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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盈债A(000084)

博时安盈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3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3]244 号) 和2013 年3 月25 日 《关于 博时安盈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部 函[2013]207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3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短 期融资券 和超级短 期融资券 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 类证券 ,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 需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利 率风险, 本基 金持有的
信用品种违 约带来的 信用风险 等; 基金运 作风险, 包 括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等。 此外, 本基金
投资于 短期 融资券和 超级短期 融资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60% , 投资比 例较高。 如 果 短
期融资券和 超级短期 融资券 的 发债主体 信用恶化 , 组 合将面临较 高的信用 风险。 如果 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 下跌, 本 基金 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 场系 统性风险 。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 基金属于 证券市场 中的 中低 收益、 中 低 风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 混合 型基金 。 
4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1 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但本基
金的收益水 平有可能 不能达到 或超过同 期的目标 收益 率水平, 投资者 面临获得 低于目标 收益
率甚至亏损 的风险。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责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3 年 10 月 2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99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安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安盈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博时 安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 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 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 有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海盛业股权 投资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上海 丰益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 持有 股份 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 三 大总部和 十 一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交易 部、产品 规划部、 董事 长办公室、 总裁办公 室、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金运 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 管理部、研 究部和国际组。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 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电子商 务部、 客户服 务中心。 其 中, 零售 三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方 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客户 服务 中心负责零 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 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委员 会各项会 务 工作; 股 东关系管 理与董 、 监事 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理 、 战略发展 研 究;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 大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总裁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 后勤支持 、 会 议 及文件管理 、 公司 文化建设 、 品 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 传、外事 活动管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 作 等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 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 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 基金 注册登 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 与 控制。 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 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65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93%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兼博 时基金 ( 国际) 有限公司 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2011 年 5 月 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 博士, 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EMBA , 董 事。1990 年至1996 年曾 任职于湖 北 省鄂城钢铁 厂, 历任团委 干部、 下属合 资公司副 总经 理等职。2002 年 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历任国际 业务部分析 师、招商证 券武汉营业 部 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招商 证券(香 港) 公司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兼国际业 务部董事 、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 董事总 经理, 公司 总裁助理。2013 年5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 博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董事 会副主席 兼总裁 (CEO ) 、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兼 总经理。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学 士,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 泉卫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 郭健先生,学士,董 事。1987 年起曾就职于蛇 口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 、香 港招商局集团 财务部、 蛇口多利 时装公司 、 深 圳立诚会 计师事务 所 和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公司。2004 年3 月 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历任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 总裁助理兼投 资银行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证券董事 会 秘书、 招 商证券 ( 香港) 有 限公司副 董 事长等职, 现 任招商证 券副总裁 兼董事 会秘书、 招 商证券 ( 香港) 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硕 士, 董事 。1988 年8月就 职于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 集团 控股之上市 公司董 秘、 副 总经理、 常务 副总经理, 上 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 大盛资产 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部 副总经理 。现任上 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 硕士, 监 事。1996 年起先后 在山东国 际 信托投资公 司、 大鹏证 券公司、 北 京证券公司、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工作。 现任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2013 年8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任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开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理 , 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任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机构 业务董 事总经 理、董 事会秘书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副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监 察法 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勇先生,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南京市 商业银行 北清支行、 南京市商 业银行资 金营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0 运中心工作 。2003 年 12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交易 员、债券 交易员兼 任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固定收益 部 副总经理, 兼 任博时现 金收益货 币基 金 (2006 年 7 月至今) 、 博时策 略混合基 金 (2009 年 8 月至今) 、 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 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至1999 年 在深 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 华大学学 习,获硕 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股票 投资部单 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博时主题行 业 股票(LOF)基 金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股票投 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公司、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 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 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 博 时基金管理 公司, 历 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博时平 衡配置混合 型基金经 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金 经理兼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兼 任高级投 资经理 、 社保组 合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现任固 定收益总 部董 事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至2006 年在 招商局国 际 有限公司从 事研究工 作。2006 年 9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 部研究员、 研究员兼任 博时第三 产业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助理 、 裕泽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股票投资 部 GARP 组 投资总监 、博时卓 越品牌 股票 基金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1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2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 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3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 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4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 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 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境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服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 开 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6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7 (五) 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速 发展,始 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 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资产 托管部 “ 一 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 风险管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 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培 育 内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风 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 次顺 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 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 制及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 在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8 (6 )独立性原 则。资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托 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 训、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 从 最初的按 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9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 的 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 证 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 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券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0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于慧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3 法定代表人 :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 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 :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 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太普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4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6)汉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27-82656867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 (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 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 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1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5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0)金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 市光南路66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翠柏路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6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德胜门 外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3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8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3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34)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袁长清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3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9 网址: http://www.gzs.com.cn (3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毛亚莉 电话: 021-6431889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南二环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0 (4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831959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4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1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4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4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2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5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36659385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3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陈熹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4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3 年3 月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244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2013 年4 月1 日 起 至2013 年4 月19 日止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999,977,258.87 份 (含利 息结转的 份额) ,C类基 金份 额共募集3,464,577,689.98 份 (含 利息 结转的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19,099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3 年4 月23日正 式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5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4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6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在规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在投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购费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资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投资 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7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10% M ≥ 1 0 0 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份额的赎回 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Y <0.5 年 0.10% 0.5 年≤Y <1 年 0.05% Y ≥1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费率为 零


本基金所收 取的赎回 费,基金 管理人将 不低于其 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1)适用比 例费率时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2 )适用固定费 用时,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A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8 C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假 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 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 0.30% ,该 投资 人 可得 到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0% )=498,504.4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504.49 =1,495.51 元 申购份额=498,504.49/1.056 =472,068.65 份 即: 投资 人 投资 5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 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72,068.65 份基金份额。 例2 :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某 投资人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类基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 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6=47,348.48 份 即: 投资 人 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元, 则其 可得到47,348.48 份C 类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C 类基金份 额 的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 份额,持 有 2 年零 6 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2,500 元。 例 2 :某 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 份额不收 赎回费。 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9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各类别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各 类别 T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别 T 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人 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人 申购基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0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 合同约 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1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4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 四 、基金转换 自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 一 )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 费补差 具体收取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2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 二 )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QDII 基金不 能与 非QDII 基金 进行互换 。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 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博时 安盈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内 的两只 以上 (含两只) , 且基金登 记机构为 同一机构 的博时 旗下 基金的销售 机构。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 、转换业务适用 基金详见 相关公 告。 4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3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10% M ≥ 1 0 0 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来源: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的投资者 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 服电话或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 询 其每次申购 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 购份额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4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5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对 以短 期融资 券和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为主 的债 券的深 入研 究和 对市场 环 境的判断, 选择 具有投资 价值的债 券, 严格控制 风险 , 力争实现超过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短 期融资券 和超级短 期融资券。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短期融 资券 、 超级短期融 资券、 国家债券 、 金 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据、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回 购和银行 存款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 券,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 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以及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纯 债 部分除外) ,也不 投资二级市 场的可转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短期融 资券和超级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6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进行前 瞻 性的决策 。一方面 ,本 基金将分 析和预测 众多的宏 观 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 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 等) ,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 政策和其它 证券市场 政策等。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将对 短期债券市 场收益率 曲线和信 用利差的 变化进行深 入细致分 析, 从而得出 对市场走 势和波动 特征的判断。 在 此基础上, 确 定资产在 不同行业、 不同品种 的债券之 间的配置 比例。 2 、固定收益类品 种投资策 略 本基金灵活 应用 各种 期限结构 策略、买 入持有策 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 略, 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信 用风险的 前提下选 择有投资 价值 的个券,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期限结构 策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券进行 久期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6 配置。 具体来看, 又 分为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 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略及梯 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 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 大时,买 入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 券,通过 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 滑, 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 益。 2 )子弹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 线较 陡时; 杠铃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的久 期集中在 收 益率曲线的 两端,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 间下降更 多的蝶式 变动; 梯式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 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 移动。 (2 )买入持有 策略。本 基金还可 以采用买 入信用债 并持有到期 的投资策 略。在市 场资 金面紧张、 收 益率高企 时买入债 券并持有 到期, 或 者是 持有到回售 期, 获得本 金和票息 收入; 同时也可以 根据所持 债券信用 状况变化 ,进行必 要的 动态调整。


(3 )信用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收 益率加信 用利差,信 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 两个 方面 的影响, 一是该信 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 均 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 二 是该信用 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 两方面的 因素,我 们分别采 用以 下的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 化策略: 一是分析 经济周期 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 二是分 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 、 结构、 流动性等 变 化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最好综 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 信用变化 策略:发 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我们将 采用变化 后债券信 用级 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价。 影 响 信用债信用 风 险的因 素分为行 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 流风险、资 产负债风险 和其他风险 等 五个方面(详见 下表) 。我们 主要依靠 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信 用债的相 对信用水 平、违约 风险 及理论信用 利差。 表格:风险 类型与信 用参数 风险类型 信用参数 行业风险 进入壁垒 竞争程度 成长能力 技术进步 融资能力 公司风险 竞争力 管理团队 财务稳健度 财务弹性 现金流 规模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7 稳定性 可视性 增长 资产负债 杠杆 流动性 覆盖率 其他 担保 (4 )互换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风 险、久期 、 流动性、 税收和衍 生条款等 方面 存在差别, 投 资管理人 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 特性的两个 或两个以 上券种, 赚 取收益 级差。互换 策略分为 两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 走势,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券的 利差水平 ,选择利 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 价值置换。 由 于利差水 平受流动 性和 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此该 策略也可 扩展 到新老券置 换、 流动性和 信用的置 换, 即在相同 收益 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 债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 同外部信 用级别和 收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 互换。一 般在公司 信用债和 国家信用 债之间进行 。如果预 期信 用利 差扩 大, 则用国家信 用债替换 公司信用 债; 如果预期 信用 利差缩小, 则用 公司信用 债替换国 家信 用债。 (5 )息差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的 债券,从 而获得杠 杆放 大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 决定,参 考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结合风 险控 制和业绩评 估的反馈 意见,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并实 施具体的投 资组合方 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8 7 、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 监控投资风 险, 根据风险 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对短期 融资券和 超级短期融 资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10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债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9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为: 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1 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本基金选择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主要 考虑如下 :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和超 级 短期融资券, 争取基金 资产的稳 定 增值,以 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 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符合本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此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或 有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调 整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业绩基准 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并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 票型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 益的产品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718,570,000.00 52.30 其中:债券 718,570,000.00 52.3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21,123,483.59 45.21 6 其他各项资 产 34,158,505.42 2.49 7 合计 1,373,851,989.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355,000.00 12.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355,000.00 12.7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69,215,000.00 48.5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18,570,000.00 61.27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0234 11 国开 34 1,000,000 99,690,000.00 8.50 2 01131500 2 13 中铝业 SCP002 500,000 49,835,000.00 4.25 3 04135403 9 13 华能集CP002 500,000 49,820,000.00 4.25 4 130218 13 国开 18 500,000 49,665,000.00 4.23 5 04136103 3 13 萧国资CP001 400,000 39,928,000.00 3.40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1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交易 。 10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 包括: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12,427.85 5 应收申购款 24,046,077.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158,505.42 (4) 报告期 末 持有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 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尾差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2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 . 博时安 盈债券 A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4.23- 2013.9.30 1.70% 0.04% 1.32% 0.01% 0.38% 0.03% 2. 博时安盈 债券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4.23- 2013.9.30 1.50% 0.04% 1.32% 0.01% 0.18% 0.03%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5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6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 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 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9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划出,由 登 记机构代 收, 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投资 人 可 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10% M ≥ 1 0 0 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率 见下表: 表:本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0 Y <0.5 年 0.10% 0.5 年≤Y <1 年 0.05% Y ≥1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费率为 零 本基金所收 取的赎回 费,基金 管理人将 不低于其 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3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 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 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3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4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5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 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7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 成 的风险 。 特别 的, 本基 金 投资 于 短期融资 券和超级 短期融资 券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比 例较高。如果 短期 融资券 的发债主体信 用恶化 ,组合 将面 临较高的信 用风险。 如果债 券市场出 现整体下 跌, 本 基金 将无法 完全避免 债券市场 系统性风 险 。 此外,根据 本基金特 定的赎回 费规则, 短期投资 本基 金的投资者 将承担较 高的赎回 费, 具体规则请 参考基金 费用相关 章节。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工商 银行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 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9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1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2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3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4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5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和销售 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 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银行 承兑汇票,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 将银行承 兑汇票纳 入本基金 投资 范围;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6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7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8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通 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9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0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1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沈康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3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短 期融资券 和超级短 期融资券。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短期融 资券 、 超级短期融 资券、 国家债券 、 金 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据、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回 购和银行 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 券,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 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以及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纯 债 部分除外) ,也不 投资二级市 场的可转 换债券。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短期融 资券和超级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6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4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b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c、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d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e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h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 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5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 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6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7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8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商 业银 行开设的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 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9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 具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 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 自营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 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0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1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2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3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 件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以 书面通知 和电子文 件签名的 方式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当日, 以 电子文件方 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 以电子文件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 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4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 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5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6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基金专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7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2013 年 4 月 24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二) 2013 年 6 月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安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 、 《 博时安 盈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开放日常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 《 关于博时安 盈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新增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三)2013 年 6 月 17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安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通直销网 上交 易定期定额 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业 务的 公告》; (四)2013 年 7 月 18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8 《 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五)2013 年 8 月 29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 六 )2013 年10 月23 日 ,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告 了 《 关于博时 安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 博时安 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博时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9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博时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安盈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1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