GMCR 7 退补 20.000% 3,277.890 GOLD GOLD 2 退补 20.000% 886.620 GOOG GOOG 13 退补 20.000% 70,183.430 GRMN GRMN 9 退补 20.000% 2,513.060 HSIC HSIC 4 退补 20.000% 2,560.150 INTC INTC 239 退补 20.000% 34,396.320 INTU INTU 14 退补 20.000% 5,711.460 ISRG ISRG 2 退补 20.000% 4,529.500 KLAC KLAC 8 退补 20.000% 2,998.110 KRFT KRFT 29 退补 20.000% 9,456.150 LBTYA LBTYA 11 退补 20.000% 5,370.750 LINTA LINTA 24 退补 20.000% 3,535.170 LLTC LLTC 11 退补 20.000% 2,690.790 LMCA LMCA 5 退补 20.000% 4,549.610 MAT MAT 17 退补 20.000% 4,406.180 MCHP MCHP 9 退补 20.000% 2,245.820 MDLZ MDLZ 86 退补 20.000% 16,902.610 MNST MNST 8 退补 20.000% 2,634.660 MSFT MSFT 400 退补 20.000% 80,584.050 MU MU 50 退补 20.000% 5,370.020 MXIM MXIM 14 退补 20.000% 2,569.980 MYL MYL 18 退补 20.000% 4,245.970 NFLX NFLX 3 退补 20.000% 5,782.100 NTAP NTAP 16 退补 20.000% 4,242.400 NUAN NUAN 15 退补 20.000% 1,768.690 NVDA NVDA 28 退补 20.000% 2,697.360 ORLY ORLY 5 退补 20.000% 3,868.750 PAYX PAYX 18 退补 20.000% 4,514.870 PCAR PCAR 17 退补 20.000% 5,898.600 PCLN PCLN 2 退补 20.000% 12,438.150 QCOM QCOM 82 退补 20.000% 34,718.150 REGN REGN 5 退补 20.000% 9,391.530 ROST ROST 11 退补 20.000% 4,893.320 SBAC SBAC 6 退补 20.000% 2,939.460 SBUX SBUX 36 退补 20.000% 17,081.260 SHLD SHLD 5 退补 20.000% 1,855.990 SIAL SIAL 6 退补 20.000% 3,168.520 SIRI SIRI 298 退补 20.000% 7,199.820 SNDK SNDK 12 退补 20.000% 4,431.510 SPLS SPLS 32 退补 20.000% 2,905.650 SRCL SRCL 4 退补 20.000% 2,843.930 STX STX 17 退补 20.000% 4,508.600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SYMC SYMC 34 退补 20.000% 5,238.090 TSLA TSLA 6 退补 20.000% 6,958.210 TXN TXN 53 退补 20.000% 13,156.940 VIAB VIAB 20 退补 20.000% 10,304.770 VOD VOD 48 退补 20.000% 10,342.890 VRSK VRSK 8 退补 20.000% 3,209.100 VRTX VRTX 11 退补 20.000% 5,175.320 WDC WDC 11 退补 20.000% 4,282.000 WFM WFM 18 退补 20.000% 6,474.630 WYNN WYNN 5 退补 20.000% 4,910.170 XLNX XLNX 13 退补 20.000% 3,739.460 XRAY XRAY 7 退补 20.000% 1,872.400 YHOO YHOO 49 退补 20.000% 9,865.520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 常 运作 或 者因 不 可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5.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申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 、登 记 结算机 构 等 因异 常 情况 无 法办理 申 购 ,或 者 指 数编 制 单位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等 因异 常 情况 使申 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 编制 或编 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客观 情形 , 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 故障 、 网 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6. 基 金 管理 人 开市 前 未能公 布 申 购赎 回 清单 , 或在开 市 后 发现 申 购赎 回 清单编 制 错 误或 IOPV 计算 错误 。 7. 基金 可用 的外 汇额 度不 足。 8. 基 金 投资 所 处的 主 要市场 ( 美 国纳 斯 达克 证 券交易 所 ) 休市 时 或本 基 金的资 产 组 合中 的 重 要部 分 发生 暂 停交 易或 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 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其 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的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 常 运作 或 者因 不 可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申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 、登 记 结算机 构 等 因异 常 情况 无 法办理 赎 回 ,或 者 指 数编 制 单位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等 因异 常 情况 使申 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 编制 或编 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客观 情形 , 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 故障 、 网 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4. 基 金 管理 人 开市 前 未能公 布 申 购赎 回 清单 , 或在开 市 后 发现 申 购赎 回 清单编 制 错 误或 IOPV 计算 错误 。 5.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基 金 投资 所 处的 主 要市场 ( 美 国纳 斯 达克 证 券交易 所 ) 休市 时 或本 基 金的资 产 组 合中 的 重 要部 分 发生 暂 停交 易或 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赎 回可 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其 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8.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 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此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暂停 当日至 少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 金额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日 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消 除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重 新 开放 日 公布 重 新开放 日 前第 2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一) 组合 证券 申购 与赎 回 在 条 件 允许 时 ,并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 可 采取 实 物申 购 与赎回 , 即 以组 合 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其 他 对价 进 行的 申购 与 赎回 ,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于 新的 申 购与 赎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 对有 关规则 和程 序予 以公 告。 ( 十二)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等其他 业务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可依 据 其业务 规 则 ,受 理 基金 份 额的非 交 易 过户 、 冻结 与 解冻等 业 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指数 使用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 的证 券 交易 和 结算所 产 生 的费 用 ,以 及 在境外 市 场 的开 户 、交 易 、结算 、 登 记、 存管等 各项 费用 ; 9.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0.基 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11.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 支 付指 数使 用 费。 基金每 日应 支付 的指 数使 用费, 对于 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中 不超 过 1 亿美 元或 等值人 民 币 的部分 , 在次 日按 该部 分 的 0.06% 的 年费 率计 提; 对 于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超 过 1 亿 美元 或等 值人民 币的 部分 ,在 次日 按该部 分 的0.04%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6% ÷当 年天 数,E ≤1 亿 美元 或等 值人 民币 时; H=1 亿美 元或 等值 人民 币 ×0.06% ÷ 当年 天数+ (E-1 亿 美元 或等 值人 民币 ) ×0.04%÷当 年天数 ,E>1 亿 美元 或等 值人民 币时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数 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开 始后 次 日计 提 ,按季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次 季首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指数使 用费 每年 不得 低 于40,000 美 元或 等值 人民 币 ,当 按上 述公 式计 算的 年 指数使 用费 低于40,000 美 元或 等值 人 民币时 , 按 40,000 美元 支 付。 如 果 指 数使 用 费的 计 算方法 和 费 率等 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 将 采用 调 整后 的 方法或 费 率 计算 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进行 公 告。 此 项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除 管 理费 、 托管 费 和指数 使 用 费之 外 的基 金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其他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按 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 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等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发 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酌 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 因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疏 忽、 故 意行 为 导致的 基 金 在税 收 方面 造 成的损 失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银 行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示 具体 协 调基 金 在海 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 纳 及索 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 十三、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按 照 规 定或 境 外市 场 惯例为 本 基 金开 立 证券 账 户和现 金 账 户, 保 证 上述 账 户与 基 金托 管人 及 境外 托 管人 的 财产 独立 ,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及 境外 托 管人 的 其他 托 管 账户 相 独立 。 基金 托管 人 应负 责 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有关 境 外证 券 的注 册登记 方式 应符 合投 资地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或 境 外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共同的 正 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律 法 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 二)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 三)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的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增 发 等 方式 发 行的 股 票,按 估 值 日在 交 易所 挂 牌的同 一 股 票的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 次 发行 且 未上 市 的股票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价 估 值; 首 次发 行 且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 易 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证 券交 易所 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应收 利 息后 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2)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 主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债 券 价 格 无法 通 过公 开 信息 取得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 并通 过书 面 方式 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3.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 ;若 衍 生品 价 格无 法通 过 公开 信 息取 得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从 其 经纪 商处 取 得,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 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 开信息 取得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并 通过 书 面方式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汇率 本 基 金 外币 资 产价 值 计算中 , 所 涉及 人 民币 对 美元的 汇 率 应当 以 基金 估 值日中 国 人 民银 行 或 其授 权 机构 公 布的 人民 币 汇率 为 准。 涉 及到 其它 币 种与 人 民币 之 间的 汇率 , 采用 估 值日 伦 敦 时 间 下午 四 点( 或能 够取 到 的 下 午四 点 以 前最 近时 点) 由 彭博 信 息(Bloomberg) 提 供的 其 它币种 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8. 税收 对 于 按 照中 国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投 资所 在 地的 法 律法规 规 定 应交 纳 的各 项 税金, 本 基 金将 按 权 责发 生 制原 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 因 税收 规 定调 整或 其 他原 因 导致 基 金实 际交 纳 税金 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银 行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示 具体 协 调基 金 在海 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 纳 及索 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 9.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 第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因 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基 金投资 人 造 成的 损 失 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协商共 同 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原 则 ,向 过错 人 追偿 ,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的 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 金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第( 三)款第 9 项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市 场及时 区, 由于 时差 、通 讯或其 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 由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各 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 本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本 基 金管 理 人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 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执 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 理基 金投 资 的清 算 、交 割事宜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有 充足 的资 金( 或证 券)可 用于 清算 与交 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处理 。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故 意 不当 行 为、 欺 诈、 疏忽 或 者违 约 之外 , 基金 托管 人 或境 外 托管 人 不承 担其 以 符合 法 律法 规 、 相关 投 资产 品 的条 款条 件 及有 关 市场 规 则的 方式 在 收到 对 手方 的 对价 之前 交 付金 融 资产 或 者 支付 资 金的 风 险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或 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的 要求 下, 应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 提起 法 律诉 讼 或对 责任 方 采取 类 似措 施 以追 究责 任 ,由 此 发生 的 合理 费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便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联 系解 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行 可 根据 实 际交 割 情况 调整 按 基金 管 理人 发 送的 指令 所 作出 的 会计 记 录 ,基 金 托管 人 应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此 种 调整 所发 生 的任 何 支出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协 调解 决。 ( 六 )由 于 全球 投 资涉 及不 同 投资 市 场和 结 算规 则, 对 于非 因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委托 代 理人 的 原因 造成 的 延迟 交 收等 情 况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 降低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 以 下原 则 确定 : 使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净值 增 长率 尽可 能 贴近 标 的指 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性质 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无 需以 弥 补亏 损为 前 提,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有 可能 低于面 值;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采 用现金 分红 ;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 在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为 收 益评价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与 基金上 市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指 数 同 期增 长 率为 收 益评 价日 标 的指 数 收盘 值 与基 金上 市 前一 开 放日 标 的指 数收 盘 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经 汇率 调整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 计 算) 。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减去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进 行收 益分 配。 2. 当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 以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 为原 则确 定收 益分配 数额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六)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 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可 以 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 金可 以 人民 币 、美 元等 主 要外 汇 币种 计 算并 披露 净 值及 相 关信 息 。涉 及币 种 之间 转 换 的 ,应 当 披露 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 持一 致 性。 如果 出 现改 变 ,应 当 予以 披露 并 说明 改 变的 理 由 。人 民 币对 主 要外 汇的 汇 率应 当 以报 告 期末 最后 一 个估 值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或 其授 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基 金 份额折 算 日 ,并 提 前将 基 金份额 折 算 日公 告 登载 于 指定报 刊 及 网站 上。 基 金 份 额进 行 折算 并 由登记 结 算 机构 完 成基 金 份额的 变 更 登记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及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上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 工作 日 内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八)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之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以及 其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九)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在公开 披 露 的第 二 个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5.本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27.开 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 外 的其他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及相应 业务 规则 调整 ;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9.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四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临 时公 告、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 关 销售 机 构及 其 网点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 报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 如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基 金 合同必 须 遵 照进 行 修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 大不 利 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 第一 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建设 银 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年6月30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48,592.14 亿 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2013 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2.65% 。年化 资产 回报 率为1.66% ,年 化加 权净 资 产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 净收入1,876.60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10.59% 。净 利差 为2.54% ,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与 上年 同 期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 克福 、约 翰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尼 、 台 北设有10家 一级 海外 分行 , 拥 有建 行亚 洲 、 建行伦 敦 、 建行 俄罗 斯 、 建行迪 拜 、 建银 国际 等5 家 全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 构已 覆盖到 全球14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 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 务 能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 设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 行27 家 ,拥 有建 信基 金、 建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 在美 国《 财富 》世 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 较上年 上升27 位 ;在 美 国《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 上市 企业 排行 榜中 位 列全球 第2 ,较 上年 提升1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 人银 行、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 场处、 理 财 信 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核 算处 、 清算 处、 监 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核 算 团 队、 养 老 金 托管 处 、托 管 业务 系统 规 划与 管 理团 队 、上 海备 份 中心 等12个 职 能处 室、 团 队, 现 有员 工225 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 分行 、 广东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 从事 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 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零 售 业 务部 、 个人 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 公室 , 长期 从事 零 售业 务 和个 人 存款 业务 管 理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 绍 平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 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3 年6 月 30 日 ,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311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 效 的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杂 志评 为“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和境 内权 威经济 媒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一)境 外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2013 年6 月30 日) 所 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 ’s Equity ): 200.81 亿 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 信用评 级和 托管 业务 道 富 银 行 的全 球 托 管业 务由 美 国 道 富集 团 公 司全 资拥 有 。 道 富银 行 始 创于 1891 年 并于 1924 年 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金 的托 管人 。道 富银 行现已 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的 国际 托 管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银行 。截 至2013 年06 月30 日 ,托 管和 管理 资产 总 额已达 到25.74 万亿 美元 ,一 级资 本比 率 为 16.6% 。 道富 银行 长期 存款信 用评 级 为 AA- (标 准普尓) 及 Aa2( 穆 迪投 资)。








道 富银 行在 全 球29 个 国家或 地区 设有 办事 处 , 2013 年06 月 30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2 万 9 千 多 名 富有 经 验的 员 工为 客户 提 供全 方 位的 托 管服 务。 在 亚洲 开 设了 四 个全 方位 的 营运 中 心: 香 港 、新 加 坡、 东 京及 悉尼 , 提供 全 球托 管 、基 金会 计 、绩 效 评估 、 投资 纲领 监 察报 告 、外 汇交易 、证 券出 借、 基金 转换管 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等 服务 。 (三)境 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 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 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 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 om.cn 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及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 开 通 或终 止 人民 币 以外 的其 他 币种 的 申购 、 赎回 及制 定 和调 整 相关 业 务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决 定 和调 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托 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 率之 外的 相 关费 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 基 于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 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 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保 证该 数 据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因 数据 原 因造 成基 金 资产 或 其他 当 事人 的财 产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6 . 严 格遵 守 境内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始 终 将 基金 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 首 位, 以 合 理的 依 据提 出 投资 建议 , 寻求 基 金的 最 佳交 易执 行 ,公 平 客观 对 待所 有客 户 ,始 终 按照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政 策 、指 引 和限 制 实施 投资 决 定, 充 分披 露 一切 涉及 利 益冲 突 的重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8. 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有 关 投资 范 围和 比 例限 制的 规 定,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 投资 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 的真实 、 准确 和完 整, 因 数据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或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10 、 委 托境 外 证券 服 务机构 代 理 买卖 证 券的 , 应当严 格 履 行受 信 责任 , 并按照 有 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 与 境外 证 券服 务 机构之 间 的 证券 交 易和 研 究服务 安 排 ,应 当 严格 按 照《试 行 办 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 如 需在 基 金托 管 人选择 的 机 构之 外 保管 、 登记基 金 财 产, 应 严格 审 查,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14 .严 格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 选 取投 资业 绩标准 ; 15.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 试行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1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9.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 产品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 保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对 价; 2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22.及 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的公 司行 为信 息; 2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和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2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26.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2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2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3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3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32.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33.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5.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36.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保 护 持有 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 对 基金 日 常投 资 行为和 资 金 汇出 入 情况 实 施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 全 保管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处 的基 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 司 行为 信 息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6. 按 照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运 作 ,确 保 基金按 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 宜; 8.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0.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1.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 外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2.安 全保 管可 以承 担保 管 责任的 基金 资产 ,开 设或 委托开 设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13,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14,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1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6.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7.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8.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2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21.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2.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23.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4.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5 .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6 . 对 基金 的 境外 财 产,可 授 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履行 其 承 担的 受 托人 职 责。境 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职 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 错、 疏 忽等 原 因而 导致 基 金财 产 受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承 担 相应 责任; 27.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0.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2.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相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3.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 成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正常 履 行上述 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 任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 适 用 的法 律 法规 和 规章制 度 不 再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 上 述职 责 的,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变 更后的 相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遵 守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 机 构关 于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 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 交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应 付申购 对价 和赎 回对 价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 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 何 原因 , 自基 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各方的 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 称 而有 所改变 。 ( 八) 若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上述 各 项 权利 义 务与 不时 修订 或 新 颁布 实 施的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冲 突的 ,以 修订 后或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为 准。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 的 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即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 以 下简 称“联 接 基金 ” )的 相 关性 ,联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凭所 持有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的 联 接基 金 的份 额 直接 参加 或 者委 派 代表 参 加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表 决 。在 计 算参 会 份 额和 计 票时 , 联接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享 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数和 表 决票 数 为: 在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权 益 登记 日 ,联 接基 金 持有 本 基金 份 额的 总数 乘 以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联接 基金 份 额占 联 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的 方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以 联 接基 金 的名 义 代表联 接 基 金的 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身 份 行使 表 决权 , 但可 接受 联 接基 金 的特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委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召 开 或召 集 本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须先 遵 照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召 开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由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授权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 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 的,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后 修 改基 金 合同,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赎 回费 率;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开 通或 终止 人 民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及 制定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 (6)在 条件 允许 时, 本基 金 采取组 合证 券申 购与 赎回 ;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 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以 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4)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2)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 人 直接 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 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5) 直 接 出具 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 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 算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 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 含50% ) 多数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4.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月内无 其 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 以 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 境外交 易 的 跟踪 同 一标 的 指数的 公 募 基金 (包括 ETF ) 、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指 期 货等 金 融衍 生 品和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 建 仓 完成 后 ,本 基 金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的 资 产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为 了 便 于本 基 金所 投 资相关 基 金 的清 算 和托 管 业务,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中 所涉及 的 非 场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款所 称 银行应 当是 中 资 商业 银 行在 境 外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但持 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5)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金融 衍生 品 敞口的 计算 方法和 计算 标准 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与境 内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执行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评 级; 2)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6)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 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 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 一 旦 买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 红 。 (4)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 一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 基 金 参与 证 券借 贷 交易、 正 回 购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 未 归还 证 券总 市 值或所 有 已 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如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理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 七条 第 九 款第 (1) 至 第(8 )项 及 第(12 )至 第(13)项 的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三) 基金 投资 境外 期货 的,基 金投 资期 货的 清算 经纪商 (Clearing broker )由基 金 管 理 人 选任 , 但须 取 得基 金托 管 人的 认 可。 基 金管 理人 须 对其 选 任的 期 货经 纪商 的 资信 负 责, 并在与 清算 经纪 商的 合同 中明确 以下 事项 :1 、 存放 在清算 经纪 商处 的基 金资 产须与 清算 经 纪 商的自 有资 产和 清算 经纪 商其他 客户 的资 产隔 离 ;2 、存 放在 清算 经纪 商处 的 基金资 产不 得列 入清算 经纪 商的 清算 财产 ;3 、清 算经 纪商 须对 存放 在其账 户内 的保 证金 及相 关资产 的安 全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如对 清算经 纪商 持有 异议 ,应 以书面 方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充 分说 明。 (四) 投资 远期 的 风 险控 制 1.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远 期 交易的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 并对远 期交 易资 金的 流动 性承担 责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或 延 期执行 远期 合约 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保 证本 基金 有可 用现金 头寸 , 否 则 认为 本 基金 是 因为 流动 性 不足 而 违约 , 由此 给本 基 金造 成 的手 续 费、 违约 金 及资 产 估值 方面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远期 等 金融衍 生产 品 , 应 严格 遵守 国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 控 制投 资风 险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八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九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 法 》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 时 ,不 得 将托 管 证券 及其 收 益归 入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理 解 现金 于 存入 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 的 等额 债务 , 除非 法 律法 规 及撤 销或 清 盘程 序 明文 许 可 该等 现 金不 归 于清 算财 产 外, 该 等现 金 归入 清算 财 产并 不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托 管 人的 营 业机 构 开立的 “ 基 金募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 金的名 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 立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和 供境 内 资金 划 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 境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 开 立和 管 理证券 账户 。 (五) 期货 账户 的开 立 如 基 金 投资 境 外期 货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与期货 经 纪 商订 立 期货 合 同,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其 经纪 商处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期货 账户 ,并 将相 关的账 户信 息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六) 境内 远期 投资 账户 的开立 境 内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在交 易 对 手处 开 立保 证 金账户 , 并 将相 关 账户 的 信息发 送 基 金管 理人。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 据投资 所 在 国家 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境 外 有关实 物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定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委 托境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外 托 管人 存 放于 其 保管 库。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九) 期货 的保 管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境 外 托管银 行 ( 道富 银 行) 不 承担与 期 货 投资 相 关资 产 (包括 但 不 限于 期 货 合约 、 保证 金 )的 保管 责 任。 基 金管 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开 通权 限 ,提 供数 据 查询 功 能,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查 询 的数 据 或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查询 途径 取 得的 数 据进 行估值 和核 算, 不承 担核 实该数 据的 责任 。 (十)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1)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 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对 本 基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与 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银 行 存款之 前 ,需 与存 款银 行 总行( 本基 金托 管人 除外) 或其授 权分 行 签 订总 体 合作 协 议。 如将 资 金存 放 于存 款 银行 总行 , 则应 与 其签 订 具体 存款 协 议; 如 将资 金 存 放于 其 授权 分 行书 面指 定 的分 支 机构 , 则存 款 银 行 总行 应 出具 承 诺函 确认 对 存款 承 担偿 付 义 务, 承 诺函 中 需明 确定 期 存款 的 金额 、 期限 、利 率 、具 体 存款 银 行名 称等 与 基金 定 期存 款 有 重要 关 系的 事 项, 并由 存 款银 行 签订 具 体存 款协 议 。具 体 存款 协 议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以下 内容: (1)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 名义开 立 ,并 加盖 本基 金 公章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 账户名 称为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基金名 称。 (2) 协 议须 约定 存款 类型 、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 办行名 称、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经 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 账 户 。 (4) 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 银行支 付结 算系 统 ,存 款 银行经 办行 须满 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询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存款银 行经 办行 须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实时 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 的 途径并 确保 查询 。 (6) 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7) 如办 理定 期存 款凭 证 挂失 ,须 由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 流动性 风险 , 存款 银行 须 提供部 分提 前支 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3.办 理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开户 、 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 ,需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持 授 权委 托 书共 同全 程 办理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还要 将 授 权委 托 书的 复 印件 交由 对 方备 份 。基 金 管理 人上 述 事项 授 权人 员 与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洽谈 存款事 宜并 签订 存款 协议 的人员 不能 为同 一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单 独申 请存 款凭证 挂失 。 4 . 本 基金 投 资于 银 行存 款后 , 基 金管 理 人全 部提 前支 取 、 部分 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 取 时, 需 提 前发 送 投资 指 令到 基金 托 管人 处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履行 相应 的 业务 操 作程 序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 定期 存款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补 足已 提 取资 金 部分 的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本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20% , 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6.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应本 着便 于基 金的 安 全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 选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 所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十一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20 年。 基 金 管理 人 与期 货 经纪 商签 订 的有 关 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合 同, 应 该发 送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 管 人,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 的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 复核 程序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估值 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 金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 除非 法 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提供 。 以 下 是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主 要 服务 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 的变 化,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8688 ( 全 国免长 途话 费) ,021-38569000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天 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 可 留言 , 基金 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客 户 服务 热 线、书 信 、 电子 邮 件、 传 真等渠 道 对 基金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管理人 和销 售渠 道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网 站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在线 交 流 的 平台 。 (四)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址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8561700 5.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邮编:20012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纳 斯 达 克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4-26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 澳台居民 开立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6 纳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 业 务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5-10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5-10 纳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5-22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国 泰元鑫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31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6-25 纳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7-01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2013-07-10



































纳 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号) 易平台支 持港 澳台居 民开 立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 联支付汉 口银 行借记 卡与 大连银 行 借记卡网 上基 金直销 业务 并实施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18 纳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8-28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 任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9-1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纳斯 达 克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纳斯 达 克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