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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全额宝(000397)

汇添富全额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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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添富 全 额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3 】
124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应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 管理人 9
四、 基金 托管人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28
六、 基金 的募集 30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33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34
九、 基金 的投资 41
十、 基金 的财产 49
十一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50
十二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54
十三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55
十四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57
十五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58
十六 、风 险揭示 64
十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66
十八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68
十九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83
二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8
二十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100
二十 二、 备查文 件 101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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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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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汇添 富全 额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汇添 富全 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汇添 富全 额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 决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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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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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 》 :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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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5、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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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 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利军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5] 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 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潘 鑫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1961 年 出 生 , 澳 门 科 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 、 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
肖 顺 喜 先 生,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1963 年 出 生 , 复旦 大 学 E M B A 。 现 任 东
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
控股 (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 保 平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53 年 出 生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学 士 , 南 洋 交 大 E M B A , 高 级 编 审 。 现 任 文 汇 新 民 联 合 报 业 集 团 社 长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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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 历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 党委副书记,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
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 、 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 上海青年报
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 , 上
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 利 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国 籍 : 中 国 , 1973 年 出 生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
助理 、 上市部总监助理 ,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 哈佛大学毕业
后就职 于美国道富 金融集团 ( S t a t e S t r e e t G l oba l A dvi s or ) 从事投 资和风险管 理工
作。
韦杰夫( J e f f r e y R . W i l l i a m s )先生, 独立董事。国 籍:美国, 1953 年出生 ,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历任美
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 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 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蔡 来 兴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42 年 出 生 ,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学 士 。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中国国学中心顾问。 曾任上海市委、 市政府副秘
书长 , 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 , 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九、 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 , 独立董事 ,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 《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 第
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者, 《第一
财经日报》编委,2002- 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 殷 康 先 生 , 监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1970 年 出 生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
国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
经理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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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瑞 良 先 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63 年 出 生 , 大 学 学 历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
李 进 安 先 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68 年 出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资格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 总
裁 办 公 室 、 B P R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规 划 师 、 副 总 裁
等职。
王 静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77 年 出 生 , 中 加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 职工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7 年出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 。 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 杰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1979 年 出 生 , 北 京 大 学 理 学 博 士 。 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高级经理 。 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 级管理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 文 先 生 , 督 察 长 。 国 籍 : 中 国 , 1967 年 出 生 ,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博 士 , 高
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 中
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
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资金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 晖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国 籍 : 中 国 , 1971 年 出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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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2005 年 4 月 加 盟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 灿 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国 籍 : 中 国 , 1967 年 出 生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中 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
2008 年 7 月 加 盟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营 运
官。
雷 继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国 籍 : 中 国 , 1971 年 出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 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 焱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国 籍 : 中 国 , 1971 年 出 生 , 金 融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 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 , 国籍 : 中国, 1976 年出生,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博士,
1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 2007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高级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
总监 。 2008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 任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 2 年 7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至 今 任 汇 添 富 收 益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汤丛珊女士 , 国籍 : 中国, 1986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 5 年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2008 年 5 月 加 入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定 收 益 交 易 员 、 固
定收益交易主管。2013 年 7 月 31 日至今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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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足额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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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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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 造良 好的风 险管 理文 化和内 部控 制环境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 立完 善的风 险管 理组 织体系 ,切 实保证 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 保风 险管理 制度 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管 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 用合 理有效 的风 险指 标和模 型, 实现风 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 立和 推进员 工职 业守 则教育 和专 业培训 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 立风 险事件 学习 机制 ,认真 剖析 各类风 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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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 富风 险管理 组织 结构图
稽核 监察部
董 事 会
督 察 长 经 营 管 理 层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金融 工程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各职 能部门
(1 )董 事会 对公司 风险 管理 负有最 终责 任,董 事会 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与
督察长 。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
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2 )经 营管 理层负 责风 险管 理政策 、风 险控制 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金 融工 程部、 稽核 监察 部是风 险管 理的职 能部 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 职能 部门负 责从 经营 管理的 各业 务环节 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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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 险识 别是指 对现 实以 及潜在 的各 种风险 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 险测 量是指 估计 和预 测风险 发生 的概率 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 险控 制是指 采取 相应 的措施 ,监 控和防 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 险评 价是指 分析 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和 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 险报 告是指 将风 险事 件及处 置、 风险评 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 金管理 人经 营运 作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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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 立性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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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 门禁制度 、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
每 日 制 作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估 值 系 统 电 子 数 据 的 备 份 , 同 时 打 印 保 存 书 面 的 记 账 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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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 并
制订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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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
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
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十余 年来 ,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良好的资
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 生 银行 A 股 股票 ( 600016)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 人 民 币 次 级 债 券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私 募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商 业 银 行 。 2005 年 10 月 26 日 ,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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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民 生银 行 自上 市以 来 ,按 照 “ 团 结奋 进, 开 拓创 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 范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 康 发展 ” 的 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 革 发 展与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了 有 益 探 索 , 先 后推 出 了 “ 大 集 中 ” 科 技 平 台 、 “ 两
率 ” 考 核 机 制 、 “ 三 卡 ” 工 程 、 独 立评 审 制 度 、 八 大 基础 管 理 系 统 、 集 中处 理 商 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 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0 月,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 A I 国际组织颁布的 S A 8000 体系认证
(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 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 年 11 月 , 民 生 银 行 获 得 2007 第 一 财 经 金 融 品 牌 价 值 榜 十 佳 中 资 银 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 “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 福 布 斯 》 颁 发 的 第 三 届 “ 亚 太 地 区 最 大 规 模
上市企业 50 强” 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 “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第三名 。
在 《 2008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竞 争 力 评 价 报 告 》 中 民 生 银 行 核 心 竞 争 力 排 名 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 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 连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论 坛 上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
奖”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会 ”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 国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 、 “ 最 佳 服 务 私 人 银 行 ” 、 “ 2009 年 最 佳 零 售 银 行 ” 多
个奖项。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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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 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
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
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 F C A )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 电 子 银 行 年 会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 2011 年 中 国 网 上 银 行 最 佳 网 银
安全奖 ”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 民生
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
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 201 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 最终荣获 “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 。 这也是 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民 生 银 行 在 《 T he A s s e t 》 杂 志 举 办 的 2012 年 度 A A 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 : 男, 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分行 ,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 广州分行及香港代表处; 历任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信贷科副科长,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信贷科长 、 秘
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振业支行行长和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 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 在银行系统工
作三十年, 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同时具备广阔的海外
视野。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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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 资 产 托 管 部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5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行 共托 管基 金 22 只, 分别 为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
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
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升
级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摩 根士 丹利华 鑫纯 债稳定 增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483.15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部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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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督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督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控。
(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 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
监控 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 1)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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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与 ,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3)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制 , 横向多 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 4)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 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 6)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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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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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利军
电话:( 021)28932823
传真:( 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 w w .99f und.c om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t r a de .99f und.c 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利军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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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公司电话:( 010 ) 58153000
公司传真:( 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方侃
业务联系人: 方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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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3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 金的类 型及 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
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99f und.c 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 名单和联系方式 ,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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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除法律 、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 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 3)/ 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 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3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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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 请 , 投资人通常 应在 T + 2 日到网点查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 并 可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5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0.01 元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人 单
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募 集资金 的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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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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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办理申购、 赎回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准进行计算;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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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最高限 额和 本基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0.01 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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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 1 :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 1.00 = 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00 × 1.00 = 50,000.00 (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八 ) 申购 与赎 回的登 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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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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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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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确定 公告增 加次 数 ,并 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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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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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 )市场利率研究
A 、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 , 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
键因素 ,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 在分析宏
观经济趋势时, 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二是通货膨胀率
及其预期。
B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 ,
以 及 央 行 的 窗 口 指 导 等 。 央 行 的 货 币 政 策 取 向 是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最 直 接 因
素。 在央行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 而央行放松
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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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 也是经济总体
货 币 需 求 的 体 现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扩 张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 、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 、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 )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 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 流动性、 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 。 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 )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 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 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 )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 在预期利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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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
(3 )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 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 个 子 市 场 的 不 同 表 现 进 行 套 利 。 跨 品 种 套 利 是 利 用 不 同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率 差
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 )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 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 于定期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 不受该
比例限制;
(4 )存款 银行 仅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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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本 基 金 投 资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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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 述( 5) 、 ( 12) 、 (13 )项 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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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 投资 决策 和 投资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 群
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 观 分析 师根 据宏观 经济 形势 、 物价 形势 、 货币 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 , 提交策略报告。
(2 )债 券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 于债券 市场 基本面 、 债券 市场 供求 、 收益 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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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分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提出 月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资计划。
(7 )如 审议 通过 , 基金 经理 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下 ,挑选 合适 的债券 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
(八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
逆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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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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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财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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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日 结 转份 额的 ,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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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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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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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每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
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
金份额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加投资
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
金合 同第 十八部 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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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2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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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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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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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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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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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年化收益率 ( % ) =
365 / 7
7
i = 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 未结转份额。
(2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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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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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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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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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 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风 险是 指与 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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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四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操 作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六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 险
1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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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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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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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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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0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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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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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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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情形。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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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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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7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会议程序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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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 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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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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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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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续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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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性 受到 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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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2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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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 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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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 不受该比
例限制;
4) 存款 银行 仅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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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 12) 、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以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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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 如发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如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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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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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 、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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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应 开 立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用 于 存放 募 集 的 资 金 。该 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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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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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和会 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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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当基 金资 产的计 价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 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估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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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
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D.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基金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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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财 产的 清算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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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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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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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交易 信息查 询及 信息定 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服 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客服 热线 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
交易确认、 对账单 服务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 服务 中心 在 每 一工 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12 小时 的人 工咨 询服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400- 888- 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 )网 站服务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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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99f und.c om ) 享 受 理 财 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 )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 网站、 信函、 电子邮件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s e r vi c e @ 99f und.c om ) 、 传 真 ( 021- 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 之内做出回 应。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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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99f und.c 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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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 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 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汇添富 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