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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嘉实保证金理财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三年 十一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嘉 实 保证 金 理财 场 内实 时 申赎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嘉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9月17 日 证监 许可[2013 ] 1196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积 极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 其 长期平 均的 风险和 预期 收 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和债 券基 金。 本基金 为场 内实 时申 购货 币市场 基金 , 与 现有 货币 市场基 金不 同: 本基 金采 用净额 结算 原则 , 赎 回申 请实时 确认 、 赎 回资 金实 时可用 ;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确认 之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赎回 确认 之日 起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场内 实时 申购 、 赎 回, 无二 级市 场交 易。 投资者 须使 用在 中国 结算 上海分 公司 开 立的合 格A 股 账户 或基 金 账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T 日申 购份额T+1 日 可赎 回 , T 日 赎回资 金T 日 可用 于 证券 交 易 , T+1 日可提 取 。 但 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本 基金 相关 业务 规则 , 本 基金 每日 将 设定可 接受 的净 申购 、累 计申购 、净 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请 上限 ,以 及单 一账 户每日 净申 购 、 累计申 购、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申 请上 限, 也可 对单 笔申购 、 单 笔赎 回设 定额 度上限 , 对 于超 出设定 额度 上限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予以 拒绝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导致申 购赎 回业 务被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停止 的 , 造 成的 投资 者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多项 服务委 托第 三方机构 办理 ,存在 以下 风险(1 )销售 机构因 多种 原因导 致 代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 制、 暂 停或 终止, 由此 将影 响对投 资者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销 售机构 因交 收违约 导致投 资者无 法获得 所申 购基金 份额的 风险。 (3) 登记结 算机构 可能调 整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方式 、资 金交 收方 式及 收益结 转基 金份 额涉 及的 变更登 记方 式 , 从而给 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 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委托 , 按 照约 定代 其向基 金投 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费 , 并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 为即表 明其 认可 已 与 销售 机构签 署相 关 增值服 务协 议, 并接 受相 关费率 安排 及由 基金 管理 人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的 方式。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23 七、基 金的 募集 ............................................................................................................................. 2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6 十五、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4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十八、 风险 揭示 ............................................................................................................................. 5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 嘉 实 保 证 金 理 财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下简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嘉实 保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 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保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保证金 理财 场内实 时 申赎货 币市 场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保证金理 财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嘉实保 证金 理财场 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于 修 改〈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第 六 条及第 十二 条的 决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认 可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会员 单位 23、 登记 结算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登记 (包括 初始 登记 , 申 购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 非 交易 过户变 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清算 和交 收、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4、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理登 记结算 业 务的 机构 25 、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普 通 股票账 户( 简称 “A 股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基金 账户 ”)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指自 然数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 则及 其不时 更新 3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39 、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等 业务 的场所 。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40 、 指令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在运用 基金 资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41 、 转 指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届时 有效的 业务 规则 将其 持有 人的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场 内 有 本 基 金销 售 代 理 资格 的 不 同 会 员营 业 部 之 间进 行 转 指 定的 行为


42 、指 定交 易: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指定 交易 实施 细则 》中定 义的 “指 定交 易 ”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资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6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7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 日结转 份额 方式 将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增值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过 程中 , 因向投 资人 提供增 值服 务而收 取的 费用 50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款项 以及 以其他 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 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 门设 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 数投 资部 、 机 构投 资部、 现金 管理部 、 研 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 构 业务 团队 、 渠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 客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 营部、 登 记结 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 部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 战略 发展 部 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机构 投资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 数投 资部 、 现 金管 理部 负 责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策 略研 究 。 交易部 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指 令。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 理、 投 资流 程绩 效考核 。 监 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负 责对 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公司 内部 规章 制度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产 品管 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发 以及 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究 、 法 律环 境研究 和理 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 构业 务团 队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 高端个 人基 金销 售的开 发与 维护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电子 商务部 、 客 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推 广、 基金 销售、 客户 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理 等业 务 。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 营部 、 登 记结 算部 负 责公 司信 息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研 究新 技术,进 行相 应 的技术 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 基 金会计 核算 、 估值、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和 清算 等业 务。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财务 管理 工作 。人力 资源 部 、 行政管 理部 负责 公 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招聘 、 薪 酬福 利、 激 励和 考核 、 人 员培 训 和发 展 、 人事 档案 、 行政 性后 勤管 理和 服务等 。 3 、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50 只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货 币 、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海 外中国 股票 (QDII )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嘉 实 H 股指 数(QDII )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股 票 、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20ETF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 嘉实 周期优 选、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实 中 创 400ETF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嘉 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股 票 、 嘉 实 全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 嘉实 增 强收益 定期 债 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中 证 500ETF 、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 期债券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嘉实中证 金边 中 期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QDII ) 、 嘉实丰益 策略 定期债 券 、 嘉 实丰 益信 用 定期债 券 、 嘉 实新 兴市 场 双币分 级债 券。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 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 生, 董 事, 德 国籍 , 法 兰克 福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曾 任德意 志银 行全 球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全球 市场 负责 人,董 事总 经 理(MD )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公 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 发言 人。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 负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 党员 。1998 年至 2000 年为 北京大 学法 学院 博士 后研 究人员 、 授课教师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并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第 一、二届 委员 ,2000 年至 今历任清 华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清 华大 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法学 院副 教授 。 朱蕾女 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 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万晓西,13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龙江 省分 行及深 圳发 展银行 的 国际业 务部 和资 金交 易中 心, 南方 基金 固定收 益部 总监助 理 、 首 席宏观 研究 员、 南方 现金 增 利基金 经理 , 第一创 业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 固定 收益 总监 、 执 行总 经理 , 民 生 证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研究 部总经 理,2013 年 2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经济 学硕 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 中国国 籍。2013 年 7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信 用债 券和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4 日 至今 任嘉 实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 生, 公司 副总 经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 詹 凌蔚 先生 、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 机构 投资 部 总监党 开宇 女士 、资 深基 金经理 陈勤 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 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1996 年 01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王 曦 联系电 话:(010) 6622 3584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发展概 况: 北京银 行成 立 于1996 年1 月, 是一 家中 外资本 融合 的上市 银行 。 成立 16 年 来 , 北 京银 行秉承 “为 客户 创造 价值 , 为股 东创 造收 益, 为员 工创造 未来 , 为 社会 创造 财富” 的神 圣使 命, 依 托中 国经 济持 续快 速发展 的大 好形 势, 先后 实现引 资、 上市 、 跨 区域 、 综合 化等 战略 突破。目 前, 已在北 京、 天津、上 海、 西 安、 深圳 、杭州、 长沙 、南京 、济 南及南昌 等 10 大中心 城市 设 立200 多家 分支机 构 , 发 起设立 北京 延庆 、 浙 江文 成及吉 林农 安村镇 银行 , 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 立香港 和荷 兰阿 姆斯 特丹 代表处 , 发 起设 立国 内首 家消费 金融 公司 —北 银消 费金融 公司 , 首 批试点 合资 设立 中荷 人寿 保险公 司, 发起 合资 设立 中加基 金管 理公 司, 开辟 和探索 了中 小银 行创新 发展 的经 典模 式。 截至2012 年末, 北京 银行 资产总 额 1.12 万亿 元, 实 现净利 润 117 亿 元, 人均 创利 140 万元 , 品 牌价 值超 过100 亿元 , 一 级资 本排名 全球 千家大 银 行132 位, 各项 经营指 标均 达 到 国际银 行业 先进 水平 ,被 誉为“ 人均 最赚 钱的 银行 ” 。 凭借优 异的 经营 业绩 和优 质的产 品服 务, 北京 银行 赢得了 社会 各界 的高 度赞 誉, 近 年来 先后荣 获 “ 全国 文明 单位” 、 “最 佳区 域性银 行” 、 “中 国最佳 城市 商业 零售 银行 ” 、 “亚 洲十 大 最佳上 市银 行” 、 “中 国上 市公司 百强 企业 ” 、 “ 中国 社会责 任优 秀企 业” 、 “最 具持续 投资 价 值 上市公 司” 及“ 中国 优秀 企业公 民” 等称 号。 2 、资 产托 管部 负责 人情 况 刘晔女 士,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994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系,1997 年毕业 于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研 究生 部, 具 有十 多年 银行 和证 券行业 从业 经验 。 曾 就职 于证券 公司 从事 债券市 场和 股票 研 究 工作 。 在北 京银 行工 作期 间, 先后从 事贷 款审 查、 短期 融资券 承销 、 基 金销售 、资 产托 管等 工作 。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助 理 , 2012 年9 月起 任北 京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秉持 “严谨 、 专 业、 高 效” 的经 营理念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 责,切 实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 基金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 北京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专户理 财、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银 行理财 、 股 权投 资基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北京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赢得 了客 户的广 泛高 度认 同, 截至 2013 年9 月 末,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总 规模 已超 过 2500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北 京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管理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披露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0 北京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 产托 管部 设有 内控 监查岗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体系 , 建立 了业务 管理 制度 、 内 部 控制制 度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均 具备 从 业 资格; 业务 操作 严格 实行 经办、 复核 、 审 批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未 经授 权不 得 查看; 业 务操 作 区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系 统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操作 风险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1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2 2 、代 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陈文祥 电话 400-805-8058 、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 殊普 通合 伙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3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 个账 户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分别设 置A 类、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 每类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代理销 售机 构收 取不 同的 增值服 务费 , 并 分别公 布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投 资者 进行 两类基 金份 额 申赎时 只使用 一 个申 赎代 码。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划 分 1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 个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确定 该账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适 用的份 额类 别以 及其 销售 服务费 和增 值服 务费 :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35% 0 2 、 A 类、 B 类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代码 相同 , 认 购代 码为521808, 申购、 赎回 代码 为519808。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赎 回时应 正确 填写 基金 交易 代码。 投资 者认/ 申购 申请 确认成 交后 , 实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为 准 。 3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达到 或超 过300,000,000 份 时,该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 金 份额将 自动 升级 为B 类基 金 份额。 4、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低于300,000,000 份 时, 该 账 户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将 自 动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者 调整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 的金额 限制 、 费率水 平 、 基金份 额升 降级 数额 限制 及 规则 , 或者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4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9 月 17 日 证监 许可[2013 ] 1196 号文 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货 币市 场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内 销 售机 构 认购 本基 金 ( 简称 “ 场 内认购 ”) 或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认 购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是指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进行 的认 购。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认购 是 指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进行 的认 购。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 人及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 认 购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按 基 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 销售机 构 办 理基金 认购 业 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以 及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2013 年 12 月 4 日至2013 年 12 月 6 日 进行发 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条第 ( 一 ) 款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售 , 直 到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基 金发 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5 (七) 募集 规模 上限 :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 八)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2013 年 12 月 4 日至2013 年12


月 6 日。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为 准。 2 、认 购开 户: 投资 者认 购 时需具 有上 海证 券 账 户。 如投资 者需 新开 立证 券账 户, 则应 注意 : 开 户当 日 无法办 理指 定交 易, 建议 投资者 在进 行认购 前至少1 个工 作日办 理开户 手续。 如投资 者已 开立上 海证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如投资 者未办 理指 定交 易或 指定 交易在 不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还需 要指定 交易 或 转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认购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3、 认购 限额 : 认购 以金 额 申请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上 证基金 通认 购的 , 每笔 认 购金额 不 得低于 1000 元, 超过 部分 需为 100 元 的整 数倍 , 单 笔最高 认购 限额 应不 超过 上证基 金通 规 定的限 额 (99,999,9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认 购时 , 每 笔认 购金 额 不 得低 于 2 万 元, 超过部分 需为 100 元的整 数倍。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 单个 证券 账户累 计认 购金额不 超过 100 亿元 (不含 )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认购 手续: 投资者 在认 购本基金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的规定 ,备 足认购 资金 ,办理 认 购手续 。 基金 投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 认 购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 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 投资 者。 6 、销售 网点受 理认购 申请 并不表示 对该 申请是 否成 功的确认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 收到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效 应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 况和 有效认 购份 额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九)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的具 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6 (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至整 数位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资 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4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4 )/1.00=10,00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后一 共可以 得到10,004 份基金 份 额。 ( 十二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为 100 ,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为折 算前 的基金 份额 乘以 折算 比例 , 折算 后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为 0.01 元。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整 ,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 额的比 例不 发生 变化 。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提 交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结算 ” )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赎 的份额 变更登 记及 场内申 赎的清 算交收 。对 于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 除基金 合同 有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 清算交 收所 涉及 的规 则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结 算的相 关规 定为 准。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申 购赎 回的具 体 销 售机 构 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9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 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 0.01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 3 、同一 交易日 交易时 间内 投资者可 进行 多次申 购或 赎回申报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 日不能 赎回 ,且 申报 指令 不可以 更改 或撤 销 。 4 、申 购、 赎回 需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及 中 国结 算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及 规定 。 5 、投资 者 应使 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开立 的上 海证券 账户 (人民 币 普通股 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且每笔 申 购金额 需 为 100 元的 整数 倍。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 单 个证券 账户 持有 金额 不超 过 100 亿元 (不含 ) , 单笔 申购金 额 不超 过 10 亿元 (不含 )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4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5 、本基 金可根 据运作 和资 产配置情 况, 对基金 的净 申购、累 计申 购、净 赎回 及累计 赎 回设定 上限 , 或 对单 一账 户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 或 对单 笔申 购、赎 回设 定上 限, 基金 管理人 将每 一交 易 日 设定 并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第 1 、3、4 项规 定的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0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T 日 申购 基金 份额 , 申 购 资金实 时冻 结。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T 日申 购份 额 T+1 日可 赎回 ,T 日赎回 资 金 T 日可 用 于 证 券交易 ,T+1 日 可提 取。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中国 结算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发送 的 有 效申 购、 赎 回数 据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并根 据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相 应变 更登 记。 中国 结算 将 申购 、 赎 回变更 登记 结果 发送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 销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请 。 经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的有 效申购 、 赎回 数据为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的场 内有效 申购 、赎 回数 据。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应在 申请 当日 向其 办理申 购 、 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 七)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销售 机构 对中 国结 算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 中 国结 算 有权 以 交收透 支金 额为 限, 对基 金销售 机构 名下 相应 的待 处置基 金份 额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即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结算 支付 相应 赎回款 , 中 国结 算 对 该部 分待处 置货 币基 金份 额进 行注销 , 以 赎回 款抵补 违约 基金 销售 机构 透支。 ( 八) 登记 结算 服务 费用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 登记结 算机 构保 留收 取登 记结算 服 务费用 的权 利。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对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 额 申购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为投资 者 办理份 额变 更登 记手 续 , 当日开 始计 算并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T+1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对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为投资 者 办理基金 份 额变 更登 记手 续 ,当 日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1 ( 十)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十一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0.01 元。 1 、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0.01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T 日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1=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0.01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5,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00× 0.01=50 元 (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或 净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或净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7 、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因交 易所假 期休市 等原 因,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登 记结 算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2 发生上 述第 1、2 、3 、4、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对于上 述第 5、6 项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交易 日设定 申购 上限 并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布; 对于 上述 第 7 项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设 定申购 上限 , 若 设定 上限 ,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 ( 十三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或 净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或净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7 、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3、4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对于 上述 第 5 、6 项 情况, 基金 管 理人将 于每 一交 易日 设定 赎回上 限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布 。 对 于上 述第7 项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可设 定赎 回上 限, 若设定 上限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布 。 发生上述 第5、6 、7 项 暂停 或拒绝赎 回的 情形, 若投 资者申请 于次 一交易 日通 过场外 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经 基 金销 售机构 核实 投资 者前 一交 易 日确 已通 过场 内申 报赎 回, 但 赎回 申请 因超出 赎 回 限额 导致 申报 失败后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共 同向 中国 结算申 请办 理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场外 赎回 的变更 登记 , 中国 结算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有 效赎 回数据 对场 外 赎 回 部 份 基 金份 额 办 理 注销 登 记 。 赎 回款 的 划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自 行 协 商解 决。 (十四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备案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3 1 、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消 除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 放日的 基 金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五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通 其他 服务功 能( 如触 发式 自动 申购赎 回等 ) , 并提 前公 告 。 (十八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上市 交易规 则 安排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体 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十九 )基 金的 转指 定交 易


本基金 转指 定交 易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4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较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求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回 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 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银 行协议存款 , 通知存 款,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剩 余 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及/或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 主要 包括: 市场 资金 供求、 利率 水平和 市场 预期 、 通 货膨 胀率、GDP 增长率 、货币 供应量 、就 业率水 平、国 际市场 利率 水平、 汇率等) ,决 定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长/中/ 短) 和比 例分 布。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回 购抵 押数 量等 ) , 决 定组合 中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信用 等级 及担保 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级 别。 2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流动 性指标 (二 级市 场存 量、 二 级市场 流量 、 分 类资 产日 均 成交量 、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等) ,决 定类 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持 有期 收益 率、 到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利 息税务 处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别资 产收 益差异 等) 、市 场偏 好、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收益 目标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等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 标配置 比率 。 3 、明 细资 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 性指 标 ( 流通 总量 、 日均 交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5 量) ,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二步 筛选 ,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面 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理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对 照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三步筛 选, 根据个 别债 券的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 决定投 资 总量。 4 、投 资程 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控基 金的运作 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6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 过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将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则 执行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将 按照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 行 。 4、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A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B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8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根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协 议存 款, 若 协议 中约 定提前N天 通知 支取 ,则 其 剩余期 限按N天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 协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下 情况除 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人民 币 活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 活期存 款是 具备 最高 流动 性的存 款, 本基 金期 望通 过科学 严谨 的 管 理, 使本 基金达 到类 似活期 存款 的流 动性 以及 更高的 收益 。 对 于交 易所 投资者 而言 , 赎 回本 基金 后可立 即进 行交 易所投 资, 卖出 交易 所股 票或其 它投 资品 后可 立即 享受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对 于投 资者 而言, 可以 部分 达到 活期 存款的 作用 ,因 此选 择活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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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9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持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0.01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可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 组合,其 中, 对于偏 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2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1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 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百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 节假 日 )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4 位 )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 误 。 当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包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3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管 理 人协调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更正 。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4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所述 估值 方法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资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2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每日 分配、 每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资 者 基 金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暂 不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当累 计基 金收 益为 正的工 作日 ,方 为投 资者 增加基 金份 额 , 投资者 有义 务按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资 产清算 后的 实际 亏损 。 基金 公司根 据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确 定投 资者的 收益 份额 , 并委 托中 国结算 办理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收益 结转 的 变更登 记。 4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申购确认 之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赎回 确认 之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顺 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每开 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 、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1 、基 金授 信的 费用 (如 有) 。 12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如有 ) 。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在 通常 情况下 ,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01%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适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收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2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8 十五、代理收取增值 服务 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算 及投 资者 教育 等增 值服务 , 根 据 《销 售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基金 投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据此,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 照约 定代 其向 基金 投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并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每日 应收 取的 增值 服务 费以 0.35% 的年 费率, 按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 行计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1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和网站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和/或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及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 1 00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 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i=1 ,2? ?7 )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如 不足7 日, 则采 取上述 公 式类似 计算 。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登 载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申 购、 赎回 限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2 基金管理 人可 对每开 放日 当日基金 及/或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购/累计 赎回数 额、 净申购/ 净赎回 数额 , 以 及/或 单笔 申购/ 赎回 数额 进行 限制, 并于当 日开 放时 间之 前在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3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 增 值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17) 基金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及 变更登 记。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4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上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5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6 故障等 风险 。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结 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等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本 基金将 每日设 定并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可接受的 净申 购、累 计申 购申请 上 限; 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申购 、 累计 申购 申请 上限 ; 本 基金可 设定 单笔 申购 申请 上限, 若设 定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投资 者在进 行本 基金申 购时 , 可能因 超过 申请申 购上 限 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当 出现当 日净收 益或 累计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导 致投 资者 申购 失败或 无法 申购 的风 险。 (3) 其他 申购 失败 风险 详 见《嘉 实 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2 、投 资者 场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1)本 基金将 每日设 定并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可接受的 净赎 回、累 计赎 回申请 上 限; 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赎回 、 累计 赎回 申请 上限 ; 本 基金可 设定 单笔 赎回 申请 上限, 若设 定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布 。 投资 者在进 行本 基金赎 回时 , 可能因 超过 申请赎 回上 限 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2)当 出现当 日净收 益或 累计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 暂停 赎回, 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3) 其他 赎回 失败 风险 详 见《嘉 实 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 式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 满足 “ 当日已通过场内申 报赎 回但因超 限而申 报失 败 ” 的条 件 , 且 由于场 外赎 回变 更登 记需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共 同向 登 记结算 机构 申请 办理 、 场 外赎回 的资 金划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自 行协商 解决,故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 赎 回 存 在赎 回 变 更 登 记申 请 失 败 或投 资 者 基 金 份额 虽 已 被 注销 但 未 收 到相 应赎回 款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7 4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销 售机构 因多种 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将 影 响对投 资者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 销售 机构 因交 收违 约 导致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所申 购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3)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基金份 额变 更登记 方式 、资金交 收方 式及收 益结 转基金 份 额涉及 的变 更登 记方 式, 从而给 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5 、流 动性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由此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6 、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连 续达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进入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程序 。 7 、证 券账 户基 金份 额余 额 无法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即 红利 结转 基金份 额。 根据 本基 金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人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申报 当日 记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 投资人 存在 需后 续多 次赎 回基金 份额 余额 的可 能。 (八)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风险 1 、如销 售机构 对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出 现资金交 收违 约,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提 请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终 止该 销售 机构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委托业 务, 由此 将影响 对投 资者 提供 申购 赎回服 务的 风险 。 2 、销售 机构对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出现 资金交收 违约 时,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以 交收 透支金 额为 限对 基金 份额 进行强 制赎 回, 以赎 回款 用于抵 补 透 支 。 投资者 一旦 场内 申购 、 赎回 该基金 即表 示对 相关 份额 变更登 记方 式及 资 金 交收 方式的 安 排已经 认可 。 (九)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8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9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如 发生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 决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合并 :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 本基金 合并事 宜,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露合 并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施 安排 , 说明对 现有 持有 人 的影 响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或 更 新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并 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有关基 金合并 的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并操 作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 示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期 限不 少于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 在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 指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择 权 。 4)除以 下 5) 所述 情形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因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转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0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在指 定期限 内, 本基金 可以开 放申购 及/或 转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 的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 内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 相应的 赎回 费或 转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 期限届 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基 金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 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 的,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照 其他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 金的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投 资范 围、投 资限 制、 投资 管理 程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1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业务 规则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3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信 息,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4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5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6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7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A. 召开事 由 (I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8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II)尽 管有 上述第 (I ) 款所列情 形, 但存在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影响 现有投 资者 利益的前 提下 ,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证券 交易 所、代 销机 构在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7) 将本 基金 变更 为上 市 交易 的 基金 。 (8) 基金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 益小于 零连 续 达90 个工 作 日而导 致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 (11)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9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0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共 同地 称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1 (3)会 议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统 计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5) 上述 第 (4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 )条“ 召开 事由 ”所 述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2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F.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3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可以 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计票 人 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H. 生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备 案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如 发生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 决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合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4 (1) 连续 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 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 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 资 人披露 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排 , 说 明对现 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或 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 提前二 十个 工作日就 基金 合并相 关事 宜进行 提 示性公 告。


3) 为了保 障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人可 在合 并实施 前的 合理时 间 内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 公告中 ,说 明对现有 基金 份额的 处理 方式及 基 金合并 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 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限 内 ( 该期 限不少 于 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期 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简 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择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指定期 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括 :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 份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可 接受 转换 转入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 金份额 ;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其 他选 择权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 基金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选择行 使上 述任一 一 项选择 权。


4) 除以 下 5)所 述情 形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指定期限 内因 行使选 择权 而赎回 或 转换转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回 费或 转 换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差 ,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5


5 ) 在指 定期 限 内, 本基 金 可 以开 放 申购 及/ 或 转换 转 入 业务 , 但对 该 等申购 及/ 或 转换转 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期 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免 除相 应的 赎回费 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定期 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选 择的,视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择 继 续持有 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额 。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B.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C.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6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E.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F.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G.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7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许可 的其他 业 务。 B.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间 :1996 年1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中 国人 民银 行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 于北 京城 市 合作 银 行 开业的 批复 》 (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9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A.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 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银 行协议存款 , 通知存 款,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剩 余 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及/或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 百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交 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B.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0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 过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C.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1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D.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书 面回函 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 风险 控 制 措 施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2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 F.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下述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账 户资 料、 投 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反 上述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与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3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A.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4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在合 理且 必要 的范 围内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追偿, 但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B.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有 效 认购款 项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C.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监管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 及 时核 查基 金银行 存 款账户 余额 。 D.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5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E.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前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就货 币市 场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 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 G.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H.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6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I.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A.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B.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7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金融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 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可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C.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包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当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包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8 误。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造 成损 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资 人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各自 的实 际过错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赔偿 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人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 益率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D.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E.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9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F.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力 1、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 案, 该 等 草案系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可 能不时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 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的文 本 为正式 文本 。 2、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3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1 4 、 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本一 式 6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2 份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2 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份 额登 记 ( 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 购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变更登 记 )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清算 和交 收、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基金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提 供以 下登记 结算 服务 : 基 金份 额登记 (包 括初始 登记, 申购赎 回变 更登记 、收益 结转基 金份 额变更 登记、 非交易 过户 变更登 记 ) 、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清 算交收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构 提供 。 以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一) 产品 讯息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查 询基 金净 值、 相关 公告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 可通 过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 或 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进行 咨 询、查 询。 (二)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务 客户对 我们 工作 的意 见和 建议 , 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留言信 箱 、 电 子邮件 或信 函等方 式向 我们提 出, 对于 普通 投诉 我们会 在两 天内 予以 回复 ,对于 重大 投诉 的回 复不 超过 72 小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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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保 证金理 财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11 月30 日