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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成长(162201)

泰达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宏利 价 值 优化 型 成 长 类 行 业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周 期 类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稳 定 类 行 业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复 核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 计。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 … … … … … … … … … …41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8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84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97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103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105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108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以及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稳 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 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周期 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成长: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周期: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稳定: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周期类 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不时 所作的修订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 办法》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 金、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 代 理 协 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 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3 年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6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 别基金份额或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 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 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某只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 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 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 张萍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1 年至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2010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 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方信托国际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 位, 律师、 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2008 年任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 部经 理。2008 年任 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2010 年起任天 津市泰 达 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兼 任恒 安 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 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8 制定工作;1997 年任 职天津经济 技术开 发区 总公司企划 部,负 责企 业发展战略 研究和 计划 经 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 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 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等职 。 何达德先生, 董事。 现 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何先生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 为 澳 大 利 亚 精 算 学 会 及 美 国 精 算 学 会 会 员 , 在 寿 险 及 退 休 顾 问 工 作 方 面 拥 有 三 十 年 丰 富 经 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尔 加里大学, 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 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来 西 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 曾担 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 历任美国、 加拿大 、 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 曾驻多伦多、 沃特卢、 波士顿、 英格兰 等地, 现常驻香港。 雷先生于策略规划、 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 销售、 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 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 宏利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 现为 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总裁兼亚洲区 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掌握亚洲及日本 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 任现职前, 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 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先生于 2001 年 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 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 三年的资本 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 生,董事 。毕 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 ,史 学学士和 管理学硕 士。1997 年就职 于华夏 证券基金部 ,参与 筹建 华夏基金管 理公司 ,从 事投资研究 工作。2001 年起参与 筹建湘 财合 丰9 基金管理公司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 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 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 年至今,担任 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 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民商法法 学博士 学位 。1990 年 起先后任职 于浙江 大学 、中国人民 银行非 银行 金融机构监 管司、 君泽 君 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 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本期任期始于2010 年3 月22 日。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学 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 年至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1999 年任香港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在本公司外所担任的职务: 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 天津市第十一 届、 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 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天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天 津第五届、 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天津代表团) 。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 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2005 年起 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 国际金融 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2005 年担任 《南开 经 济研究》 副主编。 目前 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 本 期任期始于 2010 年3 月31 日。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10 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天 津经济 开发区 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 津开发 区总 公司财务 中心主 任 ;2001 年 起 任 天 津 泰 达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中 心 主 任 。 现 任 天 津 泰 达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任赛华女 士, 监事。 毕 业于加拿 大滑 铁卢大 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曾任首席行政事 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管理高级执行总监。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 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 管理、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邓艺颖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 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泰 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7 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 生,总经 理。 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 学, 获史学学 士和管理 学硕 士。1997 年 就职于 华夏证券基 金部, 参与 筹建华夏基 金管理 公司 ,从事投资 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 筹建湘 财 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 责 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发 部 经 理 、 信 托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以 及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后任职 于中信公司 、毕马 威国 际会计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事财务 管理和 管理 咨询工作。2002 年起 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11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泰达 成长基金: 邓艺颖女士, 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金融学硕士。2004 年5 月至2005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7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由刘青山先生担 任基金经理。 自2005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8 月由梁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 起至 2010 年 1 月由王 勇先 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5 月由李源女士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5 月由梁辉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 泰达 周期基金: 陈桥宁先生, 泰达周期基金基金经理, 经济学硕士。1996 年7 月至2000 年 8 月就职于中 国石 化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3 年6 月至2004 年6 月就职于奇瑞汽 车有限公司任经济师; 2004 年7 月至2005 年2 月就职于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4 月就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首席分析师; 2007 年 4 月加盟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2011 年3 月24 日起担任泰达宏 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7 月2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6 年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由曾昭雄先生担 任基金经理; 自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 由史博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5 年 2 月至2007 年 4 月由温震宇 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 自2007 年3 月20 日至2008 年8 月5 日, 由魏延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2007 年 11 月至2009 年5 月, 由梁辉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 由吴俊峰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2010 年3 月至 2013 年7 月,由刘金玉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 泰达 稳定基金: 焦云女士, 泰达 稳定基金基金经理 ,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8 月至 2007 年4 月就 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 年 4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12 任研究员、研究主管 ;2009 年 12 月 23 日起 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19 日起担 任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9 年基金从业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由康赛波担任 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4 月至 2005 年 9 月 由吴剑飞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至 2009 年 6 月由李泽刚担 任基 金经理。 自2009 年6 月至2013 年8 月由胡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青山,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陈少平,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吴俊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13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证券监管机构允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 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稽 核与 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控制 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 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 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 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 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15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 略。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和 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 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体系,高管 人员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 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独立 、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公司 资产和基 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策独立,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建 立了风 险控 制小组,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 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6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 银行先后于2005 年6月和2007 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 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 唯一的商 业银行全 球合 作伙伴。 交通银行 连续 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营 业 收入排名第243 位 , 较上年提升83位 ; 列 《银行家》 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 第23 位, 较上年提升7位。 截至2013年6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71 万亿元, 实 现净利润人民币347.8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 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董事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17 担任 交通银 行行长, 2013年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 钱文挥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 行长,2007 年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 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 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 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三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5 只, 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 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 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 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混合(LOF)、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 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 低碳先锋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 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 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 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 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 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 面 200ETF 、 博时深证基 本面 200ETF 联接、 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 富安达 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 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富安达收 益增强债券、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联接、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 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 债券、 金鹰元泰精选信 用债债券、 诺安中小板 等权重 ETF、 诺安中小 板等权重 ETF 联接、 中邮 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 、浦银安盛 新兴产业混合、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 达保证金货币、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 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18 债券、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 农银行业领先股票、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 工银瑞 信月月薪债券、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 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 开放债券、 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 、QDII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 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 各项业务 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通过 各个处 室自 我监控 和专 门内控 处室 的风险 监控 的内部 控制 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 岗位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 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 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业务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19 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 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20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1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22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泰 达成 长基金 )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0)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23 11)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24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5)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6)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5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9)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0) 花 旗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 泰达稳 定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 楼 28 楼01A 单元和 02A 单元 、29 楼 02 单元、30 楼01 单元 、32 楼01 单元 和 01B 单 元、33 楼 01 单 元和 03 单 元、34 楼 01 单 元及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 楼 28 楼01A 单元和 02A 单元 、29 楼 02 单元、30 楼01 单元 、32 楼01 单元 和 01B 单 元、33 楼 01 单 元和 03 单 元、34 楼 01 单 元及 35 楼。 法定代表人: 欧兆伦 (AU SIU LUEN )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30 1880 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26 21) 大 华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 泰达成 长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1 层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11 号1 层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888-6826 银行网站:http://www.uobchina.com.cn 22)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3)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7 24)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6)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7)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28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 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9)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9 31)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4)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30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5)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6)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7)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31 客户服 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8)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9) 南 京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0)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2 41)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2)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43)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3 44)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5)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 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6)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徐可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3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 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49)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 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35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1)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2)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53)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54) 民 生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5)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56)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7)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37 58)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9)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60)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61)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38 62) 公 司网 址: www.txsec.com 红塔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63)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64)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5)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39 66)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7)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8)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9)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0) 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三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41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单峰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系列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时间 起开始办理 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开始公告中规定。 42


在确定申购开始、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 、基 金间转换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 基金间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 、 基金 间 转换 以持有的基金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在 变更上 述原 则 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 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 、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确认与通知 (1)申 购、赎回 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 本系列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2)基 金间转换 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 本系列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 、赎 回款 项 和基金间 转换份 额的 支付:基金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方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 和份额 的支 付办法参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43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 赎回和 基金 份额转换的 数额约 定: 投资人按金 额申购 基金 ,首次申购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最低金额 500 元, 已有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 追加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100 份;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500 份; 基金间 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当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与 赎回 的有关数 额限制, 调整 结果必须 至少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 ≤M<250万 1.2% 250万 ≤M<500万 0.75% 500万 ≤M<1000万 0.5%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44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 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3、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或 更 新招募说明 书 中逐一 列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 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 但最 迟应与调整 实施 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 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 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45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投资者 在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 以下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 和 基金间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某行 业 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市场缺 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继 续接受 申购 和基金间转 换可能 对已 有 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会 严重损害 已有某 只行 业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其他 申购 和基 金间转换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 不充分;


(6)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申购或基金间转换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 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 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6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的办理。


(九)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 单个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 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 转 换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 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程序执行。


(2) 顺延赎 回和 基金间转换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和基 金 间转换比例 不低于 该行 业类别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以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份47 额; 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该 行业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 ,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 ; 已 经 确认的赎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 换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8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内在价 值被相对低估, 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在有效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成长:6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周期:65%×富时中 国A600 周期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稳定:65%×富时中国 A600 稳定行业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三 )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共同构成本系 列基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泰达成长、 泰达周 期、 泰达 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 (P/B ) 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 (PEG ) 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 即本系列 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股票投资中严格遵循: (1) 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 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除外) ; (2) 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 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本系列 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C39


计 算 机 、 通 信和 其他电 子设 备制 造业 C17 纺 织业 C13 农 副食 品加 工业 C27 医 药制 造业 C18 纺 织服 装、 服饰 业 C14 食 品制 造业 I 信息 传输 、 软 件和 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C22 造 纸及 纸制 品业 C15 酒 、饮 料喝 精致 茶制 造业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C23 印 刷 和 记 录 媒 介 复 制 业 C16 烟 草制 品业 C25 石 油加 工、 炼焦 及核 燃 C24 文 教、 工 美、 体 育和娱 乐49 料加工 业 用品制 造业 C26 化 学原 料及 化学 制品 制 造业 C42 废 弃资 源综 合利 用业 C28 化 学纤 维制 造业 A 农、 林、 牧、 渔业 C29 橡 胶和 塑料 制品 业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的 生 产和供 应业 C30 非 金属 矿物 制品 业 F 批发 和零 售业 C31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工业 G 交通 运输 、仓 储和 邮政 业 G32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工业 J 金融 业 C33 金 属制 品业 L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C34 通 用设 备制 造业 P 教育 C35 专 用设 备制 造业 Q 卫生 和社 会工 作 C36 汽 车制 造业 H 住宿 和餐 饮业 C37 铁 路、 船舶 、 航 空航 天 和其他 运输 设备 制造 业 N 水 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管 理 业 C38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C40 仪 器仪 表制 造业


C41 其 他制 造业


C42 废 弃资 源综 合利 用业


C43 金 属制 品、 机械 和设 备 修理业 E 建筑 业


K 房地 产业


B 采矿 业


注:1 、表 中代 码为 中国 证 监会行 业指 定代 码。





2 、 国 际上 通常 将行 业 划分为 成长 、 周期 、 稳 定 及能源 四个 类别 。 由于 能 源类企 业生 产中 间产 品 , 为 制造业 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 因此将 能源 类行 业 — 采掘 业 归入 周期 类。 泰达 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 5 个行业外, 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受国家 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如新 技术、新材料、 高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 市公司中 ,若 其在某一 行业类别 中的 业务收入 占主营业 务收 入的 50% 以上,则 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 及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相 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予以披露。 50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 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五 )投资 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 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 的投资方法, 具体体 现在资产配置、 行业 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 确定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资产配置比例, 并 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基金的 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 指标 来确定价值优化型股 票, 在个股 PEG 值计 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每股预期收益 增长率 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 主要竞争对手、 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 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管理者素质、 市场营销能力、 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 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 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 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 组成本系列基金股票备 选库: ⅰ.股票P/B、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资 产 重 组 或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将 可能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 51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 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 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 面值低于公司 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 国债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只 行业类 别基金 与由本系 列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各行 业类别基 金投 资于该基 金类型所 对应 行业类别 股票的 比 重不 低于该基 金股票净 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投 资 组 合 处 于 调 整 过 程 中 , 造 成 本 系 列 基 金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在 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 日内积 极调整该基金投资 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七)禁止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 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2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 的价格; 11 、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系列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系列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10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泰达 成 长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304,106,542.09 78.27 其中:股票


1,304,106,542.09 78.27 2 固定收益投资


334,423,498.00 20.07 其中:债券


334,423,498.00 20.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1,597,923.46 0.70 53 6 其他资产


15,981,952.48 0.96 7 合计





1,666,109,916.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8,267,788.35 35.0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39,459,295.26 2.3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94,908,375.42 23.9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46,207.62 0.2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8,124,875.44 17.47 S 综合 - - 合计 1,304,106,542.09 79.0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637 百视通 3,126,995 163,698,188.25 9.92 2 300027 华谊兄 弟 2,008,697 156,437,322.36 9.48 3 300212 易华录 4,342,102 117,888,069.30 7.15 4 002241 歌尔声 学 2,620,494 110,794,486.32 6.72 5 002635 安洁科 技 2,244,655 98,091,423.50 5.95 6 600088 中视传 媒 3,579,437 89,056,392.56 5.40 7 002236 大华股 份 1,939,514 88,403,048.12 5.36 8 300271 华宇软 件 1,953,328 59,752,303.52 3.62 54 9 000333 美的集 团 1,311,250 56,698,450.00 3.44 10 300113 顺网科 技 759,317 53,569,814.35 3.25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57,401,498.00 3.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7,022,000.00 16.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7,022,000.00 16.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34,423,498.00 20.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0419 12 农发 19 500,000 49,905,000.00 3.03 2 110410 11 农发 10 500,000 49,370,000.00 2.99 3 110235 11 国开 35 500,000 49,145,000.00 2.98 4 130201 13 国开 01 400,000 39,900,000.00 2.42 5 019302 13 国债 02 300,000 30,045,000.00 1.8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5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6,579.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88,239.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66,425.61 5 应收申购款 1,940,707.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81,952.4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周 期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4,393,327.28 75.28 56 其中:股票


404,393,327.28 75.28 2 固定收益投资


108,052,000.00 20.11 其中:债券


108,052,000.00 20.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2,685,697.95 4.22 6 其他资产


2,054,700.80 0.38 7 合计





537,185,726.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273,694.00 0.9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3,620,096.18 53.3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5,316,367.55 6.64 F 批发和零售业 20,491,132.05 3.8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7,672,320.00 7.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22,019,717.50 4.1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4,393,327.28 76.00


57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353 杰瑞股 份 564,111 39,532,898.88 7.43 2 000024 招商地 产 1,569,680 37,672,320.00 7.08 3 000550 江铃汽 车 2,105,835 34,662,044.10 6.51 4 600315 上海家 化 784,369 34,049,458.29 6.40 5 300055 万邦达 905,304 31,866,700.80 5.99 6 600309 万华化 学 1,621,600 26,351,000.00 4.95 7 300054 鼎龙股 份 1,337,508 26,268,657.12 4.94 8 300309 吉艾科 技 1,422,355 25,332,142.55 4.76 9 300070 碧水源 541,025 22,019,717.50 4.14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2,068,919 21,309,865.70 4.00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030,000.00 3.7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8,022,000.00 16.5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8,022,000.00 16.5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8,052,000.00 20.3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216 11 国开 16 300,000 29,364,000.00 5.52 2 120401 12 农发 01 300,000 28,809,000.00 5.41 3 019302 13 国债 02 200,000 20,030,000.00 3.76 4 130201 13 国开 01 200,000 19,950,000.00 3.75 5 130240 13 国开 40 100,000 9,899,000.00 1.86 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 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7,225.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5,133.86 5 应收申购款 72,341.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4,700.80 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稳 定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2,833,460.63 70.45 其中:股票


142,833,460.63 70.45 2 固定收益投资


41,504,670.10 20.47 其中:债券


41,504,670.10 20.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461,339.56 8.61 6 其他资产


955,580.77 0.47 7 合计





202,755,051.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839,916.40 12.3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525,074.13 30.0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10,870,144.00 5.4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780,254.00 1.8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633,603.00 1.31 60 J 金融业 15,609,189.51 7.7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4,140,280.66 7.0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04,286.36 2.59 S 综合 5,230,712.57 2.60 合计 142,833,460.63 70.9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712 锦龙股 份 521,600 10,870,144.00 5.40 2 000895 双汇发 展 229,100 10,641,695.00 5.29 3 300070 碧水源 251,629 10,241,300.30 5.09 4 600705 中航投 资 487,586 9,390,906.36 4.66 5 300024 机器人 202,432 8,894,862.08 4.42 6 300146 汤臣倍 健 117,921 7,782,786.00 3.87 7 600108 亚盛集 团 817,216 7,575,592.32 3.76 8 600597 光明乳 业 307,446 7,252,651.14 3.60 9 000848 承德露 露 215,849 6,261,779.49 3.11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497,065 6,218,283.15 3.09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546,500.00 0.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391,000.00 19.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391,000.00 19.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67,170.10 0.28 8 其他 - - 9 合计 41,504,670.10 20.62 61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0222 12 国开 22 200,000 19,418,000.00 9.65 2 130236 13 国开 36 100,000 9,987,000.00 4.96 3 120245 12 国开 45 100,000 9,986,000.00 4.96 4 010107 21 国债 ⑺ 15,000 1,546,500.00 0.77 5 113001 中行转 债 5,670 567,170.10 0.2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6,028.85 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6,724.30 5 应收申购款 72,827.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5,580.77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567,170.10 0.2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3 年4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泰 达成 长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41% 0.56% -7.34% 0.78% 5.93% -0.22%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7.09%








0.95% -8.54% 1.02% 25.63% -0.07%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42% 0.97% -7.13% 0.98% 18.55% -0.01% 63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4 % 1.26% 54.13 % 1.06% 27.61 % 0.20%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0.40% 1.64% 81.63% 1.54% 28.77% 0.10%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61% 1.83% -34.32% 1.92% 2.71%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52.12% 1.30% 51.26% 1.21% 0.86% 0.0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2.32% 1.33% 9.02% 1.12% 13.30%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7.17% 1.07% -22.51% 0.90% -4.66%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8.90% 1.15% 1.19% 0.88% 7.71% 0.2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43.43% 1.61% 26.77% 1.01% 16.66% 0.60%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612.08% 1.31% 137.18% 1.19% 474.90% 0.12%





泰 达周 期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1.98% 0.69% -1.86% 0.64% 13.84% 0.05%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2% 1.08% -14.31% 0.90% 17.43% 0.18%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87% 1.07% -4.37% 0.99% 8.24% 0.08%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7.80 % 1.29% 70.60 % 1.37% 67.20 % -0.08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7% 1.82% 105.32% 1.63% -23.55% 0.19%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0.52% 1.80% -49.54% 2.01% 9.02% -0.21%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1.49% 1.80% 66.62% 1.52% 4.87% 0.2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9.51% 1.30% 1.50% 1.15% 8.01%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8.59% 1.18% -21.52% 0.97% -7.07% 0.21% 64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65% 1.09% 5.11% 0.99% 2.54%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6.23% 1.26% -6.64% 0.98% 12.87% 0.28%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372.91% 1.38% 85.12% 1.28% 287.79% 0.10%








泰 达稳 定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5.10% 0.55% -3.70% 0.71% 8.80% -0.16%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82% 0.90% -9.97% 0.84% 11.79% 0.06%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6.52% 0.97% -0.36% 0.86% 6.88% 0.11%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5.33 % 1.19% 76.12 % 1.11% 59.21 % 0.08%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4.10% 1.61% 76.76% 1.45% -2.66%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6.00% 1.79% -43.98% 1.89% -2.02%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2.03% 1.51% 52.68% 1.27% -10.65%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99% 1.27% -11.15% 0.95% 17.14% 0.3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7.00% 0.96% -9.58% 0.75% -7.42% 0.2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8.40% 1.03% 6.64% 0.75% 1.76% 0.2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15.07% 1.27% 1.25% 1.00% 13.82% 0.27%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293.10% 1.26 % 99.53% 1.13% 193.57% 0.1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图 65 泰 达成 长基金 66 泰 达周 期基金 67 泰 达稳 定基金


九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 以本基金名义在托 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68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 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日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方法 69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 行估值: A、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低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高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 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余 锁 定期,即估 值日至 锁定 期结束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 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对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即以 中证协公开发布的 SAC 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类股票的收益率,根据该收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易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70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券 根据 行 业协 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 权证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证 ,以配 股除 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1 (4)资产支持证券的 估值方法 1)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 据行业协会 指导的 处理 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 上述 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系 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系列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72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 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位 内(含 第四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73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系列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 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 律、行政法 规、本系 列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74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人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 ( 五) 项第 (7 ) 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各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75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3、根据自 身情况 ,在 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前提下, 各行业 类别 基金收益每 年 最多分 配四次 ;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上述规 定若根 据国 家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发生调 整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独承担或 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76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 支付。 (三)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 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 上述 (二) 基金费用 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 以调低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及基 金 托管费,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77 M<50 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 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 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本 系 列 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78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 托 管人每 日与 基金管理人 就各行 业类 别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证 券业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各行业 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本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79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并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基80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中介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公 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基金托 管人须 对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就 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更 新招 募说明书等 公告文 本在 编制完成后 ,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81 容完全一致。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 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 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系列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系列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 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 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82 (四)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变化所 可能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本 系列基金管 理人对各行业必须重新归类, 造成本系列基金行业类别中原行业归类发生改变。 投资者购买本 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 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 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 可能使相 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 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于三只行 业类别 基金 可以分别终 止,某 只行 业类别基金 终止, 可能 导致本系列 基金产品 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 而带 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 续60 个83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注 册会 计 师事 务 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 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资 产后, 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84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 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4、按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5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 况;


(4)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承担 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并依 照 本系列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资 产;


(2)依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本 系列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本 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 份额,获得认购 、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费用; 86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 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9)委托和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并对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行为进行监督;


(10 )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 于基金终止 时, 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 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 理 的基金资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 立 ,确保所管 理的 每只 行业 类别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 规、规章和 本合同另 有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 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及 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11 )按照《基金法》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87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 、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 基金份额 ;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 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 人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 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88


(3) 设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 基 金 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资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行业类别基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 律、法 规、规章及 本系列 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各 行业类 别基金 的名 义 分别 开立 证券账户、 银行账 户等 基金资产账 户,严 格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除 法律、法 规 、规章及本 合同另有 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 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 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资的条 件符合 本系 列基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 件规定;


(13) 按规 定出具 各行业类别 基金业 绩和 各行业类别 基金托 管情 况的报告, 并报中 国银 监 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 期报告 内出具托管 人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支 付89 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本系 列基金 合同 的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 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 终止本系列基金 ;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 其他基金合并; (6)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系列基 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就涉 及本 系列基金的 共同事 宜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 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 项90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就仅 涉及 某只行业类 别基金 的事 宜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正常 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开 会的 时间及地点 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 或者合 并持 有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91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事宜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适 用 于 就 共 同 事 由 和 单 独 事 由 召 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中, 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 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 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 (1) 的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 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92 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5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代理人在 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 的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 ;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 日前( 含当 日)未达到 上述要 求,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议 至少 推迟 15 个工 作日后 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 管理人 按本 系列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告;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93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共同事由 (单独事由)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 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2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94 对 共 同 事 由 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都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该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 都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 共 同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 单 独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涉 及 该 单 项 事 由 的 每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 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 必须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 讯开 会方式的表 决,除 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果大 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95 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存 续 期 内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金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上 述 原 因 三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均 被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系 列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本 系 列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96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 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 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接管基金 资产后 ,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本系列 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本 系 列 基 金 或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97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4)按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基金合 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 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98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 金融 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 务;基金托管业 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99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金 托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 每个基金的资金都要分 别保管。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100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 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系 列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 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系列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本系列基金 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4) 如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帐户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要求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资金清算专户并对各基金进行二级清算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约定如下: 1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基 金 交 易 透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过 卖 出 证 券 、 回 购 等方式及时补足头寸,并承担因透支而造成的 利息损失和罚款等经济责任。 2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资 金 交 收 日 无 法 及 时 补 足 头 寸 ,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次 日 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公司提出 申请, 暂扣 相应基金证 券帐户 内相 当于透支金 额 120%的 指定证券。 若在两 个交 易 日内不能弥补透支,则由登记结算公司卖出所扣证券,补足清算备付金头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基 金 交 易 透 支 的 情 况 , 调 整 基 金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金额。 101 4)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的透支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 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 业务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 同时, 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 列基金 三只 行业类别基 金资产 净值 独立计算, 每只行 业类 别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及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应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102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 经对 账 发现 双 方的 账 目 存在 不 符的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 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03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 向有交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 基金份 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104 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 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见“ 泰达宏利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公告” 。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 行业类别基金的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交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 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 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 交通 银 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帐户 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 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服 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 询基 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 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105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5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 经理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 宝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8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 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 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8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 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 易招商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28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106 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 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30 日 泰达宏利基金资产净 值简表》。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花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7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副董事 长变更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花 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1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7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 金经理的公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9 日发 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 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光大证券(601788)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107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稳定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 半年度报告》。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3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 半年度报告》。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 经理的公告》 。 3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9 月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 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 3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4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关于网上交易系统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 18:00 至10 月13 日07:00 停机维护的公告》 。 4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0 月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0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108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4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10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4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10 月25 日发布《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3 季度报告》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 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12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