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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保本(000028)

华富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2013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3]69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变更为“华富安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 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 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3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6 十、基金的保本和保证................................................57 十一、基金的投资....................................................74 十二、基金的业绩....................................................87 十二、基金的财产....................................................8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二十四、查备文件...................................................11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一、绪言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3.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 6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7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 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到期期间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 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周期起始日:指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8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日的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 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7.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48.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9.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51.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2.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9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9. 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 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 基金份额 60.保证: 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 10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1.保证范围: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1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 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7.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9.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12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农村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秘 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 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 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安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 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肥市财政局党 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 厅主任、党组副书记;肥西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 事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董建平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参谋、副科长、副 处长,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警卫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办公室副 主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江西省公安厅警卫局政治委员(正师职) 。现任安徽 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13 刘庆年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 干事,合肥市财政局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 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兼证 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民二庭庭长等职。 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14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 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岳红婷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在中国银行安徽分行综合计划处、外汇 信贷处任科员,中国银行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总部副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投 资总部副经理,华安证券研究所资产管理部经理,2002年12月参与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上海华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华富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 的领导、涉及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 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 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15 姚怀然先生 总经理 龚炜先生 投研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陈茹女士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胡伟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王光力先生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17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8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 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 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 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 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 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9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 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 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 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 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 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 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4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多年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 持较快的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截止到2013 年6月30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34,684.42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21 23,879.68亿元人民币, 各项贷款余额16,782.86亿元人民币, 实现净利润195.02 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1.04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证券托 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部门, 现有员工62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 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 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党委副书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 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 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 22 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 数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基金十二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68.92亿元。 4、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除《信托法》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 分配基金资产; (5)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 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6)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 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在建立总、分行一体化制度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持续有序开展年度制度 清理和计划编制工作,保持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促进公司制度体系进一 步清晰完善,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基础保障作用。同时,公司通过开发建设合规 内控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健全“外部法律法规库”和“内部规章制度库” 。一方面, 全面系统收集和展示与银行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外部法律法规,为公司经营管 理的合法合规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内部规章制度的从起草、会签、发布、执 行到废止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管理,并通过建立总、分行规章制度库,系统展 示公司规章制度的整体状况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制度现状。另外,公司通 过制度培训、制度管理操作小贴士、制度管理交流会等手段,强化规章制度管理, 确保制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23 报告期间,公司深度推进内部控制专业化管理,在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专业化 管理工具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新增、废止和修订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管 理活动和业务流程的风险再识别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梳理内控措施调整情况,确 保风评结果与经营管理现状相吻合。同时,公司通过专业化的合规审核、规范性 审核等制度管理手段,提升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和规范性;通过合规测试、内 控测试、规章制度合理化建议收集等方法不断对现有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流 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优化。另外,公司保持整改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进一步提升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在按照常规工作要求做好公司各类整改事项收集、 定期跟踪整改、更新整改数据库的同时,进一步研究整改事项的等级设定,并将 重点对整改等级较高的整改事项提高整改关注程度,在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 实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整改效果,保持内部控制体系持续有效。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 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24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1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28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 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公司网址:www.huaans.com (1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9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65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戴荻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30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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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31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3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33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34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刘鑫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5 (4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36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daton.com.cn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上海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电话:021- 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37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东路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3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邮政编码:200235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40 传真:021-50583633 (6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41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李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 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 69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3年3月18日到2013年4月19日止,共募集 了526,218,773.2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564户。本基金的类型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2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募集规模控制的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还可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 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43 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 (十二)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 认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 1.0% 50≤认购金额<200万元 0.6%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0.2% 认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 按照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4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13年5月27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6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47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 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1 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2%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0.8%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0.4%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48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20=8,234.5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5年 2% 1.5年 ≤ N < 3年 1% N ≥ 3年 0%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2 元,持有期限小于1.5 年,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2%=240 元 赎回金额=12,000-240=11,7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9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0 发生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51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2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 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 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 则。 (十二)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5月27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53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 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元) 。基 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 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 手续。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54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5月27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5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6


十、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年4月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 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 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 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 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 。截 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 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 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77.13亿,其中为保本基金在保 余额为19.68亿。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我公司总资产206,576.94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200,607.65万元人民币。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 基金管理人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57 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 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保证合同》的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但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 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58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 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59 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 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代偿款项支付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就前述款项未偿还部分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还款计 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该还款计划需得到担保 60 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赔偿由于未按时提交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公告《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 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 61 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 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2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到期日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63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64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 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 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 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 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 65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 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 (9)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2 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 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 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华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 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 适用保本条款。 (2)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 66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 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即 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 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67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 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 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 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68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 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 69 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 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的届时公告。 7、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按 “华 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 70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 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 71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 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 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 72 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表决通过。 ③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 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 73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 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 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74 本基金遵循长期投资的基本原则,融合国际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与本土化的价 值投资实践,利用避险技术进行风险跨期管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价值发现为 核心的投资研究理念,寻找中国经济成长和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长期投资机 遇,最大限度地追求本金安全与财富增值的动态平衡。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 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 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 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 75 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计算缓冲额度Ct :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表示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 ,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 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 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 - 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安全垫(Cushion) 。 本基金 CPPI 投资配置策略示例: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当期三年 期无风险利率为12.7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 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放大倍数为 1 倍,则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安 全底线为 17.7 亿元 ?? ? ? ? ? ? ? ? ? ? ? ? 7 . 17 % 75 . 12 1 20 00 . 1 ,此时本基金安全垫为 2.3 亿元 (20-17.7=2.3) 。本基金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2.3 亿元(2.3╳1=2.3,1 为放大 倍数)于风险资产,17.7亿元投资于保本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保本资 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0%的收益,此时保本资产为18.1亿元(17.7 ╳1.02=18.1) ,风险资产为2.5亿元(2.3╳1.1=2.5) ,基金净资产为20.6亿元。假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放大倍数调整为2,则 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 1 . 18 % 75 . 12 1 20 00 . 1 6 5 ? ? ? , 安全垫为2.5亿元 (20.6-18.1=2.5)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5亿元(2.5╳2=5)于风险资产,15.6亿元 (20.6-5=15.6)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76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 个月的运作,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 产遭受10%的损失, 此时保本资产为 15.9亿元 (15.6╳1.02=15.9) ,风险资产为4.5 亿元(5╳0.9=4.5) ,基金净资产为20.4亿元(15.9+4.5=20.4) ,假定基金管理人 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放大倍数为2, 此时投资组合安全底线为 ?? 6 4 % 75 . 12 1 20 00 . 1 ? ? =18.5, 安全垫为1.9亿元 (20.4-18.5=1.9) 。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3.8亿元(1.9╳2=3.8)于风险资产,16.6亿元 (20.4-3.8=16.6)于保本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保本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 现震荡向上态势, 风险资产取得了40% 的收益,那么期末保本资产为17.9亿元 (16.6╳1.08=17.9) ,风险资产为4.94亿元(3.8╳1.4=5.3) ,基金净资产为23.2 亿元(17.9+5.3=23.2) ,保本周期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6%。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首先, 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平台,形成适合本基金契约规定和风格特征的品 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股票池,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流动性、成长性、 估值等量化指标;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司股票池 对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池;最后,根据 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定当期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 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 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 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 益率水平。 ①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 77 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 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 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 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 ,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 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③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 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78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 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④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债的转换价值 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 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 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转 债品种,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 同时结合转股价值溢价率、债券价值溢价率对具体时点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 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 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4. 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 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 79 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 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的保本受益人能够理性判断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 80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并维护有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 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依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部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种 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81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83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8,375,182.74 13.38 其中:股票


58,375,182.74 13.38 2 固定收益投资


366,216,500.00 83.93 其中:债券


366,216,500.00 83.93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24,853.37 1.36 6 其他资产 5,811,957.89 1.33 7 合计 436,328,494.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660,000.00 1.66 C 制造业 38,779,982.74 9.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74,000.00 0.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854,000.00 0.46 J 金融业 6,692,000.00 1.6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15,200.00 0.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84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375,182.74 14.5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700,000 6,692,000.00 1.67 2 600028 中国石化 1,500,000 6,660,000.00 1.66 3 600517 置信电气 429,899 5,962,699.13 1.49 4 600518 康美药业 299,919 5,617,482.87 1.40 5 600500 中化国际 830,950 5,293,151.50 1.32 6 002080 中材科技 270,000 3,960,900.00 0.99 7 601888 中国国旅 80,000 3,315,200.00 0.83 8 600422 昆明制药 106,338 2,868,999.24 0.72 9 000525 红 太 阳 150,000 2,527,500.00 0.63 10 600612 老凤祥 100,000 2,472,000.00 0.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25,000.00 7.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25,000.00 7.48 4 企业债券 66,532,750.00 16.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546,000.00 32.38 6 中期票据 39,403,000.00 9.85 7 可转债 100,809,750.00 25.20 8 其他 - - 9 合计 366,216,500.00 91.5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41358013 13 友谊 CP001 300,000 30,036,000.00 7.51 85 2 130201 13国开01 300,000 29,925,000.00 7.48 3 1382283 13 大宁 MTN1 300,000 29,325,000.00 7.33 4 1180038 11 锡盟债 200,000 20,378,000.00 5.09 5 113001 中行转债 200,000 20,006,000.00 5.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122.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35,033.50 5 应收申购款 24,802.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86 9 合计 5,811,957.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20,006,000.00 5.00 2 110020 南山转债 19,978,200.00 4.99 3 110015 石化转债 19,578,000.00 4.89 4 110023 民生转债 17,670,270.00 4.42 5 113003 重工转债 11,951,160.00 2.99 6 113002 工行转债 7,758,100.00 1.9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4.24 -2013.06.30 0.20% 0.10% 0.79% 0.01% -0.59% 0.09% 2013.06.30 -2013.09.30 1.00% 0.19% 1.06% 0.01% -0.06% 0.18% 2013.04.24 -2013.09.30 1.20% 0.16% 1.86% 0.01% -0.66% 0.15% 8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88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9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9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91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92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93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94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 后,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0 元,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1)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若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95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96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7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9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担保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担保合同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99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 100 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富安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0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保本周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保本周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102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保 本混合型基金面临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 103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 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 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 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 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用到资产配置策略中,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 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 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 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 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恒定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104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 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 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 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 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期间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和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或将转入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05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106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执行; (8)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7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 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1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 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3年3月13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013年3月13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013年3月13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13年3月13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5、2013年3月13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2013年3月18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 告》 7、 2013年3月20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8、 2013年3月22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 告》 9、 2013年3月27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3年4月25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1、2013年5月22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2、2013年5月29日, 《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 110 公告》 13、2013年5月29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及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3年5月29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3年6月24日, 《华富基金新增易宝支付—易购通网上交易平台的公 告》 16、2013年6月25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7、 2013年7月1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 2013年7月1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 2013年7月3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 2013年7月3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3年7月19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2季度报告》 22、2013年7月30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自助渠道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3年8月17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4、2013年8月17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3年8月26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26、2013年9月25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万 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7、2013年9月25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1 28、 2013年10月11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加徽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9、 2013年10月11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13年10月21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13 年 10 月 24 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基金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查备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 附件一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14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15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16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7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18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 119 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周期届满,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120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121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122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123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124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125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26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7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8 附件二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4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130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131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有新的规定,该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 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 制)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32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 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 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133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 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134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 风险控制措施,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 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135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 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 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136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137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 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138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 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3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 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 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 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140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 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 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 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141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 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 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 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 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1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15年。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 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3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 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144 145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