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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保本(090013)

大成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2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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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321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4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但是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出现保证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极端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 的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0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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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生效 ............................................................. 49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50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7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绩 .............................................................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7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48 附件: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 15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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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三、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五、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六、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七、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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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八、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九、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招募说明书: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十一、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十二、 《发售公告》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三、 《业务规则》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十六、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七、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担保人: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承担保证责任的机 构。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二十、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十一、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二十二、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二十三、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二十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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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十五、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六、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二十七、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二十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十九、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三十、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三十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三十二、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三十三、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三十四、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 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十五、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三十六、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十七、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三十八、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 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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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十九、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十、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四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四十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四十三、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 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四十四: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十五、认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四十六、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四十七、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金额。 四十八、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四十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五十、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五十一、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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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五十二、 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十三、日/天:公历日。 五十四、月:公历月。 五十五、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五十六、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五十七、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五十八、T+n 日: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五十九、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十、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十一、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六十二、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六十三、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六十四、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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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六十五、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十六、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六十七、基金转换:投资者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十八、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 六十九、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七十、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 期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七十二、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十三、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七十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七十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七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七十七、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七十八、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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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大成竞 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七十九、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十、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八十一、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4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 资部、数量投资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 部、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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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 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 公司,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 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 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 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3年10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宏证券投 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4只ETF及2只ETF联接基金: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1只QDII基金: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2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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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月-2003 年 7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月-2004 年 6 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 2008年1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 1月-2008年4月,任职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 员;2008年 11月起兼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董事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 9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年 11 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虹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85年7月-1998年 11 月,任国家计委国土局 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00年 9月-2004年 9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理;2007 年6月-2007年 8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年 8 月至今,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2009年 11月起,兼任中国华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以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岐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会计处处长、副总经理;上 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管会副主任;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人。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7 年 5 月-2000年 4月,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年4 月-2007年2 月,任职于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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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顾问,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 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 ,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 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独立董事,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 任。1986年-1993年,华东政法大学任教;1993年-1994年,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部访 问教授;1994年-1998年,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1999 年-2000 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2001 年始任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合伙人。擅长于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 事务。曾代理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被 CCTV?证 券频道评为“五年风云人物”,并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 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1988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1989-1994年,任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1997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年至今,任武 汉大学教授,先后担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任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年-2010年,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2010 年至今兼任美国西部 金融学会理事;1997 年至今兼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2007 年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理事会理事;2009 年至今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 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历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任;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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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2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任交通银 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年任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监事,硕士学位。1988年9 月-1990年12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人民 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1991年10月-1998年 2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 科长;1998年3月-2001年6月,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民 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7月13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年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10年 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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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9年 7月13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92年至1996年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 经理。1996年至 2000 年曾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 年至 2004年曾任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 年 3 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大成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陈尚前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 管理中心债券投资室主任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策略部经理。2002 年加盟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9年5月曾任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8 月6日开始担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15 日至 2013年10月15日 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0日起兼任大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0 月 16 日起兼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现同时担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公司固定收 益证券投资业务,并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朱文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1 月就职于 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债券研究员;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就职于东方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债券投资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生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于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08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 4 日兼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1 年 6 月 4 日开始担任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30 日起担任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15日起担任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注:朱文辉先生已于 2013年 11 月8 日离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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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 其他委员 4名。名单如下: 陈尚前,固定收益部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 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陶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安短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黄万青,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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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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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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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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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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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 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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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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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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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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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9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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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37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 放式33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 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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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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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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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 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戴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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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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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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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0571-96523、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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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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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省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董金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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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明 宋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2)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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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 962528(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5)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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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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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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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线:95531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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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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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黄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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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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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杜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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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avicsec.com (5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5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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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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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6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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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网址:www.gfhfzq.com.cn (6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号合景国际大厦 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66)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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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统一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址:www.tyzq.com.cn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6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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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7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 4 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 三、担保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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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010-88822729 联系人:高蕾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3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4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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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年 6月 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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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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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 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万≤ M<5 00万 1.00% M≥ 500万 1000元/笔 5、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1年≤ Y < 2 年 1.60% 2年≤ Y < 3 年 1.20% 3年≤Y 0%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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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7、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可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 5%,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 ”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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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 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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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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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 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 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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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八 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 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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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 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A投资者在募集期以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募集期利息为10元,认购的基金 份额为9,910.99份(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见 “基金的募集 ” )。 A投资者将认购份额持有到期,期 内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0.20元/份,则:


A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募 集 期 利 息 =9910.99+89.01+10=10010.00元 (1)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75元 A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75+0.20)× 9,910.99=9415.44元 <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金额(10,010.00元) 。即第一个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A投资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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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


(2)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5元 A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95+0.20)× 9,910.99=11397.64元 >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金额(10,010.00元) 。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六)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继续承 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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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节以下内容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相 关约定,之后保本周期相关内容详见届时公告及相关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 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 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 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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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增至 45 亿元。 2012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联系人:高蕾 电话:021-63151067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978.76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13 年 10 月初,中投保为 26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为 292.16 亿 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大 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 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1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 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 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 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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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 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 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条所指的 “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及本部分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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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本基金保本期限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证的,该担保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股 票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实际天数 九、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本基金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 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10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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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 VPPI可变组合保险策略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VPPI 策略是国际投资管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将基金资产分配在保本资产和风 险资产上;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 比重, 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 期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分享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益,从而保证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 长期增值。保本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风险资产主要包括 股票、权证等高风险资产。 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通过 VPPI将基金资产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 产上的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的配置。 (1)VPPI将基金资产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保 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 的放大倍数,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 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四,适时调整资产配置: ① 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通过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来确定调整 的最佳时点,以减少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② 为降低市场急剧变化对于基金投资的影响,本基金对于安全垫放大倍数进行适时调 整。 (2)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配置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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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研究各类资产价值 的变化趋势,配置和调整股票、权证等各类风险资产。 举例说明 VPPI策略: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元,假定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无风险利率为 11.00%,保本周期内未进行分红: 则期初组合价值底线为 5,000,000,000 / (1+11%) = 4,504,504,504.50元,安全垫金额为 5,000,000,000 -4,504,504,504.50=495,495,495.50 元,假设基金管理人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 动等确定放大倍数的阀值为 4,在不超过阀值的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 断、数量化研究市场等确定初始放大倍数为 3,则期初本基金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金额为 495,495,495.50× 3= 1,486,486,486.50 元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剩 余 的 5,000,000,000 - 1,486,486,486.50 = 3,513,513,513.50 元投资于保本资产。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 t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500,000,000 元,组合价值底线变为 4,800,000,000,则安全垫金额为 5,500,000,000-4,800,000,000=700,000,000 在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本基金采 取 VaR方法作为杠杆系数及杠杆系数阀值设定的参考: 1 t M R ? 这里 R 表示给定置信度下风险资产收益的 VaR 值,Mt 表示放大倍数。假设置信度为 99%,则 R 表示一个调整周期内权益类资产的损失小于 R 的概率为 99%。假设参照上述计 算方法计算的放大倍数为 2,则第 t日本基金风险资产为 700,000,000× 2= 1,400,000,000 元, 保本资产为 5,500,000,000 -1,400,000,000 = 4,100,000,000 元。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60亿元,此时组合价值底线为 50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10亿元,本基金保本周期收益率为 12%,实现保本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 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 式、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管理、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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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 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股价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 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库。 A.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有效、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也是企业持续竞 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 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制衡、高效、具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并愿意增 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影响着公司 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具 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节约费用,而且能在经济环境 恶化的情势下,形成紧密的凝聚力,团结一致,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不可复制或 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件的数量,更要看公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 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是竞争对手不易甚至 是无法模仿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构建较高的竞争壁垒,具有获 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利的能力。 E.两端竞争优势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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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生产资料和 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在自然资源的开采、提炼、加 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享受超额 回报。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无疑 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 给最终客户,最终形成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还需要经过安全边际、流动性 等考核。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的顺差,即内在价值与 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等因素,选择 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 动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估值水平等 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极组合投资 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金负债,构 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不 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为规避利率风险,被动式组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 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研究和 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式策略、两级策略、梯形策 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 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 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 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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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 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 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 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规 避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 3 年。以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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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 态、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等因素 “自上而下 ”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各类资产的 投资价值,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 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管理、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 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股价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 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库。 A.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有效、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也是企业持续竞 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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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制衡、高效、具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并愿意增 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影响着公司 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具 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节约费用,而且能在经济环境 恶化的情势下,形成紧密的凝聚力,团结一致,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不可复制或 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件的数量,更要看公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 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是竞争对手不易甚至 是无法模仿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构建较高的竞争壁垒,具有获 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利的能力。 E.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生产资料和 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在自然资源的开采、提炼、加 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享受超额 回报。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无疑 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 给最终客户,最终形成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还需要经过安全边际、流动性 等考核。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的顺差,即内在价值与 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等因素,选择 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 动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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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估值水平等 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采取积极组合投资策略,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研究和 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式策略、两级策略、梯形策 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 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 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管理、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 资,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 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 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规 避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指数+25%×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沪深 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 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用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比例区间为 60%-95%,债券资产比例区间为 0%-40%, 选择 75%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 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 25%作为债券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因此,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75%×沪深 300指数+25%×中债综合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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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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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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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年 11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865,000.00 0.27 其中:股票


1,865,000.00 0.27 2 固定收益投资


633,718,918.00 93.00 其中:债券


633,718,918.00 93.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258,922.96 5.32 6 其他资产 9,565,115.04 1.40 7 合计 681,407,956.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1,865,000.00 0.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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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865,000.00 0.2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13 丽珠集团 50,000 1,865,000.00 0.2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90,000.00 1.49 2 央行票据 19,978,000.00 2.98 3 金融债券 187,767,000.00 28.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7,767,000.00 28.05 4 企业债券 206,296,818.00 30.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306,000.00 19.32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 80,381,100.00 12.01 8 其他 - 0.00 9 合计 633,718,918.00 94.6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0414 12 农发 14 700,000 69,027,000.00 10.31 2 126011 08石化债 700,000 68,110,000.00 10.18 3 112028 11 冀能债 500,000 50,496,500.00 7.54 4 122092 11 大秦 01 500,000 49,980,000.00 7.47 5 04135101 2 13雅砻江 CP001 500,000 49,725,000.00 7.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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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3,681.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88,589.04 5 应收申购款 32,844.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65,115.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49,053,900.00 7.33 2 110015 石化转债 25,953,200.00 3.88 3 110018 国电转债 5,374,000.00 0.8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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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差② ④ 2011.4.20(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1.12.31 2.20% 0.08% 3.32% 0.00% -1.12% 0.08% 2012.1.1-2012.12.31 1.96% 0.08% 4.61% 0.00% -2.65% 0.08% 2013.01.01-2013.6.30 1.74% 0.11% 2.18% 0.02% -0.44%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6.01% 0.09% 10.44% 0.01% -4.43% 0.0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4 月 20日至 2013 年 6月 30 日) -3% 0% 3% 6% 9% 12% 11-04-20 11-09-27 12-03-05 12-08-12 13-01-19 13-06-28 大成保本混合 业绩比较基准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 项比例。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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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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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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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金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金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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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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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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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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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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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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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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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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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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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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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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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 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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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 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若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 影响到VPPI可变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本金不能偿付,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 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 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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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 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大成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一)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 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本基金变 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二)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的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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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四)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 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 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五)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 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六)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 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大成竞争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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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 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依据《保证合 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赔付差额。


(三)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 金转换,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依据《保证合 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四)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 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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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赔付差额。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 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一)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 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 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 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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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一)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 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二)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过渡期内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 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 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 。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 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四)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七、转为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 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二) 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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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 1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相应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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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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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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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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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 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担保人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 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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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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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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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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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竞争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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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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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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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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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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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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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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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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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转型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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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1、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本基金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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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10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VPPI可变组合保险策略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是国际投资管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基金资产分配在保本资 产和风险资产上;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 合中的比重, 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 基金前期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分享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益,从而保证本金安全,并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增值。 保本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风险资产主要 包括股票、权证等高风险资产。 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通过 VPPI 将基金资产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 产上的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的配置。 1)VPPI将基金资产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保 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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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 的放大倍数,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 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四,适时调整资产配置: ① 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通过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来确定调整 的最佳时点,以减少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② 为降低市场急剧变化对于基金投资的影响,本基金对于安全垫放大倍数进行适时调 整。 2)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研究各类资产价值 的变化趋势,配置和调整股票、权证等各类风险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 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 式、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管理、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 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股价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 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库。 A.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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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公司治理的完善、有效、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也是企业持续竞 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 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制衡、高效、具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并愿意增 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影响着公司 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具 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节约费用,而且能在经济环境 恶化的情势下,形成紧密的凝聚力,团结一致,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不可复制或 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件的数量,更要看公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 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是竞争对手不易甚至 是无法模仿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构建较高的竞争壁垒,具有获 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利的能力。 E.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终端为王”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生产资料 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在自然资源的开采、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享受超 额回报。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无 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 广给最终客户,最终形成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还需要经过安全边际、流动性 等考核。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的顺差,即内在价值与 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等因素,选择 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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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动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估值水平等 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极组合 投资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金负债,构 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不 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为规避利率风险,被动式组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 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研究和 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式策略、两级策略、梯形策 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 度指标(Delt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 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 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 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 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 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规 避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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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 3 年。以 3年期银行定期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 态、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等因素“自上而下”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各类资产 的投资价值, 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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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 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管理、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 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 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股价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 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库。 A.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有效、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也是企业持续竞 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 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制衡、高效、具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并愿意增 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影响着公司 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具 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节约费用,而且能在经济环境 恶化的情势下,形成紧密的凝聚力,团结一致,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不可复制或 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件的数量,更要看公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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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是竞争对手不易甚至 是无法模仿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构建较高的竞争壁垒,具有获 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利的能力。 E.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终端为王”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生产资料 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在自然资源的开采、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享受超 额回报。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无 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 广给最终客户,最终形成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还需要经过安全边际、流动性 等考核。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的顺差,即内在价值与 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等因素,选择 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 动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估值水平等 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采取积极组合投资策略,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研究和 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式策略、两级策略、梯形策 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 度指标(Delt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 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管理、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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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资,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 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 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规 避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指数+25%×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沪深 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 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用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比例区间为60%-95%,债券资产比例区间为 0%-40%,选择75%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产 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 25%作为债券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75%×沪深 300指数+25%×中债综合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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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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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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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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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中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一项第1 条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相应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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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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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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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4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555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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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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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40%-10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本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 ,则本股 票型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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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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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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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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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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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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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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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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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含 第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估值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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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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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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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和报告所需的合理时间, 及时将相关报 表和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相关报表和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基金管理人按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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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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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 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并采用分级服务方式提供差异化资讯服务。投资者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 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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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二十四 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3 年 4月 21 日至 2013年 10月 20日发布的公告: 1.2013年 4 月 22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季度报告》 。 2.2013 年 4 月 2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港澳台居民投资旗下基金开立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的公告》 。 3.2013 年 4 月 2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 4.2013年 5月 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5.2013 年 5 月 1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上海家化”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6.2013年 5 月 2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 7. 2013年 6月 5 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年第 1期) 》 。 8.2013 年 6 月 1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华策影视”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9.2013 年 6 月 1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3年 6 月 1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华谊兄弟”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11.2013年 6月 2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新华医疗”股票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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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估值调整的公告》 。 12.2013 年 7 月 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13.2013年 7月 18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2季度报告》 。 14.2013年 7 月 1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神州泰岳”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15.2013年 7月 2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6. 2013年 8月 2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09华菱债 (111050 )” 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 17.2013 年 8 月 29 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 《大成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18.2013年 8 月 2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掌趣科技”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19. 2013年 9月 1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省广股份 (002400)”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0.2013年 10月 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东华软件”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21.2013 年 10 月 1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 赎回业务的公告》 。 22.2013年 10月 1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23.2013 年 10 月 1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 2013年 6 月 5 日公布的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期) 》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 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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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十、基金的投资 ”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十一、基金业绩 ”部分。 6.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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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12月 5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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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附 件: 大成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保证合 同 鉴于: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 管理人对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保证合同》中“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的保本”)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 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 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 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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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 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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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 本金额,而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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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第一个日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期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实际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有关保本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