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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货币A(288101)

华夏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 原 中 信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 证监 基金字[2005]38 号 核准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准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等 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积极
管理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的其 他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属于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作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人 投
资于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0 月 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的
截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43 
七、基 金的 募集 ................................................................................................................. 4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5 
十、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6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9 
十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九、 风险 揭示 ................................................................................................................. 86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10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华夏 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关于 核准 中信经 典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等四 只基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复 》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中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 
发售公 告: 指原《 中信 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指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 件 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依法 可以 投 资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 金任何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 由 中国证监会
确认备 案的 日期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到认购截止 的 时 间 段 ,最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 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 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 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 额。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账户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 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 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 息、票据利息,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以 及 其他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 的过 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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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 克 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 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 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 易 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 工作;战争
或动乱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党
委委员 。 曾任 纺织部 北京 纺织机 械研 究所 工程 师、 室副主 任 , 中 信兴业 信托 投资公 司纺 织 处
项目经 理 , 中 国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 经理 , 中 信证 券北 京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券公司 董事 、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并 兼任 中信 证券董 事、 中信
信托董 事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事 、总 裁。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曾任 国际 金融公 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任 中国 地质机 械仪 器 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理 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 硕 士。 曾 任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 任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建设 ( 控股) 有限 公司、 歌 尔声 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副 处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图 软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方 环境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北京 双杰 电气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编委, 中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理 事会 副
会长,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 展中心 科研 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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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 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 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代表 人) 、党 委副 书记。 曾任 山 东省交 通厅 政 策法 规处副 主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山 东省交
通厅 外 事外 经处 副处 长, 山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西 姆斯 先生 : 监 事 , 学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现 任万信 基金 公司 总裁 兼首 席执行 官,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多 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 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 外, 曾任 职 于 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律 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科 员,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 任原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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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 京 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曲波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商 管理学 硕士 。2003 年 7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
交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华夏 现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等, 现担 任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1 月 18 日起 任职) 、 华 夏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任 职) 、 华 夏安 康信用 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 11 日起 任 职 ) 、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7 年 7 月 12 日期间 ,王 洪涛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0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 间, 李广 云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期 间, 董 元星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 监, 投资经 理。 
韩会永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夏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债券 投资 部总经 理 ,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年金 投资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理 ,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安康 信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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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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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 专 业委 员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员
工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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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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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 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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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总资产 3.1446 万亿 元 人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 率 8.47%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 运室 、 稽 核监察 室 4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 牌体 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 统
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账 、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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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年 发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 规模 快速壮 大。2012 年 招商银 行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 力度 ,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 13 只, 新增 首发公 募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规模 433 亿 元。
克服国 内证 券市 场震 荡下 行的不 利形 势 , 托管 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出 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
费收 入 6.54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28.17% ,托 管资 产余 额 1.08 万 亿元 ,较 年初 增 长 112.85% 。
作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 资金 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善 资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进行 有益 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 牌「 金象奖 」 “ 十
大公益 项目 ”奖 ;三 度蝉 联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专 业银 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 生, 招商银 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 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 大学 博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 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公司 ) 董事 长, 及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嘉 德置 地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行副 行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 总
监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唐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 深 圳管 理部 副主 任,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 4 月起 担任 本公 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吴晓辉 先生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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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
现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泰 柏瑞 金字塔 稳本 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强 化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新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 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盛红 利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
中 央企 业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上投 摩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策 略优化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合 润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中银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银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小 企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安 心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理 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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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工银 瑞信 增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丰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月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 67 只开 放式 基
金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16397.79 亿 元人 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 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事 项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 合规 管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对各 岗位 、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 求。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和监管机 关的 规章,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内 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核 算、 清算、稽 核监 察等相 关部 门,应当 在制 度上和 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 务操作 规程 》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 理、 保 密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 产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 托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危 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行 。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数据加密 传输 、业务 信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 业 务信 息 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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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运作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信息技 术系 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机房 空间 隔离 并设 置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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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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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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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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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0)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1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2)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4)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1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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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7)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18)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19)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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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0)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路1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戴 一挥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21)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银行大厦34 楼、36 楼及上海 市浦东南 路
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1000 号恒生银行大 厦34楼、36 楼及 上海市浦 东
南路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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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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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5 、18、19、36 、38 、39 、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1)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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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 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3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0)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5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8)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2)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6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7)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6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1)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8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7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7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6)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7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8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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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 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徐 艳、 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 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登 记 结算机 构自 动
将该部 分 A 级基 金份额 升 级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2 、若 本基 金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 在同时 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动 将该 部
分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需 注意 , 登 记结 算机构 仅针 对投 资者 在同 时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 基金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内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自动 升降级 处理 ,若 销售 机构 仅销 售 A 级份
额或 B 级 份额 ,则 投资 者 在该机 构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参与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处理 。 
(四) 重要 提示 
1 、投 资者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上 述业 务规 则确认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2 、 本 基金 A 级、B 级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应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确认 失败的 后果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3 、 若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 构在某 一开 放日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升 降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基 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 若 有) 等申 请可 确
认失败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数额 限制、 相关 规则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销
售机构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 披 露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3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4 月 14 日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2,432,606,999.7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00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 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本基 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资 者办理申 购与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 、本 基金 已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放
基金转 换业 务 。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
造成实 质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在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元。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4 、在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其 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金 收益 将与 赎回 款项 一起结 算
并支付 。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如 满足 最低 持 有限制 , 其 账户 内的 基金 收 益不结 转。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赎回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默 认采 用先进 先出 的方 式, 从投 资者在 赎回 申请
所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 账户 余额 中选择 先确 认的 份额 进行 基金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内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 在 销售 网点 打印确 认单 或参 照销 售网 点有关 规定 进
行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 元 ;通过
代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定 期定 额 不受此 限制 ) 。
不同份 额类 别的 金 额 限制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 的相关 描述 。 
2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 在 直销 机构 单一 支 付渠道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0 份
的, 或者 在代销 机构 (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加上该 余额 的待 结转 收益 可折算 份额 后不
足10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请 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 投资 者委 托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按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例 一: 假定T 日申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份额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赎 回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份额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与 赎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迟支 付赎 回款: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情 形。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部分在后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 收 益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期 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 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 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 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 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 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华 夏债 券(C 类) 、华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夏 货币 ,每 当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
均调整 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份 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三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 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只 受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它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并按 照该等 有权 机关
的具体 要求 办理 相关 手续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安全 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回 报。 
(二) 投资 理念 
团队缜 密研 究 、 量化 系统 精确测 算 , 运 用现金 流管 理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和套 利操作 , 以
便在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 得稳定 和较 高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主 要包括 以下 : 现 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估值 前 ,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四) 业绩 比较 标准 
本基金 以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 布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是 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属 于低 风险 品种 。 
(六) 投资 策略 
结合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预测 与现金 需求 安排 ,采 取现 金流管 理策 略进 行货 币市 场工具 投
资,以 便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 
研判货 币市 场利 率: 货币 市场利 率预 测是 进行 货币 市场投 资的 基础 , 本 基金 建立利 率分
析系统 , 通过 分析国 内外 宏观经 济走 势 、 央行 的货 币政策 以及 公开 市场 操作 、 市 场资 金面 的
宽松程 度等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的走 势进 行预 测。 
根据货 币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测确 定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当预 测货 币市 场利 率上升 时 ,
适当缩 短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预测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适 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决 定了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80 天之 内。 
结合收 益率 曲线 的研 究进 行利率 期限 结构 管理 , 确 定组合 期限 结构 的分 布方 式, 合 理配
置不同 期限 品种 的配 置比 例。 
在确定 组合 剩余 期限 和期 限结构 分布 的基 础上 , 根 据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收益 性以及 信用
风险等 确定 各子 类资 产的 配置权 重 , 即 确定短 期债 券、 央行 票据 、 回 购以 及 现金等 资产 的比
例。 
采取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 在 动态分 析、 规划 、 测 算组 合内生 现金 流、 申购 赎回 净现金 流的
基础上 , 合理 配置和 动态 调整组 合现 金流 。 在 满足 日常流 动性 要求 的基 础上 , 最 大限 度减 少
冲击成 本, 实现 组合 流动 性要求 和收 益率 期望 的合 理配置 。 
运用系 统化 的量 化分 析策 略, 寻 求无 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在 规避 市场 波动 的同 时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性 原则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按 照资 产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
券进行 定价 , 通过持 续的 信用评 级分 析和 跟踪 、 量 化模型 评估 、 投资限 额控 制等方 法对 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并 在此 基础上 提高 组合 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个券 选择 、 信用 产品 交 易 策略 等各 种策略 , 精 选品 种,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取长期 稳定 收益 。 
(七) 投资 依据 与投 资程 序 
1 、投 资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和 货币市 场利 率分 析。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各子 类资 产的 收益 、 风险、 流动 性的 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 资对 象的 收益和 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 决策 。 
2 、投 资程 序 
(1) 投资 计划 的拟 定 
基金经 理每 月拟 定投 资计 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基 金经 理根 据对 未来 一段时 间短
期利率 的判 断, 以及 各类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的 变化 情况 , 结 合目前 基金 组合
实际投 资比 例, 制 定 下一 月 各期限 、 各 品种 货币 市场 工 具的配 置目 标、 变动 范围 和 调整方 案。 
如果基 金经 理认 为影 响各 期限、 品种 收益 率的 因素 产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 可以 临时提 出新
的投资 计划 ,并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2) 投资 计划 的实 施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计划 规定 的期限 、品 种配 置目 标和 变动范 围内 ,根 据市 场的 实际情 况 ,
采用积 极利 用市 场短 期机 会的灵 活策 略 , 通 过动 态调 整优化 投资 组合 , 追求 当期 收益最 大化 。
在动态 调整 的过 程中 , 基 金经理 将细 致计 算交 易成 本和市 场流 动性 特征 , 平 衡收益 、 成本 与
流动性 的关 系。 
(3) 具体 品种 的选 择 
具有下 列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证券 或回 购是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的对 象: 
① 在相 似到 期期 限和 信用 等级下 ,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票 据或 债券 回购 。 
② 相似 条件 下, 流动 性较 高的债 券、 票据 。 
③ 相似 条件 下, 交易 对手 信用等 级较 高的 债券 、票 据或债 券回 购。 
④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能。 在交易 指令
执行前 , 交 易管 理部 对交 易指令 进行 复核 , 确 保交 易指令 执行 后基 金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的各 项规 定。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每日对 组合 的风 险和 流动 性进行 监控 , 确 保基 金的 各项风 险控 制指 标维 持在 合理水 平, 确保
组合的 流动 性能 够满 足投 资者的 赎回 要求 。 当组 合中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波 动引 起组合 投资 比
例 不 能 符 合 控制 标 准 时 ,或 当 组 合 中 货币 市 场 工 具信 用 评 级 调 整导 致 信 用 等级 不 符 合 要求
时,基 金经 理应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调整组 合。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当 符合 以下规 定: 
1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2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三十;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五 。 
3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二 十 。 
4 、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公 司旗下 全部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10 、 本 基金 只能 投资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浮 动利率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11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 评
级。 
12、证 券投 资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1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4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投 资于 股票 。 
2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 
3 、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大于 397 天 的债 券 。 
4 、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低于 AAA 级 的企 业债 券 。 
5 、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或进 行证 券回 购 。 
7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8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9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10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 承销 证券 。 
12 、买 卖或 申购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3 、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440,943,298.46 30.50 
 其中: 债券 1,440,943,298.46 30.5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52,657,748.33 68.84 4 其他各 项资 产 31,564,251.60 0.67 5 合计 4,725,165,298.39 10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04,911,399.63 17.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不 存在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8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4.10 17.5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8.33 - 2 30 天( 含) —60 天 18.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98 - 3 60 天( 含) —90 天 44.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25.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 13.64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6.84 17.5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9,998,908.67 1.9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13,080,615.16 15.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13,080,615.16 15.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47,863,774.63 18.62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440,943,298.46 35.87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74,089,742.48 9.31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14 13 国开 14 2,300,000 228,977,483.80 5.70 2 110221 11 国开 21 1,900,000 186,868,374.97 4.65 3 130215 13 国开 15 1,000,000 98,432,947.91 2.45 4 041364027 13 龙 高速 CP001 900,000 89,748,098.63 2.23 5 019302 13 国债 02 800,000 79,998,908.67 1.99 6 041359039 13 镇 城投 CP001 800,000 79,274,557.60 1.97 7 041364036 13 鄂 联投 CP002 700,000 70,000,144.04 1.74 8 041360039 13 渝 江北 嘴 CP001 700,000 69,740,204.74 1.74 9 041364010 13 青 岛城 投 CP001 600,000 59,898,553.26 1.49 10 041260074 12 津 钢管 CP001 500,000 50,012,093.29 1.24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有 债券投 资的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并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以 摊余的 成本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 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变 动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 额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价 值。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规定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基 金 资 产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未发 生该 类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3)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9,424,982.29 4 应收申 购款 2,139,269.3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1,564,251.6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①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②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货 币 A :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4158% 0.0033% 1.2800% 0.0000% 0.1358% 0.0033%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9397% 0.0020% 1.9060% 0.0003% 0.0337% 0.001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4589% 0.0081% 2.8237% 0.0019% 0.6352% 0.006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6792% 0.0157% 3.8249% 0.0012% 0.8543% 0.014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1526% 0.0151% 2.2655% 0.0000% -0.1129% 0.015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344% 0.0079% 2.3041% 0.0003% -0.1697% 0.007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8706% 0.0071% 3.2801% 0.0007% 0.5905% 0.006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1745% 0.0046% 3.2363% 0.0007% 0.9382% 0.003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3.0685% 0.0036% 2.2438% 0.0000% 0.8247% 0.0036% 华夏货 币 B :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419% 0.0045% 0.1721% 0.0000% 0.0698% 0.004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3.2537% 0.0036% 2.2438% 0.0000% 1.0099% 0.003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 金所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 资等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 立证 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 基金 的名义在 银行开 立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 ”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除依 据《基 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 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债券 (包括 票据)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 行估值 ,即 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 2 、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 、货币 市场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计算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组 合摊 余成本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 并定 期测 试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 有效性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 并按 其他 公允 价值指 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 如 基金份 额净 值恢 复 至 1 元 , 可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允 价 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 观反映 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收益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收益 计算 错 误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予 以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赔偿 仅限 于差 错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偏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及 相关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 扣除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费 用 等 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收 益分 配原 则遵 循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并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公告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 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投 资者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 第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若当日 净收 益 大于零 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益 。 3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月集中 结转 当前 累计 收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一个 月不结 转。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4 、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 如 当月累 计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 为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直至 累计 基金 收益 为正 的月份 , 方为 持有 人增 加基 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不论其 持有 是否 满 一 个月 , 其账 户内 累计 的基 金收 益将立 即结 算, 并随 赎回 款项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如 本月 内累 计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 回金额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如满足 最低 持有 限制 ,不 结算基 金收 益, 而是 待全 部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5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开放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开 放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6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并 且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日 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 本基金 应于 在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前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7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为: 1 、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10000 。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其中 , 当 日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自其下 一开 放日 起享 有分 红权益 , 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 算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7日 年化 收益 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然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7日 年化 收 益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3位。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收 益公 告的 内容 与格 式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本 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费用均 为零 。 (2) 本基 金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本基 金 B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01%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结算 机构 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4 、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 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 等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提 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须在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公告。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转换 费用的 费率 水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等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二)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3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4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应 五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严 格按 照《基金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将 应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发行 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同 时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登 载。 2 、基金 合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三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上 公 告并 同 时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 登 载 基 金合 同 。 3 、基金 托管协 议:基 金管 理人在公 告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的同 时,应 将基 金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4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当 日 刊 登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5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次日在至 少一 种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登载。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一 系列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法 规编 制,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登载 。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定期报 告及 其公 布方 式为 :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半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四)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收 益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两日之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不 含百 分之 三十 )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17 、 当“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者 超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事件 发生 之日 起两 日内就 此事 项进 行临 时报 告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要( 包括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及 其摘 要) 、定 期报 告等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 交易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 亦 可按工 本费 购 买 复印件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等。 (一) 利率 风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180 天,所 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很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二) 信用 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很小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 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会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能 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因 此投资 定期 存款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 (四) 积极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因技术 因素 产生 的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因人为 因素 导致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而 造成 的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 越 权 违规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六)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可能 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 险 。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律师、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 、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 、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清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出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 规则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务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 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委托 人共同 组 成。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召 开事 由 (1) 下列 事项 应当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① 变更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②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⑤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⑧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⑨ 单独 或合 并代 表 10% ( 不含 1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⑩ 根据 法规 规定 ,其 他对 合同当 事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事项 。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收费 方式 。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 变化 。 ⑤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情 形。 3 、召 集方 式 (1) 除非 法律 、 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自 行召 集。 (4) 分别 或合 并代 表基 金 份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的 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 投票 表决 截止 时间 ( 适用于 通讯 开会 时)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开 会方 式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更 换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不 得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等 。 (1) 现场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 场开 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② 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议 程: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会议时 , 应当 提交 符合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 及会议 通 知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会 议的 , 除提交 上述 证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书 。 b.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 讯方 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以 通讯方 式进 行书 面表 决时 , 应当 以书 面方 式提 交符 合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以通 讯方 式进 行书面 表决 的, 除提 交上 述证明 文件 外, 还应 当提 交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委托 书 。 不 能满 足上 述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无效 ,其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总 份额 。 ③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以 传真 成功 发送单 、 邮 件印 戳和 收到 回执记 载的 时间 为准的 投票 视 为 有效 投票 。 ④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合 下列条 件方 为有 效: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c. 持 有 人 本 人 直 接 或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份额应 当高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变 更基金 类别 、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 其提 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与 基金总 份额 之比 。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则可 以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召集人 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召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律 师见证 或公 证 员 公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或 核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 述第 (三 ) 款 第 3 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会 议 的,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等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事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二天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派 授权 代表参 加计 票的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由 公证 机关 全程予 以公 证 , 形 成决 议并 在 5 日之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7 、表 决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一份基 金份 额具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视 为无 效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及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长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以 次为 限。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派授 权代表 参加 计票 的 ,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 由公 证机 关全 程予以 公 证 。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经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在至 少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是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 还应 当同 时公 告公证 机关 的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对 于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义 务和职责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 核准 或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变 更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①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②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③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2)本 基金终 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 清算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四)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点 和查询 办法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注册资 本:215.77 亿 元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基金 托 管业务 。 代 办开 放式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业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 务及 经中国 银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运作 的监 督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在此 情形 下, 有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的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对 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 反《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情形 下, 有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 应遵 守《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 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 金财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基 金的 财 产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申购 款项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造 成的相 应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任 。 (6)对 于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应 收资 产,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非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造成 的相 应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名 有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投 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申购 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投资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 金托 管人未 按约 定时间 划拨 ,给 投资 人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申请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予 以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托管 基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托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证 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 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 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代基 金向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提出 申 请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 市场回 购主 协议,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由托 管人选 定的 代 保管库 中 。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管 期限 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与 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根据 基金运 作管 理的需要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的 名 义签署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以加密 传真方 式下达 签署 指令( 含有效 授权内 容) , 合同原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将该 合同 原件 的复 印件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公章 (骑缝 章) 后 , 交基金 管理 人一 份。 如该 等合同 需要 加盖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 则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保 留一 份合 同原件 。 (3)因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的情 况下, 用 于抵质 押 、 担 保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 予 以免 责。 (4)因 基金托 管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管理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 抵 质押 、 担 保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免 责。 9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需 要开立 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办 理 和使用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收 益情 况, 并按 规 定 公告。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包括前 一个 开放 日 ( 含节 假日 )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收 益和 以前一 个开 放日 的最 近 7 天基金 收益 计算 的年 化收 益率。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加 盖业 务公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六)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1 、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记 录基金 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 记录、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重 要合同 等文 件档 案及 电子 文档, 保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注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2 、合 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 合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至 基 金托管 人。 3 、变 更与 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 的全部文 件。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先 友好 协商解 决 。 协商不 成,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按规 定须 经 证监会 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 金托管 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其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 持 有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基 金份 额 ) 方式 。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 储蓄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 银行东 方卡/ 活期 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借记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卡 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 开通天天盈账户、财付 通理 财账户 、支付宝基金 专户 的个人投资 者,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移动 客户端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 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 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 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 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资 料变更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公 告信 息、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改 个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 间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人 工 服 务时 间 为8 :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3 年 4 月 22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 入 业务 及恢复 后 继续限 制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二) 2013 年 5 月 10 日 发 布关于 调整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B 级) 申购 业务 限额 的公告 。 (三)2013 年 5 月 2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四)2013 年 6 月 3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及恢复 后 继续限 制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五) 2013 年 7 月 10 日发 布关于 调整 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夏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业务限 额的 公 告。 (六)2013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第 2 季度 报告 。 (七)2013 年 8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 (八 ) 2013 年 8 月 2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 构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每次 最低 扣款额 的公 告。 (九)2013 年 9 月 9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及恢复 后 继续限 制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 )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大 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一 )2013 年 9 月 23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暂停 申购 、 转 换转 入业 务及恢 复 后继续 限制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二 ) 2013 年 9 月 24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记 卡 基金电 子交 易继 续实 施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十三 )2013 年 9 月 25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十四 ) 2013 年 10 月 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恒 生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五 )2013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十六 )201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 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二) 存放 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十二 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